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签证
O签证适用于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非凡能力的人,或在电影或电视行业有非凡成就记录并因这些成就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人。签证分为以下几类
1.O-1A非凡能力(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
2.O-1B非凡能力(艺术、电影或电视)
3.O-2支持人员
4.O-3从属关系
申请文件要求
O-1A非凡能力(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
O-1A类别适用于在科学、教育、商业或体育(不包括艺术、电影或电视)方面具有非凡能力的临时入境外国人。美国雇主应向以下机构提交O-1A申请(表格I-129):
- 同行团体(包括劳工组织)或该团体指定的在外国人能力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的书面咨询意见
- 雇主与外国人之间的任何书面合同副本,或雇用外国人的口头协议条款摘要;
- 证明该外国人获得了国际公认的重大奖项,如诺贝尔奖的证据,或至少有以下三项的证据:
- 获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奖项或奖励,以表彰其在努力领域的卓越表现。
- 根据公认的国际专家的判断,在寻求分类的领域中需要取得杰出成就的协会的成员资格;
- 在专业或主要贸易出版物、报纸或其他主要媒体上发表的关于外国人及其在要求分类的领域中的工作的材料;
- 在该领域具有重大意义的原创科学、学术或商业相关贡献;
- 在寻求分类的专业期刊或其他主要媒体上撰写学术文章;
- 合同或其他可靠证据证明的高薪或其他服务报酬;
- 作为同一专业领域或与寻求分类的专业领域相关的专业领域的其他人的工作的评委,参与小组或个人;
- 为具有杰出声誉的组织和机构提供关键或必要的工作。
- 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于此人的职业,请愿人可以提交类似的证据,以确定此人的资格。
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于此人的职业,请愿人可以提交类似的证据,以确定此人的资格。
O-1B非凡能力(艺术、电影或电视)
O-1B类别适用于临时来的外国人,他们在艺术方面有非凡的能力或在电影或电视行业有非凡的成就。O-1B签证-申请文件要求,美国雇主应向以下机构提交I-129申请:
- 一份书面咨询意见,说明外国人的能力如下:
- 如果请愿书是基于此人在艺术方面的非凡能力,则咨询必须来自该人所从事领域的同行团体(包括劳工组织);或集团指定的在该人员能力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
- 如果请愿书是基于此人在电影或电视行业的非凡成就,则需要与在该人工作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工和管理组织单独协商。
- 雇主与外国人之间的任何书面合同副本,或雇用外国人的口头协议条款摘要。
- 外国人在特定领域获得或被提名获得重大国家或国际奖项或奖项的证据,如奥斯卡奖、艾美奖、格莱美奖或导演协会奖,或至少以下三项的证据:
- 在评论、广告、宣传稿、出版物、合同或背书证明具有杰出声誉的制作或活动中,作为主角或主要参与者提供或将提供服务;
- 在主要报纸、商业期刊、杂志或其他出版物上发表的评论或关于个人的其他材料所显示的成就获得了国家或国际认可;
- 商业期刊、主要报纸或其他出版物上报道的主要商业或广受好评的成功记录,如标题、评级或在该领域的地位、票房收入、电影或电视收视率以及其他职业成就等指标;
- 外国人所从事领域的组织、评论家、政府机构或其他公认专家对其成就给予了重大表彰,证明书明确表明提交人的权威、专业知识和对外国人成就的了解;
- 合同或其他可靠证据表明,与该领域其他人相比,为提供服务而获得的高薪或其他实质性报酬;或
- 如果上述标准不适用于此人的职业,请愿人可以提交类似的证据,以确定此人的资格
O-2支持人员
O-2类适用于陪同O-1艺术家或运动员参加特定活动或表演的人员。此人将成为O-1艺术家或运动员艺术或体育表演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他或她提供的支持服务是美国工人无法轻易完成的,也是成功执行O-1请愿文件要求的关键
申请必须由美国雇主在提交O-1申请的同时提交,并且必须提交给:
- 书面咨询意见。
- 如果O-2请愿书是为一名在艺术领域具有非凡能力的O-1外国人提供的,则意见必须来自在相关技能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工组织。
- 如果O-2请愿书是为在电影或电视领域有非凡成就的O-1外国人提供的,则意见必须来自在相关技能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的劳工组织和管理组织。
- 证明O-2签证持有人目前对O-1人员的重要性、关键技能和经验,以及该人员具有利用O-1关键技能和基本支持服务的丰富经验。
在特定电影或电视制作的情况下,证据应证明重大制作已在美国境外进行,并将在美国境内进行,外国人的持续参与对成功完成制作至关重要。
O-3家属
O-1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受抚养人)以O-3身份入学,与校长有相同的限制。他们可能不在美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