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chives 2025

H-1B持有者申请美国职业移民绿卡-PERM招聘流程中的法律风险与策略

职业移民流程概览:PERM是起点,不是表格提交而已

在职业移民(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中,EB-2及EB-3类别通常须通过**PERM劳工认证(Labor Certification)**作为第一步,该程序由美国劳工部(DOL)监管,目的是确保雇佣该外籍员工不会对美国本地劳工市场造成不利影响。

尽管H-1B签证也需向劳工部申请LCA(Labor Condition Application),但两者在法律要求和审核深度上差异巨大:

项目H-1B LCAPERM 劳工认证
审查目的工资符合标准市场上无合格美国人
审理时间7日左右可达15个月以上
是否需招聘流程是,且记录详尽
是否可上诉一般否可经BALCA上诉

PERM招聘阶段的法律责任:远超形式化广告

PERM认证的核心在于“招聘过程的合规性”而非是否实际雇佣到人。雇主必须通过一系列官方规定的招聘渠道进行公开招聘,并对所有潜在合格美国应聘者提供合理、公平的评估机会。

常规误区包括:

  1. 广告语言与职位描述不一致
    → 导致DOL认定招聘范围有限或有歧视倾向。
  2. 以主观标准排除申请人
    → 例如“感觉不合适”“不够主动”等理由均不可采纳,需以职位公告中的客观标准为依据。
  3. 未保留完整记录
    → 包括每位应聘者的简历、面试记录、拒绝理由、招聘时间轴等,若无备存,将无法应对PERM审计(Audit)。
  4. 学历经验认定错误
    → 劳工部可视“多年工作经验”等同特定学历要求,若雇主草率拒绝该类申请人,申请将面临否决风险。

律师角色:从流程设计到风险防控的系统性介入

在PERM流程中,律师不应仅是表格填写者,而应作为法律合规顾问贯穿招聘全过程:

工作初期:

  • 协助雇主与员工明确职业类别与职责范围;
  • 准确匹配职业分类(SOC Code)与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PWD);
  • 确保职位描述既真实反映工作内容,又不“过度精细化”以排除潜在应聘者。

招聘阶段:

  • 审核广告内容合规性(符合20 CFR §656.17);
  • 指导雇主通过合法渠道发布广告(如State Workforce Agency网站、两份Sunday newspaper ads等);
  • 针对每一份简历提供筛选意见,帮助雇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正当拒绝申请人;
  • 审核并整理整个招聘活动的合规记录,做好应对审计准备。

ETA-9089提交阶段:

  • 确保所有招聘过程资料与表格内容完全一致;
  • 预判高风险点,提前准备辩解材料;
  • 协助准备支持性文件以应对潜在补件(Audit)或上诉(BALCA)程序。

实际案例警示:招聘中“误招美国人”=一切归零

我们曾接手多个PERM失败后的二次申请案例,其失败原因几乎都集中于招聘环节:

案例一:
某科技公司为工程师职位发布招聘广告,HR收到若干不具硕士学历但拥有十年行业经验的应聘者,因未进行面试即统一拒绝,DOL认定存在“非客观排除”,PERM被驳回。

案例二:
某雇主未正确记录招聘流程时间轴、未保留面试记录,PERM审核中遇Audit,因证据不足直接被拒。

这些错误对于雇主而言只是流程延误,但对受益人而言,则可能因H-1B身份即将到期而失去继续在美工作的机会,后果严重。

PERM不仅是流程,更是策略与合规的比拼

职业移民绿卡申请不是H-1B的“自然延伸”,而是一个法律要求更高、审核更严格的全新过程。PERM流程中每一步均可能影响I-140与I-485的申请资格与时效。因此,企业与外籍员工应在启动PERM前就邀请专业律师介入,制定全面、合规、稳妥的申请方案。

联系我们

如果您是雇主,计划为外籍员工启动PERM流程;或您是H-1B员工,计划申请职业移民绿卡,欢迎联系Wang Law LLC,我们将为您提供定制化策略、招聘流程合规指导与全程代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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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卡和签证不再“理所当然”?——移民局启动社交媒体审查新政,全面加强国家安全评估

美国移民局正式实施一项重大政策更新——所有绿卡与签证申请人必须披露其社交媒体账户,用于移民系统的国家安全筛查。本文解读此政策的法律依据、潜在影响以及申请人应如何应对新要求。

背景介绍:绿卡和签证是“特权”不是“权利”?

2025年4月29日,美国《新闻周刊》报道,美国国土安全部与移民局(USCIS)再次对绿卡持有者发出严正警告。USCIS 官方社交平台发文称:

“Green cards and visas are a privilege, not a right… USCIS is on watch to find anything online that poses a threat to our nation & our way of life.”

Greencard and Visa is not a right

这一表态被认为是对当前及未来移民申请人释放的强烈信号:身份审查的重点已扩展至社交媒体行为与言论内容,不再局限于纸面材料与面谈内容。

#News week

🔍 政策要点:社交媒体披露正式成为审查环节

2025年3月,美国移民局正式发布通告,宣布:

  • 自公告日起,所有签证与绿卡申请人须在申请表中披露其过往五年的社交媒体账号及用户名
  • 覆盖平台包括但不限于:Facebook、Twitter/X、Instagram、YouTube、TikTok、Reddit、LinkedIn等;
  • 数据将用于“身份验证、行为审查及国家安全评估”;
  • 移民局估算,该政策每年将影响超过 250万名申请人,并为系统增加约 286,000小时 的工作量。

法律风险与合规建议

USCIS 与ICE联合声明强调,移民官员将严查以下社交内容:

  • 支持恐怖主义组织(如哈马斯);
  • 表达极端主义、反犹太主义、反美外交等言论;
  • 涉及暴力威胁、仇恨煽动或“与美国价值观背离”的内容。

JD Vance副总统在接受福克斯新闻采访时直言:

Vice President, JD Vance- announcement

“绿卡持有者并不享有无限期居留美国的权利。如果国务卿和总统认为某人不应留在美国,那就可以这么决定。”

此番表态显示,身份合法并不等于免受遣返风险,特别是当个人言论被视为“国家安全隐患”时。

批评声音:寒蝉效应与言论自由的张力

尽管政府强调此举旨在保障国家安全,许多民权组织和法律专家对新政策提出警告:

  • 它可能对绿卡持有者与签证申请人的合法政治表达与言论自由构成打压;
  • 易产生“寒蝉效应”,使申请人因担忧言论被曲解而选择自我审查;
  • 审查机制缺乏透明与申诉通道,极可能造成滥用或误判。

我们的建议:申请人如何应对?

Wang Law LLC 建议所有移民申请人及现有身份持有人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 审查过去五年的社交媒体内容,包括公开帖子、评论、转发、点赞等行为;
  2. 避免使用匿名或假名账号发布极端政治内容
  3. 如有疑虑,可寻求专业移民律师对潜在风险言论进行评估
  4. 准备解释信(Letter of Explanation),针对某些言论背景提供文化、时政或学术语境说明;
  5. 对于已提交申请者,如未主动披露账号,也不应主动删除历史记录,以免被视为“隐瞒或毁灭证据”。

法律依据与政策来源:

  • 8 CFR § 103.2(b)(1):要求申请人提交与身份相关的真实信息;
  • 2025年3月 USCIS 社交媒体审查实施通知;
  • 美国国务院签证申请DS-260与DS-160中已纳入社交媒体披露选项;
  •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的言论自由权利(适用范围对非公民有限)。

如需协助,请联系我们: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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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美证(Advance Parole, Form I-512L)详解

——2025年最新申请指南、费用与法律依据

在美国境内申请绿卡(Adjustment of Status)期间,若需出境旅行,必须提前取得回美证(Advance Parole)。否则,离境可能被视为自动放弃绿卡申请。本文将详解**Form I-512L(纸质AP)的用途、申请条件、政府费用、法律基础及常见误区,帮助申请人安全合法地往返美国。

什么是回美证(Advance Parole)?

回美证(Advance Parole)是美国移民局(USCIS)签发的一种旅行文件,允许身份调整申请人(如I-485申请人)在绿卡申请待决期间合法出境并重新入境美国。

常见形式有两种:

  • Form I-512L(纸质回美证):单独出具的白纸旅行文件;
  • Combo Card(EAD+AP合一卡):一张卡同时具有工作许可和旅行许可功能。

在实际使用中,Form I-512L需要在首次入境时由CBP(海关与边境保护局)官员盖章激活。

谁需要回美证?

您在以下情形下必须申请回美证才能在绿卡审理期间出入境:

情形是否需要AP?
I-485申请人在审理中✅ 是,必须有AP才可返美
持F-1/H-1B/L-1等合法签证,并维持身份可选,但建议有AP作保险
通过免签或C/D签证入境❌ 不可申请AP

⚠️ 如果在I-485待审期间离境且没有AP,将被视为放弃绿卡申请。

法律依据

  • INA § 212(d)(5)(A):授权国土安全部出于“人道原因或重要公共利益”准许Parole入境;
  • 8 CFR § 212.5:详细规定可获准Parole的类别;
  • 8 CFR § 245.2(a)(4)(ii):明确绿卡申请人若无Advance Parole而出境,则申请作废。

如何申请Advance Parole(Form I-131)

申请步骤

  1. 填写并提交 Form I-131, Application for Travel Document
    USCIS表格页面:https://www.uscis.gov/i-131
  2. 准备支持材料:
    • Form I-485接收通知(I-797C)
    • 护照、签证、I-94复印件
    • 两张护照照片
    • 出境原因简要说明(如适用)
  3. 等待审批,通常为 3–6个月,急需时可申请加急(需提供证明材料)。

2024年4月1日后政府费用

USCIS于2024年4月1日起正式提高申请费用。回美证(Form I-131)不再免费,即便与I-485一同提交。

项目政府费用
Form I-131(AP申请)$630
Form I-765(工作卡)$260
Form I-485(身份调整)$1,440(含生物识别)
Form I-130(亲属移民申请)$675(纸质) / $625(在线)

所以,如果申请人希望同时申请绿卡、EAD和AP:

  • 主申请人总政府费用
    $1,440 (I-485) + $260 (I-765) + $630 (I-131) = $2,330
    ➕ $675 (I-130) = $3,005

纸质回美证(Form I-512L)使用注意事项

使用环节要点
首次入境须由CBP盖章激活(“PAROLED”字样)
有效期通常为1年,可申请多次入境
续签建议在到期前120天提交新I-131申请
与H/L签证并用可选择使用签证或AP入境,但注意身份维持一致性

常见问答(FAQs)

Q1:我持有AP但不出境,是否要续签?

不用。AP只影响出境及再入境,不影响在美合法身份或I-485处理。只有当您计划出境时才需确保AP在有效期内。

Q2:我持有H-1B签证,可以不用AP入境吗?

可以。如果H-1B签证仍然有效,且雇佣关系持续,您可用该签证入境。但必须事先咨询律师确保不会影响I-485状态

Q3:AP过期在境外怎么办?

将无法返回美国,除非另有有效签证或获紧急Parole。务必在有效期内返美。

八、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的服务

作为一家专注于美国移民法的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 可为您提供:

  • 回美证申请文件准备(Form I-131)
  • 出境合法性评估与旅行规划建议
  • 急件(expedite)处理申请支持信
  • 绿卡、EAD、AP联合递交申请策略
  • 全套申请打包与文件检查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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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美生子政策全面收紧|美国使馆明言:滥用签证者将面临拒签与入境禁令

2025年4月,美国驻华大使馆在其官方社交媒体平台发布声明,明确表示:若外国公民申请美国旅游签证(B-1/B-2)的主要目的是赴美生产,以期孩子出生即获得美国国籍(“美宝”身份),将一律拒签,即使如实申报,也无法豁免拒签风险。

声明进一步警告:对已通过此类方式在美生产的申请人,美国领事机构保留吊销其有效签证、禁止其再次入境美国的权利。

大使馆通知

法律依据与执法政策解

1. 《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Fourteenth Amendment)

根据宪法第十四修正案:

“所有在美国出生或归化,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美国及其所居住州的公民。”

此条文确立了出生公民权(Birthright Citizenship),即婴儿在美国出生即自动获得美国国籍,不论父母国籍为何。

2. 《移民与国籍法》第214(b)条(INA §214(b))——移民倾向拒签条款

所有B类非移民签证申请人需证明:

  • 没有移民倾向;
  • 将按期离境;
  • 入境目的真实且短期合法。

赴美生子如被认定为未来获取家庭移民便利的手段,即构成移民倾向,符合214(b)拒签标准。

3. 《外交事务手册》(Foreign Affairs Manual, 9 FAM 402.2-2(B))

国务院领事事务手册明确指出:

“如果申请人意图前往美国分娩,且其旅行目的主要为让孩子取得美国公民身份,领事官员有权拒绝其签证申请。”

现实后果:拒签、吊销与永久入境禁令

美国政府针对“生育旅游”列出的主要惩戒措施包括:

类型风险说明
🔴 签证拒签无论是否如实申报赴美生子目的,只要领事认为存在滥用倾向,即可依据 INA §214(b) 拒签。
🟠 签证吊销已持有十年B签者,若被查实曾赴美分娩,可面临签证作废(Revocation)。
🔵 入境被拒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BP)有权拒绝持签证入境者,理由包括“意图滥用非移民身份”。
永久入境限制某些个案中,申请人可能被列入“Visa Ineligibility List”,长期或永久无法再次申请签证。

“美宝”身份≠移民通行证,父母绿卡并无保障

一些家庭寄望于子女成年后(满21岁)为父母申请绿卡,但现实中存在诸多障碍:

  • 若父母因早年生育旅游行为被标记为移民制度滥用者,即使孩子具备美国国籍,父母未来的移民类签证申请亦可能被拒绝
  • USCIS 有权在移民审理过程中调取签证申请记录、入境历史,甚至生育记录。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身份规划必须合法合规

当前赴美短期签证政策全面趋严,任何不当使用B签证的行为均可能引发严重后果。如果您计划长期赴美生活、教育、置业,强烈建议通过以下合规路径建立稳定身份:

  • EB-5 投资移民:通过80万美元以上投资,申请全家绿卡;
  • EB-1A 杰出人才绿卡:适用于具备专业成就人士;
  • NIW 国家利益豁免:适合科研、医疗、工程、公共事务等行业人士;
  • L-1或H-1B 工作类签证路径:由正规雇主或自有公司支持,流程合法稳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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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曾赴美分娩或计划赴美定居,我们建议尽早进行身份风险评估与专业规划,避免未来签证或移民环节遭遇不可逆风险。

重磅!欧洲法院叫停马耳他“黄金护照”计划

——马耳他国籍投资项目面临调整,申请人应如何应对

-2025年4月30日

2025年4月29日,欧洲法院(CJEU)对欧盟委员会诉马耳他一案作出重大判决,认定马耳他实施的“投资入籍计划”(即所谓“黄金护照”)违反欧盟法律原则,必须终止该计划。这一裁决直接指出,马耳他违反了:

  • 《欧盟运行条约》第20条(关于欧盟公民身份);
  • 《欧盟条约》第4条第3款(关于成员国之间的忠诚合作义务)。

📘《欧盟运行条约》(Treaty on the Functioning of the European Union, TFEU

第20条(Article 20 TFEU) – 关于欧盟公民身份

中文:

第1款: 建立了欧盟公民身份。凡拥有成员国国籍的人,自动成为欧盟公民。
第2款: 欧盟公民应享有条约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这些权利包括:

  • 在其他成员国自由移动与居住;
  • 在居住成员国参与市政和欧洲议会选举;
  • 在第三国获得领事保护;
  • 向欧洲议会及欧盟监察官请愿或申诉等。

📌 官方英文(TFEU Article 20):

1.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is hereby established. Every person holding the nationality of a Member State shall be a citizen of the Union.
2. Citizens of the Union shall enjoy the rights and be subject to the duties provided for in the Treaties. They shall have, inter alia:

  • the right to move and reside freely within the territory of the Member States;
  • the right to vote and to stand as candidates in municipal and European Parliament elections in their Member State of residence;
  • the right to enjoy, in the territory of a third country, the protection of the diplomatic and consular authorities of any Member State;
  • the right to petition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pply to the Ombudsman, etc.

📘 《欧盟条约》(Treaty on European Union, TEU

第4条第3款(Article 4(3) TEU) – 忠诚合作义务(principle of sincere cooperation)

中文:

欧盟与成员国应在相互尊重与忠诚合作的精神下履行各自职责。
成员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履行其根据条约产生的义务;
成员国应协助欧盟实现其任务,并避免阻碍欧盟目标的实现。

官方英文(TEU Article 4(3)):

Pursuant to the principle of sincere cooperation, the Union and the Member States shall, in full mutual respect, assist each other in carrying out tasks which flow from the Treaties.
The Member States shall take any appropriate measure, general or particular, to ensure fulfilment of the obligations arising out of the Treaties or resulting from the acts of the institutions of the Union.
The Member States shall facilitate the achievement of the Union’s tasks and refrain from any measure which could jeopardise the attainment of the Union’s objectives.

  • TFEU第20条确立了“欧盟公民身份”的本质源于成员国国籍,但受欧盟法的规制与统一保护;
  • TEU第4条第3款要求成员国在履行其授予国籍的主权行为时,不得损害欧盟整体的法律秩序与成员国间的信任机制。

这些条款共同成为欧洲法院此次判决马耳他“黄金护照”违反欧盟法的直接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该计划通过设定明确的捐款或投资门槛换取国籍,将“欧盟公民身份商业化”,严重背离了欧盟对公民身份真实性与实质联系的要求。

判决的影响

1. 马耳他政府需承担诉讼费用

并应重新审查其国籍法与欧盟法的一致性。

2. 投资入籍计划将暂停或调整

马耳他现行“投资归化程序”可能暂停或转型为居留路径。

3. 警示其他欧盟国家

其他欧盟国家若仍实行投资换国籍制度(如保加利亚曾经的类似计划),可能面临类似法律挑战。

对申请人意味着什么?

目前,马耳他政府尚未发布具体细则说明本次裁决对在审申请人已获批申请人的影响。因此,我们建议您:

  • 暂缓新签约与递交申请,等待政策更新;
  • 密切关注马耳他身份局与IIP部门公告
  • 如您正在办理或已取得马耳他护照,请尽快评估影响与应对选项,特别是针对欧盟成员国旅行与长期居留的稳定性。

大为律师事务所的建议与服务

作为在投资移民领域具有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将持续为客户提供权威、可靠、合规的法律支持。针对马耳他项目的新形势,我们提供:

一对一案例评估:免费评估您的申请是否受影响,并制定个性化应对方案;
已批护照客户法律维权:如您的欧盟权益受到限制,我们协助您进行法律主张;
项目替代方案规划:如转向马耳他居留(MRVP)项目葡萄牙D7签证希腊永居等替代通道;
全程中英文双语服务:确保沟通清晰、文件合规、申请顺利。

我们推荐的合规替代项目(2025年最新)

替代项目适用人群投资门槛可获权益
马耳他居留项目家庭居住、资产规划10万欧元起可居留马耳他,含申根旅行权
葡萄牙D7签证被动收入人士、退休人群稳定收入 €820/月居留+永久居留+入籍路径
希腊购房永居投资不动产25万欧元永久居留卡+自由旅行申根区
爱尔兰企业家签证企业家/科技人士5万欧元起全家居留、未来可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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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计划申请马耳他护照、评估现有案件或寻求合规替代方案,欢迎随时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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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美国公民结婚后申请绿卡的I-130与I-485双递交流程指南

-婚姻移民法律服务

美国移民法赋予美国公民的配偶在移民过程中最优先的地位。对于身在美国境内、与美国公民合法结婚的外国人来说,可以通过 “I-130与I-485双递交(concurrent filing)” 的方式,迅速启动绿卡申请流程。本文将为您详解相关法律依据、申请步骤、所需材料、处理时间及注意事项。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201(b)(2)(A)(i)条款,美国公民的配偶属于“直系亲属(Immediate Relatives)”,不受每年移民配额限制,可随时提交绿卡申请。

USCIS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人在递交I-130亲属移民申请的同时,同时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实现加快处理流程的目的。

申请条件

要符合双递交资格,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

  • 与美国公民合法结婚;
  • 申请人当前身在美国;
  • 通过合法入境方式进入美国(如持B签、F签、H1B、OPT、免签等);
  • 无移民法重大不良记录或身份禁限因素;
  • 真实婚姻关系并有相应证据支持。

核心申请表格

表格编号用途说明
I-130美国公民为配偶申请亲属移民
I-485外籍配偶申请调整为美国永久居民
I-864美国公民提供经济担保
I-765工卡申请,获得合法工作许可
I-131回美证申请,绿卡审理期间可出境
I-693体检报告,可随案提交或后补
G-1145接收申请受理短信/邮件通知

处理时间参考(2024–2025)

阶段时间范围说明
收据通知 (I-797C)2–4周包括所有提交表格的受理回执
指纹预约通知3–8周USCIS安排申请人前往ASC打指纹
工卡/旅行证(EAD/AP)3–6个月若递交I-765与I-131,通常合并为combo card
面试通知8–14个月USCIS根据地区安排绿卡面谈
绿卡获批10–18个月面试通过后,2–6周内寄发绿卡

注:结婚不足两年者,初次核发为期两年的有条件绿卡(CR1);结婚满两年者将获得十年期永久绿卡(IR1)。

常见问题与注意事项

1. 递交后多久可以工作?

如同时递交I-765表格,一般在3–5个月内收到EAD卡,即可合法工作。

2. 可以出境吗?

在收到**EAD+AP组合卡(combo card)**之前,请勿擅自出境,否则会被视为自动放弃I-485申请。

3. 如何证明婚姻真实?

准备如下证据(越多越好):

  • 共同租约/房产文件;
  • 联名银行账户或信用卡;
  • 联名税单或保险单;
  • 旅行合照、亲友合影;
  • 婚礼照片、请柬、信件等。

4. 面试时夫妻是否必须到场?

是的。面试通常要求夫妻双方亲自出席。部分案件可能安排“分开面试”以核实婚姻真实性。

法律服务内容

  • 初次婚姻绿卡资格评估与策略设计;
  • I-130与I-485全套申请材料准备;
  • USCIS系统账号管理与状态跟踪;
  • 面试指导与模拟问答;
  • 收到RFE(补件通知)后的快速应对;
  • 如有需要,协助提出加急请求或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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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西哥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与入籍要求全解析

一、永久居民的居住义务(Residency Obligations)

虽然墨西哥永久居留卡(Tarjeta de Residente Permanente没有过期日,但持卡人仍需履行以下义务,否则身份可能被取消

1. 不得连续离境超过五年

  • 依据:《移民法实施条例》第61条(Artículo 61 del Reglamento de la Ley de Migración)
  • 永久居民如果连续五年未入境墨西哥,即被视为自动放弃居留身份
  • 建议每年至少入境一次,避免争议

2. 通报身份信息变更

以下事项变更后,必须在90天内向INM(墨西哥国家移民局)报备更新

  • 住址变更
  • 婚姻状态变更(如结婚、离婚)
  • 工作单位变更(若适用)

未申报属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罚款或身份注销

3. 遵守墨西哥法律,保持良好品行

  • 不得参与重大刑事犯罪
  • 犯罪记录可能影响未来入籍、再入境或身份更新

4. 丢失、损坏居留卡需及时补办

  • 丢失/被盗时,需报告当地警察,并到INM申请补发
  • 在境外遗失居留卡者,需向墨西哥使领馆申请返墨临时签证

二、如何从永久居民身份申请墨西哥国籍?

根据《墨西哥国籍法》(Ley de Nacionalidad)的规定,持有永久居留卡的外国人可以通过**归化入籍(Naturalización)**方式取得墨西哥国籍。

入籍资格(归化 Naturalización)

申请类型居住年限要求其他说明
一般外国人连续居住满5年最常见路径
与墨西哥公民结婚连续居住满2年配偶需为墨西哥籍,婚姻合法
墨西哥公民的父母居住满2年需子女为墨籍、具有抚养关系
拉丁美洲、西班牙或伊比利亚裔公民居住满2年优待对象,根据双边关系适用
科学家、艺术家、运动员或国家贡献者特殊审查居住年限可酌情减少,需政府背书

入籍所需材料(可能因地区稍有不同)

  1. 填写完整的墨西哥入籍申请表(Solicitud de Carta de Naturalización)
  2. 有效护照(原件+复印件)
  3. 永久居留卡(原件+复印件)
  4. 5年或2年内墨西哥居住证明(如水电账单、租赁合同)
  5. 无犯罪记录证明(由墨西哥及原籍国出具)
  6. 出生证明(经Apostille并翻译为西班牙语)
  7. 语言与文化考试通过证明(由SRE外交部安排)
  8. 2寸白底证件照(近期)

入籍考试内容(由外交部SRE主办)

考试分为两个部分:

  1. 西班牙语能力测验:要求具有基本书写、阅读能力
  2. 墨西哥历史、文化与宪法知识问答:主要涵盖:
    • 墨西哥独立战争
    • 宪法基本原则
    • 国家象征(国旗、国歌等)
    • 地理与民族常识

注:年满60岁以上或患有学习障碍者可豁免考试。

入籍流程步骤

步骤描述
1️⃣准备所有申请材料
2️⃣向外交部(SRE)递交入籍申请
3️⃣支付申请费用(约7,000比索,依地区而异)
4️⃣接受语言与文化测试(或申请豁免)
5️⃣等待结果(通常4–12个月)
6️⃣获批后,签署《归化誓言书》并领取国籍证明(Carta de Naturalización)

成为墨西哥公民的好处

  • 拥有完整政治权利(如选举、被选举)
  • 持有墨西哥护照,可免签超过140个国家
  • 永远不可被驱逐出境
  • 享受与墨西哥公民同等的社会福利
  • 可传承国籍给子女,享双重国籍权利(墨西哥承认双国籍)

永久居留与入籍对比表

项目永久居民墨西哥公民
有效期无期限,但有居住义务终身有效,不可取消
投票权❌ 无✅ 有
被驱逐风险✅ 有(如违法)❌ 无
护照❌ 无✅ 有墨西哥护照
可否申请家属团聚✅ 有条件可办✅ 有优势办理
是否可保留原国籍✅ 可✅ 可(墨西哥承认双重国籍)

联系我们协助您的入籍规划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拥有丰富的墨西哥永久居留与入籍申请经验,我们为您提供:

-永久居留资格评估与申请服务
-入籍法律咨询与材料准备
-居留卡维持与更新管理
-双语律师团队(中/英/西)全程协助


电话:+1 (708) 906-6999
邮箱:info@wanglaw.com
官网:www.wanglaw.com

G-325R登记义务正式上线:所有在美非公民须完成身份注册(2025年4月更新)

随着美国政府加强对移民身份管理的执行,自2025年4月起,所有在美停留超过30天的非美国公民将被要求通过G-325R生物信息登记表完成身份注册。这项义务源自于1940年制定、长期未被广泛执行的《外国人登记法》(Alien Registration Act),但在总统第14159号行政命令签署后,于今年全面恢复执行。

什么是G-325R登记?

G-325R(Biographic Information (Registration))是用于提交个人身份信息与指纹登记的官方表格。其法律依据为《移民与国籍法》第262条(8 U.S.C. §1302),适用于以下群体:

  • 非美国公民(Non-U.S. Citizens)
  • 在美国境内停留超过30天
  • 年满14周岁的个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谁必须提交此表格?

根据国土安全部的新规,以下非公民个人应当履行登记义务:

群体是否须注册截止时间
在美停留超过30天的外国人(不论身份)✅ 是入境30天内
14岁以下非公民儿童由家长或监护人代为登记同上
年满14岁者即便已由家长代登记,仍须在生日后30天内重新登记并采集指纹✅ 是
已持绿卡、签证、I-94者✅ 视为已注册,但仍应携带身份证明如地址变更须补登记

如何提交 G-325R 表格?

USCIS 明确指出,G-325R 表格需通过在线系统提交,且目前不接受邮寄提交。提交流程如下:

  1. 前往 https://www.uscis.gov/g-325r
  2. 点击 “File Online”
  3. 登录或创建 USCIS 账户
  4. 在线填写并提交 G-325R 表格
  5. 等待 USCIS 通知是否需进行生物识别(例如指纹预约)
Form-G325R
Form-G325R

若您当前在 myUSCIS 中未见此表格选项,请确保账户类型为个人账户(而非公司账户),并检查 USCIS 是否更新表单模块。

不登记的后果有哪些?

根据现行政策与8 U.S.C. §1304(e)条款,违反登记义务者可能面临:

  • 罚款最高达 $1,000 – $5,000 美元
  • 最长期限为6个月的监禁
  • 移送ICE执法,面临遣返
  • 未来申请移民福利(如绿卡、庇护、入籍)时受限

大为律师建议与应对策略

1.建议所有非公民立即检查是否符合登记义务,并在截止日前完成注册
2.绿卡持有者、持F-1、H-1B、L-1、B-2等签证的个人均应注意:若停留时间超过30天,请确保身份文件随身携带
3.如涉及未成年子女、失效身份、签证逾期、庇护待决等复杂情况,请联系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存在风险及救济路径

我们是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专注美国移民法事务。我们可为客户提供身份审查、登记指导、个案豁免申请与遣返抗辩服务。

访问官网:www.wanglaw.com
热线电话:708-966-6999
芝加哥 / 多伦多 /

附录:政策链接

  • USCIS G-325R官方页面:https://www.uscis.gov/g-325r
  • 行政命令全文 EO 14159:待发布Federal Register链接
  • 法律依据:8 U.S.C. §§ 1302, 1304, 1305

Refugee vs. Asylum -难民”与“庇护申请人”的区别

在美国移民法的语境下,“Refugee”(难民)与“Asylum Seeker”(庇护申请人)虽然在中文中常被统称为“难民”,但实际上是两个法律地位、适用程序和处理机构都不同的概念。

本篇文章将为您详细梳理这两个概念的异同,帮助移民申请人、法律从业者及公众更清楚地理解自身或客户的法律定位与权利义务。

法律定义

Refugee(难民)– INA §101(a)(42)(A)

美国《移民与国籍法》(INA)第101(a)(42)(A)条款对“难民”定义如下:

“因种族、宗教、国籍、特定社会群体成员身份或政治见解,遭受或有充分理由担心遭受迫害的人,且此人身处本国之外。”

➤ 特点:

  • 人在境外申请(例如在联合国难民营、美国驻外领事馆等处);
  • 申请人尚未进入美国
  • 一旦获批,以“难民身份”进入美国,享有一系列福利;
  • 難民安置项目(Refugee Resettlement Program)适用。

Asylum Seeker(庇护申请人)– INA §208

Asylum 是指当一个人已在美国境内或抵达美国边境时,向美国政府提出的保护申请

➤ 特点:

  • 人在美国境内或入境时申请
  • 不需通过海外安置渠道;
  • 可通过两种程序提出申请:
    • Affirmative Asylum(主动申请)
    • Defensive Asylum(在移民法庭中抗辩递解时申请)

程序与权利对比

比较项目Refugee 难民Asylum Seeker 庇护申请人
申请地点美国境外美国境内或边境口岸
管辖机构美国国务院 + USCISUSCIS 或 移民法院(EOIR)
初审程序经推荐赴美后入境可直接提出I-589庇护申请
是否需入境许可是(难民签证)否(入境后可申请)
担保人或安置机构通常有无需担保人
福利资格入境后即获得工作许可与政府援助一年后可申请工卡(或180天内I-765),但初期福利受限
申请绿卡时间一年后可申请I-485一年后可申请I-485

法律策略建议

  1. 境外难民 vs. 境内庇护:优先级与风险差异
    • 难民项目受美国国务院全球配额影响(每年由总统决定),名额有限;
    • 庇护不受年度配额限制,但审理周期长,面临更多拒绝与法庭抗辩风险。
  2. 身份与时效影响
    • 凡在美国境内停留超过一年者,若无正当理由,可能丧失庇护申请资格;
    • 境外难民通常由第三方如UNHCR推荐,不需证明入境事由正当。
  3. 申请绿卡的条件趋同
    • 无论是难民还是庇护获批者,都可以在入境或批准一年后提交 I-485 调整身份,申请永久居民(绿卡)。

大为律师事务所法律提示:

  • 庇护申请人务必在入境一年内提出申请,否则可能因逾期失去资格(除非能证明特殊情况);
  • 凡涉及被拒庇护或转入递解程序的申请人,应及时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评估是否可提出“保护令申请”(Withholding of Removal)或《禁止酷刑公约》(CAT)保护;
  • 若您身在国外,建议通过UNHCR或难民项目提出难民安置申请,切勿通过旅游签证等非移民手段“变通”入境,否则可能影响后续申请合法性。

联系我们 — 大为律师事务所

大为律师事务所是位于美国芝加哥、加拿大多伦多的跨境律师事务所,专注于美国移民、难民庇护、递解抗辩、I-589庇护申请、移民上诉(BIA)、联邦上诉、绿卡申请、政治庇护与人道保护案件处理。

我们拥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已成功协助数百名来自中国、伊朗、俄罗斯、拉美等国家的申请人获得庇护批准或难民安置资格。

无论您是:

  • 初次来美、担心迫害风险;
  • 正在准备庇护申请或面临递解程序;
  • 希望了解家属衍生庇护或未来入籍路径,

我们的律师团队都可以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方案与代理服务。

📬 联系我们:

非EOIR注册律师如何向BIA提交E-27?ECAS系统上诉指南

在处理BIA(移民上诉委员会)的上诉案件中,很多非EOIR注册律师或尚未在ECAS系统中建立授权关系的律师,常常在提交E-27(Entry of Appearance)时遇到系统障碍,尤其是在ECAS上看见状态长时间停留在“Uploaded”,却无法完成“Case Appeal”操作的情况。这篇文章将为您详细解析应对策略与操作流程。

什么是E-27?

EOIR-27 是移民律师向BIA表明其代理身份的重要表格,提交后才能在ECAS系统中查看案件详细信息并提交后续文件(如上诉理由说明、证据等)。

为何ECAS上E-27长时间显示“Uploaded”

许多律师反馈在ECAS上传E-27后,其状态显示为“Uploaded”而未被系统接受或确认。常见原因包括:

  • 代理律师未完成EOIR eRegistry注册;
  • 虽已注册,但尚未被ECAS系统绑定至该案号;
  • ECAS目前仍不完全支持某些律所类型或个别身份(如非美国执业律师)提交此类表格;
  • 系统默认用户必须先成功提交E-27,方能激活“Case Appeal”功能。

非ECAS授权用户应如何提交E-27?

根据BIA目前的操作规则,如果您不是ECAS系统中的已授权代表律师(未取得EOIR ID或无法链接到该案),您将无法在线提交E-27或上诉通知书(Notice of Appeal)

此时,最可靠的做法是:纸质邮寄方式提交E-27至BIA

邮寄地址如下: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Office of the Clerk
5107 Leesburg Pike, Suite 2000
Falls Church, VA 22041
USA

附上Cover Letter(律师说明信)

为确保BIA准确识别您作为案件代理人的身份,建议您同时附上一份说明信,内容如下:

【Cover Letter范本】: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Office of the Clerk
5107 Leesburg Pike, Suite 2000
Falls Church, VA 22041

RE: Entry of Appearance (Form EOIR-27)
Respondent: [客户姓名]
A-Number: [A号码]

Dear Clerk:

Enclosed please find a completed EOIR-27 form in connection with the above-referenced matter. I am entering my appearance as the attorney of record in this case. As I am currently unable to file this form electronically via ECAS due to system limitations, I am submitting it by mail.

Please update the case record accordingly and provide electronic access under my EOIR ID [如有请填写] for further filings.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do not hesitate to contact me.

Sincerely,
[您的姓名]
Attorney at Law
[律所地址]
Phone: [电话号码]
Email: [电子邮箱]

提醒:BIA上诉的关键时间点

  • E-27递交后,通常需要等待几日系统处理。
  • 如希望提交Notice of Appeal (EOIR-26),必须在移民法官决定后30日内完成。
  • 建议E-27与EOIR-26一同邮寄,以确保上诉时效性。

如果您是律师或申请人,正在准备BIA上诉文件却被ECAS系统拒之门外,建议及早准备纸质文件并通过追踪邮件寄出,以确保上诉权利不受影响。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拥有丰富的BIA上诉经验,协助众多客户成功递交E-27、EOIR-26及支持文件。如您需要协助,请立即联系我们的专业团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