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签证

访问签证

临时进入美国通常需要首先获得适当的签证。临时赴美旅游、经商(非就业)或就医通常需要访问签证。

虽然 B-1 商务签证不允许在美国从事有报酬的工作,但适用于与商业交易有关的某些活动。该签证类别适用于某些非移民和美国公民的个人和/或家庭随行人员。

B-2 类别适用于旅游、社交访问、某些医疗以及参加业余体育、音乐和类似活动。该类别也适用于非婚姻关系的同居伴侣陪同其符合条件的伴侣。

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B-1/B-2 访客的入境期限为一年,并有可能再延长六个月;但通常情况下,初次入境期限为六个月。在法定期限内,可接受的入境期限由入境口岸根据访问目的和其他酌处因素决定。

来自指定国家的个人可通过免签证计划(VWP)申请免除B-1/B-2签证,临时访问美国。VWP 遵循一套单独的程序,并有不同于 B-1/B-2 类别的具体要求和限制。

申请访问签证的资格

访问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他们符合《移民和国籍法》的规定。法律推定每位签证申请人都是有意移民者。因此,旅游签证申请人必须证明以下几点,以推翻这一推定:

他们此行的目的是进入美国经商、旅游或就医;他们计划在美国逗留一段特定的、有限的时间;他们在美国境外有住所,并有其他有约束力的联系,可确保他们在访问结束后返回国外。

无签证资格/豁免

非移民签证申请表 DS-160 列出了根据美国法律无资格获得签证的人员类别。在某些情况下,如果申请人不符合签证资格,但在其他方面可被适当归类为访问者,则可申请豁免签证资格,并在豁免获得批准后获得签证。

申请 B 类签证
访问签证申请人一般应向其永久居住地所属的美国大使馆或领事馆提出申请。虽然签证申请人可以向美国驻外领事馆提出申请,但在永久居住地以外的国家申请签证可能会更加困难。

B 类签证 – 所需文件
每位访问签证申请人必须提交

1) 填妥并签名的 DS-160 申请表;

2) 前往美国的有效护照,护照有效期至少比申请人计划在美国逗留的时间长六个月。如果护照上有多人,则每个希望获得签证的人都必须提出申请;

3) 每位 16 岁及以上申请人的一张 1.5 英寸见方(37×37 毫米)的照片,照片应为浅色背景,正面免冠。

B 类签证 – 可选文件
申请者必须证明其根据美国法律可被适当归类为访客。申请人可提供证据证明旅行目的、离开美国的意图以及为支付旅行费用所做的安排。由于申请人的情况千差万别,因此无法具体说明证据应采取的确切形式。

因公赴美者可提供美国商业公司的信函,说明旅行目的、持证人的预定停留时间以及公司支付旅行费用的意向。赴美旅游者可使用申请人计划访问的美国亲友的信函,或参加计划旅游的确认函。

赴美就医者应持有医生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拟议医疗的声明。

在美国期间没有足够资金养活自己的申请人必须提供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有相关人员会提供支持。访客在美国逗留期间不得接受雇佣。

根据个人情况,申请人可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旅行目的,并具体说明迫使其返回国外的具有约束力的义务的性质,如家庭关系或就业。

B 类签证–补充信息

如果护照上有以前签发的访问签证,应咨询大多数领事机构是否有签发新访问签证的特别加急程序。

除非之前已被取消,否则签证在到期日之前一直有效。因此,如果旅客的过期护照上有有效的美国访问签证,他或她可以使用该签证和一本新的有效护照前往美国旅行和入境。

签发机读签证的口岸收取申请费,申请费不予退还。如果签发签证需要收费,则尽可能与申请人国籍国向美国公民收取的费用相等。

访客签证申请人不应认为有必要雇人协助他们准备文件或进入美国领事馆。

通过故意歪曲重要事实或欺诈来试图获得签证,可能会导致永久拒签或被拒绝入境美国。

如果领事官员认为有必要拒绝签发访问签证,如果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拒签理由,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在没有新证据的情况下,领事官员没有义务重新审查此类案件。

美国入境口岸

申请人应注意,签证并不保证一定能进入美国。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有权拒绝入境。此外,访问签证持有者获准在美国逗留的期限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决定,而非领事官员。在入境口岸,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官员必须批准旅客入境美国。

此时,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的I-94表(入境-离境记录)就会生效,该表记录了允许逗留的时间。希望在 I-94 表上注明的时间之后继续逗留的游客必须联系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申请 I-539 表(延长身份申请表)。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将全权决定是否批准或拒绝延长停留时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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