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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政策收紧、F-1签证受限,EB-5成最稳健移民美国通道:无排期类别优势凸显,最快2年获绿卡!

近期,美国移民政策再现风向转变。随着特朗普团队公开表示将考虑终止OPT(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工作许可暂停或严格限制F-1国际学生签证,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开始意识到:传统留学+工签+绿卡的路径面临政策不确定性,已不再稳妥

与此同时,EB-5投资移民却在悄然加速。根据我们律所近期大量客户反馈,新法案下的I-526E申请,尤其是“无排期类别”(乡村项目、高失业地区项目),平均审批时间已缩短至9-12个月,随后可立即递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整体绿卡获批时间有望压缩至2年内完成

在这一风口背景下,EB-5投资移民成为当前最可控、最安全、最具时间确定性的美国移民路径。本文将解析当前政策趋势、EB-5类别优先优势、时间线规划、与传统路径的对比等。

OPT和F-1签证政策为何面临重大风险?

随着特朗普上任这三个月,川普政府队移民政策步步收紧,并多次在公开演讲中表示:

  • OPT让大量外国人抢占美国大学毕业生就业岗位,应当取消或限制;
  • F-1学生签证将加强国家安全审查;
  • 留学生毕业后合法工作路径将被压缩;
  • H-1B政策也将面临重启配额限制和“美国优先”导向。

若上述政策最终实施,意味着:

“F-1留学 + OPT工作 + H-1B抽签 + EB-2/EB-3移民”这条原本主流的路径,将因签证限制、审查风险、抽签不确定等因素,变得愈发困难和不可控。

EB-5为何在当前形势下脱颖而出?

EB-5投资移民具备不依赖雇主、不需抽签、不受留学政策限制、一步到位全家移民的天然优势。

尤其在2022年EB-5改革与诚信法案(RIA)之后,新设立的三类优先类别中:

  • 乡村地区项目(Rural Projects):每年20%配额,优先审理,无排期
  • 高失业率地区项目(High-Unemployment TEA):每年10%配额,优先审理
  • 基础设施项目(Infrastructure Projects):每年2%配额

这些项目当前普遍处于签证公告表“Current”状态,中国出生申请人亦可享受无排期优势。

无排期EB-5类别的六大核心优势

优势内容说明
I-485可立即递交获批后不需等待排期,境内身份合法人士可直接申请绿卡调整
审批速度快I-526E平均审批时间9-12个月,大幅快于旧法案案件
子女超龄风险小CSPA保护下年龄锁定更早,规避21岁以上被排除风险
绿卡路径可控无需雇主支持、无需抽签、无签证中断风险
家庭成员同步受益主申请人投资,全家移民,子女可享学费优惠、公立教育
项目合规性更强多数已获得I-956F批准,透明度高,风险控制更规范

2023年申请人已开始收获成果:2年拿绿卡成为现实

以本所代理客户为例,2023年递交的I-526E投资人中已有多人在2024年5月左右陆续获批,最短用时不足11个月。获批后立即递交I-485,预计将在2025年上半年获得正式绿卡,实现“两年内完成全流程”的目标

EB-5与传统留学+工签+雇主担保移民路径对比

项目路径总用时成功率不确定因素
F-1 → OPT → H-1B → EB-2/36-10年中等抽签、雇主、身份断档、政策变动
EB-5 无排期类别1.5-2年项目选择与资金准备

未来政策不确定性上升趋势已成定局,EB-5投资移民以其可预测、流程独立、适配家庭移民的特性,正成为更多高净值人士的首选方案。

该如何规划?

  1. 选定具备I-956F批准的优质项目(优先考虑乡村项目)
  2. 完成资金路径设计与合法来源证明准备
  3. 尽早递交I-526E申请,占位无排期名额
  4. 身份合法者准备I-485同步递交,争取尽快拿卡

在OPT、F-1、H-1B等传统通道面临动摇的2025–2026年,唯一真正可控、政策清晰、审理加速的移民路径,正是EB-5投资移民

EB-5不再是“富人的慢车”,而是进入主流高净值人群视野的“快车道”。若您希望保障子女教育、家庭团聚与身份安全,现在就是启动的最佳时机。

大为律师事务所 Wang Law LLC 美国与加拿大资深移民律师 | EB-5投资移民全流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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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I-131旅行证件寄送流程解析:为何选择海外领馆领取但文件却寄到华盛顿DC?

当提交I-131表格申请回美证(Re-entry Permit)或旅行证件(Advanced Parole),并在申请中选择“在海外美国领馆领取”,如中国的上海领事馆,很多申请人在USCIS官网追踪案件状态时,会惊讶地发现:

“Document was mailed to me” 并显示邮件签收地址竟然在 Washington, D.C.

这常引起申请人或其代表的困惑:
这是不是寄错了?为什么没有直接寄去海外的美国领事馆?

本文将为您系统梳理此类案件背后的实际操作流程,并解答客户最常见的疑问。

背景与常见疑问

在I-131表格中,申请人可以选择文件领取方式:

  • 在美国境内邮寄到家庭地址
  • 在申请时即将离境的前提下,选择在海外美国领馆领取

如果客户选择后者,按理说旅行文件应直接寄往所选领馆,但实际情况往往显示:

  • 文件寄往美国国内,尤其是华盛顿特区(Washington, D.C.)
  • USPS追踪信息显示文件已在D.C.签收
  • USCIS状态为“Document was mailed to me”

这是错误吗?不,这是正常的流程。

USCIS的旅行文件国际寄送程序

USCIS本身不直接将回美证或旅行证件寄往海外,而是通过与美国国务院(Department of State)或国家签证中心(NVC)合作,由其处理海外文件寄送。

具体流程如下:

  1. USCIS签发旅行文件
    • 文件通常由Nebraska Service Center或Texas Service Center制作完毕。
    • 如果申请人选择海外领取,USCIS会将该文件邮寄至华盛顿DC
  2. DC为中转地
    • 文件并非直接寄给申请人本人。
    • 而是寄送至国务院或负责国际邮递的官方办公室,例如: U.S. Department of State Visa Office / National Visa Center Washington, DC
  3. 外交邮袋系统传递至海外领馆
    • 国务院负责将此类文件通过“Diplomatic Pouch”(外交邮袋系统)寄至指定的海外领馆。
    • 邮袋系统不是快递服务,一般没有公开追踪信息
    • 文件抵达领馆后,领馆会联系申请人安排领取。

USCIS状态中的“mailed to me”是否表述不清?

确实如此。USCIS网站中的标准表述“Document was mailed to me”常常会被误解。对于选择海外领取的申请人来说,“me”并非指申请人本人,而是指接收后续处理的政府机构。因此,以下状态说明应理解为:

USCIS状态描述实际含义
Document was mailed to me文件已寄出,目的地为国务院处理单位(非申请人)
Case was approved文件制作完成,准备寄送
Document delivered to me文件由国务院中转,后续将由领馆通知领取

建议与客户应对方式

  1. 保持追踪:
    如果您收到USCIS邮件通知并提供tracking number,确认寄往DC则属正常流程。
  2. 预计时间:
    文件从DC运往海外通常需2–6周,部分领馆受邮政或外交邮袋周期影响,可能更久。
  3. 联系海外领馆:
    可在预计抵达时间后,直接通过使领馆官网提供的联系方式(如电子邮件)查询是否收到文件。
  4. 如有紧急旅行需求:
    律师可协助客户提交加急请求(Expedite Request)或提前在美国领取的替代方案。

如果您的旅行证件在I-131申请中选择了海外领取,并发现其状态显示已寄往华盛顿DC,请放心——这属于标准流程的一部分,文件将由美国国务院中转至您所选择的海外使领馆。

如需专业协助处理USCIS文件、文件寄送追踪,或准备I-131申请,大为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可提供全流程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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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A拒绝保释案例分析-Matter of Beltrand

案件背景

2025年3月27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IA)发布了具广泛指导意义的先例性判决:Matter of Christofer Alejandro Beltrand-Rodriguez, 编号 29 I&N Dec. 76 (BIA 2025)。该案聚焦于是否应当允许一名被定罪的性犯罪被告在移民拘押期间获得保释,最终裁定指出:即使在无其他犯罪前科且遵守法院限制条件的情形下,只要对未成年家庭成员实施过违法性行为,便构成对社区的危险,足以拒绝保释。

Matter-of-Christofer-Alejandro-BELTRAND-RODRIGUEZ-Respondent

案件简要过程

  • 被告人:Christofer Alejandro Beltrand-Rodriguez
  • 代表律师:Raquel G. Posada(加州蒙特贝洛)
  • DHS律师:Christopher R. Brown(国土安全部高级检察官)

2022年9月6日,移民法官裁定被告可通过缴纳$10,000美元保释金并遵守相关限制条件获释。DHS随即上诉至BIA,后者在进行de novo 审查后推翻了移民法官的决定,裁定应继续拘押该被告,不准保释。

关键事实认定

根据裁决记录,被告在加州因以下行为被判有罪:

  1. 对14岁以下未成年人实施猥亵行为(Cal. Penal Code § 288(a))——判处县监365天监禁及4年正式缓刑;
  2. 向未成年人发送有害性内容(§ 288.2(a)(2))——判处缓刑4年;
  3. 被要求注册为性罪犯10年、完成52周性犯罪课程、10年内不得接近受害人。

受害人系其12岁的同父异母妹妹。被告曾多次亲吻她并向其发送裸照与性行为录像

尽管移民法官认定被告无其他犯罪记录,且无证据显示其将违反保护令,但BIA强调:

“性犯罪尤其是对家庭中未成年成员的性侵行为,在法律上构成极大的社会危险性。”

BIA的法律分析与理由

BIA认为,移民法官在解释法律标准时出现错误。其主要理由包括:

  • 性犯罪的严重性无需再犯风险即可独立构成“对社区的危险”
  • 即便无历史前科,只要行为本身对弱势群体(如家庭未成年成员)构成侵害,移民拘押中就不应获释;
  • 引用多个判例(如 Matter of Guerra, Matter of UrenaMcKune v. Lile)支持“危险性应严肃看待”的原则。

最终,BIA裁定:

  • 撤销原保释裁定
  • 继续拘押该被告,不准保释
  • 指定此案为全国适用的先例性裁决

此案的影响

本案成为先例后,将对以下类型案件产生直接影响:

  1. 涉及家庭成员的未成年人性犯罪案件
  2. 刑事定罪虽轻但行为性质严重的被拘押移民
  3. 移民律师寻求保释策略时对“无前科”与“守法记录”的依赖程度将受限
  • 对于曾有性犯罪历史的被拘留客户,律师应提前评估案件是否适合申请保释;
  • 若行为涉及家庭或未成年人,应侧重移民身份救济(如U签、CAT等)而非保释申请;
  • 可辅以心理评估、悔改声明等材料,但要注意:此类严重性行为,即使悔改也可能不足以构成保释理由。

我们经验丰富,代理复杂移民拘押案件

若您本人或家属正面临移民拘留、保释申请、性犯罪或家庭暴力背景影响的移民程序,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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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读懂 OPT、STEM OPT、SEVIS 系统、雇主信息报告与I-765工作卡申请

什么是 OPT?

OPT(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是美国移民局(USCIS)为持 F-1 学生签证 的国际学生提供的一项工作许可制度,允许学生在完成学业前或之后在美国从事与其专业相关的工作。

OPT 的两种类型:

类型时间点可工作时长是否申请工作卡(EAD)
Pre-completion OPT就学期间兼职为主
Post-completion OPT毕业后全职
  • OPT总时长为 12个月,不论Pre或Post-completion的比例如何。
  • 学生必须为本专业直接相关岗位工作
  • 开始工作前必须获得 I-765批准的EAD卡(工作卡)

STEM OPT 延期

若学生的专业属于 STEM 领域(科学 Science、技术 Technology、工程 Engineering、数学 Mathematics),可在 12 个月标准 OPT 结束前申请额外 24 个月的延期,即总共可有 36个月 的工作期。

申请 STEM OPT 延期需满足:

  • 专业必须在 DHS 认可的 STEM 清单中:STEM Designated Degree Program List
  • 雇主必须参与 E-Verify 系统;
  • 提交表格 I-983(培训计划)
  • 通过 I-765 表格申请延期EAD卡
stem-list

SEVIS 系统:国际学生身份的核心信息平台

SEVIS(Student and Exchange Visitor Information System) 是 DHS 用于管理 F/M/J 签证持有者身份状态的电子系统,记录学生的:

  • 基本身份信息与签证状态;
  • 学校、专业、学位类型;
  • CPT、OPT、STEM OPT 记录;
  • 雇主信息(OPT/STEM期间);
  • 是否失业、是否违反身份等。

注意:学生是否“合法维持F-1身份”,往往以 SEVIS 的记录为依据。

OPT报告义务-SEVIS 更新与报告机构

OPT学生必须在就业、失业、换雇主、离职等情况下及时向政府报告雇主信息,报告方式如下:

报告方式:

角色方法内容
学生通过 SEVIS Portal更新雇主名称、地址、工作开始日期、与专业相关性说明等
学校 DSO(国际学生顾问)通过学校系统更新接收学生报告,审核后录入SEVIS系统

报告时限:

  • 10天内报告工作变动
  • 每6个月至少确认一次雇主信息(即使无变更)
  • STEM OPT 学生还需提交年度自我评估(I-983)与雇主重新认证。

报告内容必须包括:

  • 雇主名称与地址;
  • 工作职位及职责简述;
  • 工作开始日期;
  • 与所学专业的直接关联说明;
  • 雇主是否为E-Verify机构(STEM延期适用)。

I-765 工卡申请详解(EAD申请)

F-1学生在申请OPT或STEM OPT延期时,必须提交 I-765表格 向USCIS申请EAD卡(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I-765 OPT申请流程:

  1. 完成学业并获得DSO签字的I-20(OPT推荐页);
  2. 在线或纸质递交I-765申请 + 申请费($470,2024年起新费);
  3. 附带材料包括:
    • 有效护照;
    • I-94;
    • F-1签证页;
    • OPT I-20;
    • 近照2张;
    • 以前的EAD卡(如有);
  4. 等待USCIS审理(通常 2~3个月);
  5. 收到 EAD 卡后方可开始工作(不得提前)。

STEM OPT延期申请的I-765需在当前OPT结束前90天内递交,并附 I-983 表格与雇主支持材料。

未遵守报告与身份维护的后果

不及时上报雇主、超过失业限期、EAD过期仍工作等行为,将严重影响F-1身份合规:

行为后果
未上报雇主信息被视为“失业”,计算失业天数
OPT失业超90天F-1身份自动终止(SEVIS Terminated)
无EAD卡提前工作非法工作,留下移民污点
雇主不合规(STEM)STEM延期申请被拒或撤销
未做6个月更新或年度评估STEM记录不合规,触发身份终止

律师建议:如何确保合法身份维持?

作为移民律师,我们建议OPT学生务必做到:

  • 收到EAD卡后再开始工作;
  • 按时更新SEVIS记录,保存通信凭证;
  • 离职或换雇主及时通知DSO;
  • STEM延期前准备好I-983、E-Verify雇主证明;
  • 不确定信息请尽快联系律师核查,避免SEVP发出身份终止警告。

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

我们长期为F-1国际学生、OPT/STEM OPT申请人、H-1B身份转换者等提供全方位法律服务:

免责声明: 本文仅为一般法律资讯,不构成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情况应个案评估,建议联系律师获取个别指导。

OPT未及时上报雇主导致超过90天失业期限?警告信法律分析与应对指南

为何会收到SEVP警告信?

对于持F-1签证在美国完成学业的国际学生,毕业后可申请为期12个月的选择性实习培训(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 简称OPT)。然而,OPT的合法维持不仅仅依赖于I-765获批和获得EAD卡,更关键的是:

✔ 必须从事与专业相关的工作
✔ 必须累计失业不超过90天
✔ 必须及时通过SEVIS系统更新雇主信息

#SEVIS-OPT#

若学生在SEVIS系统中未显示任何雇主记录,或雇主信息更新滞后,系统将默认其处于“失业”状态,并可能在失业时间接近或超过90天时,收到SEVP(学生与交流访问者项目办公室)发出的警告信(Notice of Failure to Report OPT Employer and Exceeding Permissible Period of Unemployment)

法律依据

该类通知信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以下联邦法规:《8 C.F.R. § 214.2(f)(10)(ii)(E)》

“Students may not be unemployed for an aggregate of more than 90 days during the 12-month post-completion OPT.”(译)学生在毕业后OPT期间累计失业时间不得超过90天。

《8 C.F.R. § 214.3(g)(2)》学校指定官员(DSO)有责任在学生变更雇主、失业、离境等事项发生后10日内更新SEVIS记录。法律含义总结:

  • OPT身份的有效性依赖于持续雇佣 + 及时上报
  • 即便学生确实有雇主,未在SEVIS系统中记录即被视为“失业”状态
  • 超过90天将构成违反F-1身份条件,可能面临身份终止。

常见三类风险情况

情景描述后果风险
正常有工作但未上报学生已就职但未告知DSO或未用SEVIS Portal上报SEVIS记录显示“无雇主”,累计失业
更换雇主未更新信息离职后找到新雇主但未更新记录中间空档可能形成失业天数
实际未就职学生失业超过90天F-1身份失效、SEVIS被终止、面临递解风险

收到SEVP警告信后怎么办?

收到该信件说明移民系统识别到您的OPT状态有风险,但尚未立即终止身份。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步骤1:立刻核实当前SEVIS雇主状态

  • 登录 SEVIS Portal 或联系 DSO 查看雇主记录;
  • 核实是否有误删除、未更新或失效信息。

步骤2:准备雇佣证明材料

若实际处于雇佣状态,立即准备以下材料向学校提交或存档:

  • Offer Letter / 工作证明信;
  • I-983 表格(STEM OPT适用);
  • 工资单(Pay Stubs)或雇主写的确认信;
  • 工作职责与专业关联性说明。

步骤3:通过DSO或Portal更新SEVIS信息

  • 通过学校国际学生办公室完成SEVIS信息更新;
  • 或者登录 SEVIS Portal 自行更新(需DSO启用);
  • 建议保留提交记录截图与DSO确认邮件。

步骤4:联系SEVP说明情况

如收到信件后担忧系统误判,可发送解释信至:

  • SEVP@ice.dhs.gov
    附带:全名、SEVIS ID、解释信、雇佣材料、学校说明。

超过90天失业的潜在后果

若SEVIS系统最终记录超过90天失业,且学生未在通知后的15天内纠正,将可能导致:

  • SEVIS记录变更为“Terminated(终止)”;
  • F-1身份随之失效;
  • 学生将不再合法停留在美,面临“非法滞留”记录;
  • 后续签证申请、绿卡移民将出现严重不利影响;
  • 可能被启动移民法下的递解程序(Removal Proceedings)。

律师建议-如何规避与补救?

我们建议OPT学生务必遵守以下身份合规措施:

每次换雇主、换职位、离职或工作开始 10日内通知DSO或更新SEVIS

失业状态不要持续超过90天;有中断必须立刻补救;

定期备份雇佣证明材料、工资记录、通信记录;

若发现SEVIS记录错误,应及时联系DSO纠正;

若情况复杂,请立即联系移民律师处理补救策略,包括身份恢复(Reinstatement)、更换学校/项目(CPT)、回国签证等。

联系我们:Wang Law LLC 大为律师事务所

如您或家属收到类似SEVP通知,或对OPT身份维持有任何疑问,我们可提供全面法律评估与补救建议:

免责声明: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建议。如需个案指导,请与我们律师团队联系获取专业评估。

B2旅游签证转O-1身份失败后是否会吊销签证-解析与应对策略

随着越来越多持B-2旅游签证入境美国的高技能人士希望转换为O-1特殊人才签证(Extraordinary Ability Visa)身份,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如果B2转O1身份失败,原有的十年多次往返B2签证是否会被吊销?未来还能否入境美国?本文将结合美国移民法,逐步解析该问题,并提供大为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建议。

B2签证简介与身份转换机制

B2签证是一种非移民类别签证,依据《移民与国籍法》(INA)第101(a)(15)(B)条,用于短期旅游、探亲、医疗治疗等临时访问目的。

INA §101(a)(15)(B) – B类非移民签证定义

“An alien (other than one coming for the purpose of study or of performing skilled or unskilled labor…) who is visiting the United States temporarily for business or pleasure.”

此条款定义了B-1(商务)与B-2(旅游)签证的基本性质,为短期访问非移民目的

持B2签证者入境美国后,如希望申请工作签证(如O-1),通常需通过身份转换(Change of Status, COS)的方式申请,即提交I-129表格附O-1材料,并由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裁定是否允许身份转换。

INA §248(8 U.S.C. §1258)授权某些非移民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申请身份更改。

INA §248 (8 U.S.C. §1258) – 非移民身份变更的授权条款

“The Attorney General may, under such conditions as he may prescribe, authorize a change from any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to any other nonimmigrant classification…”

授权非移民在合法停留期间申请“Change of Status(身份变更)”,例如从B2转为O1。

B2转O1身份申请失败的法律后果

若USCIS拒绝O-1身份转换申请,以下是对B2签证和入境记录的潜在影响:

1. B2签证是否会被吊销?

一般而言,如果:

  • 在合法停留期(即I-94有效期)内;
  • 未从事任何非法活动(如打工、虚假陈述);
  • 未逾期滞留;

B2签证不会自动吊销,仍可能有效用于未来入境。

但需要注意,USCIS或CBP有裁量权决定是否吊销签证:

相关法规:根据INA §221(i),领事或国土安全部可在签证有效期内认为其“可撤销”(revocable),例如申请人存在移民倾向或违反非移民身份条件。

INA §221(i) – 非移民签证可撤销性

“After the issuance of a visa or other documentation to any alien, the consular officer or the Secretary of State may at any time, in his discretion, revoke such visa or other documentation.”

说明美国国务院或领事馆有全权裁量权撤销签证,即便该签证尚未过期。

此外,根据**《外国事务手册》(9 FAM 403.11-5(B))**,如果申请人使用B2签证入境后立即申请其他非移民工作身份(如O-1),可能被认定为“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从而触发签证吊销及今后 inadmissibility 问题。

9 FAM 403.11-5(B) – 虚假陈述与移民倾向的判断

“An alien who obtains a visa or admission to the United States by willfully misrepresenting a material fact shall be found inadmissible under INA 212(a)(6)(C)(i).”

若B2入境者在申请时隐藏真实意图(如工作),即可能触发虚假陈述(misrepresentation),构成永久不可入境(inadmissibility)。

2. 若在I-94有效期内迅速离境,还能否再次使用B2签证入境?

若O-1身份转换失败,申请人在未非法滞留的前提下立即离境,通常不会对其B2签证产生法律上的吊销结果。但:

  • 签证是否有效 ≠ 能否入境
  • 入境与否取决于CBP边境官员的现场裁量判断

CBP可能查阅申请历史记录,质疑是否存在真实旅游目的。如怀疑仍有移民倾向,可能拒绝入境并吊销签证。

为了尽量避免B2签证被吊销或未来入境受限,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

在申请转换身份期间:

  • 避免在入境初期立即申请COS,防止构成“虚假陈述”;
  • 准备详细、真实的个人背景及申请理由;
  • 请律师协助准备材料,减少移民倾向疑虑。

若身份转换被拒:

  • 务必在I-94有效期内离境,避免非法滞留;
  • 出境后可选择从海外重新申请O-1签证;
  • 若未来以B2再次入境,准备好旅行计划、回国证明及无移民倾向的说明材料。

B2转O-1是一种可行但风险较高的路径,稍有不慎可能对现有签证及未来赴美之路产生长期影响。大为律师事务所建议在做出身份转换决定前,务必咨询专业律师,制定合法且可行的移民策略。

如您或您的亲友正在考虑B类签证身份转换或担心签证有效性问题,欢迎联系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获取一对一法律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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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入境者不得申请保释与绿卡调整—Matter of Q. LI 解析

案件背景

2025年5月15日,美国移民上诉委员会(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简称“BIA”)公布了一则具有深远影响的判例:Matter of Q. LI, 29 I&N Dec. 66 (BIA 2025)。该案明确规定:一名入境申请人(applicant for admission),即便曾被以“人道假释”(parole)方式释放进入美国,只要该假释后来被终止,则该人仍被视为处于《移民与国籍法》第235条(INA §235(b))强制拘留框架之下,无权依据INA §236(a)申请保释,也无法通过调整身份(adjustment of status)获得绿卡

案件的主角Q. LI女士是中国公民,于2022年6月27日自美墨边境非法入境,被美国国土安全部(DHS)官员在距离合法口岸5.4英里、边境以北约100码处发现并拘留。她承认没有任何合法入境文件。次日,DHS依据INA §212(d)(5)(A)对她实施人道假释,允许她在美国境内等待处理结果,并要求她定期向DHS报到。

但在2024年10月,国际刑警组织(Interpol)向DHS发出红色通缉令,称她因涉嫌伪造旅行证件和组织偷渡,在西班牙被通缉。2024年11月25日,当Q女士前往DHS办公室按规定报到时,DHS官员将她重新拘留,并向她发出递解通知(Notice to Appear, NTA)及拘留决定通知。Q女士随后请求移民法官对她的拘留状态进行重新评估,试图申请保释。

移民法官与上诉委员会的判决

在初步听证中,移民法官于2024年12月30日驳回了Q女士的请求,认定其被拘留是基于INA §235(b)(2)(A),属“强制拘留”情形,因而无权请求保释。Q女士对此裁定提出上诉。

2025年5月15日,BIA作出最终裁决,维持移民法官的决定,驳回其上诉。裁决由首席移民上诉法官MALPHRUS撰写,移民法官GOODWIN同意,多数意见中还引述了美国最高法院的多个相关判例及移民法的明确条文。MULLANE法官则撰写了协同意见(concurring opinion),以补充角度进一步强调了“arriving alien”(抵达外国人)在法律上的特殊限制。

裁决的法律依据

BIA此次裁决基于以下核心法条和司法解释:

  1. INA §235(b)(2)(A)(8 U.S.C. §1225(b)(2)(A)):适用于所有“入境申请人”,只要移民官判断其不能明确无误地获得入境权,该人必须被拘留,直至其递解程序结束。
  2. INA §236(a)(8 U.S.C. §1226(a)):授权DHS基于逮捕令拘留在美国境内已入境的外国人,并允许其申请保释(bond),前提是属DHS签发逮捕令后的拘留状态。
  3. INA §212(d)(5)(A)(8 U.S.C. §1182(d)(5)(A)):规定DHS可对某些特殊情况人士给予“人道假释”。一旦该假释被终止,该人必须立即回到原先的拘留状态。
  4. 8 C.F.R. §212.5(e)(2)(i):补充规定当假释被终止时,个人“应立即返回其假释前的拘留状态”。
  5. 判例支持
Matter-of-Q.-LI-Respondent

案件的法律逻辑与核心结论

BIA强调了以下法律逻辑:

  • 非法越境者即使身处美国境内,但在法律上仍被视为“入境申请人”,只要是被无证拘留,即属于INA §235(b)的适用对象。
  • 假释释放仅是一种临时性行政宽容,不赋予被假释人入境资格。一旦假释被终止,必须依法“返回原拘留状态”,即重新受制于235条下的“强制拘留”。
  • 即便未进入加速递解程序(expedited removal),但只要DHS将此人直接纳入完整递解程序,其拘留方式仍应依235(b)(2)(A),同样不能申请保释。
  • 移民局不能通过补发逮捕令来改变拘留依据的法源,即235条下拘留不能转换为236条下的拘留,除非一开始便是合法入境者并因其他原因被逮捕。

判决对移民(非法入境)申请人的影响

  1. 假释≠合法入境:即便DHS允许你以parole进入美国,也不能认为你具备了I-485身份调整等资格。
  2. 假释终止后即被拘留,且无权保释:如因报到违规、涉刑事调查、或外交通报(如Interpol)被再次拘留,你将无权申请bond hearing。
  3. 无权申请绿卡调整身份:在INA §245(a)框架下,调整身份的前提是“入境合法”(inspected and admitted or paroled),但235(b)拘留状态下的parole并不符合条件。
  4. 不能通过婚姻、工作、亲属途径获绿卡:若你是庇护申请人或以CBP假释释放者,后续即使与美国公民结婚或有I-140批准,也因拘留身份问题面临无法调整身份的障碍。

本案对移民法律执业者也有警示意义:

  • 在代理客户申请身份调整(I-485)、请求保释、准备取消递解(cancellation of removal)时,必须第一时间厘清其入境方式
  • 识别是否属INA §235(b)拘留身份是案件策略的起点,不能误以为任何被释放人士均可申请bond或调整身份。
  • 对于被错误归类为235(b)拘留的个体,可探索途径争取重归为236(a)拘留(例如证明其为已入境个体并取得移民局逮捕令)。
  • 可尝试提出alternative relief,如:
    • 提交终止递解程序申请(motion to terminate);
    • 申请U签证、T签证、TPS等非身份调整类移民救济;
    • 强化庇护主张,使其在移民法庭取得最终庇护裁决后方可尝试通过新路径调整身份。

该案出炉时间虽为2025年5月,但案件的核心争议与法律框架早在2020年后已逐步清晰化。川普政府时代提出的“入境即拘留、假释非入境”理念在当前依然深植法律实践,拜登政府并未从根本上予以推翻。

在后疫情时代、边境危机仍未平息的当下,Matter of Q. LI 的裁定无疑向公众与执业律师发出明确信号:

  • 美国移民执法机构将在程序与实体上持续强化边境控制
  • 通过假释途径入境者必须清楚其“法律未入境”状态的风险与限制
  • 庇护律师和身份规划律师必须以更高敏感度审查每位客户的入境记录、初次拘留方式和现有身份状态

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在美国芝加哥与加拿大多伦多均设有办公室,专注于复杂移民、入境假释、递解程序、婚姻绿卡、I-485拒签申诉、移民法上诉、CBP扣留等高难度移民事务处理。

如您或您的客户涉及以下情况:

  • 假释入境后欲申请绿卡;
  • 被DHS重新拘留后想申请bond hearing;
  • 拟通过婚姻、亲属、职业等方式申请身份调整;
  • 被指控非法入境、通缉、身份欺诈等移民违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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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为律师事务所 — 您北美移民法律的专业伙伴。

I-829申请尚未收到收据号,如何安全有效地进行地址变更?

在EB-5投资移民流程中,I-829申请是投资人从两年期的条件绿卡转为永久绿卡的关键环节。许多申请人在I-829提交后尚未收到USCIS的收据通知(Form I-797C)时,就面临搬迁或更换通讯地址的实际需求。本文将探讨在此阶段是否可以变更地址、如何操作以及可能影响的注意事项,供申请人和其法律代理人参考。

I-829尚未收到收据号,是否可以变更地址?

可以,但需小心操作。
美国移民局(USCIS)允许申请人在未收到案件收据号码(Receipt Number)的情况下提交地址变更。但由于此阶段USCIS尚未生成案件编号,申请人必须确保提供尽可能详尽的信息以便USCIS准确匹配案件。

地址变更的合法途径

USCIS规定,所有非公民在搬迁后10天内必须更新其地址记录。具体做法如下:

1. 通过AR-11表格在线更改地址

申请人应访问USCIS地址变更页面:
https://egov.uscis.gov/coa/displayCOAForm.do

建议填写的信息包括:

  • 姓名(与I-829申请表一致)
  • 出生日期
  • 外国人编号(A-Number,如适用)
  • 申请表类别:I-829
  • 大致提交日期
  • 原始邮寄地址与新地址

2. 通过MyUSCIS账户更改地址(如通过该账户提交)

如I-829系通过MyUSCIS账户电子提交,申请人亦可直接在账户中进行地址更新操作,USCIS系统会自动将变更应用至相关案件。

更改地址后的关键注意事项

  1. 保存变更记录
    地址更改提交成功后,请保存确认页面或相关截图,留存书面记录。
  2. 待收据号收到后进行二次确认
    一旦I-829收据号码寄达,建议申请人或其律师登录USCIS系统,再次确认案件记录中地址是否更新,避免信息未同步的风险。
  3. 确保律师记录同步更新
    如案件由律师代表提交,USCIS可能分别管理律师与申请人的联系信息。务必通知律师同步进行地址变更,以避免后续官方信件只寄达其中一方。
  4. 密切关注旧地址的邮件
    即使提交了地址变更,USCIS通知可能因处理滞后仍寄送至旧址。建议短期内保留旧地址的邮件接收或申请美国邮政(USPS)的邮件转寄服务。

在未收到收据号的情况下更改I-829申请地址是可行的,但必须谨慎操作、确保信息全面且一致。地址信息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是否能及时收到USCIS的打指模通知、补件请求或最终绿卡寄送等关键信件。建议申请人与其法律代表在变更过程中密切合作,确保不会因地址错误影响案件进度。

如您需要专业协助或代理服务,欢迎联系本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的案件提供全面、合规、高效的移民法律支持。

大为律师事务所专注处理EB-5投资移民案件,经验丰富,熟悉USCIS程序,帮助客户有效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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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绿卡申请全流程材料清单和分阶段避坑指南(2025最新版)

2025年最新版美国绿卡全流程申请指南,覆盖申请、审核、面试、身份激活到入籍五大阶段。详细列出每一阶段所需材料,结合避坑建议,帮助申请人有条不紊地推进绿卡进程,减少错误与延迟。

第一阶段:递交申请 —— 材料决定能否入场

目标:证明你的身份、学历、工作背景和资金来源符合移民要求

身份类材料

  • 护照复印件:包括个人信息页、有效签证页、所有出入境记录页
  • 出生证明:需附中英文对照翻译件,并由公证机关出具
  • 婚姻/家庭证明:如适用,提供结婚证、离婚证、收养文件等(同样需翻译公证)

学历/职业类材料

  • 学历文件:毕业证书与成绩单(若为非英文,需经认证翻译;学术类移民建议做WES或ECE认证)
  • 英文简历:完整时间线,突出符合移民类别的关键经历,如科研成果、管理经验等
  • 工作证明:在职证明(注明职位、职责、工作年限、薪资)
  • 推荐信:3封以上,由业内权威人士出具,强调你的专业能力和影响力(建议每封重点不同)

财务证明材料

  • 投资移民(EB-5)
    • 资金来源证明(如房产出售合同、投资收益证明、工资流水等)
    • 资产评估报告(说明资产价值与合法来源)
  • 雇主担保移民
    • 雇主的财务报表、税单等,确保其有能力支付你职位所需薪资

移民申请表格

  • 职业移民
    • 雇主提交 I-140 表格
    • 自雇申请人或NIW类别填写 I-140 + I-485
  • 投资移民
    • 区域中心项目需提交 I-526E 表

避坑提示

  • 所有非英文文件必须由“宣誓翻译员”翻译,自行翻译或非认证翻译无效
  • EB-5 的资金必须追溯到最初的合法收入,避免现金存款、私人借款等模糊来源

第二阶段:资格审核 —— 准备应对RFE,强化申请优势

目标:建立一条完整“证据链”以证明你的移民资格

官方文件

  • I-797 收据通知:确认移民局收到你的申请,可用来追踪案件进度

专业能力证明

  • 科研成果:专利文件、发表的论文、被引用记录
  • 行业奖项:国家级或国际奖项(奖项说明、获奖证明)
  • 专业组织会员:如IEEE、ACS、国家医学会等会员证书
  • 媒体报道:介绍你成就的主流媒体文章截图和翻译

推荐信策略

  • 数量:至少3封
  • 来源:来自不同国家、单位的专家或领导人
  • 内容:必须具体说明你的贡献、成就对行业或国家的影响,不能泛泛而谈

投资类附加材料(EB-5)

  • 就业创造证明:雇佣合同、员工名单、工资记录等
  • 项目合规性材料:经济影响报告、区域中心的政府批文等

避坑提示

  • 收到RFE后,必须在84天内提交补件,错过视为放弃申请
  • EB-5申请人需保留所有资金流转凭证(银行转账、托管协议等),防止资金合法性受质疑

第三阶段:面试 & 体检 —— 最后的资格确认环节

目标:通过面试与体检,确认你符合美国入境与居留条件

面试材料

  • 移民局面试通知信:包括时间、地点、材料要求
  • DS-260 确认页:适用于海外领馆处理者
  • I-485 副本:适用于境内身份调整者
  • 全部原始材料:包括学历、推荐信、财务资料,与之前提交内容保持一致
  • 身份类补件:如有曾用名、改名记录,提前准备相关材料

体检材料

  • I-693 报告:必须由USCIS指定医生签发,密封提交
  • 疫苗接种记录:如麻疹、腮腺炎、风疹、乙肝等,缺项需补种

模拟问答准备

  • 常见问题包括:
    • 为什么选择移民美国?
    • 你将如何在美工作生活?
    • 你当前职业规划是什么?

避坑提示

  • 体检必须由USCIS官网列出的认证医生完成,普通体检报告不被认可
  • 面试中如实回答,切勿隐瞒过往签证拒签、非法滞留等情况

第四阶段:身份激活 & 权利申请 —— 正式享有移民身份

目标:完成绿卡身份激活,申请工作许可与回美证

激活流程

  • 签署居住承诺书:如适用,填写 I-485 Supplement J(常用于跨国调派或高管)
  • 申请SSN(社会安全号):持批准信前往SSA办公室,需提前预约

工作与旅行文件申请

  • EAD工卡:用于合法在美就业,首次申请与I-485可双递交
  • AP回美证:允许申请人在海外自由出入境,避免重新申请签证

避坑提示

  • 初次入境必须携带**移民签证包裹(不可私拆)**交由CBP官员
  • 回美证必须在离境前申请,且长期离境(6个月或1年以上)可能影响绿卡有效性

第五阶段:绿卡维持 & 规划入籍

目标:维持身份有效性,并顺利完成入籍

文件与记录管理

  • 绿卡正反面扫描保存:遗失可申请I-90补办
  • 税务记录备份:保留近7年完整报税证明,确保身份稳定

居住要求

  • 实际居住时间要求:5年内累计居住满2.5年(30个月)
  • 长时间离境处理
    • 离境 >6个月:需申报回美证
    • 离境 >1年:可能被视为放弃绿卡,需重新申请或解释意图

入籍申请

  • 入籍条件
    • 持绿卡满5年(或与美籍配偶结婚满3年)
    • 无严重犯罪记录,持续居住美国
  • 提交N-400表:在线或纸质
  • 语言与知识测试
    • 基础英语(听说读写)
    • 公民知识测试(答对6题/10题)

避坑提示

  • 绿卡持有者为全球税务居民,即便长期居海外也必须申报美国税
  • 入籍面试需披露完整移民历史,包括所有改名、地址变更、签证记录等

附加提示

  • 移民排期动态每月更新,请关注 USCIS 官网《签证公告牌》或 DOS 官网,提前应对类别变动风险

大为律师事务所 | 美国绿卡专案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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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证因INA §212(a)(2)被拒-如何申请I-192豁免?

申请美国签证时,曾有刑事记录的申请人常会被引用《移民与国籍法》(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 INA)第**212(a)(2)**条款拒签,尤其是涉及“道德败坏犯罪(CIMT)”的案件。即便案发已久、刑期已满,也可能在签证申请或入境时被拒。

本文将结合实际法律规定与美国法院案例,详解此类拒签后能否申请I-192非移民豁免,并介绍申请流程及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详解

1. INA §212(a)(2)(A)(i) – 犯罪记录导致的不可受理 (Inadmissibility)

该条款规定:

“…any alien convicted of, or who admits having committed, or who admits committing acts which constitute the essential elements of—

(I) a crime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other than a purely political offense) or an attempt or conspiracy to commit such a crime… is inadmissible.”

这意味着,一旦被认定曾犯有“道德败坏犯罪”(CIMT),如贪污、盗窃、欺诈、受贿、伪造文书等,即便刑期已服满,仍会因 inadmissibility 被拒绝签证或入境。

受贿罪一般被认为是涉及欺诈或违反公共职责的犯罪行为,常被归类为CIMT(见:Matter of M—, 2 I. & N. Dec. 721 (BIA 1946),明确将贪污、受贿纳入CIMT范畴)。

2. 是否可以豁免?

虽然某些犯罪可因“犯罪发生超过15年”或“作为未成年人”被例外排除,但大多数CIMT仍需单独申请豁免。

Form I-192:非移民豁免申请机制

I-192申请适用于非移民(如B1/B2、F1、O1签证申请人),允许已被判定inadmissible的外国人请求国土安全部(DHS)“提前许可入境”

适用前提:

  • 申请人非移民身份入境;
  • 不可受理原因属可豁免类型(如212(a)(2));
  • 非因安全或恐怖主义相关不可受理。

I-192可依赖于**《INA §212(d)(3)(A)》**的酌情豁免条款:

“…the Attorney General may in his discretion… admit the alien temporarily into the United States for business or pleasure… despite inadmissibility.”

案例参考

案例 1: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Matter of Hranka, 16 I&N Dec. 491 (BIA 1978)
案件编号:Interim Decision #2644
裁决机构:移民上诉委员会(BIA)
裁决时间:1978年4月6日

背景

  • 申请人:25岁,加拿大公民;
  • 拒绝入境理由:1975年因参与卖淫被遣返(INA §212(a)(12),现对应为212(a)(2)(D));
  • 申请内容:申请根据 INA §212(d)(3)(B) 条款获得临时非移民豁免,以便作为访客进入美国;
  • 申请动因:希望探访住在美国底特律的亲属并恢复正常的社交生活。

BIA 的法律分析(法律要点)

BIA 确立了212(d)(3)豁免审查的三要素衡量标准

“在决定是否批准212(d)(3)(B)豁免申请时,需权衡以下三大因素:”

  1. 对美国社会的潜在危害程度
  2. 申请人之前的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包括刑事或移民法违规);
  3. 申请人希望入境美国的理由的性质与合理性

案件判决逻辑

尽管移民局区主管(District Director)最初以“未满足康复时间要求”和“无重大人道理由”为由拒绝了豁免申请,BIA在再审中作出以下分析:

  • 申请人自遣返以来无其他违法记录;
  • 证据表明她已完全脱离过去不良生活,重新与父母同住、持续劳动,具备良好悔改表现;
  • 虽然其入境理由不属“人道主义紧迫”类型,但与亲属团聚、恢复日常社交属合理目的;
  • 基于整体衡量标准,认为其入境对美国社会不构成威胁豁免应被批准

案例启示

本案确立了一个重要原则:

申请I-192非移民豁免,并不需要申请人提供“重大理由”或“人道紧迫事由”,而是需综合考量社会危害性、违法行为严重性与入境理由的合理性。

该原则为因刑事记录被拒签的人(如因受贿罪受刑)申请I-192提供了重要法理基础

实务应用

例如,若某申请人因十年前的受贿罪被引用INA §212(a)(2)(A)(i)(I)拒签,可以依据Hranka案的三要素分析如下:

审查要素分析方向
社会危害该犯罪为非暴力经济犯罪,案发已久,若无再犯记录、良好表现,风险较低;
犯罪严重性虽属道德败坏犯罪,但非恐怖、暴力、毒品类;
入境理由如探亲、商务、专业会议、医疗等合理非移民目的,可被接受

2644

案例 2:Matter of Jean, 23 I&N Dec. 373 (AG 2002)

案件 Matter of Jean, 23 I&N Dec. 373 (A.G. 2002) 是是美国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就移民豁免(尤其是§209(c)与庇护)裁量权界限所做的重要判例,对I-192和I-601类豁免案件有深远影响。

案件背景

  • 案由:Melanie Jean 是海地难民,因**第二级过失杀人罪(manslaughter)**定罪,申请将难民身份调整为绿卡(LPR),同时申请庇护及禁止递解(CAT/Withholding);
  • 定罪事实:Jean 在看护19个月婴儿时,连续用拳击打、摇晃孩子致死,未及时就医;
  • 法律问题:该类暴力刑事犯罪是否应被允许获得豁免及身份调整;
  • 裁决机构:美国总检察长(Attorney General)以其 §3.1(h) 权限推翻BIA决定。

法律分析要点

1. §209(c) 豁免(针对难民身份调整)

💡 要点裁决:

对于曾犯下“严重暴力或危险犯罪”(violent or dangerous crimes)的外国人,除非满足“极端例外情形”,不得批准豁免身份调整请求。

  • 依据《移民与国籍法》第209(c)条款,申请人可因“人道考虑、家庭团聚、公共利益”获准身份调整;
  • 但总检察长强调:此类豁免是酌情性权力,不具强制性;
  • 如果是暴力或危险性犯罪,仅在以下极端例外情况下方可豁免:
    • 涉及国家安全或外交利益
    • 否则将导致极端且异常困难(exceptional and extremely unusual hardship)”**;
    • 且即使有困难,也不一定足以推翻犯罪的严重性。

与 I-192/I-601 类比:

虽然本案审理的是 §209(c),但其“豁免标准逻辑”对 I-192(非移民豁免)和 I-601(移民豁免)具类似指导意义 —— 即严重犯罪不应轻易豁免,必须从社会风险、犯罪严重性、入境理由等方面作高度权衡

2. Asylum 与 Withholding 拒绝理由

要点结论:

  • 即便申请人技术上符合“庇护”资格,只要有“特别严重犯罪”(特别是 aggravated felony)记录,也将被排除资格
  • 即使不是“特别严重犯罪”,也可基于裁量权拒绝批准
  • 本案中,杀害婴儿行为构成“特别严重犯罪”,无资格获准庇护、不得延期递解。

法理适用标准

法律评估维度适用标准Jean 案中的结果
犯罪严重性是否构成 violent/dangerous crime是(击打婴儿致死)
家庭团聚等“正当理由”可作为裁量参考,但不能凌驾于暴力犯罪存在家庭团聚需求,但不足以豁免
豁免类型§209(c),酌情裁量被拒
是否属于例外情形国家安全、外交利益、或极端困难不属于
公共利益衡量暴力罪行对社会价值体系的冲击不利因素压倒一切

案例实务意义

1. 本案体现了“裁量豁免”的严苛标准:

  • 对于涉及暴力致人死亡、毒品贩运、性侵等严重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即便入境目的正当(如探亲、已悔改),也极少可能获批豁免;
  • 此原则与 Matter of Hranka (1978) 所设立的宽松三要素(社会危害、犯罪严重性、入境理由)形成对比,表明 适用标准随犯罪性质严重性而不同

2. 对I-192豁免申请者的指导:

  • 若客户因受贿、经济类罪行被拒签,可主张“非暴力、久远历史、悔过表现”;
  • 若为暴力犯罪或涉伤亡,必须提供极端困难证据(如濒危家属需其照顾、无替代方案);
  • I-192申请时应主张:本案不属于Jean案中定义的“violent or dangerous”情形,并以Hranka案的“比例衡量”作为支持理由。

Matter of Jean 明确界定了豁免申请中的“不可触碰底线”:暴力致人死亡等重大刑事犯罪几乎无法豁免,除非属极端例外情况
该案在实务中提醒我们,在为客户申请I-192或I-601豁免时,必须重点说明其犯罪不构成“violent or dangerous”,并构建强有力的人道理由与社会风险缓解机制。

Matter-of-Jean-23-IN-Dec.-373-AG-2002

申请流程详解

  1. 准备材料
    • 完整填写 Form I-192
    • 法院判决书、量刑材料、刑满释放证明;
    • 个人声明(说明案件背景、悔改、家庭或商务目的);
    • 推荐信、就业证明、无再犯记录等辅助材料。
  2. 提交方式
    • 通常通过CBP预审入境豁免程序提交(适用于入境点如Preclearance Locations或边境);
    • 若由美国使领馆拒签后建议提交,则通过USCIS或CBP联动处理。
  3. 费用与周期
    • 申请费为1100美元(截至2024年);
    • 处理时间约为6-12个月,依据案件复杂度和背景资料质量而异。

法律服务建议与费用参考

我们建议申请人寻求专业律师协助,以确保案件能最大程度展现“悔过表现、社会融入、低风险特征”等。

服务项目内容费用(美元)
初步法律评估分析案情、判决文件、豁免可行性免费或$100
案件准备草拟申请、个人陈述、法律说明、组织证明材料$2,500 – $3,500
后续跟进答复补件请求(RFE)、行政复议等另行协商

若您曾被定罪,导致212(a)(2) inadmissibility,仍有可能通过I-192豁免途径入境美国,但需结合案情准备详实材料、满足移民法关于非移民入境的豁免标准。

我们建议尽早联系专业律师进行案件评估,并收集必要法律文书、证明材料,为I-192豁免申请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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