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短回答:你可以开设和拥有自己的律师事务所(比如作为股东、投资人、合伙人),但在没有额外授权的情况下,你不能在这个律所中担任“工作者”角色(例如提供法律服务、签文件、见客户、出庭等),因为你目前的 H-1B 身份只授权你为你现有的雇主工作。
你可以做的事:
- 成立律所公司(LLP、APC、PLC等);
- 担任投资人、创始人、股东;
- 管理律所的运营(非工资性质的“被动投资行为”);
- 拥有品牌和网站、雇佣律师为律所工作(你不能自己去执业);
- 做股东分红,不发工资。
你不能做的事(在没有额外授权前):
- 给客户提供法律服务;
- 代表律所签署法律文件、出庭、出具法律意见;
- 收取薪水或从事任何被视为“工作”性质的行为。
但你有两个可行方案来“参与律所执业”:
方案一:Concurrent H-1B(并行 H-1B)
- 你现在已有一个雇主 A;
- 你可以让你自己创办的律所 B 向 USCIS 申请一份 Concurrent H-1B;
- 律所必须具备“对你有监督权”的架构(见前文);
- 成功后,你就可以“合法地”在自己律所执业、开案、做律师。
这个方案目前 USCIS 接受很多类似创业型申请,也适用于律所。
方案二:等你拿到绿卡后再全职执业
如果你未来打算申请绿卡,可以现在只是股东身份,一旦身份转换成绿卡持有者,就可以自由执业,无需移民身份限制。
加州律师特别注意:
你要在加州开律所,还需符合以下规定:
- 你必须是加州州律师公会(State Bar of California)会员;
- 律所名称和结构必须注册在州律协(如 LLP, APC);
- 若你作为股东,其他合伙人必须也是加州律师;
- 根据加州《职业行为规则》经营合规、避免利益冲突等问题。
总结:
情况 | 可以吗? |
---|
成立律所、当老板/投资人 | ✅ 可以 |
在律所执业、提供法律服务 | ❌ 不可以(除非 concurrent H-1B) |
自己律所给自己发工资 | ❌ 不可以(视为未经授权工作) |
开律所 + concurrent H-1B 并申请 USCIS 批准 | ✅ 合法可行方案 |
法律理论基础
H-1B 的法律框架
《移民与国籍法》(INA)§101(a)(15)(H) & §214(c)(1)
- H-1B 是非移民签证的一种,适用于“specialty occupations”;
- 外籍员工必须有雇主支持申请,且工作内容、报酬与工作地点需符合申请时的条件;
- 所有 H-1B 职业活动,必须由 雇主主导和控制(employer control)。
雇主与员工的合法关系:USCIS 理论标准
USCIS Neufeld Memo (Jan. 8, 2010)
文件标题:“Determining Employer-Employee Relationship for H-1B Petitions”
该备忘录奠定了 USCIS 判定 H-1B 合法性的核心标准:
- H-1B 雇主必须对受益人有“雇主控制权”(Right to Control)。
- 哪怕是创业型公司或你自己创立的机构,只要符合以下因素,就可能被 USCIS 认定为合法雇主。
关键判定标准(简化版):
USCIS 考察要素 | 含义 |
---|
Supervision | 是否有他人监督工作 |
Work assignment | 是否有人能安排你做什么 |
Evaluation | 是否有人能评估你绩效 |
Hiring/Firing | 是否有人能雇佣或解雇你 |
Control over salary | 薪酬是否由公司决定 |
如果这些都由你自己控制(你是唯一股东/总经理/签字人),那么 USCIS 会视为 “self-employment”(自雇),从而不符合 H-1B 要求。
Concurrent H-1B 的合法性来源
8 CFR §214.2(h)(2)(i)(H)
“An H-1B alien may work for more than one employer, but must have a petition approved for each employer.”
含义:
- 法律允许持 H-1B 身份的外籍人士为多个雇主工作,只要每个雇主各自独立向 USCIS 提交 H-1B 申请;
- 所以你完全可以在维持原有雇主身份的同时,再由你创办的公司或律所作为 “第二雇主” 向 USCIS 申请 H-1B,这就是所谓的 Concurrent H-1B。
注:这是很多创业型移民(包括律所创办人)使用的合法路径。
律所执业与加州职业行为规则
在你以律所身份提供法律服务之前,必须确保符合加州律协的规章制度。
California Rules of Professional Conduct:
>>Rule 5.4 – Financial and Professional Independence of a Lawyer
- 禁止非律师拥有律所或干预律师专业判断;
- 律所必须完全由持牌律师拥有、控制;
- 即使你是投资人,也必须是注册律师才能实际控制律所。
>>Business and Professions Code §6165 – §6171
- 指定了加州可以设立的律所结构(如 LLP、APC);
- 要求专业实体必须遵守 State Bar 注册与监管规范;
- 允许律所以公司形式运营,只要所有控制人都是加州执业律师。
工资收入与税法考量
根据 IRS 的分类:
收入类型 | H-1B 是否可收 | 说明 |
---|
W-2 工资 | ✅(限雇主支付) | 必须是有 USCIS 批准的雇主 |
分红/投资回报(K-1) | ✅ | 可作为 passive income,不算 unauthorized work |
1099 自由职业收入 | ❌ | 会被视为非法就业 |
因此,如果你未通过 Concurrent H-1B 批准,就以自己名义执业并收钱(1099),即构成非法工作(unauthorized employment),影响身份合法性甚至未来移民申请。
移民律师实务经验显示,最常被拒绝的原因是结构过于“单人控制”,看起来像是你雇佣了你自己。
理论基础 | 条文 / 文件 | 关键点 |
---|
H-1B 身份控制 | INA §214(c)(1) | 必须受雇于真实雇主 |
Concurrent 合法性 | 8 CFR §214.2(h)(2)(i)(H) | 可同时有多个雇主 |
控制关系判断 | USCIS Neufeld Memo (2010) | 五项控制指标 |
律所合规结构 | Rule 5.4 (CA Rules) | 律所必须由律师控制 |
收入类型合法性 | IRS 工资分类 | 不能收 1099 自雇类报酬 |
结论: H-1B 律师不能直接从自己创办的律所领取工资,但可以通过 Concurrent H-1B 构建合法雇佣关系,在签证不失效前提下工作。
当你的律所有合法的证照,有管理机构和统筹文件,USCIS 在实务中是有可能批准这样的程序的。
法规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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