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 投资金额、TEA 认定、直投与区域中心项目的法律框架/解析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Chicago & Montreal)-Immigration Attorney David Wang

近年来,随着美国投资移民市场的重启及《EB-5 改革与诚信法案》(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简称 RIA)生效,关于“80 万美元投资额是否等于区域中心项目”、“直投项目在哪里查看”、“区域中心是否可查询”等问题成为投资人最常见的咨询内容。然而这些问题的背后,涉及复杂的法律规定、TEA 认定标准、不同投资结构、以及 USCIS 的官方政策。

本文内容基于美国移民律师的专业视角,对 EB-5 相关法律框架、政策依据及实务问题进行一般性解析,旨在帮助读者获得基础性的理解。本文章仅提供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建议或律师-客户关系,也不应被视为对特定个案的专业指导。移民法规会因个案背景、法律修订及政府政策调整而产生重大差异。如您需要针对个人情况的法律建议,请直接联系本所或聘请合格的移民律师进行一对一咨询。Wang Law LLC 对本文内容的使用或依赖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第一、80 万美元的法律依据:来自 INA 与 Federal Register,而非“区域中心”

1. 投资金额来自《移民与国籍法》及 RIA

EB-5 投资金额的法源是 INA §203(b)(5) 与 2022 年 RIA。

  • 标准投资额:
    USD $1,050,000
  • TEA(Targeted Employment Area)区域投资额(高失业区或农村地区):
    USD $800,000

官方引用:
“…the minimum investment amount shall be $800,000 for investments in a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or infrastructure project…”
EB-5 Reform and Integrity Act of 2022, §102(b)(5)

完整文本可查:U.S. Congress – Consolidated Appropriations Act, 2022
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7th-congress/house-bill/2471

2. USCIS 明确:TEA 决定投资额,与投资模式无关

USCIS 的官网说明:“Investments in a targeted employment area (TEA) qualify for the reduced minimum investment amount.”— USCIS “EB-5 Immigrant Investor Program,” Minimum Investment Amounts
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b-5-immigrant-investor-program

明确结论:80 万美元 ≠ 区域中心项目;80 万美元 = TEA 区投资,无论直投或区域中心。

第二、TEA 的官方认定标准

根据 RIA:

  • Rural Area(农村 TEA)
    符合《7 USC §1991》定义,人口不超过 20,000,且不在大都会统计区内。
  • High-Unemployment TEA(高失业区 TEA)
    失业率至少达到全国平均的 150% 以上

Federal Register:“…a high unemployment area means an area which has an unemployment rate of at least 150 percent of the national average…” — 87 FR 82909 (Dec. 1, 2022)
Federal Register:
https://www.federalregister.gov/documents/2022/12/01/2022-25826/implementation-of-the-eb-5-reform-and-integrity-act-of-2022

第三、直投 EB-5(Direct EB-5):没有官方项目列表

1. USCIS 定义:直接创造就业

USCIS 明确直投项目的就业要求:

“Direct EB-5 investments must create 10 full-time jobs directly for U.S. workers.”
USCIS Policy Manual, Vol. 6, Pt. G, Ch. 2
https://www.uscis.gov/policy-manual/volume-6-part-g

2. 为什么直投项目无法在官方找到?

原因是:

  • 美国政府不会发布任何直投项目目录
  • 直投项目来自 真实运营企业
  • 申请人自己开公司也可作为 EB-5
  • 很多项目是私有企业,不强制公开

律师实务说明;直投 EB-5 需要律师审查:

  • 商业计划是否符合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 就业创造模型
  • 企业财务架构
  • 投资是否满足“风险投资”原则(At-risk requirement)

第四、区域中心(Regional Center)项目:可查机构,不公开项目

1. 官方可查:区域中心名单

USCIS 提供区域中心名单(包括已批准、已终止):USCIS 官方列表:https://www.uscis.gov/working-in-the-united-states/permanent-workers/employment-based-immigration-fifth-preference-eb-5/eb-5-immigrant-investor-regional-centers/approved-eb-5-immigrant-investor-regional-centers

重要提醒-该列表仅包含:

  • 区域中心名称
  • 涵盖地理范围
  • 状态(Active / Terminated)

但 USCIS 不会列出具体项目(Project)。

2. 为什么区域中心项目不公开?

依据 Securities Act of 1933 及私募豁免(Rule 506 of Regulation D),EB-5 项目属于私募发行,不能公开销售,因此 USCIS 不会发布项目列表。

六、直投 vs 区域中心:法律结构对比

事项直投 EB-5(Direct)区域中心 EB-5(RC)
就业要求必须是 直接就业可用 间接就业(RIMS II / IMPLAN)
法律依据INA §203(b)(5)(A)INA §203(b)(5)(B)(iii)
项目来源无官方列表USCIS 公布区域中心机构
投资额TEA:80 万;非 TEA:105 万完全一致
商业模式自营/企业直接股权基金结构(LP/LLC)
监管要求无年度审计要求受 Integrity Act 严格监管

官方政策引用:Matter of Ho(商业计划要求)

所有 EB-5(直投/区域中心)都必须符合:“A comprehensive business plan must contain a description of the business, its objectives, market analysis, personnel plan, and detailed job creation timeline.”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AAO 全文:https://www.justice.gov/sites/default/files/eoir/legacy/2014/07/25/3362.pdf

3362

投资人如何筛选 EB-5 项目?律师实务与风险控制

1. 审查就业创造模型(Job Creation Model)

区域中心需提供独立经济学公司出具的就业分析,常用:

RIMSII_User_Guide

2. 审查项目资金结构(Capital Stack)

重点查:

  • 是否有 senior loan(优先债务)
  • 是否有 junior/subordinated loan
  • 资金是否已到位
  • 开发商是否有违约历史(PACER 查询)

PACER:https://pacer.uscourts.gov/

3. 审查退出机制(Redeployment)

RIA 要求:“Capital must remain at risk until the end of the sustainment period.”
USCIS Policy Manual, Vol. 6, Pt. G, Ch. 2(d)(2)

结论

  1. 80 万美元是 TEA 投资额,与区域中心没有任何直接关系。
  2. 直投项目没有官方列表,必须由律师对商业计划、就业结构与资金流进行尽职调查。
  3. 区域中心机构可以在 USCIS 官方网站查询,但项目本身属于私募发行,不会公开列出。
  4. 投资人需依赖专业律师进行项目文件审查(PPM、经济模型、TEA 证明、运营协议、资金结构)。
  5. RIA 时代监管更严格、风险更高,专业法律意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重要。

如需 EB-5 法律服务,请联系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

我们提供:

  • EB-5 区域中心 & 直投全流程代理
  • 项目尽职调查(PPM / TEA / 就业模型 / 风险分析)
  • 资金来源(SOF)审查
  • I-526E / I-526 / I-829 申请
  • 区域中心纠纷、退款争议、审计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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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美国移民表B开放|I-485递交指南

什么是“表A”和“表B”

美国移民体系的签证排期,自2015年10月起分为两个表:

  • 表A(Final Action Date,最终裁定日)
    代表“何时可以真正获批绿卡”。即使您已经提交了申请,也只有在表A排期到达后,移民局或领馆才会最终签发绿卡。
  • 表B(Dates for Filing,递交申请日)
    决定“何时可以先行提交申请”。一旦表B开放,申请人可递交 I-485 调整身份,并获得排队资格。虽然在表A到来之前不会发放绿卡,但递交后可同时申请 工卡(EAD)回美证(Advance Parole),使申请人在等待期间能够合法工作、学习、出入境。

需要注意:表B仅适用于 美国境内申请人,境外申请人必须以表A为准,通过领馆程序办理移民签证。

2025年10月表B全面开放

根据国务院和美国移民局的最新公告:

  • 职业移民类别(EB类)亲属移民类别(FB类) 的表B,均在2025年10月处于开放状态。
  • 这意味着,符合条件且身在美国的申请人,可以在10月递交 I-485 调整身份申请

这是近年来少见的宽松窗口,给积压多年的申请人提供了提前“入队”的机会。

符合表B递交的条件

  1. 申请人必须身在美国境内,且持有合法的非移民身份(如F-1学生、H-1B工作签证、B1/B2访问签证等)。
  2. 满足“90天规则”
    • 入境后 90 天内不得改变身份,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
    • 超过 90 天后提交 I-485,相对风险较小,但仍建议谨慎操作。
  3. 优先日与类别
    • 例如 EB-5 投资移民,若优先日在 2016 年 7 月 1 日之前,且 I-526 已经获批,则符合表B开放条件,可在美国境内提交 I-485。

附属申请人的处理

  • 如果主申请人在境外,则附属申请人即使在美国,也不能单独提交 I-485。必须由主申请人先获批,随后通过 I-824“Follow to Join”程序,让附属申请人在境外领馆申请签证。
  • 如果主申请人在美国提交 I-485,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可作为衍生申请人同步提交。

表B历史开放情况

表B的开放周期并不稳定,完全取决于移民局的态度与积压情况:

  • 2016财年:首次开放,EB-5 表B开放 2 个月;
  • 2017-2018财年:基本关闭;
  • 2019财年:开放 4 个月;
  • 2020财年:开放 6 个月;
  • 2021财年:开放 3 个月;
  • 2022财年:开放 8 个月;
  • 2023财年:开放 6 个月;
  • 2024财年:开放 5 个月;
  • 2025财年:已开放 4 个月(包括10月)。

未来2026财年的开放时长无法预测,因此建议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尽早递交

I-485递交后的重要提醒

  1. 暂不可离境:递交 I-485 后,必须等待 工卡+回美证(Combo Card) 下发,才可自由出入境。
  2. 合法身份维持:一旦 I-485 递交,即视为合法身份,即使原来的 B 签或F 签到期,也不会构成非法居留。
  3. 审批时间:身份调整通常需要数月到数年,但 EAD/AP 一般在3-6个月内获批。

如何确认表B是否继续开放?

移民局每月都会更新 《Adjustment of Status Filing Charts》,决定表B是否可用。
查询路径:
USCIS Visa Bulletin Info
USCIS Adjustment of Status Filing Charts

律师建议

  • 表B开放窗口不确定,符合条件者应当把握机会,尽快完成材料准备;
  • 若涉及 90天规则、身份转换风险、附属申请人处理 等复杂情况,强烈建议在递交前咨询专业律师;
  • 提交 I-485 时,可同时递交 I-765(EAD工卡)、I-131(回美证),以便获得合法身份保障与出入境便利。

2025年10月表B的开放,为在美等待绿卡的申请人带来了重大利好。
如果您符合条件,请及时与律师联系,抓住窗口期,避免未来政策再次收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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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庇护与婚姻绿卡工卡类别的差异及申请风险解析

在美国移民体系中,不同身份类型对应不同类别的工作许可(EAD,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 C8工卡:基于Pending状态的政治庇护(I-589)申请发放。
  • C9工卡:基于Pending状态的身份调整申请(I-485)发放,常见于婚姻绿卡、就业移民、家庭移民等。

这两类工卡有不同的申请条件、续期方式和失效触发机制,一旦对应的主申请失效或被拒,工卡资格也会随之终止。

政治庇护案件关闭后的C8工卡资格

1. 行政关闭与案件状态

  • 政治庇护案件若处于行政关闭(Administrative Closure),并不意味着自动终止,但也不等于处于“待审”(Pending)状态。
  • 8 C.F.R. § 274a.12(c)(8)规定,只有在庇护申请处于待审状态时,申请人才能获得C8工卡。

2. 失去C8资格的常见原因

  • 案件被移出移民法庭的活跃日程(Active Docket)且无复审安排;
  • 申请人主动撤回庇护申请;
  • 其他身份申请(如婚姻绿卡)取代了庇护案件的主要审理路径。

I-485再次递交的风险

1. 影响因素

  • 之前的拒绝记录:如果曾因证据不足、关系存疑或资格问题被拒,移民局会在新申请中重点审查。
  • 移民法庭管辖权:若案件在法庭系统中,USCIS对I-485的受理权可能受限。
  • 审查趋势:严格执法时期,重复申请风险更高,可能引发补件(RFE)、拒绝,甚至递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2. 风险后果

  • 新的I-485被拒可能导致案件直接转入递解程序;
  • 在等待I-130批准前递交I-485,虽可提前获得C9工卡,但同时承担更高拒签风险。

策略建议(通用情形)

  1. 评估案件基础
    • 在递交I-485前,先确保主申请(如I-130、I-140等)的可批准性。
  2. 准备充分证据
    • 婚姻绿卡申请应包含充足的共同生活证明、财务记录、照片和证人声明。
  3. 审慎把握递交时机
    • 对部分申请人而言,等待主申请批准再递交I-485,可能更稳妥。
  4. 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 每个案件的移民史不同,必须结合过往拒签记录、案件状态和移民法庭程序综合评估。

大为律师事务所的服务优势

我们为涉及多重身份转换、案件关闭后再申请以及工卡问题的客户提供:

  • 综合身份规划:结合庇护、婚姻绿卡、就业移民等路径设计最优方案;
  • 证据审核与材料准备:确保所有递交文件符合移民局审查标准;
  • 风险管理与应对策略:提前规划应对拒签、补件和递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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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民与庇护身份调整绿卡-USCIS明确面谈标准(2025年8月起生效)

2025年8月1日,美国移民局(USCIS)发布政策通告(Policy Alert PA-2025-13),对《USCIS政策手册》第7卷中关于难民(Refugees)和庇护身份(Asylees)申请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 AOS)时是否需要参加面谈的标准进行了更新与明确。该政策已即刻生效,适用于所有已提交或将提交的I-485绿卡申请。

政策核心内容概览

根据联邦法规(8 CFR §209.1(d)、§209.2(e)),USCIS保留对申请人是否需要进行面谈的自由裁量权。这次更新的主要目标是:

  • 重新建立统一的面谈筛查基准
  • 提高对身份欺诈、虚假陈述、公共安全及国家安全威胁的识别能力
  • 确保难民与庇护类绿卡申请的整体程序公正性与一致性

该政策明确指出,USCIS面谈要求将以“个案审查”(case-by-case)为基础,但以下几类情况可能更容易触发面谈要求。

可能触发面谈的常见情形

20250801-RefugeeAsyleeAOSInterviewCriteria

虽然通告未在正文中直接列出面谈标准的具体项目,但根据现行的《政策手册》与历史实践,以下几种情形可能导致USCIS要求庇护/难民身份申请人参加面谈:

  1. 无法通过移民档案确认申请人身份
  2. 申请人与原庇护申请或入境时声明存在不一致
  3. 存在犯罪记录、移民违规、拒绝入境历史
  4. 系统出现申请人与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风险相关的线索
  5. 申请人婚姻、家庭、身份信息与原始档案存在差异
  6. 申请材料中有证据不足或合理怀疑欺诈的内容
  7. 申请人为庇护/难民衍生家属,主申请人信息不明或已撤回庇护资格

提示:虽然庇护类I-485申请通常可免面谈,但未来将更频繁触发“怀疑即要求面谈”的保守审理机制。

对申请人的实务影响

对已提交但尚未审理的难民/庇护I-485申请:面谈安排的可能性将上升,申请人须准备好在面谈中回应身份、背景及庇护史相关问题。

对即将递交申请的客户:建议全面核查庇护申请、入境记录、家庭成员信息等是否与现有申请保持一致,防范因信息不符而引发不必要面谈。

对有风险背景(如犯罪记录、庇护申请撤回)的申请人:请务必在申请前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可能触发NTA(出庭通知)或面谈引发的不良裁定。

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

为应对此次政策更新,我们建议难民/庇护类申请人:

  1. 尽早准备面谈答辩资料:包括庇护原始申请副本、I-94、入境记录、无犯罪证明等;
  2. 确保身份信息一致性:任何与原庇护申请中提供信息不一致的材料,都需事先解释清楚;
  3. 家庭成员一并核查:衍生亲属如配偶、子女的申请也须确保信息无误、衔接良好;
  4. 准备面谈培训:尤其是语言存在障碍的申请人,建议提前做模拟问答准备;
  5. 聘请专业移民律师协助答辩/面谈,以避免失误或不必要的风险扩大。

联系我们|难民与庇护绿卡申请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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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难民庇护身份调整、出庭风险应对、移民法官答辩指导等方面经验丰富,欢迎预约一对一咨询,制定专属方案。

政策手册变更章节与法律依据

  • 更新章节
    • Volume 7 > Part L > Chapter 5 > Section B(难民申请)
    • Volume 7 > Part M > Chapter 5 > Section B(庇护申请)
  • 主要变动
    • 修订了原有面谈适用标准的条列内容;
    • 修改了章节结尾段落的用词,使裁量空间与安全评估标准更明确;
    • 同步做出文风、结构一致的技术性调整。
  • 法律依据

恐惧面谈模拟问答练习表(适用于中国庇护申请人)

目的: 帮助庇护申请人提前熟悉恐惧面谈中最常见问题,形成清晰的表达逻辑,并避免常见错误。

身份与基本信息类

问题目的答题指导
你叫什么名字?身份核实使用拼音或中文全名,与护照一致
你是哪个国家的公民?确认国籍如“中国”,不要回答“在美国出生”等模糊说法
你有没有其他国籍或居住身份?是否有其他避风港若无,请如实说没有

入境情况

问题目的答题指导
你什么时候进入美国?在哪里?判断是否Expedited Removal程序使用I-94或入境章信息回答
你有没有签证?是旅游签吗?检查你是否入境时已决定申请庇护承认原始身份目的,但解释原因变化
入境时有没有告诉边境官员你怕回国?评估你是否表达恐惧可如实回答:“当时不敢讲”并解释原因,如害怕遣返

核心庇护原因问题

1. 总体问题

问题答题指导
为什么你不敢回中国?给出一个简洁主线,例如:“我因宗教信仰/政治言论/家庭背景遭受政府监控与威胁。”
谁在迫害你?要具体,例如“派出所警察”、“村委会”、“国安”、“辅警”等
你受到的迫害是什么?举出1–2件具体事件:被约谈、拘留、殴打、被停职等
你有没有报警或寻求保护?可以解释“警察就是施害者”或“上报无效反而带来更严重后果”

2. 细化维度(选项)

宗教信仰类(如基督徒、法轮功)

  • 你什么时候开始信教?
  • 你在哪里聚会?地下教会/家庭教会?
  • 有没有被发现?被谁举报的?
  • 你被拘留或威胁过吗?有没有书面或口头警告?

政治观点类(如支持民主/批评政府)

  • 你曾经参加哪些活动?是否上过街游行或网络发言?
  • 有没有在微博、推特、微信群里发表过批评共产党或习近平的言论?
  • 有没有因此被查水表、被叫去“喝茶”?

家庭/生育政策类(如计划生育迫害)

  • 你是否因违反计划生育被罚款或强制堕胎?
  • 是否有亲属曾因超生而失去工作/医保/子女教育机会?
  • 你家有没有被政府重点盯防?

特定社会群体(性少数、维权律师等)

  • 你是否属于边缘群体(LGBT、访民、维权者)?
  • 有没有因为你的身份被歧视或监控?
  • 是否面临来自社会或政府的双重压力?
Questions-and-Answers

当前与未来恐惧

问题答题指导
如果你现在回中国,你担心什么?不要模糊回答,要说具体后果:被抓、再次拘留、社交账号已被监控、亲属被警告等
你为什么不在中国其他城市躲避?答:“政府控制全国,身份证和户籍体系会暴露我的行踪”
你有没有其他地方可以去?(例如第三国)答:“没有,我也不是其他国家居民,只有美国有庇护法律保护”

其他常见问题

问题答题建议
你为什么现在才说你怕?可说:“入境时我太害怕、语言不好、不知道可以说”
你是不是为了工作或更好生活才来?一定否认。应表明“主要是为逃避迫害”
有没有申请其他移民类别?如实回答,如申请庇护期间未申请其他签证,回答“No”即可

答题技巧与注意事项

建议说明
避免矛盾所有细节要与DS-160、I-589一致,日期、地点不要出错
不要说“我来美国是旅游/打工”面谈中应突出“逃避迫害”的动机
强调“害怕”恐惧是核心词汇,要反复强调“我非常害怕”
保持冷静面谈有翻译,可要求换译员;实事求是,避免过度情绪化

如果你通过恐惧面谈,下一步将进入正式庇护程序。你需要:

  • 规定时间内提交I-589正式庇护申请
  • 联系律师准备正式听证(Individual Hearing);
  • 收集、翻译所有证据并书面提交。

庇护申请“恐惧面谈”如何准备?证据清单与答题策略详解

什么是“恐惧面谈”?

恐惧面谈(Credible Fear Interview, CFI) 是指申请人在通过海关或边境时表达出对返回祖国的恐惧后,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庇护官对其进行初步审核。

如果面谈结果为“credible”(有可信恐惧),则申请人可进入正式的庇护程序;反之则可能面临快速遣返(expedited removal)。

法律标准:什么是“credible fear”?

根据信用恐惧的标准,申请人必须证明:

  • 对返回本国存在“可信的恐惧”
  • 这种恐惧源于以下五类原因之一:
    • 种族(Race);
    • 宗教(Religion);
    • 国籍(Nationality);
    • 特定社会群体(Particular Social Group, PSG);
    • 政治观点(Political Opinion);
  • 政府无法或不愿提供保护。

庇护官并不是判定你是否一定能获得庇护,而是判断你是否有资格进入“正式听证程序”。

恐惧面谈常见问题与应对建议

面谈问题策略建议
你为什么离开祖国?用简洁、真实的语言说出受迫害的起因,避免“为了更好生活”等模糊说法。
谁迫害了你?要明确指出政府、军队、黑社会或其他具体身份。
有没有向警方报案?即使没有报案,也要解释为什么(如警察勾结、报案无用等)
如果你回国,会发生什么?表明你有“合理且真实的恐惧”,并说明可能遭遇的后果(监禁、酷刑等)
为什么现在来美国?解释过程中的客观因素,不要说“现在生活不好”这类模糊理由

恐惧面谈证据准备清单(如可携带)

虽然大多数 CFI 面谈时申请人未必拥有完整材料,但如果可能,以下证据将显著增强可信度:

恐惧面谈模拟问答练习表_中国籍申请人

个人遭遇类证据

  • 医疗报告、伤情照片(如曾遭受暴力);
  • 警方记录、报案单;
  • 恐吓信、威胁短信截图;
  • 驱逐令、拘留通知;
  • 家人/邻居的证词(可翻译);

政治或宗教背景

  • 政党成员卡、参加集会照片;
  • 教会出具的信函;
  • 公开文章、社交媒体截图(如曾发表敏感言论);

外部支持材料

  • 国别报告(如美政府、人权组织发布的国家情况);
  • 国际媒体报道;
  • 联合国、NGO发布的难民情况简报。

所有材料建议备中英文对照,并分类整理成“个人经历”“背景信息”“辅助材料”三个部分。

常见错误与避免建议

错误类型建议
否认来美目的是庇护应坦诚说明:我来美国是因为我怕回国会被迫害
答非所问、逻辑混乱可提前练习答题,确保条理清晰,主线明确
过度强调经济困难不属于庇护理由,要强调恐惧与迫害的根本原因
编造细节不可虚构遭遇,一旦矛盾,极易被判不可信

律师在恐惧面谈前的作用

  • 模拟面谈问答练习;
  • 帮助梳理事件主线与证据时间轴;
  • 提交背景国别报告或个案简报;
  • 提醒客户哪些表达可构成“重大不利陈述”;
  • 在合理范围内引导客户合法表达主观恐惧。

通过CFI后的下一步

若结果为‘’有可信恐惧”,申请人将:

  • 被转入移民法庭;
  • 可提出庇护(I-589)或其他保护类申请(CAT/Withholding);
  • 90天内提交申请材料;
  • 若有代表律师,可在听证前整理完整案卷和补充证据。

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我们提供以下庇护程序相关服务

  • 恐惧面谈前辅导与模拟问答
  • 国别报告定制与支持文件准备
  • I-589 庇护申请撰写与翻译
  • EOIR移民法庭听证代理(包括Master和Individual Hearing)
  • 中英文双语法律支持,沟通高效,服务全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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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中签后-庇护申请人与H-1B签证的冲突与解决路径

我们常遇到身份转型期的申请人面临类似的难题,就是已经提交庇护申请,但后续又幸运地抽中H-1B签证。这种情况下,是否可以继续走H-1B路径?是否需要撤回庇护申请?是否可以选择境外领馆面签的方式激活H-1B?

政治庇护申请不妨碍申请H-1B签证

首先,H-1B是一种“双重意图签证”(Dual Intent Visa),允许申请人在持有非移民身份的同时具有将来申请绿卡的意图。而政治庇护属于移民类申请,因此不会自动排除H-1B的资格。

事实上,即便您已经递交I-589庇护申请,只要满足其他条件,依然可以通过雇主递交H-1B申请并中签。H-1B与庇护申请在法律上并不冲突,但在实务操作上,需要格外小心身份衔接与出入境安排。

选择境外生效(Consular Processing)是最常见方案

由于提交庇护申请的外籍人士多数已不具备合法非移民身份,在美国境内通过I-129申请身份转换(Change of Status)往往不可行。这时,最可行的做法是:

  1. 让雇主正常提交H-1B申请;
  2. 在美国境外的美领馆预约签证面试;
  3. 获批后持H-1B签证重新入境。

这种方式被称为“境外生效”(Consular Processing),可以绕开身份转换的难题,但必须小心以下几个风险。

风险-出境后身份风险评估

1. 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的触发

如果庇护申请前您已经超期滞留,虽然I-589的pending状态可以“冻结”非法滞留时间,但一旦出境,该保护失效:

  • 滞留超过180天但不足一年,可能触发 3年入境禁令
  • 滞留超过一年,可能触发 10年入境禁令

建议:出境前必须由律师确认您是否触发《INA §212(a)(9)(B)》下的非法滞留条款。

2. 签证面试中如何解释庇护申请记录

虽然H-1B是双重意图签证,但签证官若发现您曾申请庇护,可能会提出以下质疑:

  • 您是否仍然声称害怕返回原籍国?
  • 为什么突然愿意出境?
  • 您是否出于策略性理由申请庇护?

为此,一封清晰、合理的解释信由律师代撰将有助于缓解移民局疑虑。

3. 离境是否等于放弃庇护?

离境不等于自动撤回庇护申请,但根据移民局政策,长时间离境可能被视为放弃I-589。如果您计划长期转向H-1B工作途径,建议主动撤回庇护申请,以避免将来申请绿卡时产生疑义。

庇护转轨H-1B签证:七步合法操作指南

所以对于提交了庇护(I-589)申请的人士,一旦抽中H-1B签证,想要通过境外美领馆激活并重新入境,有一个清晰、合法、专业的操作路径至关重要。以下是我们常做的七步流程:

Step 1:确认I-589庇护申请状态是否仍为Pending

请务必确认您的庇护申请仍处于待审中(pending)状态,且未被拒绝、未转入移民法庭(即没有收到出庭通知 NTA)。这将关系到您是否仍受「庇护申请人不累计非法滞留」的法律保护。

Step 2:评估是否存在非法滞留记录

检查在提交I-589之前,您的非移民身份是否已经过期。如果曾出现非法滞留,要判断是否已经触发《移民与国籍法》第212(a)(9)(B)条下的三年或十年入境禁令。一旦出境,该法律会即时生效。

Step 3:由雇主提交H-1B申请并标注“境外生效”(Consular Processing)

在H-1B申请阶段,雇主需要在I-129表格中勾选“Consular Processing”选项,确保 USCIS 批准的是“领事处理模式”,而不是在美境内身份转换。

Step 4:I-797获批后,预约海外美领馆面谈

一旦H-1B申请获得批准,您需要在本国(庇护时间声称的“合理恐惧”需要好好解释)或第三国(如加拿大,推荐)预约美国领事馆签证面试,并准备相应签证申请材料。

Step 5:准备签证材料,包括律师说明信

签证官可能会质疑您曾申请庇护的背景,因此建议携带由律师起草的解释信(Letter of Explanation),说明您当前的职业发展规划、为何选择放弃庇护,以及未来合法工作的安排。

Step 6:如有需要,在出境前递交I-589撤案申请

虽然出境不等于自动撤案,但为避免将来出现“庇护记录尚存”的签证或移民隐患,建议由律师协助您主动撤回未决的I-589申请,并保存撤案回执。

Step 7:签证获批后,以H-1B身份合法入境美国工作

获得H-1B签证后,您可以在10月1日或之后入境美国,正式以合法的工作签证身份开展新阶段的职业生涯。

对于许多庇护申请人来说,H-1B中签是重获合法身份、留在美国发展的重要转折点。但这条路并非无风险,任何一环的疏忽都可能导致H-1B签证被拒、甚至面临多年入境限制。

作为在美执业的专业移民律师事务所,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为多名客户成功规划从庇护到H-1B的身份转轨。如果您有类似经历,欢迎预约我们进行一对一评估与策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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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待决期间抽中H-1B怎么办?

对于处于庇护申请待决(Asylum Pending)状态的申请人来说,如果幸运地抽中H-1B签证,是否可以先通过“Consular Processing”方式保留H-1B身份呢?这是不少客户在现实中遇到的复杂问题。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并探讨申请策略。

基本概念

1. Asylum Pending 状态是什么?

在提交I-589庇护申请之后,如果尚未获得批准或拒绝,申请人就处于“asylum pending”状态。这个状态通常不构成合法非移民身份(nonimmigrant status),但申请人可以合法居留于美国,并有资格申请EAD工作许可。

2. H-1B的基本流程

雇主为申请人提交I-129 H-1B申请时,可以选择两种处理方式:

  • Change of Status(COS):申请人在美国境内直接转身份;
  • Consular Processing(CP):H-1B获批后,申请人需到美国境外的美领馆签证,然后以H-1B身份入境。

Asylum Pending 状态能否申请 Change of Status?

Change of Status 申请要求申请人在提交H-1B时具有有效非移民身份(如F-1、B-2、H-4等)。然而,Asylum Pending并不被视为一种“非移民身份”,因此大多数情况下:

  • USCIS 会 拒绝COS请求
  • 即使H-1B主申请获批,身份转换部分(I-94)将不会被批准。

这意味着,如果你是Asylum Pending状态,即使抽中H-1B,也无法通过COS方式在境内自动转换为H-1B身份。

那可以选Consular Processing吗?

答案是:可以,但要谨慎评估。

Consular Processing 不要求你在申请时拥有有效非移民身份,它只涉及是否有资格在海外美领馆申请并获得签证。因此,处于Asylum Pending状态的申请人理论上是可以通过Consular方式“保留”H-1B配额的

但重点来了:

你是否真的可以“回国”或去第三国签证,是一个实践层面的大问题

潜在风险与挑战

  1. 离境触发“离境罚则”
    • 如果你在没有合法身份的情况下在美停留超过180天或一年,离境可能触发3年或10年入境禁令(INA 212(a)(9)(B))。
    • 虽然Asylum Pending期间不算非法滞留(unlawful presence),但一旦I-589被拒且没有上诉或其他救济,unlawful presence可能从那一刻开始累计。
  2. 签证难度高
    • 曾经申请庇护的记录在签证申请中必须如实申报,领事官员可能会怀疑申请人有移民倾向,导致H-1B签证被拒。
    • 第三国签证可能存在不可预测的政治或领事风险。
  3. 有“Removal Proceedings”记录者风险更高
    • 如果你的庇护案已经被转到EOIR(移民法院),你已经处于递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中,即使抽中H-1B也很难离境后再顺利返美。

可行策略建议

建议雇主提交 H-1B 申请时直接选择“Consular Processing”方式:

  • 避免被拒Change of Status导致整个I-129被作废;
  • 保住名额,为未来可能的身份调整或离境签证留一条路。

保持庇护申请的持续有效,切勿随意撤回

  • 即使抽中H-1B,也不能贸然撤回庇护申请,除非你已经有安全可行的路径离境并获得签证。

探索调整身份的其他可能性

  • 如婚姻移民、NIW等身份转换路径;
  • 若有法律基础,尝试终止递解程序、提交Motion to Reopen或申请Advance Parole。

处于Asylum Pending状态的申请人如果抽中H-1B,是幸运的,但不能因此忽视其中隐藏的法律陷阱。Consular Processing方式理论上可行,但现实操作难度大、风险高。 在决定是否走这条路之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评估你的庇护案状态、是否曾触发非法滞留、是否已进入递解程序等关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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