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B-5投资移民绿卡简介

从2019年11月21日开始,由于移民局颁布新规,美国投资移民法规有重大变更。最低投资额已从旧法中的$100万美元提高到 $180万美元(或是目标就业区的项目,最低投资额则从原来的$50万美元提高至$90万美元)。一下所有关于投资额的阐述,请以此新规下的金额为准。

为了吸引海外人士来美国投资,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刺激美国经济发展,美国国会于1990年通过立法首次创立投资移民类别。这个类别也称为职业移民第五类优先(EB-5). 投资移民每年配有一万个签证名额。最基本的要求是:申请人必须投资一百万美元(若投资地区是属于高失业地区或少于两万人口的非市区城市,投资额则降为五十万美元)(见上述新法声明), 并在两年之内创造至少十个全职工作机会。

下面回答一些关于投资移民常见问题:

投资移民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申请人先获的两年有条件绿卡。两年到期90-天之内,也就是第二阶段,投资人必须提出申请取消绿卡两年限制,两年有条件绿卡将可转换成十年永久绿卡。要能取得永久绿卡,投资人必须证明:所投资的产业还在运营中,法定的投资金额已全数被投资到该产业公司, 已经创造并保持十个全职工作职位。投资人只有在获得永久绿卡后,才可撤出或减少起初的移民投资。

由于近期美国移民局及国会对EB-5投资移民政策的调整和改进,现在海外投资人可以通过两个途径来申请投资移民:通过个人投资项目或是通过参与已经经过美国移民局认证批准地 “区域中心”投资项目。

1)资金来源必须合法— 投资人必须有能力证明投资款项的合法来源

2)投资额 100 万美元,若投资地区是属于高失业地区 (定义为失业率为全国平均失业率的150%的地区或非市区城市 (英文称为“TEA”- targeted employment are) 投资额则降为五十万美元)(见上述新法声明). 几乎所有目前经移民局认可的 “区域中心”的投资项目都是在“TEA”的地区,所以通过投资“区域中心”项目的EB-5投资金额是50万美元。

3)必须在获得两年临时绿卡后的两年之内创造十个全职工作机会 — 职位可以由任何拥有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身份或合法工作身份的非直系家庭成员担任。如果是个人项目,必须是十名全职领薪员工,合同工或半职员工不算。“区域中心”项目允许使用移民局认可的科学经济模型,估算出可创造的间接工作机会。

4)投资是有风险性投资 —投资人必须在没有保证回收的前提下,将法定资本额全部投入所选定的新的产业。不可以通过任何设计和协议,只投入部分资本或是在不承担风险的情形下投资。

5)申请者必须是“合格的投资人”— 如果通过“区域中心”项目申请投资移民,因为这类项目是属于私人集资认股,不受美国证卷管理法严格的申报要求,只能售股给“合格投资人”。 这里的“合格投资人”是指美国证卷法第D条中所定义,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的投资人:

  • 个人净资产(或同配偶的共有资产),在投资时超过一百万美元者;
  • 个人的年收入超过二十万美元,或者在最近两年与配偶两人的共同年收入超过三十万美元,并合理预期本年度的收入也将会超过三十万美元;
  • 其他证卷法第D条中所定义的“合格投资人”;
  • 拥有所需足够的金融投资知识和经验,有能力评估一个投资项目的价值及风险。不需买方代理的情形下,能独立有效做出投资决定者。

6) 积极参与投资产业的运营— 申请人须积极参与投资产业的运营; 可以是日常性的管理,或是通过参与企业政策的制定。

7) 投资的产业必须是一个运营性的产业— 投资的新产业可以是任何一种形式合法的运营型商业性公司。包括无限责任个人公司,有限或无限合伙人公司,股份制公司,合营企业,有限集团公司,商业信托,及其他任何私人或上市公司实体。任何非运营性商业公司,如自购住宅投资等,将不满足投资移民的要求。

“区域中心”在移民规则中被定义为:任何参与推动经济增长,如增加出口销售,改进地区生产力,创造工作机会和增加国内投资等的经济性实体,包括所有上市和私人企业。 相对于个人投资项目,使用“区域中心”项目申请投资移民,在文件准备及申请程序上主要的区别和好处是:

1) “区域中心”的项目 同个人项目在法律上最大的区别是,法律允许“区域中心”以创造间接的工作机会来满足投资移民所需的10个工作机会的要求, 而个人项目则需证明创造十个直接的工作机会。

2)“区域中心”的项目,在接受投资申请人之前, 已将有关投资规划,投资金额,如何创造工作机会等方面的资料送交美国移民局审查,并获得认证和批准,从而使申请人不必像个人项目类,在申请过程中,再去面对同这些要求有关的许多复杂的法律议题。所以,通常情况下,移民局处理“区域中心”投资移民的申请案比个人项目要快捷很多。

3) 以“区域中心”的项目申请投资移民,对投资申请人没有最低学历或工作管理经验的要求, 因为投资申请人不需要亲自参与“区域中心”项目的日常管理,而只是以有限合伙人身份拥有公司重大政策的投票权。所以在获得两年有条件绿卡后, 投资人可选择居住任何地方,从事任何职业。而个人项目,则需要证明申请人个人的工作管理经验, 也要求申请人参与所创办企业的决策和日常管理。

如果是通过“区域中心”项目,投资的五十万美元资本需要全部是现金, 可是申请人或配偶合法赚得的现金收入,也可是申请人以个人资产作抵押的抵押性银行个人贷款。 在送交移民申请前,所有投资资金需先行汇入 “区域中心”所设的托管银行账户,在申请人绿卡资格获得批准后, “区域中心”才可将投资款用于投资项目。

如果是个人项目,投资资本可包括:现金,设备,存货,其他有型财产,等同于现金的财产,及由申请人以个人资产作抵押的抵押性个人贷款。 在移民资格申请时,不需要证明已投入全部资本, 但必须提交详尽的企业规划报告,证明将会在绿卡批准的两年之内投入所有的法定投资额资本。

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的投资只有在获的永久绿卡后才可撤出,否则投资人两年有条件绿卡到期时,将无法转换成永久绿卡。另外,投资移民的投资还必须是有正常商业投资风险的投资,不可以是有担保的定期存款型。如果是通过个人项目,投资回收率及风险则完全视项目而定。通过“区域中心”项目, 通常都要求50万投资额(见上述新法声明)固定在项目中放5-6年,其间投资人会有一定的红利收入。到期时,取决于所选的“区域中心”,投资人将可按不同形式收回50万投资, 可是现金,或公司股票,或地产产权等。投资人收回50万投资的风险,也取决于所选的“区域中心”项目。

大威律师事务所提供美国投资移民一条龙服务。目前为止获得较高的的签证批准成功率。 我们受理的投资移民申请,包括通过个人投资项目和通过“区域中心”项目两类。除此之外,我们还专为大型开发商及私募基金提供法律服务,协助成功申请获移民局认证批准的投资移民“区域中心”,并作为多家“区域中心”的指定投资人代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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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移民法复杂而且多变。申请EB-5投资移民牵涉到移民法中非常复杂的法律条款和执行细则,需要同时拥有关于企业公司,税收政策,证卷投资及移民法方面的丰富的知识。为吸引海外投资人, “区域中心”间竞争非常激烈。对投资人来说,选择理想的“区域中心”顺利成功申请移民并保证资本的安全,聘请一家拥有丰富经验知识并诚实可靠的专业移民律师楼无比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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