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EOIR发布移民法庭费用新规

-全面上调移民法庭费用,对庇护申请人和低收入群体影响深远

2025年7月9日,美国司法部下属的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发布了PM 25-35号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正式实施《一项宏伟美丽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简称OBBBA)中涉及的法定费用变更。该通知首次引入庇护申请费用,并对非公民在移民法庭及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中的多项救济程序收费标准进行了大幅度上调。这项政策在移民法律界引发高度关注,其对庇护申请人、家庭团聚、在美长期居留的无证移民,以及从事移民法律服务的律师机构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从法案背景、政策内容、对申请人的直接影响以及律师实务建议等多个维度进行解读。

法案与政策发布背景

(1)政治背景:重返“强硬移民执法”路线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是由共和党主导、前总统特朗普(也是现任总统)回归政坛后强力推动的2025年新移民议案,旨在通过收紧庇护制度、提升移民自负成本、压缩“移民法庭积案”来重建所谓“安全、高效、有秩序”的移民审查体系。法案名称虽带戏谑色彩,但其实质内容却带有明显的限制性与排他性特征。

该法案于2025年7月4日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生效,随即成为EOIR最新政策的直接依据。

(2)制度动因:缓解案件积压与财政压力?

EOIR在备忘录中指出,美国移民法庭系统长期面临案件积压(截至2025年已有超300万案件待审)与财政资源紧张的问题。因此,透过提高程序门槛、引入费用机制,意图达到三重目标:

  • 鼓励当事人“慎重”提出申请;
  • 限制滥用程序的可能性;
  • 为EOIR系统“引流财政”,减轻联邦负担。

然而,这种做法也被广泛批评为“以财政手段替代实体审查”,对低收入申请人形成实质性排斥。新规费用如下;

pm_25-35

新规重点内容梳理

申请项目新费用标准🚫减免费用可能说明
I-589 初次庇护申请$100不可减免美国史上首次收取庇护申请费
庇护年续费(每年)$100不可减免案件待决期间每年都需缴纳
EOIR-42B 非永久居民身份调整$1500可申请减免涉及10年居留+美国公民亲属
I-485 在移民法院中申请调整身份$1500可申请减免可叠加USCIS标准费用
EOIR-26/29 上诉(BIA)$900可申请减免含对DHS决定上诉
动议重开/复议$900可申请减免除缺席命令豁免外统一收费
TPS申请暂未明示不可减免临时保护身份亦纳入缴费

特别提示:所有费用将于2026财年起每年根据通胀指数自动调整,此举意味着未来移民申请成本将持续攀升。

对申请人的实质影响

(1)庇护申请人首当其冲

庇护申请作为传统上对“无经济能力”的外国人最开放的救济路径之一,长期以来享有免费递交权。新规首次设置$100初始费用及每年续费制度,不仅对无证入境者、流亡政治异议者形成门槛,也可能导致部分案件因“无法负担”而被迫放弃,严重损害国际庇护义务。此外,根据EOIR内部流程,“未附费即拒收”,即使申请人满足庇护条件,若因经济困难未能支付申请费,其案件也将不予处理。

(2)42B类“十年绿卡”申请人压力剧增

EOIR-42B 是针对在美10年以上、育有美国公民子女或配偶者的无证移民所提供的身份调整路径。新规将此类申请费用一举抬高至 $1500 美元,对于长期以打零工维生的华人劳工群体或移民家庭来说,将形成明显的资金压力,甚至令合法救济变为“纸上权益”。

(3)增加移民家庭团聚的程序负担

通过I-485在移民法庭中调整身份的配偶类或亲属类案件,如今也需缴纳高额程序费,合并USCIS费用后可能超过$3000-$4000美元,直接增加了家庭团聚的经济负担。

(4)削弱公民自由保障与诉讼平衡

从人权角度看,庇护、驱逐抗辩与上诉程序均是涉及自由、家庭完整与生命安全的核心权利,而非商品服务。将其制度化收费,甚至禁止减免,违背程序正义与等量保护原则

律师的工作难度增加:合规与策略并重

1. 明确告知费用,及时调整委托合同

  • 在初次咨询或签约时,律师应当主动说明政府费用变化及潜在后续年度缴费;
  • 合同中可加入“费用预留条款”,建议客户预存部分政府费用以防漏缴。

2. 建立庇护续费提醒机制

  • 对于长期待决庇护案件,应设立内部提醒系统
  • 以案号为单位,提前60日提醒客户进行续费,避免案件自动失效。

3. 审慎提交费用减免申请

  • 对仍可减免项目,应提交详尽财产证明(如税单、低收入声明、食品券证明等);
  • 必须向客户解释虚假信息的严重后果,包括驱逐、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4. 适时提出宪法或国际义务抗辩

  • 在必要时可挑战此类收费违反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不成比例惩罚(Excessive Fees)
  • 公益律所或集体诉讼组织可考虑以庇护申请人为代表提起行政诉讼。

从法律技术层面而言,OBBBA及其引发的EOIR新规无疑提升了移民程序的财政门槛与操作复杂度。然而,从人道价值、国际承诺、程序平等等角度出发,这一系列变化也应受到更广泛的社会和法律审视。所以在今后的执业中,移民律师必须 在合规与人权之间保持平衡,不仅是案件代理人,更是制度守护者。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
我们在芝加哥与多伦多均设有办公室,专注处理庇护、驱逐抗辩、移民上诉与身份调整等复杂移民案件。
对于 EOIR 政策变化、费用减免申请策略、庇护延期缴费风险等问题,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及时的法律服务。
电话:312-519-1115
邮箱info@wanglaw.com
官网www.wanglaw.com
大为律师事务所,用专业守护每一份希望。

通过I-730进入美国的家属:入境身份、工作许可与后续绿卡申请

在美国移民法中,当一位申请人以庇护(Asylum)身份获得批准并成为合法的“asylee”之后,其配偶和子女也可以通过**I-730表格(Refugee/Asylee Relative Petition)**申请前往美国,与申请人团聚。这些家属在移民法中被称为“衍生庇护人(Asylee Derivatives)”。

入境身份:衍生庇护身份(Asylee Derivative)

以I-730申请批准后入境的家属,不需要常规签证,而是通过美国国务院或NVC签发的“移民封包(immigrant packet)”入境,在美国机场或海关接受CBP官员检查后,被盖章允许入境。此类盖章通常会标注:

“Admitted under Section 208 of 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EMPLOYMENT AUTHORIZED”

#CBP盖章样本#

这意味着该家属在入境当天起,已被美国政府承认为合法的庇护家属身份(Asylee Derivative),并被授权合法工作

入境后的工作授权(EAD申请)

虽然入境盖章已注明“Employment Authorized”,理论上可以合法工作,但为了更好地与雇主和社保系统(SSA)对接,大多数衍生庇护人仍会申请工作许可卡(EAD卡,Form I-765)

I-765工作卡申请要点:

  • 申请类别为 A05(Asylee or Asylee Derivative)
  • 费用:通常 免费(Fee Waived)
  • 等待时间:通常约为2–4个月
  • 工作卡有效期:通常为2年,可续期
#AO5 EAD 卡申请

拥有EAD卡将有助于:

  • 正式申请社安号(SSN)
  • 向雇主提供文件验证(I-9)
  • 办理银行账户、驾照等事务

社会安全号码(SSN)申请

Asylee Derivative 在入境后,即便还没有拿到EAD卡,也可以前往社会安全局(SSA)申请SSN。申请时需出示以下文件:

  • 护照及入境盖章页(EMPLOYMENT AUTHORIZED)
  • I-94入境记录(可在 cbp.gov/i94 下载)
  • I-730批准函或EAD申请收据(I-797C)

一般情况下,SSA会先为其分配号码,待EAD卡批准后激活完整记录。

一年后申请绿卡(I-485身份调整)

根据法律规定,衍生庇护人(Asylee Derivative)必须在入境美国满一年后,方可申请成为永久居民(即绿卡持有者)。这是一个重要的权利,也是法律鼓励的步骤。

I-485申请要点:

  • 申请表格:Form I-485(Adjustment of Status)
  • 申请时间:入境满一年后即可提交
  • 费用:约 $1,440 美元(另加生物识别费 $85)
  • 同时可申请:新的EAD卡(I-765)和回美证(I-131)
  • 等待周期:目前通常需12–24个月

建议申请时附上以下材料:

  • 原I-730批准函
  • 证明在美居住满一年(如账单、租约、银行记录)
  • 身份证件、护照、两寸照片等

总结建议

对于通过I-730进入美国的家属,他们在入境当天即享有合法身份和工作授权,但仍需:

  1. 尽快申请EAD卡,便于工作和社保登记;
  2. 按预约时间前往SSA申请SSN;
  3. 入境一年后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迈向绿卡身份;
  4. 保留所有移民文件、盖章、信件副本,以备今后申请使用。

如果您或您的家人正在经历I-730家庭团聚流程,我们建议您尽早联系专业律师,确保每一步都合法合规、材料齐备,以顺利过渡到永久居民身份。

如您需要本所协助准备I-765、SSN申请说明信或I-485申请文件,欢迎联系我们的法律团队。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 312-519-1115 | ✉️ info@wanglaw.com
🖥 www.wanglaw.com

H-1B中签后-庇护申请人与H-1B签证的冲突与解决路径

我们常遇到身份转型期的申请人面临类似的难题,就是已经提交庇护申请,但后续又幸运地抽中H-1B签证。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走H-1B路径?是否需要撤回庇护申请?是否可以选择境外领馆面签的方式激活H-1B?

政治庇护申请不妨碍申请H-1B签证

首先,H-1B是一种“双重意图签证”(Dual Intent Visa),允许申请人在持有非移民身份的同时具有将来申请绿卡的意图。而政治庇护属于移民类申请,因此不会自动排除H-1B的资格。

事实上,即便您已经递交I-589庇护申请,只要满足其他条件,依然可以通过雇主递交H-1B申请并中签。H-1B与庇护申请在法律上并不冲突,但在实务操作上,需要格外小心身份衔接与出入境安排。

选择境外生效(Consular Processing)是最常见方案

由于提交庇护申请的外籍人士多数已不具备合法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境内通过I-129申请身份转换(Change of Status)往往不可行。这时,最可行的做法是:

  1. 让雇主正常提交H-1B申请;
  2. 在美国境外的美领馆预约签证面试;
  3. 获批后持H-1B签证重新入境。

这种方式被称为“境外生效”(Consular Processing),可以绕开身份转换的难题,但必须小心以下几个风险。

风险-出境后身份风险评估

1. 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的触发

如果庇护申请前您已经超期滞留,虽然I-589的pending状态可以“冻结”非法滞留时间,但一旦出境,该保护失效:

  • 滞留超过180天但不足一年,可能触发 3年入境禁令
  • 滞留超过一年,可能触发 10年入境禁令

建议:出境前必须由律师确认您是否触发《INA §212(a)(9)(B)》下的非法滞留条款。

2. 签证面试中如何解释庇护申请记录

虽然H-1B是双重意图签证,但签证官若发现您曾申请庇护,可能会提出以下质疑:

  • 您是否仍然声称害怕返回原籍国?
  • 为什么突然愿意出境?
  • 您是否出于策略性理由申请庇护?

为此,一封清晰、合理的解释信由律师代撰将有助于缓解移民局疑虑。

3. 离境是否等于放弃庇护?

离境不等于自动撤回庇护申请,但根据移民局政策,长时间离境可能被视为放弃I-589。如果您计划长期转向H-1B工作途径,建议主动撤回庇护申请,以避免将来申请绿卡时产生疑义。

庇护转轨H-1B签证:七步合法操作指南

所以对于提交了庇护(I-589)申请的人士,一旦抽中H-1B签证,想要通过境外美领馆激活并重新入境,有一个清晰、合法、专业的操作路径至关重要。以下是我们常做的七步流程:

Step 1:确认I-589庇护申请状态是否仍为Pending

请务必确认您的庇护申请仍处于待审中(pending)状态,且未被拒绝、未转入移民法庭(即没有收到出庭通知 NTA)。这将关系到您是否仍受「庇护申请人不累计非法滞留」的法律保护。

Step 2:评估是否存在非法滞留记录

检查在提交I-589之前,您的非移民身份是否已经过期。如果曾出现非法滞留,要判断是否已经触发《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9)(B)条下的三年或十年入境禁令。一旦出境,该法律会即时生效。

Step 3:由雇主提交H-1B申请并标注“境外生效”(Consular Processing)

在H-1B申请阶段,雇主需要在I-129表格中勾选“Consular Processing”选项,确保 USCIS 批准的是“领事处理模式”,而不是在美境内身份转换。

Step 4:I-797获批后,预约海外美领馆面谈

一旦H-1B申请获得批准,您需要在本国(庇护时间声称的“合理恐惧”需要好好解释)或第三国(如加拿大,推荐)预约美国领事馆签证面试,并准备相应签证申请材料。

Step 5:准备签证材料,包括律师说明信

签证官可能会质疑您曾申请庇护的背景,因此建议携带由律师起草的解释信(Letter of Explanation),说明您当前的职业发展规划、为何选择放弃庇护,以及未来合法工作的安排。

Step 6:如有需要,在出境前递交I-589撤案申请

虽然出境不等于自动撤案,但为避免将来出现“庇护记录尚存”的签证或移民隐患,建议由律师协助您主动撤回未决的I-589申请,并保存撤案回执。

Step 7:签证获批后,以H-1B身份合法入境美国工作

获得H-1B签证后,您可以在10月1日或之后入境美国,正式以合法的工作签证身份开展新阶段的职业生涯。

对于许多庇护申请人来说,H-1B中签是重获合法身份、留在美国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但这条路并非无风险,任何一环的疏忽都可能导致H-1B签证被拒、甚至面临多年入境限制。

作为在美执业的专业移民律师事务所,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为多名客户成功规划从庇护到H-1B的身份转轨。如果您有类似经历,欢迎预约我们进行一对一评估与策略制定。

📞 联系方式: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Chicago | Toronto
电话:708-906-6999
邮箱:info@wanglaw.com
网站:www.wanglaw.com

I-485婚姻绿卡因USCIS误导通知被拒,是否可以在移民法庭申请关庭

当申请人基于与美国公民的婚姻关系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却因USCIS发出矛盾通知而错失面谈机会,最终导致申请被拒,在递交Form I-290B上诉或动议后,又收到了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NTA),该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法规与案例,探讨是否可以申请关庭(motion to terminate removal proceedings),以争取案件重新回归USCIS审理。我们近期代理的一位客户,其身份调整申请(I-485)基于与美国公民的真实婚姻关系。然而,USCIS在同一日分别发出两封信件:一封是通知其参加绿卡面谈的信,另一封却是面谈取消通知。该客户误以为面谈已取消,未能按时出席,最终导致I-485申请被拒。客户随后及时提交了Form I-290B(动议重新审理),但不久之后,收到了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NTA),理由是“逾期滞留”。

法律问题

当I-485因误导性通知被拒、I-290B尚在审理中,而EOIR发出NTA,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终止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分析

一、I-485被拒是否必然触发遣返程序?

根据 8 C.F.R. § 245.2(a)(5)(ii),如果I-485申请被拒,且申请人此时不再具有合法身份,USCIS可发起遣返程序(issue a Notice to Appear)。但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发起NTA,也未排除申请人通过上诉动议(如I-290B)纠正程序性错误。

二、I-290B pending 是否构成关庭理由?

BIA在**Matter of Yauri, 25 I&N Dec. 103 (BIA 2009)**中指出,I-290B的递交并不自动恢复合法身份,申请人也不能仅凭290B pending状态主张“仍在申请绿卡”。然而该案亦承认:若USCIS接受动议并重新审理,或原拒绝存在明显程序瑕疵(如通知错误),则当事人可在EOIR请求终止移民程序。

此类情况恰符合8 C.F.R. § 103.5(a)(2) 对Motion to Reopen的要求:动议须提出“新事实”并附支持材料。在我们的案例中,USCIS误发矛盾信件导致面谈缺席,完全属于程序性错误或Due Process问题,可支持I-290B动议。

三、移民法院是否有权终止遣返程序?

移民法官依据 8 C.F.R. § 1003.10(b)8 C.F.R. § 1239.2(c) 拥有裁量权,基于案情合理性或DHS不反对时,可批准终止(terminate)或行政关闭(administratively close)案件。

特别是在 Matter of Hashmi, 24 I&N Dec. 785 (BIA 2009) 中,BIA强调:当事人若拥有真实婚姻关系、已递交I-130/I-485,且USCIS仍有可能批准移民申请,EOIR应予以考虑并可作出行政处理(包括关闭或终止案件)。

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Due Process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保障正当程序权利(Due Process)。如果政府因其自身的行政错误(如发出相互矛盾的通知)导致申请人错失I-485面谈,其I-485被拒便可视为“程序瑕疵”而非申请人过错。

此类情况下,即使I-485被拒、NTA签发,也不应仓促进入遣返程序,而应优先由USCIS处理动议请求。如当事人能证明误会由政府造成,则I-290B应获支持,案件亦应撤回至USCIS继续处理。

实务

可行方案:Motion to Terminate Removal Proceedings

在移民法庭首次出庭(Master Hearing)前,律师应代表当事人主动提交Motion to Terminate,并附:

  • 正在审理的I-290B动议收据;
  • 证明USCIS通知错误的证据(两封矛盾信);
  • 婚姻真实的补充材料;
  • 当事人与美国公民配偶的合影、账单、子女出生证明等。

若可能,亦可提前与DHS律师(OCC)沟通,争取其不反对,或支持终止案件。一旦I-290B获批,I-485得以重启,当事人无须继续面对遣返程序。

当I-485绿卡申请因USCIS通知错误被拒,而I-290B正在审理中时,申请人并非一定必须面对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若能合理解释当初缺席面谈的原因,并及时提交法律动议,不仅有机会终止案件,也有机会重启移民流程。我们建议有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避免被动应对移民局程序失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 芝加哥 & 多伦多
📞 咨询电话:312-519-1115
🌐 网站:https://www.wanglaw.com
📧 邮箱:info@wanglaw.com
专注美国与加拿大移民法律,成功处理数百起I-485拒绝与移民法庭关庭案件。

假释入境者不得申请保释与绿卡调整—Matter of Q. LI 解析

案件背景

2025年5月15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简称“BIA”)公布了一则具有深远影响的判例:Matter of Q. LI, 29 I&N Dec. 66 (BIA 2025)。该案明确规定:一名入境申请人(applicant for admission),即便曾被以“人道假释”(parole)方式释放进入美国,只要该假释后来被终止,则该人仍被视为处于《移民与国籍法》第235条(INA §235(b))强制拘留框架之下,无权依据INA §236(a)申请保释,也无法通过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获得绿卡

案件的主角Q. LI女士是中国公民,于2022年6月27日自美墨边境非法入境,被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官员在距离合法口岸5.4英里、边境以北约100码处发现并拘留。她承认没有任何合法入境文件。次日,DHS依据INA §212(d)(5)(A)对她实施人道假释,允许她在美国境内等待处理结果,并要求她定期向DHS报到。

但在2024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向DHS发出红色通缉令,称她因涉嫌伪造旅行证件和组织偷渡,在西班牙被通缉。2024年11月25日,当Q女士前往DHS办公室按规定报到时,DHS官员将她重新拘留,并向她发出递解通知(Notice to Appear, NTA)及拘留决定通知。Q女士随后请求移民法官对她的拘留状态进行重新评估,试图申请保释。

移民法官与上诉委员会的判决

在初步听证中,移民法官于2024年12月30日驳回了Q女士的请求,认定其被拘留是基于INA §235(b)(2)(A),属“强制拘留”情形,因而无权请求保释。Q女士对此裁定提出上诉。

2025年5月15日,BIA作出最终裁决,维持移民法官的决定,驳回其上诉。裁决由首席移民上诉法官MALPHRUS撰写,移民法官GOODWIN同意,多数意见中还引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多个相关判例及移民法的明确条文。MULLANE法官则撰写了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以补充角度进一步强调了“arriving alien”(抵达外国人)在法律上的特殊限制。

裁决的法律依据

BIA此次裁决基于以下核心法条和司法解释:

  1. INA §235(b)(2)(A)(8 U.S.C. §1225(b)(2)(A)):适用于所有“入境申请人”,只要移民官判断其不能明确无误地获得入境权,该人必须被拘留,直至其递解程序结束。
  2. INA §236(a)(8 U.S.C. §1226(a)):授权DHS基于逮捕令拘留在美国境内已入境的外国人,并允许其申请保释(bond),前提是属DHS签发逮捕令后的拘留状态。
  3. INA §212(d)(5)(A)(8 U.S.C. §1182(d)(5)(A)):规定DHS可对某些特殊情况人士给予“人道假释”。一旦该假释被终止,该人必须立即回到原先的拘留状态。
  4. 8 C.F.R. §212.5(e)(2)(i):补充规定当假释被终止时,个人“应立即返回其假释前的拘留状态”。
  5. 判例支持
Matter-of-Q.-LI-Respondent

案件的法律逻辑与核心结论

BIA强调了以下法律逻辑:

  • 非法越境者即使身处美国境内,但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入境申请人”,只要是被无证拘留,即属于INA §235(b)的适用对象。
  • 假释释放仅是一种临时性行政宽容,不赋予被假释人入境资格。一旦假释被终止,必须依法“返回原拘留状态”,即重新受制于235条下的“强制拘留”。
  • 即便未进入加速递解程序(expedited removal),但只要DHS将此人直接纳入完整递解程序,其拘留方式仍应依235(b)(2)(A),同样不能申请保释。
  • 移民局不能通过补发逮捕令来改变拘留依据的法源,即235条下拘留不能转换为236条下的拘留,除非一开始便是合法入境者并因其他原因被逮捕。

判决对移民(非法入境)申请人的影响

  1. 假释≠合法入境:即便DHS允许你以parole进入美国,也不能认为你具备了I-485身份调整等资格。
  2. 假释终止后即被拘留,且无权保释:如因报到违规、涉刑事调查、或外交通报(如Interpol)被再次拘留,你将无权申请bond hearing。
  3. 无权申请绿卡调整身份:在INA §245(a)框架下,调整身份的前提是“入境合法”(inspected and admitted or paroled),但235(b)拘留状态下的parole并不符合条件。
  4. 不能通过婚姻、工作、亲属途径获绿卡:若你是庇护申请人或以CBP假释释放者,后续即使与美国公民结婚或有I-140批准,也因拘留身份问题面临无法调整身份的障碍。

本案对移民法律执业者也有警示意义:

  • 在代理客户申请身份调整(I-485)、请求保释、准备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时,必须第一时间厘清其入境方式
  • 识别是否属INA §235(b)拘留身份是案件策略的起点,不能误以为任何被释放人士均可申请bond或调整身份。
  • 对于被错误归类为235(b)拘留的个体,可探索途径争取重归为236(a)拘留(例如证明其为已入境个体并取得移民局逮捕令)。
  • 可尝试提出alternative relief,如:
    • 提交终止递解程序申请(motion to terminate);
    • 申请U签证、T签证、TPS等非身份调整类移民救济;
    • 强化庇护主张,使其在移民法庭取得最终庇护裁决后方可尝试通过新路径调整身份。

该案出炉时间虽为2025年5月,但案件的核心争议与法律框架早在2020年后已逐步清晰化。川普政府时代提出的“入境即拘留、假释非入境”理念在当前依然深植法律实践,拜登政府并未从根本上予以推翻。

在后疫情时代、边境危机仍未平息的当下,Matter of Q. LI 的裁定无疑向公众与执业律师发出明确信号:

  • 美国移民执法机构将在程序与实体上持续强化边境控制
  • 通过假释途径入境者必须清楚其“法律未入境”状态的风险与限制
  • 庇护律师和身份规划律师必须以更高敏感度审查每位客户的入境记录、初次拘留方式和现有身份状态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芝加哥与加拿大多伦多均设有办公室,专注于复杂移民、入境假释、递解程序、婚姻绿卡、I-485拒签申诉、移民法上诉、CBP扣留等高难度移民事务处理。

如您或您的客户涉及以下情况:

  • 假释入境后欲申请绿卡;
  • 被DHS重新拘留后想申请bond hearing;
  • 拟通过婚姻、亲属、职业等方式申请身份调整;
  • 被指控非法入境、通缉、身份欺诈等移民违规事项,

欢迎您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严谨的法律评估与个性化解决方案。

联系方式: 📞 电话:708-906-6999
官网:www.wanglaw.com
邮箱:david@wanglaw.com

大为律师事务所 — 您北美移民法律的专业伙伴。

签证因INA §212(a)(2)被拒-如何申请I-192豁免?

申请美国签证时,曾有刑事记录的申请人常会被引用《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212(a)(2)**条款拒签,尤其是涉及“道德败坏犯罪(CIMT)”的案件。即便案发已久、刑期已满,也可能在签证申请或入境时被拒。

本文将结合实际法律规定与美国法院案例,详解此类拒签后能否申请I-192非移民豁免,并介绍申请流程及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详解

1. INA §212(a)(2)(A)(i) – 犯罪记录导致的不可受理 (Inadmissibility)

该条款规定:

“…any alien convicted of, or who admits having committed, or who admits committing acts which constitute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I) a 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other than a purely political offense) or an attempt or conspiracy to commit such a crime… is inadmissible.”

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曾犯有“道德败坏犯罪”(CIMT),如贪污、盗窃、欺诈、受贿、伪造文书等,即便刑期已服满,仍会因 inadmissibility 被拒绝签证或入境。

受贿罪一般被认为是涉及欺诈或违反公共职责的犯罪行为,常被归类为CIMT(见:Matter of M—, 2 I. & N. Dec. 721 (BIA 1946),明确将贪污、受贿纳入CIMT范畴)。

2. 是否可以豁免?

虽然某些犯罪可因“犯罪发生超过15年”或“作为未成年人”被例外排除,但大多数CIMT仍需单独申请豁免。

Form I-192:非移民豁免申请机制

I-192申请适用于非移民(如B1/B2、F1、O1签证申请人),允许已被判定inadmissible的外国人请求国土安全部(DHS)“提前许可入境”

适用前提:

  • 申请人非移民身份入境;
  • 不可受理原因属可豁免类型(如212(a)(2));
  • 非因安全或恐怖主义相关不可受理。

I-192可依赖于**《INA §212(d)(3)(A)》**的酌情豁免条款:

“…the Attorney General may in his discretion… admit the alien temporaril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business or pleasure… despite inadmissibility.”

案例参考

案例 1: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案件编号:Interim Decision #2644
裁决机构: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裁决时间:1978年4月6日

背景

  • 申请人:25岁,加拿大公民;
  • 拒绝入境理由:1975年因参与卖淫被遣返(INA §212(a)(12),现对应为212(a)(2)(D));
  • 申请内容:申请根据 INA §212(d)(3)(B) 条款获得临时非移民豁免,以便作为访客进入美国;
  • 申请动因:希望探访住在美国底特律的亲属并恢复正常的社交生活。

BIA 的法律分析(法律要点)

BIA 确立了212(d)(3)豁免审查的三要素衡量标准

“在决定是否批准212(d)(3)(B)豁免申请时,需权衡以下三大因素:”

  1. 对美国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
  2. 申请人之前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刑事或移民法违规);
  3. 申请人希望入境美国的理由的性质与合理性

案件判决逻辑

尽管移民局区主管(District Director)最初以“未满足康复时间要求”和“无重大人道理由”为由拒绝了豁免申请,BIA在再审中作出以下分析:

  • 申请人自遣返以来无其他违法记录;
  • 证据表明她已完全脱离过去不良生活,重新与父母同住、持续劳动,具备良好悔改表现;
  • 虽然其入境理由不属“人道主义紧迫”类型,但与亲属团聚、恢复日常社交属合理目的;
  • 基于整体衡量标准,认为其入境对美国社会不构成威胁豁免应被批准

案例启示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

申请I-192非移民豁免,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重大理由”或“人道紧迫事由”,而是需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严重性与入境理由的合理性。

该原则为因刑事记录被拒签的人(如因受贿罪受刑)申请I-192提供了重要法理基础

实务应用

例如,若某申请人因十年前的受贿罪被引用INA §212(a)(2)(A)(i)(I)拒签,可以依据Hranka案的三要素分析如下:

审查要素分析方向
社会危害该犯罪为非暴力经济犯罪,案发已久,若无再犯记录、良好表现,风险较低;
犯罪严重性虽属道德败坏犯罪,但非恐怖、暴力、毒品类;
入境理由如探亲、商务、专业会议、医疗等合理非移民目的,可被接受

2644

案例 2:Matter of Jean, 23 I&N Dec. 373 (AG 2002)

案件 Matter of Jean, 23 I&N Dec. 373 (A.G. 2002) 是是美国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就移民豁免(尤其是§209(c)与庇护)裁量权界限所做的重要判例,对I-192和I-601类豁免案件有深远影响。

案件背景

  • 案由:Melanie Jean 是海地难民,因**第二级过失杀人罪(manslaughter)**定罪,申请将难民身份调整为绿卡(LPR),同时申请庇护及禁止递解(CAT/Withholding);
  • 定罪事实:Jean 在看护19个月婴儿时,连续用拳击打、摇晃孩子致死,未及时就医;
  • 法律问题:该类暴力刑事犯罪是否应被允许获得豁免及身份调整;
  • 裁决机构:美国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以其 §3.1(h) 权限推翻BIA决定。

法律分析要点

1. §209(c) 豁免(针对难民身份调整)

💡 要点裁决:

对于曾犯下“严重暴力或危险犯罪”(violent or dangerous crimes)的外国人,除非满足“极端例外情形”,不得批准豁免身份调整请求。

  • 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9(c)条款,申请人可因“人道考虑、家庭团聚、公共利益”获准身份调整;
  • 但总检察长强调:此类豁免是酌情性权力,不具强制性;
  • 如果是暴力或危险性犯罪,仅在以下极端例外情况下方可豁免:
    • 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
    • 否则将导致极端且异常困难(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 且即使有困难,也不一定足以推翻犯罪的严重性。

与 I-192/I-601 类比:

虽然本案审理的是 §209(c),但其“豁免标准逻辑”对 I-192(非移民豁免)和 I-601(移民豁免)具类似指导意义 —— 即严重犯罪不应轻易豁免,必须从社会风险、犯罪严重性、入境理由等方面作高度权衡

2. Asylum 与 Withholding 拒绝理由

要点结论:

  • 即便申请人技术上符合“庇护”资格,只要有“特别严重犯罪”(特别是 aggravated felony)记录,也将被排除资格
  • 即使不是“特别严重犯罪”,也可基于裁量权拒绝批准
  • 本案中,杀害婴儿行为构成“特别严重犯罪”,无资格获准庇护、不得延期递解。

法理适用标准

法律评估维度适用标准Jean 案中的结果
犯罪严重性是否构成 violent/dangerous crime是(击打婴儿致死)
家庭团聚等“正当理由”可作为裁量参考,但不能凌驾于暴力犯罪存在家庭团聚需求,但不足以豁免
豁免类型§209(c),酌情裁量被拒
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国家安全、外交利益、或极端困难不属于
公共利益衡量暴力罪行对社会价值体系的冲击不利因素压倒一切

案例实务意义

1. 本案体现了“裁量豁免”的严苛标准:

  • 对于涉及暴力致人死亡、毒品贩运、性侵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即便入境目的正当(如探亲、已悔改),也极少可能获批豁免;
  • 此原则与 Matter of Hranka (1978) 所设立的宽松三要素(社会危害、犯罪严重性、入境理由)形成对比,表明 适用标准随犯罪性质严重性而不同

2. 对I-192豁免申请者的指导:

  • 若客户因受贿、经济类罪行被拒签,可主张“非暴力、久远历史、悔过表现”;
  • 若为暴力犯罪或涉伤亡,必须提供极端困难证据(如濒危家属需其照顾、无替代方案);
  • I-192申请时应主张:本案不属于Jean案中定义的“violent or dangerous”情形,并以Hranka案的“比例衡量”作为支持理由。

Matter of Jean 明确界定了豁免申请中的“不可触碰底线”:暴力致人死亡等重大刑事犯罪几乎无法豁免,除非属极端例外情况
该案在实务中提醒我们,在为客户申请I-192或I-601豁免时,必须重点说明其犯罪不构成“violent or dangerous”,并构建强有力的人道理由与社会风险缓解机制。

Matter-of-Jean-23-IN-Dec.-373-AG-2002

申请流程详解

  1. 准备材料
    • 完整填写 Form I-192
    • 法院判决书、量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
    • 个人声明(说明案件背景、悔改、家庭或商务目的);
    • 推荐信、就业证明、无再犯记录等辅助材料。
  2. 提交方式
    • 通常通过CBP预审入境豁免程序提交(适用于入境点如Preclearance Locations或边境);
    • 若由美国使领馆拒签后建议提交,则通过USCIS或CBP联动处理。
  3. 费用与周期
    • 申请费为305美元(截至2024年);
    • 处理时间约为6-12个月,依据案件复杂度和背景资料质量而异。

法律服务建议与费用参考

我们建议申请人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确保案件能最大程度展现“悔过表现、社会融入、低风险特征”等。

服务项目内容费用(美元)
初步法律评估分析案情、判决文件、豁免可行性免费或$100
案件准备草拟申请、个人陈述、法律说明、组织证明材料$2,500 – $3,500
后续跟进答复补件请求(RFE)、行政复议等另行协商

若您曾被定罪,导致212(a)(2) inadmissibility,仍有可能通过I-192豁免途径入境美国,但需结合案情准备详实材料、满足移民法关于非移民入境的豁免标准。

我们建议尽早联系专业律师进行案件评估,并收集必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为I-192豁免申请做好充分准备。


📍 如需评估您的豁免资格,请立即联系我们:
王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 电话:708-906-6999
📧 邮件:info@wanglaw.com
🌐 网站:www.wa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