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起美国婚姻绿卡审查全面升级?五大重点变化申请人须提前应对

2025年8月1日,美国移民局(USCIS)正式更新了《政策手册》中关于家庭类移民申请的操作指引,对婚姻基础的绿卡申请进行了实质性改革。此次更新虽未改变法律层面的规定,但对实际审理标准、审查流程、面试评估、可疑案件处理等方面均做出了重大调整。无论是正在审理中的申请,还是即将提交的新案件,均将受到新标准的适用。申请人及其配偶应尽早熟悉变化,充分准备,以减少申请被拒、补件(RFE)甚至收到出庭通知(NTA)的风险。


来源: USCIS-Policy Manual
20250801-FamilyBasedImmigrants

政策更新背景与适用范围

此次更新旨在加强对婚姻真实性的核查、打击移民欺诈行为,移民局明确表示将提升对婚姻真实性、关系稳定性和申请人移民历史的审查力度。

适用于:

  • 所有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婚姻类亲属移民申请;
  • 已递交但尚未审理完毕的案件;
  • 未来拟递交的婚姻绿卡申请。

五大关键变化:婚姻绿卡申请人需注意

1-材料要求更加细化,真实性证明标准提高

移民局强调,申请人必须提交更有力、能直观反映真实关系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 共同财务资料(联合银行账户、联名房屋租约或贷款文件);
  • 共同生活记录(合影、旅行记录、通信往来等);
  • 至少两份第三方宣誓信件,由了解夫妻关系发展的亲友撰写。

实务提示:过去某些可接受但不完整的材料,如今可能不再足以通过审查。

2-面试机制趋于普遍化,内容更具针对性

过去部分婚姻绿卡案件可豁免面试,但现在移民局正在推行“几乎全员面试”的趋势。面试环节将包括:

  • 对双方相识、婚后生活、共同计划等问题的深入询问;
  • 对申请材料中所附证据的真实性核实。

实务提示:即便是多年婚姻、育有子女的配偶,也不应掉以轻心。建议进行系统性面试彩排。

3-多次婚史申请人将面临更高审查门槛

移民局将特别关注申请人或受益人曾多次通过婚姻关系递交移民申请的记录。这类案件将面临更严格的真实性核查。

实务提示:曾有婚姻绿卡申请历史者,需提交详实材料解释前段关系结束原因及当前关系的独立性与真实性。

4-对入境方式与身份记录的审查将更严格

若受益人以B-1/B-2、F-1等非移民身份入境后短期内递交婚姻绿卡申请,移民局将重点审查其意图是否存在误导或规避移民法之嫌。

实务提示:90天规则虽未废除,但实际执行中,申请人应更注重材料准备与陈述的一致性,避免被怀疑为“借婚入境”。

5-I-130获批≠合法身份,移民局可直接发NTA出庭通知

2025年起,移民局可能在婚姻绿卡申请过程中即向受益人发出NTA(出庭通知),即便I-130已经批准,也不能自动获得身份保护。是否可留美,将由移民法院裁定。

实务提示:面临身份问题或移民史复杂的申请人应提前评估潜在风险,考虑是否并行申请工作许可或其他保护性措施。

律所评析与应对建议

自川普政府重启移民改革以来,移民局对婚姻类申请的态度日益趋严,表现在:

  • 案件审理周期延长;
  • 面试标准提高、问题更细致;
  • 鼓励公众举报婚姻欺诈案件;
  • 签证官自由裁量空间扩大。

在此背景下,我们建议:

  1. 严谨准备材料: 每一项表格、证据、翻译件都应符合最新标准,避免低级错误导致拒案;
  2. 模拟演练面试: 熟悉常见问题,避免面试时因回答前后不一引发质疑;
  3. 如实披露过往婚姻与移民史: 不可隐瞒或遗漏,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4. 尽早规划申请时间线: 抓住窗口期,避免因滞后错失身份转换时机;
  5. 咨询专业律师: 在当前环境下,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将显著提高申请通过率并规避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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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深耕美国移民实务多年,曾代理数百起婚姻类案件,在材料准备、面试培训、应对RFE/NTA方面经验丰富,欢迎提前预约咨询,获取个案策略与风险评估。

美国联邦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判决解读-Xirum 案中如何判断“极端困难”

2025年6月,第1巡回上诉法院在案件 (第一巡回法院的辖区包括:马萨诸塞州(Massachusetts);缅因州(Maine);新罕布什尔州(New Hampshire);波多黎各(Puerto Rico)and 罗德岛(Rhode Island) 对Xirum v. Bondi, No. 24-1413 中发布了一份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判决。该案围绕移民法中《递解取消》(Cancellation of Removal)制度下,是否存在“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极端和异常困难)展开。本案不仅再次明确了适用标准的高度严苛,也提醒律师和申请人:家庭分离、教育下降、经济困难等因素,如果缺乏具体化和累积效应的证据,往往不足以跨越法定门槛。

案件背景

  • 申请人:Jacinto Xiquin Xirum 与 Bartola Romero Santos,是一对在美国居住多年的夫妻,有两个美国公民子女。
  • 救济请求:依据 8 U.S.C. § 1229b(b)(1),申请递解取消(Cancellation of Removal),理由是其被递解将会对其美国公民子女造成“极端异常困难”。
  • 案件历史发展
    • 2018年:DHS发起递解程序;
    • 2019年:移民法官(IJ)裁定不符合“困难标准”;
    • 2024年:移民上诉委员会(BIA)维持原裁定;
    • 2025年:向联邦第一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适用与法院分析

1. 标准依据:Monreal-Aguinaga 案

法院确认适用 BIA 判例 Matter of Monreal-Aguinaga, 23 I. & N. Dec. 56 (BIA 2001),标准如下:

“只有当困难远远超出通常的家庭分离或生活条件降低的情形,才构成‘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此外,法院引用Tacuri-Tacuri v. GarlandGonzalez Recinas 等一系列判例,重申:“该标准本就设定为难以达成的高门槛”。

2. 申请人提出的困难主张

  • 两名子女均为美国公民;
  • 一名子女“正准备上大学”,被递解将破坏其教育“梦想”;
  • 孩子从未离开美国,对墨西哥/危地马拉语言环境和社会环境陌生;
  • 经济状况不佳,若被递解将无法支持子女生活;
  • 迁回国会暴露在“高犯罪与暴力风险”中。

3. 法院裁定:困难未达“极端异常”标准;法院支持政府意见,理由如下:

  • 申请人虽有家庭困难,但无一项因素具体证明影响超过常规递解所带来的困难
  • 子女西班牙语流利、无学习障碍,未能证明他们在危地马拉/墨西哥不能继续教育;
  • 家庭拥有墨西哥房产、申请人健康、可工作;
  • 申请人对所谓“高犯罪风险”没有提供具体如何影响子女的证据;
  • IJ 和 BIA 均明确表示已经“综合考虑所有因素”,上诉人未能反驳这一点。

最终,法院部分因属“事实判断”缺乏司法审查权而驳回,其他部分则裁定政府并未滥用自由裁量权,依法驳回诉请。

实务影响与建议

(1)标准极高,家庭困难不等于法律困难

本案再次确认:即使家庭有公民子女、经济困难、语言障碍,也可能不构成法定“极端异常困难”。很多申请人误以为“有美国公民孩子”就能保住身份,但在联邦法院看来,只有孩子会遭受“远超一般性分离之痛苦”的影响,才可能达标。

(2)证据必须具体化、个性化、累积呈现

律师在准备 EOIR-42B 或相关撤销递解案时,需要强调:

  • 子女如患有 慢性病、精神障碍、特殊教育需求
  • 量化困难:提供经济账单、医学报告、心理评估、教育专家意见;
  • 解释子女如“失去某项关键教育/治疗资源”将面临不可逆后果。

(3)必须在EOIR阶段就打好证据基础

法院不会在BIA以后的程序中重新审查证据充分性,尤其是“事实判断”部分几乎无法上诉,律师需确保在移民法官处就提交完整、可信、清晰的证据档案。

Xirum v. Bondi 是一个“典型却失败”的递解取消案例——不是因为申请人不真实、不努力,而是因为证据缺乏个性化与足够影响力。它提醒我们,在当前移民审查越来越严格的环境下,程序早期的专业介入和战略证据设计,才是移民权益保护的第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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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或家人面临移民法庭听证、递解通知、I-589、EOIR-42B 或 BIA 上诉问题,请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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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阅读|Understanding the Legal Standard for “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以下判例为理解移民法中“极端异常困难”标准的演变与适用提供了重要参考:

  1. Matter of Monreal-Aguinaga, 23 I. & N. Dec. 56 (BIA 2001)
     确立“极端异常困难”标准的核心案例 阅读原文(PDF)
  2. Matter of Gonzalez Recinas, 23 I. & N. Dec. 467 (BIA 2002)
      少数成功申请案例,强调家庭整体影响与单亲母亲因素 阅读原文(PDF)
  3. Matter of Andazola-Rivas, 23 I. & N. Dec. 319 (BIA 2002)
    教育机会下降、经济压力不足以单独构成极端困难; 阅读原文(PDF)
  4. Tacuri-Tacuri v. Garland, 998 F.3d 466 (1st Cir. 2021)
     明确“高门槛”标准,困难必须显著超出常规家庭分离; 阅读判决全文
  5. Wilkinson v. Garland, 601 U.S. 209 (2024)
    美国最高法院限制联邦法院对事实层面裁决的干预
  6. Figueroa v. Garland, 119 F.4th 160 (1st Cir. 2024)
     确认法院对BIA裁量评估应采取尊重性审查标准;
  7. Escobar v. Garland, 122 F.4th 465 (1st Cir. 2024)
     明确法院可同时审查BIA与移民法官裁定;

近期非法移民被ICE拘捕风险激增-高危人群分类解析与法律救济

随着美国移民执法政策的日趋严格,特别是川普总统的第二任期,美国移民与海关执法局(ICE)重新加大了对无证移民、身份异常人士及曾涉刑案外国人的拘捕与遣返力度。在本事务所近期接触的众多案件中,不少华人客户因缺乏足够法律准备而面临突发拘押、移送监狱甚至递解风险。本文将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相关条文结合实务经验,对当前重点执法对象进行系统梳理,并提供应对建议。

一、哪些人目前最容易成为ICE执法对象?

ICE的执法并非完全“随机”,而是遵循一套基于移民身份状态、刑事记录、公共安全评估和移民法庭案件状态的风险分级标准。根据目前观察,以下几类人群是当前的重点目标:

1. 已被下达递解令(Order of Removal),但尚未离境者

一旦移民法官裁定递解,且上诉权用尽,根据INA §241(a),当事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内离境。否则即被视为“拒不执行递解命令”,ICE有权在任何时间实施拘押与遣返,不需额外听证程序。此类个案通常被列为“高优先级移除对象”。

2. 有刑事定罪记录者,包括持有绿卡者

依据INA §237(a)(2),涉及毒品、暴力、性犯罪、盗窃、酒驾、家暴等罪名的定罪都可能构成移民法上的可递解基础。即便你已服刑完毕,ICE仍可基于刑事记录重新拘押并启动移民程序。绿卡身份无法豁免此类递解风险。

3. 表面合法身份但存在系统异常或状态漏洞者

许多华人持F-1学生签证、OPT或H-1B工作签证,但因学校被除名、雇主LCA无效、SEVIS或I-94状态失效等问题,已不自知地“失去身份”。依据INA §101(a)(15),一旦ICE系统中查无有效非移民状态,执法即有法律依据。

4. 最近入境者或边境入境历史不清者

近年来通过第三国绕行(如中美洲)而抵达美国者,或在南部边境申请入境但记录不清晰者,极易被ICE识别为非法入境(INA §212(a)(6)(A)),并适用《快速递解程序》(Expedited Removal, INA §235)。这类个案无需移民法院裁定,ICE可直接执行遣返。

5. 当前正在申请庇护、绿卡或其他身份但未有移民法庭保护令者

即使当事人有pending的I-589庇护、I-485绿卡、I-601豁免申请,只要ICE评估其构成“飞行风险”(flight risk)或“社会威胁”(danger to community),便可根据INA §236(c)将其羁押,并视情节决定是否提供保释(Bond Hearing)机会。并非所有申请均自动中止递解程序。

6. 遵守ICE定期报到但被转为羁押者

不少无证移民或递解令在身者被安排定期向ICE报到(Check-in)。ICE拥有裁量权,可在认为合适时将当事人拘留转入移民监狱,尤其当其评估为接近可执行递解时。部分客户就是在例行报到时突遭拘押。

二、被拘押后会经历哪些法律程序?

  • 初步拘押与身份确认:ICE通常在拘押当事人后48小时内签发《出庭通知》(Notice to Appear, NTA),正式启动移民法庭程序。
  • 移民监羁押与是否提供保释:根据当事人的背景、定罪记录与逃逸风险,ICE可决定是否提供Bond Hearing。如果适用INA §236(c),则属于强制性拘押,法官无权提供保释。
  • 移民法庭听证程序:案件随后进入移民法院系统,由法官裁定是否可以申请身份救济、豁免、或必须执行递解。

三、当事人应如何应对与自保?

  1. 保留所有移民文件副本(I-94、OPT卡、I-20、绿卡、刑事庭文件等),并提供家属或律师备份。
  2. 如身份有疑问,应立即委托律师核查SEVIS与USCIS系统中状态是否有效。
  3. 遇ICE敲门或调查,拥有保持沉默与请律师在场的权利(Miranda【米兰达警告】权利不适用于移民案,但不可self-incriminate【自证其罪】)
  4. 如被拘押,应尽快联系移民律师准备Bond Hearing申请,包括纳税记录、子女出生证明、无犯罪证明、就业记录等辅助材料。
  5. 如有Pending申请,确保案件真实存在于EOIR、USCIS系统中,必要时请律师提交Motion to Stay Removal防止递解。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提供以下服务

  • 移民羁押案件应对与保释听证(Bond Hearing)代理
  • 遣返令终止(Motion to Reopen / Stay of Removal)
  • 非法入境者豁免(I-212 / I-601)与家庭团聚身份调整
  • OPT与H-1B身份风险审查与修复策略
  • 刑事定罪对移民影响评估与辩护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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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或亲属有被ICE拘捕的风险,请尽快预约专业律师进行预评估。我们支持中英文双语法律服务,为客户制定切实可行的身份保全策略。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法律信息参考,不构成正式法律意见。具体案件应由有执业资格的移民律师根据案情定制应对方案。

I-290B动议到底寄送到哪里?美国移民复议的正确邮寄指南

在美国移民申请被拒之后,许多申请人选择通过 I-290B 表格(Notice of Appeal or Motion) 向美国移民局(USCIS)提出上诉或动议。然而我们在执业中发现,不少申请人因邮寄地址错误导致案件被延误甚至遭到退件,白白浪费了宝贵的时间和金钱。本篇文章将结合 USCIS 最新官方指南,为您详解 I-290B 应寄送的地址规则,并根据案件类别和决定机构逐一说明,帮助您避免因邮寄错误而错失翻案机会。

I-290B

表格 I-290B 是用于以下情形的官方复议申请文件:

  • 对 USCIS 的不利决定提出动议(Motion to Reopen / Motion to Reconsider)
  • 向 USCIS 上诉(Appeal to 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

该表格必须在收到不利决定后30天内提交,若由邮寄送达决定,可延长至33天(见决定信封邮戳)。

切记-绝不能直接寄往AAO

根据 USCIS 明确规定:

Do not submit Form I-290B directly to the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 (AAO). Instead, file all appeals and motions according to this chart.”【USCIS, 2025年6月更新

也就是说,您的动议或上诉要寄到 USCIS 的指定 Lockbox,而不是 AAO 办公地址!

判断寄送地址的三个关键要素

要素内容
1. 谁做出的决定?USCIS服务中心 / 全国福利中心NBC / 本地Field Office / 国际Field Office / ICE / AAO
2. 案件类型I-485调整身份 / I-130家庭移民 / EB-5投资移民 / VAWA、T、U签证等
3. 案件号或拒绝通知书内容明确指出决定单位,可对照查表确定寄送地点

常见类型的 I-290B 正确邮寄地址

以下是根据 USCIS 2025年6月更新的官方文件所有常见情形下 I-290B 表格的邮寄地址汇总,按案件类型与决定单位分类,分为**邮政地址(USPS)快递地址(FedEx/UPS/DHL)**两种形式。建议您在寄出前务必核对拒绝信上的决定来源,并选用对应地址。

1. 由 全国福利中心(NBC)或本地Field Office 对 I-485 作出决定

适用:家庭类I-485、Saravia类申请人、N-470、N-600、N-600K等

  • USPS 邮寄地址:
    USCIS
    Attn: AOS
    P.O. Box 805887
    Chicago, IL 60680
  • 快递地址:
    USCIS
    Attn: AOS (Box 805887)
    131 S. Dearborn, 3rd Floor
    Chicago, IL 60603-5517

2. 由 USCIS服务中心 对 I-485 作出决定(非VAWA/T/U相关)

适用:EB-1、EB-2/NIW、EB-3等职业移民相关I-485

  • USPS 邮寄地址:
    USCIS
    Attn: I-290B
    P.O. Box 21100
    Phoenix, AZ 85036-1100
  • 快递地址:
    USCIS
    Attn: I-290B (Box 21100)
    2108 E. Elliot Rd.
    Tempe, AZ 85284-1806

3. I-485 基于 VAWA、T签证或U签证 被拒

适用:由服务中心作出的基于VAWA、T、U身份的I-485决定

  • 请邮寄到决定信中列明的服务中心地址

4. EB-5 投资移民类申请(I-526、I-526E、I-829、I-956、I-956F)

  • USPS 邮寄地址:
    USCIS
    Attn: I-290B
    P.O. Box 660168
    Dallas, TX 75266-0168
  • 快递地址:
    USCIS
    Attn: I-290B (Box 660168)
    2501 S. State Highway 121 Business, Suite 400
    Lewisville, TX 75067-8003

5. SIJ / Saravia类申请人(I-360 / I-485)

适用:特殊青少年移民/ Saravia v. Barr class成员

  • USPS 邮寄地址:
    USCIS
    Attn: I-290B
    P.O. Box 5510
    Chicago, IL 60680-5510
  • 快递地址:
    USCIS
    Attn: I-290B (Box 5510)
    131 S. Dearborn, 3rd Floor
    Chicago, IL 60603-5517
    Saravia类成员请在地址上注明 “Attn: Saravia Class Member FEE EXEMPT”

6. VAWA / T / U签证案件(I-360、I-918、I-914 等)

  • USPS 邮寄地址:
    USCIS
    P.O. Box 87426
    Lincoln, NE 68501-7526
  • 快递地址:
    USCIS
    Attn: I-290B VAWA
    850 S St.
    Lincoln, NE 68508-1225

7. 人道主义假释(Humanitarian Parole)案件

  • USPS 邮寄地址:
    USCIS
    Attn: I-290B
    P.O. Box 21100
    Phoenix, AZ 85036-1100
  • 快递地址:
    USCIS
    Attn: I-290B (Box 21100)
    2108 E. Elliot Rd.
    Tempe, AZ 85284-1806

8. I-730难民或庇护亲属申请被拒(由服务中心、Field Office或国际办公室作出)

  • USCIS服务中心/国际办公室决定:
    • USPS 邮寄地址:
      USCIS
      Attn: I-290B
      P.O. Box 21100
      Phoenix, AZ 85036-1100
    • 快递地址:
      USCIS
      Attn: I-290B (Box 21100)
      2108 E. Elliot Rd.
      Tempe, AZ 85284-1806

9. N-470、N-600、N-600K、N-400等公民申请被拒(由Field Office或Service Center决定)

  • 若为 Field Office 决定 → 用 Chicago Lockbox 地址
  • 若为 Service Center 决定 → 用 Phoenix Lockbox 地址(同上)

10. ICE 发布的担保违约通知(Bond Breach)

  • USPS 邮寄地址:
    USCIS
    Attn: Bond Appeals
    P.O. Box 4733
    Chicago, IL 60680-4733
  • 快递地址:
    USCIS
    Attn: Bond Appeals (Box 4733)
    131 S. Dearborn, 3rd Floor
    Chicago, IL 60603-5517

11. AAO否决后再次动议(AAO Second Motion)

  • 寄送到原决定机构的Lockbox,而非直接寄送AAO
    例:原始否决是 Miami Field Office → 寄 Chicago Lockbox

递交小贴士

  1. 务必使用当前版本的I-290B表格(见表格左下角版次日期)
  2. 附上拒绝通知复印件
  3. 勾选表格 Part 2 中的正确选项(动议 / 上诉 / 原决定单位)
  4. 如涉及多项申请(如I-485和I-765一同被拒),应明确标注所有表格号码
  5. 保留快递追踪记录,建议使用可查询签收的方式寄出

动议邮寄错误 ≠ 程序性拒绝风险

每年都有大量I-290B因为寄错地址或材料不全被拒收或延误处理。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如您需递交I-290B动议,请务必先由专业律师审核决定书与案件历史,明确适用地址及内容,避免因程序性问题影响实体权利。

咨询热线:312-519-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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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485婚姻绿卡因USCIS误导通知被拒,是否可以在移民法庭申请关庭

当申请人基于与美国公民的婚姻关系提交I-485身份调整申请,却因USCIS发出矛盾通知而错失面谈机会,最终导致申请被拒,在递交Form I-290B上诉或动议后,又收到了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NTA),该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法规与案例,探讨是否可以申请关庭(motion to terminate removal proceedings),以争取案件重新回归USCIS审理。我们近期代理的一位客户,其身份调整申请(I-485)基于与美国公民的真实婚姻关系。然而,USCIS在同一日分别发出两封信件:一封是通知其参加绿卡面谈的信,另一封却是面谈取消通知。该客户误以为面谈已取消,未能按时出席,最终导致I-485申请被拒。客户随后及时提交了Form I-290B(动议重新审理),但不久之后,收到了移民法庭的《出庭通知》(NTA),理由是“逾期滞留”。

法律问题

当I-485因误导性通知被拒、I-290B尚在审理中,而EOIR发出NTA,申请人是否可以要求终止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分析

一、I-485被拒是否必然触发遣返程序?

根据 8 C.F.R. § 245.2(a)(5)(ii),如果I-485申请被拒,且申请人此时不再具有合法身份,USCIS可发起遣返程序(issue a Notice to Appear)。但法规并未强制要求发起NTA,也未排除申请人通过上诉动议(如I-290B)纠正程序性错误。

二、I-290B pending 是否构成关庭理由?

BIA在**Matter of Yauri, 25 I&N Dec. 103 (BIA 2009)**中指出,I-290B的递交并不自动恢复合法身份,申请人也不能仅凭290B pending状态主张“仍在申请绿卡”。然而该案亦承认:若USCIS接受动议并重新审理,或原拒绝存在明显程序瑕疵(如通知错误),则当事人可在EOIR请求终止移民程序。

此类情况恰符合8 C.F.R. § 103.5(a)(2) 对Motion to Reopen的要求:动议须提出“新事实”并附支持材料。在我们的案例中,USCIS误发矛盾信件导致面谈缺席,完全属于程序性错误或Due Process问题,可支持I-290B动议。

三、移民法院是否有权终止遣返程序?

移民法官依据 8 C.F.R. § 1003.10(b)8 C.F.R. § 1239.2(c) 拥有裁量权,基于案情合理性或DHS不反对时,可批准终止(terminate)或行政关闭(administratively close)案件。

特别是在 Matter of Hashmi, 24 I&N Dec. 785 (BIA 2009) 中,BIA强调:当事人若拥有真实婚姻关系、已递交I-130/I-485,且USCIS仍有可能批准移民申请,EOIR应予以考虑并可作出行政处理(包括关闭或终止案件)。

是否违反了程序正义/Due Process

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Fifth Amendment)保障正当程序权利(Due Process)。如果政府因其自身的行政错误(如发出相互矛盾的通知)导致申请人错失I-485面谈,其I-485被拒便可视为“程序瑕疵”而非申请人过错。

此类情况下,即使I-485被拒、NTA签发,也不应仓促进入遣返程序,而应优先由USCIS处理动议请求。如当事人能证明误会由政府造成,则I-290B应获支持,案件亦应撤回至USCIS继续处理。

实务

可行方案:Motion to Terminate Removal Proceedings

在移民法庭首次出庭(Master Hearing)前,律师应代表当事人主动提交Motion to Terminate,并附:

  • 正在审理的I-290B动议收据;
  • 证明USCIS通知错误的证据(两封矛盾信);
  • 婚姻真实的补充材料;
  • 当事人与美国公民配偶的合影、账单、子女出生证明等。

若可能,亦可提前与DHS律师(OCC)沟通,争取其不反对,或支持终止案件。一旦I-290B获批,I-485得以重启,当事人无须继续面对遣返程序。

当I-485绿卡申请因USCIS通知错误被拒,而I-290B正在审理中时,申请人并非一定必须面对移民法庭的遣返程序。若能合理解释当初缺席面谈的原因,并及时提交法律动议,不仅有机会终止案件,也有机会重启移民流程。我们建议有类似困境的当事人尽早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避免被动应对移民局程序失误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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