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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美国延长香港居民DED保护至2027年:政策解读与法律影响

2025年1月15日,美国总统通过《延长及扩大针对特定香港居民的延迟遣返(DED)备忘录》,将原定于2025年2月5日到期的DED保护期限延长至2027年2月5日,并扩大了适用人群范围。该行政措施旨在回应香港持续的政治及人权环境变化,继续为在美香港居民提供临时免遣返及工作许可的保护。

根据白宫发布的备忘录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的公告,USCIS 随后在《联邦公报》发布执行细则,并确认此前签发的类别为 A11 的 EAD(工作许可卡)自动延长有效至2027年2月5日,无需额外申请更新。

DED的法律性质与适用条件

1. 法律性质

  • DED(Deferred Enforced Departure,延迟遣返)并非《移民与国籍法》(INA)下的正式签证或移民身份,而是由总统通过行政权力赋予的临时滞留保护
  • DED 既不同于 TPS(临时保护身份),也不同于任何非移民签证类别。它仅提供免遣返、合法工作的行政性保护,但不构成“合法非移民身份”或“移民身份”。

2. 适用人群(2025版扩大后)

  • 在2025年1月26日之前身处美国的香港居民(含BNO护照持有人)。
  • 满足背景审查要求(无严重刑事记录、无移民欺诈行为等)。
  • 部分原先因入境时间限制或其他因素未获保护的香港居民,本次可能纳入适用范围。

权利与限制

1. 权利

  • 免遣返保护:在DED有效期内,ICE与CBP不会对持有人执行遣返行动(除非触发例外)。
  • 工作许可:可申请或自动延长类别 A11 的EAD,有效至2027年2月5日。
  • 社保与驾照:凭有效EAD,可在多数州申请或续签社会安全号码与驾驶执照。

2. 限制

  • 不能直接转换为其他非移民身份:如L-1、H-1B、F-1等,须离境并在境外申请。
  • 不能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依据 8 CFR §223.2(b)(1),仅限绿卡持有人及特定长期身份申请。
  • 离境即失效:离境后DED保护终止,除非持有其他有效签证方可再次入境。

对身份转换与移民计划的影响

  1. 境内身份调整(I-485)限制
    • DED 不等同“合法身份”,在大多数就业类和亲属类移民申请中,不满足 INA §245(a) 要求。
    • 部分豁免条款(如245(k))对滞留天数有限制,且不普遍适用。
  2. 境外领事程序的风险
    • 一旦离境,DED 即失效,需要凭有效签证再次入境。
    • 必须评估离境前是否有累积“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以免触发3年或10年入境禁令(INA §212(a)(9)(B))。
  3. 投资移民(EB-5)可行性
    • 若选择EB-5,境外领事程序通常是唯一可行路径。
    • 需提前做好出境与禁令风险评估,并准备好资金来源证明与移民签证申请文件。

对于持有香港 DED 的客户,我们建议:

  1. 核实身份时间线:明确I-94到期、DED生效日期、以及任何可能的身份空档期。
  2. 评估长期规划:若计划转换工作签证或申请绿卡,应提前制定出境及领事申请策略。
  3. 保持合规:避免任何可能影响移民记录的违法行为,及时更新EAD与相关证件。
  4. 定期关注政策变化:DED 属于总统行政命令,存在不延长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若您需要针对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请联系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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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判例解读-逃逸风险如何导致保释被拒-从 Matter of Akhmedov 案看移民拘留策略

Gairat Akhmedov,俄罗斯籍男子,于2022年1月未经检查非法入境美国。自入境以来,他在纽约和密歇根均有居住记录,并在移民法庭程序中多次变更案件审理地点。2025年1月15日,他在密歇根州哈姆特拉米克(Hamtramck, MI)被移民执法官员拘留。当时,他在移民法庭的备案地址仍为纽约,而非他声称居住的密歇根。拘留后,他向移民法庭提交了保释申请,并在2025年2月3日的听证会上声称自己有密歇根的固定住址和家庭支持(姐夫),不存在逃逸风险。移民法官裁定其可缴纳 15,000美元保释金 获释。然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随即提起上诉,理由是被告存在严重的 逃逸风险(flight risk)。BIA 最终支持 DHS 的上诉,撤销保释裁定,并命令被告无保释继续拘留。

移民法官(IJ)采纳了他的陈述,并裁定可在缴纳 15,000 美元保释金 后获释。然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随即提起上诉,质疑其住址申报存在重大不一致、未及时履行法定地址变更义务,并主张其构成逃逸风险。

BIA 在全面审查案件记录、住址变更历史和先例法律后,最终支持 DHS 的上诉,撤销原保释决定,并裁定 无保释继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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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36(a)条(8 U.S.C. § 1226(a)),申请保释的被拘留人必须 举证证明

  1. 不会对公众或财产构成危险;
  2. 不会威胁国家安全;
  3. 不存在逃逸风险。

BIA 在裁决中引用了多项先例,包括:

  • Matter of Siniauskas, 27 I&N Dec. 207 (BIA 2018):危险的非公民可被无保释拘留。
  • Matter of Urena, 25 I&N Dec. 140 (BIA 2009):保释必须建立在确认无公共安全威胁的前提下。
  • Matter of E-Y-F-G-, 29 I&N Dec. 103 (BIA 2025):即便已有救济裁定,如存在逃逸风险,也可拒绝保释。

BIA关注的核心问题

1. 住址申报严重不一致

  • 被告声称固定居住在密歇根州,并与姐夫同住,但案件记录显示其曾在纽约居住,并在2023年10月申请将案件从密歇根转至纽约。
  • 在2025年1月被密歇根移民执法官员查获时,其在移民法庭的备案地址仍为纽约。

2. 未及时履行地址变更义务

  • 依照 8 C.F.R. § 1003.15(d)(2),搬迁后5天内必须通知移民法庭。
  • 被告直到被查获后才提交地址变更表(EOIR-33/IC),缺乏合理解释。

3. 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无逃逸风险

  • 居住时间短,救济前景不明;
  • 地址申报矛盾削弱了可信度;
  • 家庭关系和口头承诺不足以取代有力证据。

BIA的裁定理由

BIA认定:“综合所有情况,我们不认为被告已证明其不存在逃逸风险。无论是金钱保释还是替代拘留措施,都不足以确保其未来按时出庭或在必要时接受遣返。”

因此:

  • 支持 DHS 上诉
  • 撤销 原保释决定;
  • 命令无保释继续拘留

对我们的启示

  1. 严格遵守程序义务
    搬家后应立即(5日内)提交地址变更表,并确保所有提交信息与实际居住情况一致。
  2. 举证责任完全在申请人
    保释申请需提交强有力的书面证据,包括居住证明、社区联系、就业记录等。
  3. BIA对逃逸风险的审查极其严格
    即便具备家庭支持,若存在不符程序或可信度缺失的情况,也可能被拒绝保释。

保释与拘留案件中,细节决定成败。延迟地址申报或提交不一致信息,很可能被视为逃逸风险的证据。如您或家人正面临移民拘留,务必尽早寻求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介入,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释策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并最大限度保护您的权益。

关于我们 |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在移民保释、拘留救济、递解辩护及复杂移民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我们在芝加哥与多伦多均设有办公室,服务全美及全球客户,提供双语(中英文)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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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携带受管制物品在美国入境口岸被拒与五年入境禁令的法律解析

近年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 CBP)在入境口岸对旅客携带物品的检查愈加严格。部分旅客因携带受管制或禁止进口的物品(例如军用级夜视仪、枪械配件、军民两用设备等;加拿大公民跨境携带没有登记的限制级别武器。)而在机场、边境或港口被扣留、问话,并最终被签发 五年入境禁令(Five-Year Bar)。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经验,解析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处理流程及可行的救济途径。

案件性质与执法依据

1. 常见涉案物品类别

  • 军用或高规格夜视设备及其配件
    可能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ITAR)或《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管制。
  • 枪械、枪械零件及相关配件
    部分需持有进口许可证(ATF Form 6)。
  • 其他禁止或限制进口物品
    如部分高能激光设备、战术通信设备等。

2. 法律依据

  • 《移民与国籍法》(INA)
    • §212(a)(9)(A)(i):经即时遣返(Expedited Removal)后,五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 §212(a)(6)(C)(i):如在入境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可能触发永久禁止入境
    • §212(a)(2):涉及走私、道德败坏犯罪等情形时,可能构成额外不可入境事由。
  • 《美国法典》第22编及第15编
    • 22 C.F.R. §§ 120-130(ITAR)
    • 15 C.F.R. §§ 730-774(EAR)

入境检查与执法流程

  1. 初步拦截(Primary Inspection)
    CBP官员发现携带疑似受限物品,转入二次检查。
  2. 二次检查(Secondary Inspection / “小黑屋”)
    • 对旅客进行详细问话(I-877 Sworn Statement)
    • 查扣物品(CF-6051 Seizure Notice)
    • 调用出口管制专家或执法调查员判定物品性质
  3. 法律处理与文件签发
    • 取消有效签证
    • 即时遣返(I-275)并记录 inadmissibility 条款
    • 系统录入 5年入境禁令(INA §212(a)(9)(A)(i))
  4. 后续影响
    • 5年内申请任何签证或入境均会被拒,除非获得豁免
    • 部分情况涉及永久 inadmissibility,需要额外豁免

五年禁令的救济途径

1. 申请 I-212 提前解除禁令

  • 适用情形:被即时遣返且尚在禁令期内
  • 主管机构:CBP Admissibility Review Office(ARO)或 USCIS
  • 核心材料:个人陈述、案发情况说明、无再犯风险证明、入境目的说明等

2. 申请 212(d)(3) 非移民豁免

  • 适用情形:计划以非移民签证(B1/B2、F1、H1B等)入境
  • 法律依据:INA §212(d)(3)(A)
  • 审查标准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1. 入境目的是否合法
    2. 是否对美国构成风险
    3. 禁令维持与撤销之间的公共利益平衡

3. 调取与核查案件记录

  • 通过《信息自由法》(FOIA)向 CBP 申请案发当日文件副本(I-275、I-877、CF-6051等)
  • 核实 inadmissibility 条款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可争辩之处

实务建议

  1. 及时保留所有CBP签发文件
    缺失文件将增加未来豁免申请难度。
  2. 不要在未来签证申请中隐瞒事件
    否则可能引发 §212(a)(6)(C)(i) 永久禁止入境。
  3. 尽早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合作
    申请豁免时需结合法律依据、案情细节和移民官审查标准量身定制。

因携带受管制物品被拒入境并触发五年禁令的案件,涉及移民法、海关法、出口管制法等多重法律体系。正确识别 inadmissibility 条款、合理选择救济途径,是恢复入境资格的关键。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不仅需分析移民法条款,还应熟悉CBP执法流程与国际贸易管制法规,从而为当事人制定最有效的法律策略。

联系我们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美国入境时因携带受管制物品(如夜视仪、枪械配件等)被拒并收到五年入境禁令,请不要自行贸然申请签证或入境。错误的应对方式可能导致禁令期限延长、甚至触发永久禁止入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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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专注领域:美国移民法、入境拒签应对、豁免申请(212(d)(3)、I-212)、 inadmissibility 案件
  • 办案特色:精确分析 inadmissibility 条款,量身定制豁免申请方案,最大化恢复入境机会
  • 服务地区:总部位于芝加哥,在加拿大多伦多设有办公室,可服务全球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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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将以丰富的实务经验扎实的法律功底,为您的案件提供全程支持,帮助您安全、合法地重返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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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 Transfer Pending 期间是否可以提交 I-539 转 F-1?解析与实务建议

在当前就业市场不确定性加剧的背景下,不少 H-1B 持有人在等待 transfer 批准期间,考虑以 F-1 学生身份继续留美。但不少申请人提出疑问:

“我当前有一份 H-1B transfer 在审,能否直接递交 I-539 转为 F-1?是否需要先撤销 Transfer 才能递交转换申请?”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务操作、身份衔接及 USCIS 审批倾向等方面,为您进行解答。

法律依据:I-539 可以在 H-1B Transfer Pending 期间提交吗?

简短答案:可以,但存在一定法律和实务风险。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 INA §248 与 8 CFR §248.1(b),非移民身份变更(如 H-1B → F-1)须基于申请人“当前处于合法非移民身份”。若申请人原 H-1B 雇佣关系已终止,则需在 60 天的 Grace Period(宽限期)内提交身份转换申请。

即使您的 H-1B transfer 仍在 pending 状态,也可在宽限期内递交 I-539。 USCIS 会依据您在提交 I-539 时的“身份状态”判断是否批准。

但若 Transfer 最终被拒,身份可能追溯失效,I-539 亦可能随之被拒或视为放弃。

三种常见情形分析

情形一:原H-1B尚未终止或Transfer递交前雇佣仍在进行

可视为持续合法身份,提交 I-539 风险较低,适合保底式提交。
建议立即提交 I-539,并保留 Transfer 作为双保险。

情形二:原雇主已终止雇佣,仅剩 Transfer Pending

您可能处于 60 天宽限期。此时提交 I-539 属于技术性合法,但需注意 Transfer 若被拒,身份可能被追溯认定已失效,I-539 也易被拒。
风险中等,建议附信说明身份衔接合理性,强调无身份断层。

情形三:Transfer 已被拒,当前无其他合法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递交 I-539 通常会被拒,因为您已不在合法身份中。USCIS 不会批准“失效身份基础上”的转换申请。
此时应尽快考虑离境或其他救济路径,如重新入境、B-2 身份、或NUNC PRO TUNC救济。

是否需要先撤销 Transfer?

一般不建议主动撤销 Transfer。原因如下:

  1. 保持多重路径选择:即使您打算转为 F-1,保留 Transfer Pending 状态可以增加 USCIS 对身份持续性的认定机会。
  2. Transfer 批准后仍可放弃入职:即使 Transfer 批准,您可以选择不报到入职,身份并不会因此失效。
  3. 提前撤销可能留下身份空档记录:主动撤回 Transfer 可能导致 USCIS 追溯审查您的失业时间,影响 F-1 批准。

除非 Transfer 涉及欺诈性内容或雇主明确要求撤案,一般建议等待其自然审理结果。

实务操作

项目操作建议
是否可以递交 I-539可以在 Transfer Pending 时提交,最好在 Grace Period 内
是否应撤销 Transfer通常不建议主动撤销,保留更稳妥
如何提升 I-539 批准率附上学习计划、财务证明、SEVIS I-20、说明信解释身份衔接逻辑
Transfer 被拒后怎么办立即评估是否身份已失效,是否可出境返签或申请 B-2 过渡身份

H-1B Transfer Pending 阶段递交 F-1 转换申请,在法律上可行,但必须高度重视身份持续性、I-539 递交时间点及文件准备完整性。建议在提交前寻求专业移民律师协助,综合评估身份风险并制定多重应对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拒案或非法滞留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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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与庇护身份调整绿卡-USCIS明确面谈标准(2025年8月起生效)

2025年8月1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政策通告(Policy Alert PA-2025-13),对《USCIS政策手册》第7卷中关于难民(Refugees)和庇护身份(Asylees)申请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AOS)时是否需要参加面谈的标准进行了更新与明确。该政策已即刻生效,适用于所有已提交或将提交的I-485绿卡申请。

政策核心内容概览

根据联邦法规(8 CFR §209.1(d)、§209.2(e)),USCIS保留对申请人是否需要进行面谈的自由裁量权。这次更新的主要目标是:

  • 重新建立统一的面谈筛查基准
  • 提高对身份欺诈、虚假陈述、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威胁的识别能力
  • 确保难民与庇护类绿卡申请的整体程序公正性与一致性

该政策明确指出,USCIS面谈要求将以“个案审查”(case-by-case)为基础,但以下几类情况可能更容易触发面谈要求。

可能触发面谈的常见情形

20250801-RefugeeAsyleeAOSInterviewCriteria

虽然通告未在正文中直接列出面谈标准的具体项目,但根据现行的《政策手册》与历史实践,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USCIS要求庇护/难民身份申请人参加面谈:

  1. 无法通过移民档案确认申请人身份
  2. 申请人与原庇护申请或入境时声明存在不一致
  3. 存在犯罪记录、移民违规、拒绝入境历史
  4. 系统出现申请人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风险相关的线索
  5. 申请人婚姻、家庭、身份信息与原始档案存在差异
  6. 申请材料中有证据不足或合理怀疑欺诈的内容
  7. 申请人为庇护/难民衍生家属,主申请人信息不明或已撤回庇护资格

提示:虽然庇护类I-485申请通常可免面谈,但未来将更频繁触发“怀疑即要求面谈”的保守审理机制。

对申请人的实务影响

对已提交但尚未审理的难民/庇护I-485申请:面谈安排的可能性将上升,申请人须准备好在面谈中回应身份、背景及庇护史相关问题。

对即将递交申请的客户:建议全面核查庇护申请、入境记录、家庭成员信息等是否与现有申请保持一致,防范因信息不符而引发不必要面谈。

对有风险背景(如犯罪记录、庇护申请撤回)的申请人:请务必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可能触发NTA(出庭通知)或面谈引发的不良裁定。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

为应对此次政策更新,我们建议难民/庇护类申请人:

  1. 尽早准备面谈答辩资料:包括庇护原始申请副本、I-94、入境记录、无犯罪证明等;
  2. 确保身份信息一致性:任何与原庇护申请中提供信息不一致的材料,都需事先解释清楚;
  3. 家庭成员一并核查:衍生亲属如配偶、子女的申请也须确保信息无误、衔接良好;
  4. 准备面谈培训:尤其是语言存在障碍的申请人,建议提前做模拟问答准备;
  5. 聘请专业移民律师协助答辩/面谈,以避免失误或不必要的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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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难民庇护身份调整、出庭风险应对、移民法官答辩指导等方面经验丰富,欢迎预约一对一咨询,制定专属方案。

政策手册变更章节与法律依据

  • 更新章节
    • Volume 7 > Part L > Chapter 5 > Section B(难民申请)
    • Volume 7 > Part M > Chapter 5 > Section B(庇护申请)
  • 主要变动
    • 修订了原有面谈适用标准的条列内容;
    • 修改了章节结尾段落的用词,使裁量空间与安全评估标准更明确;
    • 同步做出文风、结构一致的技术性调整。
  • 法律依据

2025年8月起美国婚姻绿卡审查全面升级?五大重点变化申请人须提前应对

2025年8月1日,美国移民局(USCIS)正式更新了《政策手册》中关于家庭类移民申请的操作指引,对婚姻基础的绿卡申请进行了实质性改革。此次更新虽未改变法律层面的规定,但对实际审理标准、审查流程、面试评估、可疑案件处理等方面均做出了重大调整。无论是正在审理中的申请,还是即将提交的新案件,均将受到新标准的适用。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尽早熟悉变化,充分准备,以减少申请被拒、补件(RFE)甚至收到出庭通知(NTA)的风险。


来源: USCIS-Policy Manual
20250801-FamilyBasedImmigrants

政策更新背景与适用范围

此次更新旨在加强对婚姻真实性的核查、打击移民欺诈行为,移民局明确表示将提升对婚姻真实性、关系稳定性和申请人移民历史的审查力度。

适用于:

  • 所有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婚姻类亲属移民申请;
  • 已递交但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
  • 未来拟递交的婚姻绿卡申请。

五大关键变化:婚姻绿卡申请人需注意

1-材料要求更加细化,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移民局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交更有力、能直观反映真实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共同财务资料(联合银行账户、联名房屋租约或贷款文件);
  • 共同生活记录(合影、旅行记录、通信往来等);
  • 至少两份第三方宣誓信件,由了解夫妻关系发展的亲友撰写。

实务提示:过去某些可接受但不完整的材料,如今可能不再足以通过审查。

2-面试机制趋于普遍化,内容更具针对性

过去部分婚姻绿卡案件可豁免面试,但现在移民局正在推行“几乎全员面试”的趋势。面试环节将包括:

  • 对双方相识、婚后生活、共同计划等问题的深入询问;
  • 对申请材料中所附证据的真实性核实。

实务提示:即便是多年婚姻、育有子女的配偶,也不应掉以轻心。建议进行系统性面试彩排。

3-多次婚史申请人将面临更高审查门槛

移民局将特别关注申请人或受益人曾多次通过婚姻关系递交移民申请的记录。这类案件将面临更严格的真实性核查。

实务提示:曾有婚姻绿卡申请历史者,需提交详实材料解释前段关系结束原因及当前关系的独立性与真实性。

4-对入境方式与身份记录的审查将更严格

若受益人以B-1/B-2、F-1等非移民身份入境后短期内递交婚姻绿卡申请,移民局将重点审查其意图是否存在误导或规避移民法之嫌。

实务提示:90天规则虽未废除,但实际执行中,申请人应更注重材料准备与陈述的一致性,避免被怀疑为“借婚入境”。

5-I-130获批≠合法身份,移民局可直接发NTA出庭通知

2025年起,移民局可能在婚姻绿卡申请过程中即向受益人发出NTA(出庭通知),即便I-130已经批准,也不能自动获得身份保护。是否可留美,将由移民法院裁定。

实务提示:面临身份问题或移民史复杂的申请人应提前评估潜在风险,考虑是否并行申请工作许可或其他保护性措施。

律所评析与应对建议

自川普政府重启移民改革以来,移民局对婚姻类申请的态度日益趋严,表现在:

  • 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 面试标准提高、问题更细致;
  • 鼓励公众举报婚姻欺诈案件;
  • 签证官自由裁量空间扩大。

在此背景下,我们建议:

  1. 严谨准备材料: 每一项表格、证据、翻译件都应符合最新标准,避免低级错误导致拒案;
  2. 模拟演练面试: 熟悉常见问题,避免面试时因回答前后不一引发质疑;
  3. 如实披露过往婚姻与移民史: 不可隐瞒或遗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4. 尽早规划申请时间线: 抓住窗口期,避免因滞后错失身份转换时机;
  5. 咨询专业律师: 在当前环境下,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将显著提高申请通过率并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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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政府推动终止“出生公民权”相关实施方案曝光,三大联邦机构已部署应对

2025年1月20日,川普总统重返白宫首日即签署第14160号行政命令,正式启动“终止出生公民权”政策,意图重新界定哪些儿童可自动获得美国国籍。然而,该政策一经公布即引发大量诉讼,联邦法院多次裁定该总统令“不可执行”,相关争议也一路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截至7月底,已有三位联邦地区法官裁定该行政命令不得执行,但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第三位联邦法官强调:“早前针对多个州颁布的全国性禁令仍具效力。”与此同时,美国移民局(USCIS)、国务院(DOS)社会保障署(SSA)已分别发布实施计划,明确一旦该行政命令获准执行,各部门将立即依照方案开展执行工作。

政策核心内容:哪些儿童将不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根据行政命令及其实施细则,以下两类情况出生的儿童将不再被视为“受美国管辖”而享有出生公民权

来源:美国移民局 USCIS《Executive Order 14160 实施计划》,发布日期 2025年7月25日,
  1. 非法居留家庭: 母亲在美非法居留,父亲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
  2. 临时合法身份家庭: 母亲虽合法在美但身份为短期临时签证(如B-2旅游、F-1学生、H-1B工签、免签项目等),父亲亦非公民或绿卡持有人。

这意味着: 如父母双方均持短期签证,或无一方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其子女将不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哪些人仍属“合法且非临时居留”并影响子女国籍?

图源:USCIS文件,说明“合法且非临时居留身份”的具体范畴,包括绿卡持有者、难民、庇护者等群体。

根据USCIS定义,“合法且非临时”居留者包括:

  • 根据INA §289进入美国的加拿大出生美洲印第安人;
  • 难民(Refugees);
  • 寻求庇护者(Asylees);
  • 有条件绿卡持有人(CPR);
  • 永久居民(LPR);
  • 拥有“美国国民”身份者(如萨摩亚出生者等)。

结论: 父母中至少一方具备以上身份,其子女出生仍可享有美国公民身份。

二、若不具出生公民权,子女身份将如何处理?

根据移民局实施计划:

  • 政府将仿照“外交人员子女登记”模式,允许父母为新生儿登记符合父母身份的非公民身份;
  • 如父母为H-1B签证,子女或将登记为H-4;
  • 如母为F-1、父为B-2,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为F-2或B-2身份;
  • 然而,此机制尚未明确是否需移民局审批、是否缴费,亦无具体操作流程指引。

联邦机构改革配套措施已就绪

美国国务院(DOS)调整护照审批流程

  • 申请护照将分为“接收”(Acceptance)与“审理”(Adjudication)两个阶段;
  • 申请人须额外提交父母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证明材料;
  • 若无法证明父母身份合规,即使出生于美国境内,亦无法获得美国护照。

美国社会保障署(SSA)调整SSN发放规则

  • 出生证明将不再作为充分的公民身份证明
  • 申请儿童SSN时,父母须提供一份“资格声明”(Eligibility Attestation),包括:
    • 孩子出生证明;
    • 父或母之一的身份文件,如美国护照、绿卡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美国移民局(USCIS)调整子女身份登记制度

  • 指南中未设明确收费及审核机制;
  • 子女身份将追随父母一方的非移民身份,但不自动享有公民福利;
  • 家长需在出生后尽快为孩子登记合法身份,以避免无身份滞留。

当前政策状态:尚未生效,但可随时启动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实施说明》,指出尽管行政命令执行部分暂受限制,国务院已准备就绪,一旦解除禁令即会启动执行机制。

尽管总统令执行部分目前仍受法院禁令限制,但根据美国国务院说明,最高法院已允许总统令第3(b)条生效,即授权联邦机构制定实施指引。这也意味着:一旦联邦政府最终胜诉,上述改革将立即开始实施。

大为律师事务所提醒

终止“出生公民权”的行政命令若真正实施,将对在美短期签证持有者家庭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建议:

  1. 正在孕期的外籍人士,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受该政策影响;
  2. 计划赴美生子的家庭,需特别关注行政命令进展及司法裁决动向;
  3. 已有在美出生子女的非公民家庭,建议保留相关合法入境及居留证明文件,并备份出生医疗记录。

如您有关于“出生公民权”、美国护照、SSN申请、移民身份登记等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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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签证新政:F-1、J-1、M-1、部分H-1B将不再适用免面谈续签

美国国务院近日发布政策更新,大幅收紧非移民类签证的免面谈续签政策,将于2025年9月2日起正式生效。此次调整将对包括留学生、访问学者及部分工作签证申请人产生重大影响,以下为政策要点解析:

主要变动内容

  1. 免面谈续签的适用范围大幅缩减
    原本在特定条件下可豁免面谈的签证类别,如今范围大幅收紧。
  2. 终止拜登政府扩大免面签政策的便民措施
    多数申请人将被要求亲自前往美国驻外使领馆进行面谈。
  3. 生效时间明确
    虽然国务院公告规定新政自2025年9月2日开始实施,但美国驻华使领馆官网已经率先更新执行标准。申请人应以驻华使领馆官网发布的信息为准。
    官网链接:https://www.ustraveldocs.com/cn/zh/renew-visa

以下签证类型将完全不再适用免面谈续签

  • F类签证:学术类学生签证(F-1等)
  • J类签证:交流访问学者签证
  • M类签证:职业培训学生签证
  • I类签证:媒体及记者签证
  • H-2A/H-2B/H-3签证:临时农业、非农业及实习签证
  • P-3签证:文化类艺术表演签证等

这些签证类别的申请人必须亲自赴美领馆面谈,无法再使用免面签续签方式。

关于H-1B签证的特别说明

根据美国驻华使领馆的官方解释:

  • 如果雇主未更换,且签证申请人与之前的I-797雇主信息一致,仍有可能申请免面谈续签;
  • 若曾办理H-1B Transfer或更换过雇主,即使为同一签证类别,也必须本人面谈

这意味着,对于有跳槽记录的H-1B持有人,续签时需重新面谈

14岁以下儿童不再豁免面谈

根据最新标准:

  • 仅限80岁以上申请人,在签证记录良好且未被认定为不符合资格的前提下,方可申请免面签;
  • 所有14岁以下儿童签证申请人今后将不再符合免面签条件,也需亲自前往领事馆参加面谈。

当前可适用免面谈续签的条件(2025年9月起)

申请人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原签证仍在有效期或过期不超过12个月
  • 能够提交原始签证页
  • 之前签证是在年满14周岁及以上时签发,且已采集指纹
  • 当前申请人为中国公民或中国常住居民
  • 申请人身处中国境内
  • 原签证由北京、上海、广州、成都、沈阳或美国驻港总领馆签发
  • 本次申请的签证类型与上次完全相同(如B1/B2续签B1/B2)。

免面谈续签申请流程提醒

  1. 需在线填写DS-160表格,并在系统中预约;
  2. 系统会评估是否符合免面签条件,若符合,将生成一封“免面谈确认信”;
  3. 申请人需将如下材料提交至指定的中信银行:
    • DS-160确认页
    • 护照原件
    • 签证照片
    • 支持性文件
    • 免面谈确认信
  4. 注意:即便系统通过评估,领馆仍保留要求申请人面谈的权利。

大为律师事务所温馨提示

近年来,美国签证行政审查趋严、审理时间延长。此次免面签政策的收紧势必导致更多申请人必须面谈,排期压力加剧。因此:

  • 若您计划近期回国,请预留足够时间办理签证;
  • 建议尽早规划行程与签证安排,以免因签证延误影响返美计划;
  • 如需协助准备签证材料、面谈辅导、或法律咨询,欢迎随时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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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全球华人提供专业、高效、值得信赖的美国移民与签证法律服务。

H-1B 转 F-1 学生签证:风险解析与实务建议

近年来,随着裁员潮、H-1B 配额限制、绿卡排期漫长等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 H-1B 持有人开始寻求以 F-1 学生身份继续合法留美的路径。然而,H-1B 转 F-1 的过程看似简单,实则法律风险较高,稍有不慎可能面临身份失效、签证拒签甚至遣返的严重后果。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 H-1B 转 F-1 的背景、常见风险、审批趋势及实务建议进行专业解读,供广大在美华人及相关从业者参考。

法律背景与身份转换方式

美国移民法(INA §248)允许非移民身份持有者在美国境内申请身份转换(Change of Status,简称COS),前提是其当前身份合法、拟转换身份符合条件且无移民倾向冲突。

H-1B 属于可双重意图(dual intent)非移民身份,允许持有人有移民倾向;而 F-1 学生签证则属于严格要求无移民倾向(nonimmigrant intent)的非移民身份。

申请人可选择:

  • 境内转换身份:通过 I-539 表格向 USCIS 提交申请;
  • 出境返签:在海外美领馆重新申请 F-1 签证。

两者各有优劣,但均面临移民倾向审查及身份衔接等实务挑战。

H-1B 转 F-1 的主要法律风险

1. 非移民倾向与移民历史的冲突

F-1 签证的核心要求之一是“无移民倾向”。若申请人曾提交或参与过 PERM 劳工证、I-140 移民申请或婚姻绿卡流程,移民局或签证官可能据此认定申请人不符合 F-1 要求,存在“以学习为幌子实为移民”的嫌疑,构成拒绝依据。

2. 身份空档(Gap of Status)问题

根据 8 CFR §214.2(f)(5)(i),F-1 身份必须在开学前30天内激活。若申请人提交 COS 时与开学时间间隔过长(通常建议在 60 天内),或其 H-1B 已终止、Grace Period 结束,可能导致身份断档,直接影响 I-539 的批准。

如未能维持“持续合法身份”,即便 F-1 批准,也不被视为有效转换,甚至被视为非法滞留。

3. 境外签证风险

若选择出境返签,需注意:

  • 签证官会严格审查学习动机、财务能力与回国意图;
  • 一旦拒签,无法再以 H-1B 身份返回;
  • 申请人可能需重新预约面签,导致计划延误甚至滞留海外。

尤其当前全球美领馆审查趋严,拒签比例上升。

审批趋势与成功因素

尽管 USCIS 官方未公布 H-1B 转 F-1 的批准率,但实践中,成功与否往往与以下因素密切相关:

关键因素有利情况风险提示
当前身份状态H-1B 尚在有效期内或 Grace Period 内及时递交若已超出有效期或身份中断,COS 成功率下降
学校选择SEVP认证学校、CPT/OPT 合规、入学时间合适涉及“CPT工厂”学校将导致拒绝或审查延迟
学术动机专业与职业发展相符,有学习计划说明专业跨度过大或目的不明,可能被怀疑动机不纯
财务证明能覆盖全部学费与生活费,来源清晰财力不足或来源不明,影响签证结果
移民历史无绿卡申请记录、非婚姻关系移民路径曾提交 I-140/I-130 等移民申请,影响“非移民意图”判断

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建议申请人及法律代表注意以下操作要点:

1. 尽早规划,保留身份有效性

务必在 H-1B 身份到期或裁员后的 60 天宽限期内提交 I-539。切勿等到身份失效后再递交,否则即使获批也可能被认定无效。

2. 准备充分的附信材料

包括:

  • 专业合理的 学习计划说明(Statement of Purpose)
  • 详细解释为何选择该专业及学校,如何有助于未来职业发展;
  • 明确声明完成学业后将离美发展的计划(以满足“非移民意图”要求)。

3. 谨慎选择学校与开学时间

优先选择:

  • 开学时间与申请时间衔接合理(避免间隔过长);
  • 真实授课、非虚假远程或滥发 CPT 的学校;
  • 明确的 SEVIS 支持与国际学生服务。

4. 考虑境外签证替代方案时审慎评估拒签后果

若必须回国签证,建议提供全面材料,并提前向律师咨询拒签后的应对方案(如是否有 B 签、是否适合重新递交 H-1B 等)。

H-1B 转 F-1 是一项技术性极强、审查严苛的身份调整操作。无论是出于继续留美、缓冲身份还是寻求职业转换等考虑,建议申请人务必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操作,全面评估自身情况与潜在风险,做到有备无患、稳妥应对。

如您正在考虑 H-1B 转 F-1,欢迎联系本所进行一对一法律咨询,我们将根据您的具体情况提供合规方案与全流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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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 Transfer递交后仍未收到Receipt,是否应在Grace Period内递交B-2申请?

在当前高度紧张的美国移民环境中,H-1B持有人在失业后如何合法维持身份,是雇主和员工都极为关切的问题。本文聚焦于一个日益常见但常被忽视的实务问题:在60天的grace period(宽限期)内已经递交H-1B transfer申请,但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收到receipt notice(I-797C)时,是否应考虑申请B-2签证作为备选?

H-1B Grace Period法律依据

根据联邦法规 8 C.F.R. § 214.1(l)(2),H-1B非移民工人在失业后可享有最多 60天的grace period,在此期间他们可选择:

  • 找新雇主并递交H-1B transfer;
  • 转换为其他非移民身份(如B-2、F-1等);
  • 或者离开美国。

该60天并非自动赋予,而是视个案具体情况由移民局酌情给予,但多数情况下默认适用一次。

如果Transfer申请已寄出但Receipt未到

我们遇到很多人在H-1B申请人在grace period内及时递交了transfer申请,但由于USCIS审批或邮件延迟问题,在宽限期届满前仍未收到receipt notice,从而陷入身份不确定的灰色地带。这在法律上产生了一个关键问题:

USCIS是否认为该申请是“grace period内递交”的,关键在于 USCIS是否在宽限期前“收到”而非你寄出的时间

因此,如果第60天才寄出,USCIS在第61天才签收,则可能被认定为未在合法期限内递交,从而导致transfer被拒,并带来“out of status”的严重后果。

递交B-2身份转换申请作为“保险

为避免上述风险,我们建议申请人在以下情形下,在grace period届满前同步提交B-2身份转换申请(Form I-539)

  • 无法确定transfer是否在第60天内被USCIS接收;
  • Transfer申请递交在grace期末几日,但迟迟未获得Receipt;
  • 雇主或律师无法及时追踪寄达状态。

优点:

  1. 维持合法身份:B-2申请一旦成功递交并获受理,即使Pending状态也能维持在美合法居留;
  2. 缓冲后续安排:若Transfer申请被拒,仍有机会维持身份并安排其他合法出路;
  3. 灵活撤回:如Transfer最终获批,可撤回B-2申请,不影响后续H-1B身份延续。

申请B-2应提交的基本材料

  • Form I-539 表格;
  • H-1B被终止证明或辞职说明;
  • Transfer申请提交记录或快递收据;
  • 新雇主offer letter(如有);
  • 转B-2的解释信(说明仅为临时停留、等待工作安排);
  • 财力证明;
  • I-94记录、护照、签证页复印件等支持文件。

同步准备、合法留美是关键

虽然B-2非移民身份不适合长期维持职业身份,但作为“过渡手段”,在身份过渡的灰色期具有重要作用。我们建议申请人始终保留所有transfer申请的快递收据和送达证明,并在60天grace期满前做出及时安排。面对H-1B失业与Transfer未批的风险,仅凭“我已经寄出”无法确保身份合法。申请人应以结果为导向,采取双轨策略,在合法期限内同步递交B-2身份转换申请作为备选方案,以确保在美国居留的连续性与合规性。

如果您或您的员工正在面临类似的身份转换问题,欢迎联系我们进行个案评估。我们拥有多年处理H-1B、B-2转换、移民身份维持等复杂案件的经验,可为您提供最及时、稳妥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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