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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 招聘中 SWA“匹配推送”到底要不要联系?

法规依据、BALCA 判例与合规实务(2025版)

问题缘起:SWA “Potential Match” 是“应聘人”吗?

在 PERM 劳工认证招聘中,雇主必须在工作所在地对应的 SWA 发布 30 天 Job Order,并在结束后 30–180 天内递交 ETA-9089(期间需完成所有法定招聘并预留“安静期”用于收件与评估)。GovInf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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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要求雇主“善意”考虑美国工人,但如何界定“申请人”,尤其是 SWA 系统自动“匹配推送(potential match)”并未主动按 Job Order 指示投递的人,是否要一律联系?eCFR

关键答案来自两处权威:

  1. DOL 官方 FAQ明言:雇主只需考虑/联系那些“按雇主在 Job Order 指定方式主动投递”的申请人;对仅被系统“匹配”的人员,无强制联系义务。DOLAILA
  2. BALCA 判例(Matter of Usmania,2015):被州劳工局“匹配”到 Job Order 的个人不构成 PERM 意义上的“申请人”。The Board of 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s (“BALCA”) recently considered whether candidates that a state workforce agency matched to an open position must be considered applicants for purposes of preparing a recruitment report as part of the PERM process. In Matter of Lakha Enterprises, Inc., the employer submitted a labor certification case for the position of “Cook.” The case was selected for supervised recruitment. The employer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that a job order was placed with the Illinois State Workforce Agency (“ISWA”) and that the number of matches was 0 and the number of recruiting outcomes was 20. In preparing the recruitment report, the employer did not list the candidates who were listed by the ISWA as part of the recruiting outcome because these candidates did not affirmatively apply for the job. Rather, these candidates only “inquired about the job posting by viewing it, and did not actually apply for the job.” The Department of Labor denied the case on the basis that these 20 candidates were not listed in the recruitment report. In reviewing the case, BALCA considered the DOL’s FAQ’s which state that an “employer is responsible for considering / contacting those applicants who have affirmatively provided a response as specified by the employer in the job order.” BALCA found that the job order in this case instructed applicants to apply through submitting a resume to the employer. However, none of the 20 candidates submitted a resume. Thus, they did not affirmatively apply for the position. BALCA reversed the denial on the basis that these 20 individuals were not actually candidates for the position because they did not affirmatively apply for it. This case establishes that individuals who are matched to an employer who has submitted a job order as part of the PERM recruitment process will not be considered applicants unless they actually apply for the posted position.

SWA 自动匹配 ≠ 正式应聘。是否联系,属于合规与风险管理的选择,非硬性法定义务(但见下文“最佳实践”)。

法规坐标与时间窗

  • SWA Job Order:必须在拟雇佣地的 SWA 连续发布 30 天结束日起算 30–180 日为可递交窗口。
  • 招聘“善意”考虑:雇主必须对美国工人进行真实、不带歧视的善意审查与面试;面试/评估人应是公司通常负责同类岗位招聘的人。eCFR
  • 材料留存:包括招聘报告、收/拒件与通讯记录在内的全部支持性文件须保存 5 年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对比提示(易混点):H-2B 规则对“所有申请或经 SWA 转介的美国工人”的记录与联系要求远严于 PERM;雇主需在招录报告中逐一列明姓名、联系方式与处置结果。不要把 H-2B 的“必须联系所有转介”误套用到 PERM。DOLeCFR

判例与执法口径对“是否联系匹配推送”的启示

  • Usmania(BALCA,2015):IL 州 SWA 的“匹配对象”不是 PERM 意义上的“申请人”。该案确立了“非主动应聘者不自动转化为需纳入招聘报告的应聘人”。
  • Kyyba(BALCA,2016)/CEO Ally(BALCA,2016)等:虽非专门讨论“匹配”,但强调招聘必须真实对外开放、对“疑似符合”的简历应做进一步合理核实,以体现善意与审慎。对真正收到且“有合理前景符合”者,应跟进核查。

实务要点没有“按指定方式投递”= 不构成申请人(FAQ+Usmania)。但若系统推送者“高度匹配”,选择性外联并留痕能更好地应对审计对“善意考虑”的质疑。

我们建议的“合规+风控”处理框架

A. 标准化判定:谁是“申请人”?

  1. 满足二要素方构成申请人:
    • 按 Job Order 指定方式主动递交/回应;且
    • 企业实际收到材料(或通过 SWA 转递到雇主端的正式投递)。
  2. 仅为“匹配推送”:记录在案,但不自动纳入“申请人池”;是否外联,进入 B 步风险评估。

B. 风险评估:要不要联系“匹配推送”?

建议采用“三档分级”

  • 低匹配(核心硬性要求缺失):记录截图→不联系;在招聘报告“非申请人/未投递”栏注明来源与理由。
  • 中等匹配(部分条件接近):可一次性模板外联(见下文),明确“如欲申请,请按 Job Order 路径递交”,设置统一回复期限(如 5–7 个工作日),并保存往来记录。
  • 高度匹配(与最低要求高度一致):建议外联并留痕;若对方按指示完成正式投递,则转入“申请人”流程(筛选→面试→书面拒绝理由/录用)。

这样既不违背 FAQ/Usmania结论,又在审计时体现“善意+可审计”。

C. 招聘报告与留存(审计关键)

  • 招聘报告:仅列“申请人”,逐一给出与岗位最低要求对应的拒绝理由(客观、与公告一致、非歧视)。
  • 非申请人档:保存 SWA 推送截图、外联模板、群发日志、回执/未回执记录、统一截止时间说明等,归档 5 年。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一步到位的操作清单(Checklist)

  1. Job Order 设置:在 SWA 平台明确投递路径(邮箱/ATS/邮寄地址),避免“投递方式含混”。
  2. 收件统一化:集中到合规邮箱/ATS;自动回执提示材料齐备与时限。
  3. SWA 推送归档:定期导出“匹配”列表与截图,标注“非申请人—未按指定路径投递”。
  4. 分级外联与时限:仅对“中/高匹配”发送标准外联,统一 5–7 个工作日失效。
  5. 面试与记录:对“正式申请人”安排评估/面试;逐项对照最低要求形成书面“拒绝理由”。
  6. 最终报告与 5 年留存:招聘报告+外联记录+系统日志齐备归档。

标准外联邮件模板(供复制)

Subject: [Job Title] – SWA Potential Match Interest Confirmation
Dear [Name],
We were notified by the State Workforce Agency system that your profile may match our [Job Title] in [City, State].
If you wish to apply, please submit your application exactly as specified in the SWA job order: [application method/URL/email] by [deadline]. Only submissions made through the specified method will be considered as applications.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Sincerely,
[Employer/Recruiter Name] | [Title] | [Email/Phone]

说措辞强调“需按 Job Order 指定方式申请”→ 与 DOL FAQ 保持一致;既展现善意,也不会把“非申请人”自动转化为“申请人”。

常见问答(FAQ)

Q1:职位在 Illinos,SWA 为什么给我推送其他州的“匹配”?
A:各州系统匹配逻辑不同;关键在于 Job Order 必须由“拟雇佣地”对应的 SWA 发布。外州匹配可归档,但不改变申请人认定标准。

Q2:如果推送简历“非常符合”,不联系会不会被 DOL 挑战?
A:法规/FAQ 并未强制联系“匹配推送”;但从善意招聘与审计风控出发,我们建议对“高匹配”做一次性外联并留痕。若对方未按指示投递,仍不构成申请人。

Q3:PERM 是否像 H-2B 一样必须联系所有“转介”工人?
A:不是。H-2B 对“被转介/申请者”逐一记录并联系的要求更严格,不可类推至 PERM。

合规要点与误区提示

  • 不要把“系统推送”直接放进“申请人”池;先看是否按指定方式投递。
  • 不要忽略对正式投递的美国工人进行“善意评估+书面理由”。
  • 不要混淆 PERM 与 H-2B 的“转介/联系”义务。
  • 务必留存5 年全链路证据(报告、外联、日志、截图、拒绝理由)。

我们能提供的专业支持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长期为跨国与初创企业提供 PERM 全流程合规服务:

  • 招聘合规设计:Job Order 文案校核、媒体组合、时间窗与“安静期”排程;
  • 审计级档案体系:申请人定义、拒绝理由模板化、外联与日志系统化、5 年留存方案;
  • 争议与审计应对:RFI/Audit 策略、BALCA 判例运用、证据结构化与答辩。

芝加哥:312-519-1115| Emailinfo@wanglaw.com网站:wanglaw.com

政治庇护与婚姻绿卡工卡类别的差异及申请风险解析

在美国移民体系中,不同身份类型对应不同类别的工作许可(EAD,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 C8工卡:基于Pending状态的政治庇护(I-589)申请发放。
  • C9工卡:基于Pending状态的身份调整申请(I-485)发放,常见于婚姻绿卡、就业移民、家庭移民等。

这两类工卡有不同的申请条件、续期方式和失效触发机制,一旦对应的主申请失效或被拒,工卡资格也会随之终止。

政治庇护案件关闭后的C8工卡资格

1. 行政关闭与案件状态

  • 政治庇护案件若处于行政关闭(Administrative Closure),并不意味着自动终止,但也不等于处于“待审”(Pending)状态。
  • 8 C.F.R. § 274a.12(c)(8)规定,只有在庇护申请处于待审状态时,申请人才能获得C8工卡。

2. 失去C8资格的常见原因

  • 案件被移出移民法庭的活跃日程(Active Docket)且无复审安排;
  • 申请人主动撤回庇护申请;
  • 其他身份申请(如婚姻绿卡)取代了庇护案件的主要审理路径。

I-485再次递交的风险

1. 影响因素

  • 之前的拒绝记录:如果曾因证据不足、关系存疑或资格问题被拒,移民局会在新申请中重点审查。
  • 移民法庭管辖权:若案件在法庭系统中,USCIS对I-485的受理权可能受限。
  • 审查趋势:严格执法时期,重复申请风险更高,可能引发补件(RFE)、拒绝,甚至递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2. 风险后果

  • 新的I-485被拒可能导致案件直接转入递解程序;
  • 在等待I-130批准前递交I-485,虽可提前获得C9工卡,但同时承担更高拒签风险。

策略建议(通用情形)

  1. 评估案件基础
    • 在递交I-485前,先确保主申请(如I-130、I-140等)的可批准性。
  2. 准备充分证据
    • 婚姻绿卡申请应包含充足的共同生活证明、财务记录、照片和证人声明。
  3. 审慎把握递交时机
    • 对部分申请人而言,等待主申请批准再递交I-485,可能更稳妥。
  4.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 每个案件的移民史不同,必须结合过往拒签记录、案件状态和移民法庭程序综合评估。

大为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优势

我们为涉及多重身份转换、案件关闭后再申请以及工卡问题的客户提供:

  • 综合身份规划:结合庇护、婚姻绿卡、就业移民等路径设计最优方案;
  • 证据审核与材料准备:确保所有递交文件符合移民局审查标准;
  • 风险管理与应对策略:提前规划应对拒签、补件和递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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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H-1B签证续签新规-必须回母国面谈!雇员与雇主如何应对

2025年7月25日,美国国务院(U.S. Department of State)宣布,自2025年9月2日起,将大幅收紧“面试豁免计划”(Interview Waiver Program)。该计划原本允许部分非移民签证续签申请人无需回国面试即可完成签证更新(俗称“Dropbox”或免面谈邮寄续签)。

Interview Waiver Program

新规生效后,除少数外交、公务(A、G、NATO类)签证外,绝大多数非移民签证申请人必须回到母国的美国使领馆进行面对面面试
受影响的签证类别包括:

  • H-1B、H-4(工作签证及家属签证)
  • L-1、L-2(跨国公司派遣签证及家属签证)
  • F-1、M-1、J-1(学生及交流访问学者签证)
  • O-1(杰出人才签证)等。

也就是说,未来即使您已经在美国合法工作或学习多年,也不能在境外通过免面谈方式快速续签,而必须预约面试,亲自前往美国领事馆接受审查。

对H-1B签证持有人的重大影响

1. 时间成本显著增加

  • 需要提前规划回国行程并预约母国领事馆面试,面试排期可能长达数周甚至数月。
  • 短期休假续签风险大幅增加,返美日期可能被迫延迟。

2. 签证获批的不确定性上升

  • 面试环节增加了签证官即时提问和审核的机会,行政审查(221g)的概率提升。
  • 即便雇佣关系稳定,也可能因面试结果而延迟返美。

3. 工作与身份衔接风险

  • 在美国的工作许可(基于I-797批准)不能替代境外签证,一旦因签证延误滞留境外,将影响继续工作和工资发放。
  • 对需频繁出差或参与海外业务的专业人士冲击尤大。

雇员与雇主的应对建议

对H-1B及其他非移民签证持有人

  • 提前预约面试:在出行前,务必确认母国领事馆可用的面试日期,避免旅程中断。
  • 准备详实材料:包括雇佣证明、最近工资单、I-797批准通知、职位描述、纳税文件等。
  • 掌握面试重点:熟悉“双重意图”原则,清晰回答关于工作职责、合同期限、职业规划等问题。

对雇主

  • 提前沟通:与员工提前规划出境时间,避免项目关键阶段人员流失。
  • 出具支持信:及时提供Employment Verification Letter、工作合同复印件、公司支持声明等。
  • 制定备用方案:如允许短期远程办公,或提前安排替补人手。

官方参考

大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服务

作为在美国和加拿大均设有办公室的移民法律事务所,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长期为跨国公司、外籍雇员及留学生提供签证与移民全流程法律服务。我们的优势包括:

  • 专业签证策略规划:为H-1B、L-1、O-1等非移民签证持有人量身制定续签与长期身份规划方案。
  • 面试准备与辅导:提供模拟面试、常见问题应答训练、签证材料审核。
  • 紧急应对服务:在签证延误、221(g)行政审查或拒签情况下,迅速介入提供法律应对方案。

联系我们

2025年美国延长香港居民DED保护至2027年:政策解读与法律影响

2025年1月15日,美国总统通过《延长及扩大针对特定香港居民的延迟遣返(DED)备忘录》,将原定于2025年2月5日到期的DED保护期限延长至2027年2月5日,并扩大了适用人群范围。该行政措施旨在回应香港持续的政治及人权环境变化,继续为在美香港居民提供临时免遣返及工作许可的保护。

根据白宫发布的备忘录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的公告,USCIS 随后在《联邦公报》发布执行细则,并确认此前签发的类别为 A11 的 EAD(工作许可卡)自动延长有效至2027年2月5日,无需额外申请更新。

DED的法律性质与适用条件

1. 法律性质

  • DED(Deferred Enforced Departure,延迟遣返)并非《移民与国籍法》(INA)下的正式签证或移民身份,而是由总统通过行政权力赋予的临时滞留保护
  • DED 既不同于 TPS(临时保护身份),也不同于任何非移民签证类别。它仅提供免遣返、合法工作的行政性保护,但不构成“合法非移民身份”或“移民身份”。

2. 适用人群(2025版扩大后)

  • 在2025年1月26日之前身处美国的香港居民(含BNO护照持有人)。
  • 满足背景审查要求(无严重刑事记录、无移民欺诈行为等)。
  • 部分原先因入境时间限制或其他因素未获保护的香港居民,本次可能纳入适用范围。

权利与限制

1. 权利

  • 免遣返保护:在DED有效期内,ICE与CBP不会对持有人执行遣返行动(除非触发例外)。
  • 工作许可:可申请或自动延长类别 A11 的EAD,有效至2027年2月5日。
  • 社保与驾照:凭有效EAD,可在多数州申请或续签社会安全号码与驾驶执照。

2. 限制

  • 不能直接转换为其他非移民身份:如L-1、H-1B、F-1等,须离境并在境外申请。
  • 不能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依据 8 CFR §223.2(b)(1),仅限绿卡持有人及特定长期身份申请。
  • 离境即失效:离境后DED保护终止,除非持有其他有效签证方可再次入境。

对身份转换与移民计划的影响

  1. 境内身份调整(I-485)限制
    • DED 不等同“合法身份”,在大多数就业类和亲属类移民申请中,不满足 INA §245(a) 要求。
    • 部分豁免条款(如245(k))对滞留天数有限制,且不普遍适用。
  2. 境外领事程序的风险
    • 一旦离境,DED 即失效,需要凭有效签证再次入境。
    • 必须评估离境前是否有累积“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以免触发3年或10年入境禁令(INA §212(a)(9)(B))。
  3. 投资移民(EB-5)可行性
    • 若选择EB-5,境外领事程序通常是唯一可行路径。
    • 需提前做好出境与禁令风险评估,并准备好资金来源证明与移民签证申请文件。

对于持有香港 DED 的客户,我们建议:

  1. 核实身份时间线:明确I-94到期、DED生效日期、以及任何可能的身份空档期。
  2. 评估长期规划:若计划转换工作签证或申请绿卡,应提前制定出境及领事申请策略。
  3. 保持合规:避免任何可能影响移民记录的违法行为,及时更新EAD与相关证件。
  4. 定期关注政策变化:DED 属于总统行政命令,存在不延长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若您需要针对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请联系本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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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判例解读-逃逸风险如何导致保释被拒-从 Matter of Akhmedov 案看移民拘留策略

Gairat Akhmedov,俄罗斯籍男子,于2022年1月未经检查非法入境美国。自入境以来,他在纽约和密歇根均有居住记录,并在移民法庭程序中多次变更案件审理地点。2025年1月15日,他在密歇根州哈姆特拉米克(Hamtramck, MI)被移民执法官员拘留。当时,他在移民法庭的备案地址仍为纽约,而非他声称居住的密歇根。拘留后,他向移民法庭提交了保释申请,并在2025年2月3日的听证会上声称自己有密歇根的固定住址和家庭支持(姐夫),不存在逃逸风险。移民法官裁定其可缴纳 15,000美元保释金 获释。然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随即提起上诉,理由是被告存在严重的 逃逸风险(flight risk)。BIA 最终支持 DHS 的上诉,撤销保释裁定,并命令被告无保释继续拘留。

移民法官(IJ)采纳了他的陈述,并裁定可在缴纳 15,000 美元保释金 后获释。然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随即提起上诉,质疑其住址申报存在重大不一致、未及时履行法定地址变更义务,并主张其构成逃逸风险。

BIA 在全面审查案件记录、住址变更历史和先例法律后,最终支持 DHS 的上诉,撤销原保释决定,并裁定 无保释继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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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36(a)条(8 U.S.C. § 1226(a)),申请保释的被拘留人必须 举证证明

  1. 不会对公众或财产构成危险;
  2. 不会威胁国家安全;
  3. 不存在逃逸风险。

BIA 在裁决中引用了多项先例,包括:

  • Matter of Siniauskas, 27 I&N Dec. 207 (BIA 2018):危险的非公民可被无保释拘留。
  • Matter of Urena, 25 I&N Dec. 140 (BIA 2009):保释必须建立在确认无公共安全威胁的前提下。
  • Matter of E-Y-F-G-, 29 I&N Dec. 103 (BIA 2025):即便已有救济裁定,如存在逃逸风险,也可拒绝保释。

BIA关注的核心问题

1. 住址申报严重不一致

  • 被告声称固定居住在密歇根州,并与姐夫同住,但案件记录显示其曾在纽约居住,并在2023年10月申请将案件从密歇根转至纽约。
  • 在2025年1月被密歇根移民执法官员查获时,其在移民法庭的备案地址仍为纽约。

2. 未及时履行地址变更义务

  • 依照 8 C.F.R. § 1003.15(d)(2),搬迁后5天内必须通知移民法庭。
  • 被告直到被查获后才提交地址变更表(EOIR-33/IC),缺乏合理解释。

3. 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无逃逸风险

  • 居住时间短,救济前景不明;
  • 地址申报矛盾削弱了可信度;
  • 家庭关系和口头承诺不足以取代有力证据。

BIA的裁定理由

BIA认定:“综合所有情况,我们不认为被告已证明其不存在逃逸风险。无论是金钱保释还是替代拘留措施,都不足以确保其未来按时出庭或在必要时接受遣返。”

因此:

  • 支持 DHS 上诉
  • 撤销 原保释决定;
  • 命令无保释继续拘留

对我们的启示

  1. 严格遵守程序义务
    搬家后应立即(5日内)提交地址变更表,并确保所有提交信息与实际居住情况一致。
  2. 举证责任完全在申请人
    保释申请需提交强有力的书面证据,包括居住证明、社区联系、就业记录等。
  3. BIA对逃逸风险的审查极其严格
    即便具备家庭支持,若存在不符程序或可信度缺失的情况,也可能被拒绝保释。

保释与拘留案件中,细节决定成败。延迟地址申报或提交不一致信息,很可能被视为逃逸风险的证据。如您或家人正面临移民拘留,务必尽早寻求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介入,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释策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并最大限度保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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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在移民保释、拘留救济、递解辩护及复杂移民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我们在芝加哥与多伦多均设有办公室,服务全美及全球客户,提供双语(中英文)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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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携带受管制物品在美国入境口岸被拒与五年入境禁令的法律解析

近年来,美国海关及边境保护局(U.S. 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简称 CBP)在入境口岸对旅客携带物品的检查愈加严格。部分旅客因携带受管制或禁止进口的物品(例如军用级夜视仪、枪械配件、军民两用设备等;加拿大公民跨境携带没有登记的限制级别武器。)而在机场、边境或港口被扣留、问话,并最终被签发 五年入境禁令(Five-Year Bar)。本文将结合法律条文与实务经验,解析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处理流程及可行的救济途径。

案件性质与执法依据

1. 常见涉案物品类别

  • 军用或高规格夜视设备及其配件
    可能受《国际武器贸易条例》(International Traffic in Arms Regulations,ITAR)或《出口管理条例》(Export Administration Regulations,EAR)管制。
  • 枪械、枪械零件及相关配件
    部分需持有进口许可证(ATF Form 6)。
  • 其他禁止或限制进口物品
    如部分高能激光设备、战术通信设备等。

2. 法律依据

  • 《移民与国籍法》(INA)
    • §212(a)(9)(A)(i):经即时遣返(Expedited Removal)后,五年内不得再次入境。
    • §212(a)(6)(C)(i):如在入境过程中作出虚假陈述,可能触发永久禁止入境
    • §212(a)(2):涉及走私、道德败坏犯罪等情形时,可能构成额外不可入境事由。
  • 《美国法典》第22编及第15编
    • 22 C.F.R. §§ 120-130(ITAR)
    • 15 C.F.R. §§ 730-774(EAR)

入境检查与执法流程

  1. 初步拦截(Primary Inspection)
    CBP官员发现携带疑似受限物品,转入二次检查。
  2. 二次检查(Secondary Inspection / “小黑屋”)
    • 对旅客进行详细问话(I-877 Sworn Statement)
    • 查扣物品(CF-6051 Seizure Notice)
    • 调用出口管制专家或执法调查员判定物品性质
  3. 法律处理与文件签发
    • 取消有效签证
    • 即时遣返(I-275)并记录 inadmissibility 条款
    • 系统录入 5年入境禁令(INA §212(a)(9)(A)(i))
  4. 后续影响
    • 5年内申请任何签证或入境均会被拒,除非获得豁免
    • 部分情况涉及永久 inadmissibility,需要额外豁免

五年禁令的救济途径

1. 申请 I-212 提前解除禁令

  • 适用情形:被即时遣返且尚在禁令期内
  • 主管机构:CBP Admissibility Review Office(ARO)或 USCIS
  • 核心材料:个人陈述、案发情况说明、无再犯风险证明、入境目的说明等

2. 申请 212(d)(3) 非移民豁免

  • 适用情形:计划以非移民签证(B1/B2、F1、H1B等)入境
  • 法律依据:INA §212(d)(3)(A)
  • 审查标准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1. 入境目的是否合法
    2. 是否对美国构成风险
    3. 禁令维持与撤销之间的公共利益平衡

3. 调取与核查案件记录

  • 通过《信息自由法》(FOIA)向 CBP 申请案发当日文件副本(I-275、I-877、CF-6051等)
  • 核实 inadmissibility 条款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可争辩之处

实务建议

  1. 及时保留所有CBP签发文件
    缺失文件将增加未来豁免申请难度。
  2. 不要在未来签证申请中隐瞒事件
    否则可能引发 §212(a)(6)(C)(i) 永久禁止入境。
  3. 尽早与有经验的移民律师合作
    申请豁免时需结合法律依据、案情细节和移民官审查标准量身定制。

因携带受管制物品被拒入境并触发五年禁令的案件,涉及移民法、海关法、出口管制法等多重法律体系。正确识别 inadmissibility 条款、合理选择救济途径,是恢复入境资格的关键。
对于此类案件,律师不仅需分析移民法条款,还应熟悉CBP执法流程与国际贸易管制法规,从而为当事人制定最有效的法律策略。

联系我们

如果您或您的亲友在美国入境时因携带受管制物品(如夜视仪、枪械配件等)被拒并收到五年入境禁令,请不要自行贸然申请签证或入境。错误的应对方式可能导致禁令期限延长、甚至触发永久禁止入境。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

  • 专注领域:美国移民法、入境拒签应对、豁免申请(212(d)(3)、I-212)、 inadmissibility 案件
  • 办案特色:精确分析 inadmissibility 条款,量身定制豁免申请方案,最大化恢复入境机会
  • 服务地区:总部位于芝加哥,在加拿大多伦多设有办公室,可服务全球客户

电话:312-5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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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一般法律信息分享,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遇类似情况,请务必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咨询有资质的美国移民律师。

H-1B Transfer Pending 期间是否可以提交 I-539 转 F-1?解析与实务建议

在当前就业市场不确定性加剧的背景下,不少 H-1B 持有人在等待 transfer 批准期间,考虑以 F-1 学生身份继续留美。但不少申请人提出疑问:

“我当前有一份 H-1B transfer 在审,能否直接递交 I-539 转为 F-1?是否需要先撤销 Transfer 才能递交转换申请?”

本文将从法律依据、实务操作、身份衔接及 USCIS 审批倾向等方面,为您进行解答。

法律依据:I-539 可以在 H-1B Transfer Pending 期间提交吗?

简短答案:可以,但存在一定法律和实务风险。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 INA §248 与 8 CFR §248.1(b),非移民身份变更(如 H-1B → F-1)须基于申请人“当前处于合法非移民身份”。若申请人原 H-1B 雇佣关系已终止,则需在 60 天的 Grace Period(宽限期)内提交身份转换申请。

即使您的 H-1B transfer 仍在 pending 状态,也可在宽限期内递交 I-539。 USCIS 会依据您在提交 I-539 时的“身份状态”判断是否批准。

但若 Transfer 最终被拒,身份可能追溯失效,I-539 亦可能随之被拒或视为放弃。

三种常见情形分析

情形一:原H-1B尚未终止或Transfer递交前雇佣仍在进行

可视为持续合法身份,提交 I-539 风险较低,适合保底式提交。
建议立即提交 I-539,并保留 Transfer 作为双保险。

情形二:原雇主已终止雇佣,仅剩 Transfer Pending

您可能处于 60 天宽限期。此时提交 I-539 属于技术性合法,但需注意 Transfer 若被拒,身份可能被追溯认定已失效,I-539 也易被拒。
风险中等,建议附信说明身份衔接合理性,强调无身份断层。

情形三:Transfer 已被拒,当前无其他合法身份

在这种情况下递交 I-539 通常会被拒,因为您已不在合法身份中。USCIS 不会批准“失效身份基础上”的转换申请。
此时应尽快考虑离境或其他救济路径,如重新入境、B-2 身份、或NUNC PRO TUNC救济。

是否需要先撤销 Transfer?

一般不建议主动撤销 Transfer。原因如下:

  1. 保持多重路径选择:即使您打算转为 F-1,保留 Transfer Pending 状态可以增加 USCIS 对身份持续性的认定机会。
  2. Transfer 批准后仍可放弃入职:即使 Transfer 批准,您可以选择不报到入职,身份并不会因此失效。
  3. 提前撤销可能留下身份空档记录:主动撤回 Transfer 可能导致 USCIS 追溯审查您的失业时间,影响 F-1 批准。

除非 Transfer 涉及欺诈性内容或雇主明确要求撤案,一般建议等待其自然审理结果。

实务操作

项目操作建议
是否可以递交 I-539可以在 Transfer Pending 时提交,最好在 Grace Period 内
是否应撤销 Transfer通常不建议主动撤销,保留更稳妥
如何提升 I-539 批准率附上学习计划、财务证明、SEVIS I-20、说明信解释身份衔接逻辑
Transfer 被拒后怎么办立即评估是否身份已失效,是否可出境返签或申请 B-2 过渡身份

H-1B Transfer Pending 阶段递交 F-1 转换申请,在法律上可行,但必须高度重视身份持续性、I-539 递交时间点及文件准备完整性。建议在提交前寻求专业移民律师协助,综合评估身份风险并制定多重应对方案,以避免不必要的拒案或非法滞留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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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与庇护身份调整绿卡-USCIS明确面谈标准(2025年8月起生效)

2025年8月1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政策通告(Policy Alert PA-2025-13),对《USCIS政策手册》第7卷中关于难民(Refugees)和庇护身份(Asylees)申请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AOS)时是否需要参加面谈的标准进行了更新与明确。该政策已即刻生效,适用于所有已提交或将提交的I-485绿卡申请。

政策核心内容概览

根据联邦法规(8 CFR §209.1(d)、§209.2(e)),USCIS保留对申请人是否需要进行面谈的自由裁量权。这次更新的主要目标是:

  • 重新建立统一的面谈筛查基准
  • 提高对身份欺诈、虚假陈述、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威胁的识别能力
  • 确保难民与庇护类绿卡申请的整体程序公正性与一致性

该政策明确指出,USCIS面谈要求将以“个案审查”(case-by-case)为基础,但以下几类情况可能更容易触发面谈要求。

可能触发面谈的常见情形

20250801-RefugeeAsyleeAOSInterviewCriteria

虽然通告未在正文中直接列出面谈标准的具体项目,但根据现行的《政策手册》与历史实践,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USCIS要求庇护/难民身份申请人参加面谈:

  1. 无法通过移民档案确认申请人身份
  2. 申请人与原庇护申请或入境时声明存在不一致
  3. 存在犯罪记录、移民违规、拒绝入境历史
  4. 系统出现申请人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风险相关的线索
  5. 申请人婚姻、家庭、身份信息与原始档案存在差异
  6. 申请材料中有证据不足或合理怀疑欺诈的内容
  7. 申请人为庇护/难民衍生家属,主申请人信息不明或已撤回庇护资格

提示:虽然庇护类I-485申请通常可免面谈,但未来将更频繁触发“怀疑即要求面谈”的保守审理机制。

对申请人的实务影响

对已提交但尚未审理的难民/庇护I-485申请:面谈安排的可能性将上升,申请人须准备好在面谈中回应身份、背景及庇护史相关问题。

对即将递交申请的客户:建议全面核查庇护申请、入境记录、家庭成员信息等是否与现有申请保持一致,防范因信息不符而引发不必要面谈。

对有风险背景(如犯罪记录、庇护申请撤回)的申请人:请务必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可能触发NTA(出庭通知)或面谈引发的不良裁定。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

为应对此次政策更新,我们建议难民/庇护类申请人:

  1. 尽早准备面谈答辩资料:包括庇护原始申请副本、I-94、入境记录、无犯罪证明等;
  2. 确保身份信息一致性:任何与原庇护申请中提供信息不一致的材料,都需事先解释清楚;
  3. 家庭成员一并核查:衍生亲属如配偶、子女的申请也须确保信息无误、衔接良好;
  4. 准备面谈培训:尤其是语言存在障碍的申请人,建议提前做模拟问答准备;
  5. 聘请专业移民律师协助答辩/面谈,以避免失误或不必要的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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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难民庇护身份调整、出庭风险应对、移民法官答辩指导等方面经验丰富,欢迎预约一对一咨询,制定专属方案。

政策手册变更章节与法律依据

  • 更新章节
    • Volume 7 > Part L > Chapter 5 > Section B(难民申请)
    • Volume 7 > Part M > Chapter 5 > Section B(庇护申请)
  • 主要变动
    • 修订了原有面谈适用标准的条列内容;
    • 修改了章节结尾段落的用词,使裁量空间与安全评估标准更明确;
    • 同步做出文风、结构一致的技术性调整。
  • 法律依据

2025年8月起美国婚姻绿卡审查全面升级?五大重点变化申请人须提前应对

2025年8月1日,美国移民局(USCIS)正式更新了《政策手册》中关于家庭类移民申请的操作指引,对婚姻基础的绿卡申请进行了实质性改革。此次更新虽未改变法律层面的规定,但对实际审理标准、审查流程、面试评估、可疑案件处理等方面均做出了重大调整。无论是正在审理中的申请,还是即将提交的新案件,均将受到新标准的适用。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尽早熟悉变化,充分准备,以减少申请被拒、补件(RFE)甚至收到出庭通知(NTA)的风险。


来源: USCIS-Policy Manual
20250801-FamilyBasedImmigrants

政策更新背景与适用范围

此次更新旨在加强对婚姻真实性的核查、打击移民欺诈行为,移民局明确表示将提升对婚姻真实性、关系稳定性和申请人移民历史的审查力度。

适用于:

  • 所有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婚姻类亲属移民申请;
  • 已递交但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
  • 未来拟递交的婚姻绿卡申请。

五大关键变化:婚姻绿卡申请人需注意

1-材料要求更加细化,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移民局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交更有力、能直观反映真实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共同财务资料(联合银行账户、联名房屋租约或贷款文件);
  • 共同生活记录(合影、旅行记录、通信往来等);
  • 至少两份第三方宣誓信件,由了解夫妻关系发展的亲友撰写。

实务提示:过去某些可接受但不完整的材料,如今可能不再足以通过审查。

2-面试机制趋于普遍化,内容更具针对性

过去部分婚姻绿卡案件可豁免面试,但现在移民局正在推行“几乎全员面试”的趋势。面试环节将包括:

  • 对双方相识、婚后生活、共同计划等问题的深入询问;
  • 对申请材料中所附证据的真实性核实。

实务提示:即便是多年婚姻、育有子女的配偶,也不应掉以轻心。建议进行系统性面试彩排。

3-多次婚史申请人将面临更高审查门槛

移民局将特别关注申请人或受益人曾多次通过婚姻关系递交移民申请的记录。这类案件将面临更严格的真实性核查。

实务提示:曾有婚姻绿卡申请历史者,需提交详实材料解释前段关系结束原因及当前关系的独立性与真实性。

4-对入境方式与身份记录的审查将更严格

若受益人以B-1/B-2、F-1等非移民身份入境后短期内递交婚姻绿卡申请,移民局将重点审查其意图是否存在误导或规避移民法之嫌。

实务提示:90天规则虽未废除,但实际执行中,申请人应更注重材料准备与陈述的一致性,避免被怀疑为“借婚入境”。

5-I-130获批≠合法身份,移民局可直接发NTA出庭通知

2025年起,移民局可能在婚姻绿卡申请过程中即向受益人发出NTA(出庭通知),即便I-130已经批准,也不能自动获得身份保护。是否可留美,将由移民法院裁定。

实务提示:面临身份问题或移民史复杂的申请人应提前评估潜在风险,考虑是否并行申请工作许可或其他保护性措施。

律所评析与应对建议

自川普政府重启移民改革以来,移民局对婚姻类申请的态度日益趋严,表现在:

  • 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 面试标准提高、问题更细致;
  • 鼓励公众举报婚姻欺诈案件;
  • 签证官自由裁量空间扩大。

在此背景下,我们建议:

  1. 严谨准备材料: 每一项表格、证据、翻译件都应符合最新标准,避免低级错误导致拒案;
  2. 模拟演练面试: 熟悉常见问题,避免面试时因回答前后不一引发质疑;
  3. 如实披露过往婚姻与移民史: 不可隐瞒或遗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4. 尽早规划申请时间线: 抓住窗口期,避免因滞后错失身份转换时机;
  5. 咨询专业律师: 在当前环境下,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将显著提高申请通过率并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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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普政府推动终止“出生公民权”相关实施方案曝光,三大联邦机构已部署应对

2025年1月20日,川普总统重返白宫首日即签署第14160号行政命令,正式启动“终止出生公民权”政策,意图重新界定哪些儿童可自动获得美国国籍。然而,该政策一经公布即引发大量诉讼,联邦法院多次裁定该总统令“不可执行”,相关争议也一路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截至7月底,已有三位联邦地区法官裁定该行政命令不得执行,但来自马萨诸塞州的第三位联邦法官强调:“早前针对多个州颁布的全国性禁令仍具效力。”与此同时,美国移民局(USCIS)、国务院(DOS)社会保障署(SSA)已分别发布实施计划,明确一旦该行政命令获准执行,各部门将立即依照方案开展执行工作。

政策核心内容:哪些儿童将不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根据行政命令及其实施细则,以下两类情况出生的儿童将不再被视为“受美国管辖”而享有出生公民权

来源:美国移民局 USCIS《Executive Order 14160 实施计划》,发布日期 2025年7月25日,
  1. 非法居留家庭: 母亲在美非法居留,父亲不是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
  2. 临时合法身份家庭: 母亲虽合法在美但身份为短期临时签证(如B-2旅游、F-1学生、H-1B工签、免签项目等),父亲亦非公民或绿卡持有人。

这意味着: 如父母双方均持短期签证,或无一方为美国公民/绿卡持有人,其子女将不再自动成为美国公民。

哪些人仍属“合法且非临时居留”并影响子女国籍?

图源:USCIS文件,说明“合法且非临时居留身份”的具体范畴,包括绿卡持有者、难民、庇护者等群体。

根据USCIS定义,“合法且非临时”居留者包括:

  • 根据INA §289进入美国的加拿大出生美洲印第安人;
  • 难民(Refugees);
  • 寻求庇护者(Asylees);
  • 有条件绿卡持有人(CPR);
  • 永久居民(LPR);
  • 拥有“美国国民”身份者(如萨摩亚出生者等)。

结论: 父母中至少一方具备以上身份,其子女出生仍可享有美国公民身份。

二、若不具出生公民权,子女身份将如何处理?

根据移民局实施计划:

  • 政府将仿照“外交人员子女登记”模式,允许父母为新生儿登记符合父母身份的非公民身份;
  • 如父母为H-1B签证,子女或将登记为H-4;
  • 如母为F-1、父为B-2,可根据实际情况登记为F-2或B-2身份;
  • 然而,此机制尚未明确是否需移民局审批、是否缴费,亦无具体操作流程指引。

联邦机构改革配套措施已就绪

美国国务院(DOS)调整护照审批流程

  • 申请护照将分为“接收”(Acceptance)与“审理”(Adjudication)两个阶段;
  • 申请人须额外提交父母为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的证明材料;
  • 若无法证明父母身份合规,即使出生于美国境内,亦无法获得美国护照。

美国社会保障署(SSA)调整SSN发放规则

  • 出生证明将不再作为充分的公民身份证明
  • 申请儿童SSN时,父母须提供一份“资格声明”(Eligibility Attestation),包括:
    • 孩子出生证明;
    • 父或母之一的身份文件,如美国护照、绿卡或其他合法身份证明。

美国移民局(USCIS)调整子女身份登记制度

  • 指南中未设明确收费及审核机制;
  • 子女身份将追随父母一方的非移民身份,但不自动享有公民福利;
  • 家长需在出生后尽快为孩子登记合法身份,以避免无身份滞留。

当前政策状态:尚未生效,但可随时启动

美国国务院发布的《实施说明》,指出尽管行政命令执行部分暂受限制,国务院已准备就绪,一旦解除禁令即会启动执行机制。

尽管总统令执行部分目前仍受法院禁令限制,但根据美国国务院说明,最高法院已允许总统令第3(b)条生效,即授权联邦机构制定实施指引。这也意味着:一旦联邦政府最终胜诉,上述改革将立即开始实施。

大为律师事务所提醒

终止“出生公民权”的行政命令若真正实施,将对在美短期签证持有者家庭产生深远影响。我们建议:

  1. 正在孕期的外籍人士,请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受该政策影响;
  2. 计划赴美生子的家庭,需特别关注行政命令进展及司法裁决动向;
  3. 已有在美出生子女的非公民家庭,建议保留相关合法入境及居留证明文件,并备份出生医疗记录。

如您有关于“出生公民权”、美国护照、SSN申请、移民身份登记等问题,欢迎咨询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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