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s 4 月 2025

赴美生子政策全面收紧|美国使馆明言:滥用签证者将面临拒签与入境禁令

2025年4月,美国驻华大使馆在其官方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声明,明确表示:若外国公民申请美国旅游签证(B-1/B-2)的主要目的是赴美生产,以期孩子出生即获得美国国籍(“美宝”身份),将一律拒签,即使如实申报,也无法豁免拒签风险。

声明进一步警告:对已通过此类方式在美生产的申请人,美国领事机构保留吊销其有效签证、禁止其再次入境美国的权利。

大使馆通知

法律依据与执法政策解

1.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此条文确立了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即婴儿在美国出生即自动获得美国国籍,不论父母国籍为何。

2. 《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INA §214(b))——移民倾向拒签条款

所有B类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需证明:

  • 没有移民倾向;
  • 将按期离境;
  • 入境目的真实且短期合法。

赴美生子如被认定为未来获取家庭移民便利的手段,即构成移民倾向,符合214(b)拒签标准。

3. 《外交事务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 9 FAM 402.2-2(B))

国务院领事事务手册明确指出:

“如果申请人意图前往美国分娩,且其旅行目的主要为让孩子取得美国公民身份,领事官员有权拒绝其签证申请。”

现实后果:拒签、吊销与永久入境禁令

美国政府针对“生育旅游”列出的主要惩戒措施包括:

类型风险说明
🔴 签证拒签无论是否如实申报赴美生子目的,只要领事认为存在滥用倾向,即可依据 INA §214(b) 拒签。
🟠 签证吊销已持有十年B签者,若被查实曾赴美分娩,可面临签证作废(Revocation)。
🔵 入境被拒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有权拒绝持签证入境者,理由包括“意图滥用非移民身份”。
永久入境限制某些个案中,申请人可能被列入“Visa Ineligibility List”,长期或永久无法再次申请签证。

“美宝”身份≠移民通行证,父母绿卡并无保障

一些家庭寄望于子女成年后(满21岁)为父母申请绿卡,但现实中存在诸多障碍:

  • 若父母因早年生育旅游行为被标记为移民制度滥用者,即使孩子具备美国国籍,父母未来的移民类签证申请亦可能被拒绝
  • USCIS 有权在移民审理过程中调取签证申请记录、入境历史,甚至生育记录。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身份规划必须合法合规

当前赴美短期签证政策全面趋严,任何不当使用B签证的行为均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如果您计划长期赴美生活、教育、置业,强烈建议通过以下合规路径建立稳定身份:

  • EB-5 投资移民:通过80万美元以上投资,申请全家绿卡;
  • EB-1A 杰出人才绿卡:适用于具备专业成就人士;
  • NIW 国家利益豁免:适合科研、医疗、工程、公共事务等行业人士;
  • L-1或H-1B 工作类签证路径:由正规雇主或自有公司支持,流程合法稳健。

联系我们|为您的家庭定制合规移民路径

📍 WANG LAW LLC | 大为律师事务所
专业处理美国投资移民、人才移民、签证拒签救济与签证吊销应对
执业地:芝加哥 & 多伦多 | 客户遍及北美与亚洲

📞 美国总部电话:+1 (312) 519-1115
📧 邮箱:info@wanglaw.com
🌐 官网:www.wanglaw.com

如果您曾赴美分娩或计划赴美定居,我们建议尽早进行身份风险评估与专业规划,避免未来签证或移民环节遭遇不可逆风险。

重磅!欧洲法院叫停马耳他“黄金护照”计划

——马耳他国籍投资项目面临调整,申请人应如何应对

-2025年4月30日

2025年4月29日,欧洲法院(CJEU)对欧盟委员会诉马耳他一案作出重大判决,认定马耳他实施的“投资入籍计划”(即所谓“黄金护照”)违反欧盟法律原则,必须终止该计划。这一裁决直接指出,马耳他违反了:

  • 《欧盟运行条约》第20条(关于欧盟公民身份);
  • 《欧盟条约》第4条第3款(关于成员国之间的忠诚合作义务)。

📘《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

第20条(Article 20 TFEU) – 关于欧盟公民身份

中文:

第1款: 建立了欧盟公民身份。凡拥有成员国国籍的人,自动成为欧盟公民。
第2款: 欧盟公民应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这些权利包括:

  • 在其他成员国自由移动与居住;
  • 在居住成员国参与市政和欧洲议会选举;
  • 在第三国获得领事保护;
  • 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监察官请愿或申诉等。

📌 官方英文(TFEU Article 20):

1.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is hereby established. Every person holding the nationality of a Member State shall be a citizen of the Union.
2. Citizens of the Union shall enjoy the rights and be subject to the duties provided for in the Treaties. They shall have, inter alia:

  • the right to move and reside free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Member States;
  • the right to vote and to stand as candidates in municipal and European Parliament elections in their Member State of residence;
  • the right to enjoy, in the territory of a third country, the protection of the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authorities of any Member State;
  • the right to petitio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pply to the Ombudsman, etc.

📘 《欧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

第4条第3款(Article 4(3) TEU) – 忠诚合作义务(principle of sincere cooperation)

中文:

欧盟与成员国应在相互尊重与忠诚合作的精神下履行各自职责。
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履行其根据条约产生的义务;
成员国应协助欧盟实现其任务,并避免阻碍欧盟目标的实现。

官方英文(TEU Article 4(3)):

Pursuant to the principle of sincere cooperation, the Union and the Member States shall, in full mutual respect, assist each other in carrying out tasks which flow from the Treaties.
The Member States shall take any appropriate measure, general or particular, to ensure fulfi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out of the Treaties or resulting from the acts of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Union.
The Member States shall facilitate the achievement of the Union’s tasks and refrain from any measure which could jeopardise the attainment of the Union’s objectives.

  • TFEU第20条确立了“欧盟公民身份”的本质源于成员国国籍,但受欧盟法的规制与统一保护;
  • TEU第4条第3款要求成员国在履行其授予国籍的主权行为时,不得损害欧盟整体的法律秩序与成员国间的信任机制。

这些条款共同成为欧洲法院此次判决马耳他“黄金护照”违反欧盟法的直接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该计划通过设定明确的捐款或投资门槛换取国籍,将“欧盟公民身份商业化”,严重背离了欧盟对公民身份真实性与实质联系的要求。

判决的影响

1. 马耳他政府需承担诉讼费用

并应重新审查其国籍法与欧盟法的一致性。

2. 投资入籍计划将暂停或调整

马耳他现行“投资归化程序”可能暂停或转型为居留路径。

3. 警示其他欧盟国家

其他欧盟国家若仍实行投资换国籍制度(如保加利亚曾经的类似计划),可能面临类似法律挑战。

对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目前,马耳他政府尚未发布具体细则说明本次裁决对在审申请人已获批申请人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您:

  • 暂缓新签约与递交申请,等待政策更新;
  • 密切关注马耳他身份局与IIP部门公告
  • 如您正在办理或已取得马耳他护照,请尽快评估影响与应对选项,特别是针对欧盟成员国旅行与长期居留的稳定性。

大为律师事务所的建议与服务

作为在投资移民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将持续为客户提供权威、可靠、合规的法律支持。针对马耳他项目的新形势,我们提供:

一对一案例评估:免费评估您的申请是否受影响,并制定个性化应对方案;
已批护照客户法律维权:如您的欧盟权益受到限制,我们协助您进行法律主张;
项目替代方案规划:如转向马耳他居留(MRVP)项目葡萄牙D7签证希腊永居等替代通道;
全程中英文双语服务:确保沟通清晰、文件合规、申请顺利。

我们推荐的合规替代项目(2025年最新)

替代项目适用人群投资门槛可获权益
马耳他居留项目家庭居住、资产规划10万欧元起可居留马耳他,含申根旅行权
葡萄牙D7签证被动收入人士、退休人群稳定收入 €820/月居留+永久居留+入籍路径
希腊购房永居投资不动产25万欧元永久居留卡+自由旅行申根区
爱尔兰企业家签证企业家/科技人士5万欧元起全家居留、未来可入籍

联系我们

如您计划申请马耳他护照、评估现有案件或寻求合规替代方案,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 芝加哥办公室
203 N LaSalle Blvd, Suite 2100, Chicago, IL 60601
📞 +1 (312) 519-1115
📧 info@wanglaw.com
🌐 www.wanglaw.com

与美国公民结婚后申请绿卡的I-130与I-485双递交流程指南

-婚姻移民法律服务

美国移民法赋予美国公民的配偶在移民过程中最优先的地位。对于身在美国境内、与美国公民合法结婚的外国人来说,可以通过 “I-130与I-485双递交(concurrent filing)” 的方式,迅速启动绿卡申请流程。本文将为您详解相关法律依据、申请步骤、所需材料、处理时间及注意事项。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201(b)(2)(A)(i)条款,美国公民的配偶属于“直系亲属(Immediate Relatives)”,不受每年移民配额限制,可随时提交绿卡申请。

USCIS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递交I-130亲属移民申请的同时,同时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实现加快处理流程的目的。

申请条件

要符合双递交资格,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与美国公民合法结婚;
  • 申请人当前身在美国;
  • 通过合法入境方式进入美国(如持B签、F签、H1B、OPT、免签等);
  • 无移民法重大不良记录或身份禁限因素;
  • 真实婚姻关系并有相应证据支持。

核心申请表格

表格编号用途说明
I-130美国公民为配偶申请亲属移民
I-485外籍配偶申请调整为美国永久居民
I-864美国公民提供经济担保
I-765工卡申请,获得合法工作许可
I-131回美证申请,绿卡审理期间可出境
I-693体检报告,可随案提交或后补
G-1145接收申请受理短信/邮件通知

处理时间参考(2024–2025)

阶段时间范围说明
收据通知 (I-797C)2–4周包括所有提交表格的受理回执
指纹预约通知3–8周USCIS安排申请人前往ASC打指纹
工卡/旅行证(EAD/AP)3–6个月若递交I-765与I-131,通常合并为combo card
面试通知8–14个月USCIS根据地区安排绿卡面谈
绿卡获批10–18个月面试通过后,2–6周内寄发绿卡

注:结婚不足两年者,初次核发为期两年的有条件绿卡(CR1);结婚满两年者将获得十年期永久绿卡(IR1)。

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1. 递交后多久可以工作?

如同时递交I-765表格,一般在3–5个月内收到EAD卡,即可合法工作。

2. 可以出境吗?

在收到**EAD+AP组合卡(combo card)**之前,请勿擅自出境,否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I-485申请。

3. 如何证明婚姻真实?

准备如下证据(越多越好):

  • 共同租约/房产文件;
  • 联名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 联名税单或保险单;
  • 旅行合照、亲友合影;
  • 婚礼照片、请柬、信件等。

4. 面试时夫妻是否必须到场?

是的。面试通常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出席。部分案件可能安排“分开面试”以核实婚姻真实性。

法律服务内容

  • 初次婚姻绿卡资格评估与策略设计;
  • I-130与I-485全套申请材料准备;
  • USCIS系统账号管理与状态跟踪;
  • 面试指导与模拟问答;
  • 收到RFE(补件通知)后的快速应对;
  • 如有需要,协助提出加急请求或行政复议。

联系我们

📍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美国芝加哥 / 加拿大多伦多
📞 电话:708-906-6999
📧 电邮:info@wanglaw.com
🌐 官网:www.wanglaw.com

墨西哥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与入籍要求全解析

一、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Residency Obligations)

虽然墨西哥永久居留卡(Tarjeta de Residente Permanente没有过期日,但持卡人仍需履行以下义务,否则身份可能被取消

1. 不得连续离境超过五年

  • 依据:《移民法实施条例》第61条(Artículo 61 del Reglamento de la Ley de Migración)
  • 永久居民如果连续五年未入境墨西哥,即被视为自动放弃居留身份
  • 建议每年至少入境一次,避免争议

2. 通报身份信息变更

以下事项变更后,必须在90天内向INM(墨西哥国家移民局)报备更新

  • 住址变更
  • 婚姻状态变更(如结婚、离婚)
  • 工作单位变更(若适用)

未申报属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罚款或身份注销

3. 遵守墨西哥法律,保持良好品行

  • 不得参与重大刑事犯罪
  • 犯罪记录可能影响未来入籍、再入境或身份更新

4. 丢失、损坏居留卡需及时补办

  • 丢失/被盗时,需报告当地警察,并到INM申请补发
  • 在境外遗失居留卡者,需向墨西哥使领馆申请返墨临时签证

二、如何从永久居民身份申请墨西哥国籍?

根据《墨西哥国籍法》(Ley de Nacionalidad)的规定,持有永久居留卡的外国人可以通过**归化入籍(Naturalización)**方式取得墨西哥国籍。

入籍资格(归化 Naturalización)

申请类型居住年限要求其他说明
一般外国人连续居住满5年最常见路径
与墨西哥公民结婚连续居住满2年配偶需为墨西哥籍,婚姻合法
墨西哥公民的父母居住满2年需子女为墨籍、具有抚养关系
拉丁美洲、西班牙或伊比利亚裔公民居住满2年优待对象,根据双边关系适用
科学家、艺术家、运动员或国家贡献者特殊审查居住年限可酌情减少,需政府背书

入籍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稍有不同)

  1. 填写完整的墨西哥入籍申请表(Solicitud de Carta de Naturalización)
  2. 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
  3. 永久居留卡(原件+复印件)
  4. 5年或2年内墨西哥居住证明(如水电账单、租赁合同)
  5.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墨西哥及原籍国出具)
  6. 出生证明(经Apostille并翻译为西班牙语)
  7. 语言与文化考试通过证明(由SRE外交部安排)
  8. 2寸白底证件照(近期)

入籍考试内容(由外交部SRE主办)

考试分为两个部分:

  1. 西班牙语能力测验:要求具有基本书写、阅读能力
  2. 墨西哥历史、文化与宪法知识问答:主要涵盖:
    • 墨西哥独立战争
    • 宪法基本原则
    • 国家象征(国旗、国歌等)
    • 地理与民族常识

注:年满60岁以上或患有学习障碍者可豁免考试。

入籍流程步骤

步骤描述
1️⃣准备所有申请材料
2️⃣向外交部(SRE)递交入籍申请
3️⃣支付申请费用(约7,000比索,依地区而异)
4️⃣接受语言与文化测试(或申请豁免)
5️⃣等待结果(通常4–12个月)
6️⃣获批后,签署《归化誓言书》并领取国籍证明(Carta de Naturalización)

成为墨西哥公民的好处

  • 拥有完整政治权利(如选举、被选举)
  • 持有墨西哥护照,可免签超过140个国家
  • 永远不可被驱逐出境
  • 享受与墨西哥公民同等的社会福利
  • 可传承国籍给子女,享双重国籍权利(墨西哥承认双国籍)

永久居留与入籍对比表

项目永久居民墨西哥公民
有效期无期限,但有居住义务终身有效,不可取消
投票权❌ 无✅ 有
被驱逐风险✅ 有(如违法)❌ 无
护照❌ 无✅ 有墨西哥护照
可否申请家属团聚✅ 有条件可办✅ 有优势办理
是否可保留原国籍✅ 可✅ 可(墨西哥承认双重国籍)

联系我们协助您的入籍规划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拥有丰富的墨西哥永久居留与入籍申请经验,我们为您提供:

-永久居留资格评估与申请服务
-入籍法律咨询与材料准备
-居留卡维持与更新管理
-双语律师团队(中/英/西)全程协助


电话:+1 (708) 906-6999
邮箱:info@wanglaw.com
官网:www.wanglaw.com

G-325R登记义务正式上线:所有在美非公民须完成身份注册(2025年4月更新)

随着美国政府加强对移民身份管理的执行,自2025年4月起,所有在美停留超过30天的非美国公民将被要求通过G-325R生物信息登记表完成身份注册。这项义务源自于1940年制定、长期未被广泛执行的《外国人登记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但在总统第14159号行政命令签署后,于今年全面恢复执行。

什么是G-325R登记?

G-325R(Biographic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是用于提交个人身份信息与指纹登记的官方表格。其法律依据为《移民与国籍法》第262条(8 U.S.C. §1302),适用于以下群体:

  • 非美国公民(Non-U.S. Citizens)
  • 在美国境内停留超过30天
  • 年满14周岁的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谁必须提交此表格?

根据国土安全部的新规,以下非公民个人应当履行登记义务:

群体是否须注册截止时间
在美停留超过30天的外国人(不论身份)✅ 是入境30天内
14岁以下非公民儿童由家长或监护人代为登记同上
年满14岁者即便已由家长代登记,仍须在生日后30天内重新登记并采集指纹✅ 是
已持绿卡、签证、I-94者✅ 视为已注册,但仍应携带身份证明如地址变更须补登记

如何提交 G-325R 表格?

USCIS 明确指出,G-325R 表格需通过在线系统提交,且目前不接受邮寄提交。提交流程如下:

  1. 前往 https://www.uscis.gov/g-325r
  2. 点击 “File Online”
  3. 登录或创建 USCIS 账户
  4. 在线填写并提交 G-325R 表格
  5. 等待 USCIS 通知是否需进行生物识别(例如指纹预约)
Form-G325R
Form-G325R

若您当前在 myUSCIS 中未见此表格选项,请确保账户类型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并检查 USCIS 是否更新表单模块。

不登记的后果有哪些?

根据现行政策与8 U.S.C. §1304(e)条款,违反登记义务者可能面临:

  • 罚款最高达 $1,000 – $5,000 美元
  • 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监禁
  • 移送ICE执法,面临遣返
  • 未来申请移民福利(如绿卡、庇护、入籍)时受限

大为律师建议与应对策略

1.建议所有非公民立即检查是否符合登记义务,并在截止日前完成注册
2.绿卡持有者、持F-1、H-1B、L-1、B-2等签证的个人均应注意:若停留时间超过30天,请确保身份文件随身携带
3.如涉及未成年子女、失效身份、签证逾期、庇护待决等复杂情况,请联系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存在风险及救济路径

我们是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专注美国移民法事务。我们可为客户提供身份审查、登记指导、个案豁免申请与遣返抗辩服务。

访问官网:www.wanglaw.com
热线电话:708-966-6999
芝加哥 / 多伦多 /

附录:政策链接

  • USCIS G-325R官方页面:https://www.uscis.gov/g-325r
  • 行政命令全文 EO 14159:待发布Federal Register链接
  • 法律依据:8 U.S.C. §§ 1302, 1304, 1305

Refugee vs. Asylum -难民”与“庇护申请人”的区别

在美国移民法的语境下,“Refugee”(难民)与“Asylum Seeker”(庇护申请人)虽然在中文中常被统称为“难民”,但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地位、适用程序和处理机构都不同的概念。

本篇文章将为您详细梳理这两个概念的异同,帮助移民申请人、法律从业者及公众更清楚地理解自身或客户的法律定位与权利义务。

法律定义

Refugee(难民)– INA §101(a)(42)(A)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第101(a)(42)(A)条款对“难民”定义如下:

“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遭受或有充分理由担心遭受迫害的人,且此人身处本国之外。”

➤ 特点:

  • 人在境外申请(例如在联合国难民营、美国驻外领事馆等处);
  • 申请人尚未进入美国
  • 一旦获批,以“难民身份”进入美国,享有一系列福利;
  • 難民安置项目(Refugee Resettlement Program)适用。

Asylum Seeker(庇护申请人)– INA §208

Asylum 是指当一个人已在美国境内或抵达美国边境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保护申请

➤ 特点:

  • 人在美国境内或入境时申请
  • 不需通过海外安置渠道;
  • 可通过两种程序提出申请:
    • Affirmative Asylum(主动申请)
    • Defensive Asylum(在移民法庭中抗辩递解时申请)

程序与权利对比

比较项目Refugee 难民Asylum Seeker 庇护申请人
申请地点美国境外美国境内或边境口岸
管辖机构美国国务院 + USCISUSCIS 或 移民法院(EOIR)
初审程序经推荐赴美后入境可直接提出I-589庇护申请
是否需入境许可是(难民签证)否(入境后可申请)
担保人或安置机构通常有无需担保人
福利资格入境后即获得工作许可与政府援助一年后可申请工卡(或180天内I-765),但初期福利受限
申请绿卡时间一年后可申请I-485一年后可申请I-485

法律策略建议

  1. 境外难民 vs. 境内庇护:优先级与风险差异
    • 难民项目受美国国务院全球配额影响(每年由总统决定),名额有限;
    • 庇护不受年度配额限制,但审理周期长,面临更多拒绝与法庭抗辩风险。
  2. 身份与时效影响
    • 凡在美国境内停留超过一年者,若无正当理由,可能丧失庇护申请资格;
    • 境外难民通常由第三方如UNHCR推荐,不需证明入境事由正当。
  3. 申请绿卡的条件趋同
    • 无论是难民还是庇护获批者,都可以在入境或批准一年后提交 I-485 调整身份,申请永久居民(绿卡)。

大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提示:

  • 庇护申请人务必在入境一年内提出申请,否则可能因逾期失去资格(除非能证明特殊情况);
  • 凡涉及被拒庇护或转入递解程序的申请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评估是否可提出“保护令申请”(Withholding of Removal)或《禁止酷刑公约》(CAT)保护;
  • 若您身在国外,建议通过UNHCR或难民项目提出难民安置申请,切勿通过旅游签证等非移民手段“变通”入境,否则可能影响后续申请合法性。

联系我们 — 大为律师事务所

大为律师事务所是位于美国芝加哥、加拿大多伦多的跨境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美国移民、难民庇护、递解抗辩、I-589庇护申请、移民上诉(BIA)、联邦上诉、绿卡申请、政治庇护与人道保护案件处理。

我们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已成功协助数百名来自中国、伊朗、俄罗斯、拉美等国家的申请人获得庇护批准或难民安置资格。

无论您是:

  • 初次来美、担心迫害风险;
  • 正在准备庇护申请或面临递解程序;
  • 希望了解家属衍生庇护或未来入籍路径,

我们的律师团队都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方案与代理服务。

📬 联系我们:

非EOIR注册律师如何向BIA提交E-27?ECAS系统上诉指南

在处理BIA(移民上诉委员会)的上诉案件中,很多非EOIR注册律师或尚未在ECAS系统中建立授权关系的律师,常常在提交E-27(Entry of Appearance)时遇到系统障碍,尤其是在ECAS上看见状态长时间停留在“Uploaded”,却无法完成“Case Appeal”操作的情况。这篇文章将为您详细解析应对策略与操作流程。

什么是E-27?

EOIR-27 是移民律师向BIA表明其代理身份的重要表格,提交后才能在ECAS系统中查看案件详细信息并提交后续文件(如上诉理由说明、证据等)。

为何ECAS上E-27长时间显示“Uploaded”

许多律师反馈在ECAS上传E-27后,其状态显示为“Uploaded”而未被系统接受或确认。常见原因包括:

  • 代理律师未完成EOIR eRegistry注册;
  • 虽已注册,但尚未被ECAS系统绑定至该案号;
  • ECAS目前仍不完全支持某些律所类型或个别身份(如非美国执业律师)提交此类表格;
  • 系统默认用户必须先成功提交E-27,方能激活“Case Appeal”功能。

非ECAS授权用户应如何提交E-27?

根据BIA目前的操作规则,如果您不是ECAS系统中的已授权代表律师(未取得EOIR ID或无法链接到该案),您将无法在线提交E-27或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此时,最可靠的做法是:纸质邮寄方式提交E-27至BIA

邮寄地址如下: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Office of the Clerk
5107 Leesburg Pike, Suite 2000
Falls Church, VA 22041
USA

附上Cover Letter(律师说明信)

为确保BIA准确识别您作为案件代理人的身份,建议您同时附上一份说明信,内容如下:

【Cover Letter范本】: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Office of the Clerk
5107 Leesburg Pike, Suite 2000
Falls Church, VA 22041

RE: Entry of Appearance (Form EOIR-27)
Respondent: [客户姓名]
A-Number: [A号码]

Dear Clerk:

Enclosed please find a completed EOIR-27 for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bove-referenced matter. I am entering my appearance as the attorney of record in this case. As I am currently unable to file this form electronically via ECAS due to system limitations, I am submitting it by mail.

Please update the case record accordingly and provide electronic access under my EOIR ID [如有请填写] for further filings.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me.

Sincerely,
[您的姓名]
Attorney at Law
[律所地址]
Phone: [电话号码]
Email: [电子邮箱]

提醒:BIA上诉的关键时间点

  • E-27递交后,通常需要等待几日系统处理。
  • 如希望提交Notice of Appeal (EOIR-26),必须在移民法官决定后30日内完成。
  • 建议E-27与EOIR-26一同邮寄,以确保上诉时效性。

如果您是律师或申请人,正在准备BIA上诉文件却被ECAS系统拒之门外,建议及早准备纸质文件并通过追踪邮件寄出,以确保上诉权利不受影响。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拥有丰富的BIA上诉经验,协助众多客户成功递交E-27、EOIR-26及支持文件。如您需要协助,请立即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

临时绿卡过期后还能出国吗?附带I-751延长信的回美风险与建议

在美国绿卡持有者中,尤其是婚姻移民获得的条件式绿卡(两年)持有人,在提交了I-751联合申请以去除条件后,常常会遇到如下问题:

我的绿卡已经过期了,只拿到一封I-751的回执信(延长信),还能出境吗?出国几个月会不会被认为放弃身份?能顺利回来吗?

本文将为您详细解析相关法律依据、风险点与实务建议,帮助您安心规划出境行程。

法律背景:I-751申请与“临时绿卡”身份的延续

当持有两年绿卡的配偶即将到期时,必须在过期前90天内提交I-751申请去除条件。一旦USCIS收到并受理该申请,通常会寄出一份I-797C回执信,该信件表明:

原有绿卡身份自动延长18个月(2021年起已升级为24个月),申请人在此期间仍视为合法永久居民。

此回执信与原有已过期的绿卡联合使用,在美国境内外皆有效,用于证明身份、申请工作、甚至作为再入境美国的凭证。

可以出境多久?“五个月”是否安全

虽然I-751延长信具备法律效力,但过长的离境时间可能引发以下法律风险

离境时间风险等级是否安全
不超过180天(6个月)⚠️低风险,仍需小心✅ 通常可顺利返回
超过180天❌高风险,CBP可能认为你“放弃美国绿卡身份”🚫强烈不建议

特别地,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 §101(a)(13)(C)(ii))规定,在海外连续停留超过180天的绿卡持有人,入境时需重新接受“移民检查”,被质疑放弃居留的风险显著上升。

因此,我们建议:最多离境不超过5个月,并准备好说明文件,以便顺利返美。

回美时需准备的材料清单

为保障顺利入境,建议随身携带以下文件:

  • ✅ 已过期的两年期条件式绿卡原件;
  • ✅ 有效的I-751回执信(I-797C,自动延长24个月);
  • ✅ I-751申请副本、USCIS收据;
  • ✅ 与配偶的共同居住与婚姻真实性证明(账单、税表、照片等);
  • ✅ 出境与回美机票、说明信(解释行程目的与保留美国居留意图);
  • ✅ 若有长期延期风险,建议提前预约USCIS盖章的临时I-551贴纸(Infopass服务)。

实务建议:当前不适合申请AP的替代方案

许多客户担心无法及时获得回美证(Advanced Parole, AP),尤其是在I-751阶段。这种情况下,只要满足以下条件,确实可以不需要AP就出境

  1. 持有有效的I-751延长信;
  2. 离境不超过六个月;
  3. I-751申请未被拒、未中断;
  4. 无严重刑事记录或正在审理的遣返程序。

如上条件满足,即便AP申请来不及,你依然可以安全规划5个月以内的出境行程,并顺利回到美国。

临时绿卡持有者在I-751审理期间,只要有有效延长信、控制离境时间在5个月内、准备好充足文件,通常可以顺利重返美国,无需担忧“不允许入境”或“被认为放弃绿卡”的问题。

当然,每个案件细节不同,若您对出境风险仍有疑问,欢迎预约我所专业律师为您个案评估。

🏛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我们在美国和加拿大均设有办公室,专注于婚姻移民、I-751、绿卡延续、回美证申请、AP加急等复杂身份维持服务。

📍总部地址:芝加哥,分所:多伦多
📞 咨询热线:+1 (708) 906-6999
📧 邮箱:david@wanglaw.com
🌐 官网:www.wanglaw.com

PWD有效期为何只有三个月?9141获批后PERM申请时间节点解析

在美国职业移民 EB-2 或 EB-3 的 PERM 劳工认证流程中,DOL Form ETA-9141(即 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以下简称“PWD”) 的核准是第一步。然而,不少雇主或申请人发现,刚收到的 PWD 批复中“有效期(Validity Period)”只有短短 三个月,引发一系列担忧:

  • 是否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交 PERM?
  • 有效期届满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PWD?
  • PWD 的有效期为何不同?

本文将从法规依据、实务操作和应对建议三个维度,系统解析 9141 的有效期及其对 PERM 时程的影响。

什么是 ETA-9141 有效期?

当美国劳工部(DOL)核准 Form ETA-9141 后,会在批复函中标明一个有效期区间(Validity Period),如:

VALIDITY PERIOD: 04/01/2024 – 06/30/2024

这段时间表示,雇主必须在此期间内完成 Job Order(州劳工局发的招聘广告)和其他广告投放,并在广告完成后尽快提交 ETA-9089 表格(即 PERM 申请)

二、法规依据:20 CFR §656.40(c)

根据联邦法规 20 CFR §656.40(c)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prevailing wage shall be no less than 90 days and no more than 1 year from the determination date.”

翻译如下:

“工资标准的有效期不得少于90天,也不得超过1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DOL 有裁量权根据案件情况设定一个 90天至1年 不等的有效期。

为何只给三个月?常见原因如下

  1. 职位类别或行业波动性大
    某些职位市场工资变化频繁,DOL 会将有效期压缩至最低90天。
  2. 使用了特定地区或非标准工作地点
    如申请人职位跨多个州、或使用的是 MSA 较小或农村地区,DOL 有可能认为工资参考数据随时间波动大。
  3. 处理时间长导致DOL发出后自动缩短
    如果雇主申请时使用的是较早的起始日期,DOL 审批时间较久后,只剩三个月也属正常。

如何应对短期 PWD 有效期?

1. 立即启动招聘流程(Recruitment)

  • PWD 批准后应第一时间在州劳工局发布 Job Order;
  • 同时准备3个广告(两则报纸 + 内部/网络/行业广告);
  • 避免因广告流程耗时导致错过 PWD 有效期。

2. 记录广告开始和结束时间

  • 确保所有广告发布日期均在有效期内;
  • 广告完成后60天内必须提交 PERM(Form ETA-9089);
  • 即使有效期只有90天,仍有时间完成招聘流程。

3. 必要时重新申请 PWD

  • 如发现无法在90天内完成广告流程或准备 PERM 材料,可选择:
    • 提前重新提交 ETA-9141
    • 等待本轮有效期过期后再提交
    • 同步准备 PERM 其他文件以缩短第二次申请等待周期。

是否可以在有效期过后提交 PERM?

不可以。DOL 明确规定 PERM 所用的工资标准(PWD)必须在其有效期内使用。若使用过期的 PWD,PERM 会被拒绝或要求重新提交。

时间紧迫,流程需前置

9141 的有效期虽短,但并非无法应对。只要提前规划招聘时间表,协调律师、HR 与广告供应商及时启动流程,大多数情况都可在有效期内顺利提交 PERM。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雇主在申请 PWD 前就做好全流程时间安排,并在 PWD 批准后立即执行招聘计划,以确保雇佣计划不因行政流程延误而受阻。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专注美国职业移民 PERM 劳工认证申请、雇主合规与绿卡路径设计
🌐 官网:www.wanglaw.com
📧 邮箱:info@wanglaw.com | 📞 电话:708-966-9999

新设公司能不能作为雇主帮助自己办理H1B-以律所为例解析

简答的答案: 是的,新设律所可以作为H-1B的雇主,关键在于满足以下条件:

自雇 (Self-Petition / 自雇H-1B)

自雇H-1B虽然理论上可能,但实务操作非常复杂,风险也大。要成功,自雇H-1B需要证明:

  1. USCIS关注的核心:

是否存在有效的雇主雇员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即使你是公司唯一的owner或founder,也要能证明:

  • 独立的监督机制(如Board of Directors、投资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你有“解雇”或控制权);
  • 公司是合法存在并有能力支付工资(即使还没有营业收入,也要有startup资金支持);
  • 有清晰的公司结构图、章程、Operating Agreement、投资合同等作为支撑;
  • H-1B职位是“专业职位”,与你的专业背景相符;
  • 可以展示公司未来的商业发展计划和用人需求。

风险点:

  • USCIS很可能会发RFE甚至直接拒绝;
  • 审查比常规雇主更严格。

雇员身份(由他人担任雇主,公司聘你为员工)

这种结构通常更稳妥,常见做法是:

  • 你不是公司的唯一owner,而是由其他人(如partner、投资人等)拥有或控股;
  • 公司聘你为员工担任特定岗位(如Managing Attorney、Legal Counsel等);
  • 保留书面记录显示你受公司管理,有上级或Board对你行使监督权;
  • 公司结构文件(Operating Agreement或Bylaws)说明你的职责范围和管理关系;
  • 公司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H-1B工资。

总结对比

形式可行性风险注意事项
自雇H-1B理论可行必须有独立监督结构,有详细商业计划
雇员形式实务更稳妥中低需清晰区分雇主与受雇人角色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如果想通过自己创办的新律所办理H-1B转身份的两种路径分析,分别为自雇形式雇员形式供你完整参考(注意这不是法律意见):

方案一:自雇形式(Sole Owner, Self-Sponsored H-1B

基本逻辑:你是新律所的唯一owner,同时也由该律所为你申请H-1B。这是目前最具挑战性的H-1B模式,需要小心设计“雇主-雇员关系”。

必备条件:

  1.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LLC/PC/PLLC/C-Corp等)
  2. 你是100%股东或创始人,但公司结构中存在对你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或机构,例如:
    • 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
    • 公司章程中指定的投资人有权罢免你或评估你绩效
    • 公司聘请了外部高级合伙人或Managing Partner监督你
  3. 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证据,需满足“控制权”要求(见Neufeld Memo, 2010)
  4. 有明确的职责、工资安排、公司运营计划、融资或客户来源

建议文书清单:

文件名称说明
H-1B支持信(Employer Support Letter强调职位与专业性,列明公司对你职位的控制机制
雇佣合同(Employment Agreement明确上下级关系、职责、薪资、评估方式
公司章程或Operating Agreement展示有权控制或监督你的机构/人
商业计划书包含服务范围、客户来源、盈利模型等
投资或资金证明如启动资金来源、银行流水等
Organizational Chart明确你在公司结构中的位置及监督人

风险提示:

  • 此类H-1B属于高审查类别,几乎必定收到RFE(要求补件)
  • USCIS对“你是否能控制自己”的审查非常严格
  • 建议准备大量第三方证据支撑公司真实运营

方案二:雇员形式(你作为合伙人聘请的雇员)

基本逻辑:你创办的新律所中还有其他股东或合伙人,不是你一人控股,你只是持股人之一,同时由公司聘请你作为Attorney(或其他岗位)。

优点:

  • USCIS对这种结构相对熟悉,成功率更高
  • 更容易证明有效的雇主-雇员关系
  • 雇主(律所)具备为你支付工资的能力
  • 你可以将自己定位为Managing Attorney / Legal Counsel / Associate

必备条件:

  1. 至少有一位与你无从属关系的联合创始人/投资人/股东,能够代表公司聘请你
  2. 公司运行基本启动(FEIN、Payroll、Business License等)
  3. 由他人签署雇佣合同、支持信,明确公司对你的职位控制
  4. 公司有明确的用人需求,且该职位符合“专业职位”定义

建议文书清单:

文件名称说明
H-1B支持信由非你本人签字,强调公司独立聘请你、职责合理
雇佣合同合法薪资、雇佣条款、岗位描述
Operating Agreement明确你不是唯一owner,股权比例展示
Business Plan展示用人计划和律所业务发展战略
税务和银行文件展示公司运营能力,能支付H-1B工资

风险提示:

  • 若实际由你主导公司运营,需注意不要留下“shadow control”(影子控制)的印象
  • Operating Agreement不能设计为你“说了算”,否则雇佣关系可能被质疑为伪造

实务建议

问题建议
你是否已成立公司?有的话查看Operating Agreement和Ownership Structure
有无合作伙伴?有合伙人结构更适合走“雇员形式”
你是否希望公司100%由你控制?如果是,建议加强自雇H-1B架构设计并谨慎准备材料
是否已有客户收入?有助于展示公司“真实运营”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是一家专注于美国和加拿大移民法、国际投资与商业法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丰富的H-1B、自雇签证、EB-5、E-2、NIW、L-1等类别申请经验。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

  • H-1B申请方案设计(自雇与合伙人路径)
  • 律所商业计划书撰写与结构优化
  • 雇佣合同、公司章程、LCA、雇主支持信等全套文件准备
  • 后续I-129递交与RFE应对

咨询电话:708-906-6999
邮箱:david@wanglaw.com
官网:www.wanglaw.com

欢迎关注我们的官网,获取更多专业移民法律解读与成功案例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