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H-1B 签证持有者,有雇主,能否自己开律师事务所?

律师H-1B 签证持有者,有雇主,能否自己开律师事务所?

简短回答:你可以开设和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比如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但在没有额外授权的情况下,你不能在这个律所中担任“工作者”角色(例如提供法律服务、签文件、见客户、出庭等),因为你目前的 H-1B 身份只授权你为你现有的雇主工作。

可以做的事

  • 成立律所公司(LLP、APC、PLC等);
  • 担任投资人、创始人、股东;
  • 管理律所的运营(非工资性质的“被动投资行为”);
  • 拥有品牌和网站、雇佣律师为律所工作(你不能自己去执业);
  • 做股东分红,不发工资。

不能做的事(在没有额外授权前):

  • 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律所签署法律文件、出庭、出具法律意见;
  • 收取薪水或从事任何被视为“工作”性质的行为。

但你有两个可行方案来“参与律所执业”:

方案一:Concurrent H-1B(并行 H-1B)

  • 你现在已有一个雇主 A;
  • 你可以让你自己创办的律所 B 向 USCIS 申请一份 Concurrent H-1B
  • 律所必须具备“对你有监督权”的架构(见前文);
  • 成功后,你就可以“合法地”在自己律所执业、开案、做律师。

这个方案目前 USCIS 接受很多类似创业型申请,也适用于律所。

方案二:等你拿到绿卡后再全职执业

如果你未来打算申请绿卡,可以现在只是股东身份,一旦身份转换成绿卡持有者,就可以自由执业,无需移民身份限制。

加州律师特别注意:

你要在加州开律所,还需符合以下规定:

  • 你必须是加州州律师公会(State Bar of California)会员;
  • 律所名称和结构必须注册在州律协(如 LLP, APC);
  • 若你作为股东,其他合伙人必须也是加州律师;
  • 根据加州《职业行为规则》经营合规、避免利益冲突等问题。

总结:

情况可以吗?
成立律所、当老板/投资人✅ 可以
在律所执业、提供法律服务❌ 不可以(除非 concurrent H-1B)
自己律所给自己发工资❌ 不可以(视为未经授权工作)
开律所 + concurrent H-1B 并申请 USCIS 批准✅ 合法可行方案

法律理论基础

H-1B 的法律框架

《移民与国籍法》(INA)§101(a)(15)(H) & §214(c)(1)

  • H-1B 是非移民签证的一种,适用于“specialty occupations”;
  • 外籍员工必须有雇主支持申请,且工作内容、报酬与工作地点需符合申请时的条件;
  • 所有 H-1B 职业活动,必须由 雇主主导和控制(employer control)

雇主与员工的合法关系:USCIS 理论标准

USCIS Neufeld Memo (Jan. 8, 2010)

文件标题:“Determining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for H-1B Petitions”

该备忘录奠定了 USCIS 判定 H-1B 合法性的核心标准:

  • H-1B 雇主必须对受益人有“雇主控制权”(Right to Control)。
  • 哪怕是创业型公司或你自己创立的机构,只要符合以下因素,就可能被 USCIS 认定为合法雇主。

关键判定标准(简化版):

USCIS 考察要素含义
Supervision是否有他人监督工作
Work assignment是否有人能安排你做什么
Evaluation是否有人能评估你绩效
Hiring/Firing是否有人能雇佣或解雇你
Control over salary薪酬是否由公司决定

如果这些都由你自己控制(你是唯一股东/总经理/签字人),那么 USCIS 会视为 “self-employment”(自雇),从而不符合 H-1B 要求

Concurrent H-1B 的合法性来源

8 CFR §214.2(h)(2)(i)(H)

“An H-1B alien may work for more than one employer, but must have a petition approved for each employer.”

含义:

  • 法律允许持 H-1B 身份的外籍人士为多个雇主工作,只要每个雇主各自独立向 USCIS 提交 H-1B 申请
  • 所以你完全可以在维持原有雇主身份的同时,再由你创办的公司或律所作为 “第二雇主” 向 USCIS 申请 H-1B,这就是所谓的 Concurrent H-1B

注:这是很多创业型移民(包括律所创办人)使用的合法路径。


律所执业与加州职业行为规则

在你以律所身份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必须确保符合加州律协的规章制度。

Californi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5.4 – Financial and Professional Independence of a Lawyer

  • 禁止非律师拥有律所或干预律师专业判断;
  • 律所必须完全由持牌律师拥有、控制;
  • 即使你是投资人,也必须是注册律师才能实际控制律所。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6165 – §6171

  • 指定了加州可以设立的律所结构(如 LLP、APC);
  • 要求专业实体必须遵守 State Bar 注册与监管规范;
  • 允许律所以公司形式运营,只要所有控制人都是加州执业律师。

工资收入与税法考量

根据 IRS 的分类:

收入类型H-1B 是否可收说明
W-2 工资✅(限雇主支付)必须是有 USCIS 批准的雇主
分红/投资回报(K-1)可作为 passive income,不算 unauthorized work
1099 自由职业收入会被视为非法就业

因此,如果你未通过 Concurrent H-1B 批准,就以自己名义执业并收钱(1099),即构成非法工作(unauthorized employment),影响身份合法性甚至未来移民申请。

移民律师实务经验显示,最常被拒绝的原因是结构过于“单人控制”,看起来像是你雇佣了你自己。

理论基础条文 / 文件关键点
H-1B 身份控制INA §214(c)(1)必须受雇于真实雇主
Concurrent 合法性8 CFR §214.2(h)(2)(i)(H)可同时有多个雇主
控制关系判断USCIS Neufeld Memo (2010)五项控制指标
律所合规结构Rule 5.4 (CA Rules)律所必须由律师控制
收入类型合法性IRS 工资分类不能收 1099 自雇类报酬

结论: H-1B 律师不能直接从自己创办的律所领取工资,但可以通过 Concurrent H-1B 构建合法雇佣关系,在签证不失效前提下工作。

当你的律所有合法的证照,有管理机构和统筹文件,USCIS 在实务中是有可能批准这样的程序的。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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