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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B-5 资金风险与就业创造的法律标准及合规指南

-Matter of Izummi 案例解析

对 EB-5 投资移民计划中关于 “资金处于风险之中”(Capital at Risk) 和 “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的法律要求进行详细解释,并结合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进行案例分析。

本文会涵盖:

  • 法律法规依据(引用 8 C.F.R. § 204.6 及相关法条)
  • USCIS 审查标准(具体如何审查 EB-5 投资的风险和就业创造)
  • 判例分析(除 Izummi 案例外,参考其他相关判例)
  • 实践指南(为投资人提供确保合规的策略)

EB-5投资移民计划两大关键法律要求分析

1. 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Capital at Risk)

法律法规依据:美国移民法要求EB-5投资人的资金须真正投入美国的新商业企业,并承担风险以获取收益机会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联邦法规8 C.F.R. § 204.6明确规定:“申请须附证明,投资人已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以期通过承担风险获得回报”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换言之,“投资”(invest)被定义为对商业企业的资本贡献,不包括以债务安排形式投入的资金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例如,投资人向企业提供贷款、获得债券或可赎回债券等,都不算作合格的投资形式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法规还要求投资金额实际投入运营, mere有投资意向或未来计划而无资金到位并不符合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此外,法规和政策对“全额投资并承担风险”有具体解释:投资必须存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也有获得利润的机会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资金如有任何部分有保本或固定回报保证,则这部分资金不被视为“处于风险中”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因此,EB-5投资最低额度(目前一般为$1,050,000,目标就业区为$800,000,根据法规调整)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并面临商业风险,方能符合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USCIS评估标准:移民局在审查EB-5申请时,会严格评估投资人的资金是否真正承担风险,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实践中的合规要求:为了确保满足“资本处于风险”标准,EB-5项目和投资人通常采取以下合规做法:

  • 采用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人应以股权方式投入资金(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人),而非债权方式借款给企业。这意味着投资人分享企业利润和损失,而不享有固定利息或本金保证 ()。项目文件(如合伙协议、私募说明书)必须避免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返还投资的语言。
  • 避免回购或保证条款:项目不得向投资人承诺在获得永久绿卡后返还本金,也不能设定固定回购价格或时间。如果有回购选项,只能由企业方面在完全自主选择下执行,且不能给予投资人主动要求权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2022年通过的《EB-5改革与诚信法》进一步将此写入法规:禁止投资含有投资人享有契约性回购权的安排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因此,合规的项目通常仅允许企业有选择权在若干年后以公允价值回购投资人股权(且企业无义务一定行使),而不给投资人单方面的退出权。
  • 透明资金流向:投资人和区域中心项目需要准备详尽的资金路径文件,证明资金从个人账户一路投入新商业企业,并最终用于项目用途。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投资协议、企业财务报告等,以证明资金已真正投入并用于商业活动,而非被原股东套现或闲置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例如,如果投资涉及购买现有业务股权,需确保资金流入企业用于业务扩张,而不是仅支付给原股东个人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 合理的利润分配:法规并不禁止投资人在有条件居留期间从企业获得利润分红,但此类分红不能是保证的,也不能是对其最低投资额的返还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实践中,项目可能会根据经营情况向投资人分配收益,但需明确这些收益是经营利润,且发放与否取决于业务表现,没有保底。这样既体现风险(若经营不善可能无分红),又不影响投资本金处于风险中。

Leading Case 分析

Matter of Izummi 案例分析:1998年的先例判决Matter of Izummi详细阐释了“资本需承担风险”原则,USCIS在该案中严格认定投资人资金未真正处于风险中,主要理由包括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回购权导致的债务安排:Izummi案中的投资人加入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ELP,该合伙协议包含一项“出售期权”(实质为回购协议)——在投资人获得永久绿卡约满五年后,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以预定价格购回其有限合伙份额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认定这等同于投资人在一开始就锁定了退出策略和本金价格,相当于给投资人一个定期收回本金的保证。按照判决,“投资人在加入合伙时若已知未来有买家以确定价格购买其份额,则这种安排与贷款无异” ()。因此,AAO裁定这违反了资本必须面临风险的不成文要求,也违反了8 C.F.R. § 204.6(e)中关于不可用债务协议替代投资的规定 ()。该案进一步强调,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结束之前签订任何赎回协议都是不被允许的 ()。
  • 保证收益用于偿付投资:此外,Izummi案的投资结构试图用项目收益来减少投资人自有资金投入。合伙协议要求投资人分五年缴纳共$90,000现金,但同时承诺投资人每年可从合伙企业获得12%回报的分红,用这笔有保证的分红来支付其后续出资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揭示:根据该安排,投资人实际上只需拿出很少一部分自有资金,其余投资金额由合伙企业发放的“保证收益”来填补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移民局认为这构成了变相的保本:投资人未真正承担风险,因为他用企业付给他的款项来完成投资义务,相当于“左手进右手出”。AAO在该案的纲要中明确指出,“投资人在尚欠企业资金的情况下,不得从企业获得有保障的付款”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Izummi案的投资人一边欠着合伙企业尚未支付完的投资额,一边又从企业领取固定收益,这种安排被认定为不合规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资金未用于创造就业的实体:Izummi案还关注到资金的实际运用问题。投资人的50万美元多数并未直接用于就业创造,而是有相当一部分被AELP合伙企业留作储备金或用于自身开支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指出,AELP本身并不直接从事贷款给出口企业的业务,它的主要功能是招募投资人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真正创造就业的是其下属的信贷公司和借款企业,但AELP提留了资金,使得并非全部资金流向那些创造就业的业务。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强调:“全部资金须提供给最贴近就业创造的企业”,而在此案中,将资金留存在AELP这一中间层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这进一步削弱了资金的风险属性和对就业的贡献。

综上,Matter of Izummi案被USCIS用来阐明:凡是带有本金保证、固定回报或约定退出的投资安排,都违反“资本必须处于风险”要求 () ()。该案确立了EB-5审核中的严格标准,此后移民局即使发现先前有类似附带回购条款的申请获批,也认定那是错误的,并强调今后要矫正这种做法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其他相关先例及应用:除Izummi案外,其他EB-5先例也进一步诠释了“资本风险”原则:

  • Matter of Soffici (1998):该案说明了投资人不能通过借款或置换已有资产来规避风险要求。判决指出,如果投资人只是向自己的新商业企业提供贷款,而非注入自有资本,则不算合格投资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同样地,由企业本身资产抵押取得的贷款不计为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Soffici案强调,投资人必须投入个人所有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并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金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例如,若投资人购入一家现有企业,只是接手原有股东的股份或偿还该企业原有债务,而未额外注资用于扩张业务和新增就业,则这种资金并未真正“进入”企业运营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除非该企业符合“濒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标准,否则仅维持原状的投资无法满足EB-5要求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 Matter of Ho (1998):Ho案主要涉及就业计划,但其纲要同样提到资本风险:仅仅注册成立新企业并签订租约等初步举措,不足以证明资金已真正处于风险中,投资人还须展现出实际开展了具体业务活动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一要求与Izummi案相呼应:投资要产生经济风险,资金必须投入经营运作,而非停留在纸面承诺上。Ho案还重申,投资人必须证明所投资资金是其本人拥有合法取得的,以防止他人为其代持或资金来源不明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些要求都确保了EB-5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和风险性。

上述先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资本须处于风险”原则的审查框架。实践中,EB-5申请人应据此完善投资结构,提供详实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自有资金实际投入,并无任何保证条款,从而满足移民局对此要件的严格审查标准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2. 投资必须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法律法规及要求:EB-5法定要求投资所带来的新商业企业须新增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岗位(full-time jobs)给美国工人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法律依据是《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5)条和相应法规8 C.F.R. § 204.6。根据法规定义,“全职就业”指每周至少35小时的长期职位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合格的员工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有合法工作资格的移民,但不包括投资人本人、其配偶子女,以及任何非移民身份人士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因此,投资人不能算作自己的就业岗位,也不能通过雇用家庭成员来凑数。法规8 C.F.R. § 204.6(j)(4)具体规定了证明创造就业的方式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此外,如果投资对象是符合“濒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的特殊情形,法律允许通过维持现有就业来满足要求:投资后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投资前水平、维持至少两年,也可算作符合10人就业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这种例外仅适用于过去1-2年亏损达净值20%以上的老企业,属特殊政策。

直接就业 vs. 间接就业(区域中心投资):就业岗位的计算根据投资模式有所不同

  • 直接就业:指新商业企业本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下属就业创造企业)直接雇佣的员工,即拿工资受雇于该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例如,投资人自己开办一家餐厅,餐厅雇佣的厨师、服务员即属于直接就业。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必须证明企业实际雇用了≥10名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对于直接就业,证据通常是工资表、员工名册、税表(Form 941)等实际雇佣记录。

区域中心 vs. 非区域中心

申请人提供就业创造的证据:EB-5申请分为两步:首先是I-526申请(临时绿卡申请),重在预测和计划;其次是I-829申请(两年后解除条件),重在验证实际结果。申请人在这两个阶段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就业要求满足:

Matter of Izummi 案例中的就业创造问题:Izummi案不仅涉及资金风险问题,也体现了就业要求在区域中心投资中的审核重点。该案投资人通过AELP区域中心进行间接就业模式,但因区域中心运作不规范,导致就业要求未被满足

  • 区域中心地域限制:Izummi案中,AELP获批的区域中心限定在南卡罗来纳州某些县,但AELP的子公司(信贷公司)实际将贷款投向了乔治亚州的几家企业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指出,由于那些受益企业不在获批的区域中心范围内,投资人不能将因此产生的间接就业计入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区域中心的法律概念要求就业利益发生在指定区域内,超出范围则不享受计算间接就业的政策便利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因此,AAO裁定该投资人必须改为证明直接就业满足10人要求。然而事实是,AELP及其信贷公司自身并未直接雇佣足够员工——信贷公司可能只有少数贷款职员,远不足10人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评论说,如果仅计算AELP/信贷公司本身创造的职位,充其量只是“几个放贷人员的工资”,显然达不到法定要求,这也偏离了区域中心政策的初衷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就业创造证据缺失:此外,Izummi案中投资人并未充分证明其资金最终支持的那些乔治亚州企业创造了就业机会。例如,记录显示信贷公司只进行了4笔贷款交易,总额有限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投入使借款企业新增了员工岗位。相反,AAO强调AELP号称瞄准“目标就业区”,但并未证明其投资确实流向高失业地区的企业,更无法确认产生了符合要求的就业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还提到,AELP涉及的部分县实际并非高失业目标区,投资人未能证明其投资符合降低投资额标准的区域要求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这些都反映出申请人在就业创造方面的准备严重不足。

综上,Matter of Izummi案最终以投资人未能证明创造至少10个合格就业而被否决。该案提醒区域中心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地域和行业范围,确保间接就业计算有依据,并在申请中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就业预测,否则即使资金投入达标,仍可能因就业要件不符而被拒绝。

其他相关案例及指南:移民局和先例对于就业要求的落实也提供了指导

  • Matter of Ho (1998):Ho案确立了证明未来就业创造的黄金标准——详细可信的商业计划。Ho案指出,如果在I-526阶段企业还未创造出10个就业,就必须提交“全面、详细且可信的商业计划,展示对这些职位的需求以及雇用时间表”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该案的影响是,USCIS在审查时会以Ho案标准衡量商业计划的充实度。例如,计划中应包含市场调研、预计的人员招聘进度(岗位名称、人数、起聘时间)、财务预测等要素,以证明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需要聘用至少10名员工。一个空洞或不切实际的计划将可能导致I-526被拒绝。Ho案还提到,如果已经提供了I-9表格证明雇佣,应附上工资支票存根等以证实员工已实际开始工作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强调了实际就业证据的重要性,在I-829阶段尤为适用。
  • 实践指南:USCIS在2017年发布的政策备忘也明确了就业和持续投资的要求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根据政策手册的解释,EB-5投资人的资金不仅在I-526获批时要满足“在风险中且将创造就业”,而且在两年条件居留期间必须持续维持投资和就业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如果投资项目在创造完10个就业后提前收回资金,资金也需再部署到其他风险投资中直至条件解除,以满足持续投资义务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另外,移民局对于就业的认定要求这些岗位是永久性的全职岗位,不包括临时、季节性或拼凑的兼职岗位(除非是两个兼职共同占据一个全职等额职位)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这意味着,如建筑施工等临时工岗位一般不能直接算作全职就业,除非通过区域中心模式在经济模型中体现其折合的全职当量。因此,EB-5申请人应确保所提就业要么是长期岗位,要么在经济分析中已转换为等价的全职年岗位。
  • 合规操作:为确保满足就业要求,许多EB-5项目都会在I-526阶段超额提供就业名额冗余。例如,目标创造12-15个就业,以防实际执行中有不达标的风险。这些就业可以通过模型计算,并在商业计划中说明冗余。对于直接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雇佣超过10人的团队运营,以增加把握。在I-829阶段,投资人也应及时收集保存好所有员工的招聘和在职证明文件,包括工资单、报税表等,以备提交。这些实务措施都有助于顺利通过USCIS对就业创造要件的审查。

综而言之,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是EB-5计划的核心立法目的之一。USCIS通过法规和先例(如Ho案、Izummi案等)制定了明确标准:申请需以可信的方式证明投资将带来实际的就业增长,并在两年条件期内落实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投资人应据此准备充分的商业计划和就业证明,在遵守直接/间接就业计算规则的同时,为10个岗位的达成留有余地。只有资本真正投入并促进美国就业,EB-5绿卡申请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参考资料:

  1. 8 C.F.R. § 204.6 – 有关EB-5投资移民的规定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 USCIS政策手册,第6卷第G部分 – 投资移民章节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3.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先例判决,阐述“资本在风险中”的要求 () ()
  4.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 先例判决,阐述商业计划与就业创造标准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5.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 先例判决,涉及投资资金形式与就业计算等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不再局限于“OPT→H-1B→职业移民绿卡

这是一个传统路线,移民局的两项良好政策使更多STEM专业受益

相信曾有美国留学经历的朋友们都深刻感受到STEM专业和非STEM专业在待遇上的差异,比如,STEM专业可享受长达36个月的OPT使用期限,相对更容易找到愿意支持H-1B工作签证的雇主等等

尽管近年来备受瞩目的“让STEM专业人才免受绿卡配额限制”改革方案屡屡流产,但许多朋友可能未意识到,在过去几年中,移民局在审理过程中为STEM专业在申请工作签证和美国职业移民绿卡时大大放宽了审批条件,给予了许多便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局限于传统的“OPT到H-1B,再由雇主提交职业移民绿卡申请”的路线,而是利用移民局的便利政策,开阔思路,为自己创造更多留美选择,并尽早获得绿卡。

今天,我想重点讨论两个STEM专业朋友可以关注的选择:

STEM专业申请O-1A签证;

STEM专业申请EB-2下的国家利益豁免NIW。

美国移民局在2022年1月宣布放宽了STEM专业留学生申请O-1A类别的申请标准,以及对STEM专业人才、创业者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的标准。

放宽申请政策后,我们可以从审批数据直观地看到变化:

仅在2022年,O-1A的批准数量上升了30%,STEM专业申请NIW的获批量也较上一财年增长了55%,而这两个类别的申请和批准数据在2023财年继续稳步增长。申请和审理数据直观反映出移民局的政策松动不仅是空谈,而是确实使申请人受益!

STEM专业申请O-1A签证

H-1B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签证抽签的不确定性,无论毕业于何种名校,何种热门紧缺专业,何种知名雇主,所有人在H-1B抽签环节都一样平等。

尽管STEM专业除了正常的12个月OPT之外,还有24个月的OPT延期,但实际上大家还有另一个选择:O-1签证。

O-1和H-1B一样都是非移民类工作签证,O-1是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影视等行业具有特殊技能、杰出才能的外籍人士提供的一种签证类型,相对来说有资格申请O-1的适用人群范围较小。

O-1无名额限制、无需抽签、可以无限期延期、随时申请只要获批就能立即开始工作。相对于H-1B签证,O-1签证对雇主的要求也较低,并且可以有多个雇主。O-1申请不要求雇主向劳工部提交LCA劳工情况申请,也没有H-1B对现行工资标准的要求,这一系列优势真的使O-1在工作签证类别中脱颖而出。

许多同学可能只听说过身边“和艺术相关专业的朋友才能申请O-1”,这可能是对O-1最大的误解之一。

O-1签证分为两类:

O-1A:适用于在科学、商业、教育、或竞技体育具有杰出能力的申请人,例如:研究院博士后、运动教练等,我们今天讨论的是STEM专业申请O-1A的可能性。

O-1B:适用于在艺术、电影、电视行业具有杰出能力的申请人,例如平面设计师、设计师、建筑师、景观设计师、舞者、摄影师、导演、模特、演员、音乐家、画家等,所以大家听说过的“和艺术相关专业”的朋友实际上申请的是O-1B。

关于O-1的另一个大误解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奥运金牌、创立特斯拉等级别公司的外籍人才才能申请O-1A。

O-1A的申请标准规定,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领域内是顶尖级别的人才,但如果是一个还在读书或刚毕业的留学生,获得行业内国际认可的重要奖项几乎不太可能,但也可以通过满足以下展示的8条标准中的3条进行证明。

2022年移民局放宽STEM专业申请O-1A类别的申请标准时,进一步详细解释了这八条标准,每一条都举了具体例子以方便申请人更好理解、更好判断自己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以及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如何应对。

STEM专业申请NIW

国家利益豁免NIW是美国职业移民EB-2中的一个特例。常见的申请领域包括商业、医疗、科学、演艺、体育、教育等等。

NIW申请人除了要拥有高等学位,或在专业领域具备超越同行的特殊技能,还需要在行业内享有权威声誉,能够推动行业进步,并会为美国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

相较于EB-1,NIW无需证明申请人具备“非凡能力”,这为不完全符合EB-1条件但优于普通EB-2/3的申请人提供了另一个选择。

正常情况下,申请EB-2必须由美国雇主支持,并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雇主需要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批准后才能递交职业移民的I-140资格申请,但NIW则无需遵循这些要求,这也是NIW的巨大优势:申请人可以在没有雇主支持的情况下自己提交EB-2申请,并省去了劳工证PERM申请的时间和精力。

2022年移民局放宽了STEM专业、创业者申请NIW的申请标准,与O-1A的变化类似,移民局并没有从根本上调整NIW的申请标准,而是通过实例详细解释了每一条标准,使标准更具体生动,使申请人能够明确知道如何努力以符合标准,大大降低了实际申请的难度。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申请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资料,移民局并不一定会认定申请人足够“非凡、顶尖”,审批人员会综合考虑申请包裹内的所有材料。这也给一些申请条件看似不太强硬的申请人提供了机会。

移民局放宽了对STEM专业申请O-1A、NIW的申请标准,其中有许多细节值得深入探讨。以往相对模糊的申请标准现在得到了进一步解释,这为许多STEM专业留学生提供了新的选择!

以下是可能违反而不自知的安大略省法律!

在加拿大安大略省有许多法律,理解每一项法规对于您来说可能是一项艰巨的任务。然而,这也意味着您可能无意中触犯了该省的多项法律。
这些可能包括驾驶速度过慢、超越铲雪车、拥有特定品种的狗、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等等。对于某些违法行为,一旦被定罪,可能面临高达10000加元的罚款,甚至监禁。以下是您可能不自知地触犯的九条安大略省法律,以及相关罚款。

不必要的慢速驾驶
按照《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的规定,任何机动车辆在公路上不得慢速行驶,以免妨碍或阻塞交通。
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可以慢速行驶。
违反该规定将被处以150至1000加元不等的罚款。

超越铲雪车
您是否知道在安省高速公路上超越铲雪车是违法的?
在限速为每小时80公里或以上且有标志车道的高速公路上,您不得超越与另一辆铲雪车编队行驶的铲雪车。一旦违反,将面临150至1000加元的罚款。

饲养某些狗
根据《狗主责任法》(Dog Owners’ Liability Act)的规定,饲养、出售和拥有某些狗是违法的。
违反该法律将被处以最高10000加元的罚款或最长6个月的监禁。

挤占驾驶座
根据《公路交通法》(Highway Traffic Act)的规定,驾驶员不得在驾驶座或前排座位上挤占人或财物,以免影响车辆的正常控制。
违反者将面临150至1000加元的罚款。

吸烟
尽管吸烟是合法的,但在安省吸烟的地点也受到限制。
违反《安大略无烟法》(Smoke-Free Ontario Act)将面临罚款。

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
根据《公路交通法》,在人行横道上骑自行车是被禁止的。
违反该规定将面临罚款。

驶离道路
根据《公路交通法》的规定,驾驶员不得通过驶离道路的方式超车。
违反该规定将面临罚款。

使用特定车道
按照《公路交通法》的规定,慢车必须在道路右侧行驶。
违反者将面临150至1000加元的罚款。

驾驶时横穿人行道
在行人完全穿过马路之前,您不得驾车通过人行横道。
违反者将面临罚款。

美国移民局发布公告,4月1日正式涨价!

三周前,移民局的涨价方案已经提交给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OMB)进行审议,上周,OMB已经审议完毕。按照法规发布流程,OMB审议完毕之后,该法规即日内将正式发布,并公布具体的实施日期、细则以及法规正式文本,今天终于等来了移民局的正式公告。本次公布的最终定价跟2023年的拟议版本有一些出入,跟EB-5投资移民类别相关的费用调整如下:

Pic from: USCIS


✅I-526/E:从原$3765,涨到$11160,涨幅204%;
✅I-485:从原$1225,涨到$1440,涨幅18%;
✅I-131:从原$575,涨到$630,涨幅10%;
✅1-765:从原$495,涨到$520,涨幅5%;
✅I-829:从原$3750,涨到$9525,涨幅154%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时同时提交I-131旅行证件申请以及I-765工作许可申请,以往I-131表格和I-765表格不需要另外缴纳申请费,在政策调整后,I-485申请的申请人也需要另外缴纳I-131表格和I-765表格的申请费,这无疑变相增加了I-485申请人的申请费。

现在距离涨价正式实施还有2个月的时间,投资人要利用好这段时间,尽量在涨价前递交申请。作为此次涨价方案中,涨幅最大的I-526E申请,只要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即可递件,不需要等到80万投资款全部到位。想要进一步了解分期付款的投资人,尽快联系大为律师团队,在合规的前提下,尽早递交申请。

美国移民局官方公告: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news-releases/uscis-issues-final-rule-to-adjust-certain-immigration-and-naturalization-fees

IRCC更新:留学证明信、PGWP+SOWP政策全面解析

加拿大移民、难民和公民部(IRCC)在2024年2月5日星期一,针对之前的留学政策进行了重要更新。此次更新不仅详细阐述了新政的相关细节,还明确了哪些人群可以免除提供证明信的要求。同时,官方宣布短期研究生的Post-Graduation Work Permit(PGWP,即毕业后工作许可)将于2月15日正式启动。以下是具体的细节内容:

https://www.canada.ca/en/immigration-refugees-citizenship/news/notices/international-student-program-reform-more-information.html

证明信PAL:谁需要提交?

大部分申请专上教育的学生
多数非学位研究生课程的学生,例如证书课程及研究生文凭课程
未列入以下例外清单的任何其他申请人
对于在加拿大东部时间1月22日上午8:30之后提交的申请,若需要提交PAL但未提供的,其申请将被退回。

目前,联邦与魁北克正在探讨将现有的CAQ升级为PAL的方法。此举旨在简化流程,避免申请人在两个系统之间重复申请,从而节省时间和资源。合并CAQ与PAL将是一个既高效又合理的解决方案。

证明信PAL谁不需要递交?

此次信息发布新增了访问交换生以及续签或工签持有者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进一步扩大了豁免证明信的范围。

-中小学生

-硕士或博士研究生

-访问或交换学生(新增人群)

-加拿大境内续签和工签持有者(包括学签延期)

-续签或工签持有者在加拿大的家庭成员(新增成员)

-1月22日之前递交或者已经获得批准签证申请的

PGWP毕业工签

硕士毕业生的PGWP从2024年2月15日开始实施。那些从学制不超过2年的硕士学位课程毕业并符合所有其他PGWP资格标准的人将可以获得更长的3年毕业后工作许可证。

对于从公私合作大学项目毕业的学生,如果目前仍在就读并符合其他资格标准,则仍有资格获得PGWP。不过,参加此类课程的新生将不再有资格获得PGWP。

其他的课程的学生,还是按照专业时长决定毕业工签的时间长度。

SOWP配偶工签

在未来几周内,国际学生的配偶和同居伴侣获得开放工作许可证的资格将得到更新。

资格仅限于研究生(硕士和博士)和专业学位(professional degree–granting programs)授予课程学生的配偶和同居伴侣。一旦这些变化生效,延长现有工签的国际学生的配偶和同居伴侣将继续符合此类别的资格。

哪些人没有资格获得开放式工作许可证?

其他级别(包括本科和大学课程)的国际学生的配偶和同居伴侣将不再有资格获得配偶开放工签,除非他们已经持有此工签。

Super visa-超级签证


超级签证是为加拿大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父母、祖父母设置的。虽然目前父母、祖父母团聚移民处于停滞状态,但超级签证基本都能签发,多年多次有效,每次入境可以停留两年,基本上解决了加拿大公民、永久居民和父母分居两地的问题。
 

除了旅游签证的基本要求,超级签证还有额外的要求:

  1. 证明你的子女或孙子女达到最低收入门槛;
  2. 提供来自子女或孙子女的书面证明,显示他们会从财务上支持你;
  3. 购买至少一年的、最高保额为10万加币的医疗保险;并且
  4. 预先体检。

国内父母需要准备的文件清单:

  1. 填写完整的临时居民访问签证申请表(IMM 5257)。每名申请人及每名随行子女均需一份申请表格。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随行子女须填写并签署其各自的申请表格。
  2. 申请人及每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随行家庭成员完整填写家庭信息表(IMM 5707)。
  3. 申请人及每位年满18周岁及以上的随行家庭成员完整填写教育和就业细节表。
  4. 如果有代理,应该填写代理人信息表(IMM 5476),请参考关于代理人的信息。
  5. 两张符合照片要求细则的照片。每张照片后注明姓名及出生日期。
  6. 本人有效护照。护照须包含除最后一页外的至少一整页空白页、且必须在行程前至少六个月内有效。
  7. 本人中国身份证复印件。
  8. 与加拿大邀请人关系的证明(如出生证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信函往来证明的复印件等)。
  9. 自入境之日起至少一年内有效的来自于加拿大保险公司的个人医疗保险的充分证明:涵盖申请人的医疗费用、住院费用和医疗转运费用;
  10. 提供至少十万加元的保险;并且每次入加均有效,在评估官员需要时可供审查。
    已经进行体检的证明。

加拿大子女需要提供文件清单

  1. 说明访问目的及访问期限的邀请信。
  2. 邀请人居所内的人员详单。
  3. 邀请人的公民或移民身份文件的复印件(如永久居民卡–请复印双面)。
  4. 邀请人有能力提供所承诺财政支持的证明,须为来自于加拿大的独立第三方性质的文件、可靠且易核实。例如但不局限于:加拿大税务总局出具的税单(NOA),显示收入情况的雇佣证明信,工资单,银行对账单,执业专业人士出具的薪酬支付报表或财务报表。

打指纹
1. 申请人需要预约前往位于北京、上海、广州、重庆、成都、昆明、济南、沈阳、杭州、武汉、南京、香港或者台北的签证中心录入指纹。

2. 如果是纸质申请,可以在递交材料的时候录入指纹,如果是网络申请,需要在递交后等待移民局发送指纹请求后预约录指纹。目前,在加拿大境内的申请人是豁免指纹的,参考指纹要求。

出入境次数和有效期
  1. 通常签发多次往返签证,签证有效期到护照到期前夕,最长可近10年。
  2. 新政策下单次入境可停留五年,入境时候可能需要出示有效的保险。
  3. 五年停留期到期前,还可以申请延期,只要符合超级签证的条件,延期一次通常会再给两年的停留期。

解析美国 I-601 豁免申请条件与程序

我们经常遇到客户因不符合美国移民法规而被认定为不可入境(inadmissible)。对于许多想要移民美国的申请人来说,申请 I-601 豁免(Waiver of Grounds of Inadmissibility)成为了实现移民目标的重要路径。本文将结合《美国移民和国籍法》(INA)及美国移民局(USCIS)相关法律条文,为大家详细解析 I-601 豁免的申请条件、适用范围及注意事项。


一、I-601 豁免的法律依据

I-601 豁免申请的核心法律依据是《美国移民和国籍法》第212条(INA § 212),该条款列出了导致不可入境的各种原因,包括非法入境、犯罪记录、健康问题以及虚假陈述等。根据 INA § 212(a)(9)(B)(v)、(a)(6)(C)(ii) 和 (a)(1)(A)(iii),在特定情况下,申请人可以通过提交 I-601 豁免申请,解除这些限制。

此外,USCIS 在其政策手册中明确指出,豁免的批准需基于申请人符合条件且能够证明其符合资格亲属会因拒绝入境而遭受“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


二、I-601 豁免的适用范围

以下是不允许入境的几种常见原因及其可申请 I-601 豁免的情形:

1. 非法入境或非法居留(INA § 212(a)(9)(B))

根据 INA § 212(a)(9)(B)(i)(I) 和 (II),如果申请人在美国非法停留超过180天(6个月),可能会触发 3 年或 10 年禁止入境条款。

豁免条件

  • 申请人必须证明拒绝入境将对其符合资格的亲属(如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者的配偶或父母)造成极端困难。

2. 犯罪记录(INA § 212(a)(2))

某些道德败坏的犯罪(Crimes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 CIMT)或毒品相关犯罪会导致不可入境。

豁免条件

  • 犯罪需在美国法律中属于轻微罪行(petty offense);或
  • 申请人需要证明,其符合资格的亲属会因其被拒绝入境而遭受极端困难。

3. 健康问题(INA § 212(a)(1))

患有某些传染病(如肺结核)或未接种必需疫苗的申请人可能被认定为不可入境。

豁免条件

  • 提供医疗文件证明申请人不再对公共健康构成威胁;或
  • 证明符合资格的亲属会因其被拒绝入境而遭受极端困难。

4. 虚假陈述或欺诈(INA § 212(a)(6)(C))

申请人在签证或移民申请中提供虚假信息可能被视为欺诈,从而导致不可入境。

豁免条件

  • 申请人需证明其行为是非故意的;或
  • 提供证据表明拒绝入境将对符合资格的亲属造成极端困难。

三、极端困难(Extreme Hardship)的标准

根据 USCIS 政策,极端困难需要超出普通分离或经济困难的范围。移民官员将综合考虑多个因素,包括:

1. 健康状况

  • 符合资格的亲属是否需要特殊医疗护理,而申请人是唯一的照顾者。
  • 医疗资源是否因拒绝入境而难以获得。

2. 财务困难

  • 家庭收入是否会因申请人无法入境而显著减少。
  • 是否存在需要持续经济支持的家庭成员。

3. 教育因素

  • 家庭成员是否会因搬迁而中断教育或面临语言、文化障碍。
  • 孩子的教育质量是否会受到负面影响。

4. 安全与环境风险

  • 符合资格亲属如果搬迁到申请人的原居国,是否会面临安全威胁。

四、申请材料准备

1. 必须提交的文件

  • 表格 I-601:豁免申请表。
  • 支持声明:详细说明申请人不可入境的原因及其符合资格亲属可能面临的困难。
  • 相关证据
    • 医疗文件;
    • 财务文件(如收入证明、账单、税务记录等);
    • 专业评估信(如医生、心理医生或社会工作者的信件);
    • 安全风险报告。

2. 申请费用

截至 2024 年,I-601 的申请费用为 $930。需支付支票或信用卡付款。


五、申请流程

  1. 提交申请
    • 将 I-601 表格及支持文件提交到 USCIS。
  2. 等待审理
    • USCIS 会在收到申请后发出收据通知,审理时间通常为几个月至一年。
  3. 移民官审核
    • 移民官会根据提交的证据决定是否批准豁免。
  4. 结果通知
    • 若批准,申请人可继续进行移民程序;若被拒绝,申请人可以考虑上诉或重新提交申请。
#Process#

六、常见问题解答

1. 如果豁免被拒,该怎么办?

申请人可以选择:

  • 提交新证据重新申请;
  • 向移民上诉办公室(AAO)提起上诉。

2. 可以申请费用减免吗?

不可以,I-601 的申请费用无减免选项。

3. 是否需要律师帮助?

由于 I-601 豁免申请涉及复杂的法律和证据要求,建议申请人咨询专业律师,以增加成功机会。


七、总结

I-601 豁免是一项重要的移民救济措施,为那些因 inadmissibility 被拒绝入境的申请人提供了希望。然而,申请过程复杂,涉及的法律条款和证据要求严苛。如果您或您的家人需要申请 I-601 豁免,请务必联系专业移民律师事务所,我们将为您提供最全面的法律支持。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的大为律师事务所(Wang Law LLC)。

联系我们:网站:www.wanglaw.com|电话:708-906-6999|邮箱:david@wanglaw.com

EB2、EB3 绿卡申请流程-非法律建议

  1. EB2、EB3 绿卡申请指南

EB2职业移民绿卡和EB3职业移民绿卡是两种较为常见的,也是很多小伙伴拿到H1B之后的下一个目标。美国移民局把绿卡按照类别分配,EB2是职业移民的第二类优先,EB3是职业移民的第三类优先。两种职业绿卡都需要由雇主提交申请,并且申请程序一样。

  • EB2 绿卡 EB3 绿卡区别
  • 学历要求不同

EB2申请者需要拥有硕士或硕士以上学历,或者本科+5年工作经验;EB3申请者需要拥有本科或本科以上学历

  • EB2/EB3排期不同

EB2中有一类比较特殊,无需雇主支持,可以由个人自己申请,即“国家利益豁免NIW (National Interest Waiver)”移民申请。对美国做出贡献的人有资格申请,需要证明申请人将来会极大地有利于美国的国家利益。

  • EB2 职业移民绿卡申请

EB2职业移民绿卡申请中的工作必须是需要高等学位(或等同的学位+工作经验组合)的专业人才,受益人需要拥有所需的高等学位(硕士学位 或以上) 或 学士学位加5年以上该领域工作经验

  • 职业移民绿卡申请人家属

EB-2绿卡申请人配偶及21岁以下的子女可以分别以E-21及E-22类移民身份随申请人一同移民美国。申请人配偶在随申请人递交绿卡申请时,可以同时递交美国合法工作资格的申请。常规所需证明文件

  • 高等学位的证明

  • 学士学位证明+5年以上该领 域工作经验的证明(需要目前及之前相关雇主的说明信)

注:学位可以是美国取得,也可以是 外国取得的等同于美国学位的学历。

  • EB3职业移民绿卡申请

申请人作为专业人才可以申请EB3类职业移民绿卡。“专业人才”为某领域内拥有专业知识或专业技能的职业人士,并需要至少学士学位学历,可以是美国获取的学士学位或是外国取得的等同于美国学位的学历。

  • 申请人家属

申请人配偶可以以E34类移民身份随申请人一同移民美国。申请人配偶在随申请人递交绿卡申请时,可以同时递交美国合法工作资格的申请。申请人21岁以下子女可以以E35类移民身份随同移民。

  • 所需证明文件

必须拥有美国获取的学士学位或是外国取得的等同于美国学位的学历,并且学士学位是该职业领域的一般学历标准

  • 申请人从事的工作需证明没有合适的美国员工能够胜任
  • 学士学位为最低学位要求,不可使用低于学士学位的学历加工作经验的组合代替
  • EB2/EB3 绿卡申请流程

申请人与我们签署律师代理协议

  • 缴纳第一笔律师费
  • 律师助理email联系申请人
  • 律师及律师助理指导申请人准备EB2绿卡/EB3绿卡申请所需 信息、材料、文件
  • 律师助理收集申请所需信息、材料、文件
  • 向劳工部提交现行工资标准审批申请
  • ETA Form 9141, Application for Prevailing Wage Determination
  • 支付第二笔律师费
  • 招聘过程(“打广告”)

* 需三种以上媒介方式进行职位 招聘,并允许公司内部竞争。

  • 向美国劳工部申请PERM劳工证。成功获得PERM之后才能进行下一步申请,NIW可跳过PERM申请环节。
  • PERM的筹备和申请至关重要,在PERM正式提交之前,雇主需要确认这个申请岗位的工资标准,并且完成打广告环节,证明不能在美国公民和绿卡持有人中招聘到这个绿卡岗位需要的人才。
  • PERM获批后的180天内雇主需要提交这份绿卡的I-140申请,如果PERM被批准,绿卡排期是按递交PERM申请的那一天开始计算的,这也就定下了这份申请的PD优先日(Priority Date)。
  • ETA 9089, Application for Permanent Employment Certification
  • 支付第三笔律师费
  • 向移民局提交I-140职业移民资格申请
  • 需在PERM劳工证获得批准后180天内提交
  • EB-2和EB-3的I-140申请可以办理PP加急,缴纳$2,500可以在15天内拿到审理结果,NIW只有特定日期之前递交的申请才能申请加急。
  • 等待排期:对于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EB-2和EB-3都需要等待几年不等的排期,等待排期期间大家需要自行维持合法身份,一般使用H-1B、O-1等工作签证比较常见。
  • 支付第四笔律师费(优先日到期)
  • 向移民局递交递交I-485身份转换申请 ,等到排期到来,即有了可用的绿卡名额后,如果人在美国境内才能递交I-485身份转换申请。在等待递交I-485时,I-485申请时可以同时申请新的EAD卡、回美证,用于等待绿卡最后审批时使用。
  • 如果人在美国境外,需要在美国驻海外使领馆申请移民签证,进入美国之后再拿绿卡。
  • EB2、EB3 绿卡申请费用

EB-2绿卡和EB-3绿卡的费用包括:

  • PERM申请:劳工部不收取费用,雇主需要花费大约$2,000-$3,500用于打广告环节。
  • I-140申请:移民局收取$700;
  • I-485申请:移民局收取$1,225,这其中包含了工卡和回美证;
  • 如果走海外领事馆流程移民签证费为$345;
  • 律师服务费:职业移民另一笔大花销是律师服务费,因为职业移民申请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很少会有人选择DIY申请,各家律所、律师的收费也很不一样,从几千美元到上万美元不等。
  1. 注意点及常见问题
  2. 职业移民绿卡排期问题

美国政府为了鼓励移民的多样化,对某些国家的每年的移民数量有限额,限额是按照申请人出生地国家来规定的。出现排期的原因是该类移民申请人数多于绿卡名额,因此在这段时间内的规定名额用完后,申请人需要等待下一时段新的名额放出以后才能继续移民申请的程序,这个等待的时间就叫做“排期”。

EB2/EB3属于两种不同的绿卡种类,所以排期也是不一样的。最新出来的6月移民排期显示,EB2的排期至2013年6月1日,EB3的排期至2011年9月1日。但是这也并不能表示EB2的排期会一直比EB3短,因为经常会出现交替前进的情况。

EB2的申请人可用自己的本科学历申请EB3, 所以当EB3的排期比EB2短时,有些EB2的申请人会从EB2换到EB3;看到EB3排期短,又从EB3换回EB2。若想在EB2/EB3之间转换需要重新递交I-140(加急15天可办好),之所以可以换来换去是因为优先日(排期)永远是第一次递交PERM的那一天,重新递交I-140并不会重新排期。但是,小纽并不建议在EB2/EB3之间换来换去,因为排期是交替前进的。

  • 排期时身份问题

排期期间需要自己保持身份,大部分申请者会使用H1B,L1B或者L2保持身份。

  • EB2 / EB3排期哪个更快的问题

EB2 / EB3 属于两种不同的绿卡种类,所以排期也是不一样的。目前EB2的排期比EB3快很多,但也不能保证一直如此,因为经常会出现交替前进的情况。

  • 等排期期间换工作问题

在申请EB2/EB3前,如果递PERM时已经为现在的雇主工作,那么递交I-485后的180天才能换工作。简单来讲,就是等排期时不能换工作,递交I-485过了180天就可以换工作了。

2023年H1B申请概况

2023年移民局一共收到了780,884份H-1B网上注册,其中有效注册为758,994份,第一轮移民局共抽取了110,791份有效注册,粗略中签率为14.2%,有效中签率为14.6%,创造了自从有H-1B抽签程序以来的史低。

另外今年仅有一份注册的注册人数为350,103,多份注册为408,891份。

7月31日完成了今年H-1B二轮抽签之后,移民局更新的数据显示:二轮移民局再次抽取了77,600份有效注册,这样2023年H-1B两轮抽签移民局一共抽取了188,400份有效注册。

H1B中签率问题

截止到目前今年H-1B两轮抽签下来,合计粗略中签率为24.1%,有效中签率为24.9%。
H1B工作签证
H1B签证是一种非移民签证,是专门为在美国工作的人员设计。申请美国H1B签证的首要条件就是雇主为雇员申请。 并且雇员最低必须拥有学士学位或者同等学历。 一般情况下H1B受益人可以在美国工作六年。

H1B签证名额
每一财政年,常规的H1B签证名额有65,000个(其中的6,800个名额是保留给智利和新加坡公民的),另有20,000个名额是提供给美国取得的硕⼠及以上学位申请⼈的。所以H1B抽签的总共名额是85,000个。

H1B申请要求
1. 雇主、公司
公司为美国注册的公司,并能证明有实际业务、某职位需要雇佣职员、公司有足够的财力可以支付外籍员工的工资,就可以为职员申请H1B美国工作签证。

2. 雇员
H1B签证申请必须证明雇佣关系的存在,即H1B签证的持有者需为公司雇员而非公司持有者。只要能证明您的学历背景与公司的性质和所在的职位相符合,就可以申请H1B工作签证。根据申请人的职位以及所在地的不同,会有一个现行工资标准(prevailing wage),雇主须承诺在H1B生效后支付的薪资需要至少达到现行工资标准。

现行工资标准和确定方法
“现行工资标准”指的时在该份工作处于的地区内,从事相同或相似的工作的工人的平均工资水平。

H1B雇员所获得的报酬需高于以下两条标准:

公司其他类似资格的员工的工资,或
该工作处于的地区的现行工资标准
影响现行工资标准的几个因素为职位、教育背景要求和工作经验要求、工作描述、工作地点、雇主性质。

标准查询 http://www.flcdatacenter.com/

H1B申请流程

2023 H1B抽签新规
2023年H-1B签证申请规则与2022年保持一致。

现在既然已经确定2023年抽签类H-1B规则不变,极大几率整个H-1B申请时间线也会参考2022年。

2023 最新H1B流程请见2023 H1B申请、H1B电子注册、H1B抽签流程全讲解

H1B签证材料

  • H1B签证材料(公司)
  • 申请信(Petition Letter)来说明雇佣该员工的需要。公司可以选择有资质的律师帮助办理外籍员工的H1B
  • 公司介绍册或者其它宣传材料
  • 公司财务文件(证明有足够的财力支付外籍员工的薪资)
  • 如果公司之前从来没有申请过H-1B签证,还需要提交一份IRS的税号文件(EIN)
  • H1B材料(申请受益人, beneficiary):
  • 所有护照的扫描件(包含照片页和签证页)
  • 所有学士学位或更高学位的复印件(如果不是英语文件,需要翻译成英文)
  • 所有大学成绩单的复印件(如果不是英语文件,需要翻译成英文)
  • 在美的身份证明,如F-1签证复印件和所有的I-20; J-1签证复印件及DS-2019
  • I-94表
  • EAD 卡(若有)
  • 简历复印件(填写表格时会用到,最后不会上交给移民局)
  • 若雇员持H-1B签证,需提供近期以来最新的三张工资单

H1B申请费用
1. 电子注册费用: 10美元

2. USCIS申请费用

  • 公司少于25位员工: 1710美元
  • 公司多于25位员工: 2460美元

3. 律师费用

  • 2500美元-4000美元

4. RFE (如适用)

1500美元-2000美元

5. 加急处理案件

额外缴纳$2,500美元

(递交H1B申请时,需把H1B的申请费和加急处理费分开支付,如两张支票,不能一起支付)

EB1A文件清单

一份EB1A申请应当包括以下这些申请表格、一封申请信、和充足的支持性证据。

申请表格和申请信:
I-140职业移民申请表格;

G-28律师代理表格,

适用于申请人聘请律师代为申请EB1A的情况,如果申请人自行申请不必提交G-28;

I-907加急处理(Premium Processing)申请表格,

适用于申请人希望移民局在15天内将EB1A申请审阅完毕给出结果的情况;

一封申请信:

申请信的作用是整合所有证据,向移民局解释为什么申请人满足EB1A的各项要求,所以申请应当被批准。

支持性证据:
申请人需要提供下列由EB1A特殊人才移民法律法规所要求的重要证据。这些证据不一定全部适用于每一位申请人的个人情况和经历,申请人请根据个人情况,尽量齐全地提供这些证据。如果您有其他未在下面列出但是能充分证明您的特殊成就的证据也请尽量提供,例如参与国家级部委级或国际合作项目,或出席国际会议等。

A. 如果申请人曾获得过国际性的重大成就,例如:普利策奖,奥斯卡奖,奥林匹克奖牌,请提供:
能证明奖项是申请人所在领域内的世界顶级大奖的证据;

获得的奖牌、奖杯、奖状、奖金等能证明申请人获奖事实的证据,例如:

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奖牌、奖杯的照片,

颁奖机构公开宣布获奖者的相关材料;

颁奖的标准细则和其他能证明“奖项基于特殊成就颁发”的证据;

国际主流媒体对所获奖项的报道;

对颁奖机构和颁奖嘉宾的名望的介绍;

对其他国际著名获奖人的介绍;

能证明参赛者来自世界各地的证据。

B1. 如果申请人获得过知名度稍低一些的国家性或国际性奖项,请提供:
颁奖的标准细则和其他能证明“奖项基于领域内的卓越成就颁发”的证据;

能证明奖项重要性和奖项的国家性或国际性认知度的证据,例如国家级或国际级媒体的报道;

获得的奖牌、奖杯、奖状、奖金等能证明申请人获奖事实的证据;

获奖证书的复印件,

奖牌、奖杯的照片,

颁奖机构公开宣布获奖者的证据,例如报刊或网页上的专版;

对颁奖机构和颁奖嘉宾的名望的介绍;

参赛或参选资格的具体规定,是否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

国家或国际主流媒体对所获奖项的报道;

对其他前获奖人的介绍;

奖项每年颁发的数量。

B2. 如果申请人被其领域内的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审查并批准加入了只接收特殊贡献人士的专业协会,请提供:
协会章程中讨论入会标准的章节和其他能证明特殊成就是入会的必要条件的证据;

能证明审查和批准申请人加入协会的是著名国内或国际专家的证据;

解释了协会的目标、任务、或目标会员是哪些人的文件。

B3. 如果申请人就其工作被专业性媒体或主流媒体报道过,请提供:
完整的媒体报道本身,并且应当包括以下信息;

标题、日期、作者是谁,

媒体的发行量、阅读量、发行范围或其他能证明媒体报道被大规模流通的类似证据,

媒体报道的目标读者或观众是哪些人;

能证明媒体报道主要是关于申请人和申请人在其领域内的工作的证据。

B4. 如果申请人以个人或评审团成员身份,做过其领域内他人工作的评委,请提供:
申请人评审工作的文字或影音记录或其他能证明他(她)的确以评委或裁判身份完成了评判工作的证据;

来自主办方的邀请信和感谢信,具体描述选择申请人作为评审是基于他(她)的“特殊才能”和“国家性或世界性声誉”;

主流媒体对评委工作的报道;

其他评委的介绍材料和其他能说明被邀请的评委是业内精英的证据;

主办方和比赛的介绍材料,突出说明比赛的国内或国际影响力,以及评委是否必须是业内特殊人士。

B5. 如果申请人的原创科学、学术、艺术、体育、或与商务有关的贡献在其领域内影响重大,请提供:
能客观证明申请人在一个领域已经做出原创重大贡献的资料,例如已被广泛应用的专利或其他重大科技成果;

能证明在一个领域内人们将申请人的贡献看待得很重要的证据;

讨论申请人的原创重大贡献的专家证词或信件;

能证明申请人的原创重大贡献引起了广泛的公开评论或者被广泛引用的证据;

能证明申请人的工作被其他人所应用推广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

授权他人使用申请人成果的协议,

正在使用中的对一个领域而言重要的专利。

注意:信件和证词,必须尽可能详尽的描述申请人的贡献,并且必须具体解释为何贡献是原创和重大的,请避免一般性地陈述“申请人的贡献是重要的”。

B6. 如果申请人在专业性的或主流的行业出版物或其他主流媒体发表过学术文章,请提供:
申请人所发表的全部学术文章的节选,包括下列内容:

标题页,

指出申请人是作者,及是第几作者的页面,

指出发表文章的期刊名称的页面;

申请人从学术文章引用量查询网站(例如SciFinder、GoogleScholar、ISI Web of Knowledge、Scopus、PubMed、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和中国知网CNKI)得到的引用量查询结果(排除申请人对自己文章的引用后),显示下列信息:

申请人是哪些文章的作者、这些文章的标题、和发表这些文章的期刊,

申请人的h指数和i-10指数(如果有);

能证明申请人的学术文章的目标读者是特定领域内的专家学者的文件,例如第三方对该学术期刊的评论;

能证明发表申请人文章的学术期刊或媒体是国家性或国际性的专业、行业性、或其他主流媒体的文件,例如:

发行量、阅读量、或其他能证明大规模流通的证据,

期刊的排名(可以在com等网站查询)及影响因数(通常可以在该期刊的网站上和Tomson Reuters Journal Citation Reports上查到);

B7. 如果申请人的作品曾在艺术展览或展示中被展出过,请提供:
能证明申请人是艺术品的作者或者主创的证据;

申请人创作的艺术品的销售记录;

能证明展出作品的场所或媒介(包括虚拟的)是艺术性的展览或展示的证据,例如博物馆的介绍材料;

申请人创作的艺术品的宣传材料;

艺术展览或展示的宣传材料。

B8. 如果申请人曾在声誉卓著的组织或机构中扮演过领导或关键角色,请提供:
能证明申请人的职位和具体职责的文件;

组织或机构的人员结构图或类似文件,显示申请人在其中所处的位置;

能证明申请人的贡献对所在的组织或机构整体的活动和成果极为重要的文件;

来自对申请人所扮演的角色的重要性很了解的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包含以下重要信息:

具体而有效地说明为什么申请人扮演的是领导或关键角色,

将申请人达成的特定任务或成就与同一领域内的同行进行比较;

能证明申请人所在组织或机构拥有卓著的声誉的证据,例如:

媒体报道,

组织或机构的排名。

B9. 如果与同行相比申请人提供的服务已经获得了很高的薪水或其他高昂的的报酬,请提供:
申请人获得了高收入那些年的税务表格和其他类似文件;

媒体对其他同行获得高收入的报道;

可信的专业机构编纂的领域内获得顶薪的人员名单;

来自以下或其他可靠来源的,对申请人工作所在国相同职位人士的薪酬调查和比较报告:

美国的美国劳工统计局、劳工部的职业生涯一站式网站、劳工部外籍劳工证办公室的在线工资资料馆 ,

中国的职友集,

媒体报道等其他来源;

证明雇主支付申请人高于薪酬统计数据的高薪水的正当性的文件;

B10. 如果有票房收据或记录、卡带、光碟、或视频销售记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在表演艺术方面获得了商业成功,请提供:
电影、舞蹈、演唱会等演出的票房收据或其他票房记录;

唱片、DVD或其他音频或视频制品的销售票据或其他能证明发行量的记录。

C. 其他能证明B1~B10的类似证据。
如果申请人还有其他成就与上述十个类别的描述不完全匹配但是有可比性,也可以提供相应的具体证据。

D. 请尽量准备五到七封由同行业专家出具的推荐信。
移民局更注重由与您本人并无工作或者私人关系的专家所写的推荐信,因为这样的信会显得更加客观。因此我们希望您除了直接的上级同事之外,还能够找到和您没有直接关系的推荐人。这些推荐信的内容应当包括:

有理有据地具体论述申请人如何满足了以上A~C类证据中的部分或全部;

申请人为什么在其领域内拥有特殊能力,享有持续的国内或国际声誉,已经跃升为其领域内最顶尖的少数人;以及

申请人为什么有望令美国实质受益。

E. 申请人请务必提供能证明您在来美后会在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继续工作的证据,包括:
来自现雇主或前雇主的信件显示申请人会在美国继续同一个领域的工作;

申请人已签订的雇佣合同显示申请人会在美国继续同一个的工作;

申请人自己书写的解释他(她)计划如何在美国继续同领域工作的陈述。

F.最后,申请人需要提供以下个人资料及与移民身份有关的文件:
申请人的简历;

申请人的学位证书和成绩单;

申请人获得的专业证书和资格证明;

申请人目前和以前在其拥有特殊能力的领域工作时的雇佣合同或工作邀请;

申请人移民身份和状态的有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护照首页及美国签证页的复印件,

其他移民方面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全部I-94,I-797A,和I-20。

注意:根据移民局规定,所有非英文材料都需要提供完整的英文翻译,并由翻译人员提供其签字的保证书,保证翻译的完整性、准确性、和翻译人员有能胜任翻译工作的能力。申请人可以选择自行翻译或由我们雇佣翻译公司为您翻译。如果您选择后者,请提前告知我们,以预留出翻译工作所需要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