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申请人基于与美国公民的婚姻关系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却因USCIS发出矛盾通知而错失面谈机会,最终导致申请被拒,在递交Form I-290B上诉或动议后,又收到了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NTA),该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法规与案例,探讨是否可以申请关庭(motion to terminate removal proceedings),以争取案件重新回归USCIS审理。我们近期代理的一位客户,其身份调整申请(I-485)基于与美国公民的真实婚姻关系。然而,USCIS在同一日分别发出两封信件:一封是通知其参加绿卡面谈的信,另一封却是面谈取消通知。该客户误以为面谈已取消,未能按时出席,最终导致I-485申请被拒。客户随后及时提交了Form I-290B(动议重新审理),但不久之后,收到了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NTA),理由是“逾期滞留”。
法律问题
当I-485因误导性通知被拒、I-290B尚在审理中,而EOIR发出NTA,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终止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分析
一、I-485被拒是否必然触发遣返程序?
根据 8 C.F.R. § 245.2(a)(5)(ii),如果I-485申请被拒,且申请人此时不再具有合法身份,USCIS可发起遣返程序(issue a Notice to Appear)。但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发起NTA,也未排除申请人通过上诉动议(如I-290B)纠正程序性错误。
二、I-290B pending 是否构成关庭理由?
BIA在**Matter of Yauri, 25 I&N Dec. 103 (BIA 2009)**中指出,I-290B的递交并不自动恢复合法身份,申请人也不能仅凭290B pending状态主张“仍在申请绿卡”。然而该案亦承认:若USCIS接受动议并重新审理,或原拒绝存在明显程序瑕疵(如通知错误),则当事人可在EOIR请求终止移民程序。
此类情况恰符合8 C.F.R. § 103.5(a)(2) 对Motion to Reopen的要求:动议须提出“新事实”并附支持材料。在我们的案例中,USCIS误发矛盾信件导致面谈缺席,完全属于程序性错误或Due Process问题,可支持I-290B动议。
三、移民法院是否有权终止遣返程序?
移民法官依据 8 C.F.R. § 1003.10(b) 和 8 C.F.R. § 1239.2(c) 拥有裁量权,基于案情合理性或DHS不反对时,可批准终止(terminate)或行政关闭(administratively close)案件。
特别是在 Matter of Hashmi, 24 I&N Dec. 785 (BIA 2009) 中,BIA强调:当事人若拥有真实婚姻关系、已递交I-130/I-485,且USCIS仍有可能批准移民申请,EOIR应予以考虑并可作出行政处理(包括关闭或终止案件)。
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Due Process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保障正当程序权利(Due Process)。如果政府因其自身的行政错误(如发出相互矛盾的通知)导致申请人错失I-485面谈,其I-485被拒便可视为“程序瑕疵”而非申请人过错。
此类情况下,即使I-485被拒、NTA签发,也不应仓促进入遣返程序,而应优先由USCIS处理动议请求。如当事人能证明误会由政府造成,则I-290B应获支持,案件亦应撤回至USCIS继续处理。
实务
可行方案:Motion to Terminate Removal Proceedings
在移民法庭首次出庭(Master Hearing)前,律师应代表当事人主动提交Motion to Terminate,并附:
- 正在审理的I-290B动议收据;
- 证明USCIS通知错误的证据(两封矛盾信);
- 婚姻真实的补充材料;
- 当事人与美国公民配偶的合影、账单、子女出生证明等。
若可能,亦可提前与DHS律师(OCC)沟通,争取其不反对,或支持终止案件。一旦I-290B获批,I-485得以重启,当事人无须继续面对遣返程序。
当I-485绿卡申请因USCIS通知错误被拒,而I-290B正在审理中时,申请人并非一定必须面对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若能合理解释当初缺席面谈的原因,并及时提交法律动议,不仅有机会终止案件,也有机会重启移民流程。我们建议有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避免被动应对移民局程序失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 芝加哥 & 多伦多
📞 咨询电话:312-519-1115
🌐 网站:https://www.wanglaw.com
📧 邮箱:info@wanglaw.com
专注美国与加拿大移民法律,成功处理数百起I-485拒绝与移民法庭关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