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李明同学,这个问题回答过了,您看一下;
基于您 2024 年 7 月提交了第一份 PERM 劳工认证,职位为 Marketing Data Analyst。近期考虑在公司内部转岗至 Junior Data Scientist,新岗位的职责与 PERM 所列职位存在实质差异。
您计划在第一份 PERM 获批后尽快提交 I-140 并锁定优先日期(priority date),随后启动第二份 PERM。若 Priority Date 已排到而第二份 PERM 及 I-140 尚未获批,您希望回到原岗位,以完成 I-140/I-485 的申请。您想知道这样操作可能的法律风险。
第一个问题: I-485 阶段是否可基于原 PERM 职位提交绿卡申请?
I-140 及 I-485 的“未来工作”标准, 法律依据:
《移民与国籍法》第203(b)(2)与203(b)(3)条(INA §203(b)(2) and (3))
8 CFR §204.5(j): Employment-based petitions 和 案例Matter of Sum (1989), 13 I&N Dec. 601 (AAO)
Employment-based immigrant petitions under EB-2 and EB-3 categories are based on a bona fide offer of future full-time employment. The employee does not need to be in the sponsored role at the time of filing, but the employer must intend to employ the beneficiary in the role upon green card approval, and the beneficiary must intend to accept such employment.
因此,I-140 与 I-485 可以基于“未来的雇佣意向”提交,只要双方具备真实意图,即属合法合规。
第二个问题: 职位不一致与“移民意图”分析
在 PERM 与 I-140 获批后、I-485 尚未提交前,您的变更职位并不影响先前申请的有效性。关键在于:提交 I-485 时,是否仍有回到原职位的真实意图。
🔹 USCIS 的标准:(如有您有兴趣,也可以读读这个案例)
In Matter of Izdebska, the AAO reaffirmed that “the offer of employment must remain a realistic possibility… and the employee must have had the intent to accept the position upon issuance of the green card.”
即使您在申请时已不在原岗位,只要能证明在绿卡核发时有意履行该岗位职责,仍符合法规要求。
关于潜在移民风险与审查焦点,需要依据下列标准来判断是不是合规:
1)雇主仍愿意以原 PERM 职位支持绿卡申请;
2)该职位在公司中仍真实存在,属 full-time employment;
3)证明您的 I-485 提交及核发阶段均具备回到该职位的真实意图;
4) 有合理解释说明职位变更的背景及暂时性。
就您说的情况,您和您的雇主需特别注意以下几个潜在的合规风险:
首先,关于“工作意图”(Intent to Work)的问题,如果美国移民局(USCIS)怀疑申请人在提交 I-485 时从未真正打算回到原岗位(如 Marketing Data Analyst),而只是将该职位作为申请绿卡的工具,这可能被认定为存在移民欺诈或虚假陈述的行为,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6)(C)(i)条(INA §212(a)(6)(C)(i))构成不可豁免的 inadmissibility。此外,如果申请人在面谈或补件过程中对职位意图陈述前后不一,也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包括申请被拒、永久禁止入境等。
其次,职位本身的真实性也构成 USCIS 审查的重点。如果该职位被认为是“虚设”的——即雇主并无真实意图提供此职位,或该职位在组织架构中并不存在,也没有相应预算或职责安排——则将影响 I-140 的实质性审批标准,极可能导致 I-140 被拒。USCIS 通常会通过调查雇主的职位设置、组织结构、财务状况、历史招聘记录等多种证据来判断该职位是否真实存在。
最后,如果申请人在提交 I-485 后超过180天发生职位变动,原则上可以依照《移民与国籍法》第204(j)条(INA §204(j))所规定的“AC21 Job Portability”条款,在职位“实质相似”(substantially similar)的前提下继续维持 I-485 申请有效。然而,在本案中,原职位为 Marketing Data Analyst,拟转任的职位为 Junior Data Scientist,若二者在职责范围、所需技能、SOC code 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则可能不符合“substantially similar”标准,从而使 AC21 portability 不适用,进一步加大绿卡申请的合规风险。
因此,在采取相关策略时,申请人和雇主应确保雇佣意图的真实性、职位安排的稳定性,并提前准备应对潜在补件(RFE)或面谈审查的说明和证据,以降低被质疑或拒批的风险。
公司出具 Intent Letter / Offer Letter
明确表示在 I-485 批准后仍愿意提供 Marketing Data Analyst 职位;职位描述应与 PERM 文件一致。
律师撰写 Cover Letter 附解释说明
陈述职位变更原因(例如职业发展需要或部门结构调整);说明申请人有真实意图在 I-485 核准后履行原工作职责。
保留内部沟通记录
如 HR 批文、转岗审批、职位调整时间线等,以便 USCIS 要求补件时佐证。
配合性政策选择
若公司愿意长期保留原职位,建议避免在 I-485 pending 180天后再度转岗,以规避 AC21 复杂性;若最终计划转岗,可在第二 PERM / I-140 批准后再做 Job Portability 转换。
从实务角度及法律框架分析,你当前的做法——以原职位提交 I-140 与 I-485,只要有真实意图回到该职位,并获得公司支持,是合法、合规且常见的策略。但建议严密准备相关文件与解释信,以应对 USCIS 潜在质疑,确保绿卡申请过程稳妥无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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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法律具有高度个案依赖性,任何细节(包括雇主内部政策、职位变更记录、申请时点等)均可能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影响。请勿单独依赖本答复作为提交 I-140 或 I-485 的法律依据。如您有移民申请计划,建议与本所或其他合格移民律师建立正式聘用关系后,再进行具体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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