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140: 外籍工作者移民请愿

I-140: 外籍工作者移民请愿

如个您作为雇主想担保外籍员工在美国永久工作,您需要填写并提交I-140表(外籍工作者移民请愿)。某些具有特殊资质的外籍工作者可以自担保I-140申请。

在提交I-140以前,大多数类别要求申请人的劳工证已获批准。劳工证是用来证明某该外国人申请的工作因缺乏有资格且能够愿意工作的劳动力,且雇佣此外国人不会对美国工作者的就业和工资产生负面影响。

如果该申请需要劳工证,则其优先日期为美国劳工部收到申请的日期。对于不需要劳工证的申请,优先日期为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收到I-140申请的日期。

如果排期日期已为当前,可在申请I-140时同时提交I-485以及EAD工卡和AP提前离境许可。否则,在I-140批准后,您必须等待优先日期成为当前后才能提交I-485调整身份。您可以经常查看排期表以查询优先日期。

获得I-140批准不意味着申请人非移民身份已经改变。该申请人此前的非移民身份依然有效。

通过I-140请愿的员工必须保持其现有工作,如果更换工作,需要重新提交新的I-140申请。无论是雇主担保还是自担保的申请人此规定均适用。然而如果是自担保申请I-140,对于同类型的工作原先的请愿仍然有效。

优先处理适用于某些类型的I-140请愿。

文件
申请费必须与申请一同提交。
没有生物识别费。

费用细则
I-140表, 外籍工作者移民请愿
此请愿申请必须符合职业移民类别(EB1-3)及其亚类别。

已批准的劳工证,如适用

对于需要工作邀请的请愿,其雇主可以支付其提供工作的工资能力证明。雇主可以提交其年度财务报告、联邦报税单、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者,如果该雇主拥有100名或以上员工,则可以提交由财务总监提供的有能力支付工资的证明书。另外可以提供公司损益报表、银行账户记录或个人记录等作为补充证据。

对于特定类别,要求提供其前任雇主的工作介绍信。工作介绍信不一定由前雇主老板本人提供,对您经验了解的前同事可起草该介绍信。如果您的前同事已更换了工作,他们可以使用当前公司信函起草介绍信。仅注明工作时限的HR部门的介绍信不具有以上效力。其它证明该工作资质的文件也需要提交。

特定类别的文件
EB-1, 杰出人才

EB-1,杰出教授或学者

EB-1, 经理和高管

EB-2, 优秀人才

EB-2, 高学位专业人才

EB-2, 国家利益豁免

EB-2, 医疗匮乏地区的医生

EB-3, 技术工人、专业人士和其它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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