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入籍考试改革|20题答对12题才能通过

美国移民局(USCIS)于 2025 年 9 月 18 日正式宣布,自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所有新递交的入籍申请(Form N-400)将适用新版公民考试。此次改革是美国自然化考试十余年来最大规模的调整,目的在于“加强公民身份的神圣性”,确保新公民不仅具备英语能力,还能全面理解美国历史、政府制度和宪法价值。

与旧版考试的对比

  • 2008年版:题库 100 道,面试时抽问 10 题,答对 6 题即可通过。
  • 2020年川普时期改革:题库扩大至 128 道,面试问 20 题,需答对 12 题。
  • 2021年拜登政府回调:恢复 2008 年版,认为额外题目增加了不必要负担。
  • 2025年新规:再次启用 128 道题库,20 题抽问制,答对 12 题才能通过

这意味着标准再度提高,考试难度显著上升。

考试细节与评分机制

  1. 考试形式:口试,考官随机抽题,答案不唯一,要求申请人用英语完整作答。
  2. 通过标准
    • 抽问 20 题,答对 12 题即可;
    • 若在答对 12 题时考试会提前结束;
    • 若累计答错 9 题(已无法通过),考试立即终止。
  3. 题库范围:宪法修正案、联邦党人文集、开国元勋、二战人物、美国创新案例等更深层次知识。
  4. 豁免群体
    • 65 岁以上且绿卡持有超过 20 年者,可使用简化题库(20 道题,语言可豁免)。
    • 仍可使用母语参考答题,但需经 USCIS 批准。

对申请人的影响

  1. 准备难度加大
    对英语和历史知识储备不足的申请人,准备周期将显著拉长,尤其是年长的移民群体。
  2. 背景与品行审查更严格
    USCIS 同时强调恢复“良好道德品行”调查,可能包括对申请人社区活动的核实。
  3. 申请风险提高
    考试未通过,将导致入籍申请被拒。重新申请不仅增加成本,还可能影响移民身份规划。

应对策略

  • 提早备考:建议提前至少 3-6 个月开始学习 128 道题库。
  • 双语辅导:对于母语非英语的申请人,可利用中英文对照材料进行系统复习。
  • 模拟测试:通过在线模拟面试,熟悉答题方式与压力情境。
  • 寻求法律协助:律师可协助评估申请条件、准备背景材料,减少因细节失误导致的入籍风险。

入籍考试不仅是知识测验,更是对移民身份的一次全面考核。随着难度的提高,移民申请人需要更加充分的准备与策略。如果您正计划申请入籍,或担心自己在英语与公民知识方面存在不足,欢迎联系 Wang Law LLC | 大为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与备考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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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日起实施:美国签证面试豁免政策最新解读-谁仍然符合条件?

美国国务院于2025年9月18日正式公布签证面试豁免的新规。自2025年10月1日起,原本在实践中较为宽松的面试豁免范围将大幅收紧。过去,部分申请人(如14岁以下、79岁以上)通常可自动获豁免面试。但新规实施后,绝大多数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都需要与领事官员进行面对面面谈。这一政策取代了2025年7月25日发布的豁免规定,意味着签证程序将趋严。

四类例外情况

尽管整体政策收紧,但仍有四类申请人可能继续享受面试豁免:

  1. 特定签证类别
    包括:
    • A-1、A-2(外交签证)
    • C-3(不含随员、仆人、受雇人员)
    • G-1、G-2、G-3、G-4(国际组织人员签证)
    • NATO-1 至 NATO-6
    • TECRO E-1(台北经文处相关签证)
  2. 外交或公务签证申请人
    持有外交或官方身份,办理相应签证的人员。
  3. 特定 B 类签证续签
    • B-1、B-2、B1/B2 签证或边境通行证(BBBCC/BBBCV,仅限墨西哥申请人);
    • 续签需在之前签证到期 12 个月内提出;
    • 上一份签证签发时已获全额有效期;
    • 续签时申请人需年满18周岁。
  4. H-2A 农业签证续签
    • 在前一签证到期 12 个月内提出;
    • 上一份签证同样需为全额有效期;
    • 续签时年满18周岁。

适用条件与限制

即便符合上述类别,申请人仍需满足以下附加条件:

  • 在国籍国或常居国提交申请(外交与特定公务签证除外);
  • 从未被拒签(如有拒签,须已克服或获豁免);
  • 不存在明显或潜在的不符资格情况(如移民倾向、犯罪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领事官员拥有最终裁量权,即使形式上符合条件,仍可能被要求参加面试。

实务影响与申请人须知

  1. 准备时间延长
    由于面试恢复常态,申请人应尽早预约签证,避免因等待面试名额影响行程。
  2. 企业与雇主注意事项
    对 H-2A 用工单位而言,续签工人仍有机会豁免,但其他签证类别(如H-1B、L-1)基本需面试,雇主应重新评估招工时间表。
  3. 风险管理
    曾有拒签历史或申请材料存在瑕疵的申请人,建议提前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减少因“潜在不符资格”被取消豁免的风险。

新规反映了美国对非移民签证审查趋严的趋势。申请人和雇主应及时了解政策变化,合理安排签证申请计划,确保顺利出行或工作安排。
如您或您的公司涉及赴美签证申请,建议在递交材料前进行全面评估,必要时寻求专业律师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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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m I-539 身份转换申请-递交时间的 USCIS 规定与实务

在移民法实践中,客户经常会询问:提交 Form I-539(Application to Extend/Change Nonimmigrant Status)的时间究竟该如何把握?如果提前太久提交,会不会被拒绝?如果太晚提交,会不会失去合法身份?

本文结合 USCIS 官方文件与相关法律条文,为申请人提供清晰的指引。

Form I-539 的适用范围

Form I-539 适用于非移民在美国境内申请:

  • 延长现有身份(如 B1/B2、F-1、H-4 等);
  • 转换为另一种非移民身份(如 F-1 转 H-4)。

常见的情况包括:

  • F-1 OPT 即将到期,计划转为 H-4;
  • B1/B2 身份转换为 F-1 学生;
  • H-4 配偶申请延长停留时间等。

USCIS 对递交时间的规定

在 USCIS 官方说明书(Form I-539 Instructions, 2024 版)中明确指出:

“You should file Form I-539 at least 45 days before your authorized stay expires, or as soon as you determine your need to extend or change status, but no more than six months before your authorized stay expires.”

翻译:

  • 至少提前 45 天 在现有身份到期前提交;
  • 不应超过 6 个月 提前提交。

这一要求的法律依据可追溯至 8 CFR § 214.1(c)(4)

“An extension of stay may be granted only if the application is filed before the expiration of the authorized stay.”

该条款强调,申请人必须在授权停留期内提出申请,否则将被视为逾期居留。

是否会因“早于 6 个月”而被拒?

实践中,客户常常担心:如果提前超过 6 个月递交 I-539,会不会被直接拒绝?答案是:不会因“过早”而自动拒绝,但可能被退件或要求补件。

  • USCIS 的“6 个月”规定是一种 指导性时间框架,而非绝对的拒签条款。
  • 如果提前 4–6 个月递交,通常不会有问题。
  • 如果极早(例如在身份到期前 8–12 个月就提交),则可能因“不符合递交时机”而被退件。

F-1 OPT 转 H-4 为例:

  • 如果 OPT 将于 7 月到期,最佳递交时间是 2 月—3 月(即到期前 4–5 个月)。
  • 这样既满足 USCIS 的规定,又避免因过早递交而造成程序性问题。
  • 申请人可同时递交 Form I-765 申请 H-4 EAD,以便 USCIS 同步审理。

Premium Processing 的选择

自 2023 年起,USCIS 已逐步扩展了 Form I-539 的 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 范围。对于部分 H-4、F-1/F-2 身份申请,可以选择付费加快处理,降低等待时间导致工作中断的风险。

风险提示

  • 延迟提交:如果在现有身份到期日之后才递交 I-539,通常会导致逾期居留,申请可能直接被拒。
  • 过早提交:如果过早(超过 6 个月以上)提交,可能会被退件。
  • EAD 等待期:即便按时提交,H-4 EAD 的审批通常需要数月,申请人应做好工作衔接上的预案。

在身份转换与延长申请中,时机的把握至关重要。过晚可能失去身份,过早可能被退件。根据 USCIS 指南与 8 CFR 规定,最稳妥的做法是:

  • 到期前 4–5 个月内提交;
  • 确保材料完整、身份合法;
  • 必要时结合 Premium Processing 提高效率。

Form I-539 的时间规定是 USCIS 用以维持案件合理受理秩序的框架。提前 45 天至 6 个月内递交是最佳做法,过早或过晚都可能产生不利后果。申请人如有 F-1 OPT 转 H-4 等需求,应在身份到期前 合理时段 提交,并结合律师建议,保障身份连续与工作许可衔接。

本文仅为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具体法律意见。如需个案评估与代理,请联系 Wang Law LLC | 大为律师事务所

美国婚姻绿卡申请-在加拿大长居是否可以在美国驻加拿大使领馆办理面试

在婚姻绿卡(CR1/IR1)案件中,许多申请人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最初选择了美国使领馆程序(Consular Processing),但在申请过程中国籍或居住地发生了变化,是否可以更改面试地点?例如,申请人原本在中国,现在已成为加拿大公民或长期居住在加拿大,是否可以直接在加拿大的美国使领馆完成移民面试?

一、婚姻绿卡申请的基本流程

  1. 递交 I-130 申请:由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向 USCIS 提交。
  2. I-130 获批后:案件会转交至 NVC(National Visa Center)
  3. 选择 Consular Processing:NVC 收集材料和费用,并将案件分配到申请人所在国的美国使领馆进行面试。

二、国籍与居住地的变化

美国国务院和 NVC 在安排面试地点时,会主要考虑 申请人的长期居住地

  • 如果申请人后来加入了加拿大国籍,或者已经在加拿大合法长期居住,就有理由请求将面试地点转移到 美国驻加拿大蒙特利尔领事馆
  • 需要注意的是,蒙特利尔是加拿大唯一受理美国移民签证面试的使领馆。

三、如何申请转移面试地点

如果希望在加拿大进行面试,需要向 NVC 提出 转馆(consulate transfer)申请

  1. 确认案件阶段
    • 如果案件仍在 NVC,可以直接通过系统更新申请人信息并提交请求。
    • 如果案件已被分配到其他国家的使领馆,但尚未面试,也可以要求转移。
  2. 提交转馆申请(通过 NVC Public Inquiry Form)
    • 提交新的护照信息(如加拿大护照)。
    • 提交合法居住证明(例如租赁合同、水电账单、银行账单等)。
    • 在说明中表明:申请人现居住在加拿大,因此请求将案件转移至蒙特利尔。
  3. 等待 NVC 审批
    • 转馆可能会带来一定延迟,但一旦批准,NVC 会在条件满足后安排蒙特利尔的面试。

常见问题解答

1. 是否必须在原国籍国完成面试?
不是。申请人只要在居住国有合法身份,就可以申请在该国的美国使领馆完成面试。

2. 转馆是否会影响审批结果?
不会。转馆只改变面试地点,不影响 I-130 的审批结果或申请资格。

3. 转馆需要哪些额外文件?
通常包括:

  • 新护照复印件;
  • 居住国的合法居住证明;
  • NVC 要求的其他补充材料。

建议

  • 尽早提出转馆申请,以免延误签证流程。
  • 确保所有文件真实、充分,并与 USCIS/NVC 的记录保持一致。
  • 在涉及国籍或居住地变化时,建议寻求专业律师的协助,以提高审批效率和准确性。

婚姻绿卡申请人在递交后,如果居住地发生变化,可以申请将案件转移至现居住国的美国使领馆。例如,长期居住在加拿大的申请人,可以请求在 美国驻蒙特利尔领事馆 完成面试。但必须通过 NVC 提交转馆申请,并提供足够的国籍和居住证明。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如需个案评估和专业代理,请联系 Wang Law LLC | 大为律师事务所

美国拟取消F-1/J-1 D/S机动停留期并缩短grace period-留学生合法居留时间将受严格限制

2025年8月,美国国土安全部(DHS)与移民局(USCIS)再次推进重大非移民签证政策调整:取消F-1、J-1等签证持有人的Duration of Status(D/S)机动停留期,并将F-1毕业后的grace period从60天缩短至30天。这一政策在2020年特朗普政府时期首次提出,拜登政府上任后被撤销,如今几乎原封不动地重启,并已通过白宫管理和预算办公室(OMB)审核,即将进入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公示阶段。若无重大意外,该规则极有可能在2025年底或2026年初正式生效。

一、D/S机动停留期是什么?

Duration of Status(D/S) 是目前适用于F-1学术类留学生、J-1交流访问学者及I类外国媒体代表的一种入境记录方式。

  • 现行制度
    入境时,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会在I-94入境记录中标注“D/S”,不设具体离境日期。只要持有人保持合法身份(例如I-20或DS-2019文件有效、遵守签证要求),就可以在美国合法停留,即使签证本身已过期。
  • B-1/B-2等签证的不同
    旅游、商务等签证的I-94会写明具体“Admit Until Date”,必须在该日期前离境或申请延期,否则将被视为非法居留。

D/S制度的优点是留学生和学者的停留时间与项目进度挂钩,避免频繁与移民局交涉。

二、新规的核心变化

根据2025年的拟议规则(与2020年版本高度一致),主要调整包括:

  1. 取消D/S记录方式
    • F-1、J-1及I类签证的I-94将不再标注“D/S”,而是注明具体到期日期。
  2. 设定固定停留上限
    • 一般情况:最长4年(含OPT及30天宽限期)。
    • 特殊情况:最长2年,包括来自被列入“恐怖主义资助国”的国家、逾期率超过10%的国家、就读语言培训或高中课程、雇主未参加E-Verify等情形。
  3. 缩短F-1 grace period
    • 从学业完成后的60天减少至30天,迫使毕业生更快完成离境或身份转换安排。
  4. 收紧延期程序
    • 必须在I-94到期前递交I-539延期申请,并完成生物识别(biometrics)。
    • 未按时延期且逾期,将立即开始累积非法居留时间
  5. 自动延长政策调整
    • STEM专业F-1可在到期前递交I-539并自动延长180天(CPT不适用)。
    • J-1提交I-539可自动延长240天。

三、现行制度 vs 新规对比表

对比维度现行制度(D/S机动停留)新规(取消D/S + 固定期限)
I-94记录方式标注“D/S”,不设具体日期标注具体到期日期
合法停留依据项目文件有效且身份合规即可停留必须在I-94到期前延长或离境
最长停留期限无统一上限,由学业/项目时长决定一般4年;特殊情形最多2年
延期程序学校/项目更新文件即可需递交I-539,附理由+生物识别
非法居留时间计算USCIS或法官认定后才开始计算到期未延长即自动计算
F-1宽限期60天30天
自动延长不适用STEM可延长180天,J-1可延长240天

四、F-1/J-1延期申请流程

  1. 确认I-94到期日
    • 新规下,该日期将成为合法身份的关键依据。
  2. 提前准备申请(建议提前90天)
    • 联系学校/项目负责人,获取更新的I-20或DS-2019。
    • 准备延期理由、学业计划、资金证明等支持文件。
  3. 递交I-539申请
    • 向USCIS提交完整表格及附加材料,支付申请费,并完成生物识别。
  4. 等待审理
    • 当前I-539平均审理需2–5个月,新规实施后可能更长。
    • STEM学生和部分J-1类别可享有自动延长(180天/240天)。
  5. 结果处理
    • 批准:I-94到期日延长,身份合法延续。
    • 拒绝:需在拒绝通知日期或原到期日(取较早者)前离境,避免非法居留。

五、法律与实务

  1. 身份管理难度大幅增加
    • 不再由学校或项目单方面延长身份,必须向USCIS申请并获批并且据说要回母国签但是还没有新的法规
  2. 行政与经济负担加重
    • 申请I-539需缴费并耗费时间,延误可能导致身份断档。
  3. 非法居留风险提前
    • 逾期即开始累积非法居留时间,未来申请签证或移民可能受影响。
  4. 就业与身份转换时间缩短
    • 宽限期减半,OPT申请、找工作、身份衔接的时间压力倍增。

六、应对建议

  • 密切监控I-94到期日:建立提醒机制,避免错过延期申请时限。
  • 提前规划身份衔接:在到期前至少90天启动延期或转换身份准备。
  • 善用自动延长政策:符合条件的STEM和J-1申请人应充分利用政策优势。
  • 减少延期次数:尽量一次性申请最长可能期限,减少与USCIS的交互频率。
  • 制定长期身份规划:考虑转为H-1B、O-1或其他长期身份的可行性。

取消D/S与缩短grace period,将使F-1与J-1身份的管理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留学生与访问学者需要更主动、更精准地规划身份维持与衔接。提前准备、合法合规将是避免身份风险的唯一途径。

我们为F-1、J-1持有人提供:

  • 身份与合法停留期限合规评估
  • I-539延期与身份转换全流程代理
  • 政策变动下的学业与就业衔接规划
  • 风险评估与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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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换雇主全解析:10月1日前与10月1日后的法律风险与操作指南

H-1B签证是多数外国专业人士进入美国就业市场的首选途径。每年的抽签配额极为有限,一旦中签获批,如何保护好这一份身份,就成了许多申请人关心的焦点。尤其是在换雇主(H-1B Transfer)的时机上,10月1日前与10月1日后操作,法律效果与风险截然不同。本文将基于美国《移民与国籍法》、8 CFR §214.2(h) 以及 USCIS政策手册,结合律师办案经验,为您全方位解析不同时间点换雇主的风险、可行性及操作建议。

一、H-1B身份“激活”的法律基础

在理解风险之前,需要先明确什么是H-1B的“激活”。根据8 CFR §214.2(h)(13)(i)(A)USCIS官方解释,H-1B的激活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已获批(I-797批准通知书已签发);
  2. 到达生效日(通常为批准当年的10月1日);
  3. 为申请H-1B的原雇主实际工作
  4. 按LCA规定的工资标准领取薪水(建议至少有1–2张工资单作为证明)。

在10月1日之前,即便H-1B已经获批,您仍然处于“准H-1B”状态,身份尚未被视为完全激活。

二、为什么10月1日是关键分界线?

H-1B的配额是年度性的,只有在生效日期之后,才算真正占用了当年度的名额。如果在10月1日前雇主撤销(Revoke)了这份H-1B申请,法律上它可能被视为从未激活,名额被浪费。这意味着:

  • 10月1日前换雇主,需要面对“新雇主申请是否被认可”的风险;
  • 10月1日后换雇主,身份已激活,不再涉及抽签,风险明显降低。

三、10月1日前换雇主的常见情形与风险分析

1. 被裁员: 如果在H-1B生效日前被裁,且原雇主向USCIS发函撤销H-1B,您将失去该年度的名额。这时,即便新雇主愿意为您提交Transfer申请,也可能因身份未激活而被拒。

2. 获得更好Offer主动跳槽: 在未激活状态下跳槽,需要新雇主立即提交H-1B申请,并尽量在原雇主撤销前获批。但该操作灰色地带大、不可控因素多,风险包括:

  • 移民官认为身份未激活而拒绝申请;
  • 新申请被审查更严格,尤其是短期内更换雇主的情况。

3. 雇主撤销(Revoke)

撤销非常简单——雇主只需致信USCIS说明雇佣关系已结束。常见触发原因包括:

  • 裁员;
  • 离职争议激烈;
  • 雇主发现申请材料存在问题;
  • 公司经营困难或破产。

四、10月1日后换雇主的优势与注意事项

优势:

  • 身份已激活,无需再抽签;
  • 可以随时办理H-1B Transfer;
  • 不需原雇主配合,不必告知原雇主;
  • 即使原雇主之后撤销原H-1B,已激活的身份仍可继续使用。

注意事项:

  • 需重新申请LCA;
  • 提交Transfer时须附首次H-1B的I-797批准通知;
  • 若Transfer被拒,且原雇主已撤销H-1B,合法工作身份将立即失效。

五、10月1日前 vs 10月1日后换雇主对比表

比较维度10月1日前10月1日后
身份状态未激活已激活
是否需担心原雇主撤销高风险低风险
是否需重新抽签可能被认定无效
转雇主获批概率不确定,易受审查相对稳定
文件要求新雇主需重新递交H-1B申请并争取在撤销前获批只需Transfer申请与LCA
法律风险较低

六、常见误区

  1. “获批就等于生效”——错误,必须过了生效日并有实际雇佣记录。
  2. “原雇主不撤销就稳了”——不一定,USCIS仍可能认定未激活。
  3. “可以先走人再说”——离职前不规划,容易导致身份断档。

七、实务建议

  1. 能等尽量等:除非特殊情况,建议10月1日后并拿到工资单再换雇主。
  2. 提前沟通:与现雇主保持良好关系,降低撤销风险。
  3. 加急处理:必要时使用Premium Processing(15个工作日内出结果)。
  4. 双轨策略:在境内提交Transfer的同时,准备境外领馆签证备用方案。
  5. 法律评估:在任何提前换雇主的动作前,先让律师审核风险与可行性。

H-1B换雇主的时机直接决定风险高低。

  • 10月1日前换雇主,需面对身份未激活、撤销风险和审批不确定性;
  • 10月1日后换雇主,操作更安全、身份更稳固。

大为律师事务所服务

我们为H-1B持有人及准持有人提供:

  • 身份与激活状态评估
  • H-1B Transfer全流程代理
  • 雇主撤销应对策略
  • 紧急案件加急处理
  • 长期职业与移民路径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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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公民申请 TN 签证全攻略|资格要求、流程与职业清单

根据《美墨加协定》(USMCA,前称 NAFTA)附录 2,符合条件的加拿大和墨西哥公民,可申请 TN 专业人员签证在美国从事特定职业。本文将以专业视角,介绍 TN 签证的申请流程、职业类别限制以及申请人和雇主常见的误区。

TN 签证的适用对象

TN 签证仅适用于:

  1. 加拿大公民墨西哥公民
  2. 拥有美国雇主的正式工作邀请(Job Offer);
  3. 工作职位必须在 **USMCA 附录 2《专业人员职业清单》**中列明的类别内;
  4. 通常要求相关专业本科学历(部分类别可用文凭 + 工作经验替代);
  5. 职位性质必须为专业性工作,而非普通行政或培训性质。

USMCA 附录 2 职业清单举例

Appendix2USMCA

部分常见可申请 TN 的职业包括:

  • Accountant(会计师)
  • Engineer(工程师)
  • Graphic Designer(平面设计师)
  • Management Consultant(管理顾问)
  • Economist(经济学家)
  • Lawyer(律师)
  • Scientific Technician/Technologist(科技技师)

注意:职位名称本身并不能保证资格,工作内容必须与清单中的职业类别高度匹配

申请流程

  1. 获得符合条件的 Job Offer
    • 雇主必须提供详细的 Offer Letter,说明职位、职责、薪酬及临时性。
  2. 律师准备申请材料
    • 包括雇主支持信(Employer Support Letter)、申请表格、学历证明、资格证书、履历表等。
    • 律师根据职位匹配 TN 职业类别,并调整文件格式,确保符合法规要求。
  3. 提交申请
    • 加拿大公民可直接在美国入境口岸(CBP Preclearance/Port of Entry)申请;
    • 或通过 USCIS I-129 申请变更/延长身份。
  4. 入境面谈
    • CBP 官员将核对所有文件,并可能就职位性质、工作内容、临时性等进行提问。
    • 审查通过即可当场签发 TN 身份并入境。

常见误区与高风险情形

  • 职位名称不在 TN 列表:如 “Merchandising Intern”、“Marketing Assistant” 等,如果无法与 TN 职业类别对应,将直接被拒。
  • 职责描述过于初级或行政化:即使名称相符,若职责主要为助理、培训、数据录入等,仍可能不合格。
  • 试图改写职位实质:律师可协助优化文件,但不能凭空创造与原聘用合同不符的职位信息。
  • 学历要求不符:缺乏相关学位或等同经验,将导致申请失败。

提示

在 TN 签证申请中,文件准备质量决定了成功率。申请人和雇主应在聘用阶段就确保:

  1. 职位符合 TN 职业类别;
  2. Offer Letter 与 Support Letter 中的职责描述精准且符合法律定义;
  3. 提前准备学历、证书等证明文件;
  4. 避免将实习、培训性质的岗位包装成专业职位,以免触发入境拒绝与后续入境记录不良。

如果您是加拿大公民并已获得美国雇主的工作机会,但不确定该职位是否符合 TN 职业类别,欢迎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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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职业类别评估
  • 雇主支持信与申请材料准备
  • 入境前一对一面谈辅导
  • 紧急加急服务(3–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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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SCIS 家庭类移民新政对境内案件(I-485)的影响与风险控制

2025 年 8 月 1 日,USCIS 发布《家庭类移民政策变更》(PA-2025-12),将关于资格认定、递交要件、面谈与裁决等内容系统整合进《USCIS 政策手册》Vol. 6, Part B,并明确立即生效适用于发布当日及之后所有在审与新收案件。该更新强调对婚姻/亲属关系的真实性甄别可调整资格的复核以及在合适情形下签发 NTA(出庭通知) 的权限与标准,确保家庭类渠道的完整性与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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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硬指标”更新(对境内案件最关键)

  1. I-130 不赋予身份或免于递解的保护;必要时可签发 NTA
    I-130 的批准仅确立亲属/婚姻关系本身,不产生任何在美合法身份,亦不阻止当事人被认定为可递解而受到执法处置。政策明确 USCIS 得在适当情形下签发 NTA,以维护案件完整性与防范欺诈。
  2. 可要求面谈(Interviews)
    当存在关系真实性疑点担保资格不清晰或潜在欺诈/滥用等情况时,USCIS 倾向安排面谈并据此进行进一步核验。这直接提高了境内家庭类 I-485 的举证标准与程序要求。
  3. 不具备调整资格或者已批 I-130 到 NVC(转领事程序)
    若 USCIS 在 I-485 审理中注意到受益人不符合境内调整的法定条件,则可将已批准的 I-130 会转至 DOS 国家签证中心(NVC),转入领事处理路径;境内 I-485 将据此终止,只能从境外走DS260领事程序得到签证。
  4. 即时生效与
    该新政即时生效,并已并入《USCIS 政策手册》Vol. 6, Part B;同时对相关章节(一般资格、文件证据、面谈、裁决走向等)进行修订与统一。

家庭类身份路径的“完整性与核查”被置于优先;对于在美无合法身份资格处于边缘的申请人,I-485 的递交时点与证据准备质量将直接影响案件走向。

LPR 配偶 + B1/B2 入境 + I-130 待批 + 表 B 递交 I-485

1. 适用法律要点

  • INA §245(a):需合法入境 + 签证名额可用 + 可受理(admissible)
  • INA §245(c):F2A(LPR 配偶)不享有公民直亲那样对身份中断/非法就业的豁免;
  • 并行递交(表 B):在 DOS 表 B 开放且 USCIS 指定使用表 B 的月份,可在 I-130 待批时递交 I-485;但最终核准仍取决于表 A 到位全部资格满足;
  • 新政叠加效应:I-485 审理中 USCIS 得再次核实资格;若认定不符,I-130批准会被转到 NVC、I-485 终止;受益人若无有效身份NTA 风险明显上升。

2. 关键风险分析

风险点触发条款/政策可能后果风险缓释
入境意图:B1/B2 入境后短期递交 I-485可能触发 INA §212(a)(6)(C)(i)(虚假陈述)I-485 被拒;严重者可能永久不准入境(需 I-601 豁免)备齐非移民意图证据(入境时行程、返程计划、临时活动材料);谨慎陈述
身份维持:B1/B2 到期或违规(未经授权就业等)INA §245(c)(2) 等I-485 不可受理/被拒;NTA 风险升高尽量在身份有效期内递交;如已违例,尽早评估豁免或替代路径
婚姻真实性新政强化面谈/证据核验RFE/面谈/实地调查;I-130/I-485 延误或拒绝提供联合财务/居住/社交证据矩阵;必要时证人陈述;律师陪同面谈
排期回退(Retrogression)表 A/B 月度波动审理暂停/核准延后每月监测签证公告;必要时同步准备领事路径
公共记录/轻罪/出入境史各类 inadmissibilityRFE/拒绝/需豁免递交前做全面 inadmissibility 体检(含出入境与刑事记录)

合规提醒:即便 I-130 已批,也不产生在美身份或免于递解的保护;USCIS 得在适当情形下签发 NTA

三条常见路径与后果

  • 路径 A:I-130 批准 + I-485 条件齐备 → 面谈通过 → I-485 批准(获绿卡)。
  • 路径 B:I-130 批准但 I-485 不具资格(身份/入境意图/其他不受理) → I-130 转到NVC改走领事程序(需评估回国风险与 3/10 年禁入)。
  • 路径 C:I-130/I-485 被拒且受益人无有效身份 → NTA(进入法庭)→ 评估 Voluntary Departure(自愿离境)或其他救济。

实务清单

  • 入境意图文件包:入境时行程/返程证据、学业/工作/商务短期安排等材料;
  • 婚姻真实性证据矩阵:联合银行/税表/租约/保险;合照时间轴;亲友书面证言;
  • 资格与不受理排查:系统核对 245(a)/(c) 要件与 212(a) 不受理风险(含前次签证史与陈述一致性);
  • 面谈方案:一致性问答演练、关键事件时间线梳理、证据呈示顺序;
  • 排期与身份监控:建立月度检查清单(签证公告、I-94 到期、EAD/AP 状态);
  • 替代路径预案:一旦境内调整走向不利,预先准备 I-130 转 NVC领事方案(含 3/10 年禁入与 I-601/212(d)(3) 豁免评估);
  • 程序性风险控制:RFE/NOID 节点管理;必要时撤件/转案;如有 NTA 风险,准备初听策略与可能的救济路线。

此次政策更新在制度层面做“增密”而非“变轨”:USCIS 将家庭类通道的“资格核查与程序纪律”前置到每个关键节点,并赋予办案官更多在面谈路由 NVC签发 NTA 上的操作清晰度。对申请人而言,这意味着:

  • 证据的质量 > 证据的数量;
  • 递交时机身份维持 将决定案件走向;
  • 境内调整与领事处理 需要双线预案,以应对突发审理走向。

免责声明:本文为基于公开政策文件的专业解读,非个案法律意见。若您的案情涉及逾期、未经授权就业、入境陈述不一致或刑事记录,请尽快寻求律师的一对一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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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HS $1,000 自我遣返 vs Voluntary Departure 法律差异

  • DHS 自我遣返计划的要点:2025-05-05,国土安全部(DHS)宣布,通过 CBP Home 应用登记并完成离境确认的无证移民,可获得$1,000 补助与旅行协助;官方目标是显著降低传统逮捕-拘押-驱逐的成本,并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有序离境。
  • 与 Voluntary Departure 的本质区别:Voluntary Departure 是法定救济(INA §240B;8 C.F.R. §1240.26),由移民法官或 DHS依法裁量授予;自我遣返行政项目/政策工具,通过 App 路径办理,不等同于法定的 Voluntary Departure,法律保护程度与权利保障不同。

DHS“CBP Home 自我遣返 $1,000 计划”是什么?

  • 操作载体:CBP Home(前身 CBP One 的后续官方应用)
  • 核心机制
    1. App 提交Intent to Depart;2) 审核通过后协助订妥行程/旅行证件;3) 抵达原籍国后通过 App 确认到达;4) 发放**$1,000**补助(及旅行协助/费用覆盖);5) 未如实配合或未完成流程者,可被重新列为执法优先对象。
  • 政策目标:将传统“逮捕-拘押-驱逐”的平均成本降幅约 70%,实现更快结案与资源再分配

合规尽管官方对“将来合法再入境可能更有利”持积极表述,但不构成法律保证;任何再入境仍受 INA 不准入境条款(含 3/10 年禁入)与案情事实约束。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Voluntary Departure(自愿离境)概览

  • 依据:INA §240B;8 C.F.R. §1240.26
  • 阶段
    • 程序未终结前(pre-conclusion):可获最长 120 天离境期;
    • 程序终结时(post-conclusion):可获最长 60 天离境期,通常需缴纳离境保证金
  • 合规完成的效果:避免正式Removal Order记录;但不消除因非法滞留触发的 3/10 年禁入(INA §212(a)(9)(B))。
  • 违约后果:未按期离境将触发10 年限制民事罚款(240B(d)),并自动转为移除令。

要点:Voluntary Departure 是由法官或 DHS 依法裁量授予的救济,有清晰的程序与期限,法律地位与后果可预期。

自我遣返 vs. 自愿离境:法律地位与结果的关键差异

维度Voluntary Departure(自愿离境)Self-Deportation(自我遣返)
性质/依据法定救济(INA §240B;8 C.F.R. §1240.26)行政项目(DHS 政策工具,App 路径)
审批主体移民法官/ DHS 裁量DHS 按 App 流程行政审批
费用/补助通常自费离境;可能需保证金官方旅行协助 + $1,000 补助,抵达确认后发放 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法律效果依时离境可避免移除令记录;违约触发 240B(d)不是法定“VD”;记录在案但法律保护较弱,“利于未来入境”非保证
失误后果逾期→自动移除令 + 10 年限制未完成/虚报→可能列为执法优先对象(拘押/驱逐)

1. 何时考虑“自我遣返”而非继续境内调整?

  • 希望避免拘押/加速结案,并利用官方安排的旅行支持
  • 已放弃其他救济或不准备继续在美救济程序。

选择自我遣返不会自动豁免因非法滞留或虚假陈述导致的不准入境;将来签证申请仍需个案评估/豁免

2. “自我遣返”与“Voluntary Departure”的策略取舍

  • 需要稳定法律效果可预期后果,并且不想承担政策变动风险时,VD更适配;
  • 更看重快速离境 + 旅行协助 + $1,000且案件简单者,可评估“自我遣返”。
  • 如案件曾被签发 VD逾期未离境的后果(240B(d))明显重于“自我遣返”未完成的执法后果——此时务必在期限内离境或寻求及时法律行动。

合规办理:CBP Home 自我遣返六步法(操作+风控)

  1. 下载/注册 CBP Home(App Store/Google Play)
  2. 提交 Intent to Depart(目的地/离境日期/旅行证件)
  3. DHS 审核 & 行程安排(可能覆盖/协助机票等)
  4. 按计划离境(保留登机牌、护照出入境章)
  5. 抵达确认 & 领取 $1,000(银行/预付卡等)
  6. 风控要点:仅用官方渠道;谨慎处理隐私与数据;知悉未来入境不保证;如中途反悔,可能提高执法优先级

常见问答(FAQ)

Q1:用 CBP Home 自我遣返后,未来签证会更容易吗?
A官方没有保证。仍需逐案评估(如是否触发 3/10 年禁入、是否存在 6(C)(i) 虚假陈述等),必要时申请豁免。

Q2:我应该选“自我遣返”还是“自愿离境”?
A:视案情与风险承受能力而定:若需要可预期的法律效果既定程序保障,更倾向 VD;若准备尽快离境且案情简单,可评估自我遣返。

提示

  • 仅使用 DHS/USCIS 官方渠道;谨防非官方 App/中介诈骗。U.S. Department of Homeland Security
  • 隐私与数据:App 将收集身份/旅行信息,后续或用于执法与记录;提交前应明示并取得客户书面知情同意。
  • 政策变动:该计划属行政项目,可能因预算/领导更替而调整或终止,应预留策略弹性。

DHS 的 $1,000 自我遣返计划体现了“用激励替代部分强制”的执法思路;任何“更快离境”的行政项目(自我遣返),都不能替代法定救济(Voluntary Departure)所带来的可预期法律效果;选择之前,务必进行逐案法律评估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

我们提供家庭类移民境内调整VD 自愿离境自我遣返策略NTA/驱逐辩护领事程序与豁免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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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RM 招聘中 SWA“匹配推送”到底要不要联系?

法规依据、BALCA 判例与合规实务(2025版)

问题缘起:SWA “Potential Match” 是“应聘人”吗?

在 PERM 劳工认证招聘中,雇主必须在工作所在地对应的 SWA 发布 30 天 Job Order,并在结束后 30–180 天内递交 ETA-9089(期间需完成所有法定招聘并预留“安静期”用于收件与评估)。GovInfo

CFR-2025-title20-vol3-sec656-17


法规要求雇主“善意”考虑美国工人,但如何界定“申请人”,尤其是 SWA 系统自动“匹配推送(potential match)”并未主动按 Job Order 指示投递的人,是否要一律联系?eCFR

关键答案来自两处权威:

  1. DOL 官方 FAQ明言:雇主只需考虑/联系那些“按雇主在 Job Order 指定方式主动投递”的申请人;对仅被系统“匹配”的人员,无强制联系义务。DOLAILA
  2. BALCA 判例(Matter of Usmania,2015):被州劳工局“匹配”到 Job Order 的个人不构成 PERM 意义上的“申请人”。The Board of Alien Labor Certification Appeals (“BALCA”) recently considered whether candidates that a state workforce agency matched to an open position must be considered applicants for purposes of preparing a recruitment report as part of the PERM process. In Matter of Lakha Enterprises, Inc., the employer submitted a labor certification case for the position of “Cook.” The case was selected for supervised recruitment. The employer submitted documentation that a job order was placed with the Illinois State Workforce Agency (“ISWA”) and that the number of matches was 0 and the number of recruiting outcomes was 20. In preparing the recruitment report, the employer did not list the candidates who were listed by the ISWA as part of the recruiting outcome because these candidates did not affirmatively apply for the job. Rather, these candidates only “inquired about the job posting by viewing it, and did not actually apply for the job.” The Department of Labor denied the case on the basis that these 20 candidates were not listed in the recruitment report. In reviewing the case, BALCA considered the DOL’s FAQ’s which state that an “employer is responsible for considering / contacting those applicants who have affirmatively provided a response as specified by the employer in the job order.” BALCA found that the job order in this case instructed applicants to apply through submitting a resume to the employer. However, none of the 20 candidates submitted a resume. Thus, they did not affirmatively apply for the position. BALCA reversed the denial on the basis that these 20 individuals were not actually candidates for the position because they did not affirmatively apply for it. This case establishes that individuals who are matched to an employer who has submitted a job order as part of the PERM recruitment process will not be considered applicants unless they actually apply for the posted position.

SWA 自动匹配 ≠ 正式应聘。是否联系,属于合规与风险管理的选择,非硬性法定义务(但见下文“最佳实践”)。

法规坐标与时间窗

  • SWA Job Order:必须在拟雇佣地的 SWA 连续发布 30 天结束日起算 30–180 日为可递交窗口。
  • 招聘“善意”考虑:雇主必须对美国工人进行真实、不带歧视的善意审查与面试;面试/评估人应是公司通常负责同类岗位招聘的人。eCFR
  • 材料留存:包括招聘报告、收/拒件与通讯记录在内的全部支持性文件须保存 5 年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对比提示(易混点):H-2B 规则对“所有申请或经 SWA 转介的美国工人”的记录与联系要求远严于 PERM;雇主需在招录报告中逐一列明姓名、联系方式与处置结果。不要把 H-2B 的“必须联系所有转介”误套用到 PERM。DOLeCFR

判例与执法口径对“是否联系匹配推送”的启示

  • Usmania(BALCA,2015):IL 州 SWA 的“匹配对象”不是 PERM 意义上的“申请人”。该案确立了“非主动应聘者不自动转化为需纳入招聘报告的应聘人”。
  • Kyyba(BALCA,2016)/CEO Ally(BALCA,2016)等:虽非专门讨论“匹配”,但强调招聘必须真实对外开放、对“疑似符合”的简历应做进一步合理核实,以体现善意与审慎。对真正收到且“有合理前景符合”者,应跟进核查。

实务要点没有“按指定方式投递”= 不构成申请人(FAQ+Usmania)。但若系统推送者“高度匹配”,选择性外联并留痕能更好地应对审计对“善意考虑”的质疑。

我们建议的“合规+风控”处理框架

A. 标准化判定:谁是“申请人”?

  1. 满足二要素方构成申请人:
    • 按 Job Order 指定方式主动递交/回应;且
    • 企业实际收到材料(或通过 SWA 转递到雇主端的正式投递)。
  2. 仅为“匹配推送”:记录在案,但不自动纳入“申请人池”;是否外联,进入 B 步风险评估。

B. 风险评估:要不要联系“匹配推送”?

建议采用“三档分级”

  • 低匹配(核心硬性要求缺失):记录截图→不联系;在招聘报告“非申请人/未投递”栏注明来源与理由。
  • 中等匹配(部分条件接近):可一次性模板外联(见下文),明确“如欲申请,请按 Job Order 路径递交”,设置统一回复期限(如 5–7 个工作日),并保存往来记录。
  • 高度匹配(与最低要求高度一致):建议外联并留痕;若对方按指示完成正式投递,则转入“申请人”流程(筛选→面试→书面拒绝理由/录用)。

这样既不违背 FAQ/Usmania结论,又在审计时体现“善意+可审计”。

C. 招聘报告与留存(审计关键)

  • 招聘报告:仅列“申请人”,逐一给出与岗位最低要求对应的拒绝理由(客观、与公告一致、非歧视)。
  • 非申请人档:保存 SWA 推送截图、外联模板、群发日志、回执/未回执记录、统一截止时间说明等,归档 5 年。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一步到位的操作清单(Checklist)

  1. Job Order 设置:在 SWA 平台明确投递路径(邮箱/ATS/邮寄地址),避免“投递方式含混”。
  2. 收件统一化:集中到合规邮箱/ATS;自动回执提示材料齐备与时限。
  3. SWA 推送归档:定期导出“匹配”列表与截图,标注“非申请人—未按指定路径投递”。
  4. 分级外联与时限:仅对“中/高匹配”发送标准外联,统一 5–7 个工作日失效。
  5. 面试与记录:对“正式申请人”安排评估/面试;逐项对照最低要求形成书面“拒绝理由”。
  6. 最终报告与 5 年留存:招聘报告+外联记录+系统日志齐备归档。

标准外联邮件模板(供复制)

Subject: [Job Title] – SWA Potential Match Interest Confirmation
Dear [Name],
We were notified by the State Workforce Agency system that your profile may match our [Job Title] in [City, State].
If you wish to apply, please submit your application exactly as specified in the SWA job order: [application method/URL/email] by [deadline]. Only submissions made through the specified method will be considered as applications.
Thank you for your interest.
Sincerely,
[Employer/Recruiter Name] | [Title] | [Email/Phone]

说措辞强调“需按 Job Order 指定方式申请”→ 与 DOL FAQ 保持一致;既展现善意,也不会把“非申请人”自动转化为“申请人”。

常见问答(FAQ)

Q1:职位在 Illinos,SWA 为什么给我推送其他州的“匹配”?
A:各州系统匹配逻辑不同;关键在于 Job Order 必须由“拟雇佣地”对应的 SWA 发布。外州匹配可归档,但不改变申请人认定标准。

Q2:如果推送简历“非常符合”,不联系会不会被 DOL 挑战?
A:法规/FAQ 并未强制联系“匹配推送”;但从善意招聘与审计风控出发,我们建议对“高匹配”做一次性外联并留痕。若对方未按指示投递,仍不构成申请人。

Q3:PERM 是否像 H-2B 一样必须联系所有“转介”工人?
A:不是。H-2B 对“被转介/申请者”逐一记录并联系的要求更严格,不可类推至 PERM。

合规要点与误区提示

  • 不要把“系统推送”直接放进“申请人”池;先看是否按指定方式投递。
  • 不要忽略对正式投递的美国工人进行“善意评估+书面理由”。
  • 不要混淆 PERM 与 H-2B 的“转介/联系”义务。
  • 务必留存5 年全链路证据(报告、外联、日志、截图、拒绝理由)。

我们能提供的专业支持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长期为跨国与初创企业提供 PERM 全流程合规服务:

  • 招聘合规设计:Job Order 文案校核、媒体组合、时间窗与“安静期”排程;
  • 审计级档案体系:申请人定义、拒绝理由模板化、外联与日志系统化、5 年留存方案;
  • 争议与审计应对:RFI/Audit 策略、BALCA 判例运用、证据结构化与答辩。

芝加哥:312-519-1115| Emailinfo@wanglaw.com网站:wang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