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工作者签证(R签证)

宗教工作者 R 签证

R 签证适用于临时来美受雇于美国非营利宗教组织(或隶属于美国宗教教派的组织)担任牧师或从事宗教职业或工作的外国公民。

  1. 要获得 R 类签证的资格,外国公民必须在提交 R 类签证申请前的至少两年内是在美国拥有真正非营利宗教组织的宗教派别的成员。

外国人作为非移民宗教工作者(R)的分类适用以下规定。(1) 外国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才能获准临时进入美国,或延长和保持身份,以从事宗教工作者的活动,时间不超过五年:

在申请入境前的至少两年内,是在美国拥有真正非营利宗教组织的宗教派别的成员;

来美国至少从事兼职工作(平均每周至少 20 小时);

仅作为牧师或从事本节第(r)(3)段所定义的宗教使命或职业(以专业或非专业身份)来美;

应申请人的要求前往美国或留在美国为申请人工作;且

不以任何其他身份在美国工作,本条第(r)(2)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2. 外国人可以为一个以上的合格雇主工作,只要每个合格雇主都提交一份申请以及移民局规定的所有其他所需文件。

3. 定义–本节中使用的术语:

美国的善意非营利宗教组织是指 1986 年《国内税收法》第 501(c)(3)条、其后的修正案或以前颁布的《国内税收法》中的同等条款所描述的免税宗教组织,并拥有国内税收署(IRS)出具的目前有效的确认该免税的决定书。

  • 教派成员资格是指在紧接申请提交日期之前的至少两年期间,在与该外国人将工作的美国宗教组织相同类型的宗教教派中的成员资格。
  • 牧师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
  • 获得某一宗教派别的充分授权,并按照该派别的标准接受过充分培训,以进行宗教礼拜和履行通常由该派别经授权的神职人员履行的其他职责;
  • 非信徒传教士或未获授权履行通常由神职人员履行的职责的人员;
  • 所从事的活动与牧师的宗教使命有合理的关系;以及
  • 仅作为牧师在美国工作,其中可能包括牧师职责所附带的行政职责。
  • 申请是指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I-129 表,非移民工人申请表,后续表格,或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规定的任何其他表格,以及包含本部分要求的证明、8 CFR 103.7(b)(1)规定的费用和本部分要求的支持证据的补充表格。
  • 宗教派别(Religious denomination)是指在一种共同的教会政府统治或管理下的宗教团体或信徒团体,并包括以下一项或多项内容:
  • 教派成员之间公认的共同信条或信仰声明;
  • 共同的崇拜形式
  • 共同的正式教义和纪律准则
  • 共同的宗教仪式和典礼;
  • 共同的宗教礼拜场所或宗教聚会;或
  • 一个真正宗教派别的类似标志。
  • 宗教职业是指符合以下所有要求的职业:
  • 其职责必须主要与传统的宗教职能有关,并在该教派内被承认为宗教职业;
  • 职责必须主要与灌输或执行该教派的宗教信条和信仰有关,而且必须明确涉及这些信条和信仰;
  • 职责不包括主要是行政或辅助性的职位,如门卫、维修工、文员、筹款员、只参与募捐的人员或类似的职位,但允许从事仅与宗教职能有关的有限的行政职责;以及
  • 为宗教工作而进行的宗教学习或培训并不构成宗教职业,但宗教工作者可以进行与身份有关的学习或培训。
  • 宗教使命是指通过宣誓、入会、仪式或类似标志,对一种宗教生活方式的正式终生承诺。宗教派别必须有一类人,他们的生活致力于宗教实践和职能,有别于该宗教的世俗成员。圣召的例子包括修女、僧侣和修士。
  • 宗教工作者是指根据教派标准从事宗教职业或圣职的个人,无论其是否具有专业身份或牧师资格。
  • 免税组织是指已收到美国国税局认定函的组织,认定该组织或其所属团体可根据 1986 年《国内税收法》第 501(c)(3)条或随后的修正案或以前颁布的《国内税收法》中的同等条款免税。

4. 入境/更改身份的要求;时限。主申请人(R 类签证)。如果符合《美国公民身份法》第 101(a)(15)(R)条的要求,外国人可以 R-1 身份入境,首次入境时间自首次入境之日起不超过 30 个月。如果是免签证,外国人必须出示申请批准文件原件。

  • 配偶和子女(R-2 身份)。R-1 身份外国人的配偶和未满 21 周岁的未婚子女可随同或跟随 R-1 身份外国人,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 R-2 身份的期限和限制与主身份相同,无论配偶和子女以 R-2 身份在美国逗留的时间长短;
  • 配偶或子女在美国以 R-2 身份居留期间不得接受就业;以及
  • 配偶或子女来美国的主要目的必须是加入或陪伴主要 R-1 外国人

5. 延期居留或重新入境。一名R-1工人,如果保持身份或寻求重新入境,并符合本条规定的资格要求,可以在申请的有效期内获得R-1身份的延期或重新入境,最多30个月,但R-1身份的总时间最多不超过5年。申请延长 R-1 身份的非移民工人的申请必须由雇主递交,并附有移民局规定的补充材料,其中包括本节要求的表格、8 CFR 103.7(b)(1)中规定的费用,以及根据适用的表格说明提供的支持证据。

6. 总停留时间限制 以R-1身份在美国停留满五年的外国人,不得以R签证类别重新获准或延长在美国的停留时间,除非该外国人已在国外居住,且前一年一直在美国境外。本段中的限制不适用于非持续居住在美国,且在美国的工作为季节性或间歇性,或每年累计工作时间为 6 个月或更短的 R-1 外国人。此外,这些限制不适用于居住在国外但经常往返美国从事兼职工作的外国人。要符合这种例外情况的条件,申请人和外国人必须提供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该外国人符合这种例外情况的条件。此类证据应包括出入境记录、已处理的所得税申报表誊本以及国外就业记录等证据。

7. 获得 R-1 身份的管辖权和程序。美国境内的雇主如欲通过首次申请或改变身份来雇用宗教工作者,应按照适用的表格说明提交申请。

8. 证明 R-1 外国人未来雇主的授权官员必须填写、签署移民局规定的证明并注明日期,然后与申请一起递交。未来雇主必须具体证明以下所有内容:

  • 未来雇主是一个真正的非营利性宗教组织,或一个真正的隶属于宗教教派并免税的组织;
  • 该外国人已成为该教派成员至少两年,并且该外国人在其他方面符合所提供职位的资格;
  • 未来雇主组织的成员人数;
  • 在受益人将受雇的同一地点工作的雇员人数,以及这些雇员的职责类型摘要。移民局可酌情要求提供所有雇员的名单、职称及其职责简述;
  • 未来雇主的组织目前雇用或过去五年内雇用的持有特殊移民或非移民宗教工作者身份的外国人人数;
  • 在过去五年中,由任何外国人或代表任何外国人为未来雇主提出的特殊移民宗教工作者和非移民宗教工作者申请的数量;
  • 提供给外国人的职位名称,以及外国人拟议的日常职责的详细描述;
  • 外国人将领取有薪或无薪报酬,以及报酬的详细情况;
  • 外国人每周至少工作 20 小时;
  • 拟议就业的具体地点;以及
  • 外国人将不从事世俗工作。

9. 与申请组织有关的证据。申请应包括以下与申请组织有关的初步证据:

  • 国税局出具的当前有效的认定函,表明该组织为免税组织;或
  • 对于根据团体免税规定被认定为免税的宗教组织,国税局出具的证明该团体免税的现行有效的认定函;或
  • 对于隶属于宗教派别的善意组织,如果该组织根据《国内税收法》第 501(c)(3)条或随后的修正案或之前颁布的同等条款,被授予宗教组织以外的免税地位:
  • 美国国税局出具的当前有效的认定函,证明该组织为免税组织;
  • 证明该组织宗教性质和宗旨的文件,如明确规定该组织宗旨的组织文书副本;
  • 组织文献,如书籍、文章、小册子、日历、传单及其他描述该组织宗教目的和活动性质的文献;以及
  • 宗教派别证明。宗教组织必须填写、签署一份声明并注明日期,证明申请组织隶属于该宗教派别。该声明必须由申请人与申请一并提交。

10. 有关牧师资格的证据–如果外国人是牧师,申请人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 外国人的牧师证书或类似文件的复印件,反映该外国人在宗教派别中被接受为牧师的资 格;以及
  • 反映该外国人被接受为该宗教派别牧师资格的文件,以及该外国人已在该宗教派别通常要求或承认的经认可的神学机构完成任何规定的神学教育课程的证据,包括成绩单、课程表和证明该神学教育经该宗教派别认可的文件,或
  • 对于不要求规定神学教育的教派,需提供以下证据
  • 该教派对牧师按立的要求;
  • 按立后允许履行的职责;
  • 该教派的按立等级(如有);以及
  • 外国人已完成该教派的按立要求。

11. 有关补偿的证据—初步证据必须说明申请人打算如何补偿外国人,包括具体的货币或实物补偿,或外国人是否打算自食其力。无论哪种情况,申请人都必须提交可核实的证据,解释申请人将如何补偿外国人或外国人将如何自立。补偿可包括

  1. 有薪或无薪补偿–补偿证据可包括过去类似职位的补偿证据;显示为工资、租赁等预留资金的预算;可验证的将提供食宿的文件;或移民局可接受的其他证据。如果有国税局文件,如国税局 W-2 表或经核证的报税表,则必须提交。如果没有国税局文件,申请人必须提交一份没有国税局文件的解释,以及可比的、可验证的文件。
  2. 自食其力:
  3. 如果外国人将自立,申请人必须提交文件,证明该外国人将担任的职位是临时、无偿传教工作既定计划的一部分,是该教派赞助的更广泛的国际传教工作计划的一部分。
  4. 临时、无偿工作的既定计划的定义是:符合以下条件的传教计划:
  5. 申请者必须提交证据证明
  6. 外国工人(无论是有偿还是无偿)以前曾参与过 R-1 身份;
  7. 传教士传统上是无报酬的;
  8. 该组织为传教士提供正规培训;以及
  9. 参与此类传教工作是该教派宗教发展的既定要素。
  10. 该组织有临时性、无报酬传教工作的既定计划;
  11. 该教派在美国和国外都有传教计划;
  12. 宗教工作者被接纳参加传教计划;
  13. 与传统无偿传教工作相关的宗教义务和责任;以及
  14. 外国人的银行记录副本、记录自费来源的预算(包括个人或家庭储蓄、在美国寄宿家庭的食宿、教派教会的捐赠),或移民局可接受的其他可核实的证据。
  15. 领取有薪报酬,申请人必须提交国税局文件证明该外国人领取了工资,例如国税局 W-2 表或经核证的已提交所得税申报表副本,以反映前两年的工作和报酬情况。
  16. 如果申请人领取的是无薪报酬,则必须提交国税局出具的无薪报酬证明文件。如果没有国税局文件,申请人必须提供没有国税局文件的解释,并且申请人必须提供所有经济支持的可核实证据,包括津贴、食宿或对受益人的其他支持,提交受益人居住地点的描述、确定受益人居住地点的租约或移民局可接受的其他证据。
  17. 没有工资,但供养自己和任何受抚养人,申请人必须在提交申请的同时提交可验证的文件,如经审计的财务报表、金融机构记录、经纪账户报表、由律师签署的信托文件,或移民局可接受的其他证据,以证明如何供养受抚养人。
  18. 局长自由裁量权–局长可随时撤销申请,即使是在申请到期之后。
  19. 自动撤销 如果申请人不复存在或提交书面撤回申请,对任何申请的批准将自动撤销。

12. 通知撤销

  1. 撤销的理由–局长如发现以下情况,应向申请人发出撤销申请的意向通知:
  2. 通知和决定–撤销意向通知应详细说明撤销的理由和申请人提出反驳的期限。申请人可在收到通知后 30 天内提交反驳证据。局长在决定是否撤销申请时应考虑所有相关证据。
  3. 受益人不再以申请书中规定的身份受雇于申请人;
  4. 申请中的事实陈述不真实、不正确;
  5. 申请人违反了已批准的申请的条款和条件;
  6. 申请人违反了《移民法》第 101(a)(15)(R) 条或本条第(r)款的规定;或
  7. 申请的批准违反了本条第(r)款的规定或存在重大错误。

13. 以前在 R 国的证据–任何延长 R 国居留的申请必须包括以前在 R 国就业的初步证据。如果受益人更换或增加雇主–R-1 外国人不得为申请已获批准的宗教组织以外的任何宗教组织工作而获得报酬,否则该外国人将失去身份。

  1. 寻求雇用该外国人的不同雇主或新增雇主可以通过提交单独的申请和适当的补充材料、证明文件以及 8 CFR 103.7(b)(1)规定的费用,事先获得此类雇用的批准。

14. 雇主义务–当 R-1 外国人的工作时数少于规定时数或在获准的 R-1 居留期限到期前被解雇或以其他方式终止工作时,R-1 外国人的获准雇主必须在 14 天内按照申请说明中规定的程序或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在美国公民与移民服务局(USCIS)互联网网站 www.uscis.gov 上规定的其他程序通知国土安全部。

15. 非移民意向–根据该法第 101(a)(15)(R)条归类的外国人应保持在 R-1 或 R-2 身份到期或终止时离开美国的意向。然而,非移民申请、首次入境申请、身份变更申请或 R 类居留延期申请不得仅因已提交或已批准的永久劳工证申请或已提交或已批准的移民签证优先申请而被拒绝。

16. 检查、评估、核实和合规审查-移民局可通过其认为适当的任何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支持性证据,包括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可包括参观该组织的设施、与该组织的官员面谈、审查与遵守移民法律法规有关的部分组织记录,以及与移民局认为与该组织的完整性有关的任何其他个人面谈或审查任何其他记录。检查可能包括组织总部、卫星地点或为相关雇员计划的工作地点。如果移民局决定进行批准前的检查,圆满完成检查将是批准任何申请的一个条件。

17. 申请被拒和上诉–移民局将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103.3(a)(1)条的规定,书面通知申请被拒的原因。申请人可根据《美国联邦法规汇编》第 8 编第 103.3 条对拒绝申请提出上诉。

18. 撤销已批准的申请:

19. 对撤销申请的上诉–申请人可根据《联邦法规汇编》第 8 卷第 103.3 条的规定,对经通知而被全部或部分撤销的申请提出上诉。对自动撤销的申请不得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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