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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2旅游签证转O-1身份失败后是否会吊销签证-解析与应对策略

随着越来越多持B-2旅游签证入境美国的高技能人士希望转换为O-1特殊人才签证(Extraordinary Ability Visa)身份,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如果B2转O1身份失败,原有的十年多次往返B2签证是否会被吊销?未来还能否入境美国?本文将结合美国移民法,逐步解析该问题,并提供大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建议。

B2签证简介与身份转换机制

B2签证是一种非移民类别签证,依据《移民与国籍法》(INA)第101(a)(15)(B)条,用于短期旅游、探亲、医疗治疗等临时访问目的。

INA §101(a)(15)(B) – B类非移民签证定义

“An alien (other than one coming for the purpose of study or of performing skilled or unskilled labor…) who is visiting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for business or pleasure.”

此条款定义了B-1(商务)与B-2(旅游)签证的基本性质,为短期访问非移民目的

持B2签证者入境美国后,如希望申请工作签证(如O-1),通常需通过身份转换(Change of Status, COS)的方式申请,即提交I-129表格附O-1材料,并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裁定是否允许身份转换。

INA §248(8 U.S.C. §1258)授权某些非移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身份更改。

INA §248 (8 U.S.C. §1258) – 非移民身份变更的授权条款

“The Attorney General may, under such conditions as he may prescribe, authorize a change from any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to any other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授权非移民在合法停留期间申请“Change of Status(身份变更)”,例如从B2转为O1。

B2转O1身份申请失败的法律后果

若USCIS拒绝O-1身份转换申请,以下是对B2签证和入境记录的潜在影响:

1. B2签证是否会被吊销?

一般而言,如果:

  • 在合法停留期(即I-94有效期)内;
  • 未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如打工、虚假陈述);
  • 未逾期滞留;

B2签证不会自动吊销,仍可能有效用于未来入境。

但需要注意,USCIS或CBP有裁量权决定是否吊销签证:

相关法规:根据INA §221(i),领事或国土安全部可在签证有效期内认为其“可撤销”(revocable),例如申请人存在移民倾向或违反非移民身份条件。

INA §221(i) – 非移民签证可撤销性

“After the issuance of a visa or other documentation to any alien, the consular officer or the Secretary of State may at any time, in his discretion, revoke such visa or other documentation.”

说明美国国务院或领事馆有全权裁量权撤销签证,即便该签证尚未过期。

此外,根据**《外国事务手册》(9 FAM 403.11-5(B))**,如果申请人使用B2签证入境后立即申请其他非移民工作身份(如O-1),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从而触发签证吊销及今后 inadmissibility 问题。

9 FAM 403.11-5(B) – 虚假陈述与移民倾向的判断

“An alien who obtains a visa or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willfully misrepresenting a material fact shall be found inadmissible under INA 212(a)(6)(C)(i).”

若B2入境者在申请时隐藏真实意图(如工作),即可能触发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构成永久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

2. 若在I-94有效期内迅速离境,还能否再次使用B2签证入境?

若O-1身份转换失败,申请人在未非法滞留的前提下立即离境,通常不会对其B2签证产生法律上的吊销结果。但:

  • 签证是否有效 ≠ 能否入境
  • 入境与否取决于CBP边境官员的现场裁量判断

CBP可能查阅申请历史记录,质疑是否存在真实旅游目的。如怀疑仍有移民倾向,可能拒绝入境并吊销签证。

为了尽量避免B2签证被吊销或未来入境受限,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

在申请转换身份期间:

  • 避免在入境初期立即申请COS,防止构成“虚假陈述”;
  • 准备详细、真实的个人背景及申请理由;
  • 请律师协助准备材料,减少移民倾向疑虑。

若身份转换被拒:

  • 务必在I-94有效期内离境,避免非法滞留;
  • 出境后可选择从海外重新申请O-1签证;
  • 若未来以B2再次入境,准备好旅行计划、回国证明及无移民倾向的说明材料。

B2转O-1是一种可行但风险较高的路径,稍有不慎可能对现有签证及未来赴美之路产生长期影响。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在做出身份转换决定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且可行的移民策略。

如您或您的亲友正在考虑B类签证身份转换或担心签证有效性问题,欢迎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获取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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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入境者不得申请保释与绿卡调整—Matter of Q. LI 解析

案件背景

2025年5月15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简称“BIA”)公布了一则具有深远影响的判例:Matter of Q. LI, 29 I&N Dec. 66 (BIA 2025)。该案明确规定:一名入境申请人(applicant for admission),即便曾被以“人道假释”(parole)方式释放进入美国,只要该假释后来被终止,则该人仍被视为处于《移民与国籍法》第235条(INA §235(b))强制拘留框架之下,无权依据INA §236(a)申请保释,也无法通过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获得绿卡

案件的主角Q. LI女士是中国公民,于2022年6月27日自美墨边境非法入境,被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官员在距离合法口岸5.4英里、边境以北约100码处发现并拘留。她承认没有任何合法入境文件。次日,DHS依据INA §212(d)(5)(A)对她实施人道假释,允许她在美国境内等待处理结果,并要求她定期向DHS报到。

但在2024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向DHS发出红色通缉令,称她因涉嫌伪造旅行证件和组织偷渡,在西班牙被通缉。2024年11月25日,当Q女士前往DHS办公室按规定报到时,DHS官员将她重新拘留,并向她发出递解通知(Notice to Appear, NTA)及拘留决定通知。Q女士随后请求移民法官对她的拘留状态进行重新评估,试图申请保释。

移民法官与上诉委员会的判决

在初步听证中,移民法官于2024年12月30日驳回了Q女士的请求,认定其被拘留是基于INA §235(b)(2)(A),属“强制拘留”情形,因而无权请求保释。Q女士对此裁定提出上诉。

2025年5月15日,BIA作出最终裁决,维持移民法官的决定,驳回其上诉。裁决由首席移民上诉法官MALPHRUS撰写,移民法官GOODWIN同意,多数意见中还引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多个相关判例及移民法的明确条文。MULLANE法官则撰写了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以补充角度进一步强调了“arriving alien”(抵达外国人)在法律上的特殊限制。

裁决的法律依据

BIA此次裁决基于以下核心法条和司法解释:

  1. INA §235(b)(2)(A)(8 U.S.C. §1225(b)(2)(A)):适用于所有“入境申请人”,只要移民官判断其不能明确无误地获得入境权,该人必须被拘留,直至其递解程序结束。
  2. INA §236(a)(8 U.S.C. §1226(a)):授权DHS基于逮捕令拘留在美国境内已入境的外国人,并允许其申请保释(bond),前提是属DHS签发逮捕令后的拘留状态。
  3. INA §212(d)(5)(A)(8 U.S.C. §1182(d)(5)(A)):规定DHS可对某些特殊情况人士给予“人道假释”。一旦该假释被终止,该人必须立即回到原先的拘留状态。
  4. 8 C.F.R. §212.5(e)(2)(i):补充规定当假释被终止时,个人“应立即返回其假释前的拘留状态”。
  5. 判例支持
Matter-of-Q.-LI-Respondent

案件的法律逻辑与核心结论

BIA强调了以下法律逻辑:

  • 非法越境者即使身处美国境内,但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入境申请人”,只要是被无证拘留,即属于INA §235(b)的适用对象。
  • 假释释放仅是一种临时性行政宽容,不赋予被假释人入境资格。一旦假释被终止,必须依法“返回原拘留状态”,即重新受制于235条下的“强制拘留”。
  • 即便未进入加速递解程序(expedited removal),但只要DHS将此人直接纳入完整递解程序,其拘留方式仍应依235(b)(2)(A),同样不能申请保释。
  • 移民局不能通过补发逮捕令来改变拘留依据的法源,即235条下拘留不能转换为236条下的拘留,除非一开始便是合法入境者并因其他原因被逮捕。

判决对移民(非法入境)申请人的影响

  1. 假释≠合法入境:即便DHS允许你以parole进入美国,也不能认为你具备了I-485身份调整等资格。
  2. 假释终止后即被拘留,且无权保释:如因报到违规、涉刑事调查、或外交通报(如Interpol)被再次拘留,你将无权申请bond hearing。
  3. 无权申请绿卡调整身份:在INA §245(a)框架下,调整身份的前提是“入境合法”(inspected and admitted or paroled),但235(b)拘留状态下的parole并不符合条件。
  4. 不能通过婚姻、工作、亲属途径获绿卡:若你是庇护申请人或以CBP假释释放者,后续即使与美国公民结婚或有I-140批准,也因拘留身份问题面临无法调整身份的障碍。

本案对移民法律执业者也有警示意义:

  • 在代理客户申请身份调整(I-485)、请求保释、准备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时,必须第一时间厘清其入境方式
  • 识别是否属INA §235(b)拘留身份是案件策略的起点,不能误以为任何被释放人士均可申请bond或调整身份。
  • 对于被错误归类为235(b)拘留的个体,可探索途径争取重归为236(a)拘留(例如证明其为已入境个体并取得移民局逮捕令)。
  • 可尝试提出alternative relief,如:
    • 提交终止递解程序申请(motion to terminate);
    • 申请U签证、T签证、TPS等非身份调整类移民救济;
    • 强化庇护主张,使其在移民法庭取得最终庇护裁决后方可尝试通过新路径调整身份。

该案出炉时间虽为2025年5月,但案件的核心争议与法律框架早在2020年后已逐步清晰化。川普政府时代提出的“入境即拘留、假释非入境”理念在当前依然深植法律实践,拜登政府并未从根本上予以推翻。

在后疫情时代、边境危机仍未平息的当下,Matter of Q. LI 的裁定无疑向公众与执业律师发出明确信号:

  • 美国移民执法机构将在程序与实体上持续强化边境控制
  • 通过假释途径入境者必须清楚其“法律未入境”状态的风险与限制
  • 庇护律师和身份规划律师必须以更高敏感度审查每位客户的入境记录、初次拘留方式和现有身份状态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芝加哥与加拿大多伦多均设有办公室,专注于复杂移民、入境假释、递解程序、婚姻绿卡、I-485拒签申诉、移民法上诉、CBP扣留等高难度移民事务处理。

如您或您的客户涉及以下情况:

  • 假释入境后欲申请绿卡;
  • 被DHS重新拘留后想申请bond hearing;
  • 拟通过婚姻、亲属、职业等方式申请身份调整;
  • 被指控非法入境、通缉、身份欺诈等移民违规事项,

欢迎您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严谨的法律评估与个性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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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829申请尚未收到收据号,如何安全有效地进行地址变更?

在EB-5投资移民流程中,I-829申请是投资人从两年期的条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的关键环节。许多申请人在I-829提交后尚未收到USCIS的收据通知(Form I-797C)时,就面临搬迁或更换通讯地址的实际需求。本文将探讨在此阶段是否可以变更地址、如何操作以及可能影响的注意事项,供申请人和其法律代理人参考。

I-829尚未收到收据号,是否可以变更地址?

可以,但需小心操作。
美国移民局(USCIS)允许申请人在未收到案件收据号码(Receipt Number)的情况下提交地址变更。但由于此阶段USCIS尚未生成案件编号,申请人必须确保提供尽可能详尽的信息以便USCIS准确匹配案件。

地址变更的合法途径

USCIS规定,所有非公民在搬迁后10天内必须更新其地址记录。具体做法如下:

1. 通过AR-11表格在线更改地址

申请人应访问USCIS地址变更页面:
https://egov.uscis.gov/coa/displayCOAForm.do

建议填写的信息包括:

  • 姓名(与I-829申请表一致)
  • 出生日期
  • 外国人编号(A-Number,如适用)
  • 申请表类别:I-829
  • 大致提交日期
  • 原始邮寄地址与新地址

2. 通过MyUSCIS账户更改地址(如通过该账户提交)

如I-829系通过MyUSCIS账户电子提交,申请人亦可直接在账户中进行地址更新操作,USCIS系统会自动将变更应用至相关案件。

更改地址后的关键注意事项

  1. 保存变更记录
    地址更改提交成功后,请保存确认页面或相关截图,留存书面记录。
  2. 待收据号收到后进行二次确认
    一旦I-829收据号码寄达,建议申请人或其律师登录USCIS系统,再次确认案件记录中地址是否更新,避免信息未同步的风险。
  3. 确保律师记录同步更新
    如案件由律师代表提交,USCIS可能分别管理律师与申请人的联系信息。务必通知律师同步进行地址变更,以避免后续官方信件只寄达其中一方。
  4. 密切关注旧地址的邮件
    即使提交了地址变更,USCIS通知可能因处理滞后仍寄送至旧址。建议短期内保留旧地址的邮件接收或申请美国邮政(USPS)的邮件转寄服务。

在未收到收据号的情况下更改I-829申请地址是可行的,但必须谨慎操作、确保信息全面且一致。地址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及时收到USCIS的打指模通知、补件请求或最终绿卡寄送等关键信件。建议申请人与其法律代表在变更过程中密切合作,确保不会因地址错误影响案件进度。

如您需要专业协助或代理服务,欢迎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的案件提供全面、合规、高效的移民法律支持。

大为律师事务所专注处理EB-5投资移民案件,经验丰富,熟悉USCIS程序,帮助客户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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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绿卡申请全流程材料清单和分阶段避坑指南(2025最新版)

2025年最新版美国绿卡全流程申请指南,覆盖申请、审核、面试、身份激活到入籍五大阶段。详细列出每一阶段所需材料,结合避坑建议,帮助申请人有条不紊地推进绿卡进程,减少错误与延迟。

第一阶段:递交申请 —— 材料决定能否入场

目标:证明你的身份、学历、工作背景和资金来源符合移民要求

身份类材料

  • 护照复印件:包括个人信息页、有效签证页、所有出入境记录页
  • 出生证明:需附中英文对照翻译件,并由公证机关出具
  • 婚姻/家庭证明:如适用,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收养文件等(同样需翻译公证)

学历/职业类材料

  • 学历文件:毕业证书与成绩单(若为非英文,需经认证翻译;学术类移民建议做WES或ECE认证)
  • 英文简历:完整时间线,突出符合移民类别的关键经历,如科研成果、管理经验等
  • 工作证明:在职证明(注明职位、职责、工作年限、薪资)
  • 推荐信:3封以上,由业内权威人士出具,强调你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建议每封重点不同)

财务证明材料

  • 投资移民(EB-5)
    • 资金来源证明(如房产出售合同、投资收益证明、工资流水等)
    • 资产评估报告(说明资产价值与合法来源)
  • 雇主担保移民
    • 雇主的财务报表、税单等,确保其有能力支付你职位所需薪资

移民申请表格

  • 职业移民
    • 雇主提交 I-140 表格
    • 自雇申请人或NIW类别填写 I-140 + I-485
  • 投资移民
    • 区域中心项目需提交 I-526E 表

避坑提示

  • 所有非英文文件必须由“宣誓翻译员”翻译,自行翻译或非认证翻译无效
  • EB-5 的资金必须追溯到最初的合法收入,避免现金存款、私人借款等模糊来源

第二阶段:资格审核 —— 准备应对RFE,强化申请优势

目标:建立一条完整“证据链”以证明你的移民资格

官方文件

  • I-797 收据通知:确认移民局收到你的申请,可用来追踪案件进度

专业能力证明

  • 科研成果:专利文件、发表的论文、被引用记录
  • 行业奖项:国家级或国际奖项(奖项说明、获奖证明)
  • 专业组织会员:如IEEE、ACS、国家医学会等会员证书
  • 媒体报道:介绍你成就的主流媒体文章截图和翻译

推荐信策略

  • 数量:至少3封
  • 来源:来自不同国家、单位的专家或领导人
  • 内容:必须具体说明你的贡献、成就对行业或国家的影响,不能泛泛而谈

投资类附加材料(EB-5)

  • 就业创造证明:雇佣合同、员工名单、工资记录等
  • 项目合规性材料:经济影响报告、区域中心的政府批文等

避坑提示

  • 收到RFE后,必须在84天内提交补件,错过视为放弃申请
  • EB-5申请人需保留所有资金流转凭证(银行转账、托管协议等),防止资金合法性受质疑

第三阶段:面试 & 体检 —— 最后的资格确认环节

目标:通过面试与体检,确认你符合美国入境与居留条件

面试材料

  • 移民局面试通知信:包括时间、地点、材料要求
  • DS-260 确认页:适用于海外领馆处理者
  • I-485 副本:适用于境内身份调整者
  • 全部原始材料:包括学历、推荐信、财务资料,与之前提交内容保持一致
  • 身份类补件:如有曾用名、改名记录,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体检材料

  • I-693 报告:必须由USCIS指定医生签发,密封提交
  • 疫苗接种记录:如麻疹、腮腺炎、风疹、乙肝等,缺项需补种

模拟问答准备

  • 常见问题包括:
    • 为什么选择移民美国?
    • 你将如何在美工作生活?
    • 你当前职业规划是什么?

避坑提示

  • 体检必须由USCIS官网列出的认证医生完成,普通体检报告不被认可
  • 面试中如实回答,切勿隐瞒过往签证拒签、非法滞留等情况

第四阶段:身份激活 & 权利申请 —— 正式享有移民身份

目标:完成绿卡身份激活,申请工作许可与回美证

激活流程

  • 签署居住承诺书:如适用,填写 I-485 Supplement J(常用于跨国调派或高管)
  • 申请SSN(社会安全号):持批准信前往SSA办公室,需提前预约

工作与旅行文件申请

  • EAD工卡:用于合法在美就业,首次申请与I-485可双递交
  • AP回美证:允许申请人在海外自由出入境,避免重新申请签证

避坑提示

  • 初次入境必须携带**移民签证包裹(不可私拆)**交由CBP官员
  • 回美证必须在离境前申请,且长期离境(6个月或1年以上)可能影响绿卡有效性

第五阶段:绿卡维持 & 规划入籍

目标:维持身份有效性,并顺利完成入籍

文件与记录管理

  • 绿卡正反面扫描保存:遗失可申请I-90补办
  • 税务记录备份:保留近7年完整报税证明,确保身份稳定

居住要求

  • 实际居住时间要求:5年内累计居住满2.5年(30个月)
  • 长时间离境处理
    • 离境 >6个月:需申报回美证
    • 离境 >1年:可能被视为放弃绿卡,需重新申请或解释意图

入籍申请

  • 入籍条件
    • 持绿卡满5年(或与美籍配偶结婚满3年)
    • 无严重犯罪记录,持续居住美国
  • 提交N-400表:在线或纸质
  • 语言与知识测试
    • 基础英语(听说读写)
    • 公民知识测试(答对6题/10题)

避坑提示

  • 绿卡持有者为全球税务居民,即便长期居海外也必须申报美国税
  • 入籍面试需披露完整移民历史,包括所有改名、地址变更、签证记录等

附加提示

  • 移民排期动态每月更新,请关注 USCIS 官网《签证公告牌》或 DOS 官网,提前应对类别变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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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因INA §212(a)(2)被拒-如何申请I-192豁免?

申请美国签证时,曾有刑事记录的申请人常会被引用《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212(a)(2)**条款拒签,尤其是涉及“道德败坏犯罪(CIMT)”的案件。即便案发已久、刑期已满,也可能在签证申请或入境时被拒。

本文将结合实际法律规定与美国法院案例,详解此类拒签后能否申请I-192非移民豁免,并介绍申请流程及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详解

1. INA §212(a)(2)(A)(i) – 犯罪记录导致的不可受理 (Inadmissibility)

该条款规定:

“…any alien convicted of, or who admits having committed, or who admits committing acts which constitute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I) a 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other than a purely political offense) or an attempt or conspiracy to commit such a crime… is inadmissible.”

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曾犯有“道德败坏犯罪”(CIMT),如贪污、盗窃、欺诈、受贿、伪造文书等,即便刑期已服满,仍会因 inadmissibility 被拒绝签证或入境。

受贿罪一般被认为是涉及欺诈或违反公共职责的犯罪行为,常被归类为CIMT(见:Matter of M—, 2 I. & N. Dec. 721 (BIA 1946),明确将贪污、受贿纳入CIMT范畴)。

2. 是否可以豁免?

虽然某些犯罪可因“犯罪发生超过15年”或“作为未成年人”被例外排除,但大多数CIMT仍需单独申请豁免。

Form I-192:非移民豁免申请机制

I-192申请适用于非移民(如B1/B2、F1、O1签证申请人),允许已被判定inadmissible的外国人请求国土安全部(DHS)“提前许可入境”

适用前提:

  • 申请人非移民身份入境;
  • 不可受理原因属可豁免类型(如212(a)(2));
  • 非因安全或恐怖主义相关不可受理。

I-192可依赖于**《INA §212(d)(3)(A)》**的酌情豁免条款:

“…the Attorney General may in his discretion… admit the alien temporaril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business or pleasure… despite inadmissibility.”

案例参考

案例 1: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案件编号:Interim Decision #2644
裁决机构: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裁决时间:1978年4月6日

背景

  • 申请人:25岁,加拿大公民;
  • 拒绝入境理由:1975年因参与卖淫被遣返(INA §212(a)(12),现对应为212(a)(2)(D));
  • 申请内容:申请根据 INA §212(d)(3)(B) 条款获得临时非移民豁免,以便作为访客进入美国;
  • 申请动因:希望探访住在美国底特律的亲属并恢复正常的社交生活。

BIA 的法律分析(法律要点)

BIA 确立了212(d)(3)豁免审查的三要素衡量标准

“在决定是否批准212(d)(3)(B)豁免申请时,需权衡以下三大因素:”

  1. 对美国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
  2. 申请人之前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刑事或移民法违规);
  3. 申请人希望入境美国的理由的性质与合理性

案件判决逻辑

尽管移民局区主管(District Director)最初以“未满足康复时间要求”和“无重大人道理由”为由拒绝了豁免申请,BIA在再审中作出以下分析:

  • 申请人自遣返以来无其他违法记录;
  • 证据表明她已完全脱离过去不良生活,重新与父母同住、持续劳动,具备良好悔改表现;
  • 虽然其入境理由不属“人道主义紧迫”类型,但与亲属团聚、恢复日常社交属合理目的;
  • 基于整体衡量标准,认为其入境对美国社会不构成威胁豁免应被批准

案例启示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

申请I-192非移民豁免,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重大理由”或“人道紧迫事由”,而是需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严重性与入境理由的合理性。

该原则为因刑事记录被拒签的人(如因受贿罪受刑)申请I-192提供了重要法理基础

实务应用

例如,若某申请人因十年前的受贿罪被引用INA §212(a)(2)(A)(i)(I)拒签,可以依据Hranka案的三要素分析如下:

审查要素分析方向
社会危害该犯罪为非暴力经济犯罪,案发已久,若无再犯记录、良好表现,风险较低;
犯罪严重性虽属道德败坏犯罪,但非恐怖、暴力、毒品类;
入境理由如探亲、商务、专业会议、医疗等合理非移民目的,可被接受

2644

案例 2:Matter of Jean, 23 I&N Dec. 373 (AG 2002)

案件 Matter of Jean, 23 I&N Dec. 373 (A.G. 2002) 是是美国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就移民豁免(尤其是§209(c)与庇护)裁量权界限所做的重要判例,对I-192和I-601类豁免案件有深远影响。

案件背景

  • 案由:Melanie Jean 是海地难民,因**第二级过失杀人罪(manslaughter)**定罪,申请将难民身份调整为绿卡(LPR),同时申请庇护及禁止递解(CAT/Withholding);
  • 定罪事实:Jean 在看护19个月婴儿时,连续用拳击打、摇晃孩子致死,未及时就医;
  • 法律问题:该类暴力刑事犯罪是否应被允许获得豁免及身份调整;
  • 裁决机构:美国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以其 §3.1(h) 权限推翻BIA决定。

法律分析要点

1. §209(c) 豁免(针对难民身份调整)

💡 要点裁决:

对于曾犯下“严重暴力或危险犯罪”(violent or dangerous crimes)的外国人,除非满足“极端例外情形”,不得批准豁免身份调整请求。

  • 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9(c)条款,申请人可因“人道考虑、家庭团聚、公共利益”获准身份调整;
  • 但总检察长强调:此类豁免是酌情性权力,不具强制性;
  • 如果是暴力或危险性犯罪,仅在以下极端例外情况下方可豁免:
    • 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
    • 否则将导致极端且异常困难(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 且即使有困难,也不一定足以推翻犯罪的严重性。

与 I-192/I-601 类比:

虽然本案审理的是 §209(c),但其“豁免标准逻辑”对 I-192(非移民豁免)和 I-601(移民豁免)具类似指导意义 —— 即严重犯罪不应轻易豁免,必须从社会风险、犯罪严重性、入境理由等方面作高度权衡

2. Asylum 与 Withholding 拒绝理由

要点结论:

  • 即便申请人技术上符合“庇护”资格,只要有“特别严重犯罪”(特别是 aggravated felony)记录,也将被排除资格
  • 即使不是“特别严重犯罪”,也可基于裁量权拒绝批准
  • 本案中,杀害婴儿行为构成“特别严重犯罪”,无资格获准庇护、不得延期递解。

法理适用标准

法律评估维度适用标准Jean 案中的结果
犯罪严重性是否构成 violent/dangerous crime是(击打婴儿致死)
家庭团聚等“正当理由”可作为裁量参考,但不能凌驾于暴力犯罪存在家庭团聚需求,但不足以豁免
豁免类型§209(c),酌情裁量被拒
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国家安全、外交利益、或极端困难不属于
公共利益衡量暴力罪行对社会价值体系的冲击不利因素压倒一切

案例实务意义

1. 本案体现了“裁量豁免”的严苛标准:

  • 对于涉及暴力致人死亡、毒品贩运、性侵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即便入境目的正当(如探亲、已悔改),也极少可能获批豁免;
  • 此原则与 Matter of Hranka (1978) 所设立的宽松三要素(社会危害、犯罪严重性、入境理由)形成对比,表明 适用标准随犯罪性质严重性而不同

2. 对I-192豁免申请者的指导:

  • 若客户因受贿、经济类罪行被拒签,可主张“非暴力、久远历史、悔过表现”;
  • 若为暴力犯罪或涉伤亡,必须提供极端困难证据(如濒危家属需其照顾、无替代方案);
  • I-192申请时应主张:本案不属于Jean案中定义的“violent or dangerous”情形,并以Hranka案的“比例衡量”作为支持理由。

Matter of Jean 明确界定了豁免申请中的“不可触碰底线”:暴力致人死亡等重大刑事犯罪几乎无法豁免,除非属极端例外情况
该案在实务中提醒我们,在为客户申请I-192或I-601豁免时,必须重点说明其犯罪不构成“violent or dangerous”,并构建强有力的人道理由与社会风险缓解机制。

Matter-of-Jean-23-IN-Dec.-373-AG-2002

申请流程详解

  1. 准备材料
    • 完整填写 Form I-192
    • 法院判决书、量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
    • 个人声明(说明案件背景、悔改、家庭或商务目的);
    • 推荐信、就业证明、无再犯记录等辅助材料。
  2. 提交方式
    • 通常通过CBP预审入境豁免程序提交(适用于入境点如Preclearance Locations或边境);
    • 若由美国使领馆拒签后建议提交,则通过USCIS或CBP联动处理。
  3. 费用与周期
    • 申请费为305美元(截至2024年);
    • 处理时间约为6-12个月,依据案件复杂度和背景资料质量而异。

法律服务建议与费用参考

我们建议申请人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确保案件能最大程度展现“悔过表现、社会融入、低风险特征”等。

服务项目内容费用(美元)
初步法律评估分析案情、判决文件、豁免可行性免费或$100
案件准备草拟申请、个人陈述、法律说明、组织证明材料$2,500 – $3,500
后续跟进答复补件请求(RFE)、行政复议等另行协商

若您曾被定罪,导致212(a)(2) inadmissibility,仍有可能通过I-192豁免途径入境美国,但需结合案情准备详实材料、满足移民法关于非移民入境的豁免标准。

我们建议尽早联系专业律师进行案件评估,并收集必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为I-192豁免申请做好充分准备。


📍 如需评估您的豁免资格,请立即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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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1未婚夫/妻签证被拒并收到221(g)—是否I-129F会被撤销?

K-1未婚夫/妻签证(Fiancé(e) Visa)是美国移民法为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提供的非移民签证类型。申请流程由美国公民递交Form I-129F启动,一旦获批,由国家签证中心(NVC)转送至相应的美国驻外使领馆安排签证面谈。然而,部分K-1签证申请人在领馆面试后会收到一张白色纸质通知,注明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 221(g),签证暂时无法批准。这种情况常常引发申请人及其美国未婚配偶的焦虑,尤其是在没有被要求补交任何材料的情况下。

INA § 221(g)

法律依据:INA § 221(g)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21(g)条款(8 U.S.C. § 1201(g)):

“No visa…shall be issued to an alien…until the consular officer is satisfied that the alien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visa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这意味着:除非签证官完全确信申请人符合签证条件,否则签证不得签发。221(g)并不代表最终拒签,而是暂缓决定(visa refusal under 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适用于需进一步审查的案件。

白色221(g)信件但无补件要求,可能情况分析:

  1. 行政审查(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
    最常见的情况是进入行政审查程序,涉及背景核查、安全调查等。该过程可能数周至数月不等。
  2. 初步否定结论但未形成正式拒签
    有时签证官认为材料不足或对关系真实性存疑,但没有确切证据支持拒签,也未列出明确补件要求。
  3. 潜在的“案件退回”(Return to USCIS)风险
    如果审查后,领事官仍认为签证不应发放,案件可能被退回NVC,再转送USCIS,建议撤销已批准的I-129F
  4. 未主动处理可能导致延误或沉没
    若申请人未主动跟进或未及时应对,有些案件可能长期停留在“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状态,延误团聚。

是否等于I-129F会被撤销?

非所有221(g)都会导致I-129F撤销

  • 只有当签证官正式决定不签发签证,并将案件退回至USCIS,并附上撤销建议(Recommendation for Revocation),才会触发I-129F重新审查;
  • USCIS会向请愿人发出“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允许提交回应材料;
  • 若请愿人未作答,或答复未能消除疑虑,USCIS方可能正式撤销I-129F批准。

当事人应对策略

查询签证状态:

登录CEAC系统查询签证申请状态,若显示“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表明尚未有最终结论。

联系领事馆:

通过领事馆官网提供的联系方式(如email或客服系统)主动查询案件进展,并表达配合意愿。

保留全部通信记录与面试证据:

确保所有签证申请材料、面试通知、签证官回馈均妥善存档。如后续需提交说明或重申关系真实性,有据可循。

如接获NOIR,立即法律应对:

一旦案件被退回,建议立即寻求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协助,准备详细的回应包(reaffirmation packet),力争挽回已批准的I-129F。

作为移民法律服务机构,我们建议所有遇到221(g)情况的客户保持冷静并:

  • 定期查询CEAC系统状态;
  • 向领馆发送礼貌邮件寻求更新;
  • 准备好可能需要重新提交关系证据或补件的材料;
  • 在案件出现转折(如NOIR)时立即聘请律师处理;

联系我们

如您或家人正在经历类似的签证障碍,欢迎联系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K类签证应对经验,能为您提供:

  • 案件审查与风险评估
  • 与领事馆的沟通与跟进
  • NOIR回应与I-129F恢复申请
  • 关系真实性材料整合与培训

Chicago, IL | Toronto, ON
咨询电话:708-906-6999
电邮联系:david@wa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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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2签证连续拒签的法律分析与应对策略:宗教工作者家庭的合法返美路径

在宗教签证服务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一种情况:美国教会合法聘请的宗教工作者(持R-1签证)在美服务期间,其配偶与子女持R-2签证随行居住。然而当配偶因故返回原籍国(如中国)并尝试重新申请R-2签证返美时,却遭遇美国领事馆多次拒签,即便提交了完整材料也无法获得签证。这类情况对家庭团聚和教会稳定运作均造成了极大困扰。

本文结合相关法律条文与实际案例经验,分析R-2签证被拒的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R-2签证的法律基础

R-2签证是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101(a)(15)(R)条所设立的非移民类别签证。其适用于R-1宗教工作者的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目的是允许家属在R-1签证持有者合法在美工作期间一同居住。

然而,尽管R-2属于非移民签证,签证官在审理时仍依据**INA §214(b)**进行审核,即假定所有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均有移民倾向,除非申请人能够举证证明自己将按期离开美国。

连续被拒的常见原因解析

在实践中,即便申请人符合资格,仍可能因以下原因被拒签:

1. 214(b)推定移民倾向

根据INA §214(b)

…every alien shall be presumed to be an immigrant until he establishes to the satisfaction of the consular officer… that he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status.

即:所有签证申请人都被假定为有移民意图,除非能充分说服签证官其赴美目的是临时性质,并在签证到期后按时返回原居地。

在R-2签证中,以下情形容易引发“移民倾向”疑虑:

  • 配偶在美长期居住并持有R-1签证;
  • 申请人与配偶育有多名美国公民子女;
  • 家庭实际在美国长期生活;
  • 申请人缺乏中国的稳定约束力(如就业、房产、亲属照料义务等)。

2. 材料陈述重复、无新证据

如申请人未在第二次申请中加入有力新材料,签证官容易认为“没有新的理由”,从而维持原拒签决定。

应对策略建议

1. 第三次签证申请:重建申请逻辑 + 材料强化

在再次申请前,建议等待2~3个月时间,并全面强化以下证据以打破214(b)推定:

材料功能
牧师在职信 + I-797复印件证明R-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合法服事,收入稳定,家庭成员赴美属合理陪伴
家庭团聚说明书说明此次赴美目的为短期照顾子女或协助牧师家庭管理,预计停留时间明确
中国的社会约束力证明包括中国户籍、房产、银行存款证明、父母养老责任、单位聘用意向书等
返程承诺与证据可附返程机票预订单或在华行程安排,强调按期离境意图
法律顾问说明信(Legal Brief)由律师基于INA §101(a)(15)(R)、§214(b)出具法律解释信,明确申请人资格及无永久居留意图

如您为教会成员或宗教组织服务人员,我所可协助您准备上述所有材料。

2. 申请国会议员支持(Congressional Liaison)

在美国,国会议员办公室有权协助选民进行签证状态查询或审查请求(Congressional Inquiry)。对于宗教工作者家庭,其公共服务性质更容易获得议员支持,有时可促使使领馆安排更资深的签证官重新审核案件。

3. 考虑移民申请(仅限长期定居规划)

如果牧师计划长期在美服侍并已拥有绿卡或美国公民身份,亦可为配偶申请I-130亲属移民。该方式周期较长,但可一劳永逸解决签证问题。

专业与信念同行

宗教签证申请,尤其涉及家庭成员签证重签或多次拒签案件,不仅需要深厚的法律知识,更需要结合申请人背景量身定制解决方案。我们的律师团队深耕宗教签证领域,已帮助众多宗教工作者家庭成功实现团聚。

若您在R-1/R-2签证申请、签证拒签申诉、材料准备等方面需要法律协助,欢迎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秉持专业、诚实、同理的态度,为您和您的家人提供全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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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语言:中文 / English

美国签证被拒:INA §212(a)(3)(D)-拒签后应对流程详解

适用签证类型:IR5、F4、EB类等移民签证

一、如果申请人当前在境外(如:中国大陆)

Step 1: 收集并分析拒签材料

  • 仔细阅读拒签信,确认被引用的条款(如:INA §212(a)(3)(D))
  • 查看是否勾选了 “Waiver may be available”

Step 2: 与律师进行咨询与评估

  • 提供当初入党或加入共青团/少先队的详细背景资料
  • 说明是否为被迫、形式性、或工作需求

Step 3: 准备 I-601 豁免申请(Waiver of Inadmissibility)

  • 填写 USCIS 表格 Form I-601
  • 提交证明材料(如下):
    • 入党背景说明书(英文陈述)
    • 社会压力或政策要求的证据
    • 当前已脱离组织的证明或声明
    • 与美国公民或绿卡直系亲属的关系文件(如IR5)

Step 4: 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交豁免申请

  • 由美国的担保人或律师递交至 USCIS
  • 缴纳豁免申请费:$930(2024年起)
  • 等待处理时间:约12-18个月(可能更长)

Step 5: 豁免获批后重新排期签证

  • NVC重新调度面谈
  • 在广州领馆补面后通过体检与签发程序

二、如果申请人已经在美国境内(如持B签证或其他身份入境)

Step 1: 确认当前身份与可调整性

  • 检查是否可以提交 I-485 表格进行身份调整(Adjustment of Status)
  • 如果拒签是未来申请绿卡时的潜在障碍,必须提前准备豁免

Step 2: 律师评估是否需要 I-601 或 I-601A 豁免

  • 根据身份与是否有美国公民亲属,判断可否豁免
  • 若已知自己有212(a)(3)(D)问题,建议提前准备豁免

Step 3: 准备豁免申请

  • 与境外申请类似,需提交 Form I-601
  • 准备以下材料:
    • 入党原因、时间、是否仍为成员
    • 当前政治理念(可声明认同美国自由民主价值)
    • 证明加入党派非出于自由意愿

Step 4: 提交 I-485 + I-601 套件

  • 若为IR类移民,可直接一并提交
  • 等待豁免审理与面谈通知

三、律师事务所建议申请人准备的材料清单

材料名称说明
个人陈述阐明为何加入党组织、是否被迫、是否已脱离
党组织文件(如入党志愿书)用于证实历史事实,配合解释文件使用
社会背景文件高校/工作强制要求背景说明
家属支持信美国亲属支持文件,情感纽带证明
律师支持信与法律备忘录专业说明豁免法律依据与申请合理性

四、适用法律条款摘要

法律条款内容简述
INA §212(a)(3)(D)曾为极权党派成员者不符合移民资格(如中国共产党)
INA §212(d)(3)某些非移民签证豁免适用条款
INA §212(i)某些欺诈类或意识形态类拒签的移民签证豁免依据

五、我们的服务

作为美国与加拿大资深移民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为此类拒签客户提供全程法律协助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 免费初审与拒签评估
  • I-601 / I-192 豁免申请书撰写与材料准备
  • USCIS递交与案件跟进
  • NVC补材料及补签协助
  • IR类别家庭担保辅助全流程
  • 广州或香港领馆面谈辅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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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拒签原因分析与应对-INA §212(a)(3)(D)党派成员身份

由美国驻广州总领事馆签发的《移民签证拒绝通知书》,该申请人被认定不符合美国移民法(INA)下的签证资格,一般内容是;

212(a)(3)(D) — Immigrant membership in or affiliation with a totalitarian party
理由:申请人被认为是极权政党的成员或与其有联系。

该条款是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中一个敏感且严重的拒签理由,主要适用于与共产党或类似组织存在联系的申请人。

法律依据解析

INA §212(a)(3)(D) 规定:“Any immigrant who is or has been a member of or affiliated with the Communist or any other totalitarian party (domestic or foreign)… is inadmissible.”

该条款旨在防止极权政党的成员移民美国。特别在中国申请人中,该条款主要用于拒绝曾加入中国共产党(中共)或其附属组织(如共青团、少先队)的申请人。

该条款有两个重点考量因素:

  1. 是否为正式成员或有关联;
  2. 该加入是否是自愿、主动、意识形态驱动的,或是纯粹出于被迫或生活需要。

拒签后处理方案

情况一:申请人在美国境内

若申请人目前已经入境美国,但发现自己在未来移民身份调整(如I-485申请)过程中可能因212(a)(3)(D)被拒:

  1. 准备豁免申请(Waiver)
    本拒签信明确注明:“A waiver may be available, please contact USCIS.”
    → 可依据 INA §212(d)(3)§212(i),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豁免。
  2. 重点准备材料
    • 加入中共或相关组织的背景说明(是否自愿、是否属于社会压力);
    • 宣誓声明(Affidavit)澄清意识形态立场;
    • 证明其加入不再继续、并与极权主义无认同。
  3. 适用表格
    • 如为非移民签证:Form I-192(适用于§212(d)(3)豁免)
    • 如为移民身份调整:Form I-601(适用于§212(i)豁免)

情况二:申请人在美国境外

若目前申请人在境外(例如,中国大陆),因签证面谈被拒:

  1. 可准备再次递签 + 提交豁免申请
    • 通过美国公民配偶/子女的移民申请,递交I-601豁免申请。
    • 配合律师准备完整的说明文件,详细解释入党背景及与党派脱离的现状。
  2. 重点策略
    • 提供英文个人陈述;
    • 收集生活中不可避免加入党团组织的证据(如高考、就业背景);
    • 展示当前价值观与美国民主自由理念一致。

作为专业的美加移民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可为您提供如下服务:

免费初步拒签原因分析;
起草强有力的豁免申请文件(I-601/I-192);
个案背景陈述辅导与翻译支持;
全流程跟踪 USCIS 或 NVC 审理动态;
协助准备再签材料与预约领事复审。

签证被拒并非终点。只要申请人能提供合理解释,并配合法律框架进行专业处理,仍有机会成功获得签证。尤其面对INA §212(a)(3)(D)涉及的政治类拒签,我们建议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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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与L-1签证补件数量激增-移民局审查标准提高,申请人应如何应对

近来美国移民局(USCIS)在审理EB-5投资移民和L-1跨国公司内部调派签证时,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简称RFE)的数量持续上升,且补件要求越来越细致和严苛。与前些年相比,移民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核查性提出了更高标准,特别是EB-5对资金来源的证据要求、L-1A对高管职责的细化、L-1B对专业知识的定义,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严格态势。

本文将从EB-5、L-1A与L-1B三个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当前的补件趋势与实务应对策略,帮助申请人和企业主更好地掌握形势、做好准备、降低风险。

一、EB-5投资移民签证:从“证明资金合法”到“全面穿透追溯”

《EB-5改革与诚信法案》(2022年生效)极大地加强了移民局对资金来源、就业创造和项目运营的审查深度。当前EB-5补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

1. 资金来源追溯要求“穿透式透明”

USCIS不再接受仅凭个人陈述、赠与协议、公证书来证明资金合法来源。补件常要求提供:

  • 至少5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记录(包括配偶/赠与人);
  • 银行流水、汇款记录与资金转移路径图;
  • 资产变现证明(如房地产买卖合同、股票交易明细);
  • 赠与、继承资金还需提供赠与人或遗产方的税务及财务文件。

举例: 如果资金来自一笔股权出售,不仅需要说明这笔股权何时购入,还要提供股权凭证、买卖合同、交易对账单、资金进账记录,以及所得税申报。

2. 项目合法性与结构透明要求增强

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对所投资的区域中心或直投项目提供详尽资料:

  • 公司设立文件、合伙协议、许可执照等;
  • 项目资本结构图与EB-5资金用途说明;
  • 与项目管理人的关系界定,以及退出机制文件。

3. 就业创造模型必须精确可证

不仅要说明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还要提供:

  • 经济模型(如RIMS II、IMPLAN)说明逻辑;
  • 就业创造时间表与对应支出明细;
  • 就业岗位是否为“合格”岗位的佐证。

有同行引用Zhou v. USCIS 案例; Zhou v. USCIS(案号1:19-cv-02650)中裁定,移民局对EB-5申请人资金路径的要求超出法规授权,构成“任意与武断的行政行为”(arbitrary and capricious)。但是Zhou 案为处理资金周转操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申请人仍必须提供出资人(如配偶、亲属)的合法资金来源证据,不能误认为第三方资金交换可完全规避举证责任。

Zhou v. USCIS 案例回顾:资金周转合规路径获得法院确认

案件要点:Zhou女士通过其丈夫在中国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投资美国EB-5项目,并通过第三方货币兑换人(Wu先生)将人民币转换为美元。USCIS虽承认她人民币来源合法,但因Zhou未能进一步证明Wu的美元来源是否合法,而拒绝了I-526申请。

法院判决结论:

  • 法院认为法规仅要求投资人证明其“所获得资金”是合法的,而不要求追溯第三方兑换人或中介的资金来源;
  • Zhou已通过银行汇款记录、资金交换协议等材料,完成资金合法性与流转路径的举证义务;
  • USCIS要求她追溯第三方资金来源,属于不符合8 C.F.R. § 204.6 的过度解释,因此被认定为“任意和武断”;
  • 最终法院撤销移民局决定,发回重新审理。

本案裁定的核心仅在于 “申请人无需证明货币兑换人的收入来源”但仍需证明出资人(如丈夫)本身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换言之,Zhou 案并非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不提供全链条资金来源证明,而仅适用于“资金周转环节的合规方式”参考

二、L-1签证补件频率上升:L-1A与L-1B各有关注重点

L-1签证允许跨国公司将其海外员工调派至美国关联企业工作,分为两类:

  • L-1A:适用于调派高管或经理;
  • L-1B:适用于具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无论是首次申请、延期或变更雇主,移民局对L-1案件的实质审查均趋于细化。

(一)L-1A签证:高管或经理身份须“实质履职”

常见补件内容包括:

1. 高管或经理的职责细化证明

  • 日常工作的时间分配表;
  • 员工管理范围(数量、职位、监督内容);
  • 对公司预算、人事、政策制定是否拥有实际决策权。

2. 公司结构完整与职级关系证明

  • 组织结构图,标明申请人上下级、部门设置;
  • 员工名册与薪资支出表,反映团队规模;
  • 任职期间的会议纪要、签名文件、Email记录。

注意:仅担任“执行者”或“项目经理”不被视为高管/经理。申请人必须能证明其具有战略管理或监督功能。

(二)L-1B签证:对“专业知识”的定义愈发狭窄

移民局通常要求证明以下几点

  • 该知识是否为公司内部独有,是否无法从市场轻易获得;
  • 申请人如何运用该知识协助美方公司提升竞争力;
  • 提供内部培训材料、项目安排、技术文档等用于支持。

补件常见要求:

  • 专业知识对产品/服务不可替代的说明;
  • 项目分配表、出差记录、会议安排等体现其专业角色;
  • 技术文件、发明专利、参与研发历史等佐证资料。

实务应对建议:预判风险、提前布局

面对愈加严格的审查趋势,建议申请人从准备初期就采取下列策略:

1. 建立材料“证据链”,避免零散解释

  • 每一项主张(如资金来源、职位性质)都应附有原始文件+辅助说明+逻辑关联;
  • 所有时间节点应对齐,避免前后矛盾。

2. 提前识别潜在补件焦点

  • EB-5:是否有复杂资金路径、非市场化交易;
  • L-1A:是否真实承担管理职责;
  • L-1B:是否存在知识商品化倾向或可外包工作。

3. 请专业律师全程主办

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能在申请前预审材料、设定叙事逻辑、准备备用文件,并在收到补件通知后迅速准备高质量回应。随着美国移民局审查日趋严苛,EB-5和L-1签证申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文件提交过程,而是一项高度专业、合规性极强的系统工程。越早准备、越精细构建证据链,越有可能避免RFE,或者在补件阶段快速、有效回应,确保最终获批。


关于我们|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总部位于芝加哥,在多伦多设有分部,专注于美国投资移民、高管签证与企业合规移民事务。我们为全球高净值客户、跨国公司及华人技术人员提供系统性、全流程的签证与绿卡法律服务。

📌 我们的服务涵盖:

  • EB-5区域中心与直投项目签证规划;
  • L-1A/L-1B调派签证及延期/转绿卡;
  • 补件应对策略与文件审查;
  • NIW国家利益豁免、H-1B、E-2等高端签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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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案件由美国执业律师主办
✔ 提供中英文双语服务
✔ 案件准备系统化、规范化,显著降低RFE率
✔ 曾协助数百名客户顺利通过EB-5、L-1等签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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