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签证

P签证

P签证授予临时来美国从事运动员、艺人或艺术家工作的外国公民。

P-1分类适用于临时来美国参加特定体育比赛的人,无论是作为运动员,还是作为团队或团队的一部分,都具有国际公认的表现水平。

P-2分类适用于临时作为艺术家或艺人单独或作为团体的一部分来表演的人,他们将根据美国组织和另一个国家组织之间的互惠交流计划进行表演。

P-3级适用于根据文化独特的项目,以艺术家或艺人的身份,单独或作为团体的一部分,临时前来表演、教学或指导的人员。

P-1运动员申请文件要求

美国雇主应向以下机构提交I-129申请P签证:

相关劳工组织的书面咨询意见:

与美国主要体育联盟或球队签订的合同副本,或与该项运动的国际认可相称的单项运动合同副本,如果此类合同通常用于该项运动;

以下至少两项的证据副本:

在美国主要体育联盟的前一个赛季中有重大参与;

与国家队一起参加国际比赛;

在美国学院或大学的前一个赛季参加校际比赛

体育管理机构官员的书面声明,详细说明个人或团队如何获得国际认可;

体育媒体成员或体育领域公认专家的书面声明,详细说明个人或团队如何获得国际认可;

如果这项运动具有国际排名,则对个人或团队进行排名;或

个人或团队在这项运动中获得了重大荣誉或奖项。

演出团队

P-1分类也适用于作为外国娱乐团体成员临时来表演的人,该团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国际公认为该学科的杰出成员。此人还必须与集团保持持续和实质性的关系(通常至少一年)和/或提供集团绩效不可或缺的职能。

P签证的申请文件要求

适当劳工组织的书面咨询意见;

一份声明,说明该集团已成立并定期运作至少一年;

该团体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被国际公认为该学科杰出的证据,如该团体因在该领域的杰出成就而获得或提名重大国际奖项或奖项的证据,或至少以下3项的证据:

该团体已经并将作为主演或主要娱乐团体在具有卓越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表演,如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代言;

该集团在其领域的杰出成就获得了国际认可和赞誉,主要报纸、商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材料的评论证明了这一点;

该集团已经并将作为领导或主要集团为具有卓越声誉的组织和机构提供服务,如报纸、商业期刊、出版物或证明中的文章所证明的;

该集团有重大商业或广受好评的成功记录,如收视率、票房收入、唱片、录音带或视频销售等指标,以及贸易期刊、主要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上报道的其他成就;

此人所从事领域的评论家、组织、政府机构或其他公认专家对其成就给予了重大认可,证明书明确表明了作者的权威、专业知识和对其成就的了解;或

根据合同或其他可靠证据,该集团已获得并将获得与该领域其他类似人员相当的高薪或其他实质性报酬。

P-2申请文件要求

I-129的P签证申请必须由赞助组织、美国雇主或谈判协议的美国劳工组织提交。请愿书必须提交给:

由适当的劳工组织进行的书面咨询;

赞助该人的美国组织与将接收该美国艺术家或艺人的外国组织之间的正式互惠交换协议副本;

赞助组织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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