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1商务签证持有者需要注意自己在美国期间的行为,不能从事法律所禁止的商务活动。到底哪些商务活动是法律允许的,哪些又为法律所禁止呢?Matter of Hira一案提供给我们一个判断准则。法院在此案判决中写道:

“(在判断时)以下几点需要着重强调: 该外籍人士必须明确表示自己不会放弃在母国的居住地、住所;雇主的主要经营场所在母国或者主要商业利润来自于母国;商业行为本身可以是长期性质的,不必是短期的, 但是该外籍人士以这些商业行为为目的的每一次入境必须是短期性质的。”

通俗一点说,雇主在考虑是否能够为雇员申请B1签证时,需要考虑如下因素:该雇员是否会保持自己在美国之外的居所;雇主的主要经营场所是否在美国之外;商业利润是否来源于美国之外。同时该雇员的报酬必须是从美国之外获得的,但是这些报酬可以通过美国的金融机构支付给该雇员。另外,雇员在美国期间,雇主可以补贴他的生活开销,提供日常津贴等。

美国国务院外交事务手册,美国海关及边境检查手册以及美国移民局操作指南详细列出了B-1持有人在美国期间禁止以及允许从事的行为。下文将对这些行为作详细解释。

禁止从事的行为:

  • 在美国工作
  • 在美国上学
  • 建筑/施工 活动

允许从事的行为:

  • 从事各种不涉及有偿雇佣的商业行为
  • 接受订单(商品在美国之外制造)
  • 合同谈判
  • 咨询客户或者商业伙伴
  • 诉讼
  • 进行独立科研活动(9 FAM 41.31 N8) (IFM § 15.5(c))
  • 参加科学、教育、专业、宗教或者商业会议或者研讨会
  • 美国公民的个人或者家庭佣人,跟随该美国公民进入美国,并且该美国公民需要短期或者长期在美国居住
  • 被调回美国工作,并且由于工作原因经常被调往海外,每次调动都至少在两年以上;
  • 调回美国之后工作时间不会超过4年;
  • 该佣人入境前至少为该美国公民在美国之外工作不少于6个月;
  • 该佣人将住在该美国公民家里,由该美国公民提供食宿, 无需佣人负担;
  • 该佣人仅为该美国公民一家服务;
  • 该佣人与该美国公民签有雇佣合同,合同需符合移民局操作指南 OI § 214.2 (b)(1)的规定。
  • B, E, F, H, I, J, L, O, P, Q, R以及TN 签证持有人的个人或者家庭佣人
  • 该佣人没有放弃在美国之外的居所;
  • 该佣人已经为雇主工作不少于一年,或者该佣人有不少于一年的从业经验并且目前和雇主存在雇佣关系;
  • 合同薪酬不得低于佣人的普遍工资标准;
  • 雇主必须书面告知佣人其所享有的权利, 签证官必须确认该佣人已经看过并且理解这些内容;
  • 美国永久居民不得携带佣人进入美国,因为这种情况表明该佣人具有“移民倾向”。(OI § 214.2 (b)(2))
  • 职业运动员,只有奖金收入,没有工资收入
  • 特例:贸易条约中所规定的从事国际客运以及货运的外国航空公司雇员作为该公司的行政、监督人员或者高科技人才在美国工作
  • 外籍医学院学生无薪实习
  • 美国公司的外籍董事会成员,来美参加董事会
  • 根据销售合同,来美安装设备
  • 销售合同中明确要求卖方提供安装、维护或者修理服务;
  • B1持有人必须拥有提供这些服务所需的专业知识、技能;
  • B1持有人不得从美国获得报酬;
  • 商用卡车司机从事国际货运
  • 可以在美国之外将货物装车,然后运到美国;
  • 可以在美国将货物装车,然后运到美国之外;
  • 可以在美国之外将货物装车,然后途经美国运到另外一个国家(比如在墨西哥装货,然后穿越美国运到加拿大);
  • 不得在美国国内一地装货然后运送到美国国内另一地。(IFM § 15.5(c)(1)(E))
  • 旅游巴士运营商
  • 作为志愿者参加由受认可的宗教团体或者非营利性慈善机构组织的活动
  • 志愿者的姓名
  • 出生日期及地点
  • 美国之外的永久居留地址
  • 第一个美国目的地地址
  • 活动的预期时间
  • 与赛马相关的工作人员
  • 观察其他商业、专业或者职业活动,并且自己不亲自参与这些活动

结语

以上所列仅仅是部分B-1持有者可以在美国进行的商业活动。如果您的情况比较特殊,上面没有介绍到,您可以参照Matter of Hira一案,结合您自身的情况作做出判断。但是,如果您的行为不在联邦法律法规所规定之列,那么该行为很可能是法律所禁止的。 总的来说,法律对B-1持有人最重要的要求是:不放弃在美国之外的居所,并且雇主的主要商业场所或者主要利润来源地需在美国之外。B-1 持有人 也不得在美国国内获得报酬,但是可以获得一些日常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