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美国入籍新规全解析

-入籍考试改革、65/20 特殊照顾、居住要求

美国移民局(USCIS)在 2025 年 9 月于联邦公报上正式宣布:从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对于在此日期或之后提交 N-400 入籍申请 的申请人,将使用新版的 2025 公民常识考试(Civics Test)
此次改革被称为“入籍考试多步骤改革”的第一步,目标是恢复标准化并加强审核。

官方公告:Federal Register 公告
USCIS 新闻稿:USCIS Unveils First Changes to Naturalization Test

入籍基本资格要求

申请美国公民(自然化)通常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要求说明
年龄至少 18 岁
身份必须是合法永久居民(绿卡持有人)
居住年限一般为 5 年;若与美国公民配偶结婚,则为 3 年
连续居住 (Continuous Residence)不得因长期离境而中断(通常离境超 6 个月即有风险)
实际居住 (Physical Presence)在美境内待满规定天数
英语能力需具备基本听说读写能力(除豁免情况外)
公民常识考试通过 USCIS 公民考试(2025 新版2008旧版,视申请时间而定)
良好品德 (Good Moral Character)在法定期间内保持无重大犯罪或不良记录
宣誓效忠Oath of Allegiance(效忠誓词)

更多信息请见 USCIS N-400 入籍页面

2025 新版公民考试要点

项目旧版(2008)新版(2025 起)
题库100 道题128 道题
面试提问官员抽问 10 道官员抽问 20 道
及格标准答对 6 题答对 12 题
提前停止答对 6 或错 5 即停答对 12 或错 9 即停
65/20 特殊照顾年满 65 + 绿卡 20 年,考 20 题中特定题库,需答对 6/10保留,仍然适用

学习资源:USCIS 2025 Civics Test 页面

65/20 特殊照顾条款

  • 适用条件:年满 65 岁,且在美国作为合法永久居民居住满 20 年;
  • 特殊照顾:只需学习带星号的 20 道题目;
  • 考试形式:官员从中抽问 10 题,答对 6 题即可通过;
  • 语言便利:可使用母语答题,但需自带合格口译员。

官方题库:USCIS Study for the Test

入籍流程(10 步图表)

  1. 确认是否需要申请(出生或父母身份已是公民则无需申请);
  2. 检查资格(年龄、居住、英语、良好品德等);
  3. 填写 N-400 表格
  4. 提交申请并缴费;
  5. 参加生物识别(指纹、背景调查);
  6. 面试 + 公民考试(新版/旧版视情况);
  7. USCIS 作出决定(批准/补件/拒绝);
  8. 安排宣誓仪式;
  9. 获得公民证书;
  10. 行使公民权利(投票、申请护照、担任陪审员)。

官方参考:USCIS 10 Steps to Naturalization

#10 steps

居住要求说明

  • 连续居住 (Continuous Residence):一般需 5 年(或公民配偶 3 年),离境超过 6 个月可能被认定为中断。
  • 实际居住 (Physical Presence):必须在法定期间内累计居住一半以上时间。
  • 90 天提前申请规则:满足条件前 90 天即可提前提交 N-400。

良好品德 (Good Moral Character) 新政策

  • USCIS 在 2025 年发布的政策备忘录中,重申恢复更严格的品德审核标准。
  • 审查不仅看无犯罪记录,还会参考申请人的行为、社区关系、纳税合规等。
  • 可能恢复 “neighborhood checks”(邻里调查)。

备忘录链接:Policy Memorandum – Good Moral Character (2025)

常见问题

Q: 英语不好怎么办?
符合年龄和居住要求的申请人可申请豁免英语测试;65/20 条款下可全程用母语答题。

Q: 考试没通过怎么办?
USCIS 通常允许 60-90 天内进行一次补考。

Q: 我什么时候用新版考试?
2025 年 10 月 20 日或之后 提交 N-400 的申请人。

律师建议与风险提示

  • 提前规划提交时间,避免旧版/新版考试转换期的混乱。
  • 检查居住记录,避免因长期离境导致“连续居住”不符。
  • 提前准备考试题库,关注 USCIS “Check for Test Updates”。
  • 咨询专业律师,确保 N-400 申请和背景材料合规。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 您的移民与入籍法律顾问

  • 提供 2025 入籍新规全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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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入籍新政是一次重大改革,考试要求、居住标准、良好品德审核均有调整。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建议尽早准备,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确保顺利取得美国公民身份

2025入籍考试改革|20题答对12题才能通过

美国移民局(USCIS)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正式宣布,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所有新递交的入籍申请(Form N-400)将适用新版公民考试。此次改革是美国自然化考试十余年来最大规模的调整,目的在于“加强公民身份的神圣性”,确保新公民不仅具备英语能力,还能全面理解美国历史、政府制度和宪法价值。

与旧版考试的对比

  • 2008年版:题库 100 道,面试时抽问 10 题,答对 6 题即可通过。
  • 2020年川普时期改革:题库扩大至 128 道,面试问 20 题,需答对 12 题。
  • 2021年拜登政府回调:恢复 2008 年版,认为额外题目增加了不必要负担。
  • 2025年新规:再次启用 128 道题库,20 题抽问制,答对 12 题才能通过

这意味着标准再度提高,考试难度显著上升。

考试细节与评分机制

  1. 考试形式:口试,考官随机抽题,答案不唯一,要求申请人用英语完整作答。
  2. 通过标准
    • 抽问 20 题,答对 12 题即可;
    • 若在答对 12 题时考试会提前结束;
    • 若累计答错 9 题(已无法通过),考试立即终止。
  3. 题库范围:宪法修正案、联邦党人文集、开国元勋、二战人物、美国创新案例等更深层次知识。
  4. 豁免群体
    • 65 岁以上且绿卡持有超过 20 年者,可使用简化题库(20 道题,语言可豁免)。
    • 仍可使用母语参考答题,但需经 USCIS 批准。

对申请人的影响

  1. 准备难度加大
    对英语和历史知识储备不足的申请人,准备周期将显著拉长,尤其是年长的移民群体。
  2. 背景与品行审查更严格
    USCIS 同时强调恢复“良好道德品行”调查,可能包括对申请人社区活动的核实。
  3. 申请风险提高
    考试未通过,将导致入籍申请被拒。重新申请不仅增加成本,还可能影响移民身份规划。

应对策略

  • 提早备考:建议提前至少 3-6 个月开始学习 128 道题库。
  • 双语辅导:对于母语非英语的申请人,可利用中英文对照材料进行系统复习。
  • 模拟测试:通过在线模拟面试,熟悉答题方式与压力情境。
  • 寻求法律协助:律师可协助评估申请条件、准备背景材料,减少因细节失误导致的入籍风险。

入籍考试不仅是知识测验,更是对移民身份的一次全面考核。随着难度的提高,移民申请人需要更加充分的准备与策略。如果您正计划申请入籍,或担心自己在英语与公民知识方面存在不足,欢迎联系 Wang Law LLC | 大为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与备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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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政府推动终止“出生公民权”相关实施方案曝光,三大联邦机构已部署应对

2025年1月20日,川普总统重返白宫首日即签署第14160号行政命令,正式启动“终止出生公民权”政策,意图重新界定哪些儿童可自动获得美国国籍。然而,该政策一经公布即引发大量诉讼,联邦法院多次裁定该总统令“不可执行”,相关争议也一路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截至7月底,已有三位联邦地区法官裁定该行政命令不得执行,但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第三位联邦法官强调:“早前针对多个州颁布的全国性禁令仍具效力。”与此同时,美国移民局(USCIS)、国务院(DOS)社会保障署(SSA)已分别发布实施计划,明确一旦该行政命令获准执行,各部门将立即依照方案开展执行工作。

政策核心内容:哪些儿童将不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根据行政命令及其实施细则,以下两类情况出生的儿童将不再被视为“受美国管辖”而享有出生公民权

来源:美国移民局 USCIS《Executive Order 14160 实施计划》,发布日期 2025年7月25日,
  1. 非法居留家庭: 母亲在美非法居留,父亲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
  2. 临时合法身份家庭: 母亲虽合法在美但身份为短期临时签证(如B-2旅游、F-1学生、H-1B工签、免签项目等),父亲亦非公民或绿卡持有人。

这意味着: 如父母双方均持短期签证,或无一方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其子女将不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哪些人仍属“合法且非临时居留”并影响子女国籍?

图源:USCIS文件,说明“合法且非临时居留身份”的具体范畴,包括绿卡持有者、难民、庇护者等群体。

根据USCIS定义,“合法且非临时”居留者包括:

  • 根据INA §289进入美国的加拿大出生美洲印第安人;
  • 难民(Refugees);
  • 寻求庇护者(Asylees);
  • 有条件绿卡持有人(CPR);
  • 永久居民(LPR);
  • 拥有“美国国民”身份者(如萨摩亚出生者等)。

结论: 父母中至少一方具备以上身份,其子女出生仍可享有美国公民身份。

二、若不具出生公民权,子女身份将如何处理?

根据移民局实施计划:

  • 政府将仿照“外交人员子女登记”模式,允许父母为新生儿登记符合父母身份的非公民身份;
  • 如父母为H-1B签证,子女或将登记为H-4;
  • 如母为F-1、父为B-2,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为F-2或B-2身份;
  • 然而,此机制尚未明确是否需移民局审批、是否缴费,亦无具体操作流程指引。

联邦机构改革配套措施已就绪

美国国务院(DOS)调整护照审批流程

  • 申请护照将分为“接收”(Acceptance)与“审理”(Adjudication)两个阶段;
  • 申请人须额外提交父母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证明材料;
  • 若无法证明父母身份合规,即使出生于美国境内,亦无法获得美国护照。

美国社会保障署(SSA)调整SSN发放规则

  • 出生证明将不再作为充分的公民身份证明
  • 申请儿童SSN时,父母须提供一份“资格声明”(Eligibility Attestation),包括:
    • 孩子出生证明;
    • 父或母之一的身份文件,如美国护照、绿卡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美国移民局(USCIS)调整子女身份登记制度

  • 指南中未设明确收费及审核机制;
  • 子女身份将追随父母一方的非移民身份,但不自动享有公民福利;
  • 家长需在出生后尽快为孩子登记合法身份,以避免无身份滞留。

当前政策状态:尚未生效,但可随时启动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实施说明》,指出尽管行政命令执行部分暂受限制,国务院已准备就绪,一旦解除禁令即会启动执行机制。

尽管总统令执行部分目前仍受法院禁令限制,但根据美国国务院说明,最高法院已允许总统令第3(b)条生效,即授权联邦机构制定实施指引。这也意味着:一旦联邦政府最终胜诉,上述改革将立即开始实施。

大为律师事务所提醒

终止“出生公民权”的行政命令若真正实施,将对在美短期签证持有者家庭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建议:

  1. 正在孕期的外籍人士,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受该政策影响;
  2. 计划赴美生子的家庭,需特别关注行政命令进展及司法裁决动向;
  3. 已有在美出生子女的非公民家庭,建议保留相关合法入境及居留证明文件,并备份出生医疗记录。

如您有关于“出生公民权”、美国护照、SSN申请、移民身份登记等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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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203 N LaSalle Blvd #2100, Chicago, IL 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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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官再冻结川普终止出生公民权令

2025年7月10日,美国新罕布什尔州的一位联邦法官再次发布全国性初步禁令,全面冻结川普总统试图终止“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的行政命令。这项裁定不仅是对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有力捍卫,也为遭受政策威胁的“在美出生但父母非法居留的儿童”提供了广泛法律保护。

#new order to pause birthright citizenship order

案件背景:川普行政令挑战“出生即公民”原则

2025年1月20日,川普在重新就任总统首日签署行政命令《保护美国公民身份的含义与价值》(PROTECTING THE MEANING AND VALUE OF AMERICAN CITIZENSHIP),明确表示不再承认在美出生、父母非法居留或仅临时在美者所生子女的美国国籍身份。该命令立即引发多起诉讼,被控违反《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关于出生地公民权的规定,该条款明确指出:

“所有在美国出生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和所居住州的公民。”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U.S. Const. amend. XIV, § 1)

联邦法官Laplante的初步禁令

2025年7月10日,联邦地区法院法官Joseph Laplante在庭审中裁定:

“这项初步禁令并无争议。剥夺美国公民身份,以及对一项长久存在政策的突然改变,构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

他进一步表示:“美国公民身份,是世界上最伟大的特权。”

法官裁定内容包括:

  • 核准将原告扩展为全国范围内的集体诉讼(class action)成员,包括所有受该行政令影响的当前和未来出生的儿童
  • 向联邦政府下达无限期全国性初步禁令,禁止执行该行政命令;
  • 暂缓命令几日,以便政府提起上诉。

值得注意的是,该裁决回避将“父母”纳入集体诉讼范围,认为父母的移民状况差异较大,暂不适合集体认证。

程序策略-为何使用“集体诉讼”而非全国性禁令?

由于2025年6月27日最高法院的裁定限制了地方法官签发全国性禁令的权力,但仍保留“通过集体诉讼达到广泛阻止行政令的途径”。因此,Laplante 法官选择将案件转化为集体诉讼并认证全国范围的出生儿童为集体成员,既符合法律程序要求,又有效维权。正如他在法庭上所言:

“全国性禁令我不舒服,但集体诉讼不同。最高法院已经暗示集体诉讼是更合适的选择。”

宪法意义-再次确立第十四修正案的司法权威

联邦法院包括Laplante法官在内的多个裁定均认为:“川普行政令违反了《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与百年来未被推翻的司法先例相悖。” 这些判例共同强调:出生地公民权是美国根本宪法制度的组成部分,不容行政权随意更改。任何变更该制度的企图都必须通过修宪程序,而非总统行政命令。

对移民家庭的现实影响

若行政令生效,可能导致:

  • 新生儿陷入无国籍状态
  • 无法申请联邦医疗、教育、投票和就业等基本权利;
  • 被遣返至从未踏足的国家
  • 引发移民身份复杂家庭的法律与心理创伤。

尽管法院已发布初步禁令,但川普政府已表态将迅速提起上诉。其他地方法院也将依据最高法院的新标准重新评估是否缩小或撤销原有禁令。因此,相关家庭和维权机构必须密切关注司法动向,并继续推进宪法权利的捍卫。

此次裁定再次表明:美国法院系统在面对违反宪法核心价值的行政行为时,依然发挥着“守护者”的角色。出生在美国的孩子,其公民身份不应因父母的身份问题而遭受剥夺。

如您家庭涉及出生地公民权、无证移民子女、身份调整、DACA 或集体诉讼相关法律事务,欢迎咨询大为律师事务所,我们致力于为您提供合宪、公正、有力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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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6:3裁决:联邦地方法院全国性禁令受限-出生公民权命运未定

2025年6月28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3的重大裁决,限制联邦地方法院发布“全国性禁令”(nationwide injunction)的权限。虽然该案并未直接裁决“出生公民权”本身的宪法效力,但其结果却对川普政府意图限制非法移民子女自动获得美国国籍的行政政策产生深远影响。此项裁决不仅重新定义了地方法院权力的边界,也拉开了各州在出生公民权政策上分化对抗的序幕。本文将从判决背景、法律基础、核心案例、各州政策分化、未来趋势及移民家庭实务建议等方面进行解读。(非法律意见)

案件背景:全国禁令之争与出生公民权政策的交汇

2024年,川普在总统大选中再度胜出,并于2025年1月20日就任第47任美国总统。他在竞选期间明确承诺,拟通过行政手段限制非法移民在美所生子女自动取得公民身份的权利。在其新政府上任后,一项试图重新解释第十四修正案、限制出生公民权的行政命令迅速推出,立刻引发激烈争议与多州起诉。一些联邦地方法院随后发布“全国性禁令”,试图阻止该行政命令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最高法院接受上诉并作出裁定,明确限制地方法院发布“对全国有效”的禁令,认为此类禁令逾越了地方法院应有的地域与当事人范围,违反联邦司法体系的基本分权原则。

最高法院裁决要点:地方法院效力仅限辖区内当事人

此次6:3裁决强调以下几个核心原则:

  • 地方法院仅有权就特定当事人作出裁决,不应发布对全美范围适用的禁令;
  • “全国性禁令”可能造成司法冲突,破坏其他地区法院独立裁量权;
  • 行政政策的暂停应通过层级上诉与最终判决实现,而非由一地方法官单方面冻结全国政策。

该判决虽未提及具体移民政策,但显然限制了蓝州通过全国禁令阻止红州执行联邦行政命令的手段,为川普政府移民政策在部分州推进扫清障碍。

出生公民权法律依据与经典案例回顾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首句: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该条款为出生公民权的核心宪法基础,其是否适用于非法移民子女,历来存在争议。

判例: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

事实背景: Wong Kim Ark为中国移民后裔,在旧金山出生,回国探亲后被拒绝入境。

法院裁定: 他依法为美国公民。最高法院以6:2裁定确认在美国出生、非外交人员子女即享有公民权。

法律原则: 确立了“出生地决定国籍”(Jus Soli)的宪法标准。

该案至今仍是“出生公民权”最重要的司法先例。但随着新一届保守派主导的最高法院构成稳定,该判例是否将被推翻,成为2026年后潜在的大法官审查焦点。

红蓝州政策对立:联邦分裂已现端倪

本次裁决的直接结果之一,是让州与州之间的移民政策执行开始出现显著分化:

红州(共和党主导)

如德州、佛州、阿拉巴马、田纳西等州,极有可能:

  • 拒绝为部分新生儿签发出生证明;
  • 拖延或限制社会安全号与护照申请;
  • 借助本州立法明确排除非法移民子女的公民身份。

蓝州(民主党主导)

如加州、纽约、伊利诺伊等州,则可能:

  • 明确立法确认“所有在本州出生者即为美国公民”;
  • 鼓励医院与地方政府照常发放出生证明;
  • 州法院裁定该类行政命令在其辖区“无效”或“不适用”。

这种分化预示美国在出生公民权问题上,已进入“宪政拉锯战”的前哨阶段。

未来趋势预测:法律与政治路径图

时间节点法律与政治发展
2025年7月红州执行川普行政令,蓝州法院发布局部禁令反制
2025年9月出现州与州、州与联邦之间法律冲突,案件陆续上诉
2026年初案件升至联邦巡回法院甚至进入最高法院审查程序
2026年底或后最高法院可能重新审理Wong Kim Ark,挑战其先例地位

移民家庭实务建议

在政策剧烈波动时期,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您务必提前规划、主动应对:

  1. 分娩地点选择: 尽量避免在红州生育,减少未来法律风险;
  2. 文件保存完整: 包括出生证明、社安号申请、医院记录等;
  3. 参与法律行动: 有需要时可加入集体诉讼或提交Amicus Brief
  4. 咨询专业律师: 制定家庭成员的长期移民与身份安排策略;
  5. 避免灰色操作: 例如虚假居住证明或故意隐瞒身份,风险极高。

大为律师事务所可为您提供全方位协助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长期专注于移民法与宪法争议案件,在出生证明争议、移民身份维权、联邦诉讼、儿童公民权问题等方面拥有丰富实务经验。我们深知当前政策动荡对移民家庭带来的焦虑与风险,愿意为您的家庭与下一代提供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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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出生公民权:宪法基础、联邦法律条文与司法判例

“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即在美国出生的人自动获得美国国籍,是美国宪政体系中最基本的国籍认定原则之一。尽管这一制度已有超过百年的判例确认,但近年来,围绕其适用范围的政治争议持续升温,尤其是针对非法移民或持非移民签证者所生子女的国籍问题。本文将系统梳理美国出生公民权的法律基础,包括宪法条文、联邦法规定义,以及最高法院的重要判例,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移民家庭及政策研究者提供权威参考。

美国出生公民权的法律与案例依据(中英文对照)

一、宪法依据 | Constitutional Basis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第一款

U.S. Constitution, Amendment XIV, Section 1

中文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司法管辖之人,皆为美国及其所居住州之公民。

English: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

Amendment XIV, Section 1

本条是出生公民权的根本依据,确立“属地主义”原则,适用于大部分在美出生者。

二、联邦法律依据 | Statutory Authority

《美国法典》第8编 §1401 (a)

8 U.S. Code § 1401(a)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birth

中文
下列人员在出生时即为美国公民与国民:
(a) 在美国出生,且受其司法管辖之人。

English:
“The following shall be nationals and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t birth: (a) a person born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该法条是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实施,移民局(USCIS)在身份认定中广泛适用。

三、经典判例依据 | Landmark Case Law

1. 美国诉黄金德案(1898)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

一名在美国出生、父母为中国籍劳工的男子被拒入境。最高法院裁定他依据第十四修正案为美国公民。

English Summary:
A man born in San Francisco to Chinese parents was denied reentry. The Supreme Court held that he was a U.S. citizen under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引文 Quote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affirms the ancient and fundamental rule of citizenship by birth within the territory…”
—— Wong Kim Ark, 169 U.S. at 693

本案确立即便父母非公民,只要在美出生且不具外交豁免,就自动获得公民身份。

2. 普莱勒诉多伊案(1982)

Plyler v. Doe, 457 U.S. 202 (1982)

德州试图拒绝向非法移民子女提供公共教育。最高法院裁定非法移民子女也是“受司法管辖之人”。

English Summary:
Texas denied public education to children of undocumented immigrants. The Court ruled they are protected under the Fourteenth Amendment.

Quote
“No plausible distinction with respect to Fourteenth Amendment ‘jurisdiction’ can be drawn between resident aliens whose entry was lawful, and those whose entry was unlawful.”
—— Plyler, 457 U.S. at 211 n.10

强化了黄金德案的立场:非法移民子女仍适用第十四修正案。

3. 移民局诉里奥斯-皮内达案(1985)

INS v. Rios-Pineda, 471 U.S. 444 (1985)

本案虽未直接涉及出生公民权,但法院承认原告所生子女为美国公民,并考虑其国籍在递解决定中的影响。

English Summary:
While addressing deportation relief, the Court recognized that the U.S.-born children of noncitizens are U.S. citizens and may affect equitable relief.

虽非主旨案件,但实际应用中承认出生即为美国公民的效力。

五、例外与限制情形

出生于美国但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的情形主要包括:

情形是否为美国公民
父母为外国驻美外交官否(享有外交豁免权,不受司法管辖)
出生在美国控制区域(如美属萨摩亚)特殊规定适用
在美国军舰、领事馆出生通常视为美国领土,享国籍

政治争议与现实挑战

目前总统川普多次主张通过行政命令或立法限制出生公民权,特别是针对无证移民所生子女。但根据现行法律:

  • 修改出生公民权需通过宪法修正案,即国会2/3通过并获得3/4州议会批准;
  • 或通过新案推翻Wong Kim Ark 1898年判例(高度困难);
  • 行政命令无法绕过宪法或有效推翻联邦判例。

2025年6月28日,最高法院在 Trump v. CASA, Inc. 案中以6:3裁定限制联邦法院发布全国性禁令,虽未直接否定出生公民权,但显著改变了对行政命令的救济方式。

目前出生公民权仍受宪法保障,司法解释体系清晰。然而,联邦法院程序性救济的收缩,意味着移民政策的执行更易碎片化、区域化。在当前与未来可能出现的政策变化中,移民家庭和律师从业者需更加关注合法身份规划、地方法院动向及宪法解释演进。

法律引用索引

  1. U.S. Const. amend. XIV, §1
  2. 8 U.S.C. §1401(a)
  3. 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 (1898)
  4. Plyler v. Doe, 457 U.S. 202 (1982)
  5. INS v. Rios-Pineda, 471 U.S. 444 (1985)
  6. Trump v. CASA, Inc., 603 U.S. ___ (2025, Slip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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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您是非法待遇或待等类类划,应及时进行情况分析,选择更精确的线路

“出生即公民”不仅是美国秩定公民证的根基,更是一种定定于美国倾方如水的民权传统。虽然改革风险重重,但为保障您家庭和婴儿的合法利益,请立即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或迎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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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终结出生公民权”行政令的法律分析与实际影响

随着川普在2025年1月重新就任美国总统,他签署了一项引发广泛争议的行政命令:限制非法移民和短期签证持有人在美所生子女自动获得美国国籍的权利。这项政策直接挑战了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条款,并引发了全国范围内的诉讼风暴和宪政危机。本文将系统分析该行政令的法律依据、挑战路径、最新进展及对华人群体和赴美生子家庭可能带来的实际影响。

宪法背景:出生公民权的法律基础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一款明确规定: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这一条款自1868年通过以来,奠定了“出生即公民”(jus soli)原则的宪法基础。历史上,该原则曾多次被联邦最高法院确认,包括1898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美国诉黄阿福案”**(United States v. Wong Kim Ark, 169 U.S. 649),确立了华裔移民二代在美出生自动获得国籍的权利。

川普行政令的内容与法律逻辑

2025年1月20日,川普签署行政令,核心内容包括:

  • 禁止非法移民在美所生子女自动获得美国国籍;
  • 禁止以短期签证(如F1学生签证、B2旅游签证、H-1B工作签证)居留者在美所生子女自动获得国籍;
  • 行政令适用于行政令发布30天后出生的新生儿;
  • 明确不影响美籍或绿卡父母的子女获得国籍。

该行政令的核心法律逻辑在于否认特定类别父母的“受美国司法管辖”,从而试图规避第十四修正案的适用。

最新判决:最高法院限制全国禁令的发布

面对川普行政令的发布,22个州(包括加州、纽约、伊利诺伊州等)迅速提起联邦诉讼,请求法院发布“全国禁令”阻止政策生效。

2025年6月27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具有重大意义的裁决:以6:3保守派多数认定联邦地方法官不得随意发布“全国适用”的禁令。这一裁决意味着,地方法院的禁令仅对案件原告生效,不能“全国一刀切”阻止总统行政命令的执行。阅读原文报道:AP News:Supreme Court curbs nationwide injunctions in Trump birthright citizenship fight

此举大幅削弱了下级法院遏制联邦行政权的能力,也为未来总统行政令的执行打开了更多空间。

法律与现实的灰色地带:孩子是否仍具美国国籍?

根据现行法律与宪法解释,总统行政命令不能凌驾于宪法之上。除非联邦最高法院在未来直接裁定第十四修正案不适用于非法或临时身份者所生子女,否则出生公民权依旧有效。

但由于最高法院限制了“全国禁令”,美国境内可能出现以下尴尬局面:

  • 在原告州(如加州、纽约)出生的孩子仍可获得美国国籍和社安号
  • 在其他未受禁令保护的“红州”出生的孩子,国籍权利可能被拒绝或延迟

这种“出生地决定国籍”的局面前所未有,标志着宪法权利在联邦体系下的实际适用面临割裂。

Birth Citizenship vs States when birth
#Birth Citizenship vs States when birth

对华人家庭和赴美生子家庭的影响

在当前政策和法律不确定时期,为了孩子的到美国国籍:

  1. 务必选择在“原告州”分娩(如CA、NY、IL、WA、MA等)
  2. 保留好合法签证身份、I-94入境记录、医院出生证明等材料
  3. 避免政策正式实施后仍赴美生子,以免孩子面临国籍争议
  4. 咨询专业律师,了解在特定州出生是否仍享有出生公民权的保障
  5. 若孩子在不明确法律状态下出生,可考虑启动司法审查程序维护权利

宪政原则与行政权的冲突仍在继续

川普“终结出生公民权”行政令可能不会轻易终结。它开启了对第十四修正案的直接挑战,也重塑了美国总统行政权与联邦法院之间的权力平衡。随着案件在联邦法院继续推进,未来数月或许将成为决定美国出生公民制度命运的关键期。对于华人家庭而言,这既是对法律认知的考验,也是家庭规划的重要转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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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ng Law LLC 大为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注于美国移民法的跨境律师事务所,在芝加哥与多伦多均设有办事处。我们致力于为复杂移民案件提供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解决方案,服务涵盖:

  • BIA(移民上诉委员会)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 & Reconsider)撰写与递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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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绿卡申请全流程材料清单和分阶段避坑指南(2025最新版)

2025年最新版美国绿卡全流程申请指南,覆盖申请、审核、面试、身份激活到入籍五大阶段。详细列出每一阶段所需材料,结合避坑建议,帮助申请人有条不紊地推进绿卡进程,减少错误与延迟。

第一阶段:递交申请 —— 材料决定能否入场

目标:证明你的身份、学历、工作背景和资金来源符合移民要求

身份类材料

  • 护照复印件:包括个人信息页、有效签证页、所有出入境记录页
  • 出生证明:需附中英文对照翻译件,并由公证机关出具
  • 婚姻/家庭证明:如适用,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收养文件等(同样需翻译公证)

学历/职业类材料

  • 学历文件:毕业证书与成绩单(若为非英文,需经认证翻译;学术类移民建议做WES或ECE认证)
  • 英文简历:完整时间线,突出符合移民类别的关键经历,如科研成果、管理经验等
  • 工作证明:在职证明(注明职位、职责、工作年限、薪资)
  • 推荐信:3封以上,由业内权威人士出具,强调你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建议每封重点不同)

财务证明材料

  • 投资移民(EB-5)
    • 资金来源证明(如房产出售合同、投资收益证明、工资流水等)
    • 资产评估报告(说明资产价值与合法来源)
  • 雇主担保移民
    • 雇主的财务报表、税单等,确保其有能力支付你职位所需薪资

移民申请表格

  • 职业移民
    • 雇主提交 I-140 表格
    • 自雇申请人或NIW类别填写 I-140 + I-485
  • 投资移民
    • 区域中心项目需提交 I-526E 表

避坑提示

  • 所有非英文文件必须由“宣誓翻译员”翻译,自行翻译或非认证翻译无效
  • EB-5 的资金必须追溯到最初的合法收入,避免现金存款、私人借款等模糊来源

第二阶段:资格审核 —— 准备应对RFE,强化申请优势

目标:建立一条完整“证据链”以证明你的移民资格

官方文件

  • I-797 收据通知:确认移民局收到你的申请,可用来追踪案件进度

专业能力证明

  • 科研成果:专利文件、发表的论文、被引用记录
  • 行业奖项:国家级或国际奖项(奖项说明、获奖证明)
  • 专业组织会员:如IEEE、ACS、国家医学会等会员证书
  • 媒体报道:介绍你成就的主流媒体文章截图和翻译

推荐信策略

  • 数量:至少3封
  • 来源:来自不同国家、单位的专家或领导人
  • 内容:必须具体说明你的贡献、成就对行业或国家的影响,不能泛泛而谈

投资类附加材料(EB-5)

  • 就业创造证明:雇佣合同、员工名单、工资记录等
  • 项目合规性材料:经济影响报告、区域中心的政府批文等

避坑提示

  • 收到RFE后,必须在84天内提交补件,错过视为放弃申请
  • EB-5申请人需保留所有资金流转凭证(银行转账、托管协议等),防止资金合法性受质疑

第三阶段:面试 & 体检 —— 最后的资格确认环节

目标:通过面试与体检,确认你符合美国入境与居留条件

面试材料

  • 移民局面试通知信:包括时间、地点、材料要求
  • DS-260 确认页:适用于海外领馆处理者
  • I-485 副本:适用于境内身份调整者
  • 全部原始材料:包括学历、推荐信、财务资料,与之前提交内容保持一致
  • 身份类补件:如有曾用名、改名记录,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体检材料

  • I-693 报告:必须由USCIS指定医生签发,密封提交
  • 疫苗接种记录:如麻疹、腮腺炎、风疹、乙肝等,缺项需补种

模拟问答准备

  • 常见问题包括:
    • 为什么选择移民美国?
    • 你将如何在美工作生活?
    • 你当前职业规划是什么?

避坑提示

  • 体检必须由USCIS官网列出的认证医生完成,普通体检报告不被认可
  • 面试中如实回答,切勿隐瞒过往签证拒签、非法滞留等情况

第四阶段:身份激活 & 权利申请 —— 正式享有移民身份

目标:完成绿卡身份激活,申请工作许可与回美证

激活流程

  • 签署居住承诺书:如适用,填写 I-485 Supplement J(常用于跨国调派或高管)
  • 申请SSN(社会安全号):持批准信前往SSA办公室,需提前预约

工作与旅行文件申请

  • EAD工卡:用于合法在美就业,首次申请与I-485可双递交
  • AP回美证:允许申请人在海外自由出入境,避免重新申请签证

避坑提示

  • 初次入境必须携带**移民签证包裹(不可私拆)**交由CBP官员
  • 回美证必须在离境前申请,且长期离境(6个月或1年以上)可能影响绿卡有效性

第五阶段:绿卡维持 & 规划入籍

目标:维持身份有效性,并顺利完成入籍

文件与记录管理

  • 绿卡正反面扫描保存:遗失可申请I-90补办
  • 税务记录备份:保留近7年完整报税证明,确保身份稳定

居住要求

  • 实际居住时间要求:5年内累计居住满2.5年(30个月)
  • 长时间离境处理
    • 离境 >6个月:需申报回美证
    • 离境 >1年:可能被视为放弃绿卡,需重新申请或解释意图

入籍申请

  • 入籍条件
    • 持绿卡满5年(或与美籍配偶结婚满3年)
    • 无严重犯罪记录,持续居住美国
  • 提交N-400表:在线或纸质
  • 语言与知识测试
    • 基础英语(听说读写)
    • 公民知识测试(答对6题/10题)

避坑提示

  • 绿卡持有者为全球税务居民,即便长期居海外也必须申报美国税
  • 入籍面试需披露完整移民历史,包括所有改名、地址变更、签证记录等

附加提示

  • 移民排期动态每月更新,请关注 USCIS 官网《签证公告牌》或 DOS 官网,提前应对类别变动风险

大为律师事务所 | 美国绿卡专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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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个必须的移民文件翻译

办理移民手续可能会让人感到望而生畏,即使是对那些熟悉这一过程的人来说也是如此。除了经济负担和漫长的等待时间之外,收集并准确翻译所需文件是最具挑战性的部分之一。

常见的需要翻译的移民文件

移民申请高度依赖于与签证类型相关的支持文件。以下是通常需要在提交前进行翻译的 20 种常见文件:

  • 护照
  • 学位证书或教育证书
  • 出生证明
  • 结婚证
  • 离婚判决书
  • 无犯罪/犯罪记录(一般需要当地公证处公证)
  • 已出版的作品
  • 学术成绩单
  • 房产证
  • 工作记录
  • 税务申报表
  • 银行对账单
  • 推荐信
  • 驾驶执照
  • 医疗记录
  • 领养文件
  • 财务担保证明
  • 服兵役记录
  • 移民历史文件
  • 无犯罪证明

收集这些文件可能会让人不知所措,确保其翻译的准确性同样至关重要。了解您的签证类型所需的文件可以更好地准备并简化翻译过程。

确定您的申请所需的翻译文件

准备移民文件翻译的第一步是确定申请所需的文件。所需的支持证据取决于您的签证类型,通常分为以下几类:

  • 家庭类签证:适用于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遗孀。
  • 工作类签证:适用于拥有专业技能、非凡能力或在美国创造就业机会的重大投资者。
  • 多元化抽签签证:适用于来自历史移民率较低国家的申请人。
  • 人道主义签证:适用于难民、寻求庇护者以及受虐待或贩卖受害者。

每种签证类别可能需要不同的文件,因此咨询移民律师或查阅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资源可以帮助确保您走在正确的轨道上。

为什么需要认证翻译

USCIS 要求所有随申请提交的非英文文件必须附有认证翻译。认证确保翻译完整、准确,并由有资格将原语言翻译为英语的人完成。提交未经认证的翻译可能导致昂贵的延误、额外的证据请求,甚至申请被拒。

是否需要专业翻译服务合作伙伴?

虽然具备双语能力的个人或家庭成员可以尝试翻译,但与专业翻译服务合作可以显著降低风险。值得信赖的翻译合作伙伴熟悉 USCIS 的标准、格式要求以及避免延误所需的准确性。

专业服务还可以确保所有文件的一致性。例如,术语如“软件工程师”在翻译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如“程序员”或“系统开发人员”),这可能在审核过程中引起混淆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翻译服务特别适用于复杂的案件,提供持续性和可靠性。

利用先进的翻译管理系统

高效的翻译管理系统可以简化大规模、多语言项目的处理。这些平台可以简化工作流程,集中管理文件跟踪,并在所有材料中保持一致性。通过自动化重复性任务并优化资源分配,翻译系统可以节省时间并降低成本,同时确保高质量的结果。

通过正确的工具和专业知识,管理移民文件的翻译将不再是一件令人压力重重的事情。一个有条理的流程能确保您的申请符合所有要求,让您能够专注于移民旅程的下一步。

ATA(美国翻译协会)的语言服务目录包含超过 7,000 名个人和公司,提供专业的翻译和口译服务。访问 https://www.atanet.org/directory/ 了解更多。

催办令如何加快移民案件的审理速度

美国的移民制度可以给人带来许多好处。例如,绿卡可以使一个人在美国永久生活和工作。不幸的是,美国的移民制度也给人带来极大的挑战。基于大量的案件和行政官僚的拖延,一个人要真正获得美国的移民利益可能需要漫长的时间。当您的移民申请等待多于合理的预期时,可以考虑采用催办令以加快案件的审理速度。


什么是催办令?

要理解什么是催办令,您需要理解两个词,“令状”“履行义务”。令状是法院发出的命令,这是一种司法救济。

Mandamus 源于拉丁文,意思是“我们命令”。因此,催办令是法院发布的命令,要求采取某些执行行动,履行其特定的法定义务。

根据美国法律,催办令的依据是《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361 节,明确指出,“地方法院对强制制美国或其任何机构的官员或雇员履行明确的义务的诉讼具有原始管辖权”。这一条款赋予联邦法院对政府官员或机构未履行职责的案件进行司法监督的权力。


哪些移民案件中可以采用催办令?

几乎各种类型的移民案件都可以采用催办令来要求美国移民局(USCIS)加快审理。

常见适用的案件包括:

  1. I-130 亲属移民申请:例如,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为其配偶或子女申请移民。
  2. I-140 职业移民申请:适用于希望通过职业资格获得绿卡的申请者。
  3. I-485 身份调整申请:包括申请人在美国境内调整为永久居民的程序。
  4. N-400 公民入籍申请:移民局对入籍申请长期拖延时可使用催办令。
  5. EAD(工卡)申请:对于需要工作许可的申请人,催办令可以加快审批速度。
  6. I-589 庇护申请:针对庇护身份的长时间延误,催办令可能是有效工具。
  7. 签证程序的行政审查(Administrative Processing):常见于使领馆签证拖延的情况。

延误的案例

以 I-485 身份调整为例,根据 USCIS 的政策,大部分调整身份的申请通常在 8 到 14 个月内完成。如果案件超过了正常处理时间并无合理解释,申请人可以使用催办令要求法院干预。


提交催办令的要求

根据美国移民法及相关判例法,提交催办令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核心条件:

1. 明确的救济权

移民催办令案件中的“明确的救济权”要求通常取决于申请者寻求催办令的目标是否符合法律保护的“利益区”。例如,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 245 条规定,申请调整身份(I-485)是合法移民利益之一。法院会判断申请人是否具备受法律保护的明确权利。

相关案例:

  • Lovitky v. Trump, 949 F.3d 753 (D.C. Cir. 2020) 中,法院明确指出,如果申请人能够证明其移民利益受到行政拖延的影响且符合法律保护范围,则其有权寻求催办令。

2. 明确的履行义务

申请人必须证明被告(如 USCIS)对案件的处理具有特定法定义务。例如,USCIS 对每份移民申请负有及时处理的职责。移民局的操作手册(USCIS Policy Manual)明确规定,拖延不得超出合理范围。

3. 无其他救济方法

申请人需证明已穷尽其他所有可行的行政救济程序。例如,如果申请人尚未多次联系移民局或未向国会联络员提交调查请求,则法院可能认为催办令的条件尚不成立。

案例参考:

  • Sisseton-Wahpeton Oyate v. U.S. Department of State, 659 F. Supp. 2d 1071 (D.S.D. 2009),法院强调,只有当申请人确实没有其他替代方案时,催办令才能被视为最后的司法救济。

如何提交催办令?

提交程序:

  1. 选择适当的法院 根据《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391 节,诉讼可以在以下地点提出:
    • 被告所在地;
    • 引起争议的所在地;
    • 原告所在地。
  2. 起草和提交文件
    • 提交的文件包括投诉书(Complaint)、律师声明(Affidavit)、以及相关证据。
    • 明确指出申请延误的时间和造成的实际影响。
  3. 通知被告 通知移民局或相关政府机构,并提供合理的时间进行回应。

费用

  • 联邦法院的诉讼费通常为 400 至 500 美元。
  • 律师费根据案件复杂程度可能在 5000 至 10000 美元之间。

催办令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

催办令的作用

  1. 要求移民局在一定期限内对案件采取行动。例如,法院可命令 USCIS 在 30 天内完成申请处理。
  2. 提供明确的司法监督,确保政府机构履行法定义务。

催办令的限制

  1. 催办令无法改变案件本身的实质事实。例如,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移民要求,催办令无法使其获得批准。
  2. 无法干预移民局的自由裁量权(如优先级的排序)。

案例参考:

  • Norton v. Southern Utah Wilderness Alliance, 542 U.S. 55 (2004),法院指出催办令不能强制政府机构改变其合法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支持和风险分析

提交催办令的潜在风险

  1. 不利裁决的可能性:如果法院认为移民局的拖延是合理的,可能驳回诉讼。
  2. 移民局的报复:虽然法律禁止此类行为,但申请人可能担心移民局因诉讼而采取更严格的审查。

结论

催办令是一种有效的法律工具,可以加快移民案件的审理速度。通过向联邦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可以促使移民局在合理时间内采取行动。然而,申请人必须确保符合提交催办令的条件,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支持其诉求。

关键词:催办令、移民申请加快、移民局延误、法律救济、移民案件诉讼

虽然催办令无法保证移民申请一定获得批准,但在行政延误对申请人造成重大影响时,它是值得考虑的最后救济手段。如果您正在面对移民申请延误的问题,建议咨询有经验的移民律师以评估您的案件是否适合提起催办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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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 《美国法典》第 28 卷第 1361 节 强制令)
  2. 《行政程序法》第 5 U.S.C. § 706 节,允许法院审查不当拖延的行政行为。
  3. 《移民与国籍法》(INA)
  4. Lovitky v. Trump, 949 F.3d 753 (D.C. Cir. 2020)
  5. Norton v. Southern Utah Wilderness Alliance, 542 U.S. 55 (2004)
  6. Sisseton-Wahpeton Oyate v. U.S. Department of State, 659 F. Supp. 2d 1071 (D.S.D. 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