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Katigbak与Michelin案件看美国移民申请中的资格成立时点与专业知识界定

从Katigbak与Michelin案件看美国移民申请中的资格成立时点与专业知识界定

美国移民法的实施原则之一是“申请人必须在申请递交之时即完全符合所有法定资格要求”。该原则不仅影响职业移民(如EB-2、EB-3)、也广泛适用于非移民工作签证(如L-1)。本文将结合两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移民判例——Matter of Katigbak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oration,分析法院对“资格成立时间点”和“专业知识”定义的标准,并提出实践中的合规建议。

(1) Matter of Katigbak, 14 I&N Dec. 45 (R.C. 1971)

案件背景-菲律宾籍申请人Katigbak向美国移民局递交I-140申请,主张以会计专业人员身份获得EB-3移民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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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

  • Katigbak持有菲律宾工商管理学位,在美国补修会计课程;
  • 申请时尚未完成24学分的法定会计课程,仅完成了19又2/3学分;
  • 补修课程在递交申请之后完成。

移民局认定与裁决-

  • 申请人申请时并不具备移民类别所需的学历条件;
  • 申请在递交之后补足资历不能追溯支持原申请;
  • 驳回I-140申请,并拒绝重新审理动议。

判决要点-“一项职业移民申请不可基于申请后获得的资历获得批准,否则将使优先日期制度形同虚设。”

(2)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oration, 17 I&N Dec. 248 (R.C. 1978)

案件背景-Michelin公司希望调派一名法国教师至美国为法国籍员工子女授课,并为其申请L-1B(专业知识类)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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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事实

  • 教师在递交申请时仅在海外子公司工作了9个月;
  • 公司认为她对法国教育体系的了解构成“专业知识”;
  • 她的岗位主要为员工子女提供法国教育课程。

移民局认定与裁决

  • 教师未满一年海外工作经验,不符合法规;
  • 她的知识不直接服务于公司的核心商业运营,而是员工福利;
  • 拒绝L-1B签证申请,并维持初审决定。

判决要点

L类签证中的“专业知识”必须与公司国际业务扩展或竞争力提升直接相关,不可为福利性辅助岗位所用。

两案共通的法律标准总结

核心原则法律含义所属案件实务影响
申请时资格已成立所有法定要求必须在申请递交日已满足Katigbak、MichelinI-140、L-1申请中不得引用“即将达成”的条件
专业知识界定应严谨必须为公司产品、流程、系统所依赖之核心知识MichelinL-1B岗位不应为教学、家庭支持、福利性质岗位
防止“排期套利”不得通过先递交、后补全资格方式“锁定”优先日Katigbak避免客户在未完全合格时递交申请

对移民实务的启示

对职业移民(EB类)

  • 所有学历和经验必须在I-140提交时已具备,补修课程或额外经验不可“追溯有效”;
  • 评估“教育等同性”时,需提供权威学历认证,确保满足具体职位需求。

对非移民工作签证(L-1B)

  • “专业知识”需为企业特有、不可由短期培训获得之知识;
  • 福利类或教育类岗位(如公司内部教师、行政助理)一般不被视为“专业知识”岗位;
  • 严格证明受益人在过去3年中,有至少1年在海外公司担任符合资格的岗位。

实务-资格标准的时间节点即是公平之锚

  1. 遵守“资格即时性”原则: 确保所有申请材料能支持申请当时已合格;
  2. 避免资格“预期化”包装: 不得将未完成的学位或经验描述为“即将达到”;
  3. 对于L-1B类申请,需专注展示知识与公司业务系统之间的专属性联系;
  4. 撰写律师信时可引用Katigbak与Michelin作为法律依据,增强论证力度;
  5. 严格审查学历认证与经验信函内容,避免日期、岗位、职责矛盾。

Matter of KatigbakMatter of Michelin 不仅确立了移民申请中“时间点资格成立”与“专业知识界定”的双重标准,更成为移民实务操作与审查策略的基石。所有申请人及其代表律师应坚持在材料提交之前确保一切资格要件完备,并避免“抢排期”“补资格”的风险操作,从而真正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与系统公平性。

若您希望评估您的申请是否已完全合格,或遇到L-1、I-140等补件风险,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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米其林轮胎公司案(MATTER OF MICHELIN TIRE CORPORATION)判决摘要翻译

一、案件背景

此案为一起申请非移民签证L类身份的案件,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款(INA §101(a)(15)(L)),申请人试图将一名法国籍教师调往美国从事具“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岗位的工作。

二、主要判定要点

(1)关于一年连续海外工作经验的要求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款,L类非移民申请人必须在递交申请时已经为该跨国公司或其附属机构连续工作满一年

本案中,受益人仅为公司工作了9个月,因此不符合该条款所要求的时长条件

(2)关于“专业知识”构成的界定

若受益人欲以“专业知识”为基础申请L类签证,则其知识必须直接与公司业务本身相关,并与商业扩展、或美国企业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提升密切相关

在本案中,受益人掌握的是法国教育体系的知识,申请人拟将其派往美国为法籍员工子女提供教育服务,以保障其返法后教育不受影响。
然而,法院认为该知识属于员工福利性质的补助安排,而非《法案》所定义的“专业知识”,因此不构成L类签证资格基础

三、案件程序简要

  • 申请人:一家国际轮胎制造企业(米其林公司);
  • 被申请人:一名接受法国教育系统训练的教师;
  • 提交时间:1977年6月6日;
  • 职责描述:为驻美法国员工子女提供法国教育课程;
  • 起初裁定:亚特兰大地区主任驳回该L类签证申请;
  • 当前程序:案件提交上诉机关审理。

四、法律条文参考(INA §101(a)(15)(L)节选)

“在申请入境前连续为某公司或其附属或子公司工作满一年,并意图在美国临时继续为同一公司或其子公司提供经理级、行政级或涉及专业知识的服务的外国人……”

五、上诉理由及法院回应

上诉方认为:

  • 工厂新设初期需大量调动法国员工,故需教师随行照顾其子女教育;
  • 到教师真正入境任职时,便将具备一年工作经验。

法院回应:

  • 依据 Matter of Katigbak 案例,资格标准必须在提交申请时即已满足,不可“追溯补足”;
  • 9个月的工作经验不符合法律要求。

六、法院对“专业知识”的历史性解读

法院查阅了《众议院第851号报告》(H.R. 851, 91st Congress),指出立法目的在于:

  • 解决现有移民法限制跨国公司调动管理与专业人员的难题;
  • 增强美企在全球市场中的竞争力;
  • 鼓励全球企业内部的人员互换与管理经验传承。

报告明确指出:“专业知识”应服务于商业拓展、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提升,而不应被用于员工家庭事务或教育福利服务

七、法院最终认定

虽然教师的确熟悉法国教育体系,但该知识:

  • 是为了维持员工子女教育稳定;
  • 非直接服务于公司核心商业活动或全球化战略。

因此,法院认定:

教育安排虽可谓“专业”,但其性质属于“员工福利”(fringe benefit),不符合《移民与国籍法》第101(a)(15)(L)条款下“专业知识”的法律定义。

裁定维持原判:驳回L类签证申请,上诉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