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egory I-192 豁免申请

非移民豁免申请详解-美国不准入境后的解决方案

在申请美国非移民签证时,部分申请人可能因为过往的某些行为被认定为“不准入境(inadmissible)”。这种情况下,并非所有希望入境美国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都毫无办法——《移民与国籍法》第212(d)(3)(A)条款为这类申请人提供了一项重要的法律工具:非移民豁免(Nonimmigrant Waiver)。本篇文章将从“不准入境”的常见原因开始,系统讲解谁可以申请非移民豁免、相关标准、申请流程以及我们的专业服务。

常见的不准入境原因

一个人可能因多种理由被美国政府认定为不准入境,以下是最常见的几类:

  • 曾有刑事记录(如毒品持有、盗窃等轻重罪);
  • 在签证申请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或重大虚假陈述;
  • 被认定为曾协助或试图偷运他人非法入境美国;
  • 先前非法滞留美国超过180天或一年,导致3年或10年禁入令。

除涉及国家安全、严重犯罪及其他少数特定类别外,大多数被认定为不准入境的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都可以申请非移民豁免。

哪些人可以申请非移民豁免?

只要不属于安全威胁、严重犯罪或特定法律排除类的大类,大多数非移民签证类别的申请人如:

  • B-1/B-2(商务/旅游签证)
  • F-1(学生签证)
  • J-1(交流访问学者)
  • H-1B、L-1、O-1、P-1(工作类签证)
  • E-1/E-2(条约商人/投资人签证)

都可申请212(d)(3)(A)豁免。此外,主申请人的配偶和子女(如H-4、L-2、F-2等)也可提出豁免申请。请注意:豁免仅适用于所申请的特定签证类型。例如,若您持有已获得豁免的B-1/B-2签证,但将来希望申请F-1学生签证,则需重新申请豁免。

非移民豁免的申请流程

非移民豁免通常被称为 Hranka豁免,它并无专用申请表格,也无需单独缴纳申请费。流程如下:

  1. 签证申请时向领事官提出豁免请求
  2. 若领事认为申请合理,将推荐该豁免给美国国土安全部(DHS);
  3. 最终批准权在DHS手中,一般情况下其会接受领事推荐;
  4. 若豁免获批,将直接贴附于签证页上,并标注“豁免已获批准”。

如果领事拒绝推荐豁免,一般无进一步上诉渠道。只有在以下例外情况下可请求国务院复审:

  • 人道主义紧急情形(如医疗问题);
  • 与美国外交政策、国家安全或公共利益相关。

豁免的审查标准

Hranka 案例确立了非移民豁免的适用标准。领事官与DHS主要考虑以下五大因素:

  1. 申请人入境对美国社会是否构成威胁;
  2. 原不准入境行为的严重性;
  3. 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否久远;
  4. 申请人目前的行为矫正程度;
  5. 入境美国的目的是否合理、紧急或值得同情。

违法行为的严重性与时间跨度是最关键的考量因素。例如,一位10年前因轻微毒品持有被定罪的申请人,较一位去年因盗窃被定罪者更容易获得豁免。在实践中,那些具有合理目的(如合法就业、医疗需要、家庭团聚等)的申请人,以及在事实上存在模糊地带(例如婚姻合法性理解有误)的申请人,更有可能获得豁免。

214(b) 拒签与豁免申请的先决条件

除H与L类签证外,所有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在申请豁免前都必须先克服《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的“移民倾向”推定。也就是说:

  • 必须证明申请人与其本国有紧密联系(家庭、工作、资产等);
  • 必须证明申请人会在签证有效期内按时离境。

若未能成功克服214(b),领事有权拒绝签证申请,同时不会推荐豁免。因此,任何豁免申请都应优先从214(b)的材料准备着手。

在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我们具备丰富的非移民豁免申请经验,服务内容包括:

  • 分析不准入境认定的法律依据是否合理;
  • 如有误判,协助申请复议并提交支持性证据;
  • 如认定属实,协助准备针对豁免标准的有力陈述与支持材料;
  • 帮助非移民签证申请人解决214(b)问题并完善材料;
  • 起草律师支持信,整理矫正证据和人道主义主张;
  • 指导全流程与领事互动,最大化提高成功率。

若您或您的亲属正面临签证拒签或不准入境问题,欢迎联系Wang Law LLC进行个案评估。我们愿意以专业、负责、有效的方式,为您的入境和发展之路扫除障碍。

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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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

签证因INA §212(a)(2)被拒-如何申请I-192豁免?

申请美国签证时,曾有刑事记录的申请人常会被引用《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212(a)(2)**条款拒签,尤其是涉及“道德败坏犯罪(CIMT)”的案件。即便案发已久、刑期已满,也可能在签证申请或入境时被拒。

本文将结合实际法律规定与美国法院案例,详解此类拒签后能否申请I-192非移民豁免,并介绍申请流程及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详解

1. INA §212(a)(2)(A)(i) – 犯罪记录导致的不可受理 (Inadmissibility)

该条款规定:

“…any alien convicted of, or who admits having committed, or who admits committing acts which constitute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I) a 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other than a purely political offense) or an attempt or conspiracy to commit such a crime… is inadmissible.”

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曾犯有“道德败坏犯罪”(CIMT),如贪污、盗窃、欺诈、受贿、伪造文书等,即便刑期已服满,仍会因 inadmissibility 被拒绝签证或入境。

受贿罪一般被认为是涉及欺诈或违反公共职责的犯罪行为,常被归类为CIMT(见:Matter of M—, 2 I. & N. Dec. 721 (BIA 1946),明确将贪污、受贿纳入CIMT范畴)。

2. 是否可以豁免?

虽然某些犯罪可因“犯罪发生超过15年”或“作为未成年人”被例外排除,但大多数CIMT仍需单独申请豁免。

Form I-192:非移民豁免申请机制

I-192申请适用于非移民(如B1/B2、F1、O1签证申请人),允许已被判定inadmissible的外国人请求国土安全部(DHS)“提前许可入境”

适用前提:

  • 申请人非移民身份入境;
  • 不可受理原因属可豁免类型(如212(a)(2));
  • 非因安全或恐怖主义相关不可受理。

I-192可依赖于**《INA §212(d)(3)(A)》**的酌情豁免条款:

“…the Attorney General may in his discretion… admit the alien temporaril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business or pleasure… despite inadmissibility.”

案例参考

案例 1: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案件编号:Interim Decision #2644
裁决机构: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裁决时间:1978年4月6日

背景

  • 申请人:25岁,加拿大公民;
  • 拒绝入境理由:1975年因参与卖淫被遣返(INA §212(a)(12),现对应为212(a)(2)(D));
  • 申请内容:申请根据 INA §212(d)(3)(B) 条款获得临时非移民豁免,以便作为访客进入美国;
  • 申请动因:希望探访住在美国底特律的亲属并恢复正常的社交生活。

BIA 的法律分析(法律要点)

BIA 确立了212(d)(3)豁免审查的三要素衡量标准

“在决定是否批准212(d)(3)(B)豁免申请时,需权衡以下三大因素:”

  1. 对美国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
  2. 申请人之前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刑事或移民法违规);
  3. 申请人希望入境美国的理由的性质与合理性

案件判决逻辑

尽管移民局区主管(District Director)最初以“未满足康复时间要求”和“无重大人道理由”为由拒绝了豁免申请,BIA在再审中作出以下分析:

  • 申请人自遣返以来无其他违法记录;
  • 证据表明她已完全脱离过去不良生活,重新与父母同住、持续劳动,具备良好悔改表现;
  • 虽然其入境理由不属“人道主义紧迫”类型,但与亲属团聚、恢复日常社交属合理目的;
  • 基于整体衡量标准,认为其入境对美国社会不构成威胁豁免应被批准

案例启示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

申请I-192非移民豁免,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重大理由”或“人道紧迫事由”,而是需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严重性与入境理由的合理性。

该原则为因刑事记录被拒签的人(如因受贿罪受刑)申请I-192提供了重要法理基础

实务应用

例如,若某申请人因十年前的受贿罪被引用INA §212(a)(2)(A)(i)(I)拒签,可以依据Hranka案的三要素分析如下:

审查要素分析方向
社会危害该犯罪为非暴力经济犯罪,案发已久,若无再犯记录、良好表现,风险较低;
犯罪严重性虽属道德败坏犯罪,但非恐怖、暴力、毒品类;
入境理由如探亲、商务、专业会议、医疗等合理非移民目的,可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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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Matter of Jean, 23 I&N Dec. 373 (AG 2002)

案件 Matter of Jean, 23 I&N Dec. 373 (A.G. 2002) 是是美国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就移民豁免(尤其是§209(c)与庇护)裁量权界限所做的重要判例,对I-192和I-601类豁免案件有深远影响。

案件背景

  • 案由:Melanie Jean 是海地难民,因**第二级过失杀人罪(manslaughter)**定罪,申请将难民身份调整为绿卡(LPR),同时申请庇护及禁止递解(CAT/Withholding);
  • 定罪事实:Jean 在看护19个月婴儿时,连续用拳击打、摇晃孩子致死,未及时就医;
  • 法律问题:该类暴力刑事犯罪是否应被允许获得豁免及身份调整;
  • 裁决机构:美国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以其 §3.1(h) 权限推翻BIA决定。

法律分析要点

1. §209(c) 豁免(针对难民身份调整)

💡 要点裁决:

对于曾犯下“严重暴力或危险犯罪”(violent or dangerous crimes)的外国人,除非满足“极端例外情形”,不得批准豁免身份调整请求。

  • 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9(c)条款,申请人可因“人道考虑、家庭团聚、公共利益”获准身份调整;
  • 但总检察长强调:此类豁免是酌情性权力,不具强制性;
  • 如果是暴力或危险性犯罪,仅在以下极端例外情况下方可豁免:
    • 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
    • 否则将导致极端且异常困难(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 且即使有困难,也不一定足以推翻犯罪的严重性。

与 I-192/I-601 类比:

虽然本案审理的是 §209(c),但其“豁免标准逻辑”对 I-192(非移民豁免)和 I-601(移民豁免)具类似指导意义 —— 即严重犯罪不应轻易豁免,必须从社会风险、犯罪严重性、入境理由等方面作高度权衡

2. Asylum 与 Withholding 拒绝理由

要点结论:

  • 即便申请人技术上符合“庇护”资格,只要有“特别严重犯罪”(特别是 aggravated felony)记录,也将被排除资格
  • 即使不是“特别严重犯罪”,也可基于裁量权拒绝批准
  • 本案中,杀害婴儿行为构成“特别严重犯罪”,无资格获准庇护、不得延期递解。

法理适用标准

法律评估维度适用标准Jean 案中的结果
犯罪严重性是否构成 violent/dangerous crime是(击打婴儿致死)
家庭团聚等“正当理由”可作为裁量参考,但不能凌驾于暴力犯罪存在家庭团聚需求,但不足以豁免
豁免类型§209(c),酌情裁量被拒
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国家安全、外交利益、或极端困难不属于
公共利益衡量暴力罪行对社会价值体系的冲击不利因素压倒一切

案例实务意义

1. 本案体现了“裁量豁免”的严苛标准:

  • 对于涉及暴力致人死亡、毒品贩运、性侵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即便入境目的正当(如探亲、已悔改),也极少可能获批豁免;
  • 此原则与 Matter of Hranka (1978) 所设立的宽松三要素(社会危害、犯罪严重性、入境理由)形成对比,表明 适用标准随犯罪性质严重性而不同

2. 对I-192豁免申请者的指导:

  • 若客户因受贿、经济类罪行被拒签,可主张“非暴力、久远历史、悔过表现”;
  • 若为暴力犯罪或涉伤亡,必须提供极端困难证据(如濒危家属需其照顾、无替代方案);
  • I-192申请时应主张:本案不属于Jean案中定义的“violent or dangerous”情形,并以Hranka案的“比例衡量”作为支持理由。

Matter of Jean 明确界定了豁免申请中的“不可触碰底线”:暴力致人死亡等重大刑事犯罪几乎无法豁免,除非属极端例外情况
该案在实务中提醒我们,在为客户申请I-192或I-601豁免时,必须重点说明其犯罪不构成“violent or dangerous”,并构建强有力的人道理由与社会风险缓解机制。

Matter-of-Jean-23-IN-Dec.-373-AG-2002

申请流程详解

  1. 准备材料
    • 完整填写 Form I-192
    • 法院判决书、量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
    • 个人声明(说明案件背景、悔改、家庭或商务目的);
    • 推荐信、就业证明、无再犯记录等辅助材料。
  2. 提交方式
    • 通常通过CBP预审入境豁免程序提交(适用于入境点如Preclearance Locations或边境);
    • 若由美国使领馆拒签后建议提交,则通过USCIS或CBP联动处理。
  3. 费用与周期
    • 申请费为1100美元(截至2024年);
    • 处理时间约为6-12个月,依据案件复杂度和背景资料质量而异。

法律服务建议与费用参考

我们建议申请人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确保案件能最大程度展现“悔过表现、社会融入、低风险特征”等。

服务项目内容费用(美元)
初步法律评估分析案情、判决文件、豁免可行性免费或$100
案件准备草拟申请、个人陈述、法律说明、组织证明材料$2,500 – $3,500
后续跟进答复补件请求(RFE)、行政复议等另行协商

若您曾被定罪,导致212(a)(2) inadmissibility,仍有可能通过I-192豁免途径入境美国,但需结合案情准备详实材料、满足移民法关于非移民入境的豁免标准。

我们建议尽早联系专业律师进行案件评估,并收集必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为I-192豁免申请做好充分准备。


📍 如需评估您的豁免资格,请立即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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