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3: 技术工人、专业人员或其它工人

EB-3: 技术工人、专业人员或其它工人
对于符合条件的技术工人、专业人员和非技术工种的其他工人可以申请EB-3工作绿卡。该类别要求一份全职、永久的工作机会以提供雇佣担保。另外此类别通常要求PERM劳工证,下列特别标明的情况除外。

对于EB-3的资格要求没有EB-1和EB-2类别那么严格,但EB-3签证类别存在长期的积压申请。

此类别允许加急申请(Premium processing)。

EB-3工作移民类别还可进一步分为以下亚类。

技术工人
工作职位不能是季节性或临时性质的,且要求至少2年的工作经验,大学本科学位,职业培训学徒。职业培训需满足高中同等学历。PERM劳工证申请表中规定了哪些工作属于熟练技工而哪些不属于熟练技工。更多信息请浏览劳动就业与培训管理部网站。

申请文件要求

一份劳工证(卡)

该外国人满足劳工证所要求的教育、培训或经验证明。
专业人士
专业人员必须获得从事该专业工作(例如工程师、计算机科学等)通常要求的美国本科学位或外国同等学位,或工人具有本科学位(且具有例如行业协会认定的同等工作经验)。该类别是针对不具有EB-2资格的外国人(硕士学位或本科+5年相关经验),仅拥有本科学位是不够的。该工作也必须要求大学本科学位。符合资格的工作与H-1B类别对特定工作职业的要求类似。受教育程度和工作经验不能互相代替。

申请所需文件

一份劳工证。

该外国人拥有美国大学本科学位或同等外国学位;以及

进入该行业要求本科学位的证明。
其它非技术工人
其它工人是指在美国难以获得的有资质的劳动力;非技术工人是指拥有不到2年的高等教育、训练和或工作经验。该工作必须要求一定的训练和经验。在此类别下很难获得劳工证。且由于长期积压(每年10,000签证配额限制),申请人通常需要等待许多年才能获得签证批准。

所需的请愿文件

一份劳工证

受益人获得劳工证所要求的教育、培训或工作经验证明
Special Classes
除上述的几种类别,还有其它几类工人的待遇有所不同:

Schedule A 工作者: 一些职业,包括熟练和非熟练工人,属于Schedule A所列的美国短期的工人。为了申请Schedule A类别,雇主必须在提交的劳工证申请表中描述该工作属于Schedule A所列的工种因此可以免除普通的劳工证申请流程。

当在提交Schedule A/Group I或II职业时, 请愿人必须提供符合美国劳工部监管规定的证据,证明该职位已经发布连续10天以上。

该分类不需劳工证。

Schedule B职业: 一些职业(包括熟练和非熟练工种)在美国已经供应过剩,在此类别获得劳工证是非常困难,除非雇主能有力的证明您比其他人拥有独特能力、掌握熟练外语技能或商业联系等。

物理治疗师和专业注册护士:护士必须在其所在州或打算从业的州获取执照,以及由美国或加拿大认证的护士学校毕业(或已经通过外国护士学校毕业认证委员会CGFNS考试)。物理治疗师不需要拥有执照,但必须满足该州获得执照的资质。

此类别不需要劳工证。
EB-3绿卡申请流程
需要由雇主提供担保并获得永久、全职的工作机会。
雇主需要申请劳工证(Schedule A的职业除外)。
.一旦劳工证获得批准,雇主需提交I-140表(工作移民请愿)。
当排期成为当前日期,可在美国境内提交调整身份或通过国外的领事程序获得移民签证。

Employment-Based Immigration






基于工作的绿卡

基于工作的美国绿卡

美国永久居民(绿卡持有者)是已获得授权在美国永久生活和工作的非美国公民。绝大多数绿卡是通过亲属移民或工作移民获取。其它获得绿卡的途径包括政治庇护、难民绿卡、领养绿卡或基于多元化抽签。一般来讲您可以基于在美国的永久工作机会而获得绿卡。这里有一些类别是不需要雇主担保的。

雇主可以向外籍人士提供未来的永久工作机会以担保其获得绿卡,因此即使该受益人当前没有为雇主工作,雇主仍可以对其进行担保。然而现实中,大部分外国人在提交绿卡申请时,通过非移民工作签证,例如H1B、L1等,已经为其担保的雇主工作了一段时间。

申请绿卡由许多好处,但也对保持绿卡身份设置了许多的限制。

流程

通过受雇工作获取绿卡需要许多步骤而且通常要花费数年时间。对许多人来说不得不经过漫长的等待获得绿卡,会是非常令人沮丧的经历,但这就是现实。

如果主申请人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也随同一起移民,则其配偶及子女可享有同等的移民优先权以及移民排期。

根据USCIS的移民路径,外籍人士和雇主必须确定该外籍人士是否有资格获得合法永久居民权。

对大部分工作类别,担保雇主必须向美国劳工部提交劳工证(卡)申请,证明该外籍人士从事的工作没有美国工人可以符合资质或愿意接受。为证明此种情况,该雇主通常需要提供特定职位的招聘广告、该工作的技能要求、该职位的普遍薪资以及该雇主有能力支付的证据。自2005年5月28日起,劳工证的申请需通过PERM电子系统进行。一些特定的工作类别不需要申请劳工证。

一旦劳工证获得批准,该雇主需提交I-140表,即外籍工作者移民请愿。如果优先日期为当前,可以同时提交I-140以及I-485表。

美国国务院会为移民申请人提供签证号,只有当优先日期为当前时才会分配此签证号。在进行下一步处理前,申请人必须等待排期成为当前日期。

当排期已成为当前日期时,申请人有两种选择。如果申请人已在美国境内,他/她可以申请调整身份;如果该申请人位于美国境外,他/她可以通过领事馆处理。

请查阅调整身份vs领事处理的文章,然后决定哪个路径更适合您。

类别和配额

每年,通过工作移民类别申请绿卡的上限为14万人。无论国家的大小及人口如何(印度、中国),每个国家分配的指标被限制在总配额的7%(9800人)。该配额又被划分为5个类别,请见以下详情。一些类别要求美国劳工部签发的劳工证,而其它类别则不需要。

EB-1优先工作者

他们包括:

  • 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体育领域具有杰出能力的个人
  • 杰出专家和教授
  • 跨国公司高级主管

每个国家可获得最多28.6%的全球工作绿卡总配额,外加没有用完的第4和第5类优先名额。因此每个国家的配额为9800 x 28.6% = 2802+EB4和EB5的剩余名额。

许多申请人都愿意通过此类别申请绿卡,因为其优先日期总是当前日期而不用像其他类别那样需要漫长的等待。但只有很少的人能够符合资格且申请会经过严格的审核。而且基于EB2和EB3(需劳工证)的申请不能简单地转换为EB1,即使该申请人有

H-1B入境因护照快过期导致I-94有效期缩短,怎么办?

许多H-1B签证持有人在成功获签后顺利入境美国,却发现自己的I-94停留期限远短于I-797批准时间。常见原因之一,就是护照的有效期不足。这类情况虽然不罕见,但若未及时处理,可能会影响在美合法身份、工作资格,甚至导致逾期滞留。

为什么I-94有效期比H-1B批准短?

根据美国移民法规和CBP(海关与边境保护局)的标准操作:

外国人持非移民签证入境时,其在美停留期限不得超过护照有效期。
——8 C.F.R. § 214.1(a)(3)

因此,如果你的H-1B批准信(I-797)有效期是到2026年,但你入境时护照只有效到2025年1月,那么CBP有权只给你到2025年1月的I-94记录。

此时,即使你的H-1B身份本应持续更久,I-94才是决定你在美合法身份长度的关键文件。一旦I-94过期,就意味着你“失去身份”(out of status),可能影响后续延期、换雇主、绿卡申请等操作。

如何补救:两种合法方式

方案一:更换护照并重新出入境(最直接)

操作方式:

  1. 在美国境内向所在国领馆申请新护照;
  2. 携带新护照 + 有效H-1B签证 + I-797批准信,前往邻近国家(如加拿大、墨西哥);
  3. 再次入境美国时,CBP通常会按照I-797剩余时间重新签发I-94。

优点:

  • 快速解决,I-94立刻更新;
  • 不需向USCIS提交申请。

缺点:

  • 存在再入境风险;
  • 如H-1B签证页已过期,还需重新预约签证。

方案二:由雇主向USCIS申请H-1B身份延期(I-94延期)

适用前提:

  • 你的I-797批准仍有效;
  • 你在I-94过期前仍在美国境内;
  • 你不便或不愿出境。

操作方式:

  • 由雇主向USCIS提交 Form I-129(H-1B Petition)
  • 申请目的:不是更换工作,而是 “延长身份期限”(extension of stay)
  • 若你有家属(H-4),也可一并递交 Form I-539 申请延长他们的身份。

最新官方费用(2024年4月起生效)

  • I-129 基本费:$780(小型企业)或 $1385(非小企业/高工资岗位)
  • ACWIA培训费:$1500(或$750,视雇主规模)
  • 反欺诈费:$500
  • 可选加急处理费(15天):$2805
    (请以 USCIS官网 最新通知为准)

优点:

  • 不需出境;
  • 可申请加急处理。

缺点:

  • 费用较高;
  • 申请通过前无法获得新I-94。

注意事项: 此类申请一旦批准,I-797附带的新I-94页将更新为完整的停留期限(通常延长至原H-1B批准日期)。

常见问题解答

如果我I-94已经过期了怎么办?

如果你I-94已经过期但仍在美国境内,属于“失去身份”,建议尽快请雇主提交I-129,同时附上**Nunc Pro Tunc(追溯性恢复身份)**请求,但审批有一定不确定性。

可以自己申请I-94延期吗?

不可以。**H-1B身份的延期只能由雇主通过I-129提出。**个人无法单独提交I-539延期H-1B身份。

I-94才是决定你身份的关键!

入境时I-94的有效期决定你是否处于合法H-1B身份,即使你持有的I-797批准时间很长也无济于事。因此:

>>入境后第一时间查询你的I-94记录(https://i94.cbp.dhs.gov)
>>检查护照有效期,确保不会影响身份
>>提前规划是否需要出入境或申请延期

如您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尽早联系移民律师评估风险,并制定合适的补救策略。


如您有其他关于H-1B身份维护的问题,欢迎联系我们Wang Law LLC(大为律师事务所),我们专注于为雇主与雇员提供高效、合规的移民法律服务。

H-1B抽签前是否需要完成学历认证?加拿大学历申请人请注意!

每年3月至4月是H-1B工作签证的申请旺季。许多客户在准备过程中都会有一个常见疑问:

“如果我的最高学历是在加拿大取得的,是否需要在抽签(H-1B注册)前就完成学历认证?”

答案是:不需要在抽签前完成学历认证,但请提前准备。


抽签阶段 vs 正式申请阶段

H-1B签证流程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H-1B注册(Lottery Registration)

  • 仅需提供基本信息,如姓名、国籍、教育背景等;
  • 此阶段不需要提交学历认证报告
  • 目标是进入抽签池(lottery pool)。

第二阶段:中签后的完整申请(Form I-129 Filing)

  • 中签后,雇主需在规定时间内向美国移民局(USCIS)递交完整的申请材料;
  • 此时必须提交外国学历等同于美国学士或以上学位的评估报告
  • 这是证明申请人符合H-1B教育要求的关键材料之一。

加拿大学历是否需要认证?

是的。尽管加拿大的高等教育体系与美国类似,且以英语授课,学历仍需通过美国境内的专业机构认证,证明其等同于美国的本科或硕士学位。


推荐的学历认证时间线

时间点建议操作
抽签前(1月–3月)收集学历文件(学位证书+成绩单),建议开始接触学历认证机构
抽签后(4月中旬起)中签后立即提交学历认证申请,以确保不会延误I-129提交截止日期(通常在6月内)
遇上加急需求多数认证机构提供加急服务,通常可在3–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告

常见学历认证机构(USCIS接受)

  • ECE(Educational Credential Evaluators)
  • FIS(Foundation for International Services)
  • Joseph Silny & Associates
  • Trustforte Corp
  • (注:WES并非H-1B最优选,但部分雇主或案件可接受

我们的建议

我们建议计划申请H-1B的客户,尤其是学历非美国本土的申请人,尽早准备学历认证相关材料,在中签后可第一时间启动认证流程,避免错过提交截止时间。

如果您或您的雇主在准备H-1B申请的过程中需要协助,我们可以协助您全程规划,包括学历认证机构推荐、文书准备、雇主配合事项等。


📞 欢迎与我们律师团队联系,获取一对一的免费初步评估。

NIW-申请条件与流程+时间线+费用和材料+常见问题(March 2024)

总的来说,NIW绿卡是一种特殊的绿卡申请方式,免除了通常需要雇主支持和劳工证的要求,使得申请人可以更加自主地申请绿卡。以下是一些常见问题的回答:

  1. 申请NIW绿卡的优势有哪些?
  • 不需要雇主支持和劳工证。
  • 覆盖行业广泛,适用于各种领域的专业人士。
  • 一人获批,全家赴美。
  • 前景良好,有更多的职业发展机会。
  • 审批速度通常较快。
  1. NIW绿卡申请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 拥有高等学位或者特殊技能。
  • 工作领域与美国国家利益有内在联系。
  • 在该领域取得了卓越成就。
  • 能够为美国做出重大贡献。
  1. 申请NIW绿卡需要哪些材料?
  • 个人身份证明、护照复印件等基本材料。
  • 学历证明、成就证明、推荐信等专业材料。
  • 对自己的研究成果和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的证明。
  1. NIW绿卡申请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
  • 确定符合NIW申请要求。
  • 准备申请材料。
  • 填写和提交申请表格。
  • 缴纳相关费用。
  • 递交申请并等待审批。
  • 如有需要,补充材料和回应要求。
  • 最终审批和接收批准通知。
  1. 申请NIW绿卡的费用和时间是多少?
  • NIW申请的费用因具体情况而异,建议参考美国移民局的官方指南。
  • NIW申请通常需要3-9个月来处理,但具体时间也会因个案和移民局工作负荷而有所不同。
  1. 如果NIW申请被拒了怎么办?
  • 可以申请再次审批。
  • 提出重审动议或案件重开动议。
  • 上诉到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
  • 重新递交NIW申请。
  • 考虑申请其他移民类别。


1、 什么是NIW绿卡?

国家利益豁免,全称National Interest NIW Waiver,简称NIW,属于EB-2绿卡中的一个特 殊种类。
常见的国家利益豁免领域有:商业、医疗、科学、演艺、体育、教育等。

正常情况下,申请EB2必须由美国雇主支持申请,这位雇主还要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并且雇主需要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在劳工证批准后才能递交职业移民的I-140资格申请。

但是,NIW绿卡申请是EB2绿卡申请的特例,美国政府基于国家利益的考虑,对那些为美国国家利益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人士,豁免他们的永久性工作的承诺要求及漫长繁琐的劳工证申请,使他们可以直接向移民局提出移民申请获得绿卡。

2、 【NIW绿卡优势】
NIW绿卡不需要遵循EB2绿卡申请要求,这也是NIW的巨大优势,具体NIW绿卡优势如下:
• 无需雇主支持
与其他类别的职业申请不同,NIW申请无需雇主支持。国家利益豁免NIW申请是特例,申请的发起者是受益人本人,受益人无需雇主提供工作机会或支持信,可以自主申请美国绿卡。
• 无需劳工证申请
一般来说EB-2的移民申请不但需要美国雇主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还需要雇主出面向劳工局申请PERM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 Application, 简称LCA)。在劳工证获得批准后,再向移民局继续递交上140外籍劳工移民电请表。

• 覆盖行业广泛
EB-2 NIW适用于各行各业,不限于特定领域或职业,只要受益人能证明其独特才能和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贡献,就有望获得批准。
• 一人获批,全家赴美
受益人及其家属(配偶和21岁以下未婚子女)有资格申请永久绿卡,享受与公民同等福利,拿到绿卡后的5年内住满30个月即可申请入籍。

• 前景良好
获得NIW绿卡后,将有更多机会参与高级职位、重要项目和合作机会。NIW绿卡持有人的专业能力和贡献被广泛认可,这为您打开了更广阔的职业发展前景。
• 快速审批
相对于其他绿卡申请类别,NIW绿卡的审批速度通常更快。由于NIW绿卡认可申请人的杰出能力和对国家利益的重要贡献,审批时间相对较短,有时可以缩短数月至一年的等待时间。


3、 【NIW绿卡申请要求】
首先带大家简单了解一下EB-2的申请条件,再介绍NIW申请条件。
• EB-2申请条件
1 在科学、技术、教育、艺术和商务等领域拥有 “高等学位”或具有“特殊技能”的人才,比如工程师、医生、研究人员、艺术家等。
2 申请人需要有美国雇主,且美国雇主必须提供能永久性的工作承诺(Permanent JobOffer)。雇主为申请人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Labor Certification, 简称PLC)。劳工证获批后,向移民局申请l-140。

注意:在移民申请过程中,申请人只有在特定的时间节点才能更换雇主,否则可能导致申请需要从头再来。

4、 NIW绿卡申请要求

• 一般要求
国家利益豁免申请人须符合拥有“高等学位”或者“特殊技能” 的要求,申请人需在“高等学位”的工作领域内工作,或是在传统的专业领域内工作,比如律师、医生、建筑师、工程师或教师。

• 特殊要求

  • 学术类人才,如医生、教授、研究员等,曾发表过文章,有一定的引用量即可申请
  • 特殊性人才,只要之前曾获过个人奖项、有过媒体报道、加入过全国性或国际承认的专业协会、担任过专业评委即可申请。

5、 最新NIW申请条件和要求有哪些?

• 最基本条件:高等学位或者特殊技能
由于国家利益豁免属于职业移民第二优先(EB-2),因此申请人必须符合申请EB-2的条件,也就是拥有“高等学位”
(Professionals Holding Advanced
Degrees)或者“特殊技能”
(Aliens of Exceptional Ability),同时还需要在“高等学位”的工作领域内工作,或者是在传统的专业领域内工作,比如律师、医生、建筑师、工程师或教师。

  • “高等学位”即指以下任意一条:

 拥有美国大学的硕士及以上学历;
 拥有外国同等大学的硕士及以上学历;

拥有美国或外国同等大学的学士学位,并同时拥有5年以上相关专业领域的工作经验(这两者综合起来,视为等同于硕士学位)。

如果没有以上的“高等学位”,申请人也可以.宣称拥有“特殊技能”,也就是在科学、艺术或商业领域,拥有超过一般同行的特殊技能。

• “特殊技能”要求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三条:

 在其专业领域内曾经获得过学院、大学或其它教育培训机构颁发的官方学术证明;
 在其专业领域内有十年以上的全职工作经验,这一项一般需由前任及现任雇主提供证明;
 有在相关领域的专业从业执照;
 申请人由于自己的「特殊技能」所获得薪水或其它报酬;
 申请人是专业协会的会员;或者:
 在所在的领域内获得认可,并做出重要的贡献。这一点由同事、政府机关、专业或者商业组织提供证明。

• 申请人只需要符合“高等学位”或者“特殊

  • 技能”其中一个条件既可,不必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附加条件:满足国家利益豁免标准三项原则
美国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AAO)表示,申请人只是拥有“高等学位”或者“特殊技能”并不足以满足NIW申请条件的,申请人还必须同时满足在Dhanasar案例中所制定的具体标准,即Dhanasar三重标准:

1、 申请人所从事的领域是否具有实质价值;
2、 申请人在这个领域的成就是否足够优秀;
3、 申请人可以在这个领域为美国做出重大贡献。

在移民局审查实践中,目前移民局使用的衡量标准主要来自于AAO对纽约州交通部案(又称“NYDOT”案件)的裁决。这些特标准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
1、 申请人的工作及所从事的领域必须与美国国家利益有内在实质性联系 (intrinsic merit)一般而言,几乎所有专业工作都可以和美国国家利益有某种联系,科研、工程、商业、教育、金融、电影和音乐等均可和国家利益联系起来。证明这一点是比较容易的。

2、 申请人所从事的工作及贡献必须在美国全国范围内产生有益的影响 (national in scope)想要证明这一点也是比较容易的。比如说,申请人在全国范围发行的期刊上发表过文章,在国家级学术会议上做过演讲,持有一项或者多项专利等。

3、 如果要求申请人通过劳工证申请移民,会有损于美国国家的利益 (adversely affect the national interest)劳工证的设置是为了保护美国工人的基本利益,只证明申请人的能力高于有类似背景的美国同行,对国家利益做出的贡献超过了保护美国劳工利益的需要,那么申请人就可以获得国家利益豁免。

6、 NIW绿卡具体评估条件或标准

许多在美留学生、学者、研究人员及其他科学技术人员认为自己没有对美国做出怎样的杰出成就或者重大贡献,因此不确定自己是否符合国家利益豁免的申请标准。一般情况下美国移民局在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时,,往往会综合审查申请人的条件是否符合豁免国家利益标准。建议申请人可以参考下列标准进行自我评估:

  1. 是否有硕士或硕士以上的学历;
  2. 是否在国内国外在本领域有一定工作经验;
  3. 是否获得过国内国外的大大小小的奖励(包括国家或者地区级等);
  4. 是否在国内国外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一些研究文章,多少是第一作者;
  5. 文章是否有大量独立引用和/或下载量;
  6. 文章是否曾经被美国政府部门引用;
  7. 是否能到找到本领域专家或者权威人士你撰写推荐信;
  8. 是否能够找到有关你的领域和国家利益的联系的材料;
  9. 是否是某一个或几个专业行业协会的会员。

如果你对上述这些部分或者全部问题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较高概率你是符合NIW申请资格的。而且NIW申请被拒不会影响申请人此后申请其他类型的移民签证。


7、 如何申请NIW绿卡?

1、 NIW绿卡申请所需资料
NIW国家利益豁免申请所需文件除了外籍工人
移民申请表(L-140)和劳工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ETA-750B)外,申请人还需准备:

  1. 个人身份证明;
  2. 受益人的护照复印件;
  3. 美国出入境表1-94(双面)复印件;
  4. 受益人现阶段非移民身份状态的证明(如 -20s表等)。
  5. 杰出人才证明
    • 受益人最新简历;
    • 学历证明和评价报告,及其他可以证明受益人教育背景的材料,证明受益人的学历至少应该相当于美国大学承认的硕士学位;
    • 发表的所有文章、演讲海报、学术会议的,文章摘要、学术会议的邀请函等;
    • 其他研究人员对受益人发表过的作品的引用证明;
    • 评论家、专家对受益人发表过的作品的评论;
    • 受益人收到的对已发表作品的重印要求;
    • 受益人曾获得过的荣誉或奖项;
    • 专业协会的会员证明;
    • 受益人的研究项目的资助情况;
    • 受益人曾以个人或团体的形式参与对同行其他人的研究作品的评审;
    • 对为受益人写推荐信的人员的相关报道,以证明推荐人在其领域的权威性;
    • 为受益人写推荐信的所有人员情况,包括姓名、职称(title)、工作单位等。

请注意,上述材料只是一般要求,具体建议仔细阅读美国移民局官方指南。


8、 NIW申请步骤

  • 第1步:确定符合NIW绿卡申请要求
    NIW申请者必须证明他们拥有特殊才能或专业知识,并且这些才能或知识符合美国国家利益。大家可以参考上文提到的申请资格。
  • 第2步:准备NIW申请材料
    NIW申请的材料包括申请表、个人简历、专业成就证明、推荐信、文件清单等,具体可参考上文。需要特别注意申请人的研究成果,以及对美国国家利益的证明。这些证明可以包括相关领域的专业期刊文章、专利、会议论文等。
  • 第3步:填写和提交申请表格
    根据NIW绿卡申请的要求,需要填写和提交相关的申请表格,如I-140表格。
  • 第4步:缴纳费用
    提交申请时,你需要支付相关的申请费用,包括申请费、生物特征采集费等。具体费用信息可以在美国移民局官方网站上找到。
  • 第5步:递交申请和等待审批
    一旦准备齐全,你可以将申请材料和申请费用递交给USCIS。可以通过USCIS网站在线提交申请,或邮寄申请材料到指定的USCIS地址;
    递交后,USCIS将向申请者发送确认信(一般2-3周),告知结果。审批时间因个案和移民局工作负荷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也可以选择加急申请,一般会在45天内获得结果。
  • 第6步:补充材料和回应要求
    如果移民局对你的申请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补充材料,他们可能会发出RFE(请求补充材料)并可能会安排面试。在收到RFE后,需要及时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或回应移民局的要求。
  • 第7步:审批和接收批准通知
    一旦移民局完成对你的申请的审批,他们会向你发出批准通知。如果申请被批准,申请者将会收到一封I-140表格批准通知信,表示已获得NIW认可。在接收批准通知后,你可以继续进行绿卡申请程序。

9、 NIW绿卡申请费用及时间
• 【NIW申请费用】

  • EB-2 NIW签证的最低总费用不包括所有可选项目,即保险费处理、I-765表格和商业计划书服务,而最高总费用则包含了所有费用的最高成本。具体NIW申请所需费用建议可以仔细阅读美国移民局的官方指南如何尽量减少NIW绿卡申请费用?
  • 充分准备文件:精心组织和准备申请所需的文件,确保其完整无缺。
  • 研究费用減免:对某些申请材料,如1-485表格。
  • 仔细检查所有内容,避免错误:为避免因文件或申请中的错误而产生额外费用。
  • 撰写自己的商业计划书:如果你对商业有深刻理解,并对自己的研究和写作技巧充满信心。
  • 考虑聘请有限范围的移民律师。
    • 【NIW申请所需时间】
  • NIW申请通常需要3-9个月来处理。

10、 NIW申请被拒怎么办?
如果你的NIW申请不幸被移民官拒绝,实际上并不是束手无策。这时你还可以采取以下行动
 来再次争取批准机会。
 提出重审动议 (Motion to Reconsider)或案件重开动议(Motion to Reopen)
 上诉到移民局行政上诉办公室(USCIS 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AAO)
 重新递交NIW申请
 申请其他移民类别

收购美国非上市中小企业具体步骤与移民美国的途径


近年来,中国企业海外并购势头不容⼩觑,并在美国掀起了⼀股并购狂潮。中国企业家可
以通过收购美国公司实现移⺠美国,对于那些被选派到美国的中国⾼管们,也可以通过收
购获得美国绿卡(职业移⺠EB1C)。
对于中国投资者⽽⾔,收购⼀家已经建⽴市场规模且具备获利能⼒的美国公司,是开拓并
快速进⼊美国巨⼤市场的绝佳机会。那么,怎样才能成功地收购美国中⼩企业呢?⼤为律
师事务所经过⼤量的案例经验,现主要针对收购价格在1000 万美元之内、被收购企业员
⼯规模在100 ⼈以下的美国中⼩企业进⾏分析。

收购美国中⼩企业的程序和步骤⼀般分为以下⼏个阶段:初步协商,确定收购主体;尽职
调查,签署交易协议;过渡期监控,审批及交割;后续整合及运营。

第⼀步,初步协商,确定收购主体。


中国投资⼈可以根据企业⾏业状况、⾃⾝资产、经营状况和发展战略确定⾃⾝定位,形成
收购战略,并通过中介推荐或者业务交往中发现收购对象,双⽅可以就商业条款进⾏初步
的协商,譬如收购多少股份、收购价格、业务发展⽅向、原来的⾼管的处理等等。关键要
了解卖⽅处置资产的原因,以便掌握其在交易中最关⼼的问题;还需要考虑本次收购过程
所需的⼤致时间,以便双⽅达成⼀致⽬标,确定收购意向。国内企业收购美国公司,可以
是部分收购,也可以是全部股份收购,但对于通过收购拿绿卡的话,并不需要全额收购,
只需收购⼀半以上的股份就可以了。被收购的美国公司并不⼀定需要跟国内的总公司经营
同样的业务,其⾏业⾮常宽泛,可以是连锁酒店、⻋⾏、贸易公司、培训机构、酒庄等等
各⾏各业。


第⼆步,尽职调查,拟定收购价格。


初步协商、确定收购意向后,买卖双⽅均需要开始组建团队。⼀般来说,公司内部均有技
术、商务、法律、财务、董事会成员等参与。当然与直接向被收购企业提出尽职调查要求
相⽐,通过法律或者财务中介进⾏尽职调查的渠道会更为畅通。因此视交易需要团队还相
应聘请外部投⾏、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家顾问团队参与。与⽬标公司签署保密
协议后,投资⼈便可以对⽬标公司进⾏财务、商业和法律上的尽职调查,以便获得更为详
尽的信息,包括⽬标公司近⼏年的财务情况、产品销售情况,⽣产设备使⽤状态,股权结
构等。从法律⻆度⽽⾔,投资⼈需要确保收购⽬标有效合法,没有法院或者⾏政命令禁⽌
的⾏为等。待充分掌握收购对象真实情况后,可基于尽职调查进⾏初步收购报价,⼤致内
容为:价格、交易结构,资⾦来源等。


第三步,签署股份购买合同,收购实施。


详尽地进场调查后,给⽬标公司进⾏估值,综合考量后确认收购价格,此时收购对价仍是
核⼼。待买卖双⽅就价格、⽂本等达成⼀致后,双⽅确定收购⽅式、定价模型、收购⽀付
⽅式(现⾦、负债、资产、股权等)、法律⽂件的制作,确定收购后管理层⼈事安排,原
有职⼯的解决⽅案等相关问题,签署交易协议或者股份购买合同。⼀般像我们提出收购价
格在1000 万美元之内,被收购企业员⼯在100 ⼈以下的⼩额收购,股份收购协议签署时
可以同时完成交易;⼤额度的收购,⼀般是签字在前,交割在后(需要中间的时间以获得
政府批准)。


第四步,过渡期监控,审批及交割。


签署完股份购买合同并不是收购的终点,从合同签署到股份交割时间可短可⻓,关键看审
批环节。⾸先是股东会批准交易,⽬标公司⾜够数量的股东核准了交易;其次就是获得政
府的核准或备案。收购中中国政府部⻔审批和其他法律制度⽀持问题。
中国政府审批:商务部/地⽅商委核准:发⼀个境外投资证书;发改委:出核准函;外
管局:办资本项⽬外汇核准。国务院在2013 年12 ⽉初修改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
录》,⼤⼤降低了对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的审批要求。只有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或敏感⾏
业,或中⽅投资额在10 亿美元以上的项⽬须有国家发改委审批,除此以外投资在3 亿美
元以上项⽬报发改委备案。其他情形央企报商务部备案,地⽅企业报省级政府备案。这样
⼤部分中国企业的对外投资项⽬将⽆需预先获得中国政府的批准,简化了流程。
美国政府部⻔审批:外商投资审查、反垄断等等。根据并购项⽬性质和⾦额不同,部分
项⽬需要获得美国司法部或者联邦贸易委员会,有时包括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审核,相关
程序完毕,没有意⻅或异议。外资收购美国企业还须经美国反垄断和出⼝管制合规审查
(Export Control)。外资收购⾏为需要在美国做⼀些有关反垄断和美国出⼝管制的合规的
⼯作。如果并购⾦额⾮常⼤,根据美国Hart-Sco6-Rodino Act 法案,必须要做并购前预告
(pre-merger no>fica>on)程序,⽬前的⾦额要求是6300 万美元以上的并购须申报审
核。当外资收购美国公司,尤其是涉及到敏感的⾼科技的项⽬,⼀般来说,信息安全、国
防、电信、能源、航天、交通(港⼝、机场、航运)等领域对应的国家安全敏感度较⾼,
需要进⼀步提交有关出⼝控制(Export Control)⽅⾯的审查申请,美国外商投资委员会需要
做并购是否“威胁到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分析和调查,在收到申请后的30 天内决定是否
撤案还是进⼀步调查。这些不确定因素都需在并购合同⾥明确来对抗⼀些⻛险。重⼤资产
并购⾏为受反垄断法的调整,⽽普通资产买卖则不受反垄断法的调整。在美国,⼀家中国
公司想要收购美国公司的时候,他们最⼤的担⼼是,并购后会不会把就业岗位全部转向中
国。这是⼀个⾮常重要的问题。如果你能证明通过并购,不但不会把现有的⼯作机会剥夺
和转移,还会投资现有的公司,帮助它实现规模扩张,创造更多就业机会,促进地⽅税收
和经济,那他们对待收购的态度就会完全不同。
实务操作经验。在实务操作中,投资⼈希望通过收购⽽达到移⺠⽬标。美国移⺠局并不
要求中国企业的外资收购必须是经过中国政府审批,移⺠局也没有亲赴中国的具体执法程
序,其关注点在于投资⼈⽤于收购美国企业的资⾦的流传路径,只要能够证明收购资⾦的
来⻰去脉即可。对于中国投资⼈,如果通过EB5 直接收购移⺠,则需要证明资⾦来源的
合法性;如果是通过EB1C 跨国⾼管移⺠申请,则需要证明资⾦从中国⺟公司出来,最终
进⼊美国⽬标公司,拥有清晰的资⾦流转路径即可。此处,根据我们的经验,中国⺟公司
可以直接注资到美国公司,也可以注资到股东个⼈名下等⽅式进⾏流转,从⽽并不需要经
过中国政府的审核,程序简便。


第五步,项⽬交割,投资⼈⽀付价款,完成交易。


期后价款调整以及索赔:⽀付价款⼀般根据⽬标公司的财务,以净运作资本数额为准进⾏
调整;⽽且从并购合同签署当天到交割时,⽬标公司没有重⼤的负⾯变化。交割后,如果
在⼀定期限出现交易⽂件约定的应有⽬标公司负责的索赔事件,则⽬标公司还应向中国投
资⼈⽀付赔偿。⽬标公司必须交割的前提条件:投资⼈恪守双⽅约定责任,并且投资⼈之
陈述与保障属实。过渡期服务。并购后,⽬标公司原来的⾼管如果还在公司继续任职,需
要重新商议雇佣条件;如果投资⼈不打算继续聘⽤原股东下的同⼀批⾼管,⽬标公司可以
⽤3-6 个⽉帮助新股东接⼿管理公司,进⾏过渡服务。


第六步,后续整合及运营,并购结束。


对于企业⽽⾔,仅仅实现对企业的并购是远远不够的,最后要对⽬标企业的资源进⾏整合
和充分的调动,对⽬标公司进⾏业务整合,包括⼈员、业务、财务、上下游渠道的建设等
进⾏梳理和管理,从⽽产⽣预期的效益。尤其是跨境并购后的整合,会⾯临更多的挑战。

并购交易注意事项:
关注⽬标公司的陈述与保障。这⼀部分是⽬标公司向买⽅所做的关于公司重⼤相关事项
的陈述与保障。但如果⽬标公司陈述与保障的“不完整性”或者披露的太笼统,买⽅律师由
于缺乏经验,⽽没有要求⽬标公司就某项重⼤相关事项做出陈述与保障,⽽问题最终出在
没有做陈述与保障的事项上,⽬标公司⼀般不负责任。
尽量规避商业⻛险:尽职调查⼀定要深⼊详尽。规避不必要的商业⻛险,譬如⽬标公司
存在的隐形债务,或有官司等。如果未来遇到理赔:⼀般⽽⾔,公司并购交易⼀旦交割,
很难“退货”。明确主业,稳健发展。限制⽬标公司并购交割之后的竞争性商业活动。因此
界定⽬标公司的主营业务要慎重。这个定义如果太狭隘,对原来股东约束⼩,原股东从公
司退下来,就可以开展可能跟公司⽣意竞争的类似的商业活动。特别是在收购完成后,中
⽅企业应注意处理好劳资以及与当地政府的关系,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持;在企业整合运
营中,⽤好现有的管理层和⼈⼒资源,尽量避免“⼤换⾎”、“⼤震荡”。
如果想通过收购企业拿绿卡的情况,则要关注投资⼈是以谁的名义进⾏收购,美国公司
和海外公司之间的关联关系确定,最重要的是就业创造!

第七步,移⺠美国:公司⾼管和雇员的途径


在美国,有多种途径可以让公司的⾼管和雇员获得移⺠⾝份。这些途径涉及不同类型的签
证,包括L1A、L1B、EB1-C 和H1B 等。下⾯将介绍这些移⺠途径以及它们的要求和申请
流程。
L1A 签证:
L1A 签证适⽤于跨国公司的⾼级管理⼈员或执⾏⼈员,使他们能够转移到美国公司的美国
分⽀机构或⼦公司⼯作。以下是申请L1A 签证的主要要求:
在过去的三年内,在外国公司担任⾼级管理⼈员或执⾏⼈员,且担任职位的时间⾄少为
⼀年。
将在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机构或⼦公司担任类似的⾼级管理⼈员或执⾏⼈员职位。
公司必须有资格作为跨国公司,且在美国设有合法的办事处或⼦公司。
L1B 签证:

L1B 签证适⽤于在公司内拥有专业知识或技能的员⼯,使他们能够转移到美国公司的美国
分⽀机构或⼦公司⼯作。以下是申请L1B 签证的主要要求:
在过去的三年内,在外国公司担任具有特定专业知识或技能的职位,且担任职位的时间
⾄少为⼀年。
将在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机构或⼦公司从事与专业知识或技能相关的⼯作。
EB1-C 移⺠:
EB1-C 移⺠适⽤于跨国公司的⾼级管理⼈员或执⾏⼈员,使他们能够获得美国永久居⺠⾝
份。以下是申请EB1-C 移⺠的主要要求:
在过去的三年内,在外国公司担任⾼级管理⼈员或执⾏⼈员,且担任职位的时间⾄少为
⼀年。
将在美国公司的美国分⽀机构或⼦公司担任类似的⾼级管理⼈员或执⾏⼈员职位。
公司必须有资格作为跨国公司,且在美国设有合法的办事处或⼦公司。
H1B 签证:
H1B 签证适⽤于在特定专业领域具有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外国员⼯,使他们能够在美国
公司⼯作。以下是申请H1B 签证的主要要求:
必须在特定专业领域拥有本科或更⾼学位,且⼯作职位要求具备该领域的专业技能或专
业知识。
公司需要向美国劳⼯部提交申请,并证明该职位要求的专业技能或专业知识在美国内部
⽆法找到合适的员⼯来填补。
其他移⺠途径:
除了上述签证类型外,还有其他⼀些移⺠途径可以让公司的⾼管和雇员获得美国移⺠⾝
份,例如EB-5 投资移⺠、EB-2 或EB-3 职业移⺠、以及家庭移⺠等。这些途径的要求和申
请流程可能会有所不同,因此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评估和申请。

结论:


通过以上移⺠途径,公司的⾼管和雇员可以有机会通过⼩企业收购获得移⺠美国的⾝份。
然⽽,每种移⺠途径都有其特定的要求和申请流程,申请⼈需要根据⾃⾝情况选择最适合
的途径,并准备充分的申请材料以确保顺利通过移⺠程序。同时,建议申请⼈在申请过程
中寻求专业移⺠律师的帮助和指导,以确保申请过程顺利进⾏,并最终成功获得移⺠⾝
份。

2025年财年H1B注册- Organizational 账户:常见问题解答

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发布了关于即将到来的FY25流程的H-1B组织账户的常见问题解答(FAQs)。以下是来自USCIS的一些要点:

概述

问:在线H-1B组织账户有哪些好处?

答:在线H-1B组织账户提供了许多优势。任何实体,无论是公司还是其他团体,以及他们的法律代表,都可以共同参与H-1B登记、I-129表格(非移民工作者申请表)以及相关的I-907表格(申请加急处理服务)。此外,这些账户提供案件管理功能,包括改进的设计和更高效的流程。

问:组织账户何时可用?

答:2024年2月28日,非配额H-1B申请的I-129表格和相关的I-907表格将可在线提交。2024年4月1日,FY25 H-1B申请和相关的I-907表格将对被选中的申请者开放。

问:我如何为组织账户做准备?

答:准备工作包括确定公司或组织的管理员。此角色负责管理公司和法律代表的团体。此人应具有完成注册和申请的授权,包括签署、支付和提交所有相关文件的权力。提前协调对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的答复请求(RFE)和拒绝意图通知(NOID)的回应至关重要。

问:如果我已经拥有现有的申请人账户,我如何创建组织账户?我需要使用新的电子邮件吗?

答:现有的H-1B注册申请人账户无需创建新账户。如果选择激活,组织账户功能将在现有账户中可用。然而,如果现有账户是申请人账户,则必须创建一个新的在线账户,并提供新的登录凭据才能访问H-1B电子注册流程。

问:如果在创建在线USCIS账户时选择了错误的账户类型怎么办?是否可以在之后更正?

答:不幸的是,用户在创建后无法切换到其他账户类型。在创建在线账户时,务必选择合适的组织或法律代表账户。如果选择错误的类型,则必须创建一个新的USCIS在线账户。

问:我如何访问技术支持?

答:可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技术支持,邮箱为H1Btechsupport@uscis.dhs.gov。用户必须提供具体的问题信息,以便及时获得帮助。

问:组织账户的新角色和权限是什么?

答:USCIS提供了一个详细的表格,概述了组织账户的角色和权限。

问:是否可以像以前一样提交电子注册?

答:根据公司团队的设置方式,可以像过去一样提交注册。公司团队的管理员启动此流程,通过登录现有的H-1B注册申请人账户。

问:FY25 H-1B电子注册表格有何变化?

答:表格保持相似,但要求为每个受益人提供有效护照信息或有效旅行文件。

问:我可以与在线I-129表一起同时提交H-4家属的在线申请吗?

答:不幸的是,目前不能。H-4家属的同时提交必须通过纸质申请。

问:我可以在线提交I-129的加急处理吗?

答:是的,可以同时在线提交I-907和I-129表格。

问:我仍然可以提交纸质申请吗?

答:是的,可以继续提交纸质的I-129和相关的I-907表格。

问:纸质提交和在线提交的处理时间有何区别?

答:处理时间相同,但在线提交提供了节省时间的功能和更快的收据通知。

问:如果我提交了纸质I-129或相关的I-907后,是否可以将它们链接到USCIS账户?

答:不,纸质提交无法链接到在线账户。

公司常见问题

问:如果我被要求成为我的公司账户的管理员,我需要做什么?

答:管理员在其现有的H-1B注册申请人账户内启动公司团队创建流程。

问:如果我没有被要求成为管理员,但我有现有的账户,我该怎么办?

答:等待管理员发送的加入公司团队的邀请。

问:我如何构建公司团队的成员?

答:管理员邀请其他人加入团队,并将其指定为管理员或成员。

问:如何邀请法律代表加入公司团队?

答:管理员可以通过主页上的“My Representatives”选项卡邀请法律代表加入。

问:管理员在H-1B组织账户设置中可以做什么?

答:管理员拥有与H-1B注册、RFE和NOID的响应以及管理公司团队成员相关的各种权限。

问:如果提交案件后,我可以添加法律代表吗?

答:是的,案件提交后可以添加法律代表。

**问:如果管理员离开角色,该怎么办?**

答:因此,USCIS强烈建议至少有2名管理员。如果公司团队只有一名即将离任的管理员,他们应该在离任前选择并任命一名新的管理员。

问:大公司可以为每个子实体创建多个公司团队吗?

答:是的,只要为该子实体分配不同的EIN。

问:公司团队是否需要与EIN相关?

答:不需要与EIN相关,但管理员必须对所有包含的实体完成注册和申请,并具有相应的权力。

问:受益人可以加入公司团队吗?

答:虽然受益人可以被添加,但公司团队内没有专门的受益人角色。

法律代表常见问题

问:律师是否可以加入多个法律团队?

答:目前,每位律师的唯一在线账户只能与一个法律团队关联。

问: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使用现有的案件管理软件使用myUSCIS在线平台?

答:不,目前尚未提供应用程序编程接口。

问:如果多名律师为同一雇主提交案件,法律团队应该如何设置?我们可以有多个法律团队吗?

答:公司团队可以与多个法律代表合作,无论他们是否属于同一律师事务所。

问:法律团队如何为公司客户准备和提交H-1B申请而不需要在线账户?

答:不,法律团队必须使用在线账户。

问:如果在提交表格后公司要更改他们的法律团队,该怎么办?

答:管理员必须从所有与原代表相关联的案件中撤回G-28表格。

问:代表是否能够查看公司发起的H-1B注册?

答:不,代表无法查看公司团队发起的注册。

问:邀请的法律团队是否可以访问电子注册选择通知,并能够为公司雇主准备提交I-129 H-1B申请的在线表格?

答:只有为个人受益人准备和提交H-1B注册的法律团队成员才能看到选择通知。

我方律所始终致力于指导客户应对移民法的复杂性。如果您需要有关FY25 H-1B流程或任何与移民相关的帮助,请随时联系我们。我们经验丰富的律师团队将为您提供量身定制的建议和支持。

EB-5 资金风险与就业创造的法律标准及合规指南

-Matter of Izummi 案例解析

对 EB-5 投资移民计划中关于 “资金处于风险之中”(Capital at Risk) 和 “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的法律要求进行详细解释,并结合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进行案例分析。

本文会涵盖:

  • 法律法规依据(引用 8 C.F.R. § 204.6 及相关法条)
  • USCIS 审查标准(具体如何审查 EB-5 投资的风险和就业创造)
  • 判例分析(除 Izummi 案例外,参考其他相关判例)
  • 实践指南(为投资人提供确保合规的策略)

EB-5投资移民计划两大关键法律要求分析

1. 资金必须处于风险之中(Capital at Risk)

法律法规依据:美国移民法要求EB-5投资人的资金须真正投入美国的新商业企业,并承担风险以获取收益机会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联邦法规8 C.F.R. § 204.6明确规定:“申请须附证明,投资人已将所需金额的资本置于风险之中,以期通过承担风险获得回报”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换言之,“投资”(invest)被定义为对商业企业的资本贡献,不包括以债务安排形式投入的资金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例如,投资人向企业提供贷款、获得债券或可赎回债券等,都不算作合格的投资形式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法规还要求投资金额实际投入运营, mere有投资意向或未来计划而无资金到位并不符合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此外,法规和政策对“全额投资并承担风险”有具体解释:投资必须存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也有获得利润的机会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资金如有任何部分有保本或固定回报保证,则这部分资金不被视为“处于风险中”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因此,EB-5投资最低额度(目前一般为$1,050,000,目标就业区为$800,000,根据法规调整)必须以自有资金投入,并面临商业风险,方能符合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USCIS评估标准:移民局在审查EB-5申请时,会严格评估投资人的资金是否真正承担风险,主要关注以下方面:

实践中的合规要求:为了确保满足“资本处于风险”标准,EB-5项目和投资人通常采取以下合规做法:

  • 采用股权投资形式:投资人应以股权方式投入资金(成为公司股东/合伙人),而非债权方式借款给企业。这意味着投资人分享企业利润和损失,而不享有固定利息或本金保证 ()。项目文件(如合伙协议、私募说明书)必须避免任何明示或暗示保证返还投资的语言。
  • 避免回购或保证条款:项目不得向投资人承诺在获得永久绿卡后返还本金,也不能设定固定回购价格或时间。如果有回购选项,只能由企业方面在完全自主选择下执行,且不能给予投资人主动要求权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2022年通过的《EB-5改革与诚信法》进一步将此写入法规:禁止投资含有投资人享有契约性回购权的安排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因此,合规的项目通常仅允许企业有选择权在若干年后以公允价值回购投资人股权(且企业无义务一定行使),而不给投资人单方面的退出权。
  • 透明资金流向:投资人和区域中心项目需要准备详尽的资金路径文件,证明资金从个人账户一路投入新商业企业,并最终用于项目用途。这包括银行转账记录、投资协议、企业财务报告等,以证明资金已真正投入并用于商业活动,而非被原股东套现或闲置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例如,如果投资涉及购买现有业务股权,需确保资金流入企业用于业务扩张,而不是仅支付给原股东个人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 合理的利润分配:法规并不禁止投资人在有条件居留期间从企业获得利润分红,但此类分红不能是保证的,也不能是对其最低投资额的返还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实践中,项目可能会根据经营情况向投资人分配收益,但需明确这些收益是经营利润,且发放与否取决于业务表现,没有保底。这样既体现风险(若经营不善可能无分红),又不影响投资本金处于风险中。

Leading Case 分析

Matter of Izummi 案例分析:1998年的先例判决Matter of Izummi详细阐释了“资本需承担风险”原则,USCIS在该案中严格认定投资人资金未真正处于风险中,主要理由包括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回购权导致的债务安排:Izummi案中的投资人加入了一个有限合伙企业AELP,该合伙协议包含一项“出售期权”(实质为回购协议)——在投资人获得永久绿卡约满五年后,他有权要求合伙企业以预定价格购回其有限合伙份额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认定这等同于投资人在一开始就锁定了退出策略和本金价格,相当于给投资人一个定期收回本金的保证。按照判决,“投资人在加入合伙时若已知未来有买家以确定价格购买其份额,则这种安排与贷款无异” ()。因此,AAO裁定这违反了资本必须面临风险的不成文要求,也违反了8 C.F.R. § 204.6(e)中关于不可用债务协议替代投资的规定 ()。该案进一步强调,在两年有条件居留期结束之前签订任何赎回协议都是不被允许的 ()。
  • 保证收益用于偿付投资:此外,Izummi案的投资结构试图用项目收益来减少投资人自有资金投入。合伙协议要求投资人分五年缴纳共$90,000现金,但同时承诺投资人每年可从合伙企业获得12%回报的分红,用这笔有保证的分红来支付其后续出资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揭示:根据该安排,投资人实际上只需拿出很少一部分自有资金,其余投资金额由合伙企业发放的“保证收益”来填补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移民局认为这构成了变相的保本:投资人未真正承担风险,因为他用企业付给他的款项来完成投资义务,相当于“左手进右手出”。AAO在该案的纲要中明确指出,“投资人在尚欠企业资金的情况下,不得从企业获得有保障的付款”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Izummi案的投资人一边欠着合伙企业尚未支付完的投资额,一边又从企业领取固定收益,这种安排被认定为不合规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资金未用于创造就业的实体:Izummi案还关注到资金的实际运用问题。投资人的50万美元多数并未直接用于就业创造,而是有相当一部分被AELP合伙企业留作储备金或用于自身开支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指出,AELP本身并不直接从事贷款给出口企业的业务,它的主要功能是招募投资人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真正创造就业的是其下属的信贷公司和借款企业,但AELP提留了资金,使得并非全部资金流向那些创造就业的业务。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强调:“全部资金须提供给最贴近就业创造的企业”,而在此案中,将资金留存在AELP这一中间层显然不符合这一原则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这进一步削弱了资金的风险属性和对就业的贡献。

综上,Matter of Izummi案被USCIS用来阐明:凡是带有本金保证、固定回报或约定退出的投资安排,都违反“资本必须处于风险”要求 () ()。该案确立了EB-5审核中的严格标准,此后移民局即使发现先前有类似附带回购条款的申请获批,也认定那是错误的,并强调今后要矫正这种做法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其他相关先例及应用:除Izummi案外,其他EB-5先例也进一步诠释了“资本风险”原则:

  • Matter of Soffici (1998):该案说明了投资人不能通过借款或置换已有资产来规避风险要求。判决指出,如果投资人只是向自己的新商业企业提供贷款,而非注入自有资本,则不算合格投资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同样地,由企业本身资产抵押取得的贷款不计为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Soffici案强调,投资人必须投入个人所有且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资金,并成为企业的真实资本金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例如,若投资人购入一家现有企业,只是接手原有股东的股份或偿还该企业原有债务,而未额外注资用于扩张业务和新增就业,则这种资金并未真正“进入”企业运营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除非该企业符合“濒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标准,否则仅维持原状的投资无法满足EB-5要求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 Matter of Ho (1998):Ho案主要涉及就业计划,但其纲要同样提到资本风险:仅仅注册成立新企业并签订租约等初步举措,不足以证明资金已真正处于风险中,投资人还须展现出实际开展了具体业务活动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一要求与Izummi案相呼应:投资要产生经济风险,资金必须投入经营运作,而非停留在纸面承诺上。Ho案还重申,投资人必须证明所投资资金是其本人拥有合法取得的,以防止他人为其代持或资金来源不明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些要求都确保了EB-5投资资金的真实性和风险性。

上述先例和规定共同构成了“资本须处于风险”原则的审查框架。实践中,EB-5申请人应据此完善投资结构,提供详实证据证明资金来源合法、自有资金实际投入,并无任何保证条款,从而满足移民局对此要件的严格审查标准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

2. 投资必须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

法律法规及要求:EB-5法定要求投资所带来的新商业企业须新增不少于10个全职就业岗位(full-time jobs)给美国工人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法律依据是《移民和国籍法》第203(b)(5)条和相应法规8 C.F.R. § 204.6。根据法规定义,“全职就业”指每周至少35小时的长期职位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合格的员工包括美国公民、永久居民或其他有合法工作资格的移民,但不包括投资人本人、其配偶子女,以及任何非移民身份人士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因此,投资人不能算作自己的就业岗位,也不能通过雇用家庭成员来凑数。法规8 C.F.R. § 204.6(j)(4)具体规定了证明创造就业的方式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此外,如果投资对象是符合“濒困企业”(Troubled Business)的特殊情形,法律允许通过维持现有就业来满足要求:投资后企业员工人数不少于投资前水平、维持至少两年,也可算作符合10人就业要求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这种例外仅适用于过去1-2年亏损达净值20%以上的老企业,属特殊政策。

直接就业 vs. 间接就业(区域中心投资):就业岗位的计算根据投资模式有所不同

  • 直接就业:指新商业企业本身(或其全资子公司/下属就业创造企业)直接雇佣的员工,即拿工资受雇于该企业的全职工作人员。例如,投资人自己开办一家餐厅,餐厅雇佣的厨师、服务员即属于直接就业。这种情况下,投资人必须证明企业实际雇用了≥10名符合条件的全职员工。对于直接就业,证据通常是工资表、员工名册、税表(Form 941)等实际雇佣记录。

区域中心 vs. 非区域中心

申请人提供就业创造的证据:EB-5申请分为两步:首先是I-526申请(临时绿卡申请),重在预测和计划;其次是I-829申请(两年后解除条件),重在验证实际结果。申请人在这两个阶段需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就业要求满足:

Matter of Izummi 案例中的就业创造问题:Izummi案不仅涉及资金风险问题,也体现了就业要求在区域中心投资中的审核重点。该案投资人通过AELP区域中心进行间接就业模式,但因区域中心运作不规范,导致就业要求未被满足

  • 区域中心地域限制:Izummi案中,AELP获批的区域中心限定在南卡罗来纳州某些县,但AELP的子公司(信贷公司)实际将贷款投向了乔治亚州的几家企业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AAO指出,由于那些受益企业不在获批的区域中心范围内,投资人不能将因此产生的间接就业计入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区域中心的法律概念要求就业利益发生在指定区域内,超出范围则不享受计算间接就业的政策便利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因此,AAO裁定该投资人必须改为证明直接就业满足10人要求。然而事实是,AELP及其信贷公司自身并未直接雇佣足够员工——信贷公司可能只有少数贷款职员,远不足10人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评论说,如果仅计算AELP/信贷公司本身创造的职位,充其量只是“几个放贷人员的工资”,显然达不到法定要求,这也偏离了区域中心政策的初衷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就业创造证据缺失:此外,Izummi案中投资人并未充分证明其资金最终支持的那些乔治亚州企业创造了就业机会。例如,记录显示信贷公司只进行了4笔贷款交易,总额有限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且没有证据表明这些资金投入使借款企业新增了员工岗位。相反,AAO强调AELP号称瞄准“目标就业区”,但并未证明其投资确实流向高失业地区的企业,更无法确认产生了符合要求的就业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判决还提到,AELP涉及的部分县实际并非高失业目标区,投资人未能证明其投资符合降低投资额标准的区域要求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这些都反映出申请人在就业创造方面的准备严重不足。

综上,Matter of Izummi案最终以投资人未能证明创造至少10个合格就业而被否决。该案提醒区域中心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地域和行业范围,确保间接就业计算有依据,并在申请中提供充分的数据支持就业预测,否则即使资金投入达标,仍可能因就业要件不符而被拒绝。

其他相关案例及指南:移民局和先例对于就业要求的落实也提供了指导

  • Matter of Ho (1998):Ho案确立了证明未来就业创造的黄金标准——详细可信的商业计划。Ho案指出,如果在I-526阶段企业还未创造出10个就业,就必须提交“全面、详细且可信的商业计划,展示对这些职位的需求以及雇用时间表”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该案的影响是,USCIS在审查时会以Ho案标准衡量商业计划的充实度。例如,计划中应包含市场调研、预计的人员招聘进度(岗位名称、人数、起聘时间)、财务预测等要素,以证明有合理的商业理由需要聘用至少10名员工。一个空洞或不切实际的计划将可能导致I-526被拒绝。Ho案还提到,如果已经提供了I-9表格证明雇佣,应附上工资支票存根等以证实员工已实际开始工作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这强调了实际就业证据的重要性,在I-829阶段尤为适用。
  • 实践指南:USCIS在2017年发布的政策备忘也明确了就业和持续投资的要求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根据政策手册的解释,EB-5投资人的资金不仅在I-526获批时要满足“在风险中且将创造就业”,而且在两年条件居留期间必须持续维持投资和就业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如果投资项目在创造完10个就业后提前收回资金,资金也需再部署到其他风险投资中直至条件解除,以满足持续投资义务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另外,移民局对于就业的认定要求这些岗位是永久性的全职岗位,不包括临时、季节性或拼凑的兼职岗位(除非是两个兼职共同占据一个全职等额职位)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这意味着,如建筑施工等临时工岗位一般不能直接算作全职就业,除非通过区域中心模式在经济模型中体现其折合的全职当量。因此,EB-5申请人应确保所提就业要么是长期岗位,要么在经济分析中已转换为等价的全职年岗位。
  • 合规操作:为确保满足就业要求,许多EB-5项目都会在I-526阶段超额提供就业名额冗余。例如,目标创造12-15个就业,以防实际执行中有不达标的风险。这些就业可以通过模型计算,并在商业计划中说明冗余。对于直接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雇佣超过10人的团队运营,以增加把握。在I-829阶段,投资人也应及时收集保存好所有员工的招聘和在职证明文件,包括工资单、报税表等,以备提交。这些实务措施都有助于顺利通过USCIS对就业创造要件的审查。

综而言之,创造至少10个全职就业岗位是EB-5计划的核心立法目的之一。USCIS通过法规和先例(如Ho案、Izummi案等)制定了明确标准:申请需以可信的方式证明投资将带来实际的就业增长,并在两年条件期内落实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投资人应据此准备充分的商业计划和就业证明,在遵守直接/间接就业计算规则的同时,为10个岗位的达成留有余地。只有资本真正投入并促进美国就业,EB-5绿卡申请才能最终获得批准。

参考资料:

  1. 8 C.F.R. § 204.6 – 有关EB-5投资移民的规定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8 CFR § 204.6 – Petitions for employment creation immigrants. | Electronic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e-CFR) | US Law |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 USCIS政策手册,第6卷第G部分 – 投资移民章节 (Chapter 2 – Immigrant Petition Eligibility Requirements | USCIS)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3. Matter of Izummi, 22 I&N Dec. 169 (AAO 1998) – 先例判决,阐述“资本在风险中”的要求 () ()
  4.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 先例判决,阐述商业计划与就业创造标准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Matter of Ho, 22 I&N Dec. 206 (AAO 1998))
  5.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 先例判决,涉及投资资金形式与就业计算等 (Matter of Soffici, 22 I&N Dec. 158 (AAO 1998))

不再局限于“OPT→H-1B→职业移民绿卡

这是一个传统路线,移民局的两项良好政策使更多STEM专业受益

相信曾有美国留学经历的朋友们都深刻感受到STEM专业和非STEM专业在待遇上的差异,比如,STEM专业可享受长达36个月的OPT使用期限,相对更容易找到愿意支持H-1B工作签证的雇主等等

尽管近年来备受瞩目的“让STEM专业人才免受绿卡配额限制”改革方案屡屡流产,但许多朋友可能未意识到,在过去几年中,移民局在审理过程中为STEM专业在申请工作签证和美国职业移民绿卡时大大放宽了审批条件,给予了许多便利。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应局限于传统的“OPT到H-1B,再由雇主提交职业移民绿卡申请”的路线,而是利用移民局的便利政策,开阔思路,为自己创造更多留美选择,并尽早获得绿卡。

今天,我想重点讨论两个STEM专业朋友可以关注的选择:

STEM专业申请O-1A签证;

STEM专业申请EB-2下的国家利益豁免NIW。

美国移民局在2022年1月宣布放宽了STEM专业留学生申请O-1A类别的申请标准,以及对STEM专业人才、创业者申请国家利益豁免NIW的标准。

放宽申请政策后,我们可以从审批数据直观地看到变化:

仅在2022年,O-1A的批准数量上升了30%,STEM专业申请NIW的获批量也较上一财年增长了55%,而这两个类别的申请和批准数据在2023财年继续稳步增长。申请和审理数据直观反映出移民局的政策松动不仅是空谈,而是确实使申请人受益!

STEM专业申请O-1A签证

H-1B最大的不足之处在于签证抽签的不确定性,无论毕业于何种名校,何种热门紧缺专业,何种知名雇主,所有人在H-1B抽签环节都一样平等。

尽管STEM专业除了正常的12个月OPT之外,还有24个月的OPT延期,但实际上大家还有另一个选择:O-1签证。

O-1和H-1B一样都是非移民类工作签证,O-1是为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体育、影视等行业具有特殊技能、杰出才能的外籍人士提供的一种签证类型,相对来说有资格申请O-1的适用人群范围较小。

O-1无名额限制、无需抽签、可以无限期延期、随时申请只要获批就能立即开始工作。相对于H-1B签证,O-1签证对雇主的要求也较低,并且可以有多个雇主。O-1申请不要求雇主向劳工部提交LCA劳工情况申请,也没有H-1B对现行工资标准的要求,这一系列优势真的使O-1在工作签证类别中脱颖而出。

许多同学可能只听说过身边“和艺术相关专业的朋友才能申请O-1”,这可能是对O-1最大的误解之一。

O-1签证分为两类:

O-1A:适用于在科学、商业、教育、或竞技体育具有杰出能力的申请人,例如:研究院博士后、运动教练等,我们今天讨论的是STEM专业申请O-1A的可能性。

O-1B:适用于在艺术、电影、电视行业具有杰出能力的申请人,例如平面设计师、设计师、建筑师、景观设计师、舞者、摄影师、导演、模特、演员、音乐家、画家等,所以大家听说过的“和艺术相关专业”的朋友实际上申请的是O-1B。

关于O-1的另一个大误解是:只有获得诺贝尔奖、奥运金牌、创立特斯拉等级别公司的外籍人才才能申请O-1A。

O-1A的申请标准规定,申请人必须能够证明自己在领域内是顶尖级别的人才,但如果是一个还在读书或刚毕业的留学生,获得行业内国际认可的重要奖项几乎不太可能,但也可以通过满足以下展示的8条标准中的3条进行证明。

2022年移民局放宽STEM专业申请O-1A类别的申请标准时,进一步详细解释了这八条标准,每一条都举了具体例子以方便申请人更好理解、更好判断自己是否具有申请资格,以及在准备申请材料时如何应对。

STEM专业申请NIW

国家利益豁免NIW是美国职业移民EB-2中的一个特例。常见的申请领域包括商业、医疗、科学、演艺、体育、教育等等。

NIW申请人除了要拥有高等学位,或在专业领域具备超越同行的特殊技能,还需要在行业内享有权威声誉,能够推动行业进步,并会为美国带来重大的积极影响。

相较于EB-1,NIW无需证明申请人具备“非凡能力”,这为不完全符合EB-1条件但优于普通EB-2/3的申请人提供了另一个选择。

正常情况下,申请EB-2必须由美国雇主支持,并提供永久性工作承诺,雇主需要向美国劳工部申请劳工证,批准后才能递交职业移民的I-140资格申请,但NIW则无需遵循这些要求,这也是NIW的巨大优势:申请人可以在没有雇主支持的情况下自己提交EB-2申请,并省去了劳工证PERM申请的时间和精力。

2022年移民局放宽了STEM专业、创业者申请NIW的申请标准,与O-1A的变化类似,移民局并没有从根本上调整NIW的申请标准,而是通过实例详细解释了每一条标准,使标准更具体生动,使申请人能够明确知道如何努力以符合标准,大大降低了实际申请的难度。

最后,要提醒大家的是,即使申请人能够提供符合条件的资料,移民局并不一定会认定申请人足够“非凡、顶尖”,审批人员会综合考虑申请包裹内的所有材料。这也给一些申请条件看似不太强硬的申请人提供了机会。

移民局放宽了对STEM专业申请O-1A、NIW的申请标准,其中有许多细节值得深入探讨。以往相对模糊的申请标准现在得到了进一步解释,这为许多STEM专业留学生提供了新的选择!

美国移民局发布公告,4月1日正式涨价!

三周前,移民局的涨价方案已经提交给白宫预算管理办公室(OMB)进行审议,上周,OMB已经审议完毕。按照法规发布流程,OMB审议完毕之后,该法规即日内将正式发布,并公布具体的实施日期、细则以及法规正式文本,今天终于等来了移民局的正式公告。本次公布的最终定价跟2023年的拟议版本有一些出入,跟EB-5投资移民类别相关的费用调整如下:

Pic from: USCIS


✅I-526/E:从原$3765,涨到$11160,涨幅204%;
✅I-485:从原$1225,涨到$1440,涨幅18%;
✅I-131:从原$575,涨到$630,涨幅10%;
✅1-765:从原$495,涨到$520,涨幅5%;
✅I-829:从原$3750,涨到$9525,涨幅154%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申请人在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时同时提交I-131旅行证件申请以及I-765工作许可申请,以往I-131表格和I-765表格不需要另外缴纳申请费,在政策调整后,I-485申请的申请人也需要另外缴纳I-131表格和I-765表格的申请费,这无疑变相增加了I-485申请人的申请费。

现在距离涨价正式实施还有2个月的时间,投资人要利用好这段时间,尽量在涨价前递交申请。作为此次涨价方案中,涨幅最大的I-526E申请,只要支付了部分首付款,即可递件,不需要等到80万投资款全部到位。想要进一步了解分期付款的投资人,尽快联系大为律师团队,在合规的前提下,尽早递交申请。

美国移民局官方公告:
https://www.uscis.gov/newsroom/news-releases/uscis-issues-final-rule-to-adjust-certain-immigration-and-naturalization-fees