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log

中国EB5投资移民申请人的合法收入通过香港换汇进入美国的合法性分析

Jing Zhou v. Kristi Noem的法律分析

美国联邦法院于2025年2月6日在Jing Zhou v. Kristi Noem一案中的裁决凸显了中国投资移民(EB-5)申请人资金来源的关键问题,尤其是通过香港的第三方进行资金兑换的合法性。本文章分析法院的裁决逻辑、相关EB-5法规,并提供确保符合法律要求的最佳实践。


EB-5投资移民计划要求申请人将合法所得资金投入美国企业。然而,中国严格的资本管制规定每人每年最多只能兑换5万美元外汇,导致许多投资人使用香港第三方兑换机构或中介进行资金转移。Jing Zhou案件强调了美国移民局(USCIS)如何审查这些金融交易,以及申请人必须提供哪些文件来证明资金的合法来源。


Jing Zhou案件判决及其影响

Jing Zhou v. Kristi Noem案中,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法院裁定,USCIS对Zhou的I-526申请的否决是“武断和反复无常的”,因为该机构对证据的要求超出了法规规定。Zhou合法获得了丈夫提供的人民币,并通过香港的第三方兑换成人民币,随后汇入美国。然而,USCIS否决了她的申请,理由是她未能证明香港兑换商的美元资金来源合法。

法院认定,8 C.F.R. § 204.6(j) 仅要求申请人证明其自身资金的合法性,而不需证明中介机构的资金来源。法院裁定,虽然法规要求追踪资金路径,但这并不意味着USCIS可以调查与投资人无直接关系的第三方的资金合法性。


EB-5法规框架与资金来源要求

A. 资金来源的合法性(8 C.F.R. § 204.6(j))

根据 8 C.F.R. § 204.6(j)(3),EB-5申请人必须提供文件证明其投资资金的合法来源,可接受的证据包括:

  • 税务记录
  • 银行对账单
  • 工资单及收入证明
  • 企业注册文件
  • 贷款协议(如适用)

B. USCIS的资金路径要求

根据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BIA 1998)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BIA 1998),USCIS要求申请人提供资金从来源到美国投资的完整路径。然而,Jing Zhou案件明确指出,USCIS不得强制申请人追溯中介机构的资金来源。


通过香港绕道资金的合法性

由于香港的自由外汇政策,它成为中国EB-5投资人资金出境的重要渠道。典型流程如下:

  1. 申请人将人民币转入香港的可信任中介账户。
  2. 中介使用香港银行将人民币兑换成美元。
  3. 美元随后汇入申请人的美国账户或EB-5投资项目。

中美法律考量和风险

  1. 中国法律: 尽管中国有资本管制,投资人若通过家人分批兑换5万美元额度的方式进行资金转移,仍可符合中国法律规定。
  2. 美国法律: Jing Zhou裁决表明,只要投资人能够证明自身资金的合法来源,USCIS无权要求其追溯中介资金来源。
  3. 潜在风险: 使用非正规或不透明的资金中介可能引发USCIS的额外审查,甚至涉嫌洗钱。

EB-5投资人的合规建议

A. 确保符合EB-5资金来源要求

  1. 提供完整的初始资金积累证明: 提供税务记录、工资单和分红证明,以确保资金来源清晰。
  2. 使用正规货币兑换渠道: 尽可能通过银行或合法金融机构兑换资金,而非私人中介。
  3. 保持资金流动的透明度: 申请人应保存详细的银行转账记录、合同以及汇款凭证,以追踪资金流向。
  4. 准备USCIS的补充证据(RFE): USCIS可能要求提供额外文件,因此投资人应提前准备应对策略。

B. 从Jing Zhou案件获得的启示

  • 申请人可对USCIS的过度证据要求提出质疑。
  • USCIS的法规解释必须符合法规文本和司法判例。
  • 申请人可合法通过香港转移资金,只要能提供完整的资金路径证明。

总之,Jing Zhou案件为使用合法金融渠道绕道香港的EB-5申请人提供了积极的法律先例。只要投资人遵循本案的法律原则,充分准备相关证明文件,他们就能在满足美国移民法要求的同时,合法地将资金从中国转移到美国EB-5投资项目。


大为律师事务所:您的EB-5移民法律专家

作为在美国和加拿大均有业务的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我们专注于投资移民(EB-5)、企业法律事务及资金合规问题。我们的专业团队具备丰富经验,能够为中国投资人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确保您的资金路径符合法律规定,避免潜在风险。

我们的服务包括:

✅ EB-5 资金来源审查与合规性分析
✅ 资金转移策略咨询(包括香港通道)
✅ USCIS补充证据(RFE)应对
✅ I-526和I-829申请全流程指导
✅ 绿卡及投资移民后续法律事务

我们深知每一位投资人的需求不同,因此我们提供个性化定制方案,助力您顺利完成EB-5移民申请。

📞 联系我们:

让我们为您的投资移民之路提供专业保障!

EB-5 资金风险与就业创造的法律标准及合规指南

-Matter of Izummi 案例解析

对 EB-5 投资移民计划中关于 “资金处于风险之中”(Capital at Risk) 和 “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的法律要求进行详细解释,并结合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进行案例分析。

本文会涵盖:

  • 法律法规依据(引用 8 C.F.R. § 204.6 及相关法条)
  • USCIS 审查标准(具体如何审查 EB-5 投资的风险和就业创造)
  • 判例分析(除 Izummi 案例外,参考其他相关判例)
  • 实践指南(为投资人提供确保合规的策略)

EB-5投资移民计划两大关键法律要求分析

1. 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Capital at Risk)

法律法规依据:美国移民法要求EB-5投资人的资金须真正投入美国的新商业企业,并承担风险以获取收益机会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联邦法规8 C.F.R. § 204.6明确规定:“申请须附证明,投资人已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以期通过承担风险获得回报”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换言之,“投资”(invest)被定义为对商业企业的资本贡献,不包括以债务安排形式投入的资金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例如,投资人向企业提供贷款、获得债券或可赎回债券等,都不算作合格的投资形式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法规还要求投资金额实际投入运营, mere有投资意向或未来计划而无资金到位并不符合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此外,法规和政策对“全额投资并承担风险”有具体解释:投资必须存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也有获得利润的机会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资金如有任何部分有保本或固定回报保证,则这部分资金不被视为“处于风险中”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因此,EB-5投资最低额度(目前一般为$1,050,000,目标就业区为$800,000,根据法规调整)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并面临商业风险,方能符合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USCIS评估标准:移民局在审查EB-5申请时,会严格评估投资人的资金是否真正承担风险,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实践中的合规要求:为了确保满足“资本处于风险”标准,EB-5项目和投资人通常采取以下合规做法:

  • 采用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人应以股权方式投入资金(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人),而非债权方式借款给企业。这意味着投资人分享企业利润和损失,而不享有固定利息或本金保证 ()。项目文件(如合伙协议、私募说明书)必须避免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返还投资的语言。
  • 避免回购或保证条款:项目不得向投资人承诺在获得永久绿卡后返还本金,也不能设定固定回购价格或时间。如果有回购选项,只能由企业方面在完全自主选择下执行,且不能给予投资人主动要求权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2022年通过的《EB-5改革与诚信法》进一步将此写入法规:禁止投资含有投资人享有契约性回购权的安排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因此,合规的项目通常仅允许企业有选择权在若干年后以公允价值回购投资人股权(且企业无义务一定行使),而不给投资人单方面的退出权。
  • 透明资金流向:投资人和区域中心项目需要准备详尽的资金路径文件,证明资金从个人账户一路投入新商业企业,并最终用于项目用途。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投资协议、企业财务报告等,以证明资金已真正投入并用于商业活动,而非被原股东套现或闲置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例如,如果投资涉及购买现有业务股权,需确保资金流入企业用于业务扩张,而不是仅支付给原股东个人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 合理的利润分配:法规并不禁止投资人在有条件居留期间从企业获得利润分红,但此类分红不能是保证的,也不能是对其最低投资额的返还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实践中,项目可能会根据经营情况向投资人分配收益,但需明确这些收益是经营利润,且发放与否取决于业务表现,没有保底。这样既体现风险(若经营不善可能无分红),又不影响投资本金处于风险中。

Leading Case 分析

Matter of Izummi 案例分析:1998年的先例判决Matter of Izummi详细阐释了“资本需承担风险”原则,USCIS在该案中严格认定投资人资金未真正处于风险中,主要理由包括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回购权导致的债务安排:Izummi案中的投资人加入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ELP,该合伙协议包含一项“出售期权”(实质为回购协议)——在投资人获得永久绿卡约满五年后,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以预定价格购回其有限合伙份额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认定这等同于投资人在一开始就锁定了退出策略和本金价格,相当于给投资人一个定期收回本金的保证。按照判决,“投资人在加入合伙时若已知未来有买家以确定价格购买其份额,则这种安排与贷款无异” ()。因此,AAO裁定这违反了资本必须面临风险的不成文要求,也违反了8 C.F.R. § 204.6(e)中关于不可用债务协议替代投资的规定 ()。该案进一步强调,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结束之前签订任何赎回协议都是不被允许的 ()。
  • 保证收益用于偿付投资:此外,Izummi案的投资结构试图用项目收益来减少投资人自有资金投入。合伙协议要求投资人分五年缴纳共$90,000现金,但同时承诺投资人每年可从合伙企业获得12%回报的分红,用这笔有保证的分红来支付其后续出资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揭示:根据该安排,投资人实际上只需拿出很少一部分自有资金,其余投资金额由合伙企业发放的“保证收益”来填补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移民局认为这构成了变相的保本:投资人未真正承担风险,因为他用企业付给他的款项来完成投资义务,相当于“左手进右手出”。AAO在该案的纲要中明确指出,“投资人在尚欠企业资金的情况下,不得从企业获得有保障的付款”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Izummi案的投资人一边欠着合伙企业尚未支付完的投资额,一边又从企业领取固定收益,这种安排被认定为不合规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资金未用于创造就业的实体:Izummi案还关注到资金的实际运用问题。投资人的50万美元多数并未直接用于就业创造,而是有相当一部分被AELP合伙企业留作储备金或用于自身开支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指出,AELP本身并不直接从事贷款给出口企业的业务,它的主要功能是招募投资人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真正创造就业的是其下属的信贷公司和借款企业,但AELP提留了资金,使得并非全部资金流向那些创造就业的业务。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强调:“全部资金须提供给最贴近就业创造的企业”,而在此案中,将资金留存在AELP这一中间层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这进一步削弱了资金的风险属性和对就业的贡献。

综上,Matter of Izummi案被USCIS用来阐明:凡是带有本金保证、固定回报或约定退出的投资安排,都违反“资本必须处于风险”要求 () ()。该案确立了EB-5审核中的严格标准,此后移民局即使发现先前有类似附带回购条款的申请获批,也认定那是错误的,并强调今后要矫正这种做法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其他相关先例及应用:除Izummi案外,其他EB-5先例也进一步诠释了“资本风险”原则:

  • Matter of Soffici (1998):该案说明了投资人不能通过借款或置换已有资产来规避风险要求。判决指出,如果投资人只是向自己的新商业企业提供贷款,而非注入自有资本,则不算合格投资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同样地,由企业本身资产抵押取得的贷款不计为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Soffici案强调,投资人必须投入个人所有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并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金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例如,若投资人购入一家现有企业,只是接手原有股东的股份或偿还该企业原有债务,而未额外注资用于扩张业务和新增就业,则这种资金并未真正“进入”企业运营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除非该企业符合“濒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标准,否则仅维持原状的投资无法满足EB-5要求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 Matter of Ho (1998):Ho案主要涉及就业计划,但其纲要同样提到资本风险:仅仅注册成立新企业并签订租约等初步举措,不足以证明资金已真正处于风险中,投资人还须展现出实际开展了具体业务活动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一要求与Izummi案相呼应:投资要产生经济风险,资金必须投入经营运作,而非停留在纸面承诺上。Ho案还重申,投资人必须证明所投资资金是其本人拥有合法取得的,以防止他人为其代持或资金来源不明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些要求都确保了EB-5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和风险性。

上述先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资本须处于风险”原则的审查框架。实践中,EB-5申请人应据此完善投资结构,提供详实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自有资金实际投入,并无任何保证条款,从而满足移民局对此要件的严格审查标准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2. 投资必须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法律法规及要求:EB-5法定要求投资所带来的新商业企业须新增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岗位(full-time jobs)给美国工人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法律依据是《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5)条和相应法规8 C.F.R. § 204.6。根据法规定义,“全职就业”指每周至少35小时的长期职位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合格的员工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有合法工作资格的移民,但不包括投资人本人、其配偶子女,以及任何非移民身份人士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因此,投资人不能算作自己的就业岗位,也不能通过雇用家庭成员来凑数。法规8 C.F.R. § 204.6(j)(4)具体规定了证明创造就业的方式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此外,如果投资对象是符合“濒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的特殊情形,法律允许通过维持现有就业来满足要求:投资后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投资前水平、维持至少两年,也可算作符合10人就业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这种例外仅适用于过去1-2年亏损达净值20%以上的老企业,属特殊政策。

直接就业 vs. 间接就业(区域中心投资):就业岗位的计算根据投资模式有所不同

  • 直接就业:指新商业企业本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下属就业创造企业)直接雇佣的员工,即拿工资受雇于该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例如,投资人自己开办一家餐厅,餐厅雇佣的厨师、服务员即属于直接就业。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必须证明企业实际雇用了≥10名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对于直接就业,证据通常是工资表、员工名册、税表(Form 941)等实际雇佣记录。

区域中心 vs. 非区域中心

申请人提供就业创造的证据:EB-5申请分为两步:首先是I-526申请(临时绿卡申请),重在预测和计划;其次是I-829申请(两年后解除条件),重在验证实际结果。申请人在这两个阶段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就业要求满足:

Matter of Izummi 案例中的就业创造问题:Izummi案不仅涉及资金风险问题,也体现了就业要求在区域中心投资中的审核重点。该案投资人通过AELP区域中心进行间接就业模式,但因区域中心运作不规范,导致就业要求未被满足

  • 区域中心地域限制:Izummi案中,AELP获批的区域中心限定在南卡罗来纳州某些县,但AELP的子公司(信贷公司)实际将贷款投向了乔治亚州的几家企业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指出,由于那些受益企业不在获批的区域中心范围内,投资人不能将因此产生的间接就业计入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区域中心的法律概念要求就业利益发生在指定区域内,超出范围则不享受计算间接就业的政策便利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因此,AAO裁定该投资人必须改为证明直接就业满足10人要求。然而事实是,AELP及其信贷公司自身并未直接雇佣足够员工——信贷公司可能只有少数贷款职员,远不足10人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评论说,如果仅计算AELP/信贷公司本身创造的职位,充其量只是“几个放贷人员的工资”,显然达不到法定要求,这也偏离了区域中心政策的初衷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就业创造证据缺失:此外,Izummi案中投资人并未充分证明其资金最终支持的那些乔治亚州企业创造了就业机会。例如,记录显示信贷公司只进行了4笔贷款交易,总额有限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投入使借款企业新增了员工岗位。相反,AAO强调AELP号称瞄准“目标就业区”,但并未证明其投资确实流向高失业地区的企业,更无法确认产生了符合要求的就业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还提到,AELP涉及的部分县实际并非高失业目标区,投资人未能证明其投资符合降低投资额标准的区域要求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这些都反映出申请人在就业创造方面的准备严重不足。

综上,Matter of Izummi案最终以投资人未能证明创造至少10个合格就业而被否决。该案提醒区域中心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地域和行业范围,确保间接就业计算有依据,并在申请中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就业预测,否则即使资金投入达标,仍可能因就业要件不符而被拒绝。

其他相关案例及指南:移民局和先例对于就业要求的落实也提供了指导

  • Matter of Ho (1998):Ho案确立了证明未来就业创造的黄金标准——详细可信的商业计划。Ho案指出,如果在I-526阶段企业还未创造出10个就业,就必须提交“全面、详细且可信的商业计划,展示对这些职位的需求以及雇用时间表”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该案的影响是,USCIS在审查时会以Ho案标准衡量商业计划的充实度。例如,计划中应包含市场调研、预计的人员招聘进度(岗位名称、人数、起聘时间)、财务预测等要素,以证明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需要聘用至少10名员工。一个空洞或不切实际的计划将可能导致I-526被拒绝。Ho案还提到,如果已经提供了I-9表格证明雇佣,应附上工资支票存根等以证实员工已实际开始工作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强调了实际就业证据的重要性,在I-829阶段尤为适用。
  • 实践指南:USCIS在2017年发布的政策备忘也明确了就业和持续投资的要求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根据政策手册的解释,EB-5投资人的资金不仅在I-526获批时要满足“在风险中且将创造就业”,而且在两年条件居留期间必须持续维持投资和就业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如果投资项目在创造完10个就业后提前收回资金,资金也需再部署到其他风险投资中直至条件解除,以满足持续投资义务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另外,移民局对于就业的认定要求这些岗位是永久性的全职岗位,不包括临时、季节性或拼凑的兼职岗位(除非是两个兼职共同占据一个全职等额职位)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这意味着,如建筑施工等临时工岗位一般不能直接算作全职就业,除非通过区域中心模式在经济模型中体现其折合的全职当量。因此,EB-5申请人应确保所提就业要么是长期岗位,要么在经济分析中已转换为等价的全职年岗位。
  • 合规操作:为确保满足就业要求,许多EB-5项目都会在I-526阶段超额提供就业名额冗余。例如,目标创造12-15个就业,以防实际执行中有不达标的风险。这些就业可以通过模型计算,并在商业计划中说明冗余。对于直接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雇佣超过10人的团队运营,以增加把握。在I-829阶段,投资人也应及时收集保存好所有员工的招聘和在职证明文件,包括工资单、报税表等,以备提交。这些实务措施都有助于顺利通过USCIS对就业创造要件的审查。

综而言之,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是EB-5计划的核心立法目的之一。USCIS通过法规和先例(如Ho案、Izummi案等)制定了明确标准:申请需以可信的方式证明投资将带来实际的就业增长,并在两年条件期内落实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投资人应据此准备充分的商业计划和就业证明,在遵守直接/间接就业计算规则的同时,为10个岗位的达成留有余地。只有资本真正投入并促进美国就业,EB-5绿卡申请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参考资料:

  1. 8 C.F.R. § 204.6 – 有关EB-5投资移民的规定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 USCIS政策手册,第6卷第G部分 – 投资移民章节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3.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先例判决,阐述“资本在风险中”的要求 () ()
  4.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 先例判决,阐述商业计划与就业创造标准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5.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 先例判决,涉及投资资金形式与就业计算等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EB-5 投资移民签证资金来源证明的法律问题

BATTINENI v. MAYORKAS 案件分析

BATTINENI v. MAYORKAS 一案中,原告 Prakash BattineniRakesh Battineni 兄弟因 EB-5 投资移民签证申请被拒,向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核心法律争议在于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是否合理地拒绝了原告的 I-526 申请,以及 USCIS 对资金来源合法性的审查是否超出了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本文讨论的关键问题:

  1. USCIS 要求申请人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合法,并提供完整的“资金路径”(Path of Funds)证明,这一要求是否合法?
  2. USCIS 对资金合法性的审查标准是否过于严格?
  3. 联邦法院如何解释 USCIS 对 EB-5 资金来源的审核标准?

关于EB-5投资移民的关于资金来源的相关法律问题和判决

1. 相关法律条文

  • 《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 203(b)(5) 规定了 EB-5 签证的基本要求,投资者必须投资合法资金并创造至少 10 个全职就业岗位。
  • 8 C.F.R. § 204.6(j)(3) 规定,投资者必须证明资金是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并提供以下可能适用的文件:
    • 商业注册记录(foreign business registration records);
    • 近 5 年的个人及企业税务申报单(corporate and personal tax returns);
    • 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evidence identifying other sources of capital)。
  • 8 C.F.R. § 204.6(e) 进一步规定,任何“通过非法手段获得的资产”不能被视为 EB-5 计划的合格投资资金。

2. 资金路径追踪(Path of Funds)要求

  • In re Izummi, 22 I. & N. Dec. 169 (BIA 1998)
    • 确立了 USCIS 的“资金路径”审查要求,即投资者必须追踪资金的流动路径,并证明其来源的合法性。
    • 该案涉及申请人提供的投资资金未能清楚显示资金路径,BIA 裁定 USCIS 有权要求更详细的资金来源证明。
  • Borushevskyi v. USCIS, 664 F. Supp. 3d 117 (D.D.C. 2023)
    • 该案涉及 EB-5 申请人资金来源的认定问题。
    • 法院确认 USCIS 可以要求申请人追踪资金来源,但不能要求申请人提供远超法规要求的资金溯源。
    • 法院认为 USCIS 在该案中过度扩展了“资金路径”要求,导致决策不合理。
  • Huashan Zhang v. USCIS, 978 F.3d 1314 (D.C. Cir. 2020)
    • 确立了 EB-5 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 法院裁定 USCIS 必须提供明确标准,不能随意扩大对资金路径的审查范围。

这些案例表明,尽管 USCIS 有权要求申请人证明资金来源的合法性,但该要求必须符合法规规定,且不能无限制扩大。


BATTINENI v. MAYORKAS 法院判决的分析

(一)对 Prakash Battineni 的裁决
  1. USCIS 的拒签理由
    • Prakash 依赖 Gopala Seelamneni 提供的 4 万美元贷款作为投资资金的一部分。
    • USCIS 认为缺乏相关银行交易记录、贷款协议等文件,无法证明这笔贷款的合法性。
  2. 法院认为
    • 法院认为 USCIS 对“资金路径”的要求过于严格,超出了法规规定的范围。
    • USCIS 未能提供充分理由证明 Prakash 的资金来源不合法,仅以文件不足为由拒绝申请是不合理的。
    • 法院裁定 USCIS 的决定“武断和任意”(arbitrary and capricious),因此撤销 USCIS 对 Prakash 的拒签决定,并要求 USCIS 重新审查其申请。
(二)对 Rakesh Battineni 的裁决
  1. USCIS 的拒签理由
    • Rakesh 的 4 万美元投资资金部分来自 Ravi Bhupatiraju 提供的 7,000 美元。
    • USCIS 认为 Rakesh 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 Bhupatiraju 的资金来源合法
  2. 法院认为
    • 法院认为 USCIS 对 Rakesh 的资金来源质疑是合理的,因为缺乏完整的银行交易记录和税务文件。
    • 法院维持 USCIS 对 Rakesh 的拒签决定。

判决影响

四、判决影响及法律启示

(一)对 EB-5 申请人的影响
  1. 资金路径要求可能有所放松
    • 法院明确表示 USCIS 不能要求申请人追踪“每一美元”的资金来源,这可能促使 USCIS 在未来放宽其资金审查标准。
  2. 申请人仍需提供充分证据
    • 申请人仍需提供 可信、连贯、可核实 的资金来源证明。
    • 建议投资者提供完整的 银行对账单、纳税记录、投资合同等文件
(二)对 USCIS 及移民法的影响
  1. USCIS 审查标准可能调整
    • 本案可能促使 USCIS 重新评估资金来源审查的严格程度,避免不合理拒签。
    • USCIS 可能会发布新的操作指南,以更明确资金合法性审查的标准。
  2. 法律挑战可能增加
    • 本案为 EB-5 申请人提供了 法律依据,未来类似案件可能会增加。
    • USCIS 可能面临更多基于“武断和任意”标准的法律挑战。
(三)对移民服务行业
  1. 帮助客户提前准备完整资金记录
    • 建议申请人 提前整理所有相关财务文件,包括资金来源证明、银行流水等。
  2. 关注 USCIS 未来的政策调整
    • 移民律师需密切关注 USCIS 是否会调整 资金路径追踪标准,以便更好地指导客户。
  3. 对被拒签客户提供法律救济方案
    • 对于被 USCIS 拒签的客户,可考虑依据 《行政程序法》提起诉讼,挑战 USCIS 的决定。

五、联系我们

如果您正在申请 EB-5 投资移民签证,并担心资金来源证明的问题,我们可以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服务。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拥有多年移民法经验,专注于 EB-5 投资移民、H-1B 工作签证、家庭移民、庇护等各类移民案件。

Wang Law LLC 帮助您顺利完成移民申请,确保您的 EB-5 资金路径符合 USCIS 的要求,提高获批率!


本案的一点思考

本案明确了 USCIS 不能过度扩展资金路径要求,而应依据法规进行合理审查。对于 EB-5 申请人,确保资金来源的充分性仍然是关键。同时,移民律师应密切关注 USCIS 相关政策调整,以提供更精准的法律建议。

如需专业的法律支持,请随时联系 Wang Law LLC,我们将为您提供个性化的移民解决方案,助您顺利移民美国!

详解美国移民签证流程、签证包裹类型与USCIS绿卡费缴费指南

随着美国国务院和国土安全部的流程简化,很多移民签证持有人在面谈通过、签证贴签后都收到一个简洁的透明袋子,里面不再包含以往那种“不可拆封的黄色大信封”。这让不少客户第一时间咨询我们:

  • 我的签证包裹是不是漏发了?
  • 面谈信上明明写着“交给海关不可拆封”,为什么我没收到?
  • 只有护照和几张纸,能顺利入境吗?
  • 什么是 USCIS Immigrant Fee?为什么还要再交$235?

今天这篇文章,我们为您一次性完整解答


签证批准后你会收到什么?

1. 护照 + 签证页

您的护照内贴有美国移民签证页(Immigrant Visa),下方会注明:

Upon Endorsement Serves as Temporary I-551 for 1 Year

这意味着入境时此签证页即代表您的临时绿卡,有效期一年。

#US-Immigrant Visa

2. 一份签证通知信

来自美国领事馆的说明信通常会写明:

  • 您无需携带纸质移民档案
  • 您的所有文件已电子上传至CBP(海关)
  • 入境时只需携带护照和签证
#Welcome Letter

3. 一只透明塑料袋(不是密封信封!)

收到的包裹如图所示,是透明、可拆封的塑料袋,内含:

  • USCIS移民费缴费说明(Immigrant Fee Payment Instructions)
  • 登陆美国的重要通知(Welcome Letter)
  • 关于社会安全号与报税的介绍手册

这些资料都是正常的、可自行查看的公开信息。


谁还会收到“不可拆封”的牛皮纸包裹?

并非所有人都走电子化流程,以下几类人仍可能收到传统密封包裹

签证类别 / 地区是否收到传统包裹?
K类签证(未婚夫/妻签证)✅ 会收到
EB-5投资移民(部分情况)✅ 经常收到
广州/北京领馆 IR/CR1 签证✅ 有可能
加拿大、日本、美欧地区签发签证❌ 多数为电子化,无需包裹

📌 注意:如果您收到的是密封棕色信封,请千万不要拆开!必须在入境时原封不动交给海关官员。


💳 USCIS移民费:必须支付才能收到绿卡!

这是签证贴签后最容易忽视但非常关键的一步。

#Green card fee payment

移民费金额(Immigrant Fee)

自2024年4月1日起,费用为 $235 美元。

这笔费用用于:

  • 处理您的电子档案;
  • 制作与寄送您的美国永久居民卡(绿卡);

缴费时间

必须在入境美国前缴费
(虽然部分人入境后也能补缴,但这会延误绿卡发放)


如何缴费?(附图说明)

您会被引导前往 Pay.gov 网站(美国政府官方支付系统),操作流程如下:

步骤一:提供您的账单地址信息
步骤二:填写信用卡或美国银行账户
步骤三:点击 “Pay and Submit” 完成付款
步骤四:保存缴费确认页(含收据号码)

#Payment

✅ 温馨提示:如家人或律师代为缴费,需提供 A-number 与 DOS Case ID

#payment by law firm in you have retained your Attorney to do it

✈️ 成功入境后你会经历什么?

项目时间说明
🔓 入境美国即时签证页 + 海关章 = 临时绿卡(1年有效)
🪪 绿卡寄达1–3个月前提:您已缴纳$235 USCIS移民费
📬 社会安全卡(SSN)2–4周如在DS-260表中勾选申请SSN
🧾 报税与银行开户可立即办理凭临时绿卡+SSN开设账户、工卡等

常见问题 Q&A

Q1:没有收到密封包,还能入境吗?
可以,说明你走的是电子化签证流程。

Q2:透明塑料袋可以拆开吗?
可以,不是移民资料包,仅为说明性材料。

Q3:没缴移民费能拿到绿卡吗?
不能。可先入境,但不会收到绿卡,需尽快补缴。

Q4:信息错误怎么办?
马上联系签证签发领事馆申请更正,避免入境后身份记录出错。


建议及提醒

  • 拿到签证后,立即检查签证信息是否准确;
  • 尽早缴纳USCIS移民费
  • 不要随意拆封棕色密封包裹;
  • 妥善保存所有邮件、缴费收据和签证副本;
  • 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专业律师。

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无论您是刚获得美国移民签证,准备登陆,还是正在办理绿卡过程中的任何阶段,我们都可以为您提供:

  1. 一对一入境前准备咨询
  2. 移民签证信息核查与更正指导
  3. USCIS绿卡费缴费协助服务
  4. 社会安全号(SSN)申请、入境材料翻译
  5. EB-5 / IR-1 / CR-1 / F2A / K签等签证全流程支持

我们的服务覆盖:

  • 美国全境(芝加哥总部)
  • 加拿大境内(多伦多、蒙特利尔设有办公室)
  • 提供中文、英文、普通话、粤语多语服务支持

联系方式:

Wang Law LLC / 大为律师事务所
芝加哥 | 多伦多 |
官网:www.wanglaw.com
邮箱:info@wanglaw.com
电话:+1 (708) 906-6999

移民官在I-485身份调整中的裁量权原则的确立

-Matter of Blas —— 移民官在I-485身份调整中的裁量权原则的确立

在美国移民法律体系中,Form I-485(身份调整申请)是外国人在美国境内申请成为永久居民(绿卡)的关键途径之一。尽管许多申请人满足所有法定条件,但仍可能因为“裁量权”而被拒绝。而1976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例 —— Matter of Blas, 15 I&N Dec. 626 —— 成为了此类拒绝的经典先例。


案件背景(Facts/Background)

Pedro Blas 是一名菲律宾籍男子,于1970年以旅游签证(B-2)入境美国。在申请签证和入境过程中,他未披露以下重要信息:

  • 他有一位美国公民收养父母;
  • 他入境美国的真实目的,是与菲律宾的原配妻子离婚并与另一位在美的永久居民女性结婚,以调整身份。

入境后,Blas 在内华达州与菲律宾妻子离婚,并迅速与一位合法永久居民(后来成为美国公民)再婚。

  • 该新婚配偶为他提交了 I-130 亲属移民申请,并获得批准;
  • 随后,Blas 提交了 I-485 调整身份申请,但是他的申请被拒了。

拒签理由与移民局的判断(Reason for Denial)

移民法官与上诉委员会(BIA)虽然确认 Blas 在法律上符合调整身份的资格(合法入境、有有效的亲属申请批准、无不良犯罪记录),但最终仍以“裁量性拒绝”为由否决了其申请。

拒签理由具体包括:

  1. 入境意图不诚实:他入境美国的真正目的是移民,而非旅游,却故意在签证申请及入境时隐瞒。
  2. 预谋性的婚姻安排:他早有计划地离婚再婚以获得身份,被认为是“设计出来的家庭关系”,削弱了婚姻的正面移民意义。
  3. 利用移民制度:其行为被认定为规避正常移民程序,是对系统的不当利用。

因此,虽然 Blas 没有不良记录,婚姻关系也真实存在,但因其最初行为涉及欺瞒和策略性安排,导致其 I-485 被裁量拒绝。


法律原则(Legal Principles)

1. I-485 是裁量性救济(Discretionary Relief)

满足 INA §245 的资格,仅是获得身份调整的第一步,最终批准与否取决于移民局是否认为申请人“值得信任”与“值得获得这项福利”。

2. 虚假入境目的虽然不构成欺诈(Fraud),但可构成重大负面因素

即便申请人没有提交虚假文件或违法,但故意不披露真实意图仍可成为裁量拒绝的核心依据。

3. 家庭关系不能抵消预谋性欺骗

婚姻关系通常是 I-485 案件中的重大正面因素,但如果移民局认为该婚姻本身是手段,而非出于感情或家庭需要,其正面价值会大大减弱。


对身份调整申请人的启示(Practical Takeaways)

1. 诚实披露历史至关重要 在申请签证、入境或递交 I-485 时,哪怕是真实婚姻或身份,但如曾有隐瞒目的或移民动机,将被严格审查。

2. 裁量性因素不能掉以轻心 许多申请人误以为只要 I-130 被批准、没有 inadmissibility 问题就可以“自动获得绿卡”。但 Blas 案提醒我们,裁量性否决是真实存在的风险,且无上诉权时将造成严重后果。

3. 必须建立“值得批准”的正面形象 如果曾有负面历史(如签证隐瞒、过期逗留、非法工作等),应主动提交有利材料如:

  • 与配偶及家庭的紧密关系证明;
  • 纳税记录、雇主推荐信、公益参与证明;
  • 个人声明、悔过信(declaration)

4. 借助专业律师包装案件 移民局拒绝往往基于主观判断,因此,律师撰写的 discretionary memo(裁量陈述备忘录) 和客户宣誓书可以极大影响案件结果。


常见问题(FAQ)

Q1: 如果我满足所有 I-485 的法定资格,是否就一定会被批准?
A: 不一定。I-485 是一种“裁量性救济”,移民局/移民法官可以基于申请人过往行为、入境目的、公共记录等因素作出拒绝决定。

Q2: 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裁量性拒绝?
A: 包括但不限于:虚假入境意图、婚姻真实性存疑、不纳税、违反移民身份记录、犯罪记录等。

Q3: 裁量性拒绝可以上诉吗?
A: 如果 I-485 是在 USCIS 提交,被拒后通常需要通过 I-290B 提出动议或上诉;如果在移民法庭中提出,视情况可以向 BIA 上诉。

Q4: 如何增加裁量批准的可能性?
A: 提供全面的正面证据:婚姻真实性文件、税单、推荐信、悔过信、公益服务记录等,并撰写具有说服力的法律备忘录。

Q5: 如果过去有过欺瞒行为,还有机会被批准吗?
A: 有可能,关键在于是否有“特别有利的因素”来平衡负面记录。例如:长期居留、抚养美国公民子女、严重健康问题等。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 可以为您做什么?

如果您或家人面临类似 Matter of Blas 的拒签风险,我们可以:

  • 撰写专业法律备忘录,针对 USCIS 裁量拒绝进行反驳;
  • 帮助准备个人陈述与支持材料,强化正面形象;
  • 协助提交 I-290B 上诉,或动议重新审理(Motion to Reopen);
  • 提供审前评估服务,规避裁量性陷阱。

📍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我们在芝加哥、多伦多设有办公室,专业处理身份调整、绿卡上诉、复杂移民案件。
📧 邮箱david@wanglaw.com
📞 电话:708-906-6999
🌐 官网https://www.wanglaw.com

🧭 不让细节毁掉移民梦想,让我们为你保驾护航。

如何注册加州律师事务所 PC

本指南将教你如何在 加州注册律师事务所(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PC),包括所有必需的步骤和网站链接,确保你能够顺利完成注册。

第一步:确定律师事务所名称(Name Reservation)

1.1 查名称可用性 在加州国务卿网站上搜索你的事务所名称,确保没有重复。 🔗 加州企业名称查询

1.2 预约名称(可选) 如果你想在提交注册前先预留名称,可以提交名称预约申请。 🔗 名称预约申请表(Name Reservation Request Form)

第二步:提交公司注册文件(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2.1 填写 ARTS-PC 表格 🔗 PC 设立表格(ARTS-PC)

2.2 提交注册文件 可选择在线提交或邮寄:

  • 在线提交:🔗 加州国务卿 bizfile Online
  • 邮寄地址
    • Secretary of State, Business Programs Division, P.O. Box 944228, Sacramento, CA 94244-2280
    • 费用:$100(可加急处理)

2.3 提供注册代理人信息 每个 PC 需要一个 Registered Agent,可以是个人(必须是加州居民)或专业代理公司。 🔗 加州 Registered Agent 说明

第三步:申请联邦 EIN(Employer Identification Number)

公司注册后,需要向 美国国税局(IRS) 申请 EIN,用于纳税和开设银行账户。 🔗 EIN 在线申请

第四步:向加州律师协会申请 Law Corporation 认证

4.1 提交 Law Corporation 申请 🔗 Law Corporation 申请表格

4.2 提交文件

  • 公司注册文件(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 公司章程(Bylaws)
  • 股东名单(所有股东必须是加州执业律师)
  • 责任保险证明(或提交保险豁免声明)

4.3 费用及联系信息

第五步:开设银行账户、购买执业责任保险

第六步:注册加州税务账号(如果有雇员或需要缴税)

第七步:年度合规申报

需要专业帮助?联系 Wang Law LLC!

如果你需要帮助注册加州律师事务所、准备公司章程或股东协议,我们可以提供专业服务!

📍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 联系邮箱david@wanglaw.com
📞 联系电话:708-906-6999
🌐 官网www.wanglaw.com

我们专注于律师事务所设立、商业注册、移民法等法律服务,为您提供一站式解决方案!

📢 立即联系我们,获取专业支持!

绿卡不等于永久居留权,绿卡身份危机引发关注2025最新,如何保护身份?

绿卡身份真的安全吗?副总统万斯的最新表态引发移民担忧,绿卡持有者可能因国家安全、犯罪或欺诈被撤销!本文将揭秘绿卡撤销的法律依据、程序及抗辩策略。

近日,美国副总统J.D. 万斯在一次公开讲话中强调,绿卡持有者“并不享有在美国的永久居留权”,其身份可因国家安全考量被终止。他引用《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37条,指出绿卡持有者若被认定构成“国家安全威胁”,可被驱逐出境。此番言论引发了关于移民身份权利与国家安全之间关系的激烈讨论。支持者认为国家安全至关重要,绿卡持有者应接受严格审查,而反对者则批评此类政策具有歧视性,侵犯了移民权利。美国公民自由联盟(ACLU)指出,绿卡持有者已通过严格背景调查,身份撤销应有明确法律依据。

一、美国绿卡撤销的法律依据

一、《移民与国籍法》(INA)的相关条款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为绿卡撤销提供了法律框架。其中,INA § 237(8 U.S.C. § 1227)列举了可导致永久居民被驱逐的情形,包括犯罪行为、欺诈以及国家安全问题。

1. 国家安全相关的撤销(National Security Grounds)

万斯特别强调了国家安全作为撤销绿卡的重要理由。根据INA § 237(a)(4),涉及以下行为的永久居民可被撤销绿卡并驱逐出境:

  • 参与恐怖主义组织或支持恐怖活动
  • 从事间谍活动或颠覆政府行为
  • 违反出口管制法或非法传播敏感技术
2. 犯罪行为导致的绿卡撤销

根据INA § 237(a)(2),以下犯罪可能导致绿卡被取消:

  • 道德败坏的犯罪(CIMT):诈骗、盗窃、伪造文件等
  • 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包括谋杀、强奸、毒品犯罪、洗钱等
  • 家庭暴力、虐待儿童或跟踪骚扰
3. 移民欺诈或虚假陈述

如果绿卡持有者在移民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通过欺诈手段获得身份,其绿卡可能被撤销。

二、行政程序与执法机构的政策

一、USCIS的绿卡撤销程序

  • 发出意图撤销通知(NOIR)
  • 给予持有人机会提供证据抗辩
  • 如果抗辩失败,正式撤销绿卡并通知ICE

二、ICE的执法程序

  • 行政撤销(Administrative Revocation):快速撤销移民身份
  • 移民法庭驱逐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 边境或机场拦截(Expedited Removal)

三、法院判决案例分享

案例1:United States v. Maslenjak(2017)

本案涉及一名塞尔维亚裔移民迪芙娜·马斯伦贾克(Divna Maslenjak),她于2007年归化成为美国公民。她在申请庇护身份时声称自己及其家人在塞尔维亚遭受迫害,并隐瞒了她丈夫曾在波黑战争期间为塞族军队服役的事实。政府发现她提供了虚假信息后,以移民欺诈为由撤销了她的公民身份。

最高法院在2017年裁定,仅仅提供虚假信息并不足以自动撤销公民身份。政府必须证明该虚假陈述对公民身份的获取具有实质性影响,即如果没有该欺诈行为,申请人本不会获得入籍资格。法院认为,下级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未能正确适用法律标准,因此推翻了之前的判决,并将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本案确立了重要的法律原则,即政府在撤销移民身份时,必须证明欺诈行为与身份获取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这一裁决对绿卡持有者及归化公民提供了更高的法律保护,使身份撤销的标准更加严格,并确保政府在执行移民法时必须遵循程序正义。

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必须证明移民欺诈行为“根本性”影响身份,才能撤销绿卡。最高法院裁定,政府必须证明移民欺诈行为“根本性”影响身份,才能撤销绿卡。

案例2:Matter of Soriano(BIA 1997)

本案是一个里程碑的案件,确立了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适用的标准,持此类犯罪记录者难以获得豁免。

本案涉及一名菲律宾籍移民罗伯托·索里亚诺(Roberto Soriano),他持有美国绿卡,但因毒品相关犯罪被判刑。移民法官认定他的罪行构成加重重罪(Aggravated Felony),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此类犯罪可能导致强制性驱逐。

索里亚诺试图依据INA § 212(c) 申请豁免,该条款允许某些符合条件的合法永久居民申请免除驱逐。然而,1996年《非法移民改革及移民责任法》(IIRIRA)修订了移民法,限制了加重重罪犯的豁免资格。BIA(移民上诉委员会)裁定,由于索里亚诺的罪行属于加重重罪,他不再有资格申请212(c)豁免,即使他的案件在新法律生效前已经进入司法程序。

该裁决确立了IIRIRA的追溯适用性,即即使犯罪行为发生在IIRIRA生效之前,绿卡持有人仍可能受到新法的影响,导致强制驱逐。这一判例对许多持有绿卡的移民产生了深远影响,尤其是涉及加重重罪的案件,使他们更难以避免驱逐出境。

本案标志着美国移民法朝着更严格的方向发展,并且强调了加重重罪在移民法中的严重后果,凸显了绿卡持有者在刑事犯罪方面需要格外谨慎。


当前政策趋势与影响

近年来,美国政府在移民执法上日趋严格,尤其是在国家安全议题上的审查趋严。以下是值得关注的趋势:

  • 恐怖主义关联移民的审查更严格
  • 绿卡持有者的犯罪记录审查更加频繁
  • 长时间海外居留的风险增加

美国政府正加强对绿卡持有者的监督,尤其是涉及国家安全或犯罪记录的个案。这意味着永久居民需要更加谨慎,确保遵守移民法律。


万斯的言论是否意味着绿卡可被随意撤销?

副总统万斯的言论强调了绿卡并非“永久居留权”,并指出国家安全考量可成为撤销绿卡的依据。然而,从法律角度来看,美国政府无法随意撤销绿卡,而必须遵循《移民与国籍法》(INA)规定的程序,并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持有人触犯了可驱逐的法定理由。

具体而言,绿卡撤销必须基于特定法律依据,如涉及国家安全威胁、严重刑事犯罪、移民欺诈等。即便如此,政府仍需经过正当程序,包括通知当事人、给予抗辩机会,并由移民法院或联邦法院裁决。

万斯的表态虽反映了当前美国政府对移民执法趋严的立场,但并不意味着政府可以无理由或任意撤销绿卡。绿卡持有者仍享有法律保护,可以通过抗辩、上诉或申请豁免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居留权。因此,尽管国家安全问题可能成为未来绿卡审查的重点,但持有绿卡者并不应过度恐慌,而应确保遵守移民法规,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法律援助。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移民法律事务,提供绿卡身份维持、撤销抗辩、移民法庭辩护等服务。如有疑问,欢迎访问我们的网站 www.wanglaw.com 或拨打电话 708-906-6999

副总统万斯的言论反映了当前美国政府对移民政策的收紧趋势。尽管国家安全无疑是重要考量,但如何在安全与移民权利之间取得平衡,仍是未来政策讨论的核心问题。对于绿卡持有者而言,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并确保自身合法合规,是避免身份危机的关键。同时,政策制定者也应权衡法律执行的公平性,确保不会因政治环境变化而导致不必要的移民恐慌。

221(g)行政审核后的案例分析-美国移民签证申请

在申请美国移民签证时,许多申请人可能会遇到221(g)行政审核,这通常意味着签证官需要额外的信息或进一步核查申请材料。221(g)行政审核并不等于拒签,而是移民局对申请进行额外审查的流程。

在本案例中,我们的客户在申请IR1移民签证(美国公民配偶签证)时,于蒙特利尔美国领事馆进行面试,最初收到221(g)行政审核通知,表明需要进一步处理。然而,经过短暂的等待,我们成功帮助客户通过审核,最终获得签证批准。

#221(g)行政审核

221(g)行政审核案例分享

1. 签证面试与行政审核

  • 申请人提交完整的移民签证申请,并按照预约时间在蒙特利尔美国领事馆参加面谈。
  • 面试后,签证官表示需要进一步审核,并发放了221(g)行政审核通知

2. 221(g)审核的处理流程

  • 使馆通知申请人,他们的申请需要额外的行政审核,通常涉及安全背景调查额外材料核查
  • 申请人按要求耐心等待,并未被要求补充材料。但是我们还是根据面试中提到的问题,补充了担保人的2023年、2024年的报税单据,以及移民官提到的关于疫情期间可能超期停留的问题,我们及时递交了解释信和相关的批准通知,以及客户在授权停留期限前离境的记录。

3. 签证最终成功获批

  • 数日后,申请人在美国国务院签证状态查询网站(CEAC)上发现,签证状态已变更为“Issued”(已签发)
  • 使领馆安排护照与签证寄送,客户顺利获得美国移民签证。

221(g)行政审核常见原因

  • 需要额外的背景调查(涉及敏感职业、国家安全等)。
  • 申请材料需进一步核实(如婚姻真实性、财务证明等)。
  • 使馆需要从美国相关机构获取额外审批意见

以下是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中第221(g)和222(g)条款的英文原文链接:​

INA §221(g) – Refusal of visas(签证拒签): 该条款规定,如果签证申请未完全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的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拒绝签发签证。这意味着,如果申请材料不完整、缺乏必要信息,或需要进一步的行政处理,签证官可以根据此条款暂时拒绝签证申请。这种拒签并非最终决定,申请人可以在补充所需材料或完成行政处理后重新评估其签证资格。

INA §222(g) – Nonimmigrant visa void at conclusion of authorized period of stay(非移民签证在授权停留期结束时失效): 该条款规定,持非移民签证进入美国的外国人,如果在美国逗留超过授权的居留期限,其非移民签证将自动失效。这意味着,签证持有人在美国的合法停留期结束后继续逗留,其签证将被视为无效。除非美国国务院认定存在特殊情况,否则该人必须在其原籍国申请新的非移民签证,才能再次进入美国。

    I-539续签期间超期停留误解案例分析

    在近期案例中,我们还成功帮助一位客户解决了疫情期间B2签证I-539续签导致的超期停留误解问题。

    案件背景

    • 申请人刘先生,在2020年申请了B2签证延期,并于2021年3月20日获得批准,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参考I-539批准通知】
    • 之后,申请人申请第二次延期,并于2021年6月25日获得批准,有效期至2021年8月10日
    • 但在蒙特利尔美国领事馆面试时,签证官错误地认为申请人在此期间非法滞留,要求进一步行政审查。

    解决方案

    • 提交税务记录:根据使馆要求,我们在面试后的下午提交了客户配偶的税务记录,以满足财务审核要求。
    • 补充出入境解释信:在第二天,我们向蒙特利尔领事馆递交了《合法停留说明函》,详细解释客户在美国的停留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并提供了I-94记录和I-539批准通知。
    • 提供法律解释,说明I-539延期申请处理期间,申请人仍处于合法身份,不应视为“超期停留”。
    • 最终成功获批,签证官接受补充材料,并批准移民签证。
    #visa issued.

    如何应对221(g)行政审核和错误超期停留指控?

    如果您的签证申请遇到221(g)行政审核被错误质疑超期停留,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1. 耐心等待:行政审核可能需要几周或几个月,请密切关注进展。
    2. 查询签证状态:访问CEAC官网定期查询签证处理进度。
    #CEACStatTracker
    1. 遵循使馆指示:如果被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请及时提交。
    2. 咨询专业移民律师: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寻求专业律师指导,确保顺利获批。

    大为律师事务所:专业移民律师团队,助您顺利获签!

    我们是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拥有多年美国移民签证办理经验,专注于:

    ✅ 221(g)行政审核应对
    ✅ 亲属移民、投资移民(EB-5)
    ✅ H-1B工作签证、L-1跨国公司高管签证
    ✅ I-539身份延期申请
    ✅ 各类签证申诉与补充材料准备

    如果您遇到签证行政审核、超期停留质疑或其他移民问题,欢迎随时咨询我们!

    📞 电话: 708-906-6999
    📧 邮箱: david@wanglaw.com
    🌐 官网: www.wanglaw.com

    大为律师事务所,让您的移民之路更顺畅!

    H-1B身份中断对未来绿卡申请的影响-你需要知道的一切

    在美国工作的H-1B签证持有人,很多都希望最终申请绿卡(如EB-2、EB-3职业移民)。然而,现实情况并不总是顺利的。有时,由于工作变动、个人规划或其他原因,H-1B身份可能会被中断。那么,H-1B的中断是否会影响未来的绿卡申请?如果身份失效,会带来哪些风险?本文将为你解析这个问题并提供应对方案。


    1. H-1B身份中断的常见原因

    H-1B身份的中断,通常是指持有人未能保持H-1B身份的连续性,可能的原因包括:

    • 离职或被解雇:H-1B是雇主担保的工作签证,一旦离职或被解雇,身份通常立即终止(无grace period超过60天)。
    • 没有及时找到新雇主:H-1B转移(Change of Employer)失败或新雇主没有及时提交H-1B申请,导致身份出现空档。
    • 未能及时申请身份变更或延期:如未能在H-1B到期前提交H-1B延期或身份转换(如B-2、F-1)。
    • 离开美国一段时间:部分H-1B持有人回国后长时间未返回,或未重新入境激活H-1B身份。

    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H-1B身份中断,对未来申请绿卡产生影响。


    2. H-1B身份中断对绿卡申请的影响

    (1) I-140申请阶段

    职业移民绿卡(EB-2/EB-3)通常从 PERM劳工认证I-140移民申请 开始。在这一阶段,H-1B身份的中断 不会直接影响 你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只要你能找到合适的雇主,他们仍然可以为你递交PERM和I-140申请。

    但是,如果你人在美国,身份已失效,可能会影响 I-485调整身份的资格(详见下一部分)。

    (2) I-485调整身份的影响

    如果你计划在美国递交 I-485(调整身份),那么身份连续性就变得非常重要。因为:

    • 申请I-485时通常要求申请人处于合法身份(Lawful Status)
    • 如果身份中断,移民局可能会拒绝你的I-485,要求你回国走 Consular Processing(领事处理),这可能增加不确定性和等待时间。
    • 非法滞留的风险:如果你在H-1B身份终止后 没有及时转换身份,并在美国逗留超过180天,未来申请绿卡可能会受到 三年或十年入境禁令 的影响。

    如果H-1B身份已经中断,建议咨询移民律师,评估是否可以通过 245(k)条款 申请豁免,或是否需要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3) H-1B回归的可能性(Cap-Exempt Eligibility)

    如果你曾持有H-1B身份,但没有用满六年,未来仍可能申请 Cap-Exempt H-1B 重新回到美国,无需抽签。但如果:

    • 你离开美国超过 一年,可能需要重新参加H-1B抽签(subject to cap)。
    • 你想恢复H-1B身份,雇主需要提交 Consular Processing H-1BChange of Status 申请。

    3. 如何避免身份中断对绿卡的影响?

    方案1:利用B-1/B-2或F-1身份过渡
    如果你在H-1B中断后需要更多时间找工作,可以考虑 申请B-1/B-2(旅游/商务签证)F-1学生身份,以便未来可以继续留在美国并申请H-1B恢复身份。

    方案2:尽早启动绿卡申请
    如果你已经有雇主愿意为你担保绿卡,建议尽早 启动PERM劳工认证和I-140移民申请,避免身份问题影响你的绿卡进程。

    方案3:考虑领事处理(Consular Processing, CP)
    如果身份中断较长,或者你在境外,可以选择 Consular Processing 直接在美国大使馆申请绿卡,而不是I-485调整身份。

    方案4:利用H-1B 60天缓冲期(Grace Period)
    如果你因离职失去H-1B身份,美国移民局通常提供 60天的宽限期(Grace Period)。在此期间,你可以寻找新雇主并提交H-1B Transfer,以保持合法身份。


    联系我们寻求解决方案

    H-1B身份的中断并不一定意味着你的绿卡之路终结,但需要谨慎规划。作为 Wang Law LLC 大为律师事务所,我们在 职业移民(EB-2/EB-3)、H-1B恢复、身份转换 方面有丰富经验,能够帮助你制定最佳方案,确保你的绿卡申请顺利进行!

    📌 立即咨询
    🌐 官网: www.wanglaw.com
    📩 邮件: david@wanglaw.com
    📍 办公室:芝加哥、多伦多、蒙特利尔
    ☎️ 电话: 708-906-6999

    无论你是刚刚失去H-1B身份,还是希望提前规划绿卡申请,我们都可以为你提供个性化的法律服务,助你顺利实现移民目标!

    重要政策更新:格林纳达政府严查“非法折扣”

    2025年3月5日,格林纳达投资移民局(IMA)发布《通告第2号》,严厉打击投资入籍(CBI)计划中的非法折扣和业主融资行为!

    第一、哪些行为被禁止?

    🚫 开发商或代理机构提供低于政府规定投资额的“折扣”
    🚫 开发商为申请人提供贷款以规避最低投资要求
    🚫 任何不符合格林纳达最低投资额的虚假价格申报

    法定最低投资要求:

    🏠 房地产投资:$270,000(支付给开发商)+ $50,000(支付给政府)
    🏢 非旅游行业项目:$350,000
    💰 国家转型基金(NTF)捐款:$235,000

    违反规定的后果:

    申请被拒:已有 8名申请人因不合规投资被拒
    已获批护照可能被撤销
    违规代理商面临执照吊销

    🔹 格林纳达政府已加强尽职调查,所有投资人必须确保资金来源合法透明,避免影响未来E-2签证申请


    格林纳达护照 & 美国E-2签证的关系

    1. 格林纳达护照的优势

    格林纳达(Grenada)是少数与美国签订E-2投资者条约的加勒比国家之一。这意味着,获得格林纳达护照后,申请人可以通过E-2签证进入美国,在美投资和经营企业,无需像EB-5那样经历漫长排期等待。

    2. 什么是E-2签证?

    E-2签证是一种非移民投资签证,允许特定国家的公民在美国投资并经营企业。
    E-2签证关键点:
    适用于与美国签订E-2条约的国家公民(格林纳达护照持有者符合资格)
    需要在美国进行“实质性投资”(通常建议$100,000-$200,000以上)
    必须投资并直接参与企业经营(不能是被动投资)
    签证有效期为5年,可无限续签(但不提供绿卡)
    配偶可申请E-2配偶签证并获得美国工作许可

    3. 为什么格林纳达护照是E-2签证的跳板?

    🔹 无移民排期:不像EB-5投资移民,E-2没有漫长的等待时间。
    🔹 资金要求更低:相比EB-5需要投资$800,000或$1,050,000,E-2投资门槛低得多。
    🔹 无需长期居住:E-2签证没有强制的居住要求,可灵活安排在美时间。


    4. 如何确保E-2签证合规?

    🚀 如果您计划通过格林纳达护照申请美国E-2签证,请注意以下几点
    格林纳达投资必须符合最低投资要求,不能通过折扣或贷款规避
    E-2投资企业必须真实运营,不能是空壳公司或被动投资
    资金来源必须合法透明,否则可能违反美国FCPA(反海外腐败法)或AML(反洗钱法)
    投资金额建议至少$100,000+,确保符合E-2的“实质性投资”标准


    格林纳达护照可以成为进入美国的“黄金跳板”,但必须确保投资合规,否则不仅可能失去格林纳达身份,还会影响E-2签证申请!

    📢 近期格林纳达政府加强监管,非法折扣和融资行为已被严查,所有申请人应确保投资合规,以免影响后续移民规划!


    📩 想要安全合法办理格林纳达护照和E-2签证?欢迎咨询专业移民律师!

    📍 Wang Law LLC | 美国芝加哥
    📧 david@wanglaw.com
    📞 +1-708-906-6999

    🚀 让Wang Law LLC成为您的移民法律顾问,助您成功移居美国!

    格林纳达投资入籍(CBI)政策更新及法律分析:非法折扣与融资的法律后果


    2025年3月5日,格林纳达投资移民局(IMA) 发布了**《通告第2号》,严厉打击涉及非法折扣和未经批准的业主融资**的行为,并重申投资入籍(CBI)计划的合规要求。

    主要违规行为包括:

    • 非法折扣:开发商及其代理商向申请人提供低于政府规定最低投资额的价格。
    • 未经批准的业主融资:开发商向申请人提供**$100,000美元贷款**,帮助其满足最低投资标准。

    IMA强调,所有CBI投资必须符合最低法定投资金额,任何通过折扣、贷款或其他手段规避最低投资要求的行为均属违法,将受到严厉处罚。


    格林纳达CBI投资移民的最低投资要求

    根据格林纳达投资入籍修正案(2024年第2号),所有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最低投资要求:

    投资类别最低投资金额
    政府批准的房地产项目$270,000(支付给开发商)+ $50,000(支付给政府)
    非旅游行业的项目$350,000
    国家转型基金(NTF)捐款$235,000
    适用范围单个申请人或最多四口之家

    任何低于该标准的折扣或贷款安排都属于非法行为!


    目前IMA已开始实施严格的合规审查,以下是对违规行为采取的具体措施:

    1. 拒绝违规申请
    • 2024年下半年6名申请人因违规被拒签
    • 2025年初2名申请人因同样原因被拒,另有1名即将被拒

    2. 加强尽职调查

    • 要求尽职调查机构重点审查 违规代理及其提交的申请。
    • 运用人工智能、数据分析及地面调查技术,监测市场中的非法行为。

    3. 撤销违规获批公民身份

    • 1名已批准的申请人因非法折扣,其格林纳达公民身份正在被撤销

    4. 终止违规代理的合作

    • CBI委员会已要求开发商终止与违规代理的合作,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IMA-Grenada -1
    ##IMA-Grenada -2

    格林纳达CBI与E-2投资者签证的关系

    作为一名美国律师,我们可能会关注格林纳达CBI计划如何影响美国E-2投资者签证的申请

    E-2 投资签证适用于与美国签订了E-2条约的国家公民,这个政策允许申请人在美国投资并经营业务,但不提供绿卡(需定期续签签证)。投资额无固定标准,通常$100,000-$200,000万美元,但投资金额较低的项目可能被拒绝。

    格林纳达是少数与美国签订E-2条约的加勒比国家之一,这表明申请人通过格林纳达CBI获得国籍后,可以申请E-2签证进入美国经商。申请人必须在美国投资和管理一个“实质性”企业(不能是被动投资-例如存款或者买个地产交给中介然后收租金)。需要注意的是E-2签证不允许双重意图,因此不能直接转换为绿卡(但可以通过EB-5等方式获得绿卡)。


    格林纳达CBI违规行为可能影响E-2签证

    • 美国国务院(DOS)和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对投资资金来源(path of funds)要求严格。如果申请人通过非法折扣或业主融资方式获得格林纳达国籍,可能在E-2签证申请阶段遭到拒签。所以E-2申请人必须确保格林纳达CBI投资完全符合官方规定,并具备合法的资金来源。

    美国FCPA与AML法案的影响

    在美国《反海外腐败法》(FCPA) & 反洗钱法规(AML)框架下,美国政府对投资移民资金流动有严格的监管;使用不合规资金(如折扣投资、贷款融资)可能违反国际反洗钱规定,导致投资人面临法律责任。律师应协助客户进行全面的资金尽职调查,确保所有资金来源合法、透明,并符合FCPA及AML法案要求。


    如何合法利用格林纳达CBI进行E-2签证申请从而规避风险

    1. 遵守格林纳达CBI最低投资要求,确保投资合法。
    2. E-2投资企业必须真实运营,避免“空壳公司”或“被动投资”。
    3. 提前进行资金来源尽职调查,确保合规性。
    4. 通过专业律师办理申请,确保符合美国和格林纳达的法律要求。

    格林纳达政府对CBI计划的监管趋严,任何非法折扣或融资行为都将受到严厉打击E-2签证申请人与美国移民法相关的企业应特别注意格林纳达CBI的合法性,否则可能影响E-2签证的审批美国律师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帮助客户规避潜在法律风险,确保投资路径符合国际法律标准

    如果您也是美国移民律师,并希望为客户提供合规的投资移民方案,建议:

    1. 确保客户资金来源合法,避免涉及折扣或贷款问题。
    2. 在客户申请E-2签证时,提供完整的商业计划书,确保符合美国移民法。
    3. 与格林纳达CBI合规的开发商合作,规避高风险投资项目。

    如需进一步法律咨询或定制E-2投资策略,欢迎联系我们!


    我们是位于芝加哥的专业移民律师事务所,拥有多年投资移民经验,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确保您的格林纳达投资入籍与E-2签证申请完全合规

    我们的服务包括:

    格林纳达投资入籍(CBI)法律咨询
    资金来源尽职调查(FCPA & AML合规)
    E-2投资签证申请
    商业投资规划 & 企业架构搭建
    个性化法律方案,确保您的移民之路畅通无阻!

    📩 联系我们获取咨询!
    📍 Wang Law LLC | 美国芝加哥
    📧 david@wanglaw.com
    📞 +1-708-906-6999

    🚀 让Wang Law LLC成为您的移民法律顾问,助您成功移居美国!

    延伸阅读….

    EB-5投资移民:2025最新政策与申请指南

    目录

    1. EB-5是什么?
    2. 美国投资移民2025:EB-5投资移民优势
    3. EB-5移民:申请流程
    4. EB-5适合哪些人申请?
    5. 投资选项目常见问题
    6. 常见问题解答

    1. EB-5是什么?

    EB-5是美国投资移民签证,属于第五类职业移民优先类别(Employment-Based Fifth Preference)。该计划每年提供1万个名额,申请人通过符合条件的投资,即可申请美国绿卡,成为永久居民。

    EB-5投资移民项目由美国国会于1990年批准,并于2005年进入中国市场。2022年3月,美国国会通过《EB-5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引入**“签证预留”**政策,使中国投资者的申请更加便利。


    2. 美国投资移民2025:EB-5投资移民优势

    (1) 条件宽松

    • 无年龄、学历、语言成绩、商业背景要求
    • 仅需证明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2) 无排期

    • 通过乡村项目、基础设施项目、城市高失业率地区(TEA)等签证预留类别,可享受更快审批流程

    (3) 无工作、居住地限制

    • 获得绿卡后可在美国任何城市居住和工作
    • 无需设立或管理企业

    (4) 全家移民

    • 申请人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可随行
    • 享受美国义务教育和公民同等福利

    (5) 低居留要求

    • 每半年入境美国一次即可维持绿卡

    3. EB-5移民:申请流程

    步骤内容
    1. 选择投资项目申请人需委托专业移民公司选择符合条件的投资项目
    2. 准备投资款及材料提供护照、无犯罪记录证明、资金合法性证明等
    3. 递交 I-526E 表格证明投资资金已投入指定商业项目
    4. 递交 DS-260 表格(境外申请)由美国国家签证中心(NVC)处理
    5. 体检与面试申请人接受美国使领馆面试并进行健康检查
    6. 取得2年临时绿卡需在180天内入境美国
    7. 递交 I-829 表格申请解除投资移民的条件,换取正式绿卡
    8. 取得10年正式绿卡5年后可申请入籍美国

    4. EB-5适合哪些人申请?

    (1) 高净值人士

    • 需投资至少80万美元(TEA项目)或105万美元(非TEA项目)
    • 资金来源可包括薪资、股息、房产抵押等

    (2) 希望子女接受美国教育的家庭

    • 享受美国K-12免费公立教育
    • 进入大学后可享受本州学费优惠

    (3) 毕业后希望留美的留学生

    • 避免H-1B签证抽签不确定性
    • 直接获得绿卡,无需依赖雇主担保

    (4) 事业繁忙人士

    • 无需参与投资管理,可选择由区域中心管理的投资项目

    (5) 有意在美国创业的非美籍企业家

    • 通过投资符合EB-5要求的项目,实现移民和商业发展双目标

    5. 投资选项目常见问题

    Q1: EB-5投资移民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1. 投资额度为80万或105万美元,用于投资一个商业性企业。
    2. 必须提供书面材料,证明所用资金的来源合法。
    3. 必须能够创造至少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

    Q2: EB-5的本金多久能还回来?

    • 因项目而异,一般投资期限为5年。
    • 具体回收时间取决于项目性质、投资结构和运营情况。

    Q3: 如何证明EB-5的资金来源合法?

    1. 资金必须通过合法的途径获得并提供详尽的书面证明。
    2. 资金的转移路径必须清晰可查。
    3. 投资款项必须真正用于商业活动,创造就业机会。

    Q4: 想申请EB-5签证,但孩子可能超龄怎么办?

    • 递交I-526E表格后,子女年龄可被冻结(锁龄规则)。
    • 必须在排期到达时一年内递交I-485或DS-260表格。

    Q5: 透过EB-5投资移民,什么时候能拿到绿卡?

    • I-526E表格审理时间通常为5-8个月。
    • 临时绿卡获批后2年可申请正式绿卡。

    Q6: EB-5要求的“创造10个就业岗位”是什么意思?

    • 必须创造10个全职岗位(每周35小时以上)。
    • 受雇人员需为美国公民或持合法工卡者。

    Q7: 为什么会有EB-5免排期项目?

    • 2022年EB-5改革法案设立“签证预留通道”:
      1. 乡村项目:2,000个签证名额
      2. 高失业率地区项目:1,000个签证名额
      3. 基础建设项目:200个签证名额

    Q8: 什么是I-485表格?什么时候可以递交?

    • 适用于在美国境内调整身份的申请人。
    • 递交I-526E表格后,可同时递交I-485。

    Q9: 什么是I-829表格?什么时候可以递交?

    • 申请解除临时绿卡条件,获得10年期正式绿卡。
    • 需在临时绿卡持有21-24个月之间递交。

    联系我们

    • 微信: lawofficeofwang
    • 电话: (708) 966-9999(美国)
    • 邮箱: info@wanglaw.com

    立即预约咨询,开启您的美国移民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