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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判例解读-逃逸风险如何导致保释被拒-从 Matter of Akhmedov 案看移民拘留策略

Gairat Akhmedov,俄罗斯籍男子,于2022年1月未经检查非法入境美国。自入境以来,他在纽约和密歇根均有居住记录,并在移民法庭程序中多次变更案件审理地点。2025年1月15日,他在密歇根州哈姆特拉米克(Hamtramck, MI)被移民执法官员拘留。当时,他在移民法庭的备案地址仍为纽约,而非他声称居住的密歇根。拘留后,他向移民法庭提交了保释申请,并在2025年2月3日的听证会上声称自己有密歇根的固定住址和家庭支持(姐夫),不存在逃逸风险。移民法官裁定其可缴纳 15,000美元保释金 获释。然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随即提起上诉,理由是被告存在严重的 逃逸风险(flight risk)。BIA 最终支持 DHS 的上诉,撤销保释裁定,并命令被告无保释继续拘留。

移民法官(IJ)采纳了他的陈述,并裁定可在缴纳 15,000 美元保释金 后获释。然而,美国国土安全部(DHS)随即提起上诉,质疑其住址申报存在重大不一致、未及时履行法定地址变更义务,并主张其构成逃逸风险。

BIA 在全面审查案件记录、住址变更历史和先例法律后,最终支持 DHS 的上诉,撤销原保释决定,并裁定 无保释继续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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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移民与国籍法》(INA)第236(a)条(8 U.S.C. § 1226(a)),申请保释的被拘留人必须 举证证明

  1. 不会对公众或财产构成危险;
  2. 不会威胁国家安全;
  3. 不存在逃逸风险。

BIA 在裁决中引用了多项先例,包括:

  • Matter of Siniauskas, 27 I&N Dec. 207 (BIA 2018):危险的非公民可被无保释拘留。
  • Matter of Urena, 25 I&N Dec. 140 (BIA 2009):保释必须建立在确认无公共安全威胁的前提下。
  • Matter of E-Y-F-G-, 29 I&N Dec. 103 (BIA 2025):即便已有救济裁定,如存在逃逸风险,也可拒绝保释。

BIA关注的核心问题

1. 住址申报严重不一致

  • 被告声称固定居住在密歇根州,并与姐夫同住,但案件记录显示其曾在纽约居住,并在2023年10月申请将案件从密歇根转至纽约。
  • 在2025年1月被密歇根移民执法官员查获时,其在移民法庭的备案地址仍为纽约。

2. 未及时履行地址变更义务

  • 依照 8 C.F.R. § 1003.15(d)(2),搬迁后5天内必须通知移民法庭。
  • 被告直到被查获后才提交地址变更表(EOIR-33/IC),缺乏合理解释。

3. 缺乏足够证据证明无逃逸风险

  • 居住时间短,救济前景不明;
  • 地址申报矛盾削弱了可信度;
  • 家庭关系和口头承诺不足以取代有力证据。

BIA的裁定理由

BIA认定:“综合所有情况,我们不认为被告已证明其不存在逃逸风险。无论是金钱保释还是替代拘留措施,都不足以确保其未来按时出庭或在必要时接受遣返。”

因此:

  • 支持 DHS 上诉
  • 撤销 原保释决定;
  • 命令无保释继续拘留

对我们的启示

  1. 严格遵守程序义务
    搬家后应立即(5日内)提交地址变更表,并确保所有提交信息与实际居住情况一致。
  2. 举证责任完全在申请人
    保释申请需提交强有力的书面证据,包括居住证明、社区联系、就业记录等。
  3. BIA对逃逸风险的审查极其严格
    即便具备家庭支持,若存在不符程序或可信度缺失的情况,也可能被拒绝保释。

保释与拘留案件中,细节决定成败。延迟地址申报或提交不一致信息,很可能被视为逃逸风险的证据。如您或家人正面临移民拘留,务必尽早寻求经验丰富的移民律师介入,制定有针对性的保释策略,确保符合法律要求并最大限度保护您的权益。

关于我们 |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在移民保释、拘留救济、递解辩护及复杂移民诉讼方面拥有丰富经验。我们在芝加哥与多伦多均设有办公室,服务全美及全球客户,提供双语(中英文)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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庇护可信度之Shrestha v. Holder案件分析

2025年移民法院可信度裁量标准与法律实务应用

在美国移民法实践中,申请人的可信度往往决定了庇护、禁止遣返、CAT等保护申请的成败。近年来,随着川普政府重新上台并强化移民执法,移民法官对申请人证词一致性的审查愈发严格,如何保护申请人陈述的可信性,成为移民律师工作的核心任务之一。本文将通过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经典案例——Shrestha v. Holder, 590 F.3d 1034 (9th Cir. 2010),解析“REAL ID法案”实施后,移民法官在评估可信度时应当遵循的六大法律标准,并结合律师实务,为庇护申请人提供应对策略。

案件背景简介

申请人 Shrestha 是一位来自尼泊尔的庇护申请人,声称因其政治立场遭受毛派分子迫害。然而,移民法官(IJ)认为其证词中存在次要的不一致点(minor inconsistencies),据此认定其整体证词“不可信”,并驳回庇护与其他保护申请。BIA维持原判,Shrestha 向联邦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第九巡回最终推翻原判,并首次明确了在REAL ID法案实施后,可信度评估必须依据“整体情况”(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而非“片段化”的矛盾推断。

Shrestha 判例的六大法律标准与实务启示

1-可信度必须基于整体情况(Totality of the Circumstances)

移民法官不得仅凭一两个细节的不一致就否定整个庇护主张。若申请人主要情节一致,即使细节有差异,也不能认定为虚假陈述

实务建议:证词准备应注重“主线连贯”,细节可解释。

2-不一致必须“重大”(Material Inconsistency)才能构成负面因素

仅在不一致直接影响庇护申请核心主张时,才可作为否定可信度的理由。例如,护照签发时间出错不构成政治迫害经历的否定。

实务建议:移民官须说明该矛盾是否“实质性”,律师可据此反驳“推测性不一致”。

3-申请人有权提供合理解释(Reasonable Explanation)

法官必须审慎考虑申请人对矛盾的解释,并判断是否符合逻辑与常理,尤其是对于非英语母语者、心理创伤受害者或儿童申请人。

实务建议:准备听证或面谈时,应训练客户如何自然、合理地解释记忆差异或细节偏差。

4-法官有义务说明“不一致如何削弱可信度”

法院拒绝“跳结论式”的分析逻辑。不能仅列举差异,而不说明其对整体可信度的影响。

实务建议:如IJ未说明矛盾为何“关键”,律师可在BIA或联邦上诉中引用Shrestha要求撤销裁决。

5-REAL ID并未废除申请人的正当程序权利(Due Process)

Shrestha案明确指出,即便REAL ID法案对一致性要求提高,移民法庭仍必须保障程序公正,不能歪曲证词、无视有利证据。

实务建议:遇到程序性瑕疵(如证词未翻译准确、被打断),应当在记录中保留并作为上诉依据。

6-Shrestha标准适用于所有基于可信度的移民决定

该案原则不仅适用于庇护,也适用于:

  • 禁止遣返(Withholding of Removal)
  • 反酷刑保护(CAT)
  • 可信恐惧面谈(CFI)
  • 合理恐惧听证(RFI)

实务建议:所有与可信度相关的初步审查或上诉案件,均应将Shrestha作为法理依据。

实务处理:如何为庇护申请人构建“可信度防线”?

在庇护与保护类案件中,我们建议律师团队围绕以下五大策略展开:

核心策略实务操作建议
证词一致性使用时间线工具整理主线,避免细节混乱
合理解释机制预设常见问题点并提供语言、文化或心理创伤解释
支持性证据准备警察报告、心理报告、目击证词等有力材料
听证准备提供口语表达训练、模拟问答、可信度强化演练
上诉支持用Shrestha为基础提交BIA法律brief或联邦司法审查策略

可信度是庇护案件的“生命线”

在现实庇护审理中,许多案件并非因“缺乏证据”而被拒,而是因为“陈述不一致”被认定不可信。Shrestha v. Holder 提供了一道清晰的法律防线,帮助我们在面对移民法官的高压可信度审查时,有理有据地保护客户的基本权益。如您或亲人正在申请庇护或面临可信度质疑,欢迎联系我们获得一对一案件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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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裁决被拒后,案件已向联邦法院上诉,是否还能申请重新开案

在移民法律实务中,许多当事人在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简称BIA)作出不利裁决后,选择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起请愿(Petition for Review, 简称PFR)。但与此同时,如当事人希望基于新证据、身份变更或人道原因继续争取,则可能考虑向BIA提出重新开案动议(Motion to Reopen, MTR)。这就引出了一个关键问题:在BIA裁决后、案件已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期间,是否还可以向BIA申请重新开案?

BIA重新开案动议的基本规则

依据《联邦法规》第8篇(8 C.F.R. § 1003.2(c)),当事人在BIA作出最终裁定后,通常有权在90天内提出一次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 存在重要的新证据,且该证据在原审时无法获得;
  •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代理律师疏忽错过了重要程序;
  • 有资格进行身份调整(如婚姻、U签证、VAWA等);
  • 或请求BIA行使其**自主职权(sua sponte)**进行重新开案。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与管辖权转移

当当事人对BIA裁决不服并在规定期限内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PFR时,案件的司法审查管辖权将随之发生转移。

根据《美国法典》第8编 §1252(8 U.S.C. § 1252),此时联邦法院拥有该案件的上诉管辖权,BIA原则上将不再处理该案件的其他程序,除非特殊情况。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完全丧失了在BIA阶段重新开案的可能性。事实上,实践中有三种方式可以在联邦上诉期间向BIA寻求重新开案的处理。

联邦上诉期间向BIA申请重新开案的三种路径

路径一:向联邦法院申请“发还管辖权”(Remand)

这是最常见也是最稳妥的方式。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向联邦巡回法院提交一份“动议发还”(Motion to Remand),请求法院暂时将案件发回BIA以审理新的重新开案动议。该动议应包含:

  • Motion to Remand 正文;
  • 拟提交至BIA的Motion to Reopen草案;
  • 新证据说明、法律依据及当事人宣誓陈述;
  • 通常建议先与政府律师(DHS)沟通取得不反对意见(unopposed motion)。

如果联邦法院批准该动议,BIA将重新取得案件处理权限并审查当事人的动议。

路径二:直接向BIA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并说明联邦上诉状态

在部分情形下,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BIA提交重新开案动议,同时在动议中主动说明:

  • 案件目前已提交联邦巡回法院(附上PFR案号);
  • 请求BIA先“暂缓处理”或待法院同意后再行决定;
  • 或说明已就发还管辖权向联邦法院提出动议或计划提出。

这类操作可能面临BIA以“缺乏管辖权”为由拒绝,但若BIA认为案件确有必要,也可能要求当事人提供更多进展说明后再作决定。

路径三:请求BIA行使自主权(Sua Sponte Reopening)

虽然较为罕见,但在特殊情况下,即使超过90天期限或案件正在联邦法院上诉,BIA仍可基于其自主裁量权(sua sponte)重新开案。

该请求通常需强调:

  • 案件存在明显程序性错误;
  • 出现极为特殊或人道原因(如家庭暴力、严重健康危机);
  • 或新证据对案件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例如:

“We respectfully request the BIA to exercise its sua sponte authority to reopen this matter due to extraordinary circumstances and compelling humanitarian concerns.”

此路径不依赖法定时限,但获批概率较低,需高度定制化支持材料。

实务建议的同步操作与策略部署

若您已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同时希望向BIA提交重新开案动议,请务必考虑以下策略:

操作节点建议处理方式
BIA裁决后90天内如有新证据,应立即准备动议草案
已提起PFR向联邦法院申请发还;或附函告知BIA目前上诉状态
限期即将届满评估sua sponte请求可能性并尽快提交

同时操作两个司法机关(BIA + 联邦法院)存在高度程序协调问题,务必由熟悉移民诉讼流程的专业律师指导下进行。在BIA败诉后进入联邦上诉阶段,很多申请人误以为BIA程序完全终结,事实上在满足条件的前提下仍有机会提出重新开案。关键在于:

  • 正确判断管辖权状态;
  • 及时提交符合法规的动议材料;
  • 并与联邦法院、BIA之间实现程序上的配合与衔接。

若您正面临类似法律处境,建议尽早咨询我们的移民律师,避免因程序错误失去进一步救济机会。

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我们是一家专注于美国移民法的跨境律师事务所,服务范围覆盖:

BIA重新开案动议撰写与递交
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支持(Petition for Review)
Motion to Remand、Stay 等联邦动议草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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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拒绝保释案例分析-Matter of Beltrand

案件背景

2025年3月27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发布了具广泛指导意义的先例性判决:Matter of Christofer Alejandro Beltrand-Rodriguez, 编号 29 I&N Dec. 76 (BIA 2025)。该案聚焦于是否应当允许一名被定罪的性犯罪被告在移民拘押期间获得保释,最终裁定指出:即使在无其他犯罪前科且遵守法院限制条件的情形下,只要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过违法性行为,便构成对社区的危险,足以拒绝保释。

Matter-of-Christofer-Alejandro-BELTRAND-RODRIGUEZ-Respondent

案件简要过程

  • 被告人:Christofer Alejandro Beltrand-Rodriguez
  • 代表律师:Raquel G. Posada(加州蒙特贝洛)
  • DHS律师:Christopher R. Brown(国土安全部高级检察官)

2022年9月6日,移民法官裁定被告可通过缴纳$10,000美元保释金并遵守相关限制条件获释。DHS随即上诉至BIA,后者在进行de novo 审查后推翻了移民法官的决定,裁定应继续拘押该被告,不准保释。

关键事实认定

根据裁决记录,被告在加州因以下行为被判有罪:

  1. 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Cal. Penal Code § 288(a))——判处县监365天监禁及4年正式缓刑;
  2. 向未成年人发送有害性内容(§ 288.2(a)(2))——判处缓刑4年;
  3. 被要求注册为性罪犯10年、完成52周性犯罪课程、10年内不得接近受害人。

受害人系其12岁的同父异母妹妹。被告曾多次亲吻她并向其发送裸照与性行为录像

尽管移民法官认定被告无其他犯罪记录,且无证据显示其将违反保护令,但BIA强调:

“性犯罪尤其是对家庭中未成年成员的性侵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极大的社会危险性。”

BIA的法律分析与理由

BIA认为,移民法官在解释法律标准时出现错误。其主要理由包括:

  • 性犯罪的严重性无需再犯风险即可独立构成“对社区的危险”
  • 即便无历史前科,只要行为本身对弱势群体(如家庭未成年成员)构成侵害,移民拘押中就不应获释;
  • 引用多个判例(如 Matter of Guerra, Matter of UrenaMcKune v. Lile)支持“危险性应严肃看待”的原则。

最终,BIA裁定:

  • 撤销原保释裁定
  • 继续拘押该被告,不准保释
  • 指定此案为全国适用的先例性裁决

此案的影响

本案成为先例后,将对以下类型案件产生直接影响:

  1. 涉及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
  2. 刑事定罪虽轻但行为性质严重的被拘押移民
  3. 移民律师寻求保释策略时对“无前科”与“守法记录”的依赖程度将受限
  • 对于曾有性犯罪历史的被拘留客户,律师应提前评估案件是否适合申请保释;
  • 若行为涉及家庭或未成年人,应侧重移民身份救济(如U签、CAT等)而非保释申请;
  • 可辅以心理评估、悔改声明等材料,但要注意:此类严重性行为,即使悔改也可能不足以构成保释理由。

我们经验丰富,代理复杂移民拘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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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入境者不得申请保释与绿卡调整—Matter of Q. LI 解析

案件背景

2025年5月15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简称“BIA”)公布了一则具有深远影响的判例:Matter of Q. LI, 29 I&N Dec. 66 (BIA 2025)。该案明确规定:一名入境申请人(applicant for admission),即便曾被以“人道假释”(parole)方式释放进入美国,只要该假释后来被终止,则该人仍被视为处于《移民与国籍法》第235条(INA §235(b))强制拘留框架之下,无权依据INA §236(a)申请保释,也无法通过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获得绿卡

案件的主角Q. LI女士是中国公民,于2022年6月27日自美墨边境非法入境,被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官员在距离合法口岸5.4英里、边境以北约100码处发现并拘留。她承认没有任何合法入境文件。次日,DHS依据INA §212(d)(5)(A)对她实施人道假释,允许她在美国境内等待处理结果,并要求她定期向DHS报到。

但在2024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向DHS发出红色通缉令,称她因涉嫌伪造旅行证件和组织偷渡,在西班牙被通缉。2024年11月25日,当Q女士前往DHS办公室按规定报到时,DHS官员将她重新拘留,并向她发出递解通知(Notice to Appear, NTA)及拘留决定通知。Q女士随后请求移民法官对她的拘留状态进行重新评估,试图申请保释。

移民法官与上诉委员会的判决

在初步听证中,移民法官于2024年12月30日驳回了Q女士的请求,认定其被拘留是基于INA §235(b)(2)(A),属“强制拘留”情形,因而无权请求保释。Q女士对此裁定提出上诉。

2025年5月15日,BIA作出最终裁决,维持移民法官的决定,驳回其上诉。裁决由首席移民上诉法官MALPHRUS撰写,移民法官GOODWIN同意,多数意见中还引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多个相关判例及移民法的明确条文。MULLANE法官则撰写了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以补充角度进一步强调了“arriving alien”(抵达外国人)在法律上的特殊限制。

裁决的法律依据

BIA此次裁决基于以下核心法条和司法解释:

  1. INA §235(b)(2)(A)(8 U.S.C. §1225(b)(2)(A)):适用于所有“入境申请人”,只要移民官判断其不能明确无误地获得入境权,该人必须被拘留,直至其递解程序结束。
  2. INA §236(a)(8 U.S.C. §1226(a)):授权DHS基于逮捕令拘留在美国境内已入境的外国人,并允许其申请保释(bond),前提是属DHS签发逮捕令后的拘留状态。
  3. INA §212(d)(5)(A)(8 U.S.C. §1182(d)(5)(A)):规定DHS可对某些特殊情况人士给予“人道假释”。一旦该假释被终止,该人必须立即回到原先的拘留状态。
  4. 8 C.F.R. §212.5(e)(2)(i):补充规定当假释被终止时,个人“应立即返回其假释前的拘留状态”。
  5. 判例支持
Matter-of-Q.-LI-Respondent

案件的法律逻辑与核心结论

BIA强调了以下法律逻辑:

  • 非法越境者即使身处美国境内,但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入境申请人”,只要是被无证拘留,即属于INA §235(b)的适用对象。
  • 假释释放仅是一种临时性行政宽容,不赋予被假释人入境资格。一旦假释被终止,必须依法“返回原拘留状态”,即重新受制于235条下的“强制拘留”。
  • 即便未进入加速递解程序(expedited removal),但只要DHS将此人直接纳入完整递解程序,其拘留方式仍应依235(b)(2)(A),同样不能申请保释。
  • 移民局不能通过补发逮捕令来改变拘留依据的法源,即235条下拘留不能转换为236条下的拘留,除非一开始便是合法入境者并因其他原因被逮捕。

判决对移民(非法入境)申请人的影响

  1. 假释≠合法入境:即便DHS允许你以parole进入美国,也不能认为你具备了I-485身份调整等资格。
  2. 假释终止后即被拘留,且无权保释:如因报到违规、涉刑事调查、或外交通报(如Interpol)被再次拘留,你将无权申请bond hearing。
  3. 无权申请绿卡调整身份:在INA §245(a)框架下,调整身份的前提是“入境合法”(inspected and admitted or paroled),但235(b)拘留状态下的parole并不符合条件。
  4. 不能通过婚姻、工作、亲属途径获绿卡:若你是庇护申请人或以CBP假释释放者,后续即使与美国公民结婚或有I-140批准,也因拘留身份问题面临无法调整身份的障碍。

本案对移民法律执业者也有警示意义:

  • 在代理客户申请身份调整(I-485)、请求保释、准备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时,必须第一时间厘清其入境方式
  • 识别是否属INA §235(b)拘留身份是案件策略的起点,不能误以为任何被释放人士均可申请bond或调整身份。
  • 对于被错误归类为235(b)拘留的个体,可探索途径争取重归为236(a)拘留(例如证明其为已入境个体并取得移民局逮捕令)。
  • 可尝试提出alternative relief,如:
    • 提交终止递解程序申请(motion to terminate);
    • 申请U签证、T签证、TPS等非身份调整类移民救济;
    • 强化庇护主张,使其在移民法庭取得最终庇护裁决后方可尝试通过新路径调整身份。

该案出炉时间虽为2025年5月,但案件的核心争议与法律框架早在2020年后已逐步清晰化。川普政府时代提出的“入境即拘留、假释非入境”理念在当前依然深植法律实践,拜登政府并未从根本上予以推翻。

在后疫情时代、边境危机仍未平息的当下,Matter of Q. LI 的裁定无疑向公众与执业律师发出明确信号:

  • 美国移民执法机构将在程序与实体上持续强化边境控制
  • 通过假释途径入境者必须清楚其“法律未入境”状态的风险与限制
  • 庇护律师和身份规划律师必须以更高敏感度审查每位客户的入境记录、初次拘留方式和现有身份状态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芝加哥与加拿大多伦多均设有办公室,专注于复杂移民、入境假释、递解程序、婚姻绿卡、I-485拒签申诉、移民法上诉、CBP扣留等高难度移民事务处理。

如您或您的客户涉及以下情况:

  • 假释入境后欲申请绿卡;
  • 被DHS重新拘留后想申请bond hearing;
  • 拟通过婚姻、亲属、职业等方式申请身份调整;
  • 被指控非法入境、通缉、身份欺诈等移民违规事项,

欢迎您联系我们,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严谨的法律评估与个性化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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