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目前,我拥有有效的B1/B2(赴美进行商务活动和旅游的申请人)签证。我已经递交了I-130表格来申请亲属移民,目前在境外等待大使馆面试签证。在等待移民的过程中太煎熬了,在境外等待的期间我能不能我能不能去美国看我的先生或太太?
关于这个话题,还有另外一个问题就是:一个没有B1/B2签证的人想要通过签证豁免系统,也就是旅游许可电子系统(ESTA),来入境美国是否可行?
上述两个问题的答案都是有可能。被拒绝入境抑或被驱逐出境的风险程度因人而异。每个人的情况不同,风险程度也各不相同。
非移民意图的要求
以游客的身份入境美国需要向入境口岸的海关和边境保护局证明:(a)没有移民倾向(b)拥有一个未放弃的外国居住地(c)暂时性到访美国。这一系列的要求被宽泛地称作非移民意图。[1] 这些要求的具体说明如下:
- 没有移民倾向意味着在此次特定的旅行中,您打算将自己的活动目的限制在游览观光而并非移民上。[2]
- 一个未放弃的外国居住地意味着在美国境外拥有住所。您无需拥有该住所的所有权。在拜访美国后,您必须按照规定重返该实际居住地。[3]
- 暂时性到访美国意味着只是在美国停留一段时间并非无限期停留。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官员所关注的问题
您无需向CBP官员主动提出自己拥有美国居民身份以及绿卡。他能够从数据库中得知这些信息。如果您这样做了,该官员很可能会认为您有意“插队”,例如,省略掉6至12月的等待时间来取得移民签证从而移居美国。CBP关注那些佯装旅客实际打算移居美国并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递交I-485表格,申请调整身份从而在不离开美国的前提下得到绿卡。[4] CBP同样关注那些佯装旅客实际打算放弃国外居住地并移居美国直到得到移民签证的人。
如何解决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官员所关注的问题
世上不存在有魔力的文件清单也没有神奇的话语能够确保您一定能够入境。因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官员会酌情决定您是否合格入境。一些关键性的因素包含在:
- 您解释在美国有限停留的目的以及时段上的能力
- 您或您的配偶是否在国外拥有工作
- 您的孩子在国外的学校是否注册登记
- 您在国外是否拥有或者租用房屋
- 拥有返程的机票
- 之前的拒签或移民违规行为
- 是否您的旅行模式明显地透露出在移民签证签发之前,您想在美国居留。
- 例如,您之前在CBP的允许下在美国居留过一段时间,短暂离开一段时间后,又一次重返美国并长时间居留。
- 是否您正在试图将私有财产转移至美国,无论是通过行李箱还是交通运输的方式
- 是否您的外表或者您话语中的自相矛盾使得官员对您的可靠性产生怀疑
权衡利弊
当您的绿卡在办理的过程中并以游客的身份入境,风险最大的环节是官员可能会在一个名为“二次检验”的房间中向您提出具体的问题。过后,官员可能会撤回您的入境申请或者要求您立刻出境。该决定的法律依据可能是如下之一:
- 您有意歪曲事实,例如,向官员撒谎。[5] 谎报的内容包括是否和美国公民结婚,旅行的目的以及打算在美国停留的时间。或者:
- 您缺少有效的入境文件,也就是说您有意移民,但是缺少移民签证。[6]
如果您因上述原因之一而被拒绝入境,该官员可能会自行决定并询问是否您愿意撤回入境申请。否则,官员将会将您驱逐出境。这被称为快速递解出境,这种程序允许CBP官员无需移民法官的听证会即刻驱逐非公民出境。[7]
被快速递解出境后需要5年的时间才能重新进入美国。这意味除非您申请并获准重新申请入境,否则5年内,您将无法重返美国。
如果您因歪曲事实而被快速递解出境,除非您申请并获得豁免,否则您将终生无法重返美国。
正如文章开头所说的一样,被拒绝入境抑或被驱逐出境的风险程度因人而异。每个人的情况不同,风险程度也各不相同。您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权衡利弊以确定是否拜访美国。我们律所能够帮助您决定并且就CBP程序提出建议,这包括:提供哪些证据以及如何以一种真实有效的方式来回答CBP官员所提出的问题从而顺利入境。
尾注
- INA § 101(a)(15)(B). 参见INA § 214(b) (所有外国人[除H-1B,L或者V非移民外]在申请签证时都将首先被假定具有移民倾向,除非他能使签证官确信其具有非移民资格。在受理入境申请时,移民局官员都假定申请者是非移民身份。)Letter, LaFleur, Business and Trade Services, Benefits Branch, INS, HQ 1815-C(1996年6月18日)(批准I-140可能不作为一个拒绝TN进入的原因) 申请人撤回移民签证申请,以便更快地获得访客签证。进入美国六个月后,他申请调整身份。认为:申请人之前希望以移民身份入境美国并仍旧有这样的愿望。这一事实并不能排除他有想得到非移民签证进而调整身份的目的。
- Letter, LaFleur, Business and Trade Services, Benefits Branch, INS, HQ 1815-C(1996年6月18日)(批准I-140可能不作为一个拒绝TN进入的原因) 申请人撤回移民签证申请,以便更快地获得访客签证。进入美国六个月后,他申请调整身份。认为:申请人之前希望以移民身份入境美国并仍旧有这样的愿望。这一事实并不能排除他有想得到非移民签证进而调整身份的目的。
- 参见INA § 101(a)(33) (定义“residence”)
- 切勿将您的美国之行视作一次调整身份的机会。正如下文所说,向CBP蓄意地歪曲事实会导致终身无法重返美国。此外,即使您并未向CBP歪曲事实,事先预想的以游客身份入境美国后进行移民也会使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拒绝给予身份调整。参见Matter of Cavazos, 17 I. & N. Dec. 215 (BIA 1980) (被告人被视作一个拥有过境卡的非移民游客。当天,他与一名美国公民结婚。假设他最初的意图是入境后以非移民的身份永久居留。) 根据OI 245.3(b)的INS政策,不应仅仅依照案件涉及实质资产,而私自断然拒绝申请人的身份调整。在此,美国公民的妻子与孩子被视作实质资产。特别的是,被告人并未因欺诈或歪曲事实而被指控。)Matter of Ibrahim, 18 I. & N. Dec. 55 (BIA 1981)(限制Cavazos对直系亲属的控制)
- INA § 212(a)(6)(C).
- INA §212(a)(7).
- 见INA § 235(b)(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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