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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最新政策警示-澄清移民福利申请中的自由裁量因素

在美国移民法体系中,部分移民福利(如身份调整、豁免申请、部分工作许可等)的审理并不仅仅取决于申请人是否符合基本的法律条件,还涉及 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discretion)。这意味着,即使申请人满足了资格门槛,如果在裁量分析中出现重大负面因素,案件仍可能被拒绝。最近USCIS 一系列的policy给在美华人早场了不小的恐慌,觉得移民官的自由裁量权太过宽泛,导致申请人无所适从。所以USCIS本次更新的政策,进一步明确了哪些情形将被认定为“严重负面因素”,以及裁量分析如何适用于不同类别的移民申请。

20250819-DiscretionaryFactors

政策核心

USCIS 在《政策手册》(Policy Manual)的多个卷宗中加入了新的指导原则,本次更新的重点包括:

  1. 反美或涉恐活动的负面影响
    • 若申请人 曾经支持、宣传或附和恐怖组织、反美或反犹太极端主义,此类行为将被认定为“压倒性负面因素”。
    • 在这类案件中,USCIS 将最大限度适用移民法律,几乎可以肯定地否决相关申请。
  2. 入境或假释申请的合法性
    • 裁量分析将评估申请人是否在递交入境或假释申请时,遵循了当时所有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若有违规或规避行为,将成为重要负面因素。
  3. 就业类移民的裁量权限制
    • 就业类移民申请(I-140)中,只有 国家利益豁免(NIW) 案件涉及裁量分析。一般雇主担保型申请不适用。
  4. EB-5 投资移民中的自由裁量
    • 在 EB-5 投资人申请(I-526/I-526E)或区域中心相关申请中,若存在 国家安全威胁、欺诈、虚假陈述或刑事不当行为,USCIS 将通过裁量权严格审查,并可能拒绝批准。
  5. 非移民身份和工作许可
    • 申请 身份转换、身份恢复、F/M类学生延期 以及部分基于 8 CFR 274a.12(c) 的就业授权申请,均确认涉及自由裁量审查。
自由裁量因素

对申请人的影响

此次政策更新,对移民申请人有以下实质性影响:

  • 透明度提升但风险加大
    USCIS 明确了若干“不可接受”的负面因素,申请人一旦触及,将很难通过裁量弥补。
  • EB-5 投资移民风险更高
    投资项目中若存在欺诈或国家安全疑虑,申请将直接面临否决风险,这对投资人及区域中心项目提出更高合规要求。
  • 非移民身份维持更需谨慎
    学生身份延期、转换及部分工作许可,未来可能因小的违规行为而遭到否决。
  • 合规与诚信成为关键
    除了满足资格条件,申请人需要证明其整体行为、品格和移民历史能够支持 USCIS 作出有利裁量。

在涉及 裁量权因素 的移民案件中法律分析与证据准备尤为重要。例如:

  • 提供充足的 品格证明与人道主义因素
  • 准备完整的 合规记录与说明
  • 针对 EB-5 等高风险类别,提前规划并披露投资背景。

一旦涉及负面因素,申请人自行处理往往难以有效说服移民官。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在 芝加哥与多伦多 设有办公室,专注于 美国与加拿大移民法律服务。我们的律师团队具备丰富的实务经验,长期代理涉及 裁量因素、豁免申请、EB-5 投资移民及家庭/就业类移民 的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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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拟取消F-1/J-1 D/S机动停留期并缩短grace period-留学生合法居留时间将受严格限制

2025年8月,美国国土安全部(DHS)与移民局(USCIS)再次推进重大非移民签证政策调整:取消F-1、J-1等签证持有人的Duration of Status(D/S)机动停留期,并将F-1毕业后的grace period从60天缩短至30天。这一政策在2020年特朗普政府时期首次提出,拜登政府上任后被撤销,如今几乎原封不动地重启,并已通过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审核,即将进入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公示阶段。若无重大意外,该规则极有可能在2025年底或2026年初正式生效。

一、D/S机动停留期是什么?

Duration of Status(D/S) 是目前适用于F-1学术类留学生、J-1交流访问学者及I类外国媒体代表的一种入境记录方式。

  • 现行制度
    入境时,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会在I-94入境记录中标注“D/S”,不设具体离境日期。只要持有人保持合法身份(例如I-20或DS-2019文件有效、遵守签证要求),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停留,即使签证本身已过期。
  • B-1/B-2等签证的不同
    旅游、商务等签证的I-94会写明具体“Admit Until Date”,必须在该日期前离境或申请延期,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居留。

D/S制度的优点是留学生和学者的停留时间与项目进度挂钩,避免频繁与移民局交涉。

二、新规的核心变化

根据2025年的拟议规则(与2020年版本高度一致),主要调整包括:

  1. 取消D/S记录方式
    • F-1、J-1及I类签证的I-94将不再标注“D/S”,而是注明具体到期日期。
  2. 设定固定停留上限
    • 一般情况:最长4年(含OPT及30天宽限期)。
    • 特殊情况:最长2年,包括来自被列入“恐怖主义资助国”的国家、逾期率超过10%的国家、就读语言培训或高中课程、雇主未参加E-Verify等情形。
  3. 缩短F-1 grace period
    • 从学业完成后的60天减少至30天,迫使毕业生更快完成离境或身份转换安排。
  4. 收紧延期程序
    • 必须在I-94到期前递交I-539延期申请,并完成生物识别(biometrics)。
    • 未按时延期且逾期,将立即开始累积非法居留时间
  5. 自动延长政策调整
    • STEM专业F-1可在到期前递交I-539并自动延长180天(CPT不适用)。
    • J-1提交I-539可自动延长240天。

三、现行制度 vs 新规对比表

对比维度现行制度(D/S机动停留)新规(取消D/S + 固定期限)
I-94记录方式标注“D/S”,不设具体日期标注具体到期日期
合法停留依据项目文件有效且身份合规即可停留必须在I-94到期前延长或离境
最长停留期限无统一上限,由学业/项目时长决定一般4年;特殊情形最多2年
延期程序学校/项目更新文件即可需递交I-539,附理由+生物识别
非法居留时间计算USCIS或法官认定后才开始计算到期未延长即自动计算
F-1宽限期60天30天
自动延长不适用STEM可延长180天,J-1可延长240天

四、F-1/J-1延期申请流程

  1. 确认I-94到期日
    • 新规下,该日期将成为合法身份的关键依据。
  2. 提前准备申请(建议提前90天)
    • 联系学校/项目负责人,获取更新的I-20或DS-2019。
    • 准备延期理由、学业计划、资金证明等支持文件。
  3. 递交I-539申请
    • 向USCIS提交完整表格及附加材料,支付申请费,并完成生物识别。
  4. 等待审理
    • 当前I-539平均审理需2–5个月,新规实施后可能更长。
    • STEM学生和部分J-1类别可享有自动延长(180天/240天)。
  5. 结果处理
    • 批准:I-94到期日延长,身份合法延续。
    • 拒绝:需在拒绝通知日期或原到期日(取较早者)前离境,避免非法居留。

五、法律与实务

  1. 身份管理难度大幅增加
    • 不再由学校或项目单方面延长身份,必须向USCIS申请并获批并且据说要回母国签但是还没有新的法规
  2. 行政与经济负担加重
    • 申请I-539需缴费并耗费时间,延误可能导致身份断档。
  3. 非法居留风险提前
    • 逾期即开始累积非法居留时间,未来申请签证或移民可能受影响。
  4. 就业与身份转换时间缩短
    • 宽限期减半,OPT申请、找工作、身份衔接的时间压力倍增。

六、应对建议

  • 密切监控I-94到期日:建立提醒机制,避免错过延期申请时限。
  • 提前规划身份衔接:在到期前至少90天启动延期或转换身份准备。
  • 善用自动延长政策:符合条件的STEM和J-1申请人应充分利用政策优势。
  • 减少延期次数:尽量一次性申请最长可能期限,减少与USCIS的交互频率。
  • 制定长期身份规划:考虑转为H-1B、O-1或其他长期身份的可行性。

取消D/S与缩短grace period,将使F-1与J-1身份的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留学生与访问学者需要更主动、更精准地规划身份维持与衔接。提前准备、合法合规将是避免身份风险的唯一途径。

我们为F-1、J-1持有人提供:

  • 身份与合法停留期限合规评估
  • I-539延期与身份转换全流程代理
  • 政策变动下的学业与就业衔接规划
  • 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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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换雇主全解析:10月1日前与10月1日后的法律风险与操作指南

H-1B签证是多数外国专业人士进入美国就业市场的首选途径。每年的抽签配额极为有限,一旦中签获批,如何保护好这一份身份,就成了许多申请人关心的焦点。尤其是在换雇主(H-1B Transfer)的时机上,10月1日前与10月1日后操作,法律效果与风险截然不同。本文将基于美国《移民与国籍法》、8 CFR §214.2(h) 以及 USCIS政策手册,结合律师办案经验,为您全方位解析不同时间点换雇主的风险、可行性及操作建议。

一、H-1B身份“激活”的法律基础

在理解风险之前,需要先明确什么是H-1B的“激活”。根据8 CFR §214.2(h)(13)(i)(A)USCIS官方解释,H-1B的激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已获批(I-797批准通知书已签发);
  2. 到达生效日(通常为批准当年的10月1日);
  3. 为申请H-1B的原雇主实际工作
  4. 按LCA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薪水(建议至少有1–2张工资单作为证明)。

在10月1日之前,即便H-1B已经获批,您仍然处于“准H-1B”状态,身份尚未被视为完全激活。

二、为什么10月1日是关键分界线?

H-1B的配额是年度性的,只有在生效日期之后,才算真正占用了当年度的名额。如果在10月1日前雇主撤销(Revoke)了这份H-1B申请,法律上它可能被视为从未激活,名额被浪费。这意味着:

  • 10月1日前换雇主,需要面对“新雇主申请是否被认可”的风险;
  • 10月1日后换雇主,身份已激活,不再涉及抽签,风险明显降低。

三、10月1日前换雇主的常见情形与风险分析

1. 被裁员: 如果在H-1B生效日前被裁,且原雇主向USCIS发函撤销H-1B,您将失去该年度的名额。这时,即便新雇主愿意为您提交Transfer申请,也可能因身份未激活而被拒。

2. 获得更好Offer主动跳槽: 在未激活状态下跳槽,需要新雇主立即提交H-1B申请,并尽量在原雇主撤销前获批。但该操作灰色地带大、不可控因素多,风险包括:

  • 移民官认为身份未激活而拒绝申请;
  • 新申请被审查更严格,尤其是短期内更换雇主的情况。

3. 雇主撤销(Revoke)

撤销非常简单——雇主只需致信USCIS说明雇佣关系已结束。常见触发原因包括:

  • 裁员;
  • 离职争议激烈;
  • 雇主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问题;
  • 公司经营困难或破产。

四、10月1日后换雇主的优势与注意事项

优势:

  • 身份已激活,无需再抽签;
  • 可以随时办理H-1B Transfer;
  • 不需原雇主配合,不必告知原雇主;
  • 即使原雇主之后撤销原H-1B,已激活的身份仍可继续使用。

注意事项:

  • 需重新申请LCA;
  • 提交Transfer时须附首次H-1B的I-797批准通知;
  • 若Transfer被拒,且原雇主已撤销H-1B,合法工作身份将立即失效。

五、10月1日前 vs 10月1日后换雇主对比表

比较维度10月1日前10月1日后
身份状态未激活已激活
是否需担心原雇主撤销高风险低风险
是否需重新抽签可能被认定无效
转雇主获批概率不确定,易受审查相对稳定
文件要求新雇主需重新递交H-1B申请并争取在撤销前获批只需Transfer申请与LCA
法律风险较低

六、常见误区

  1. “获批就等于生效”——错误,必须过了生效日并有实际雇佣记录。
  2. “原雇主不撤销就稳了”——不一定,USCIS仍可能认定未激活。
  3. “可以先走人再说”——离职前不规划,容易导致身份断档。

七、实务建议

  1. 能等尽量等:除非特殊情况,建议10月1日后并拿到工资单再换雇主。
  2. 提前沟通:与现雇主保持良好关系,降低撤销风险。
  3. 加急处理:必要时使用Premium Processing(15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4. 双轨策略:在境内提交Transfer的同时,准备境外领馆签证备用方案。
  5. 法律评估:在任何提前换雇主的动作前,先让律师审核风险与可行性。

H-1B换雇主的时机直接决定风险高低。

  • 10月1日前换雇主,需面对身份未激活、撤销风险和审批不确定性;
  • 10月1日后换雇主,操作更安全、身份更稳固。

大为律师事务所服务

我们为H-1B持有人及准持有人提供:

  • 身份与激活状态评估
  • H-1B Transfer全流程代理
  • 雇主撤销应对策略
  • 紧急案件加急处理
  • 长期职业与移民路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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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申请 TN 签证全攻略|资格要求、流程与职业清单

根据《美墨加协定》(USMCA,前称 NAFTA)附录 2,符合条件的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可申请 TN 专业人员签证在美国从事特定职业。本文将以专业视角,介绍 TN 签证的申请流程、职业类别限制以及申请人和雇主常见的误区。

TN 签证的适用对象

TN 签证仅适用于:

  1. 加拿大公民墨西哥公民
  2. 拥有美国雇主的正式工作邀请(Job Offer);
  3. 工作职位必须在 **USMCA 附录 2《专业人员职业清单》**中列明的类别内;
  4. 通常要求相关专业本科学历(部分类别可用文凭 + 工作经验替代);
  5. 职位性质必须为专业性工作,而非普通行政或培训性质。

USMCA 附录 2 职业清单举例

Appendix2USMCA

部分常见可申请 TN 的职业包括:

  • Accountant(会计师)
  • Engineer(工程师)
  • Graphic Designer(平面设计师)
  • Management Consultant(管理顾问)
  • Economist(经济学家)
  • Lawyer(律师)
  • Scientific Technician/Technologist(科技技师)

注意:职位名称本身并不能保证资格,工作内容必须与清单中的职业类别高度匹配

申请流程

  1. 获得符合条件的 Job Offer
    • 雇主必须提供详细的 Offer Letter,说明职位、职责、薪酬及临时性。
  2. 律师准备申请材料
    • 包括雇主支持信(Employer Support Letter)、申请表格、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履历表等。
    • 律师根据职位匹配 TN 职业类别,并调整文件格式,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3. 提交申请
    • 加拿大公民可直接在美国入境口岸(CBP Preclearance/Port of Entry)申请;
    • 或通过 USCIS I-129 申请变更/延长身份。
  4. 入境面谈
    • CBP 官员将核对所有文件,并可能就职位性质、工作内容、临时性等进行提问。
    • 审查通过即可当场签发 TN 身份并入境。

常见误区与高风险情形

  • 职位名称不在 TN 列表:如 “Merchandising Intern”、“Marketing Assistant” 等,如果无法与 TN 职业类别对应,将直接被拒。
  • 职责描述过于初级或行政化:即使名称相符,若职责主要为助理、培训、数据录入等,仍可能不合格。
  • 试图改写职位实质:律师可协助优化文件,但不能凭空创造与原聘用合同不符的职位信息。
  • 学历要求不符:缺乏相关学位或等同经验,将导致申请失败。

提示

在 TN 签证申请中,文件准备质量决定了成功率。申请人和雇主应在聘用阶段就确保:

  1. 职位符合 TN 职业类别;
  2. Offer Letter 与 Support Letter 中的职责描述精准且符合法律定义;
  3. 提前准备学历、证书等证明文件;
  4. 避免将实习、培训性质的岗位包装成专业职位,以免触发入境拒绝与后续入境记录不良。

如果您是加拿大公民并已获得美国雇主的工作机会,但不确定该职位是否符合 TN 职业类别,欢迎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
我们提供:

  • 职业类别评估
  • 雇主支持信与申请材料准备
  • 入境前一对一面谈辅导
  • 紧急加急服务(3–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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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家庭类移民新政对境内案件(I-485)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2025 年 8 月 1 日,USCIS 发布《家庭类移民政策变更》(PA-2025-12),将关于资格认定、递交要件、面谈与裁决等内容系统整合进《USCIS 政策手册》Vol. 6, Part B,并明确立即生效适用于发布当日及之后所有在审与新收案件。该更新强调对婚姻/亲属关系的真实性甄别可调整资格的复核以及在合适情形下签发 NTA(出庭通知) 的权限与标准,确保家庭类渠道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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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硬指标”更新(对境内案件最关键)

  1. I-130 不赋予身份或免于递解的保护;必要时可签发 NTA
    I-130 的批准仅确立亲属/婚姻关系本身,不产生任何在美合法身份,亦不阻止当事人被认定为可递解而受到执法处置。政策明确 USCIS 得在适当情形下签发 NTA,以维护案件完整性与防范欺诈。
  2. 可要求面谈(Interviews)
    当存在关系真实性疑点担保资格不清晰或潜在欺诈/滥用等情况时,USCIS 倾向安排面谈并据此进行进一步核验。这直接提高了境内家庭类 I-485 的举证标准与程序要求。
  3. 不具备调整资格或者已批 I-130 到 NVC(转领事程序)
    若 USCIS 在 I-485 审理中注意到受益人不符合境内调整的法定条件,则可将已批准的 I-130 会转至 DOS 国家签证中心(NVC),转入领事处理路径;境内 I-485 将据此终止,只能从境外走DS260领事程序得到签证。
  4. 即时生效与
    该新政即时生效,并已并入《USCIS 政策手册》Vol. 6, Part B;同时对相关章节(一般资格、文件证据、面谈、裁决走向等)进行修订与统一。

家庭类身份路径的“完整性与核查”被置于优先;对于在美无合法身份资格处于边缘的申请人,I-485 的递交时点与证据准备质量将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LPR 配偶 + B1/B2 入境 + I-130 待批 + 表 B 递交 I-485

1. 适用法律要点

  • INA §245(a):需合法入境 + 签证名额可用 + 可受理(admissible)
  • INA §245(c):F2A(LPR 配偶)不享有公民直亲那样对身份中断/非法就业的豁免;
  • 并行递交(表 B):在 DOS 表 B 开放且 USCIS 指定使用表 B 的月份,可在 I-130 待批时递交 I-485;但最终核准仍取决于表 A 到位全部资格满足;
  • 新政叠加效应:I-485 审理中 USCIS 得再次核实资格;若认定不符,I-130批准会被转到 NVC、I-485 终止;受益人若无有效身份NTA 风险明显上升。

2. 关键风险分析

风险点触发条款/政策可能后果风险缓释
入境意图:B1/B2 入境后短期递交 I-485可能触发 INA §212(a)(6)(C)(i)(虚假陈述)I-485 被拒;严重者可能永久不准入境(需 I-601 豁免)备齐非移民意图证据(入境时行程、返程计划、临时活动材料);谨慎陈述
身份维持:B1/B2 到期或违规(未经授权就业等)INA §245(c)(2) 等I-485 不可受理/被拒;NTA 风险升高尽量在身份有效期内递交;如已违例,尽早评估豁免或替代路径
婚姻真实性新政强化面谈/证据核验RFE/面谈/实地调查;I-130/I-485 延误或拒绝提供联合财务/居住/社交证据矩阵;必要时证人陈述;律师陪同面谈
排期回退(Retrogression)表 A/B 月度波动审理暂停/核准延后每月监测签证公告;必要时同步准备领事路径
公共记录/轻罪/出入境史各类 inadmissibilityRFE/拒绝/需豁免递交前做全面 inadmissibility 体检(含出入境与刑事记录)

合规提醒:即便 I-130 已批,也不产生在美身份或免于递解的保护;USCIS 得在适当情形下签发 NTA

三条常见路径与后果

  • 路径 A:I-130 批准 + I-485 条件齐备 → 面谈通过 → I-485 批准(获绿卡)。
  • 路径 B:I-130 批准但 I-485 不具资格(身份/入境意图/其他不受理) → I-130 转到NVC改走领事程序(需评估回国风险与 3/10 年禁入)。
  • 路径 C:I-130/I-485 被拒且受益人无有效身份 → NTA(进入法庭)→ 评估 Voluntary Departure(自愿离境)或其他救济。

实务清单

  • 入境意图文件包:入境时行程/返程证据、学业/工作/商务短期安排等材料;
  • 婚姻真实性证据矩阵:联合银行/税表/租约/保险;合照时间轴;亲友书面证言;
  • 资格与不受理排查:系统核对 245(a)/(c) 要件与 212(a) 不受理风险(含前次签证史与陈述一致性);
  • 面谈方案:一致性问答演练、关键事件时间线梳理、证据呈示顺序;
  • 排期与身份监控:建立月度检查清单(签证公告、I-94 到期、EAD/AP 状态);
  • 替代路径预案:一旦境内调整走向不利,预先准备 I-130 转 NVC领事方案(含 3/10 年禁入与 I-601/212(d)(3) 豁免评估);
  • 程序性风险控制:RFE/NOID 节点管理;必要时撤件/转案;如有 NTA 风险,准备初听策略与可能的救济路线。

此次政策更新在制度层面做“增密”而非“变轨”:USCIS 将家庭类通道的“资格核查与程序纪律”前置到每个关键节点,并赋予办案官更多在面谈路由 NVC签发 NTA 上的操作清晰度。对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

  • 证据的质量 > 证据的数量;
  • 递交时机身份维持 将决定案件走向;
  • 境内调整与领事处理 需要双线预案,以应对突发审理走向。

免责声明:本文为基于公开政策文件的专业解读,非个案法律意见。若您的案情涉及逾期、未经授权就业、入境陈述不一致或刑事记录,请尽快寻求律师的一对一评估。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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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S $1,000 自我遣返 vs Voluntary Departure 法律差异

  • DHS 自我遣返计划的要点:2025-05-05,国土安全部(DHS)宣布,通过 CBP Home 应用登记并完成离境确认的无证移民,可获得$1,000 补助与旅行协助;官方目标是显著降低传统逮捕-拘押-驱逐的成本,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有序离境。
  • 与 Voluntary Departure 的本质区别:Voluntary Departure 是法定救济(INA §240B;8 C.F.R. §1240.26),由移民法官或 DHS依法裁量授予;自我遣返行政项目/政策工具,通过 App 路径办理,不等同于法定的 Voluntary Departure,法律保护程度与权利保障不同。

DHS“CBP Home 自我遣返 $1,000 计划”是什么?

  • 操作载体:CBP Home(前身 CBP One 的后续官方应用)
  • 核心机制
    1. App 提交Intent to Depart;2) 审核通过后协助订妥行程/旅行证件;3) 抵达原籍国后通过 App 确认到达;4) 发放**$1,000**补助(及旅行协助/费用覆盖);5) 未如实配合或未完成流程者,可被重新列为执法优先对象。
  • 政策目标:将传统“逮捕-拘押-驱逐”的平均成本降幅约 70%,实现更快结案与资源再分配

合规尽管官方对“将来合法再入境可能更有利”持积极表述,但不构成法律保证;任何再入境仍受 INA 不准入境条款(含 3/10 年禁入)与案情事实约束。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Voluntary Departure(自愿离境)概览

  • 依据:INA §240B;8 C.F.R. §1240.26
  • 阶段
    • 程序未终结前(pre-conclusion):可获最长 120 天离境期;
    • 程序终结时(post-conclusion):可获最长 60 天离境期,通常需缴纳离境保证金
  • 合规完成的效果:避免正式Removal Order记录;但不消除因非法滞留触发的 3/10 年禁入(INA §212(a)(9)(B))。
  • 违约后果:未按期离境将触发10 年限制民事罚款(240B(d)),并自动转为移除令。

要点:Voluntary Departure 是由法官或 DHS 依法裁量授予的救济,有清晰的程序与期限,法律地位与后果可预期。

自我遣返 vs. 自愿离境:法律地位与结果的关键差异

维度Voluntary Departure(自愿离境)Self-Deportation(自我遣返)
性质/依据法定救济(INA §240B;8 C.F.R. §1240.26)行政项目(DHS 政策工具,App 路径)
审批主体移民法官/ DHS 裁量DHS 按 App 流程行政审批
费用/补助通常自费离境;可能需保证金官方旅行协助 + $1,000 补助,抵达确认后发放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法律效果依时离境可避免移除令记录;违约触发 240B(d)不是法定“VD”;记录在案但法律保护较弱,“利于未来入境”非保证
失误后果逾期→自动移除令 + 10 年限制未完成/虚报→可能列为执法优先对象(拘押/驱逐)

1. 何时考虑“自我遣返”而非继续境内调整?

  • 希望避免拘押/加速结案,并利用官方安排的旅行支持
  • 已放弃其他救济或不准备继续在美救济程序。

选择自我遣返不会自动豁免因非法滞留或虚假陈述导致的不准入境;将来签证申请仍需个案评估/豁免

2. “自我遣返”与“Voluntary Departure”的策略取舍

  • 需要稳定法律效果可预期后果,并且不想承担政策变动风险时,VD更适配;
  • 更看重快速离境 + 旅行协助 + $1,000且案件简单者,可评估“自我遣返”。
  • 如案件曾被签发 VD逾期未离境的后果(240B(d))明显重于“自我遣返”未完成的执法后果——此时务必在期限内离境或寻求及时法律行动。

合规办理:CBP Home 自我遣返六步法(操作+风控)

  1. 下载/注册 CBP Home(App Store/Google Play)
  2. 提交 Intent to Depart(目的地/离境日期/旅行证件)
  3. DHS 审核 & 行程安排(可能覆盖/协助机票等)
  4. 按计划离境(保留登机牌、护照出入境章)
  5. 抵达确认 & 领取 $1,000(银行/预付卡等)
  6. 风控要点:仅用官方渠道;谨慎处理隐私与数据;知悉未来入境不保证;如中途反悔,可能提高执法优先级

常见问答(FAQ)

Q1:用 CBP Home 自我遣返后,未来签证会更容易吗?
A官方没有保证。仍需逐案评估(如是否触发 3/10 年禁入、是否存在 6(C)(i) 虚假陈述等),必要时申请豁免。

Q2:我应该选“自我遣返”还是“自愿离境”?
A:视案情与风险承受能力而定:若需要可预期的法律效果既定程序保障,更倾向 VD;若准备尽快离境且案情简单,可评估自我遣返。

提示

  • 仅使用 DHS/USCIS 官方渠道;谨防非官方 App/中介诈骗。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 隐私与数据:App 将收集身份/旅行信息,后续或用于执法与记录;提交前应明示并取得客户书面知情同意。
  • 政策变动:该计划属行政项目,可能因预算/领导更替而调整或终止,应预留策略弹性。

DHS 的 $1,000 自我遣返计划体现了“用激励替代部分强制”的执法思路;任何“更快离境”的行政项目(自我遣返),都不能替代法定救济(Voluntary Departure)所带来的可预期法律效果;选择之前,务必进行逐案法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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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S 推出 $1,000 “自我遣返”补助计划:政策解析、法律风险与自愿离境制度比较

2025 年 5 月 5 日,美国国土安全部(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DHS)宣布实施一项前所未有的措施:通过 CBP Home 应用,向符合条件的无身份移民提供 $1,000 补助与旅行协助,以鼓励他们主动返回原籍国。

Self-Deport


该政策在官方文件中被称为 Self-Deportation(自我遣返),旨在大幅降低遣返成本,并避免拘押过程中的人道与执法争议。然而,该计划与《移民与国籍法》(INA)下的 Voluntary Departure(自愿离境) 制度并不完全相同,法律效果和程序要求也存在显著差异。

DHS “自我遣返”计划概述

官方要点(来源:DHS 2025 年 5 月 5 日新闻稿)

  • 申请工具:CBP Home 应用(原名 CBP One)。
  • 补助金额:$1,000 美元(确认抵达原籍国后发放)。
  • 旅行协助:包括机票或部分路费。
  • 成本目标:将平均每人 $17,121 的拘押与驱逐成本降低约 70%。
  • 优先顺序:参与者在离境准备期间将被“去优先化”执法,但不构成法律豁免。
  • 未来入境:官方称“可能”有助于未来合法入境,但无任何法律保证。

Voluntary Departure 与 Self-Deportation 的区别

维度Voluntary Departure(自愿离境)Self-Deportation(自我遣返)
法律依据INA §240B 及 8 C.F.R. §1240.26,由移民法官或 DHS 批准无单独法律条文支撑,属 DHS 行政计划
适用程序需在移民法庭或 DHS 案件中提出申请,满足资格条件通过 CBP Home 应用自助发起,无需法庭裁定
离境期限法庭前阶段可获最长 120 天,法庭裁决阶段最长 60 天无固定期限,由申请人设定行程并获 DHS 批准
未来入境影响按时离境且无其他不准入境事由,可保留未来申请资格DHS 声称可能有利,但无法律保障;视个案适用 inadmissibility 条款
财务安排离境费用由本人承担(可能需缴纳保证金)政府提供 $1,000 补助及部分旅行费用
法律效果按时离境可避免 Removal Order 记录不自动等同于法律意义的 Voluntary Departure,未来签证审查可能按普通离境对待
执行风险未按期离境 → 自动转为驱逐令 + 10 年移民福利禁令未完成行程或虚假申报 → 可被列为优先执法对象

核心区别总结

  • Voluntary Departure 是法定救济,具有明确法律保护和程序要求;
  • Self-Deportation 是行政便利措施,法律地位不等同于 Voluntary Departure,其“未来入境优势”并非法律权利,而是政策表述,存在变动风险。

申请流程对比

Voluntary Departure(法定程序)

  1. 在移民法庭或 DHS 提出申请。
  2. 满足资格条件(无加重重罪记录、过去未违规自愿离境等)。
  3. 法官裁定并设定离境期限。
  4. 按时离境并保存证据。

Self-Deportation(DHS 行政计划)

  1. 下载并注册 CBP Home 应用。
  2. 提交离境计划与个人信息。
  3. DHS 审批并安排补助与旅行。
  4. 抵达原籍国后通过应用确认。
  5. 获取 $1,000 补助。

法律风险与注意事项

  1. 未来入境不作保证
    • 无论是自愿离境还是自我遣返,都可能因非法滞留触发 3 年或 10 年入境禁令(INA §212(a)(9)(B))。
  2. 数据隐私
    • CBP Home 收集大量个人与旅行数据,未来可能用于执法或身份审查。
  3. 政策稳定性
    • 作为行政计划,Self-Deportation 可能随政府更替或预算调整而中止。
  4. 程序知情权
    • 在放弃其他救济(如庇护、身份调整)前,应充分理解法律后果。

建议

  • 先做资格评估:在决定前,确认是否有其他可行的移民救济途径。
  • 保存离境证据:护照出境章、机票、登机牌等,以备将来申请使用。
  • 通过官方渠道申请:避免被非官方中介或诈骗方套取信息与钱财。
  • 咨询律师:在涉及未来入境权利时,获得个案化法律意见尤为重要。

DHS 的“$1,000 自我遣返”计划代表了一种新型的行政激励模式,试图在节约执法成本的同时为无身份移民提供有条件的“体面离境”机会。但与《移民与国籍法》下的自愿离境制度相比,它的法律保障程度有限,政策稳定性存在不确定性。在作出决定之前,务必通过移民律师全面评估利弊,确保选择符合自身长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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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BP Home 应用使用指南(用于自我遣返计划)

1. 下载与注册

  • 获取方式:从 App Store(苹果)或 Google Play(安卓)搜索 “CBP Home” 下载。
  • 注册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籍、联系方式、护照或旅行证件信息。
  • 身份验证:可能需要拍摄护照照片及自拍进行人脸匹配。

2. 提交“Intent to Depart”(离境意向)

  • 登录后选择 Self-Deportation Program(自我遣返计划)。
  • 填写 目的地国家计划离境日期离境方式(航班、陆路等)。
  • 上传旅行文件(如机票预订、护照页)。

3. DHS 审核与旅行安排

  • DHS 审核信息,可能会联系申请人补充材料。
  • 若符合条件,DHS 会协助安排机票或补助部分交通费用。
  • 在审核通过前,不要自行离境,否则可能无法领取补助。

4. 执行离境

  • 按批准的行程出发。
  • 保存所有旅行凭证(登机牌、机票收据、护照出境章等)。

5. 抵达确认与领取 $1,000 补助

  • 抵达原籍国后,登录 CBP Home 应用,选择 Confirm Arrival
  • 可能需上传抵达证明(护照入境章、登机牌)。
  • DHS 核实后,通过银行转账、预付卡等方式发放 $1,000。

6. 注意事项(法律与隐私)

  • 数据安全:应用会收集个人身份与旅行数据,未来可能被 DHS 用于移民记录或执法。
  • 未来入境:完成流程并不等于保证可再次入境美国,仍受 INA 不准入境条款约束。
  • 撤回申请:提交离境意向后如果反悔,可能被 DHS 视为执法优先对象。
  • 官方渠道:只使用 DHS 官网提供的 CBP Home 应用,防止信息泄露或被骗
https://www.dhs.gov/cbphome

https://www.dhs.gov/cbphome

PERM 招聘中 SWA“匹配推送”到底要不要联系?

法规依据、BALCA 判例与合规实务(2025版)

问题缘起:SWA “Potential Match” 是“应聘人”吗?

在 PERM 劳工认证招聘中,雇主必须在工作所在地对应的 SWA 发布 30 天 Job Order,并在结束后 30–180 天内递交 ETA-9089(期间需完成所有法定招聘并预留“安静期”用于收件与评估)。GovInfo

CFR-2025-title20-vol3-sec656-17


法规要求雇主“善意”考虑美国工人,但如何界定“申请人”,尤其是 SWA 系统自动“匹配推送(potential match)”并未主动按 Job Order 指示投递的人,是否要一律联系?eCFR

关键答案来自两处权威:

  1. DOL 官方 FAQ明言:雇主只需考虑/联系那些“按雇主在 Job Order 指定方式主动投递”的申请人;对仅被系统“匹配”的人员,无强制联系义务。DOLAILA
  2. BALCA 判例(Matter of Usmania,2015):被州劳工局“匹配”到 Job Order 的个人不构成 PERM 意义上的“申请人”。The Board of 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s (“BALCA”) recently considered whether candidates that a state workforce agency matched to an open position must be considered applicants for purposes of preparing a recruitment report as part of the PERM process. In Matter of Lakha Enterprises, Inc., the employer submitted a labor certification case for the position of “Cook.” The case was selected for supervised recruitment. The employer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that a job order was placed with the Illinois State Workforce Agency (“ISWA”) and that the number of matches was 0 and the number of recruiting outcomes was 20. In preparing the recruitment report, the employer did not list the candidates who were listed by the ISWA as part of the recruiting outcome because these candidates did not affirmatively apply for the job. Rather, these candidates only “inquired about the job posting by viewing it, and did not actually apply for the job.” The Department of Labor denied the case on the basis that these 20 candidates were not listed in the recruitment report. In reviewing the case, BALCA considered the DOL’s FAQ’s which state that an “employer is responsible for considering / contacting those applicants who have affirmatively provided a response as specified by the employer in the job order.” BALCA found that the job order in this case instructed applicants to apply through submitting a resume to the employer. However, none of the 20 candidates submitted a resume. Thus, they did not affirmatively apply for the position. BALCA reversed the denial on the basis that these 20 individuals were not actually candidates for the position because they did not affirmatively apply for it. This case establishes that individuals who are matched to an employer who has submitted a job order as part of the PERM recruitment process will not be considered applicants unless they actually apply for the posted position.

SWA 自动匹配 ≠ 正式应聘。是否联系,属于合规与风险管理的选择,非硬性法定义务(但见下文“最佳实践”)。

法规坐标与时间窗

  • SWA Job Order:必须在拟雇佣地的 SWA 连续发布 30 天结束日起算 30–180 日为可递交窗口。
  • 招聘“善意”考虑:雇主必须对美国工人进行真实、不带歧视的善意审查与面试;面试/评估人应是公司通常负责同类岗位招聘的人。eCFR
  • 材料留存:包括招聘报告、收/拒件与通讯记录在内的全部支持性文件须保存 5 年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对比提示(易混点):H-2B 规则对“所有申请或经 SWA 转介的美国工人”的记录与联系要求远严于 PERM;雇主需在招录报告中逐一列明姓名、联系方式与处置结果。不要把 H-2B 的“必须联系所有转介”误套用到 PERM。DOLeCFR

判例与执法口径对“是否联系匹配推送”的启示

  • Usmania(BALCA,2015):IL 州 SWA 的“匹配对象”不是 PERM 意义上的“申请人”。该案确立了“非主动应聘者不自动转化为需纳入招聘报告的应聘人”。
  • Kyyba(BALCA,2016)/CEO Ally(BALCA,2016)等:虽非专门讨论“匹配”,但强调招聘必须真实对外开放、对“疑似符合”的简历应做进一步合理核实,以体现善意与审慎。对真正收到且“有合理前景符合”者,应跟进核查。

实务要点没有“按指定方式投递”= 不构成申请人(FAQ+Usmania)。但若系统推送者“高度匹配”,选择性外联并留痕能更好地应对审计对“善意考虑”的质疑。

我们建议的“合规+风控”处理框架

A. 标准化判定:谁是“申请人”?

  1. 满足二要素方构成申请人:
    • 按 Job Order 指定方式主动递交/回应;且
    • 企业实际收到材料(或通过 SWA 转递到雇主端的正式投递)。
  2. 仅为“匹配推送”:记录在案,但不自动纳入“申请人池”;是否外联,进入 B 步风险评估。

B. 风险评估:要不要联系“匹配推送”?

建议采用“三档分级”

  • 低匹配(核心硬性要求缺失):记录截图→不联系;在招聘报告“非申请人/未投递”栏注明来源与理由。
  • 中等匹配(部分条件接近):可一次性模板外联(见下文),明确“如欲申请,请按 Job Order 路径递交”,设置统一回复期限(如 5–7 个工作日),并保存往来记录。
  • 高度匹配(与最低要求高度一致):建议外联并留痕;若对方按指示完成正式投递,则转入“申请人”流程(筛选→面试→书面拒绝理由/录用)。

这样既不违背 FAQ/Usmania结论,又在审计时体现“善意+可审计”。

C. 招聘报告与留存(审计关键)

  • 招聘报告:仅列“申请人”,逐一给出与岗位最低要求对应的拒绝理由(客观、与公告一致、非歧视)。
  • 非申请人档:保存 SWA 推送截图、外联模板、群发日志、回执/未回执记录、统一截止时间说明等,归档 5 年。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一步到位的操作清单(Checklist)

  1. Job Order 设置:在 SWA 平台明确投递路径(邮箱/ATS/邮寄地址),避免“投递方式含混”。
  2. 收件统一化:集中到合规邮箱/ATS;自动回执提示材料齐备与时限。
  3. SWA 推送归档:定期导出“匹配”列表与截图,标注“非申请人—未按指定路径投递”。
  4. 分级外联与时限:仅对“中/高匹配”发送标准外联,统一 5–7 个工作日失效。
  5. 面试与记录:对“正式申请人”安排评估/面试;逐项对照最低要求形成书面“拒绝理由”。
  6. 最终报告与 5 年留存:招聘报告+外联记录+系统日志齐备归档。

标准外联邮件模板(供复制)

Subject: [Job Title] – SWA Potential Match Interest Confirmation
Dear [Name],
We were notified by the State Workforce Agency system that your profile may match our [Job Title] in [City, State].
If you wish to apply, please submit your application exactly as specified in the SWA job order: [application method/URL/email] by [deadline]. Only submissions made through the specified method will be considered as applications.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Sincerely,
[Employer/Recruiter Name] | [Title] | [Email/Phone]

说措辞强调“需按 Job Order 指定方式申请”→ 与 DOL FAQ 保持一致;既展现善意,也不会把“非申请人”自动转化为“申请人”。

常见问答(FAQ)

Q1:职位在 Illinos,SWA 为什么给我推送其他州的“匹配”?
A:各州系统匹配逻辑不同;关键在于 Job Order 必须由“拟雇佣地”对应的 SWA 发布。外州匹配可归档,但不改变申请人认定标准。

Q2:如果推送简历“非常符合”,不联系会不会被 DOL 挑战?
A:法规/FAQ 并未强制联系“匹配推送”;但从善意招聘与审计风控出发,我们建议对“高匹配”做一次性外联并留痕。若对方未按指示投递,仍不构成申请人。

Q3:PERM 是否像 H-2B 一样必须联系所有“转介”工人?
A:不是。H-2B 对“被转介/申请者”逐一记录并联系的要求更严格,不可类推至 PERM。

合规要点与误区提示

  • 不要把“系统推送”直接放进“申请人”池;先看是否按指定方式投递。
  • 不要忽略对正式投递的美国工人进行“善意评估+书面理由”。
  • 不要混淆 PERM 与 H-2B 的“转介/联系”义务。
  • 务必留存5 年全链路证据(报告、外联、日志、截图、拒绝理由)。

我们能提供的专业支持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长期为跨国与初创企业提供 PERM 全流程合规服务:

  • 招聘合规设计:Job Order 文案校核、媒体组合、时间窗与“安静期”排程;
  • 审计级档案体系:申请人定义、拒绝理由模板化、外联与日志系统化、5 年留存方案;
  • 争议与审计应对:RFI/Audit 策略、BALCA 判例运用、证据结构化与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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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庇护与婚姻绿卡工卡类别的差异及申请风险解析

在美国移民体系中,不同身份类型对应不同类别的工作许可(EAD,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 C8工卡:基于Pending状态的政治庇护(I-589)申请发放。
  • C9工卡:基于Pending状态的身份调整申请(I-485)发放,常见于婚姻绿卡、就业移民、家庭移民等。

这两类工卡有不同的申请条件、续期方式和失效触发机制,一旦对应的主申请失效或被拒,工卡资格也会随之终止。

政治庇护案件关闭后的C8工卡资格

1. 行政关闭与案件状态

  • 政治庇护案件若处于行政关闭(Administrative Closure),并不意味着自动终止,但也不等于处于“待审”(Pending)状态。
  • 8 C.F.R. § 274a.12(c)(8)规定,只有在庇护申请处于待审状态时,申请人才能获得C8工卡。

2. 失去C8资格的常见原因

  • 案件被移出移民法庭的活跃日程(Active Docket)且无复审安排;
  • 申请人主动撤回庇护申请;
  • 其他身份申请(如婚姻绿卡)取代了庇护案件的主要审理路径。

I-485再次递交的风险

1. 影响因素

  • 之前的拒绝记录:如果曾因证据不足、关系存疑或资格问题被拒,移民局会在新申请中重点审查。
  • 移民法庭管辖权:若案件在法庭系统中,USCIS对I-485的受理权可能受限。
  • 审查趋势:严格执法时期,重复申请风险更高,可能引发补件(RFE)、拒绝,甚至递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2. 风险后果

  • 新的I-485被拒可能导致案件直接转入递解程序;
  • 在等待I-130批准前递交I-485,虽可提前获得C9工卡,但同时承担更高拒签风险。

策略建议(通用情形)

  1. 评估案件基础
    • 在递交I-485前,先确保主申请(如I-130、I-140等)的可批准性。
  2. 准备充分证据
    • 婚姻绿卡申请应包含充足的共同生活证明、财务记录、照片和证人声明。
  3. 审慎把握递交时机
    • 对部分申请人而言,等待主申请批准再递交I-485,可能更稳妥。
  4.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 每个案件的移民史不同,必须结合过往拒签记录、案件状态和移民法庭程序综合评估。

大为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优势

我们为涉及多重身份转换、案件关闭后再申请以及工卡问题的客户提供:

  • 综合身份规划:结合庇护、婚姻绿卡、就业移民等路径设计最优方案;
  • 证据审核与材料准备:确保所有递交文件符合移民局审查标准;
  • 风险管理与应对策略:提前规划应对拒签、补件和递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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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H-1B签证续签新规-必须回母国面谈!雇员与雇主如何应对

2025年7月25日,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宣布,自2025年9月2日起,将大幅收紧“面试豁免计划”(Interview Waiver Program)。该计划原本允许部分非移民签证续签申请人无需回国面试即可完成签证更新(俗称“Dropbox”或免面谈邮寄续签)。

Interview Waiver Program

新规生效后,除少数外交、公务(A、G、NATO类)签证外,绝大多数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回到母国的美国使领馆进行面对面面试
受影响的签证类别包括:

  • H-1B、H-4(工作签证及家属签证)
  • L-1、L-2(跨国公司派遣签证及家属签证)
  • F-1、M-1、J-1(学生及交流访问学者签证)
  • O-1(杰出人才签证)等。

也就是说,未来即使您已经在美国合法工作或学习多年,也不能在境外通过免面谈方式快速续签,而必须预约面试,亲自前往美国领事馆接受审查。

对H-1B签证持有人的重大影响

1. 时间成本显著增加

  • 需要提前规划回国行程并预约母国领事馆面试,面试排期可能长达数周甚至数月。
  • 短期休假续签风险大幅增加,返美日期可能被迫延迟。

2. 签证获批的不确定性上升

  • 面试环节增加了签证官即时提问和审核的机会,行政审查(221g)的概率提升。
  • 即便雇佣关系稳定,也可能因面试结果而延迟返美。

3. 工作与身份衔接风险

  • 在美国的工作许可(基于I-797批准)不能替代境外签证,一旦因签证延误滞留境外,将影响继续工作和工资发放。
  • 对需频繁出差或参与海外业务的专业人士冲击尤大。

雇员与雇主的应对建议

对H-1B及其他非移民签证持有人

  • 提前预约面试:在出行前,务必确认母国领事馆可用的面试日期,避免旅程中断。
  • 准备详实材料:包括雇佣证明、最近工资单、I-797批准通知、职位描述、纳税文件等。
  • 掌握面试重点:熟悉“双重意图”原则,清晰回答关于工作职责、合同期限、职业规划等问题。

对雇主

  • 提前沟通:与员工提前规划出境时间,避免项目关键阶段人员流失。
  • 出具支持信:及时提供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工作合同复印件、公司支持声明等。
  • 制定备用方案:如允许短期远程办公,或提前安排替补人手。

官方参考

大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

作为在美国和加拿大均设有办公室的移民法律事务所,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长期为跨国公司、外籍雇员及留学生提供签证与移民全流程法律服务。我们的优势包括:

  • 专业签证策略规划:为H-1B、L-1、O-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人量身制定续签与长期身份规划方案。
  • 面试准备与辅导:提供模拟面试、常见问题应答训练、签证材料审核。
  • 紧急应对服务:在签证延误、221(g)行政审查或拒签情况下,迅速介入提供法律应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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