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未婚夫/妻签证被拒并收到221(g)—是否I-129F会被撤销?

K-1未婚夫/妻签证(Fiancé(e) Visa)是美国移民法为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提供的非移民签证类型。申请流程由美国公民递交Form I-129F启动,一旦获批,由国家签证中心(NVC)转送至相应的美国驻外使领馆安排签证面谈。然而,部分K-1签证申请人在领馆面试后会收到一张白色纸质通知,注明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 221(g),签证暂时无法批准。这种情况常常引发申请人及其美国未婚配偶的焦虑,尤其是在没有被要求补交任何材料的情况下。

INA § 221(g)

法律依据:INA § 221(g)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21(g)条款(8 U.S.C. § 1201(g)):

“No visa…shall be issued to an alien…until the consular officer is satisfied that the alien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visa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这意味着:除非签证官完全确信申请人符合签证条件,否则签证不得签发。221(g)并不代表最终拒签,而是暂缓决定(visa refusal under 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适用于需进一步审查的案件。

白色221(g)信件但无补件要求,可能情况分析:

  1. 行政审查(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
    最常见的情况是进入行政审查程序,涉及背景核查、安全调查等。该过程可能数周至数月不等。
  2. 初步否定结论但未形成正式拒签
    有时签证官认为材料不足或对关系真实性存疑,但没有确切证据支持拒签,也未列出明确补件要求。
  3. 潜在的“案件退回”(Return to USCIS)风险
    如果审查后,领事官仍认为签证不应发放,案件可能被退回NVC,再转送USCIS,建议撤销已批准的I-129F
  4. 未主动处理可能导致延误或沉没
    若申请人未主动跟进或未及时应对,有些案件可能长期停留在“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状态,延误团聚。

是否等于I-129F会被撤销?

非所有221(g)都会导致I-129F撤销

  • 只有当签证官正式决定不签发签证,并将案件退回至USCIS,并附上撤销建议(Recommendation for Revocation),才会触发I-129F重新审查;
  • USCIS会向请愿人发出“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允许提交回应材料;
  • 若请愿人未作答,或答复未能消除疑虑,USCIS方可能正式撤销I-129F批准。

当事人应对策略

查询签证状态:

登录CEAC系统查询签证申请状态,若显示“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表明尚未有最终结论。

联系领事馆:

通过领事馆官网提供的联系方式(如email或客服系统)主动查询案件进展,并表达配合意愿。

保留全部通信记录与面试证据:

确保所有签证申请材料、面试通知、签证官回馈均妥善存档。如后续需提交说明或重申关系真实性,有据可循。

如接获NOIR,立即法律应对:

一旦案件被退回,建议立即寻求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协助,准备详细的回应包(reaffirmation packet),力争挽回已批准的I-129F。

作为移民法律服务机构,我们建议所有遇到221(g)情况的客户保持冷静并:

  • 定期查询CEAC系统状态;
  • 向领馆发送礼貌邮件寻求更新;
  • 准备好可能需要重新提交关系证据或补件的材料;
  • 在案件出现转折(如NOIR)时立即聘请律师处理;

联系我们

如您或家人正在经历类似的签证障碍,欢迎联系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K类签证应对经验,能为您提供:

  • 案件审查与风险评估
  • 与领事馆的沟通与跟进
  • NOIR回应与I-129F恢复申请
  • 关系真实性材料整合与培训

Chicago, IL | Toronto, 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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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与L-1签证补件数量激增-移民局审查标准提高,申请人应如何应对

近来美国移民局(USCIS)在审理EB-5投资移民和L-1跨国公司内部调派签证时,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简称RFE)的数量持续上升,且补件要求越来越细致和严苛。与前些年相比,移民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核查性提出了更高标准,特别是EB-5对资金来源的证据要求、L-1A对高管职责的细化、L-1B对专业知识的定义,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严格态势。

本文将从EB-5、L-1A与L-1B三个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当前的补件趋势与实务应对策略,帮助申请人和企业主更好地掌握形势、做好准备、降低风险。

一、EB-5投资移民签证:从“证明资金合法”到“全面穿透追溯”

《EB-5改革与诚信法案》(2022年生效)极大地加强了移民局对资金来源、就业创造和项目运营的审查深度。当前EB-5补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

1. 资金来源追溯要求“穿透式透明”

USCIS不再接受仅凭个人陈述、赠与协议、公证书来证明资金合法来源。补件常要求提供:

  • 至少5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记录(包括配偶/赠与人);
  • 银行流水、汇款记录与资金转移路径图;
  • 资产变现证明(如房地产买卖合同、股票交易明细);
  • 赠与、继承资金还需提供赠与人或遗产方的税务及财务文件。

举例: 如果资金来自一笔股权出售,不仅需要说明这笔股权何时购入,还要提供股权凭证、买卖合同、交易对账单、资金进账记录,以及所得税申报。

2. 项目合法性与结构透明要求增强

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对所投资的区域中心或直投项目提供详尽资料:

  • 公司设立文件、合伙协议、许可执照等;
  • 项目资本结构图与EB-5资金用途说明;
  • 与项目管理人的关系界定,以及退出机制文件。

3. 就业创造模型必须精确可证

不仅要说明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还要提供:

  • 经济模型(如RIMS II、IMPLAN)说明逻辑;
  • 就业创造时间表与对应支出明细;
  • 就业岗位是否为“合格”岗位的佐证。

有同行引用Zhou v. USCIS 案例; Zhou v. USCIS(案号1:19-cv-02650)中裁定,移民局对EB-5申请人资金路径的要求超出法规授权,构成“任意与武断的行政行为”(arbitrary and capricious)。但是Zhou 案为处理资金周转操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申请人仍必须提供出资人(如配偶、亲属)的合法资金来源证据,不能误认为第三方资金交换可完全规避举证责任。

Zhou v. USCIS 案例回顾:资金周转合规路径获得法院确认

案件要点:Zhou女士通过其丈夫在中国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投资美国EB-5项目,并通过第三方货币兑换人(Wu先生)将人民币转换为美元。USCIS虽承认她人民币来源合法,但因Zhou未能进一步证明Wu的美元来源是否合法,而拒绝了I-526申请。

法院判决结论:

  • 法院认为法规仅要求投资人证明其“所获得资金”是合法的,而不要求追溯第三方兑换人或中介的资金来源;
  • Zhou已通过银行汇款记录、资金交换协议等材料,完成资金合法性与流转路径的举证义务;
  • USCIS要求她追溯第三方资金来源,属于不符合8 C.F.R. § 204.6 的过度解释,因此被认定为“任意和武断”;
  • 最终法院撤销移民局决定,发回重新审理。

本案裁定的核心仅在于 “申请人无需证明货币兑换人的收入来源”但仍需证明出资人(如丈夫)本身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换言之,Zhou 案并非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不提供全链条资金来源证明,而仅适用于“资金周转环节的合规方式”参考

二、L-1签证补件频率上升:L-1A与L-1B各有关注重点

L-1签证允许跨国公司将其海外员工调派至美国关联企业工作,分为两类:

  • L-1A:适用于调派高管或经理;
  • L-1B:适用于具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无论是首次申请、延期或变更雇主,移民局对L-1案件的实质审查均趋于细化。

(一)L-1A签证:高管或经理身份须“实质履职”

常见补件内容包括:

1. 高管或经理的职责细化证明

  • 日常工作的时间分配表;
  • 员工管理范围(数量、职位、监督内容);
  • 对公司预算、人事、政策制定是否拥有实际决策权。

2. 公司结构完整与职级关系证明

  • 组织结构图,标明申请人上下级、部门设置;
  • 员工名册与薪资支出表,反映团队规模;
  • 任职期间的会议纪要、签名文件、Email记录。

注意:仅担任“执行者”或“项目经理”不被视为高管/经理。申请人必须能证明其具有战略管理或监督功能。

(二)L-1B签证:对“专业知识”的定义愈发狭窄

移民局通常要求证明以下几点

  • 该知识是否为公司内部独有,是否无法从市场轻易获得;
  • 申请人如何运用该知识协助美方公司提升竞争力;
  • 提供内部培训材料、项目安排、技术文档等用于支持。

补件常见要求:

  • 专业知识对产品/服务不可替代的说明;
  • 项目分配表、出差记录、会议安排等体现其专业角色;
  • 技术文件、发明专利、参与研发历史等佐证资料。

实务应对建议:预判风险、提前布局

面对愈加严格的审查趋势,建议申请人从准备初期就采取下列策略:

1. 建立材料“证据链”,避免零散解释

  • 每一项主张(如资金来源、职位性质)都应附有原始文件+辅助说明+逻辑关联;
  • 所有时间节点应对齐,避免前后矛盾。

2. 提前识别潜在补件焦点

  • EB-5:是否有复杂资金路径、非市场化交易;
  • L-1A:是否真实承担管理职责;
  • L-1B:是否存在知识商品化倾向或可外包工作。

3. 请专业律师全程主办

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能在申请前预审材料、设定叙事逻辑、准备备用文件,并在收到补件通知后迅速准备高质量回应。随着美国移民局审查日趋严苛,EB-5和L-1签证申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文件提交过程,而是一项高度专业、合规性极强的系统工程。越早准备、越精细构建证据链,越有可能避免RFE,或者在补件阶段快速、有效回应,确保最终获批。


关于我们|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总部位于芝加哥,在多伦多设有分部,专注于美国投资移民、高管签证与企业合规移民事务。我们为全球高净值客户、跨国公司及华人技术人员提供系统性、全流程的签证与绿卡法律服务。

📌 我们的服务涵盖:

  • EB-5区域中心与直投项目签证规划;
  • L-1A/L-1B调派签证及延期/转绿卡;
  • 补件应对策略与文件审查;
  • NIW国家利益豁免、H-1B、E-2等高端签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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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案件由美国执业律师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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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曾协助数百名客户顺利通过EB-5、L-1等签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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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 职业移民招聘流程中语言要求的法律风险与合规要求

在为外国员工申请美国职业移民绿卡(EB-2 或 EB-3)时,PERM 劳工认证程序(Labor Certification)是第一道关键门槛。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DOL)证明:在全美范围内,确实找不到符合资格、愿意从事该职位的美国工人。因此,招聘广告、职位描述(Job Description)以及申请表格中的每一项要求,必须符合《联邦法规》第 20 篇第 656 部第 17 条(20 CFR §656.17的具体规定。

在我们多年的职业实践中,发现许多雇主在职位要求中不自觉地加入了 “bilingual(双语能力)” 或“必须会中文”等语言要求,殊不知这类表述极易引发 PERM 审查风险,甚至导致申请被拒。

法规依据:语言要求须有业务必要性(Business Necessity)

根据 20 CFR §656.17(h)(2) 的明确规定:

“If the job opportunity requires a language other than English, the employer must demonstrate that the requirement is based on business necessity.”
若职位要求掌握英语以外的语言,雇主必须证明该要求是基于“业务必要性”。

换言之,任何非英语语言要求都不能随意添加,必须以业务运行的客观需要为前提。例如,该职位必须每天与中国客户电话沟通、撰写中文报告,或参与中文合同谈判等。

常见违规语言要求及风险

以下是不合规语言要求的典型示例:

  • “Must be fluent in Chinese/Mandarin”
  • “Bilingual (English/Spanish) required”
  • “Korean speaking preferred”

这类措辞会被劳工部认为具有排除美国工人的倾向,除非雇主能提供详实的业务理由加以佐证,否则将被认定为违反 PERM 规则,可能导致 ETA Form 9089 被拒。

如何合规设定语言要求

若职位确实因业务所需必须具备外语能力,雇主应当:

  1. 撰写书面“业务必要性说明”(Business Necessity Statement),解释为何该语言能力对胜任该职位至关重要;
  2. 提交配套证据,如:
    • 国际客户名单;
    • 商业邮件/合同样本;
    • 工作职责说明;
    • 市场定位报告等;
  3. 确保招聘广告、JD、ETA Form 9089 三者内容一致,避免遗漏或冲突。

合规语言要求的建议表述(示例)

不推荐写法:

Must speak Mandarin Chinese.

推荐写法(并提交业务必要性说明):

Fluency in Mandarin Chinese is required due to the need for regular communication with Mandarin-speaking clients in China and the review of Chinese-language commercial contracts. This is essential to fulfill the duties of the position effectively.

合理使用语言要求,确保 PERM 合规

语言要求本身并非法规所禁止,但必须以真实、必要的商业目的为前提,并配合充分的文件支持。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雇主在 PERM 劳工证阶段务必审慎撰写职位要求,并在有需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支持,以确保整个申请流程的顺利推进。

如您正在准备 EB-2 / EB-3 申请,或希望对职位描述进行法律合规审查,欢迎联系我所获取一对一的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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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员工“提前离职补偿”条款的合法性分析

近期,有客户咨询一个与H-1B身份相关的重要劳动法问题:雇主在已签发正式Offer之后,要求H-1B员工签署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若员工在入职两年内主动离职,则需向雇主支付12,000美元的“赔偿金”。此举引发了法律上的多个疑问:这种“提前离职补偿条款”是否合法?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雇员是否必须支付这笔费用?

本文将从联邦移民法规(H-1B相关规定)和纽约州劳动与合同法两个维度,进行系统分析。

案例背景

  • 员工身份:印度国籍,纽约知名大学L研究生毕业,已中签H-1B抽签,正在准备递交材料;
  • 雇主:美国公司,位于纽约州;
  • 合同条款:员工如在入职后两年内主动离职,需支付$12,000;
  • 员工疑问:该条款是否合法?是否有执行力?是否可以协商?

联邦移民法对H-1B雇佣合同的限制

>>禁止对H-1B员工设定“离职罚金”

根据美国劳工部的规定:

“The employer may not require the H-1B worker to pay a penalty for ceasing employment with the employer prior to an agreed date.”
——20 C.F.R. § 655.731(c)(10)(i)

该规定明确指出,H-1B 雇主不得设定任何**“离职罚金(penalty)”**,旨在保护H-1B员工的自由离职权利。

>>>>合法的“liquidated damages”例外

但法规也指出,雇主可在合理范围内设定“liquidated damages(预估损失赔偿)”:

“This prohibition shall not preclude an employer from seeking actual damages or liquidated damages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ble law.”
——同上条款

关键在于:

  • 金额必须是合理预估的损失
  • 不能具备惩罚性性质;
  • 通常用于补偿雇主的签证申请费、培训费、招聘费等“无法挽回”的投入;
  • 不能违反公共政策。

因此,雇主收取12,000美元,必须能够清楚证明该费用是基于实际损失的合理预估,而非对员工自由流动的惩罚或威慑。

纽约州合同法的适用:是否构成“惩罚条款”?

纽约州法院在判断“违约赔偿条款”的有效性时,采用以下标准:

“A liquidated damages provision constitutes an unenforceable penalty if the amount fixed is plainly disproportionate to the potential loss.”
——JMD Holding Corp. v. Congress Fin. Corp., 4 N.Y.3d 373 (N.Y. 2005)

判断要素包括:

  1. 金额是否过高,显著超出雇主实际可能损失;
  2. 是否为双向条款:例如雇主解雇员工是否也需支付同等金额;
  3. 员工是否处于弱势地位(如签证依附);
  4. 是否涉嫌违反公共政策或移民法保护规定

法律实践中的参考案例:

  • Arbitration between Int’l Talent Group v. Serebryakov, 2004 WL 2223311 (S.D.N.Y. 2004) 中,法院拒绝执行一项对H-1B员工设定的罚金条款,认为其违反了移民法精神;
  • 同时,纽约法院在 Truck Rent-A-Center v. Puritan Farms 2nd, 41 N.Y.2d 420 (N.Y. 1977) 指出,合同中设定的“过度违约金”将被视为惩罚性条款(penalty clause),不得执行。

因此,如果雇主无法证明12,000美元为其合理预期的经济损失,或该条款阻碍员工正常流动,则该协议即便签署,也可能被判定无效。

实务建议与协商空间

对员工的建议:

  • 审查雇佣协议的每一条款,尤其与签证绑定的内容;
  • 要求雇主提供该金额计算方式(如是否包含培训费、律师费等);
  • 可尝试协商设定递减机制(如每半年减少一定金额);
  • 保留所有沟通记录,便于将来维权。

对雇主的建议:

  • 如果确需设置liquidated damages条款,应当:
    • 明确区分“liquidated damages”与“penalty”;
    • 提供计算依据,避免任意定价;
    • 不可阻碍员工正常跳槽或辞职;
    • 须确保与DOL及H-1B合同合规。

对于H-1B员工而言,劳动权益受双重保护:联邦移民法州劳动法。在本案中,雇主提出的12,000美元离职补偿条款,需严格接受合规性检验。若构成“惩罚条款”,即便员工签署,也可能不具备法律效力。建议签署前由律师审核,确保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如您或您的朋友正在考虑H-1B签约、离职赔偿、身份转换等问题,欢迎与我们律所预约付费咨询,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量身定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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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 劳工认证详解:职业移民绿卡的第一关卡

PERM,全称 Program Electronic Review Management,是美国劳工部(DOL)管理的一项电子化劳工认证系统。根据《美国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5)(A)条的规定,雇主若希望为外籍员工申请 EB-2 或 EB-3 类职业移民绿卡,必须首先向劳工部证明:在美国本地劳工市场中,没有能够胜任该职位、愿意接受相同工资的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

PERM 申请的核心流程

PERM 申请通常包括以下步骤,每一步都有特定的法律要求与时间安排:

1. 职位分析与工作定义

2. 工资标准申请(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 PWD)

雇主必须通过 DOL 的 FLAG 系统申请该职位的工资标准。该标准依据工作地点、职业分类(SOC code)及经验水平确定,是招聘广告与后续绿卡工资承诺的基础。

3. 招聘与广告发布(Recruitment)

PERM 要求雇主进行一轮公开、公平的招聘流程,具体包括:

  • 在两份主流报纸上连续两个星期日刊登广告;
  • 在州劳工部门网站(State Workforce Agency)发布岗位信息;
  • 在企业内部张贴招聘公告;
  • 至少三种额外招聘渠道(如公司网站、在线招聘平台、职业展会等);

招聘期限通常为30至180天。每一位应聘者的简历、沟通记录、拒绝理由都必须被保存,以便应对可能的审计。

4. 提交 ETA Form 9089

招聘结束后,雇主可在没有合格美国申请人的前提下,提交劳工认证申请表 ETA-9089。该表格需确保与招聘过程保持完全一致,任何不一致都可能导致拒批。

5. 等待审理与应对审计(Audit)

当前 PERM 正常审理时间为 13-15 个月。如遇到审计,DOL 会要求雇主提交完整的招聘记录、应聘者筛选逻辑与文件支持。审计通过后 PERM 方可批准,否则将被拒绝。

常见风险与错误类型

  • 广告内容不一致:职位描述与 ETA-9089 或简历筛选标准前后矛盾;
  • 拒绝理由不合法:HR基于主观判断拒绝合格申请人;
  • 未保存记录:简历、面试记录、招聘日程未归档;
  • 招聘过程“过于成功”:错误地招聘到美国人,直接导致 PERM 失败;
  • 学历与经验替代误判:忽视 DOL 对“等效经验”的认可规则。

为什么需要律师全程参与?

PERM 并非一个“交表流程”,而是一个高度法规导向、实操环节复杂的行政程序。专业律师在 PERM 各阶段的价值主要体现在:

阶段律师角色
职位定义拟定合规职位标准,避免用词触雷
工资申请核查工作条件与工资数据是否匹配
招聘广告撰写广告内容、避免语言歧视、确保覆盖面合法
应聘筛选指导HR拒绝理由合法化,防止误拒合格申请人
ETA表填写核对与招聘记录的一致性、规避填表误区
审计应对整理材料、撰写解释函、应对DOL提问

一个经验不足或不介入招聘细节的律师,可能不会在雇主筛选简历时提供法律意见,从而留下审计隐患。大为律师事务所处理过多个 PERM 失败后的“救援”案例,大多数问题集中在招聘阶段,完全可由专业指导提前规避。

对于希望长期留美的 H-1B 员工而言,PERM 是走向绿卡的必经阶段,且其合规标准远高于 H-1B 签证申请流程。我们建议雇主与外籍员工应至少在H-1B第4年启动 PERM 策划,确保在身份到期前完成全部移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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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Law LLC 大为律师事务所具备丰富的 PERM 劳工认证、职业移民及I-140申请经验,已协助数百位技术、金融、工程、教育等领域的客户成功取得绿卡。欢迎企业HR或申请人个人与我们联系,获取一对一的法律评估与策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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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持有者申请美国职业移民绿卡-PERM招聘流程中的法律风险与策略

职业移民流程概览:PERM是起点,不是表格提交而已

在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中,EB-2及EB-3类别通常须通过**PERM劳工认证(Labor Certification)**作为第一步,该程序由美国劳工部(DOL)监管,目的是确保雇佣该外籍员工不会对美国本地劳工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H-1B签证也需向劳工部申请LCA(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但两者在法律要求和审核深度上差异巨大:

项目H-1B LCAPERM 劳工认证
审查目的工资符合标准市场上无合格美国人
审理时间7日左右可达15个月以上
是否需招聘流程是,且记录详尽
是否可上诉一般否可经BALCA上诉

PERM招聘阶段的法律责任:远超形式化广告

PERM认证的核心在于“招聘过程的合规性”而非是否实际雇佣到人。雇主必须通过一系列官方规定的招聘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并对所有潜在合格美国应聘者提供合理、公平的评估机会。

常规误区包括:

  1. 广告语言与职位描述不一致
    → 导致DOL认定招聘范围有限或有歧视倾向。
  2. 以主观标准排除申请人
    → 例如“感觉不合适”“不够主动”等理由均不可采纳,需以职位公告中的客观标准为依据。
  3. 未保留完整记录
    → 包括每位应聘者的简历、面试记录、拒绝理由、招聘时间轴等,若无备存,将无法应对PERM审计(Audit)。
  4. 学历经验认定错误
    → 劳工部可视“多年工作经验”等同特定学历要求,若雇主草率拒绝该类申请人,申请将面临否决风险。

律师角色:从流程设计到风险防控的系统性介入

在PERM流程中,律师不应仅是表格填写者,而应作为法律合规顾问贯穿招聘全过程:

工作初期:

  • 协助雇主与员工明确职业类别与职责范围;
  • 准确匹配职业分类(SOC Code)与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PWD);
  • 确保职位描述既真实反映工作内容,又不“过度精细化”以排除潜在应聘者。

招聘阶段:

  • 审核广告内容合规性(符合20 CFR §656.17);
  • 指导雇主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广告(如State Workforce Agency网站、两份Sunday newspaper ads等);
  • 针对每一份简历提供筛选意见,帮助雇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当拒绝申请人;
  • 审核并整理整个招聘活动的合规记录,做好应对审计准备。

ETA-9089提交阶段:

  • 确保所有招聘过程资料与表格内容完全一致;
  • 预判高风险点,提前准备辩解材料;
  • 协助准备支持性文件以应对潜在补件(Audit)或上诉(BALCA)程序。

实际案例警示:招聘中“误招美国人”=一切归零

我们曾接手多个PERM失败后的二次申请案例,其失败原因几乎都集中于招聘环节:

案例一:
某科技公司为工程师职位发布招聘广告,HR收到若干不具硕士学历但拥有十年行业经验的应聘者,因未进行面试即统一拒绝,DOL认定存在“非客观排除”,PERM被驳回。

案例二:
某雇主未正确记录招聘流程时间轴、未保留面试记录,PERM审核中遇Audit,因证据不足直接被拒。

这些错误对于雇主而言只是流程延误,但对受益人而言,则可能因H-1B身份即将到期而失去继续在美工作的机会,后果严重。

PERM不仅是流程,更是策略与合规的比拼

职业移民绿卡申请不是H-1B的“自然延伸”,而是一个法律要求更高、审核更严格的全新过程。PERM流程中每一步均可能影响I-140与I-485的申请资格与时效。因此,企业与外籍员工应在启动PERM前就邀请专业律师介入,制定全面、合规、稳妥的申请方案。

联系我们

如果您是雇主,计划为外籍员工启动PERM流程;或您是H-1B员工,计划申请职业移民绿卡,欢迎联系Wang Law LLC,我们将为您提供定制化策略、招聘流程合规指导与全程代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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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D有效期为何只有三个月?9141获批后PERM申请时间节点解析

在美国职业移民 EB-2 或 EB-3 的 PERM 劳工认证流程中,DOL Form ETA-9141(即 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以下简称“PWD”) 的核准是第一步。然而,不少雇主或申请人发现,刚收到的 PWD 批复中“有效期(Validity Period)”只有短短 三个月,引发一系列担忧:

  • 是否必须在三个月内提交 PERM?
  • 有效期届满是否需要重新申请 PWD?
  • PWD 的有效期为何不同?

本文将从法规依据、实务操作和应对建议三个维度,系统解析 9141 的有效期及其对 PERM 时程的影响。

什么是 ETA-9141 有效期?

当美国劳工部(DOL)核准 Form ETA-9141 后,会在批复函中标明一个有效期区间(Validity Period),如:

VALIDITY PERIOD: 04/01/2024 – 06/30/2024

这段时间表示,雇主必须在此期间内完成 Job Order(州劳工局发的招聘广告)和其他广告投放,并在广告完成后尽快提交 ETA-9089 表格(即 PERM 申请)

二、法规依据:20 CFR §656.40(c)

根据联邦法规 20 CFR §656.40(c)

“The validity period of the prevailing wage shall be no less than 90 days and no more than 1 year from the determination date.”

翻译如下:

“工资标准的有效期不得少于90天,也不得超过1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DOL 有裁量权根据案件情况设定一个 90天至1年 不等的有效期。

为何只给三个月?常见原因如下

  1. 职位类别或行业波动性大
    某些职位市场工资变化频繁,DOL 会将有效期压缩至最低90天。
  2. 使用了特定地区或非标准工作地点
    如申请人职位跨多个州、或使用的是 MSA 较小或农村地区,DOL 有可能认为工资参考数据随时间波动大。
  3. 处理时间长导致DOL发出后自动缩短
    如果雇主申请时使用的是较早的起始日期,DOL 审批时间较久后,只剩三个月也属正常。

如何应对短期 PWD 有效期?

1. 立即启动招聘流程(Recruitment)

  • PWD 批准后应第一时间在州劳工局发布 Job Order;
  • 同时准备3个广告(两则报纸 + 内部/网络/行业广告);
  • 避免因广告流程耗时导致错过 PWD 有效期。

2. 记录广告开始和结束时间

  • 确保所有广告发布日期均在有效期内;
  • 广告完成后60天内必须提交 PERM(Form ETA-9089);
  • 即使有效期只有90天,仍有时间完成招聘流程。

3. 必要时重新申请 PWD

  • 如发现无法在90天内完成广告流程或准备 PERM 材料,可选择:
    • 提前重新提交 ETA-9141
    • 等待本轮有效期过期后再提交
    • 同步准备 PERM 其他文件以缩短第二次申请等待周期。

是否可以在有效期过后提交 PERM?

不可以。DOL 明确规定 PERM 所用的工资标准(PWD)必须在其有效期内使用。若使用过期的 PWD,PERM 会被拒绝或要求重新提交。

时间紧迫,流程需前置

9141 的有效期虽短,但并非无法应对。只要提前规划招聘时间表,协调律师、HR 与广告供应商及时启动流程,大多数情况都可在有效期内顺利提交 PERM。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雇主在申请 PWD 前就做好全流程时间安排,并在 PWD 批准后立即执行招聘计划,以确保雇佣计划不因行政流程延误而受阻。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专注美国职业移民 PERM 劳工认证申请、雇主合规与绿卡路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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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设公司能不能作为雇主帮助自己办理H1B-以律所为例解析

简答的答案: 是的,新设律所可以作为H-1B的雇主,关键在于满足以下条件:

自雇 (Self-Petition / 自雇H-1B)

自雇H-1B虽然理论上可能,但实务操作非常复杂,风险也大。要成功,自雇H-1B需要证明:

  1. USCIS关注的核心:

是否存在有效的雇主雇员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即使你是公司唯一的owner或founder,也要能证明:

  • 独立的监督机制(如Board of Directors、投资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你有“解雇”或控制权);
  • 公司是合法存在并有能力支付工资(即使还没有营业收入,也要有startup资金支持);
  • 有清晰的公司结构图、章程、Operating Agreement、投资合同等作为支撑;
  • H-1B职位是“专业职位”,与你的专业背景相符;
  • 可以展示公司未来的商业发展计划和用人需求。

风险点:

  • USCIS很可能会发RFE甚至直接拒绝;
  • 审查比常规雇主更严格。

雇员身份(由他人担任雇主,公司聘你为员工)

这种结构通常更稳妥,常见做法是:

  • 你不是公司的唯一owner,而是由其他人(如partner、投资人等)拥有或控股;
  • 公司聘你为员工担任特定岗位(如Managing Attorney、Legal Counsel等);
  • 保留书面记录显示你受公司管理,有上级或Board对你行使监督权;
  • 公司结构文件(Operating Agreement或Bylaws)说明你的职责范围和管理关系;
  • 公司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H-1B工资。

总结对比

形式可行性风险注意事项
自雇H-1B理论可行必须有独立监督结构,有详细商业计划
雇员形式实务更稳妥中低需清晰区分雇主与受雇人角色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如果想通过自己创办的新律所办理H-1B转身份的两种路径分析,分别为自雇形式雇员形式供你完整参考(注意这不是法律意见):

方案一:自雇形式(Sole Owner, Self-Sponsored H-1B

基本逻辑:你是新律所的唯一owner,同时也由该律所为你申请H-1B。这是目前最具挑战性的H-1B模式,需要小心设计“雇主-雇员关系”。

必备条件:

  1.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LLC/PC/PLLC/C-Corp等)
  2. 你是100%股东或创始人,但公司结构中存在对你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或机构,例如:
    • 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
    • 公司章程中指定的投资人有权罢免你或评估你绩效
    • 公司聘请了外部高级合伙人或Managing Partner监督你
  3. 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证据,需满足“控制权”要求(见Neufeld Memo, 2010)
  4. 有明确的职责、工资安排、公司运营计划、融资或客户来源

建议文书清单:

文件名称说明
H-1B支持信(Employer Support Letter强调职位与专业性,列明公司对你职位的控制机制
雇佣合同(Employment Agreement明确上下级关系、职责、薪资、评估方式
公司章程或Operating Agreement展示有权控制或监督你的机构/人
商业计划书包含服务范围、客户来源、盈利模型等
投资或资金证明如启动资金来源、银行流水等
Organizational Chart明确你在公司结构中的位置及监督人

风险提示:

  • 此类H-1B属于高审查类别,几乎必定收到RFE(要求补件)
  • USCIS对“你是否能控制自己”的审查非常严格
  • 建议准备大量第三方证据支撑公司真实运营

方案二:雇员形式(你作为合伙人聘请的雇员)

基本逻辑:你创办的新律所中还有其他股东或合伙人,不是你一人控股,你只是持股人之一,同时由公司聘请你作为Attorney(或其他岗位)。

优点:

  • USCIS对这种结构相对熟悉,成功率更高
  • 更容易证明有效的雇主-雇员关系
  • 雇主(律所)具备为你支付工资的能力
  • 你可以将自己定位为Managing Attorney / Legal Counsel / Associate

必备条件:

  1. 至少有一位与你无从属关系的联合创始人/投资人/股东,能够代表公司聘请你
  2. 公司运行基本启动(FEIN、Payroll、Business License等)
  3. 由他人签署雇佣合同、支持信,明确公司对你的职位控制
  4. 公司有明确的用人需求,且该职位符合“专业职位”定义

建议文书清单:

文件名称说明
H-1B支持信由非你本人签字,强调公司独立聘请你、职责合理
雇佣合同合法薪资、雇佣条款、岗位描述
Operating Agreement明确你不是唯一owner,股权比例展示
Business Plan展示用人计划和律所业务发展战略
税务和银行文件展示公司运营能力,能支付H-1B工资

风险提示:

  • 若实际由你主导公司运营,需注意不要留下“shadow control”(影子控制)的印象
  • Operating Agreement不能设计为你“说了算”,否则雇佣关系可能被质疑为伪造

实务建议

问题建议
你是否已成立公司?有的话查看Operating Agreement和Ownership Structure
有无合作伙伴?有合伙人结构更适合走“雇员形式”
你是否希望公司100%由你控制?如果是,建议加强自雇H-1B架构设计并谨慎准备材料
是否已有客户收入?有助于展示公司“真实运营”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是一家专注于美国和加拿大移民法、国际投资与商业法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丰富的H-1B、自雇签证、EB-5、E-2、NIW、L-1等类别申请经验。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

  • H-1B申请方案设计(自雇与合伙人路径)
  • 律所商业计划书撰写与结构优化
  • 雇佣合同、公司章程、LCA、雇主支持信等全套文件准备
  • 后续I-129递交与RFE应对

咨询电话:708-906-6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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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H-1B 签证持有者,有雇主,能否自己开律师事务所?

简短回答:你可以开设和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比如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但在没有额外授权的情况下,你不能在这个律所中担任“工作者”角色(例如提供法律服务、签文件、见客户、出庭等),因为你目前的 H-1B 身份只授权你为你现有的雇主工作。

可以做的事

  • 成立律所公司(LLP、APC、PLC等);
  • 担任投资人、创始人、股东;
  • 管理律所的运营(非工资性质的“被动投资行为”);
  • 拥有品牌和网站、雇佣律师为律所工作(你不能自己去执业);
  • 做股东分红,不发工资。

不能做的事(在没有额外授权前):

  • 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律所签署法律文件、出庭、出具法律意见;
  • 收取薪水或从事任何被视为“工作”性质的行为。

但你有两个可行方案来“参与律所执业”:

方案一:Concurrent H-1B(并行 H-1B)

  • 你现在已有一个雇主 A;
  • 你可以让你自己创办的律所 B 向 USCIS 申请一份 Concurrent H-1B
  • 律所必须具备“对你有监督权”的架构(见前文);
  • 成功后,你就可以“合法地”在自己律所执业、开案、做律师。

这个方案目前 USCIS 接受很多类似创业型申请,也适用于律所。

方案二:等你拿到绿卡后再全职执业

如果你未来打算申请绿卡,可以现在只是股东身份,一旦身份转换成绿卡持有者,就可以自由执业,无需移民身份限制。

加州律师特别注意:

你要在加州开律所,还需符合以下规定:

  • 你必须是加州州律师公会(State Bar of California)会员;
  • 律所名称和结构必须注册在州律协(如 LLP, APC);
  • 若你作为股东,其他合伙人必须也是加州律师;
  • 根据加州《职业行为规则》经营合规、避免利益冲突等问题。

总结:

情况可以吗?
成立律所、当老板/投资人✅ 可以
在律所执业、提供法律服务❌ 不可以(除非 concurrent H-1B)
自己律所给自己发工资❌ 不可以(视为未经授权工作)
开律所 + concurrent H-1B 并申请 USCIS 批准✅ 合法可行方案

法律理论基础

H-1B 的法律框架

《移民与国籍法》(INA)§101(a)(15)(H) & §214(c)(1)

  • H-1B 是非移民签证的一种,适用于“specialty occupations”;
  • 外籍员工必须有雇主支持申请,且工作内容、报酬与工作地点需符合申请时的条件;
  • 所有 H-1B 职业活动,必须由 雇主主导和控制(employer control)

雇主与员工的合法关系:USCIS 理论标准

USCIS Neufeld Memo (Jan. 8, 2010)

文件标题:“Determining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for H-1B Petitions”

该备忘录奠定了 USCIS 判定 H-1B 合法性的核心标准:

  • H-1B 雇主必须对受益人有“雇主控制权”(Right to Control)。
  • 哪怕是创业型公司或你自己创立的机构,只要符合以下因素,就可能被 USCIS 认定为合法雇主。

关键判定标准(简化版):

USCIS 考察要素含义
Supervision是否有他人监督工作
Work assignment是否有人能安排你做什么
Evaluation是否有人能评估你绩效
Hiring/Firing是否有人能雇佣或解雇你
Control over salary薪酬是否由公司决定

如果这些都由你自己控制(你是唯一股东/总经理/签字人),那么 USCIS 会视为 “self-employment”(自雇),从而不符合 H-1B 要求

Concurrent H-1B 的合法性来源

8 CFR §214.2(h)(2)(i)(H)

“An H-1B alien may work for more than one employer, but must have a petition approved for each employer.”

含义:

  • 法律允许持 H-1B 身份的外籍人士为多个雇主工作,只要每个雇主各自独立向 USCIS 提交 H-1B 申请
  • 所以你完全可以在维持原有雇主身份的同时,再由你创办的公司或律所作为 “第二雇主” 向 USCIS 申请 H-1B,这就是所谓的 Concurrent H-1B

注:这是很多创业型移民(包括律所创办人)使用的合法路径。


律所执业与加州职业行为规则

在你以律所身份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必须确保符合加州律协的规章制度。

Californi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5.4 – Financial and Professional Independence of a Lawyer

  • 禁止非律师拥有律所或干预律师专业判断;
  • 律所必须完全由持牌律师拥有、控制;
  • 即使你是投资人,也必须是注册律师才能实际控制律所。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6165 – §6171

  • 指定了加州可以设立的律所结构(如 LLP、APC);
  • 要求专业实体必须遵守 State Bar 注册与监管规范;
  • 允许律所以公司形式运营,只要所有控制人都是加州执业律师。

工资收入与税法考量

根据 IRS 的分类:

收入类型H-1B 是否可收说明
W-2 工资✅(限雇主支付)必须是有 USCIS 批准的雇主
分红/投资回报(K-1)可作为 passive income,不算 unauthorized work
1099 自由职业收入会被视为非法就业

因此,如果你未通过 Concurrent H-1B 批准,就以自己名义执业并收钱(1099),即构成非法工作(unauthorized employment),影响身份合法性甚至未来移民申请。

移民律师实务经验显示,最常被拒绝的原因是结构过于“单人控制”,看起来像是你雇佣了你自己。

理论基础条文 / 文件关键点
H-1B 身份控制INA §214(c)(1)必须受雇于真实雇主
Concurrent 合法性8 CFR §214.2(h)(2)(i)(H)可同时有多个雇主
控制关系判断USCIS Neufeld Memo (2010)五项控制指标
律所合规结构Rule 5.4 (CA Rules)律所必须由律师控制
收入类型合法性IRS 工资分类不能收 1099 自雇类报酬

结论: H-1B 律师不能直接从自己创办的律所领取工资,但可以通过 Concurrent H-1B 构建合法雇佣关系,在签证不失效前提下工作。

当你的律所有合法的证照,有管理机构和统筹文件,USCIS 在实务中是有可能批准这样的程序的。

法规链接:

如果想要合法创办律所,或需要我们协助编制 Concurrent H-1B 申请文件包、实操文本、商业计划或相关合约,欢迎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大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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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待决期间抽中H-1B怎么办?

对于处于庇护申请待决(Asylum Pending)状态的申请人来说,如果幸运地抽中H-1B签证,是否可以先通过“Consular Processing”方式保留H-1B身份呢?这是不少客户在现实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并探讨申请策略。

基本概念

1. Asylum Pending 状态是什么?

在提交I-589庇护申请之后,如果尚未获得批准或拒绝,申请人就处于“asylum pending”状态。这个状态通常不构成合法非移民身份(nonimmigrant status),但申请人可以合法居留于美国,并有资格申请EAD工作许可。

2. H-1B的基本流程

雇主为申请人提交I-129 H-1B申请时,可以选择两种处理方式:

  • Change of Status(COS):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直接转身份;
  • Consular Processing(CP):H-1B获批后,申请人需到美国境外的美领馆签证,然后以H-1B身份入境。

Asylum Pending 状态能否申请 Change of Status?

Change of Status 申请要求申请人在提交H-1B时具有有效非移民身份(如F-1、B-2、H-4等)。然而,Asylum Pending并不被视为一种“非移民身份”,因此大多数情况下:

  • USCIS 会 拒绝COS请求
  • 即使H-1B主申请获批,身份转换部分(I-94)将不会被批准。

这意味着,如果你是Asylum Pending状态,即使抽中H-1B,也无法通过COS方式在境内自动转换为H-1B身份。

那可以选Consular Processing吗?

答案是:可以,但要谨慎评估。

Consular Processing 不要求你在申请时拥有有效非移民身份,它只涉及是否有资格在海外美领馆申请并获得签证。因此,处于Asylum Pending状态的申请人理论上是可以通过Consular方式“保留”H-1B配额的

但重点来了:

你是否真的可以“回国”或去第三国签证,是一个实践层面的大问题

潜在风险与挑战

  1. 离境触发“离境罚则”
    • 如果你在没有合法身份的情况下在美停留超过180天或一年,离境可能触发3年或10年入境禁令(INA 212(a)(9)(B))。
    • 虽然Asylum Pending期间不算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但一旦I-589被拒且没有上诉或其他救济,unlawful presence可能从那一刻开始累计。
  2. 签证难度高
    • 曾经申请庇护的记录在签证申请中必须如实申报,领事官员可能会怀疑申请人有移民倾向,导致H-1B签证被拒。
    • 第三国签证可能存在不可预测的政治或领事风险。
  3. 有“Removal Proceedings”记录者风险更高
    • 如果你的庇护案已经被转到EOIR(移民法院),你已经处于递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中,即使抽中H-1B也很难离境后再顺利返美。

可行策略建议

建议雇主提交 H-1B 申请时直接选择“Consular Processing”方式:

  • 避免被拒Change of Status导致整个I-129被作废;
  • 保住名额,为未来可能的身份调整或离境签证留一条路。

保持庇护申请的持续有效,切勿随意撤回

  • 即使抽中H-1B,也不能贸然撤回庇护申请,除非你已经有安全可行的路径离境并获得签证。

探索调整身份的其他可能性

  • 如婚姻移民、NIW等身份转换路径;
  • 若有法律基础,尝试终止递解程序、提交Motion to Reopen或申请Advance Parole。

处于Asylum Pending状态的申请人如果抽中H-1B,是幸运的,但不能因此忽视其中隐藏的法律陷阱。Consular Processing方式理论上可行,但现实操作难度大、风险高。 在决定是否走这条路之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你的庇护案状态、是否曾触发非法滞留、是否已进入递解程序等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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