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移民法律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在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简称BIA)作出不利裁决后,选择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请愿(Petition for Review, 简称PFR)。但与此同时,如当事人希望基于新证据、身份变更或人道原因继续争取,则可能考虑向BIA提出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 MTR)。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BIA裁决后、案件已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期间,是否还可以向BIA申请重新开案?
BIA重新开案动议的基本规则
依据《联邦法规》第8篇(8 C.F.R. § 1003.2(c)),当事人在BIA作出最终裁定后,通常有权在90天内提出一次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存在重要的新证据,且该证据在原审时无法获得;
-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代理律师疏忽错过了重要程序;
- 有资格进行身份调整(如婚姻、U签证、VAWA等);
- 或请求BIA行使其**自主职权(sua sponte)**进行重新开案。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与管辖权转移
当当事人对BIA裁决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PFR时,案件的司法审查管辖权将随之发生转移。
根据《美国法典》第8编 §1252(8 U.S.C. § 1252),此时联邦法院拥有该案件的上诉管辖权,BIA原则上将不再处理该案件的其他程序,除非特殊情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丧失了在BIA阶段重新开案的可能性。事实上,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可以在联邦上诉期间向BIA寻求重新开案的处理。
联邦上诉期间向BIA申请重新开案的三种路径
路径一:向联邦法院申请“发还管辖权”(Remand)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稳妥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向联邦巡回法院提交一份“动议发还”(Motion to Remand),请求法院暂时将案件发回BIA以审理新的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应包含:
- Motion to Remand 正文;
- 拟提交至BIA的Motion to Reopen草案;
- 新证据说明、法律依据及当事人宣誓陈述;
- 通常建议先与政府律师(DHS)沟通取得不反对意见(unopposed motion)。
如果联邦法院批准该动议,BIA将重新取得案件处理权限并审查当事人的动议。
路径二:直接向BIA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并说明联邦上诉状态
在部分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BIA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同时在动议中主动说明:
- 案件目前已提交联邦巡回法院(附上PFR案号);
- 请求BIA先“暂缓处理”或待法院同意后再行决定;
- 或说明已就发还管辖权向联邦法院提出动议或计划提出。
这类操作可能面临BIA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拒绝,但若BIA认为案件确有必要,也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进展说明后再作决定。
路径三:请求BIA行使自主权(Sua Sponte Reopening)
虽然较为罕见,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超过90天期限或案件正在联邦法院上诉,BIA仍可基于其自主裁量权(sua sponte)重新开案。
该请求通常需强调:
- 案件存在明显程序性错误;
- 出现极为特殊或人道原因(如家庭暴力、严重健康危机);
- 或新证据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例如:
“We respectfully request the BIA to exercise its sua sponte authority to reopen this matter due to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and compelling humanitarian concerns.”
此路径不依赖法定时限,但获批概率较低,需高度定制化支持材料。
实务建议的同步操作与策略部署
若您已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同时希望向BIA提交重新开案动议,请务必考虑以下策略:
操作节点 | 建议处理方式 |
---|
BIA裁决后90天内 | 如有新证据,应立即准备动议草案 |
已提起PFR | 向联邦法院申请发还;或附函告知BIA目前上诉状态 |
限期即将届满 | 评估sua sponte请求可能性并尽快提交 |
同时操作两个司法机关(BIA + 联邦法院)存在高度程序协调问题,务必由熟悉移民诉讼流程的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在BIA败诉后进入联邦上诉阶段,很多申请人误以为BIA程序完全终结,事实上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仍有机会提出重新开案。关键在于:
- 正确判断管辖权状态;
- 及时提交符合法规的动议材料;
- 并与联邦法院、BIA之间实现程序上的配合与衔接。
若您正面临类似法律处境,建议尽早咨询我们的移民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失去进一步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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