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IA判例解读-逃逸风险如何导致保释被拒-从 Matter of Akhmedov 案看移民拘留策略

Gairat Akhmedov,俄罗斯籍男子,于2022年1月未经检查非法入境美国。自入境以来,他在纽约和密歇根均有居住记录,并在移民法庭程序中多次变更案件审理地点。2025年1月15日,他在密歇根州哈姆特拉米克(Hamtramck, MI)被移民执法官员拘留。当时,他在移民法庭的备案地址仍为纽约,而非他声称居住的密歇根。拘留后,他向移民法庭提交了保释申请,并在2025年2月3日的听证会上声称自己有密歇根的固定住址和家庭支持(姐夫),不存在逃逸风险。移民法官裁定其可缴纳 15,000美元保释金 获释。然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随即提起上诉,理由是被告存在严重的 逃逸风险(flight risk)。BIA 最终支持 DHS 的上诉,撤销保释裁定,并命令被告无保释继续拘留。

移民法官(IJ)采纳了他的陈述,并裁定可在缴纳 15,000 美元保释金 后获释。然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随即提起上诉,质疑其住址申报存在重大不一致、未及时履行法定地址变更义务,并主张其构成逃逸风险。

BIA 在全面审查案件记录、住址变更历史和先例法律后,最终支持 DHS 的上诉,撤销原保释决定,并裁定 无保释继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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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36(a)条(8 U.S.C. § 1226(a)),申请保释的被拘留人必须 举证证明

  1. 不会对公众或财产构成危险;
  2. 不会威胁国家安全;
  3. 不存在逃逸风险。

BIA 在裁决中引用了多项先例,包括:

  • Matter of Siniauskas, 27 I&N Dec. 207 (BIA 2018):危险的非公民可被无保释拘留。
  • Matter of Urena, 25 I&N Dec. 140 (BIA 2009):保释必须建立在确认无公共安全威胁的前提下。
  • Matter of E-Y-F-G-, 29 I&N Dec. 103 (BIA 2025):即便已有救济裁定,如存在逃逸风险,也可拒绝保释。

BIA关注的核心问题

1. 住址申报严重不一致

  • 被告声称固定居住在密歇根州,并与姐夫同住,但案件记录显示其曾在纽约居住,并在2023年10月申请将案件从密歇根转至纽约。
  • 在2025年1月被密歇根移民执法官员查获时,其在移民法庭的备案地址仍为纽约。

2. 未及时履行地址变更义务

  • 依照 8 C.F.R. § 1003.15(d)(2),搬迁后5天内必须通知移民法庭。
  • 被告直到被查获后才提交地址变更表(EOIR-33/IC),缺乏合理解释。

3. 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无逃逸风险

  • 居住时间短,救济前景不明;
  • 地址申报矛盾削弱了可信度;
  • 家庭关系和口头承诺不足以取代有力证据。

BIA的裁定理由

BIA认定:“综合所有情况,我们不认为被告已证明其不存在逃逸风险。无论是金钱保释还是替代拘留措施,都不足以确保其未来按时出庭或在必要时接受遣返。”

因此:

  • 支持 DHS 上诉
  • 撤销 原保释决定;
  • 命令无保释继续拘留

对我们的启示

  1. 严格遵守程序义务
    搬家后应立即(5日内)提交地址变更表,并确保所有提交信息与实际居住情况一致。
  2. 举证责任完全在申请人
    保释申请需提交强有力的书面证据,包括居住证明、社区联系、就业记录等。
  3. BIA对逃逸风险的审查极其严格
    即便具备家庭支持,若存在不符程序或可信度缺失的情况,也可能被拒绝保释。

保释与拘留案件中,细节决定成败。延迟地址申报或提交不一致信息,很可能被视为逃逸风险的证据。如您或家人正面临移民拘留,务必尽早寻求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介入,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释策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并最大限度保护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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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在移民保释、拘留救济、递解辩护及复杂移民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我们在芝加哥与多伦多均设有办公室,服务全美及全球客户,提供双语(中英文)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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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与庇护身份调整绿卡-USCIS明确面谈标准(2025年8月起生效)

2025年8月1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政策通告(Policy Alert PA-2025-13),对《USCIS政策手册》第7卷中关于难民(Refugees)和庇护身份(Asylees)申请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AOS)时是否需要参加面谈的标准进行了更新与明确。该政策已即刻生效,适用于所有已提交或将提交的I-485绿卡申请。

政策核心内容概览

根据联邦法规(8 CFR §209.1(d)、§209.2(e)),USCIS保留对申请人是否需要进行面谈的自由裁量权。这次更新的主要目标是:

  • 重新建立统一的面谈筛查基准
  • 提高对身份欺诈、虚假陈述、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威胁的识别能力
  • 确保难民与庇护类绿卡申请的整体程序公正性与一致性

该政策明确指出,USCIS面谈要求将以“个案审查”(case-by-case)为基础,但以下几类情况可能更容易触发面谈要求。

可能触发面谈的常见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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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通告未在正文中直接列出面谈标准的具体项目,但根据现行的《政策手册》与历史实践,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USCIS要求庇护/难民身份申请人参加面谈:

  1. 无法通过移民档案确认申请人身份
  2. 申请人与原庇护申请或入境时声明存在不一致
  3. 存在犯罪记录、移民违规、拒绝入境历史
  4. 系统出现申请人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风险相关的线索
  5. 申请人婚姻、家庭、身份信息与原始档案存在差异
  6. 申请材料中有证据不足或合理怀疑欺诈的内容
  7. 申请人为庇护/难民衍生家属,主申请人信息不明或已撤回庇护资格

提示:虽然庇护类I-485申请通常可免面谈,但未来将更频繁触发“怀疑即要求面谈”的保守审理机制。

对申请人的实务影响

对已提交但尚未审理的难民/庇护I-485申请:面谈安排的可能性将上升,申请人须准备好在面谈中回应身份、背景及庇护史相关问题。

对即将递交申请的客户:建议全面核查庇护申请、入境记录、家庭成员信息等是否与现有申请保持一致,防范因信息不符而引发不必要面谈。

对有风险背景(如犯罪记录、庇护申请撤回)的申请人:请务必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可能触发NTA(出庭通知)或面谈引发的不良裁定。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

为应对此次政策更新,我们建议难民/庇护类申请人:

  1. 尽早准备面谈答辩资料:包括庇护原始申请副本、I-94、入境记录、无犯罪证明等;
  2. 确保身份信息一致性:任何与原庇护申请中提供信息不一致的材料,都需事先解释清楚;
  3. 家庭成员一并核查:衍生亲属如配偶、子女的申请也须确保信息无误、衔接良好;
  4. 准备面谈培训:尤其是语言存在障碍的申请人,建议提前做模拟问答准备;
  5. 聘请专业移民律师协助答辩/面谈,以避免失误或不必要的风险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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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难民庇护身份调整、出庭风险应对、移民法官答辩指导等方面经验丰富,欢迎预约一对一咨询,制定专属方案。

政策手册变更章节与法律依据

  • 更新章节
    • Volume 7 > Part L > Chapter 5 > Section B(难民申请)
    • Volume 7 > Part M > Chapter 5 > Section B(庇护申请)
  • 主要变动
    • 修订了原有面谈适用标准的条列内容;
    • 修改了章节结尾段落的用词,使裁量空间与安全评估标准更明确;
    • 同步做出文风、结构一致的技术性调整。
  • 法律依据

美国EOIR发布移民法庭费用新规

-全面上调移民法庭费用,对庇护申请人和低收入群体影响深远

2025年7月9日,美国司法部下属的移民审查执行办公室(EOIR)发布了PM 25-35号政策备忘录(Policy Memorandum),正式实施《一项宏伟美丽法案》(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简称OBBBA)中涉及的法定费用变更。该通知首次引入庇护申请费用,并对非公民在移民法庭及移民上诉委员会(BIA)中的多项救济程序收费标准进行了大幅度上调。这项政策在移民法律界引发高度关注,其对庇护申请人、家庭团聚、在美长期居留的无证移民,以及从事移民法律服务的律师机构将产生深远影响。本文将从法案背景、政策内容、对申请人的直接影响以及律师实务建议等多个维度进行解读。

法案与政策发布背景

(1)政治背景:重返“强硬移民执法”路线

One Big Beautiful Bill Act”是由共和党主导、前总统特朗普(也是现任总统)回归政坛后强力推动的2025年新移民议案,旨在通过收紧庇护制度、提升移民自负成本、压缩“移民法庭积案”来重建所谓“安全、高效、有秩序”的移民审查体系。法案名称虽带戏谑色彩,但其实质内容却带有明显的限制性与排他性特征。

该法案于2025年7月4日国会通过,并由总统签署生效,随即成为EOIR最新政策的直接依据。

(2)制度动因:缓解案件积压与财政压力?

EOIR在备忘录中指出,美国移民法庭系统长期面临案件积压(截至2025年已有超300万案件待审)与财政资源紧张的问题。因此,透过提高程序门槛、引入费用机制,意图达到三重目标:

  • 鼓励当事人“慎重”提出申请;
  • 限制滥用程序的可能性;
  • 为EOIR系统“引流财政”,减轻联邦负担。

然而,这种做法也被广泛批评为“以财政手段替代实体审查”,对低收入申请人形成实质性排斥。新规费用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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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规重点内容梳理

申请项目新费用标准🚫减免费用可能说明
I-589 初次庇护申请$100不可减免美国史上首次收取庇护申请费
庇护年续费(每年)$100不可减免案件待决期间每年都需缴纳
EOIR-42B 非永久居民身份调整$1500可申请减免涉及10年居留+美国公民亲属
I-485 在移民法院中申请调整身份$1500可申请减免可叠加USCIS标准费用
EOIR-26/29 上诉(BIA)$900可申请减免含对DHS决定上诉
动议重开/复议$900可申请减免除缺席命令豁免外统一收费
TPS申请暂未明示不可减免临时保护身份亦纳入缴费

特别提示:所有费用将于2026财年起每年根据通胀指数自动调整,此举意味着未来移民申请成本将持续攀升。

对申请人的实质影响

(1)庇护申请人首当其冲

庇护申请作为传统上对“无经济能力”的外国人最开放的救济路径之一,长期以来享有免费递交权。新规首次设置$100初始费用及每年续费制度,不仅对无证入境者、流亡政治异议者形成门槛,也可能导致部分案件因“无法负担”而被迫放弃,严重损害国际庇护义务。此外,根据EOIR内部流程,“未附费即拒收”,即使申请人满足庇护条件,若因经济困难未能支付申请费,其案件也将不予处理。

(2)42B类“十年绿卡”申请人压力剧增

EOIR-42B 是针对在美10年以上、育有美国公民子女或配偶者的无证移民所提供的身份调整路径。新规将此类申请费用一举抬高至 $1500 美元,对于长期以打零工维生的华人劳工群体或移民家庭来说,将形成明显的资金压力,甚至令合法救济变为“纸上权益”。

(3)增加移民家庭团聚的程序负担

通过I-485在移民法庭中调整身份的配偶类或亲属类案件,如今也需缴纳高额程序费,合并USCIS费用后可能超过$3000-$4000美元,直接增加了家庭团聚的经济负担。

(4)削弱公民自由保障与诉讼平衡

从人权角度看,庇护、驱逐抗辩与上诉程序均是涉及自由、家庭完整与生命安全的核心权利,而非商品服务。将其制度化收费,甚至禁止减免,违背程序正义与等量保护原则

律师的工作难度增加:合规与策略并重

1. 明确告知费用,及时调整委托合同

  • 在初次咨询或签约时,律师应当主动说明政府费用变化及潜在后续年度缴费;
  • 合同中可加入“费用预留条款”,建议客户预存部分政府费用以防漏缴。

2. 建立庇护续费提醒机制

  • 对于长期待决庇护案件,应设立内部提醒系统
  • 以案号为单位,提前60日提醒客户进行续费,避免案件自动失效。

3. 审慎提交费用减免申请

  • 对仍可减免项目,应提交详尽财产证明(如税单、低收入声明、食品券证明等);
  • 必须向客户解释虚假信息的严重后果,包括驱逐、罚款甚至刑事责任。

4. 适时提出宪法或国际义务抗辩

  • 在必要时可挑战此类收费违反正当程序(Due Process)或不成比例惩罚(Excessive Fees)
  • 公益律所或集体诉讼组织可考虑以庇护申请人为代表提起行政诉讼。

从法律技术层面而言,OBBBA及其引发的EOIR新规无疑提升了移民程序的财政门槛与操作复杂度。然而,从人道价值、国际承诺、程序平等等角度出发,这一系列变化也应受到更广泛的社会和法律审视。所以在今后的执业中,移民律师必须 在合规与人权之间保持平衡,不仅是案件代理人,更是制度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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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中签后-庇护申请人与H-1B签证的冲突与解决路径

我们常遇到身份转型期的申请人面临类似的难题,就是已经提交庇护申请,但后续又幸运地抽中H-1B签证。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走H-1B路径?是否需要撤回庇护申请?是否可以选择境外领馆面签的方式激活H-1B?

政治庇护申请不妨碍申请H-1B签证

首先,H-1B是一种“双重意图签证”(Dual Intent Visa),允许申请人在持有非移民身份的同时具有将来申请绿卡的意图。而政治庇护属于移民类申请,因此不会自动排除H-1B的资格。

事实上,即便您已经递交I-589庇护申请,只要满足其他条件,依然可以通过雇主递交H-1B申请并中签。H-1B与庇护申请在法律上并不冲突,但在实务操作上,需要格外小心身份衔接与出入境安排。

选择境外生效(Consular Processing)是最常见方案

由于提交庇护申请的外籍人士多数已不具备合法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境内通过I-129申请身份转换(Change of Status)往往不可行。这时,最可行的做法是:

  1. 让雇主正常提交H-1B申请;
  2. 在美国境外的美领馆预约签证面试;
  3. 获批后持H-1B签证重新入境。

这种方式被称为“境外生效”(Consular Processing),可以绕开身份转换的难题,但必须小心以下几个风险。

风险-出境后身份风险评估

1. 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的触发

如果庇护申请前您已经超期滞留,虽然I-589的pending状态可以“冻结”非法滞留时间,但一旦出境,该保护失效:

  • 滞留超过180天但不足一年,可能触发 3年入境禁令
  • 滞留超过一年,可能触发 10年入境禁令

建议:出境前必须由律师确认您是否触发《INA §212(a)(9)(B)》下的非法滞留条款。

2. 签证面试中如何解释庇护申请记录

虽然H-1B是双重意图签证,但签证官若发现您曾申请庇护,可能会提出以下质疑:

  • 您是否仍然声称害怕返回原籍国?
  • 为什么突然愿意出境?
  • 您是否出于策略性理由申请庇护?

为此,一封清晰、合理的解释信由律师代撰将有助于缓解移民局疑虑。

3. 离境是否等于放弃庇护?

离境不等于自动撤回庇护申请,但根据移民局政策,长时间离境可能被视为放弃I-589。如果您计划长期转向H-1B工作途径,建议主动撤回庇护申请,以避免将来申请绿卡时产生疑义。

庇护转轨H-1B签证:七步合法操作指南

所以对于提交了庇护(I-589)申请的人士,一旦抽中H-1B签证,想要通过境外美领馆激活并重新入境,有一个清晰、合法、专业的操作路径至关重要。以下是我们常做的七步流程:

Step 1:确认I-589庇护申请状态是否仍为Pending

请务必确认您的庇护申请仍处于待审中(pending)状态,且未被拒绝、未转入移民法庭(即没有收到出庭通知 NTA)。这将关系到您是否仍受「庇护申请人不累计非法滞留」的法律保护。

Step 2:评估是否存在非法滞留记录

检查在提交I-589之前,您的非移民身份是否已经过期。如果曾出现非法滞留,要判断是否已经触发《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9)(B)条下的三年或十年入境禁令。一旦出境,该法律会即时生效。

Step 3:由雇主提交H-1B申请并标注“境外生效”(Consular Processing)

在H-1B申请阶段,雇主需要在I-129表格中勾选“Consular Processing”选项,确保 USCIS 批准的是“领事处理模式”,而不是在美境内身份转换。

Step 4:I-797获批后,预约海外美领馆面谈

一旦H-1B申请获得批准,您需要在本国(庇护时间声称的“合理恐惧”需要好好解释)或第三国(如加拿大,推荐)预约美国领事馆签证面试,并准备相应签证申请材料。

Step 5:准备签证材料,包括律师说明信

签证官可能会质疑您曾申请庇护的背景,因此建议携带由律师起草的解释信(Letter of Explanation),说明您当前的职业发展规划、为何选择放弃庇护,以及未来合法工作的安排。

Step 6:如有需要,在出境前递交I-589撤案申请

虽然出境不等于自动撤案,但为避免将来出现“庇护记录尚存”的签证或移民隐患,建议由律师协助您主动撤回未决的I-589申请,并保存撤案回执。

Step 7:签证获批后,以H-1B身份合法入境美国工作

获得H-1B签证后,您可以在10月1日或之后入境美国,正式以合法的工作签证身份开展新阶段的职业生涯。

对于许多庇护申请人来说,H-1B中签是重获合法身份、留在美国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但这条路并非无风险,任何一环的疏忽都可能导致H-1B签证被拒、甚至面临多年入境限制。

作为在美执业的专业移民律师事务所,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为多名客户成功规划从庇护到H-1B的身份转轨。如果您有类似经历,欢迎预约我们进行一对一评估与策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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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85婚姻绿卡因USCIS误导通知被拒,是否可以在移民法庭申请关庭

当申请人基于与美国公民的婚姻关系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却因USCIS发出矛盾通知而错失面谈机会,最终导致申请被拒,在递交Form I-290B上诉或动议后,又收到了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NTA),该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法规与案例,探讨是否可以申请关庭(motion to terminate removal proceedings),以争取案件重新回归USCIS审理。我们近期代理的一位客户,其身份调整申请(I-485)基于与美国公民的真实婚姻关系。然而,USCIS在同一日分别发出两封信件:一封是通知其参加绿卡面谈的信,另一封却是面谈取消通知。该客户误以为面谈已取消,未能按时出席,最终导致I-485申请被拒。客户随后及时提交了Form I-290B(动议重新审理),但不久之后,收到了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NTA),理由是“逾期滞留”。

法律问题

当I-485因误导性通知被拒、I-290B尚在审理中,而EOIR发出NTA,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终止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分析

一、I-485被拒是否必然触发遣返程序?

根据 8 C.F.R. § 245.2(a)(5)(ii),如果I-485申请被拒,且申请人此时不再具有合法身份,USCIS可发起遣返程序(issue a Notice to Appear)。但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发起NTA,也未排除申请人通过上诉动议(如I-290B)纠正程序性错误。

二、I-290B pending 是否构成关庭理由?

BIA在**Matter of Yauri, 25 I&N Dec. 103 (BIA 2009)**中指出,I-290B的递交并不自动恢复合法身份,申请人也不能仅凭290B pending状态主张“仍在申请绿卡”。然而该案亦承认:若USCIS接受动议并重新审理,或原拒绝存在明显程序瑕疵(如通知错误),则当事人可在EOIR请求终止移民程序。

此类情况恰符合8 C.F.R. § 103.5(a)(2) 对Motion to Reopen的要求:动议须提出“新事实”并附支持材料。在我们的案例中,USCIS误发矛盾信件导致面谈缺席,完全属于程序性错误或Due Process问题,可支持I-290B动议。

三、移民法院是否有权终止遣返程序?

移民法官依据 8 C.F.R. § 1003.10(b)8 C.F.R. § 1239.2(c) 拥有裁量权,基于案情合理性或DHS不反对时,可批准终止(terminate)或行政关闭(administratively close)案件。

特别是在 Matter of Hashmi, 24 I&N Dec. 785 (BIA 2009) 中,BIA强调:当事人若拥有真实婚姻关系、已递交I-130/I-485,且USCIS仍有可能批准移民申请,EOIR应予以考虑并可作出行政处理(包括关闭或终止案件)。

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Due Process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保障正当程序权利(Due Process)。如果政府因其自身的行政错误(如发出相互矛盾的通知)导致申请人错失I-485面谈,其I-485被拒便可视为“程序瑕疵”而非申请人过错。

此类情况下,即使I-485被拒、NTA签发,也不应仓促进入遣返程序,而应优先由USCIS处理动议请求。如当事人能证明误会由政府造成,则I-290B应获支持,案件亦应撤回至USCIS继续处理。

实务

可行方案:Motion to Terminate Removal Proceedings

在移民法庭首次出庭(Master Hearing)前,律师应代表当事人主动提交Motion to Terminate,并附:

  • 正在审理的I-290B动议收据;
  • 证明USCIS通知错误的证据(两封矛盾信);
  • 婚姻真实的补充材料;
  • 当事人与美国公民配偶的合影、账单、子女出生证明等。

若可能,亦可提前与DHS律师(OCC)沟通,争取其不反对,或支持终止案件。一旦I-290B获批,I-485得以重启,当事人无须继续面对遣返程序。

当I-485绿卡申请因USCIS通知错误被拒,而I-290B正在审理中时,申请人并非一定必须面对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若能合理解释当初缺席面谈的原因,并及时提交法律动议,不仅有机会终止案件,也有机会重启移民流程。我们建议有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避免被动应对移民局程序失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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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注美国与加拿大移民法律,成功处理数百起I-485拒绝与移民法庭关庭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