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联邦法院司法审查

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解读-Xirum 案中如何判断“极端困难”

2025年6月,第1巡回上诉法院在案件 (第一巡回法院的辖区包括: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缅因州(Maine);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波多黎各(Puerto Rico)and 罗德岛(Rhode Island) 对Xirum v. Bondi, No. 24-1413 中发布了一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判决。该案围绕移民法中《递解取消》(Cancellation of Removal)制度下,是否存在“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极端和异常困难)展开。本案不仅再次明确了适用标准的高度严苛,也提醒律师和申请人:家庭分离、教育下降、经济困难等因素,如果缺乏具体化和累积效应的证据,往往不足以跨越法定门槛。

案件背景

  • 申请人:Jacinto Xiquin Xirum 与 Bartola Romero Santos,是一对在美国居住多年的夫妻,有两个美国公民子女。
  • 救济请求:依据 8 U.S.C. § 1229b(b)(1),申请递解取消(Cancellation of Removal),理由是其被递解将会对其美国公民子女造成“极端异常困难”。
  • 案件历史发展
    • 2018年:DHS发起递解程序;
    • 2019年:移民法官(IJ)裁定不符合“困难标准”;
    • 2024年:移民上诉委员会(BIA)维持原裁定;
    • 2025年:向联邦第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适用与法院分析

1. 标准依据:Monreal-Aguinaga 案

法院确认适用 BIA 判例 Matter of Monreal-Aguinaga, 23 I. & N. Dec. 56 (BIA 2001),标准如下:

“只有当困难远远超出通常的家庭分离或生活条件降低的情形,才构成‘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此外,法院引用Tacuri-Tacuri v. GarlandGonzalez Recinas 等一系列判例,重申:“该标准本就设定为难以达成的高门槛”。

2. 申请人提出的困难主张

  • 两名子女均为美国公民;
  • 一名子女“正准备上大学”,被递解将破坏其教育“梦想”;
  • 孩子从未离开美国,对墨西哥/危地马拉语言环境和社会环境陌生;
  • 经济状况不佳,若被递解将无法支持子女生活;
  • 迁回国会暴露在“高犯罪与暴力风险”中。

3. 法院裁定:困难未达“极端异常”标准;法院支持政府意见,理由如下:

  • 申请人虽有家庭困难,但无一项因素具体证明影响超过常规递解所带来的困难
  • 子女西班牙语流利、无学习障碍,未能证明他们在危地马拉/墨西哥不能继续教育;
  • 家庭拥有墨西哥房产、申请人健康、可工作;
  • 申请人对所谓“高犯罪风险”没有提供具体如何影响子女的证据;
  • IJ 和 BIA 均明确表示已经“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上诉人未能反驳这一点。

最终,法院部分因属“事实判断”缺乏司法审查权而驳回,其他部分则裁定政府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依法驳回诉请。

实务影响与建议

(1)标准极高,家庭困难不等于法律困难

本案再次确认:即使家庭有公民子女、经济困难、语言障碍,也可能不构成法定“极端异常困难”。很多申请人误以为“有美国公民孩子”就能保住身份,但在联邦法院看来,只有孩子会遭受“远超一般性分离之痛苦”的影响,才可能达标。

(2)证据必须具体化、个性化、累积呈现

律师在准备 EOIR-42B 或相关撤销递解案时,需要强调:

  • 子女如患有 慢性病、精神障碍、特殊教育需求
  • 量化困难:提供经济账单、医学报告、心理评估、教育专家意见;
  • 解释子女如“失去某项关键教育/治疗资源”将面临不可逆后果。

(3)必须在EOIR阶段就打好证据基础

法院不会在BIA以后的程序中重新审查证据充分性,尤其是“事实判断”部分几乎无法上诉,律师需确保在移民法官处就提交完整、可信、清晰的证据档案。

Xirum v. Bondi 是一个“典型却失败”的递解取消案例——不是因为申请人不真实、不努力,而是因为证据缺乏个性化与足够影响力。它提醒我们,在当前移民审查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下,程序早期的专业介入和战略证据设计,才是移民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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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Understanding the Legal Standard for “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以下判例为理解移民法中“极端异常困难”标准的演变与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1. Matter of Monreal-Aguinaga, 23 I. & N. Dec. 56 (BIA 2001)
     确立“极端异常困难”标准的核心案例 阅读原文(PDF)
  2. Matter of Gonzalez Recinas, 23 I. & N. Dec. 467 (BIA 2002)
      少数成功申请案例,强调家庭整体影响与单亲母亲因素 阅读原文(PDF)
  3. Matter of Andazola-Rivas, 23 I. & N. Dec. 319 (BIA 2002)
    教育机会下降、经济压力不足以单独构成极端困难; 阅读原文(PDF)
  4. Tacuri-Tacuri v. Garland, 998 F.3d 466 (1st Cir. 2021)
     明确“高门槛”标准,困难必须显著超出常规家庭分离; 阅读判决全文
  5. Wilkinson v. Garland, 601 U.S. 209 (2024)
    美国最高法院限制联邦法院对事实层面裁决的干预
  6. Figueroa v. Garland, 119 F.4th 160 (1st Cir. 2024)
     确认法院对BIA裁量评估应采取尊重性审查标准;
  7. Escobar v. Garland, 122 F.4th 465 (1st Cir. 2024)
     明确法院可同时审查BIA与移民法官裁定;

BIA裁决被拒后,案件已向联邦法院上诉,是否还能申请重新开案

在移民法律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在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简称BIA)作出不利裁决后,选择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请愿(Petition for Review, 简称PFR)。但与此同时,如当事人希望基于新证据、身份变更或人道原因继续争取,则可能考虑向BIA提出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 MTR)。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BIA裁决后、案件已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期间,是否还可以向BIA申请重新开案?

BIA重新开案动议的基本规则

依据《联邦法规》第8篇(8 C.F.R. § 1003.2(c)),当事人在BIA作出最终裁定后,通常有权在90天内提出一次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存在重要的新证据,且该证据在原审时无法获得;
  •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代理律师疏忽错过了重要程序;
  • 有资格进行身份调整(如婚姻、U签证、VAWA等);
  • 或请求BIA行使其**自主职权(sua sponte)**进行重新开案。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与管辖权转移

当当事人对BIA裁决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PFR时,案件的司法审查管辖权将随之发生转移。

根据《美国法典》第8编 §1252(8 U.S.C. § 1252),此时联邦法院拥有该案件的上诉管辖权,BIA原则上将不再处理该案件的其他程序,除非特殊情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丧失了在BIA阶段重新开案的可能性。事实上,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可以在联邦上诉期间向BIA寻求重新开案的处理。

联邦上诉期间向BIA申请重新开案的三种路径

路径一:向联邦法院申请“发还管辖权”(Remand)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稳妥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向联邦巡回法院提交一份“动议发还”(Motion to Remand),请求法院暂时将案件发回BIA以审理新的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应包含:

  • Motion to Remand 正文;
  • 拟提交至BIA的Motion to Reopen草案;
  • 新证据说明、法律依据及当事人宣誓陈述;
  • 通常建议先与政府律师(DHS)沟通取得不反对意见(unopposed motion)。

如果联邦法院批准该动议,BIA将重新取得案件处理权限并审查当事人的动议。

路径二:直接向BIA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并说明联邦上诉状态

在部分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BIA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同时在动议中主动说明:

  • 案件目前已提交联邦巡回法院(附上PFR案号);
  • 请求BIA先“暂缓处理”或待法院同意后再行决定;
  • 或说明已就发还管辖权向联邦法院提出动议或计划提出。

这类操作可能面临BIA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拒绝,但若BIA认为案件确有必要,也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进展说明后再作决定。

路径三:请求BIA行使自主权(Sua Sponte Reopening)

虽然较为罕见,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超过90天期限或案件正在联邦法院上诉,BIA仍可基于其自主裁量权(sua sponte)重新开案。

该请求通常需强调:

  • 案件存在明显程序性错误;
  • 出现极为特殊或人道原因(如家庭暴力、严重健康危机);
  • 或新证据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例如:

“We respectfully request the BIA to exercise its sua sponte authority to reopen this matter due to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and compelling humanitarian concerns.”

此路径不依赖法定时限,但获批概率较低,需高度定制化支持材料。

实务建议的同步操作与策略部署

若您已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同时希望向BIA提交重新开案动议,请务必考虑以下策略:

操作节点建议处理方式
BIA裁决后90天内如有新证据,应立即准备动议草案
已提起PFR向联邦法院申请发还;或附函告知BIA目前上诉状态
限期即将届满评估sua sponte请求可能性并尽快提交

同时操作两个司法机关(BIA + 联邦法院)存在高度程序协调问题,务必由熟悉移民诉讼流程的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在BIA败诉后进入联邦上诉阶段,很多申请人误以为BIA程序完全终结,事实上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仍有机会提出重新开案。关键在于:

  • 正确判断管辖权状态;
  • 及时提交符合法规的动议材料;
  • 并与联邦法院、BIA之间实现程序上的配合与衔接。

若您正面临类似法律处境,建议尽早咨询我们的移民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失去进一步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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