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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离婚证apostille海牙认证流程学起来


离婚是人生的重大转折,不论在何处,其处理流程都是复杂且繁琐的。特别是在加拿大这样的异国他乡,如何处理离婚事宜,成为了许多华人头疼的问题。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在加拿大离婚后,如何通过简化的apostille流程,将离婚判决书在国内合法使用。

一、了解apostille认证

Apostille认证,源于海牙国际公约,是指由一国的外交部或其指定的机构对在该国境内产生的文件进行认证,证明该文件属实并符合当地的法律规定。在加拿大,apostille认证是一种国际公认的文件认证方式。

二、加拿大离婚证apostille流程

准备文件:首先,您需要准备加拿大离婚判决书原件或扫描件,以及您的护照扫描件。这些文件是办理Apostille认证的基础。

寻找公证人:在加拿大,公证人是对文件进行公证的法定人员。您需要找到一位合格的公证人,对您的离婚判决书进行公证。这一步是为了确保您的文件符合加拿大的法律规定。

提交认证:完成公证后,您需要将公证过的文件提交给加拿大省认证服务办公室,进行附加证明书的海牙认证。这一步是apostille认证的核心环节。

等待认证完成:提交文件后,您需要等待大约10个工作日的时间,以完成整个认证过程。如需加急,最快可在6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Apostille认证的用途

完成apostille认证后,您的加拿大离婚判决书在国内使用时将具有法律效力。这为您在国内再婚、修改婚姻状态、购房等事宜提供了合法的证明文件。

四、最新政策更新

从2024年1月11日起,根据《海牙公约》的规定,加拿大出具的《公约》范围内的公文书只需办理加拿大附加证明书即可送往中国内地使用,无需办理加拿大和中国驻加拿大使领馆的领事认证。这一新政策大大简化了在加拿大与中国间文书流转的手续,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五、注意事项

请确保您的离婚判决书符合加拿大的法律规定,且已在加拿大正式生效。

公证和认证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可能因地区和服务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请提前查询并做好预算。

尽管新的政策简化了流程,但仍然建议在正式办理前与当地的律师或公证员进行咨询,以确保您的文件符合所有法律要求。

apostille认证的有效期通常为6个月,所以请确保在办理前确认您的文件使用时间。

尽管新的政策简化了流程,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能仍需办理领事认证。如有疑问,请与专业人士咨询。

六、结语

通过以上流程,您可以看到,在加拿大办理离婚证apostille认证的过程虽然涉及了多个步骤,但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按照规定的流程操作,您就可以顺利地完成apostille认证,为在国内使用离婚判决书做好准备。我们代理海牙认证服务,收费标准如下,祝您顺利完成相关手续!

个人民事文件收费
商业文件收费

收购美国非上市中小企业具体步骤与移民美国的途径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势头不容⼩觑,并在美国掀起了⼀股并购狂潮。中国企业家可
以通过收购美国公司实现移⺠美国,对于那些被选派到美国的中国⾼管们,也可以通过收
购获得美国绿卡(职业移⺠EB1C)。
对于中国投资者⽽⾔,收购⼀家已经建⽴市场规模且具备获利能⼒的美国公司,是开拓并
快速进⼊美国巨⼤市场的绝佳机会。那么,怎样才能成功地收购美国中⼩企业呢?⼤为律
师事务所经过⼤量的案例经验,现主要针对收购价格在1000 万美元之内、被收购企业员
⼯规模在100 ⼈以下的美国中⼩企业进⾏分析。

收购美国中⼩企业的程序和步骤⼀般分为以下⼏个阶段:初步协商,确定收购主体;尽职
调查,签署交易协议;过渡期监控,审批及交割;后续整合及运营。

第⼀步,初步协商,确定收购主体。


中国投资⼈可以根据企业⾏业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定位,形成
收购战略,并通过中介推荐或者业务交往中发现收购对象,双⽅可以就商业条款进⾏初步
的协商,譬如收购多少股份、收购价格、业务发展⽅向、原来的⾼管的处理等等。关键要
了解卖⽅处置资产的原因,以便掌握其在交易中最关⼼的问题;还需要考虑本次收购过程
所需的⼤致时间,以便双⽅达成⼀致⽬标,确定收购意向。国内企业收购美国公司,可以
是部分收购,也可以是全部股份收购,但对于通过收购拿绿卡的话,并不需要全额收购,
只需收购⼀半以上的股份就可以了。被收购的美国公司并不⼀定需要跟国内的总公司经营
同样的业务,其⾏业⾮常宽泛,可以是连锁酒店、⻋⾏、贸易公司、培训机构、酒庄等等
各⾏各业。


第⼆步,尽职调查,拟定收购价格。


初步协商、确定收购意向后,买卖双⽅均需要开始组建团队。⼀般来说,公司内部均有技
术、商务、法律、财务、董事会成员等参与。当然与直接向被收购企业提出尽职调查要求
相⽐,通过法律或者财务中介进⾏尽职调查的渠道会更为畅通。因此视交易需要团队还相
应聘请外部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家顾问团队参与。与⽬标公司签署保密
协议后,投资⼈便可以对⽬标公司进⾏财务、商业和法律上的尽职调查,以便获得更为详
尽的信息,包括⽬标公司近⼏年的财务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产设备使⽤状态,股权结
构等。从法律⻆度⽽⾔,投资⼈需要确保收购⽬标有效合法,没有法院或者⾏政命令禁⽌
的⾏为等。待充分掌握收购对象真实情况后,可基于尽职调查进⾏初步收购报价,⼤致内
容为:价格、交易结构,资⾦来源等。


第三步,签署股份购买合同,收购实施。


详尽地进场调查后,给⽬标公司进⾏估值,综合考量后确认收购价格,此时收购对价仍是
核⼼。待买卖双⽅就价格、⽂本等达成⼀致后,双⽅确定收购⽅式、定价模型、收购⽀付
⽅式(现⾦、负债、资产、股权等)、法律⽂件的制作,确定收购后管理层⼈事安排,原
有职⼯的解决⽅案等相关问题,签署交易协议或者股份购买合同。⼀般像我们提出收购价
格在1000 万美元之内,被收购企业员⼯在100 ⼈以下的⼩额收购,股份收购协议签署时
可以同时完成交易;⼤额度的收购,⼀般是签字在前,交割在后(需要中间的时间以获得
政府批准)。


第四步,过渡期监控,审批及交割。


签署完股份购买合同并不是收购的终点,从合同签署到股份交割时间可短可⻓,关键看审
批环节。⾸先是股东会批准交易,⽬标公司⾜够数量的股东核准了交易;其次就是获得政
府的核准或备案。收购中中国政府部⻔审批和其他法律制度⽀持问题。
中国政府审批:商务部/地⽅商委核准:发⼀个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出核准函;外
管局:办资本项⽬外汇核准。国务院在2013 年12 ⽉初修改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录》,⼤⼤降低了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批要求。只有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
业,或中⽅投资额在10 亿美元以上的项⽬须有国家发改委审批,除此以外投资在3 亿美
元以上项⽬报发改委备案。其他情形央企报商务部备案,地⽅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这样
⼤部分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项⽬将⽆需预先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简化了流程。
美国政府部⻔审批:外商投资审查、反垄断等等。根据并购项⽬性质和⾦额不同,部分
项⽬需要获得美国司法部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时包括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审核,相关
程序完毕,没有意⻅或异议。外资收购美国企业还须经美国反垄断和出⼝管制合规审查
(Export Control)。外资收购⾏为需要在美国做⼀些有关反垄断和美国出⼝管制的合规的
⼯作。如果并购⾦额⾮常⼤,根据美国Hart-Sco6-Rodino Act 法案,必须要做并购前预告
(pre-merger no>fica>on)程序,⽬前的⾦额要求是6300 万美元以上的并购须申报审
核。当外资收购美国公司,尤其是涉及到敏感的⾼科技的项⽬,⼀般来说,信息安全、国
防、电信、能源、航天、交通(港⼝、机场、航运)等领域对应的国家安全敏感度较⾼,
需要进⼀步提交有关出⼝控制(Export Control)⽅⾯的审查申请,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需要
做并购是否“威胁到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分析和调查,在收到申请后的30 天内决定是否
撤案还是进⼀步调查。这些不确定因素都需在并购合同⾥明确来对抗⼀些⻛险。重⼤资产
并购⾏为受反垄断法的调整,⽽普通资产买卖则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在美国,⼀家中国
公司想要收购美国公司的时候,他们最⼤的担⼼是,并购后会不会把就业岗位全部转向中
国。这是⼀个⾮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你能证明通过并购,不但不会把现有的⼯作机会剥夺
和转移,还会投资现有的公司,帮助它实现规模扩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地⽅税收
和经济,那他们对待收购的态度就会完全不同。
实务操作经验。在实务操作中,投资⼈希望通过收购⽽达到移⺠⽬标。美国移⺠局并不
要求中国企业的外资收购必须是经过中国政府审批,移⺠局也没有亲赴中国的具体执法程
序,其关注点在于投资⼈⽤于收购美国企业的资⾦的流传路径,只要能够证明收购资⾦的
来⻰去脉即可。对于中国投资⼈,如果通过EB5 直接收购移⺠,则需要证明资⾦来源的
合法性;如果是通过EB1C 跨国⾼管移⺠申请,则需要证明资⾦从中国⺟公司出来,最终
进⼊美国⽬标公司,拥有清晰的资⾦流转路径即可。此处,根据我们的经验,中国⺟公司
可以直接注资到美国公司,也可以注资到股东个⼈名下等⽅式进⾏流转,从⽽并不需要经
过中国政府的审核,程序简便。


第五步,项⽬交割,投资⼈⽀付价款,完成交易。


期后价款调整以及索赔:⽀付价款⼀般根据⽬标公司的财务,以净运作资本数额为准进⾏
调整;⽽且从并购合同签署当天到交割时,⽬标公司没有重⼤的负⾯变化。交割后,如果
在⼀定期限出现交易⽂件约定的应有⽬标公司负责的索赔事件,则⽬标公司还应向中国投
资⼈⽀付赔偿。⽬标公司必须交割的前提条件:投资⼈恪守双⽅约定责任,并且投资⼈之
陈述与保障属实。过渡期服务。并购后,⽬标公司原来的⾼管如果还在公司继续任职,需
要重新商议雇佣条件;如果投资⼈不打算继续聘⽤原股东下的同⼀批⾼管,⽬标公司可以
⽤3-6 个⽉帮助新股东接⼿管理公司,进⾏过渡服务。


第六步,后续整合及运营,并购结束。


对于企业⽽⾔,仅仅实现对企业的并购是远远不够的,最后要对⽬标企业的资源进⾏整合
和充分的调动,对⽬标公司进⾏业务整合,包括⼈员、业务、财务、上下游渠道的建设等
进⾏梳理和管理,从⽽产⽣预期的效益。尤其是跨境并购后的整合,会⾯临更多的挑战。

并购交易注意事项:
关注⽬标公司的陈述与保障。这⼀部分是⽬标公司向买⽅所做的关于公司重⼤相关事项
的陈述与保障。但如果⽬标公司陈述与保障的“不完整性”或者披露的太笼统,买⽅律师由
于缺乏经验,⽽没有要求⽬标公司就某项重⼤相关事项做出陈述与保障,⽽问题最终出在
没有做陈述与保障的事项上,⽬标公司⼀般不负责任。
尽量规避商业⻛险:尽职调查⼀定要深⼊详尽。规避不必要的商业⻛险,譬如⽬标公司
存在的隐形债务,或有官司等。如果未来遇到理赔:⼀般⽽⾔,公司并购交易⼀旦交割,
很难“退货”。明确主业,稳健发展。限制⽬标公司并购交割之后的竞争性商业活动。因此
界定⽬标公司的主营业务要慎重。这个定义如果太狭隘,对原来股东约束⼩,原股东从公
司退下来,就可以开展可能跟公司⽣意竞争的类似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在收购完成后,中
⽅企业应注意处理好劳资以及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持;在企业整合运
营中,⽤好现有的管理层和⼈⼒资源,尽量避免“⼤换⾎”、“⼤震荡”。
如果想通过收购企业拿绿卡的情况,则要关注投资⼈是以谁的名义进⾏收购,美国公司
和海外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确定,最重要的是就业创造!

第七步,移⺠美国:公司⾼管和雇员的途径


在美国,有多种途径可以让公司的⾼管和雇员获得移⺠⾝份。这些途径涉及不同类型的签
证,包括L1A、L1B、EB1-C 和H1B 等。下⾯将介绍这些移⺠途径以及它们的要求和申请
流程。
L1A 签证:
L1A 签证适⽤于跨国公司的⾼级管理⼈员或执⾏⼈员,使他们能够转移到美国公司的美国
分⽀机构或⼦公司⼯作。以下是申请L1A 签证的主要要求:
在过去的三年内,在外国公司担任⾼级管理⼈员或执⾏⼈员,且担任职位的时间⾄少为
⼀年。
将在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机构或⼦公司担任类似的⾼级管理⼈员或执⾏⼈员职位。
公司必须有资格作为跨国公司,且在美国设有合法的办事处或⼦公司。
L1B 签证:

L1B 签证适⽤于在公司内拥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员⼯,使他们能够转移到美国公司的美国
分⽀机构或⼦公司⼯作。以下是申请L1B 签证的主要要求:
在过去的三年内,在外国公司担任具有特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职位,且担任职位的时间
⾄少为⼀年。
将在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机构或⼦公司从事与专业知识或技能相关的⼯作。
EB1-C 移⺠:
EB1-C 移⺠适⽤于跨国公司的⾼级管理⼈员或执⾏⼈员,使他们能够获得美国永久居⺠⾝
份。以下是申请EB1-C 移⺠的主要要求:
在过去的三年内,在外国公司担任⾼级管理⼈员或执⾏⼈员,且担任职位的时间⾄少为
⼀年。
将在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机构或⼦公司担任类似的⾼级管理⼈员或执⾏⼈员职位。
公司必须有资格作为跨国公司,且在美国设有合法的办事处或⼦公司。
H1B 签证:
H1B 签证适⽤于在特定专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外国员⼯,使他们能够在美国
公司⼯作。以下是申请H1B 签证的主要要求:
必须在特定专业领域拥有本科或更⾼学位,且⼯作职位要求具备该领域的专业技能或专
业知识。
公司需要向美国劳⼯部提交申请,并证明该职位要求的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在美国内部
⽆法找到合适的员⼯来填补。
其他移⺠途径:
除了上述签证类型外,还有其他⼀些移⺠途径可以让公司的⾼管和雇员获得美国移⺠⾝
份,例如EB-5 投资移⺠、EB-2 或EB-3 职业移⺠、以及家庭移⺠等。这些途径的要求和申
请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评估和申请。

结论:


通过以上移⺠途径,公司的⾼管和雇员可以有机会通过⼩企业收购获得移⺠美国的⾝份。
然⽽,每种移⺠途径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申请流程,申请⼈需要根据⾃⾝情况选择最适合
的途径,并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以确保顺利通过移⺠程序。同时,建议申请⼈在申请过程
中寻求专业移⺠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并最终成功获得移⺠⾝
份。

加拿大签证拒签后的司法复议申请

常见拒签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 财产状况不佳:移民局可能会考虑申请人的财务状况,以确保他们能够在加拿大自给自足。
  • 存款历史不明:资金来源不明确可能导致移民官怀疑资金的真实性。
  • 缺少国际旅行记录:近年的国际旅行记录可能被视为稳定性和财务能力的指标。
  • 逾期滞留倾向:签证官会综合考虑条件决定是否旅行目的可信,判断申请人是否有逾期滞留潜在可能。

宏观数据上看,来自中国大陆的申请人的签证批准率总体还是可观的,以2019-2021学签批准率为例,来自中国常见的一些国家的学签申请人批准率如下:

但是对于屡次被拒签的申请人,有时候不管怎么努力,都找不到对的方向。

拒签后的应对策略

  • 申请重新考虑(Reconsideration):向移民局提出重新考虑拒签决定的请求,通常需提供新的或未考虑的信息。
  • 再次申请:调档查找拒签原因后,申请人尝试再次提交签证申请。
  • 屡次拒签后的司法复议(Judicial Review):如果多次申请被拒,可以考虑向联邦法院提出司法复议。

什么是司法复议(Judicial Review)?

“司法复议”又译为“行政复议“或者“司法复核”,是一种行政法手段,用于挑战移民局的决定。在移民法框架内,这意味着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起申请,基于移民局审理过程中的程序瑕疵或不公正为由,要求重新审查决定。

司法复议是一个两阶段的过程:

  1. 准许阶段(Leave Stage:在这一阶段,法院将审查案件的相关文件。申请人必须向法院证明原决定不公平或不合理,或存在错误。如果法院准许,意味着它同意深入审查该决定。
  2. 司法复议阶段(Judicial Review Stage:在这一阶段,申请人或代理律师参加法院的听证会(hearing),向法官解释为什么他们认为移民官的原决定是错误或者缺乏程序正义的。

司法复议的申请必须在收到或意识到需复议事项后的15天内(加拿大境内的事项)或60天内(加拿大境外的事项)向联邦法院提出。仅当法院决定准许司法复议申请时,案件才会进入听证会阶段。如果法院驳回准许的申请,司法复议申请也将被驳回,案件将被关闭​​。

在加拿大移民司法复议过程中,可寻求司法复议的主要理由包括:

  • 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包括透明、中立和被听取的权利。如果申请人认为决策者没有提供公平的机会来陈述他们的案件,或者决策是以偏见的方式做出的,他们可以以程序公正为由寻求司法复议。
  • 合理性:合理性是一个相对灵活的标准,重点在于决定是否基于相关证据,以及决策者是否为其决定提供了充分的理由。如果申请人认为决定不合理或不符合可用证据,他们可以以合理性为理由寻求司法复议​​。

司法复议(Judicial Review)的理想结果:重新审查,而非直接改判

在针对加拿大移民、难民及公民部(IRCC)的决定提出的司法复议(Judicial Review)中,理想的结果是案件被重新审查。联邦法院不会直接改变移民官的原始决定。

如果司法复议被法院接纳,IRCC可能会被要求重新审查案件,通常会指派一个新的审理官员来重新审理。

如果移民局的代理律师在应诉过程中觉得确实移民官的原始决定的结果或者判定过程确实有瑕疵,有可能同意以和解的处理方式提前结束诉讼过程,避免正式的司法复议程序。和解可以节约双方的时间和资源,也符合申请人的利益。

谁可以代理您的司法复议案件?

在加拿大,提起司法复议(Judicial Review)的资格包括申请人本人和加拿大任一省的律师。移民顾问无权在联邦法院出庭,所以持牌移民顾问不是合法的司法复议代理人。

根据IRPA 72条,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可以就移民局做出的任何决定要求联邦法院进行司法复议。这意味着,所有无法提起IAD上诉的案件,都可以向联邦法院申请司法复议。在司法复议的过程中,移民局和申请人均有机会和解,最终结果可能是移民局重新审查申请或保持原决定。

2025年财年H1B注册- Organizational 账户:常见问题解答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布了关于即将到来的FY25流程的H-1B组织账户的常见问题解答(FAQs)。以下是来自USCIS的一些要点:

概述

问:在线H-1B组织账户有哪些好处?

答:在线H-1B组织账户提供了许多优势。任何实体,无论是公司还是其他团体,以及他们的法律代表,都可以共同参与H-1B登记、I-129表格(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表)以及相关的I-907表格(申请加急处理服务)。此外,这些账户提供案件管理功能,包括改进的设计和更高效的流程。

问:组织账户何时可用?

答:2024年2月28日,非配额H-1B申请的I-129表格和相关的I-907表格将可在线提交。2024年4月1日,FY25 H-1B申请和相关的I-907表格将对被选中的申请者开放。

问:我如何为组织账户做准备?

答: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公司或组织的管理员。此角色负责管理公司和法律代表的团体。此人应具有完成注册和申请的授权,包括签署、支付和提交所有相关文件的权力。提前协调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答复请求(RFE)和拒绝意图通知(NOID)的回应至关重要。

问:如果我已经拥有现有的申请人账户,我如何创建组织账户?我需要使用新的电子邮件吗?

答:现有的H-1B注册申请人账户无需创建新账户。如果选择激活,组织账户功能将在现有账户中可用。然而,如果现有账户是申请人账户,则必须创建一个新的在线账户,并提供新的登录凭据才能访问H-1B电子注册流程。

问:如果在创建在线USCIS账户时选择了错误的账户类型怎么办?是否可以在之后更正?

答:不幸的是,用户在创建后无法切换到其他账户类型。在创建在线账户时,务必选择合适的组织或法律代表账户。如果选择错误的类型,则必须创建一个新的USCIS在线账户。

问:我如何访问技术支持?

答: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技术支持,邮箱为H1Btechsupport@uscis.dhs.gov。用户必须提供具体的问题信息,以便及时获得帮助。

问:组织账户的新角色和权限是什么?

答:USCIS提供了一个详细的表格,概述了组织账户的角色和权限。

问:是否可以像以前一样提交电子注册?

答:根据公司团队的设置方式,可以像过去一样提交注册。公司团队的管理员启动此流程,通过登录现有的H-1B注册申请人账户。

问:FY25 H-1B电子注册表格有何变化?

答:表格保持相似,但要求为每个受益人提供有效护照信息或有效旅行文件。

问:我可以与在线I-129表一起同时提交H-4家属的在线申请吗?

答:不幸的是,目前不能。H-4家属的同时提交必须通过纸质申请。

问:我可以在线提交I-129的加急处理吗?

答:是的,可以同时在线提交I-907和I-129表格。

问:我仍然可以提交纸质申请吗?

答:是的,可以继续提交纸质的I-129和相关的I-907表格。

问:纸质提交和在线提交的处理时间有何区别?

答:处理时间相同,但在线提交提供了节省时间的功能和更快的收据通知。

问:如果我提交了纸质I-129或相关的I-907后,是否可以将它们链接到USCIS账户?

答:不,纸质提交无法链接到在线账户。

公司常见问题

问:如果我被要求成为我的公司账户的管理员,我需要做什么?

答:管理员在其现有的H-1B注册申请人账户内启动公司团队创建流程。

问:如果我没有被要求成为管理员,但我有现有的账户,我该怎么办?

答:等待管理员发送的加入公司团队的邀请。

问:我如何构建公司团队的成员?

答:管理员邀请其他人加入团队,并将其指定为管理员或成员。

问:如何邀请法律代表加入公司团队?

答:管理员可以通过主页上的“My Representatives”选项卡邀请法律代表加入。

问:管理员在H-1B组织账户设置中可以做什么?

答:管理员拥有与H-1B注册、RFE和NOID的响应以及管理公司团队成员相关的各种权限。

问:如果提交案件后,我可以添加法律代表吗?

答:是的,案件提交后可以添加法律代表。

**问:如果管理员离开角色,该怎么办?**

答:因此,USCIS强烈建议至少有2名管理员。如果公司团队只有一名即将离任的管理员,他们应该在离任前选择并任命一名新的管理员。

问:大公司可以为每个子实体创建多个公司团队吗?

答:是的,只要为该子实体分配不同的EIN。

问:公司团队是否需要与EIN相关?

答:不需要与EIN相关,但管理员必须对所有包含的实体完成注册和申请,并具有相应的权力。

问:受益人可以加入公司团队吗?

答:虽然受益人可以被添加,但公司团队内没有专门的受益人角色。

法律代表常见问题

问:律师是否可以加入多个法律团队?

答:目前,每位律师的唯一在线账户只能与一个法律团队关联。

问: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使用现有的案件管理软件使用myUSCIS在线平台?

答:不,目前尚未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问:如果多名律师为同一雇主提交案件,法律团队应该如何设置?我们可以有多个法律团队吗?

答:公司团队可以与多个法律代表合作,无论他们是否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

问:法律团队如何为公司客户准备和提交H-1B申请而不需要在线账户?

答:不,法律团队必须使用在线账户。

问:如果在提交表格后公司要更改他们的法律团队,该怎么办?

答:管理员必须从所有与原代表相关联的案件中撤回G-28表格。

问:代表是否能够查看公司发起的H-1B注册?

答:不,代表无法查看公司团队发起的注册。

问:邀请的法律团队是否可以访问电子注册选择通知,并能够为公司雇主准备提交I-129 H-1B申请的在线表格?

答:只有为个人受益人准备和提交H-1B注册的法律团队成员才能看到选择通知。

我方律所始终致力于指导客户应对移民法的复杂性。如果您需要有关FY25 H-1B流程或任何与移民相关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议和支持。

注册加拿大公司都有哪些优势、资料、流程与维护?专业商业顾问给您攻略和详解

加拿大,位于北美洲的广袤土地上,与美国共享漫长的国界,北邻北冰洋。作为世界第二大国土面积的国家和工业巨头,首都渥太华,多伦多和温哥华是经济中心。加拿大经济成熟,资源丰富,能源、制造和服务业发达,此外,作为多个国际组织和贸易协定的积极参与者,加拿大在全球经济舞台上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

加拿大公司优势

1.稳定环境:加拿大因其稳定的政治和经济环境而备受赞誉。其强大的法律体系和透明的政府决策流程为企业家们打造了一个坚实的经营平台。

2.人才储备:
加拿大对教育的重视为该国孕育了大量高素质的专业人才。这一丰富的人力资源库为企业输送了技术精湛且富有创新精神的员工,为企业发展注入了源源不断的活力。

3.税收优惠:
加拿大的税收政策对企业而言相对宽容,特别是其相对较低的企业所得税率,以及对特定行业和地区的额外税收减免措施,都极大地激发了企业的投资热情,使其成为众多企业家心中的理想投资目的地。

4.商业机遇:
作为全球商业和金融中心,加拿大的主要城市为企业提供了与世界无缝对接的优质平台。不仅如此,加拿大与多个国家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更是为企业打开了通往更广阔市场的大门,助力企业实现全球化发展。

5.文化多元:
加拿大的多元文化环境在维护社会和谐的同时,也为企业带来了丰富的多元视角和创新动力。

加拿大公司类型

在加拿大,商业公司主要分为省公司和联邦公司两大类。有趣的是,大多数企业倾向于选择注册为省公司。

对董事的要求

加拿大公司注册所需资料

1.公司名称:在加拿大注册公司时,需要提供英文名称进行核名。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名称中不能包含某些特定词汇,如“皇家”、“银行”等,且名称必须以“INC.”或“LTD LIMITED”作为结尾,以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董事/股东信息:提供身份证和护照扫描件。如果是公司控股注册,还需提供公司执照扫描件和英文名。

3.业务性质:确定公司的业务范围。

4.注册资本:标准股本为10000,无需实际缴纳。

加拿大公司注册方式及流程

加拿大公司注册方式当您决定在加拿大注册公司时,您无需亲自前往加拿大。整个注册流程您只需准备必要的资料并签署相关文件,我司将全程协助您完成这一流程,确保一切手续齐全且合规。

加拿大公司注册流程

1.资料准备:
首先,您需要按照加拿大联邦或特定省份政府注册部门的要求准备好所有相关资料。

2.提交申请:
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给加拿大联邦或特定省份政府的注册部门。

3.政府审核:
政府将对您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处理。审核的具体时长取决于您所选择的公司类型以及注册所在的管辖区域。

4.注册证书颁发:
一旦您的申请审核通过,您将收到一份注册证书,这证明您的公司已经在加拿大成功注册。

办理周期

从提交申请到最终收到注册证书,整个注册流程预计需要1-2个月的时间。一旦所有手续完成,我司将及时将您所需的全部注册资料邮寄给您,确保您第一时间掌握公司注册的最新动态。

加拿大公司注册完成资料

注册完成后,您将收到以下文件和物品:

加拿大公司后续维护

加拿大公司年审

1.年审内容

  • 缴交年度加拿大公司注册登记费,以保持公司合法运营。
  • 确认及更新公司注册数据,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最新性。
  • 续用公司地址和法定秘书费用,保证公司业务的正常进行。
  • 申报会计及税务记录,遵守加拿大的税务法规。

2.年审所需资料

  • 加拿大公司注册证书复印件,证明公司的合法存在。
  • 公司章程,明确公司的内部管理和运营规范。
  • 公司成立文件复印件,包括公司成立时的所有相关文件。
  • 如有更改,需要提供股东更改文件复印件、增资文件复印件或公司名称更改复印件。
  • 股东或董事的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以确认身份。

3.年审时间

  • 公司注册成立后,每年必须向政府提交年审并交纳费用,以保持公司的良好状态。
  • 年审时间从公司成立之日算起,以周年日为期进行计算。

加拿大公司报税

1.报税种类

  • 所得税:分为联邦和省税两种,由加拿大三级政府中的联邦和省级政府征收。

2.报税情况

  • 若公司在加拿大注册但不在当地经营,也没有与加拿大产生贸易往来,则无需做账和交税,但仍需进行零申报。
  • 若公司在加拿大本土经营并产生费用,则需交税,并由加拿大会计师进行做账。税费根据企业收入情况而定,一般为利润额的8%-10%。

3.报税截止日期

  • 公司所得税申报截止日期为财政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之内。
  • 交税截止日期为财政年度结束后的两个月内,对于某些加拿大控股私有公司,截止日期可延伸至三个月。

4.纳税申报与罚款

  • 纳税申报是加拿大税收征收管理中的重要环节,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办理税种的纳税申报事宜。
  • 对于未按规定申报的纳税人,将处以罚款。罚款为应缴税款的5%,并加上每个月1%的利息,上限为12个月。若再次违规,罚款将提升至应缴税款的10%,并加上每个月2%的利息,上限为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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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资金风险与就业创造的法律标准及合规指南

-Matter of Izummi 案例解析

对 EB-5 投资移民计划中关于 “资金处于风险之中”(Capital at Risk) 和 “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的法律要求进行详细解释,并结合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进行案例分析。

本文会涵盖:

  • 法律法规依据(引用 8 C.F.R. § 204.6 及相关法条)
  • USCIS 审查标准(具体如何审查 EB-5 投资的风险和就业创造)
  • 判例分析(除 Izummi 案例外,参考其他相关判例)
  • 实践指南(为投资人提供确保合规的策略)

EB-5投资移民计划两大关键法律要求分析

1. 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Capital at Risk)

法律法规依据:美国移民法要求EB-5投资人的资金须真正投入美国的新商业企业,并承担风险以获取收益机会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联邦法规8 C.F.R. § 204.6明确规定:“申请须附证明,投资人已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以期通过承担风险获得回报”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换言之,“投资”(invest)被定义为对商业企业的资本贡献,不包括以债务安排形式投入的资金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例如,投资人向企业提供贷款、获得债券或可赎回债券等,都不算作合格的投资形式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法规还要求投资金额实际投入运营, mere有投资意向或未来计划而无资金到位并不符合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此外,法规和政策对“全额投资并承担风险”有具体解释:投资必须存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也有获得利润的机会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资金如有任何部分有保本或固定回报保证,则这部分资金不被视为“处于风险中”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因此,EB-5投资最低额度(目前一般为$1,050,000,目标就业区为$800,000,根据法规调整)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并面临商业风险,方能符合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USCIS评估标准:移民局在审查EB-5申请时,会严格评估投资人的资金是否真正承担风险,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实践中的合规要求:为了确保满足“资本处于风险”标准,EB-5项目和投资人通常采取以下合规做法:

  • 采用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人应以股权方式投入资金(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人),而非债权方式借款给企业。这意味着投资人分享企业利润和损失,而不享有固定利息或本金保证 ()。项目文件(如合伙协议、私募说明书)必须避免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返还投资的语言。
  • 避免回购或保证条款:项目不得向投资人承诺在获得永久绿卡后返还本金,也不能设定固定回购价格或时间。如果有回购选项,只能由企业方面在完全自主选择下执行,且不能给予投资人主动要求权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2022年通过的《EB-5改革与诚信法》进一步将此写入法规:禁止投资含有投资人享有契约性回购权的安排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因此,合规的项目通常仅允许企业有选择权在若干年后以公允价值回购投资人股权(且企业无义务一定行使),而不给投资人单方面的退出权。
  • 透明资金流向:投资人和区域中心项目需要准备详尽的资金路径文件,证明资金从个人账户一路投入新商业企业,并最终用于项目用途。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投资协议、企业财务报告等,以证明资金已真正投入并用于商业活动,而非被原股东套现或闲置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例如,如果投资涉及购买现有业务股权,需确保资金流入企业用于业务扩张,而不是仅支付给原股东个人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 合理的利润分配:法规并不禁止投资人在有条件居留期间从企业获得利润分红,但此类分红不能是保证的,也不能是对其最低投资额的返还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实践中,项目可能会根据经营情况向投资人分配收益,但需明确这些收益是经营利润,且发放与否取决于业务表现,没有保底。这样既体现风险(若经营不善可能无分红),又不影响投资本金处于风险中。

Leading Case 分析

Matter of Izummi 案例分析:1998年的先例判决Matter of Izummi详细阐释了“资本需承担风险”原则,USCIS在该案中严格认定投资人资金未真正处于风险中,主要理由包括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回购权导致的债务安排:Izummi案中的投资人加入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ELP,该合伙协议包含一项“出售期权”(实质为回购协议)——在投资人获得永久绿卡约满五年后,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以预定价格购回其有限合伙份额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认定这等同于投资人在一开始就锁定了退出策略和本金价格,相当于给投资人一个定期收回本金的保证。按照判决,“投资人在加入合伙时若已知未来有买家以确定价格购买其份额,则这种安排与贷款无异” ()。因此,AAO裁定这违反了资本必须面临风险的不成文要求,也违反了8 C.F.R. § 204.6(e)中关于不可用债务协议替代投资的规定 ()。该案进一步强调,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结束之前签订任何赎回协议都是不被允许的 ()。
  • 保证收益用于偿付投资:此外,Izummi案的投资结构试图用项目收益来减少投资人自有资金投入。合伙协议要求投资人分五年缴纳共$90,000现金,但同时承诺投资人每年可从合伙企业获得12%回报的分红,用这笔有保证的分红来支付其后续出资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揭示:根据该安排,投资人实际上只需拿出很少一部分自有资金,其余投资金额由合伙企业发放的“保证收益”来填补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移民局认为这构成了变相的保本:投资人未真正承担风险,因为他用企业付给他的款项来完成投资义务,相当于“左手进右手出”。AAO在该案的纲要中明确指出,“投资人在尚欠企业资金的情况下,不得从企业获得有保障的付款”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Izummi案的投资人一边欠着合伙企业尚未支付完的投资额,一边又从企业领取固定收益,这种安排被认定为不合规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资金未用于创造就业的实体:Izummi案还关注到资金的实际运用问题。投资人的50万美元多数并未直接用于就业创造,而是有相当一部分被AELP合伙企业留作储备金或用于自身开支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指出,AELP本身并不直接从事贷款给出口企业的业务,它的主要功能是招募投资人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真正创造就业的是其下属的信贷公司和借款企业,但AELP提留了资金,使得并非全部资金流向那些创造就业的业务。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强调:“全部资金须提供给最贴近就业创造的企业”,而在此案中,将资金留存在AELP这一中间层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这进一步削弱了资金的风险属性和对就业的贡献。

综上,Matter of Izummi案被USCIS用来阐明:凡是带有本金保证、固定回报或约定退出的投资安排,都违反“资本必须处于风险”要求 () ()。该案确立了EB-5审核中的严格标准,此后移民局即使发现先前有类似附带回购条款的申请获批,也认定那是错误的,并强调今后要矫正这种做法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其他相关先例及应用:除Izummi案外,其他EB-5先例也进一步诠释了“资本风险”原则:

  • Matter of Soffici (1998):该案说明了投资人不能通过借款或置换已有资产来规避风险要求。判决指出,如果投资人只是向自己的新商业企业提供贷款,而非注入自有资本,则不算合格投资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同样地,由企业本身资产抵押取得的贷款不计为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Soffici案强调,投资人必须投入个人所有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并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金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例如,若投资人购入一家现有企业,只是接手原有股东的股份或偿还该企业原有债务,而未额外注资用于扩张业务和新增就业,则这种资金并未真正“进入”企业运营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除非该企业符合“濒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标准,否则仅维持原状的投资无法满足EB-5要求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 Matter of Ho (1998):Ho案主要涉及就业计划,但其纲要同样提到资本风险:仅仅注册成立新企业并签订租约等初步举措,不足以证明资金已真正处于风险中,投资人还须展现出实际开展了具体业务活动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一要求与Izummi案相呼应:投资要产生经济风险,资金必须投入经营运作,而非停留在纸面承诺上。Ho案还重申,投资人必须证明所投资资金是其本人拥有合法取得的,以防止他人为其代持或资金来源不明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些要求都确保了EB-5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和风险性。

上述先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资本须处于风险”原则的审查框架。实践中,EB-5申请人应据此完善投资结构,提供详实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自有资金实际投入,并无任何保证条款,从而满足移民局对此要件的严格审查标准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2. 投资必须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法律法规及要求:EB-5法定要求投资所带来的新商业企业须新增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岗位(full-time jobs)给美国工人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法律依据是《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5)条和相应法规8 C.F.R. § 204.6。根据法规定义,“全职就业”指每周至少35小时的长期职位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合格的员工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有合法工作资格的移民,但不包括投资人本人、其配偶子女,以及任何非移民身份人士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因此,投资人不能算作自己的就业岗位,也不能通过雇用家庭成员来凑数。法规8 C.F.R. § 204.6(j)(4)具体规定了证明创造就业的方式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此外,如果投资对象是符合“濒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的特殊情形,法律允许通过维持现有就业来满足要求:投资后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投资前水平、维持至少两年,也可算作符合10人就业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这种例外仅适用于过去1-2年亏损达净值20%以上的老企业,属特殊政策。

直接就业 vs. 间接就业(区域中心投资):就业岗位的计算根据投资模式有所不同

  • 直接就业:指新商业企业本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下属就业创造企业)直接雇佣的员工,即拿工资受雇于该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例如,投资人自己开办一家餐厅,餐厅雇佣的厨师、服务员即属于直接就业。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必须证明企业实际雇用了≥10名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对于直接就业,证据通常是工资表、员工名册、税表(Form 941)等实际雇佣记录。

区域中心 vs. 非区域中心

申请人提供就业创造的证据:EB-5申请分为两步:首先是I-526申请(临时绿卡申请),重在预测和计划;其次是I-829申请(两年后解除条件),重在验证实际结果。申请人在这两个阶段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就业要求满足:

Matter of Izummi 案例中的就业创造问题:Izummi案不仅涉及资金风险问题,也体现了就业要求在区域中心投资中的审核重点。该案投资人通过AELP区域中心进行间接就业模式,但因区域中心运作不规范,导致就业要求未被满足

  • 区域中心地域限制:Izummi案中,AELP获批的区域中心限定在南卡罗来纳州某些县,但AELP的子公司(信贷公司)实际将贷款投向了乔治亚州的几家企业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指出,由于那些受益企业不在获批的区域中心范围内,投资人不能将因此产生的间接就业计入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区域中心的法律概念要求就业利益发生在指定区域内,超出范围则不享受计算间接就业的政策便利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因此,AAO裁定该投资人必须改为证明直接就业满足10人要求。然而事实是,AELP及其信贷公司自身并未直接雇佣足够员工——信贷公司可能只有少数贷款职员,远不足10人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评论说,如果仅计算AELP/信贷公司本身创造的职位,充其量只是“几个放贷人员的工资”,显然达不到法定要求,这也偏离了区域中心政策的初衷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就业创造证据缺失:此外,Izummi案中投资人并未充分证明其资金最终支持的那些乔治亚州企业创造了就业机会。例如,记录显示信贷公司只进行了4笔贷款交易,总额有限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投入使借款企业新增了员工岗位。相反,AAO强调AELP号称瞄准“目标就业区”,但并未证明其投资确实流向高失业地区的企业,更无法确认产生了符合要求的就业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还提到,AELP涉及的部分县实际并非高失业目标区,投资人未能证明其投资符合降低投资额标准的区域要求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这些都反映出申请人在就业创造方面的准备严重不足。

综上,Matter of Izummi案最终以投资人未能证明创造至少10个合格就业而被否决。该案提醒区域中心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地域和行业范围,确保间接就业计算有依据,并在申请中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就业预测,否则即使资金投入达标,仍可能因就业要件不符而被拒绝。

其他相关案例及指南:移民局和先例对于就业要求的落实也提供了指导

  • Matter of Ho (1998):Ho案确立了证明未来就业创造的黄金标准——详细可信的商业计划。Ho案指出,如果在I-526阶段企业还未创造出10个就业,就必须提交“全面、详细且可信的商业计划,展示对这些职位的需求以及雇用时间表”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该案的影响是,USCIS在审查时会以Ho案标准衡量商业计划的充实度。例如,计划中应包含市场调研、预计的人员招聘进度(岗位名称、人数、起聘时间)、财务预测等要素,以证明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需要聘用至少10名员工。一个空洞或不切实际的计划将可能导致I-526被拒绝。Ho案还提到,如果已经提供了I-9表格证明雇佣,应附上工资支票存根等以证实员工已实际开始工作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强调了实际就业证据的重要性,在I-829阶段尤为适用。
  • 实践指南:USCIS在2017年发布的政策备忘也明确了就业和持续投资的要求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根据政策手册的解释,EB-5投资人的资金不仅在I-526获批时要满足“在风险中且将创造就业”,而且在两年条件居留期间必须持续维持投资和就业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如果投资项目在创造完10个就业后提前收回资金,资金也需再部署到其他风险投资中直至条件解除,以满足持续投资义务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另外,移民局对于就业的认定要求这些岗位是永久性的全职岗位,不包括临时、季节性或拼凑的兼职岗位(除非是两个兼职共同占据一个全职等额职位)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这意味着,如建筑施工等临时工岗位一般不能直接算作全职就业,除非通过区域中心模式在经济模型中体现其折合的全职当量。因此,EB-5申请人应确保所提就业要么是长期岗位,要么在经济分析中已转换为等价的全职年岗位。
  • 合规操作:为确保满足就业要求,许多EB-5项目都会在I-526阶段超额提供就业名额冗余。例如,目标创造12-15个就业,以防实际执行中有不达标的风险。这些就业可以通过模型计算,并在商业计划中说明冗余。对于直接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雇佣超过10人的团队运营,以增加把握。在I-829阶段,投资人也应及时收集保存好所有员工的招聘和在职证明文件,包括工资单、报税表等,以备提交。这些实务措施都有助于顺利通过USCIS对就业创造要件的审查。

综而言之,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是EB-5计划的核心立法目的之一。USCIS通过法规和先例(如Ho案、Izummi案等)制定了明确标准:申请需以可信的方式证明投资将带来实际的就业增长,并在两年条件期内落实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投资人应据此准备充分的商业计划和就业证明,在遵守直接/间接就业计算规则的同时,为10个岗位的达成留有余地。只有资本真正投入并促进美国就业,EB-5绿卡申请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参考资料:

  1. 8 C.F.R. § 204.6 – 有关EB-5投资移民的规定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 USCIS政策手册,第6卷第G部分 – 投资移民章节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3.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先例判决,阐述“资本在风险中”的要求 () ()
  4.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 先例判决,阐述商业计划与就业创造标准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5.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 先例判决,涉及投资资金形式与就业计算等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不再局限于“OPT→H-1B→职业移民绿卡

这是一个传统路线,移民局的两项良好政策使更多STEM专业受益

相信曾有美国留学经历的朋友们都深刻感受到STEM专业和非STEM专业在待遇上的差异,比如,STEM专业可享受长达36个月的OPT使用期限,相对更容易找到愿意支持H-1B工作签证的雇主等等

尽管近年来备受瞩目的“让STEM专业人才免受绿卡配额限制”改革方案屡屡流产,但许多朋友可能未意识到,在过去几年中,移民局在审理过程中为STEM专业在申请工作签证和美国职业移民绿卡时大大放宽了审批条件,给予了许多便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局限于传统的“OPT到H-1B,再由雇主提交职业移民绿卡申请”的路线,而是利用移民局的便利政策,开阔思路,为自己创造更多留美选择,并尽早获得绿卡。

今天,我想重点讨论两个STEM专业朋友可以关注的选择:

STEM专业申请O-1A签证;

STEM专业申请EB-2下的国家利益豁免NIW。

美国移民局在2022年1月宣布放宽了STEM专业留学生申请O-1A类别的申请标准,以及对STEM专业人才、创业者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的标准。

放宽申请政策后,我们可以从审批数据直观地看到变化:

仅在2022年,O-1A的批准数量上升了30%,STEM专业申请NIW的获批量也较上一财年增长了55%,而这两个类别的申请和批准数据在2023财年继续稳步增长。申请和审理数据直观反映出移民局的政策松动不仅是空谈,而是确实使申请人受益!

STEM专业申请O-1A签证

H-1B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签证抽签的不确定性,无论毕业于何种名校,何种热门紧缺专业,何种知名雇主,所有人在H-1B抽签环节都一样平等。

尽管STEM专业除了正常的12个月OPT之外,还有24个月的OPT延期,但实际上大家还有另一个选择:O-1签证。

O-1和H-1B一样都是非移民类工作签证,O-1是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影视等行业具有特殊技能、杰出才能的外籍人士提供的一种签证类型,相对来说有资格申请O-1的适用人群范围较小。

O-1无名额限制、无需抽签、可以无限期延期、随时申请只要获批就能立即开始工作。相对于H-1B签证,O-1签证对雇主的要求也较低,并且可以有多个雇主。O-1申请不要求雇主向劳工部提交LCA劳工情况申请,也没有H-1B对现行工资标准的要求,这一系列优势真的使O-1在工作签证类别中脱颖而出。

许多同学可能只听说过身边“和艺术相关专业的朋友才能申请O-1”,这可能是对O-1最大的误解之一。

O-1签证分为两类:

O-1A:适用于在科学、商业、教育、或竞技体育具有杰出能力的申请人,例如:研究院博士后、运动教练等,我们今天讨论的是STEM专业申请O-1A的可能性。

O-1B:适用于在艺术、电影、电视行业具有杰出能力的申请人,例如平面设计师、设计师、建筑师、景观设计师、舞者、摄影师、导演、模特、演员、音乐家、画家等,所以大家听说过的“和艺术相关专业”的朋友实际上申请的是O-1B。

关于O-1的另一个大误解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奥运金牌、创立特斯拉等级别公司的外籍人才才能申请O-1A。

O-1A的申请标准规定,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领域内是顶尖级别的人才,但如果是一个还在读书或刚毕业的留学生,获得行业内国际认可的重要奖项几乎不太可能,但也可以通过满足以下展示的8条标准中的3条进行证明。

2022年移民局放宽STEM专业申请O-1A类别的申请标准时,进一步详细解释了这八条标准,每一条都举了具体例子以方便申请人更好理解、更好判断自己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以及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如何应对。

STEM专业申请NIW

国家利益豁免NIW是美国职业移民EB-2中的一个特例。常见的申请领域包括商业、医疗、科学、演艺、体育、教育等等。

NIW申请人除了要拥有高等学位,或在专业领域具备超越同行的特殊技能,还需要在行业内享有权威声誉,能够推动行业进步,并会为美国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

相较于EB-1,NIW无需证明申请人具备“非凡能力”,这为不完全符合EB-1条件但优于普通EB-2/3的申请人提供了另一个选择。

正常情况下,申请EB-2必须由美国雇主支持,并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雇主需要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批准后才能递交职业移民的I-140资格申请,但NIW则无需遵循这些要求,这也是NIW的巨大优势:申请人可以在没有雇主支持的情况下自己提交EB-2申请,并省去了劳工证PERM申请的时间和精力。

2022年移民局放宽了STEM专业、创业者申请NIW的申请标准,与O-1A的变化类似,移民局并没有从根本上调整NIW的申请标准,而是通过实例详细解释了每一条标准,使标准更具体生动,使申请人能够明确知道如何努力以符合标准,大大降低了实际申请的难度。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申请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资料,移民局并不一定会认定申请人足够“非凡、顶尖”,审批人员会综合考虑申请包裹内的所有材料。这也给一些申请条件看似不太强硬的申请人提供了机会。

移民局放宽了对STEM专业申请O-1A、NIW的申请标准,其中有许多细节值得深入探讨。以往相对模糊的申请标准现在得到了进一步解释,这为许多STEM专业留学生提供了新的选择!

以下是可能违反而不自知的安大略省法律!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有许多法律,理解每一项法规对于您来说可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然而,这也意味着您可能无意中触犯了该省的多项法律。
这些可能包括驾驶速度过慢、超越铲雪车、拥有特定品种的狗、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等等。对于某些违法行为,一旦被定罪,可能面临高达10000加元的罚款,甚至监禁。以下是您可能不自知地触犯的九条安大略省法律,以及相关罚款。

不必要的慢速驾驶
按照《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的规定,任何机动车辆在公路上不得慢速行驶,以免妨碍或阻塞交通。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可以慢速行驶。
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150至1000加元不等的罚款。

超越铲雪车
您是否知道在安省高速公路上超越铲雪车是违法的?
在限速为每小时80公里或以上且有标志车道的高速公路上,您不得超越与另一辆铲雪车编队行驶的铲雪车。一旦违反,将面临150至1000加元的罚款。

饲养某些狗
根据《狗主责任法》(Dog Owners’ Liability Act)的规定,饲养、出售和拥有某些狗是违法的。
违反该法律将被处以最高10000加元的罚款或最长6个月的监禁。

挤占驾驶座
根据《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的规定,驾驶员不得在驾驶座或前排座位上挤占人或财物,以免影响车辆的正常控制。
违反者将面临150至1000加元的罚款。

吸烟
尽管吸烟是合法的,但在安省吸烟的地点也受到限制。
违反《安大略无烟法》(Smoke-Free Ontario Act)将面临罚款。

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
根据《公路交通法》,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是被禁止的。
违反该规定将面临罚款。

驶离道路
根据《公路交通法》的规定,驾驶员不得通过驶离道路的方式超车。
违反该规定将面临罚款。

使用特定车道
按照《公路交通法》的规定,慢车必须在道路右侧行驶。
违反者将面临150至1000加元的罚款。

驾驶时横穿人行道
在行人完全穿过马路之前,您不得驾车通过人行横道。
违反者将面临罚款。

美国移民局发布公告,4月1日正式涨价!

三周前,移民局的涨价方案已经提交给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OMB)进行审议,上周,OMB已经审议完毕。按照法规发布流程,OMB审议完毕之后,该法规即日内将正式发布,并公布具体的实施日期、细则以及法规正式文本,今天终于等来了移民局的正式公告。本次公布的最终定价跟2023年的拟议版本有一些出入,跟EB-5投资移民类别相关的费用调整如下:

Pic from: USCIS


✅I-526/E:从原$3765,涨到$11160,涨幅204%;
✅I-485:从原$1225,涨到$1440,涨幅18%;
✅I-131:从原$575,涨到$630,涨幅10%;
✅1-765:从原$495,涨到$520,涨幅5%;
✅I-829:从原$3750,涨到$9525,涨幅154%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时同时提交I-131旅行证件申请以及I-765工作许可申请,以往I-131表格和I-765表格不需要另外缴纳申请费,在政策调整后,I-485申请的申请人也需要另外缴纳I-131表格和I-765表格的申请费,这无疑变相增加了I-485申请人的申请费。

现在距离涨价正式实施还有2个月的时间,投资人要利用好这段时间,尽量在涨价前递交申请。作为此次涨价方案中,涨幅最大的I-526E申请,只要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即可递件,不需要等到80万投资款全部到位。想要进一步了解分期付款的投资人,尽快联系大为律师团队,在合规的前提下,尽早递交申请。

美国移民局官方公告: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news-releases/uscis-issues-final-rule-to-adjust-certain-immigration-and-naturalization-fees

IRCC更新:留学证明信、PGWP+SOWP政策全面解析

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在2024年2月5日星期一,针对之前的留学政策进行了重要更新。此次更新不仅详细阐述了新政的相关细节,还明确了哪些人群可以免除提供证明信的要求。同时,官方宣布短期研究生的Post-Graduation Work Permit(PGWP,即毕业后工作许可)将于2月15日正式启动。以下是具体的细节内容:

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news/notices/international-student-program-reform-more-information.html

证明信PAL:谁需要提交?

大部分申请专上教育的学生
多数非学位研究生课程的学生,例如证书课程及研究生文凭课程
未列入以下例外清单的任何其他申请人
对于在加拿大东部时间1月22日上午8:30之后提交的申请,若需要提交PAL但未提供的,其申请将被退回。

目前,联邦与魁北克正在探讨将现有的CAQ升级为PAL的方法。此举旨在简化流程,避免申请人在两个系统之间重复申请,从而节省时间和资源。合并CAQ与PAL将是一个既高效又合理的解决方案。

证明信PAL谁不需要递交?

此次信息发布新增了访问交换生以及续签或工签持有者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进一步扩大了豁免证明信的范围。

-中小学生

-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访问或交换学生(新增人群)

-加拿大境内续签和工签持有者(包括学签延期)

-续签或工签持有者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新增成员)

-1月22日之前递交或者已经获得批准签证申请的

PGWP毕业工签

硕士毕业生的PGWP从2024年2月15日开始实施。那些从学制不超过2年的硕士学位课程毕业并符合所有其他PGWP资格标准的人将可以获得更长的3年毕业后工作许可证。

对于从公私合作大学项目毕业的学生,如果目前仍在就读并符合其他资格标准,则仍有资格获得PGWP。不过,参加此类课程的新生将不再有资格获得PGWP。

其他的课程的学生,还是按照专业时长决定毕业工签的时间长度。

SOWP配偶工签

在未来几周内,国际学生的配偶和同居伴侣获得开放工作许可证的资格将得到更新。

资格仅限于研究生(硕士和博士)和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granting programs)授予课程学生的配偶和同居伴侣。一旦这些变化生效,延长现有工签的国际学生的配偶和同居伴侣将继续符合此类别的资格。

哪些人没有资格获得开放式工作许可证?

其他级别(包括本科和大学课程)的国际学生的配偶和同居伴侣将不再有资格获得配偶开放工签,除非他们已经持有此工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