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1未婚夫/妻签证被拒并收到221(g)—是否I-129F会被撤销?

K-1未婚夫/妻签证(Fiancé(e) Visa)是美国移民法为美国公民的未婚配偶提供的非移民签证类型。申请流程由美国公民递交Form I-129F启动,一旦获批,由国家签证中心(NVC)转送至相应的美国驻外使领馆安排签证面谈。然而,部分K-1签证申请人在领馆面试后会收到一张白色纸质通知,注明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 221(g),签证暂时无法批准。这种情况常常引发申请人及其美国未婚配偶的焦虑,尤其是在没有被要求补交任何材料的情况下。

INA § 221(g)

法律依据:INA § 221(g)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21(g)条款(8 U.S.C. § 1201(g)):

“No visa…shall be issued to an alien…until the consular officer is satisfied that the alien is entitled to a nonimmigrant visa under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这意味着:除非签证官完全确信申请人符合签证条件,否则签证不得签发。221(g)并不代表最终拒签,而是暂缓决定(visa refusal under 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适用于需进一步审查的案件。

白色221(g)信件但无补件要求,可能情况分析:

  1. 行政审查(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
    最常见的情况是进入行政审查程序,涉及背景核查、安全调查等。该过程可能数周至数月不等。
  2. 初步否定结论但未形成正式拒签
    有时签证官认为材料不足或对关系真实性存疑,但没有确切证据支持拒签,也未列出明确补件要求。
  3. 潜在的“案件退回”(Return to USCIS)风险
    如果审查后,领事官仍认为签证不应发放,案件可能被退回NVC,再转送USCIS,建议撤销已批准的I-129F
  4. 未主动处理可能导致延误或沉没
    若申请人未主动跟进或未及时应对,有些案件可能长期停留在“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状态,延误团聚。

是否等于I-129F会被撤销?

非所有221(g)都会导致I-129F撤销

  • 只有当签证官正式决定不签发签证,并将案件退回至USCIS,并附上撤销建议(Recommendation for Revocation),才会触发I-129F重新审查;
  • USCIS会向请愿人发出“Notice of Intent to Revoke (NOIR)”,允许提交回应材料;
  • 若请愿人未作答,或答复未能消除疑虑,USCIS方可能正式撤销I-129F批准。

当事人应对策略

查询签证状态:

登录CEAC系统查询签证申请状态,若显示“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表明尚未有最终结论。

联系领事馆:

通过领事馆官网提供的联系方式(如email或客服系统)主动查询案件进展,并表达配合意愿。

保留全部通信记录与面试证据:

确保所有签证申请材料、面试通知、签证官回馈均妥善存档。如后续需提交说明或重申关系真实性,有据可循。

如接获NOIR,立即法律应对:

一旦案件被退回,建议立即寻求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协助,准备详细的回应包(reaffirmation packet),力争挽回已批准的I-129F。

作为移民法律服务机构,我们建议所有遇到221(g)情况的客户保持冷静并:

  • 定期查询CEAC系统状态;
  • 向领馆发送礼貌邮件寻求更新;
  • 准备好可能需要重新提交关系证据或补件的材料;
  • 在案件出现转折(如NOIR)时立即聘请律师处理;

联系我们

如您或家人正在经历类似的签证障碍,欢迎联系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我们的律师团队拥有丰富的K类签证应对经验,能为您提供:

  • 案件审查与风险评估
  • 与领事馆的沟通与跟进
  • NOIR回应与I-129F恢复申请
  • 关系真实性材料整合与培训

Chicago, IL | Toronto, ON
咨询电话:708-906-6999
电邮联系:david@wang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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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与L-1签证补件数量激增-移民局审查标准提高,申请人应如何应对

近来美国移民局(USCIS)在审理EB-5投资移民和L-1跨国公司内部调派签证时,补件通知(Request for Evidence, 简称RFE)的数量持续上升,且补件要求越来越细致和严苛。与前些年相比,移民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核查性提出了更高标准,特别是EB-5对资金来源的证据要求、L-1A对高管职责的细化、L-1B对专业知识的定义,均呈现出前所未有的严格态势。

本文将从EB-5、L-1A与L-1B三个角度出发,深入分析当前的补件趋势与实务应对策略,帮助申请人和企业主更好地掌握形势、做好准备、降低风险。

一、EB-5投资移民签证:从“证明资金合法”到“全面穿透追溯”

《EB-5改革与诚信法案》(2022年生效)极大地加强了移民局对资金来源、就业创造和项目运营的审查深度。当前EB-5补件主要集中于以下几类:

1. 资金来源追溯要求“穿透式透明”

USCIS不再接受仅凭个人陈述、赠与协议、公证书来证明资金合法来源。补件常要求提供:

  • 至少5年以上的个人所得税记录(包括配偶/赠与人);
  • 银行流水、汇款记录与资金转移路径图;
  • 资产变现证明(如房地产买卖合同、股票交易明细);
  • 赠与、继承资金还需提供赠与人或遗产方的税务及财务文件。

举例: 如果资金来自一笔股权出售,不仅需要说明这笔股权何时购入,还要提供股权凭证、买卖合同、交易对账单、资金进账记录,以及所得税申报。

2. 项目合法性与结构透明要求增强

移民局要求申请人对所投资的区域中心或直投项目提供详尽资料:

  • 公司设立文件、合伙协议、许可执照等;
  • 项目资本结构图与EB-5资金用途说明;
  • 与项目管理人的关系界定,以及退出机制文件。

3. 就业创造模型必须精确可证

不仅要说明创造10个全职就业岗位,还要提供:

  • 经济模型(如RIMS II、IMPLAN)说明逻辑;
  • 就业创造时间表与对应支出明细;
  • 就业岗位是否为“合格”岗位的佐证。

有同行引用Zhou v. USCIS 案例; Zhou v. USCIS(案号1:19-cv-02650)中裁定,移民局对EB-5申请人资金路径的要求超出法规授权,构成“任意与武断的行政行为”(arbitrary and capricious)。但是Zhou 案为处理资金周转操作提供了法律支持,但申请人仍必须提供出资人(如配偶、亲属)的合法资金来源证据,不能误认为第三方资金交换可完全规避举证责任。

Zhou v. USCIS 案例回顾:资金周转合规路径获得法院确认

案件要点:Zhou女士通过其丈夫在中国合法获得的人民币投资美国EB-5项目,并通过第三方货币兑换人(Wu先生)将人民币转换为美元。USCIS虽承认她人民币来源合法,但因Zhou未能进一步证明Wu的美元来源是否合法,而拒绝了I-526申请。

法院判决结论:

  • 法院认为法规仅要求投资人证明其“所获得资金”是合法的,而不要求追溯第三方兑换人或中介的资金来源;
  • Zhou已通过银行汇款记录、资金交换协议等材料,完成资金合法性与流转路径的举证义务;
  • USCIS要求她追溯第三方资金来源,属于不符合8 C.F.R. § 204.6 的过度解释,因此被认定为“任意和武断”;
  • 最终法院撤销移民局决定,发回重新审理。

本案裁定的核心仅在于 “申请人无需证明货币兑换人的收入来源”但仍需证明出资人(如丈夫)本身的资金来源是合法的。换言之,Zhou 案并非意味着申请人可以不提供全链条资金来源证明,而仅适用于“资金周转环节的合规方式”参考

二、L-1签证补件频率上升:L-1A与L-1B各有关注重点

L-1签证允许跨国公司将其海外员工调派至美国关联企业工作,分为两类:

  • L-1A:适用于调派高管或经理;
  • L-1B:适用于具有“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的技术或管理人员。

无论是首次申请、延期或变更雇主,移民局对L-1案件的实质审查均趋于细化。

(一)L-1A签证:高管或经理身份须“实质履职”

常见补件内容包括:

1. 高管或经理的职责细化证明

  • 日常工作的时间分配表;
  • 员工管理范围(数量、职位、监督内容);
  • 对公司预算、人事、政策制定是否拥有实际决策权。

2. 公司结构完整与职级关系证明

  • 组织结构图,标明申请人上下级、部门设置;
  • 员工名册与薪资支出表,反映团队规模;
  • 任职期间的会议纪要、签名文件、Email记录。

注意:仅担任“执行者”或“项目经理”不被视为高管/经理。申请人必须能证明其具有战略管理或监督功能。

(二)L-1B签证:对“专业知识”的定义愈发狭窄

移民局通常要求证明以下几点

  • 该知识是否为公司内部独有,是否无法从市场轻易获得;
  • 申请人如何运用该知识协助美方公司提升竞争力;
  • 提供内部培训材料、项目安排、技术文档等用于支持。

补件常见要求:

  • 专业知识对产品/服务不可替代的说明;
  • 项目分配表、出差记录、会议安排等体现其专业角色;
  • 技术文件、发明专利、参与研发历史等佐证资料。

实务应对建议:预判风险、提前布局

面对愈加严格的审查趋势,建议申请人从准备初期就采取下列策略:

1. 建立材料“证据链”,避免零散解释

  • 每一项主张(如资金来源、职位性质)都应附有原始文件+辅助说明+逻辑关联;
  • 所有时间节点应对齐,避免前后矛盾。

2. 提前识别潜在补件焦点

  • EB-5:是否有复杂资金路径、非市场化交易;
  • L-1A:是否真实承担管理职责;
  • L-1B:是否存在知识商品化倾向或可外包工作。

3. 请专业律师全程主办

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能在申请前预审材料、设定叙事逻辑、准备备用文件,并在收到补件通知后迅速准备高质量回应。随着美国移民局审查日趋严苛,EB-5和L-1签证申请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文件提交过程,而是一项高度专业、合规性极强的系统工程。越早准备、越精细构建证据链,越有可能避免RFE,或者在补件阶段快速、有效回应,确保最终获批。


关于我们|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总部位于芝加哥,在多伦多设有分部,专注于美国投资移民、高管签证与企业合规移民事务。我们为全球高净值客户、跨国公司及华人技术人员提供系统性、全流程的签证与绿卡法律服务。

📌 我们的服务涵盖:

  • EB-5区域中心与直投项目签证规划;
  • L-1A/L-1B调派签证及延期/转绿卡;
  • 补件应对策略与文件审查;
  • NIW国家利益豁免、H-1B、E-2等高端签证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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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有案件由美国执业律师主办
✔ 提供中英文双语服务
✔ 案件准备系统化、规范化,显著降低RFE率
✔ 曾协助数百名客户顺利通过EB-5、L-1等签证审批

欢迎联系我们,开启您的美国移民成功之路。

新设公司能不能作为雇主帮助自己办理H1B-以律所为例解析

简答的答案: 是的,新设律所可以作为H-1B的雇主,关键在于满足以下条件:

自雇 (Self-Petition / 自雇H-1B)

自雇H-1B虽然理论上可能,但实务操作非常复杂,风险也大。要成功,自雇H-1B需要证明:

  1. USCIS关注的核心:

是否存在有效的雇主雇员关系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即使你是公司唯一的owner或founder,也要能证明:

  • 独立的监督机制(如Board of Directors、投资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对你有“解雇”或控制权);
  • 公司是合法存在并有能力支付工资(即使还没有营业收入,也要有startup资金支持);
  • 有清晰的公司结构图、章程、Operating Agreement、投资合同等作为支撑;
  • H-1B职位是“专业职位”,与你的专业背景相符;
  • 可以展示公司未来的商业发展计划和用人需求。

风险点:

  • USCIS很可能会发RFE甚至直接拒绝;
  • 审查比常规雇主更严格。

雇员身份(由他人担任雇主,公司聘你为员工)

这种结构通常更稳妥,常见做法是:

  • 你不是公司的唯一owner,而是由其他人(如partner、投资人等)拥有或控股;
  • 公司聘你为员工担任特定岗位(如Managing Attorney、Legal Counsel等);
  • 保留书面记录显示你受公司管理,有上级或Board对你行使监督权;
  • 公司结构文件(Operating Agreement或Bylaws)说明你的职责范围和管理关系;
  • 公司账户有足够资金支付H-1B工资。

总结对比

形式可行性风险注意事项
自雇H-1B理论可行必须有独立监督结构,有详细商业计划
雇员形式实务更稳妥中低需清晰区分雇主与受雇人角色

根据我们的实践经验,如果想通过自己创办的新律所办理H-1B转身份的两种路径分析,分别为自雇形式雇员形式供你完整参考(注意这不是法律意见):

方案一:自雇形式(Sole Owner, Self-Sponsored H-1B

基本逻辑:你是新律所的唯一owner,同时也由该律所为你申请H-1B。这是目前最具挑战性的H-1B模式,需要小心设计“雇主-雇员关系”。

必备条件:

  1. 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LLC/PC/PLLC/C-Corp等)
  2. 你是100%股东或创始人,但公司结构中存在对你有实际控制权的人或机构,例如:
    • Board of Directors(董事会)
    • 公司章程中指定的投资人有权罢免你或评估你绩效
    • 公司聘请了外部高级合伙人或Managing Partner监督你
  3. 真实的雇主雇员关系证据,需满足“控制权”要求(见Neufeld Memo, 2010)
  4. 有明确的职责、工资安排、公司运营计划、融资或客户来源

建议文书清单:

文件名称说明
H-1B支持信(Employer Support Letter强调职位与专业性,列明公司对你职位的控制机制
雇佣合同(Employment Agreement明确上下级关系、职责、薪资、评估方式
公司章程或Operating Agreement展示有权控制或监督你的机构/人
商业计划书包含服务范围、客户来源、盈利模型等
投资或资金证明如启动资金来源、银行流水等
Organizational Chart明确你在公司结构中的位置及监督人

风险提示:

  • 此类H-1B属于高审查类别,几乎必定收到RFE(要求补件)
  • USCIS对“你是否能控制自己”的审查非常严格
  • 建议准备大量第三方证据支撑公司真实运营

方案二:雇员形式(你作为合伙人聘请的雇员)

基本逻辑:你创办的新律所中还有其他股东或合伙人,不是你一人控股,你只是持股人之一,同时由公司聘请你作为Attorney(或其他岗位)。

优点:

  • USCIS对这种结构相对熟悉,成功率更高
  • 更容易证明有效的雇主-雇员关系
  • 雇主(律所)具备为你支付工资的能力
  • 你可以将自己定位为Managing Attorney / Legal Counsel / Associate

必备条件:

  1. 至少有一位与你无从属关系的联合创始人/投资人/股东,能够代表公司聘请你
  2. 公司运行基本启动(FEIN、Payroll、Business License等)
  3. 由他人签署雇佣合同、支持信,明确公司对你的职位控制
  4. 公司有明确的用人需求,且该职位符合“专业职位”定义

建议文书清单:

文件名称说明
H-1B支持信由非你本人签字,强调公司独立聘请你、职责合理
雇佣合同合法薪资、雇佣条款、岗位描述
Operating Agreement明确你不是唯一owner,股权比例展示
Business Plan展示用人计划和律所业务发展战略
税务和银行文件展示公司运营能力,能支付H-1B工资

风险提示:

  • 若实际由你主导公司运营,需注意不要留下“shadow control”(影子控制)的印象
  • Operating Agreement不能设计为你“说了算”,否则雇佣关系可能被质疑为伪造

实务建议

问题建议
你是否已成立公司?有的话查看Operating Agreement和Ownership Structure
有无合作伙伴?有合伙人结构更适合走“雇员形式”
你是否希望公司100%由你控制?如果是,建议加强自雇H-1B架构设计并谨慎准备材料
是否已有客户收入?有助于展示公司“真实运营”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是一家专注于美国和加拿大移民法、国际投资与商业法的专业律师事务所。我们拥有丰富的H-1B、自雇签证、EB-5、E-2、NIW、L-1等类别申请经验。

我们可以为您提供:

  • H-1B申请方案设计(自雇与合伙人路径)
  • 律所商业计划书撰写与结构优化
  • 雇佣合同、公司章程、LCA、雇主支持信等全套文件准备
  • 后续I-129递交与RFE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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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H-1B 签证持有者,有雇主,能否自己开律师事务所?

简短回答:你可以开设和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比如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但在没有额外授权的情况下,你不能在这个律所中担任“工作者”角色(例如提供法律服务、签文件、见客户、出庭等),因为你目前的 H-1B 身份只授权你为你现有的雇主工作。

可以做的事

  • 成立律所公司(LLP、APC、PLC等);
  • 担任投资人、创始人、股东;
  • 管理律所的运营(非工资性质的“被动投资行为”);
  • 拥有品牌和网站、雇佣律师为律所工作(你不能自己去执业);
  • 做股东分红,不发工资。

不能做的事(在没有额外授权前):

  • 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律所签署法律文件、出庭、出具法律意见;
  • 收取薪水或从事任何被视为“工作”性质的行为。

但你有两个可行方案来“参与律所执业”:

方案一:Concurrent H-1B(并行 H-1B)

  • 你现在已有一个雇主 A;
  • 你可以让你自己创办的律所 B 向 USCIS 申请一份 Concurrent H-1B
  • 律所必须具备“对你有监督权”的架构(见前文);
  • 成功后,你就可以“合法地”在自己律所执业、开案、做律师。

这个方案目前 USCIS 接受很多类似创业型申请,也适用于律所。

方案二:等你拿到绿卡后再全职执业

如果你未来打算申请绿卡,可以现在只是股东身份,一旦身份转换成绿卡持有者,就可以自由执业,无需移民身份限制。

加州律师特别注意:

你要在加州开律所,还需符合以下规定:

  • 你必须是加州州律师公会(State Bar of California)会员;
  • 律所名称和结构必须注册在州律协(如 LLP, APC);
  • 若你作为股东,其他合伙人必须也是加州律师;
  • 根据加州《职业行为规则》经营合规、避免利益冲突等问题。

总结:

情况可以吗?
成立律所、当老板/投资人✅ 可以
在律所执业、提供法律服务❌ 不可以(除非 concurrent H-1B)
自己律所给自己发工资❌ 不可以(视为未经授权工作)
开律所 + concurrent H-1B 并申请 USCIS 批准✅ 合法可行方案

法律理论基础

H-1B 的法律框架

《移民与国籍法》(INA)§101(a)(15)(H) & §214(c)(1)

  • H-1B 是非移民签证的一种,适用于“specialty occupations”;
  • 外籍员工必须有雇主支持申请,且工作内容、报酬与工作地点需符合申请时的条件;
  • 所有 H-1B 职业活动,必须由 雇主主导和控制(employer control)

雇主与员工的合法关系:USCIS 理论标准

USCIS Neufeld Memo (Jan. 8, 2010)

文件标题:“Determining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for H-1B Petitions”

该备忘录奠定了 USCIS 判定 H-1B 合法性的核心标准:

  • H-1B 雇主必须对受益人有“雇主控制权”(Right to Control)。
  • 哪怕是创业型公司或你自己创立的机构,只要符合以下因素,就可能被 USCIS 认定为合法雇主。

关键判定标准(简化版):

USCIS 考察要素含义
Supervision是否有他人监督工作
Work assignment是否有人能安排你做什么
Evaluation是否有人能评估你绩效
Hiring/Firing是否有人能雇佣或解雇你
Control over salary薪酬是否由公司决定

如果这些都由你自己控制(你是唯一股东/总经理/签字人),那么 USCIS 会视为 “self-employment”(自雇),从而不符合 H-1B 要求

Concurrent H-1B 的合法性来源

8 CFR §214.2(h)(2)(i)(H)

“An H-1B alien may work for more than one employer, but must have a petition approved for each employer.”

含义:

  • 法律允许持 H-1B 身份的外籍人士为多个雇主工作,只要每个雇主各自独立向 USCIS 提交 H-1B 申请
  • 所以你完全可以在维持原有雇主身份的同时,再由你创办的公司或律所作为 “第二雇主” 向 USCIS 申请 H-1B,这就是所谓的 Concurrent H-1B

注:这是很多创业型移民(包括律所创办人)使用的合法路径。


律所执业与加州职业行为规则

在你以律所身份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必须确保符合加州律协的规章制度。

Californi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5.4 – Financial and Professional Independence of a Lawyer

  • 禁止非律师拥有律所或干预律师专业判断;
  • 律所必须完全由持牌律师拥有、控制;
  • 即使你是投资人,也必须是注册律师才能实际控制律所。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6165 – §6171

  • 指定了加州可以设立的律所结构(如 LLP、APC);
  • 要求专业实体必须遵守 State Bar 注册与监管规范;
  • 允许律所以公司形式运营,只要所有控制人都是加州执业律师。

工资收入与税法考量

根据 IRS 的分类:

收入类型H-1B 是否可收说明
W-2 工资✅(限雇主支付)必须是有 USCIS 批准的雇主
分红/投资回报(K-1)可作为 passive income,不算 unauthorized work
1099 自由职业收入会被视为非法就业

因此,如果你未通过 Concurrent H-1B 批准,就以自己名义执业并收钱(1099),即构成非法工作(unauthorized employment),影响身份合法性甚至未来移民申请。

移民律师实务经验显示,最常被拒绝的原因是结构过于“单人控制”,看起来像是你雇佣了你自己。

理论基础条文 / 文件关键点
H-1B 身份控制INA §214(c)(1)必须受雇于真实雇主
Concurrent 合法性8 CFR §214.2(h)(2)(i)(H)可同时有多个雇主
控制关系判断USCIS Neufeld Memo (2010)五项控制指标
律所合规结构Rule 5.4 (CA Rules)律所必须由律师控制
收入类型合法性IRS 工资分类不能收 1099 自雇类报酬

结论: H-1B 律师不能直接从自己创办的律所领取工资,但可以通过 Concurrent H-1B 构建合法雇佣关系,在签证不失效前提下工作。

当你的律所有合法的证照,有管理机构和统筹文件,USCIS 在实务中是有可能批准这样的程序的。

法规链接:

如果想要合法创办律所,或需要我们协助编制 Concurrent H-1B 申请文件包、实操文本、商业计划或相关合约,欢迎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大为律师事务所

  • 美国和加拿大扩展的专业移民和商务律所
  • 特色服务:移民实践,创业合规,律师执业运营指南
  • 网站:www.wanglaw.com
  • 邮箱:david@wanglaw.com

H-1B中签后流程与注意事项|2025完整申请指南

H-1B是美国非移民工作签证中最常见的类别,每年申请人数远超名额限制。2025财年的H-1B抽签注册已完成,中签者将进入最关键的“正式申请”阶段(Form I-129 Petition for a Nonimmigrant Worker)。

**重要提醒:**中签 ≠ 获批。只有在规定时间内递交完整、合规的I-129申请,并获USCIS批准,H-1B身份才算真正生效。

时间线总览(2025财年)

阶段日期 / 时限
正式申请开始2025年4月1日
正式申请截止2025年6月30日
最早入境时间2025年10月1日起(H-1B身份激活)
审理时间一般处理 2–6个月,加急处理 15日内审结

参考链接:USCIS H-1B Cap Season

H-1B正式申请流程详解

第一步:申请LCA(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

由雇主向美国劳工部(DOL)递交 ETA Form 9035E,声明工作地点、工资、职位名称等信息。

  • 审理时间:约5–7个工作日
  • 工资要求:不低于行业标准(Prevailing Wage)

参考链接:DOL FLAG系统(LCA提交入口
参考链接:工资标准查询工具(FLC Data Center

第二步:提交Form I-129(由雇主+律师完成

LCA获批后,雇主向USCIS递交I-129申请,附上所有雇主与申请人相关文件。

核心材料清单:

雇主部分:

  • 公司注册文件(营业执照/EIN)
  • 财务报表或银行证明
  • 职位说明书(含职责分解)
  • 与学历的对应分析说明(若专业不完全匹配)

员工部分:

  • 护照、生物页扫描
  • I-20表(如有F-1身份)
  • 学位证书、成绩单(英文)
  • 简历、推荐信
  • 实习或工作经历材料(如有)

参考链接:USCIS I-129 表格页面

第三步:USCIS审理

  • 普通审理时间:2–6个月(视中心繁忙程度)
  • 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15个日历日内出结果
    ✅ 可同时递交或后续补交

参考链接:Premium Processing 官方介绍

申请费用概览(2024/2025财年)

项目金额(USD)说明
Form I-129 申请费$780必交,标准申请费
反欺诈费(Anti-Fraud Fee)$500首次申请H-1B时支付
教育培训费(ACWIA Fee)$750 或 $1,500视公司员工人数决定(25人分界线)
Premium Processing(可选)$2,805加急处理服务
公共法案费(Public Law 114-113)$4,000(如适用)对H-1B员工比例超过50%的大公司征收

🔗 参考链接:USCIS 官方费用总表(Fee Schedule
常见错误与拒签风险点分析

错误1:职位名称与学历背景不符

USCIS会核查Job Title与申请人学历是否一致,不能随意填写

正确做法:
撰写清晰的职位说明,说明工作内容如何与学术背景匹配,必要时附学历评估报告(Academic Evaluation)

错误2:工资低于标准水平

提交的工资信息必须达到劳工部规定的Prevailing Wage标准,否则LCA将被拒。

正确做法:
使用FLC官网查询工资等级(Level 1–4),选择合适的工作地点及类别。

🔗 参考链接:FLC Wage Search Tool(工资标准)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

我们强烈建议中签者:

  1. 尽早启动准备流程(不要等到6月!)
  2. 由专业移民律师协助撰写职位说明、匹配学历、审核雇主资格
  3. 评估是否存在身份中断(如F-1过期)、出境旅行计划
  4. 预备美领馆签证预约与面试材料(若需海外激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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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入境因护照快过期导致I-94有效期缩短,怎么办?

许多H-1B签证持有人在成功获签后顺利入境美国,却发现自己的I-94停留期限远短于I-797批准时间。常见原因之一,就是护照的有效期不足。这类情况虽然不罕见,但若未及时处理,可能会影响在美合法身份、工作资格,甚至导致逾期滞留。

为什么I-94有效期比H-1B批准短?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和CBP(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标准操作:

外国人持非移民签证入境时,其在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8 C.F.R. § 214.1(a)(3)

因此,如果你的H-1B批准信(I-797)有效期是到2026年,但你入境时护照只有效到2025年1月,那么CBP有权只给你到2025年1月的I-94记录。

此时,即使你的H-1B身份本应持续更久,I-94才是决定你在美合法身份长度的关键文件。一旦I-94过期,就意味着你“失去身份”(out of status),可能影响后续延期、换雇主、绿卡申请等操作。

如何补救:两种合法方式

方案一:更换护照并重新出入境(最直接)

操作方式:

  1. 在美国境内向所在国领馆申请新护照;
  2. 携带新护照 + 有效H-1B签证 + I-797批准信,前往邻近国家(如加拿大、墨西哥);
  3. 再次入境美国时,CBP通常会按照I-797剩余时间重新签发I-94。

优点:

  • 快速解决,I-94立刻更新;
  • 不需向USCIS提交申请。

缺点:

  • 存在再入境风险;
  • 如H-1B签证页已过期,还需重新预约签证。

方案二:由雇主向USCIS申请H-1B身份延期(I-94延期)

适用前提:

  • 你的I-797批准仍有效;
  • 你在I-94过期前仍在美国境内;
  • 你不便或不愿出境。

操作方式:

  • 由雇主向USCIS提交 Form I-129(H-1B Petition)
  • 申请目的:不是更换工作,而是 “延长身份期限”(extension of stay)
  • 若你有家属(H-4),也可一并递交 Form I-539 申请延长他们的身份。

最新官方费用(2024年4月起生效)

  • I-129 基本费:$780(小型企业)或 $1385(非小企业/高工资岗位)
  • ACWIA培训费:$1500(或$750,视雇主规模)
  • 反欺诈费:$500
  • 可选加急处理费(15天):$2805
    (请以 USCIS官网 最新通知为准)

优点:

  • 不需出境;
  • 可申请加急处理。

缺点:

  • 费用较高;
  • 申请通过前无法获得新I-94。

注意事项: 此类申请一旦批准,I-797附带的新I-94页将更新为完整的停留期限(通常延长至原H-1B批准日期)。

常见问题解答

如果我I-94已经过期了怎么办?

如果你I-94已经过期但仍在美国境内,属于“失去身份”,建议尽快请雇主提交I-129,同时附上**Nunc Pro Tunc(追溯性恢复身份)**请求,但审批有一定不确定性。

可以自己申请I-94延期吗?

不可以。**H-1B身份的延期只能由雇主通过I-129提出。**个人无法单独提交I-539延期H-1B身份。

I-94才是决定你身份的关键!

入境时I-94的有效期决定你是否处于合法H-1B身份,即使你持有的I-797批准时间很长也无济于事。因此:

>>入境后第一时间查询你的I-94记录(https://i94.cbp.dhs.gov)
>>检查护照有效期,确保不会影响身份
>>提前规划是否需要出入境或申请延期

如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尽早联系移民律师评估风险,并制定合适的补救策略。


如您有其他关于H-1B身份维护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于为雇主与雇员提供高效、合规的移民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